专利代理合作协议

2024-07-30

专利代理合作协议(精选8篇)

1.专利代理合作协议 篇一

“同城”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共担风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内容的规定执行。

二、代理委托:

1、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代理推广甲方的“同城APP”产品以及其所属服务。

2、合同约定的区域为: 代理级别:①地级城市总代理

②地级市区代理商

③区县级代理商

(注:地级城市总代理第一年加盟费25000元;从第二年起每个入驻商家总部收取10元费用!

地级市区代理商加盟费10000元,从第二年起每个入驻商家总部收取15元费用!区县级代理商加盟费5000元,从第二年起每个入驻商家总部收取15元费用!)

合同期自____年__ 月___日开始至____年__月___日止。

3、第一年加盟费: 元,从第二年起每入驻一个商家上交总部 元。

4、合同到期,双方可根据各自意愿另行商讨续约事宜并签定新的代理合同书。如至本合同中所述代理期限届满时没有续签,则视为双方自动放弃继续合作,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如合作发生变化另起协议。

5、合同期内如果乙方连续3个月没有任何进展或提交数据,甲方则视为乙方放弃继续合作。此合作协议自动终止。终止前甲方以电话方式通知乙方。

三、代理价格

根据网站公布的或附件标注的价格执行。参考附件。附件加盖公章签字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制定并安排乙方代理区域内的营销战略、销售形式、管理运作等事宜。

2、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知识培训、经销商营业资料。

3、负责向乙方提供用于产品销售、促销、推广、广告所需的文件资料。

4、根据招商资料说明,满足6个月后是否加入同城创业团队,成为同城股东或创始人,甲方综合考核通过后优先加入。

5、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享有独家代理权。甲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代理区域内直接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乙方代理的产品。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本区域内进行产品推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所代理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招商、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

3、乙方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产品宣传时,必须严格遵守总部对产品宣传的要求。

4、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权区域范围外以任何名义进行相关销售活动,如欲扩大代理推广区域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工作。

5、乙方必须应甲方要求,随时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及产品推广实际情况。

6、乙方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市场营销策略,在甲方召开会议时乙方应积极参与,原则上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到场。

7、甲方制定的同城APP推广方案,乙方应和甲方共同努力,为同城APP推广做出一份努力。推广同城APP甲方作为主要推广方,甲方应不间断的根据推广方案执行。(推广方案参照“APP推广方法”所列的推广条目,此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数据提交及服务

1、甲方负责将乙方采集的数据正常工作日内10分钟审核完毕或未通过审核给出通知。

2、广告图片制作及上传,甲方负责在20分钟内审核完毕或未通过审核给出通知。

七、结算方式

每提交一个收费业务,根据产品收费标准从预付款中逐步扣除。如预付款中不满此次业务的提交时乙方应及时打款给甲方。不得影响客户的使用。交加盟费的不用再交预付款。八:市场保护

1、甲方确保乙方的代理区域不受到其他区域干扰。

2、乙方承诺不策划及运作超出乙方经销范围的任何跨区域销售产品的行为。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违约(不可抗拒力除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2、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加盖红章后)生效。如有异议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定补充合同或条款,补充合同或条款加盖红章后方可生效且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内容共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甲 方 : 乙 方 :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2.专利代理合作协议 篇二

为了彻底解决计算机和网络结构上的不安全, 从根本上提高终端系统的安全性和提升计算机自身免疫力, 必须从芯片、硬件结构和操作系统等方面综合采取措施构建可信计算环境, 由此产生了可信计算[1]。可信计算是网络信息安全和计算机领域的热点研究问题之一[2], 它通过在主板上嵌入一个TPM硬件这—小型防篡改芯片, 来确保系统平台的安全性。远程证明是可信计算中的一个核心功能, 它包括可信存储、可信度量和可信报告[3]。

自可信计算组织TCG (Trusted Computing Group) 提出远程证明概念以来, 很多工作[4,5,6]都实现了在Linux系统中的远程证明机制。证明机制中有三种类别:基于二进制的远程证明、基于属性的远程证明、远端验证。在这三种类别中, 基于属性的远程证明协议具有更大的优点, 它解决了基于二进制的远程证明中信息量大、容易泄露主机软硬件信息等问题, 实现了高效的和可信度高的证明过程。德国鲁尔大学的Ahmad-Reza Sadeghi第一次提出了基于属性远程证明的概念, IBM Zurich研究院的Jonathan Poritz等人在研究报告中也对基于属性远程证明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继而Liqum chen等也提出了远程证明协议[6], 之后Qin提出了基于组件属性的远程证明[7], 前人的这些关于属性远程证明的研究都在推动着可信计算领域的前进与发展[8]。

当前的基于模块属性的远程证明中存在以下缺陷:在分布式系统中, 存在很多的独立主机, 相应的有很多的模块属性, 当用户和服务提供商进行远程证明时, 如果每次只允许单个模块的签名与验证, 那么不仅效率低下, 而且会影响整个分布式系统的运作;并且当前的代理多签名算法中存在安全性不高和原始签名人可伪造攻击等问题[9]。

针对上述缺点, 本文在原有属性远程证明协议的基础上, 提出了一种新的基于椭圆曲线离散对数难题ECDLP (Elliptic Curve Discrete Logarithm Problem) 的代理多签名的模块属性远程证明方案。该方案采用代理多签名对模块进行签名和验证, 简化了远程证明的过程, 而且可以使远程证明系统更有效地完成证明交互。并且该方案基于ECDLP的性质极大地提高了远程证明的安全性。

1 模块属性证明体系

模块的“属性”是用来描述该模块安全等级的唯一标志, 当用户请求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时, 服务提供商将对用户主机的安全性的验证缩小到相关模块的安全性的验证。

1.1 体系结构

基于代理多签名的模块属性证明体系包括5个部分:用户平台、模块生产商、代理授权机构、验证中心和服务提供商。如图1所示。

(1) 用户平台UP (User Platform) 。UP拥有可信芯片TPM (Trusted Platform Module) , 可以请求服务商提供服务, 并且接受来自模块生产商生产的模块签名和模块属性信息。

(2) 模块生产商MF (Module Factory) 。MF负责各个模块的生产, 并且负责各个模块的签名, 形成各个模块的签名并传递给代理授权机构和用户平台。

(3) 代理授权机构AA (Agent Authorization) 。AA负责验证MF传递过来的各个模块签名的正确性, 并且对传递过来的所有模块的签名产生一个代理多签名。

(4) 验证中心VC (Verification Center) 。VC负责验证代理授权机构传递过来的代理多签名的正确性, 并将结果反馈给服务提供商。

(5) 服务提供商SP (Service Provider) 。SP接受由VC传递过来的代理多签名的验证结果, 并且验证由用户传递过来的模块属性信息与经过计算后的模块属性信息是否一致, 来决定是否向用户提供服务。

1.2 证明流程

(1) 模块生产商MF生产模块, 生成各个模块的签名, 并且将模块的签名和模块属性的信息传递给用户平台, 并将模块签名传递给代理授权机构AA。

(2) 用户平台UP请求服务提供商SP提供服务, 并且接受由模块生产商传递过来的模块签名和模块属性信息。

(3) 服务提供商SP要求用户平台UP出示与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模块签名和模块属性信息。

(4) 代理授权机构AA首先验证模块生产商MF传递过来的各个模块签名的正确性, 并且生成对传递过来的所有模块的签名产生一个代理多签名, 将代理多签名传递给验证中心VC。

(5) 验证中心VC利用服务提供商传递过来的模块的签名和模块的公钥生成一个新的代理多签名, 并将其和代理授权机构AA传递过来的代理多签名进行比较, 把结果传递给服务提供商SP, 供其参考。

(6) 服务提供商SP接受来自于VC的代理多签名的验证结果, 并且验证由用户UP传递过来的模块属性与经过计算后得到的模块属性是否一致, 来决定是否向用户平台UP提供服务。

2 模块属性证明及改进

2.1 模块属性远程证明详细步骤

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代理多签名的模块属性远程证明协议, 并且采用了椭圆曲线的数字签名算法, 从而提高了验证效率和保证了系统的安全性。

模块属性远程证明分为五大步:

2.1.1 模块生产商MF生成Modules

模块生产商主要是生产模块Modules, 并且对每个模块Module进行签名。

1) 参数准备

(1) 系统参数:q, FR, Fq, G, E。其中q代表有限域内的元素个数, 并且q=2m或者q=p (p是一个大素数) ;FR代表在有限域中元素的一种表示方法;定义Fq上的椭圆曲线y2=x3+ax+b, q>3, y2+xy=x3+ax+b, p=2, a, b=Fq。G= (xG, yG) 代表E (Fq) 中一个阶为素数n的点, 其中n代表一个素数, 是G的秩, n>2160且

(2) H () 代表一种安全的Hash算法即SHA-1:{0, 1}*→{0, 1}160。

(3) di (i=1, 2, …, n) , dA∈RZn代表n个原始签名者Mi (i=1, 2, …, n) 和代理签名机构A的密钥。

(4) Qi=diG (i=1, 2, …, n) , QA=dAG:n个原始签名者Mi (i=1, 2, …, n) 和代理授权机构A的公钥。

(5) 将D= (q, FR, n, G, a, b, ) , H () , Qi (i=1, 2, …, n) , QA公开, di (i=1, 2, …, n) , dA保密。n个原始签名者Mi (i=1, 2, …, n) 将他们的签名权利授权给代理授权机构A, 其委任状是mw。

(6) 令Modulei (i=1, 2, …, n) 为多个模块, 则每个模块对应的PCR序号集为Pi, 则PCR值集合为:P=H (P1‖P2‖P3‖…‖Pn) 。

2) 模块签名的生成

在MF中, 原始签名人Module (i=1, 2, …, n) 先选择随机数ki∈RZn*, 并进行下列计算:

其中Module (i) 的签名是 (Ci, si) 。

3) 模块签名的发送

Modulei通过安全信道把 (Ci, si) 发送给他们授权的代理签名机构AA。并且MF将P也传递给验证中心VC。

2.1.2 代理授权机构AA生成代理多签名

代理结构AA接受来自MF的各个模块的签名, 且验证其正确性, 然后生成代理多签名。

1) 模块签名的验证

代理结构AA接受MF发来的模块签名 (Ci, si) , 然后计算, 并验证等式:

如果上述等式都成立, 则模块签名 (Ci, si) 就是有效的签名, 否则不接受这个签名并且要求MF重新发送有效的模块签名, 或者要求停止协议。

2) 代理密钥的产生

如果AA验证所有的模块签名 (Ci, si) 都是有效的签名, 那么AA进行计算:

其中代理结构AA的代理密钥dA只有它自己知道, 其他所有人都不知道这个代理密钥dA。

3) 代理多重签名的生成

AA使用dA对消息P进行代理多签名。步骤如下:

(1) 选择随机数:kA∈RZ*n。

(2) 计算R=kAG= (xR, yR) 。

(3) 计算r=xRmod n。

(4) 计算s=kA+dAH (P) mod n。

(5) 然后用代理授权机构AA的AIK密钥对消息P进行签名:σ=SignSK (P) 。

(6) 那么代理授权机构AA对模块进行的代理多签名为 (σ, P, C1, …, Cn, mw, r, s) , 最后将代理多签名传递给验证中心VC。

2.1.3 验证中心VC验证

验证中心接收到由AA传递过来的代理多签名 (σ, P, C1, …, Cn, mw, r, s) , 然后对AIK证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验证。

首先验证AIK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通过Modulei (i=1, 2, …, n) 和AA的公开密钥来确认代理多签名 (σ, P, C1, …, Cn, mw, r, s) 是否是正确的。进行下列计算:

计算出r’和r后, 然后判断两者的值是否相等。如果r’和r相等, 则代理多签名 (σ, P, C1, …, Cn, mw, r, s) 是正确无误的。代理授权机构AA则将代理多签名的验证结果传递给服务提供商SP。

2.1.4 用户平台UP与服务器提供商SP交互

服务器提供商SP接受来自VC传递过来的代理多签名的验证结果。如果验证代理多签名的结果是正确的, 那么服务提供商将利用公钥AIK和σ生成度量值PCR’。然后比较PCR’和PCR是否相等, 如果不相等, 说明在传输过程中PCR被篡改, 则终止协议。如果两者相等, 则说明在传输过程中PCR并没有被修改, 那么服务提供商将进行计算:

将PCRrequire和PCR进行比较, 如果两者相等, 则说明Module1, Module2, …, Modulen的安全性满足服务提供商的需要。那么服务提供商就可以为拥有它们的用户平台UP提供服务。

2.2 协议分析

本文中提出的基于椭圆曲线数字签名算法的模块属性远程证明方案具有以下的属性。

2.2.1 不可伪造性

在代理多签名中密钥包括两个部分, 一个是MF发过来的模块M1, …, Mn等发过来的模块签名, 另一个是AA自己的密钥dA。所以任何人 (除了AA自己) 都不能以AA的身份生成和AA相应的正确的dA和QA, 从而能生成正确有效的代理多签名 (σ, P, C1, …, Cn, mw, r, s) 。

2.2.2 可验证性

假如AA是合法的代理签名人, 那么则有R’=s G-r H (P) (C1+…+Cn+ (r1H (mw) mod n) Q1+…+ (rnH (mw) mod n) Qn+QA) = (xR’, yR’) , 故r’=xR’mod n=xRmod n=r。我们从上面验证公式可以得出:通过验证上面几个等式的正确性, 进而可以验证代理授权机构AA的 (σ, P, C1, …, Cn, mw, r, s) 是否是可信是否正确。

2.2.3 可鉴别性

mw代表委任状, 委任状mw是代理多签名的 (σ, P, C1, …, Cn, mw, r, s) 的组成部分, 而且它还包含着代理授权机构AA的信息。故我们能从 (σ, P, C1, …, Cn, mw, r, s) 的信息中识别出它所属的代理授权机构AA。所以本协议具有可鉴别性。

2.2.4 不可抵赖性

假如我们证实了 (σ, P, C1, …, Cn, mw, r, s) 是正确有效的, 那么AA就不可以抵赖它自己发布的签名。

2.2.5 可注销性

如果模块M1, …, Mn把赋予代理授权机构AA的代理签名权力撤销, 那么模块就可以向外宣布C1, …, Cn不再有效, 从而AA产生所有的模块的代理多签名都将失效。

2.2.5 效率性

本文提出的基于代理多签名的模块属性远程证明方案中使用的椭圆曲线数字签名算法是经过改进的, 将签名的生成以及验证都要用到的求逆过程改为乘法过程。由于我们运算乘法的速度比求逆的速度要快几倍到十几倍。从而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执行效率。并且, 在本协议中, 在验证模块属性远程证明时采用的是代理多签名的方式, 从而当模块数大量增加时, 协议运行的时间并不会有很大的变化, 所以系统是具有很高的效率的。

3 协议原型实验验证

为了验证该方案的可行性, 该实验是在配有Intel (R) 双核处理器, 3GB内存的计算机上运行, 实验的环境为:ubuntu11.10系统, TPM_emulator模拟器, j TSS (java Trusted Software Stack) 可信软件栈, Eclipse编程环境, Java编程语言。

基于代理多签名的模块属性证明体系包括5个部分:用户平台UP、模块生产商MF、代理授权机构AA、验证中心VC和服务提供商SP。协议原型时序图如图2所示。

在上面时序图中, 主要的函数有:

CreateRandom Kennel (p) , Create Modules () ,

Create Sign Of Modules (a) , Verfy Sign Of Modules (L, s) ,

Create Proxy Sign (AK1, AK2) , Veritify Proxy Sign (AK1, AK2)

其中CreateRandom Kennel (p) 主要是生成内核字符串, 用来出示话模块属性。Create Modules () 主要是初始化模块, 包括模块的公钥、私钥和PCR。Create Sign Of Modules (a) 主要是负责对各个模块进行签名。Veritify Sign Of Modules (L, s) 主要是验证每个模块签名的有效性。Create Proxy Sign (AK1, AK2) 主要是产生代理多签名。Veritify Proxy Sign (AK1, AK2) 主要是负责验证代理多签名的有效性。

在实验中, 分别针对3个模块、28个模块、40个模块的模块签名的生成和验证的时间之和、代理多签名的生成和验证的时间之和、模块签名和代理多签名的总时间进行了统计。当模块数量成倍的增加时, 来观察协议部分运行的时间和整个协议运行的时间, 从而测试当模块数量增加时, 根据系统在处理大量数据时的时间, 来判断系统是否具有效率, 性能是否提高。图3为模块签名生成和验证的时间之和。图4为代理多签名生成和验证的时间之和。图5为模块签名和代理多签名生成和验证的时间总和。

在实验中, 分别针对3个模块、28个模块、40个模块的模块签名的生成和验证的时间之和进行了统计。

其中当模块数为3时, 所用的时间的6组值分别为:119, 106, 112, 113, 103, 97 ms, 平均时间为108 ms。

当模块数增至28个时, 所用的时间分别为:

197, 201, 232, 203, 197, 212 ms, 平均时间为207 ms。

当模块数增至40个时, 所用的时间分别为:369, 342, 353, 368, 358, 363, 平均时间为358.8 ms。

由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模块数增加时, 模块签名的生成和验证的时间之和并没有模块数增加得快, 而且当模块数增加到40时, 模块签名的生成和验证的时间依然在1 s以内, 所以该协议具有可行性。

当模块数为3时, 代理多签名的生成和验证时间之和的6组时间值为:61, 46, 47, 43, 59, 52 ms, 平均用时为53 ms。

当模块数为28时, 代理多签名的生成和验证时间之和的6组时间值为:38, 42, 40, 46, 40, 39 ms, 平均用时为40.8 ms。

当模块数为40时, 代理多签名的生成和验证时间之和的6组时间值为:44, 50, 40, 33, 59, 52 ms, 平均用时为41.3 ms。

由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模块数不断增加时, 代理多签名的生成和验证时间并没有很大的变化, 这说明该系统在有大量数据处理时, 是具有很高的效率的。

4 结语

本文提出的基于代理多签名的模块属性远程证明方案不仅效率提高了, 而且也提高了远程证明系统的安全性。基于EC-DLP难题增强了系统安全性, 同时使用改进的代理多签名算法不仅解决了当前代理多签名算法中原始签名人可伪造攻击等问题, 而且还提高了远程证明的效率。该方案具备不可伪造性、不可抵赖性、可验证性、可鉴别性和可销毁性等安全特征, 并且本文采用的模块属性远程证明方法还解决了二进制完整性证明中的缺陷, 是一个具有可行性的方案。

参考文献

[1]Liang Gu, Guangdong Bai, Yao Guo, et al.Security model oriented attestation on dynamically reconfigurable component-based systems[J].Journal of Network and Computer Applications, 2012, 35 (2012) :974-981.

[2]Wenjuan Xu, Xinwen Zhang, Hongxin Hu, et al.Remote Attestation with Domain-Based Integrity Model and Policy Analysis[J].IEEE Transactions on Dependable and Secure Computing, 2012, 9 (3) :429-441.

[3]Changxiang Shen, Huanguo Zhang, Huaimin Wang, et al.Research on Trusted Computing and its Development[J].Science China Information Sciences, 2010, 53 (3) :405-433.

[4]Cataldo Basile, Stefano Di Carlo, Alberto Scionti, et al.FPGA-Based Remote-Code Integrity Verification of Programs in Distributed Embedded Systems[J].FPGA-Based Remote-Code Integrity Verification of Programs in Distributed Embedded Systems, 2012, 42 (2) :187-199.

[5]Ernie Brickell, Jiangtao Li.Enhanced Privacy ID:A Direct Anonymous Attestation Scheme with Enhanced Revocation Capabilities[J].IEEE Transactions on Dependable and Secure Computing, 2012, 9 (3) :345-359.

[6]Aarthi Nagarajan, Vijay Varadharajan.Dynamic trust enhanced security model for trusted platform based services[J].Future Generation Computer Systems, 2011, 27 (5) :564-573.

[7]池亚平, 李志鹏, 魏占祯, 等.可信计算授权协议分析与改进[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2012, 43 (3) :119-122.

[8]沈晴霓, 杜虹.一种基于完整性度量架构的数据封装方法[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2012, 49 (1) :210-216.

3.专利代理合作协议 篇三

欧洲单一专利也是按照欧洲专利公约(EPC)获得授权的欧洲专利。在授权后,自授权公告起一个月内,权利人可以向欧专局请求注册单一保护效力。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将设立一个专门法院(统一专利法院)来处理传统欧洲专利及将来的欧洲单一专利相关的诉讼事务。

《协议》正式生效后,根据其第3条的规定,《协议》适用于:

◇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即“欧洲单一专利”)

◇针对受欧洲专利保护的产品颁发的补充保护证书

◇《协议》生效日仍有效或之后授权的传统欧洲专利

◇《协议》生效日仍有效或之后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

不过,根据《协议》第83(3)条的规定,在过渡期(7年,可再次延长最多7年)结束前已获授权的欧洲专利的权利人,或过渡期结束前已提起申请的欧洲专利的申请人,或针对受欧洲专利保护的产品颁发的补充保护证书的持有人,均可至迟在过渡期截止前一个月选择退出(opt-out)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除非其已经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对于《协议》是否仍适用于这部分已退出专属管辖的传统欧洲专利、欧洲专利申请或已颁发的补充保护证书,在欧盟内部存在着不同的观点。鉴此,统一专利法院筹备委员会今年1月底就此问题发表了新闻公告,以期能够对各成员国国内法院在此问题上统一做法提供帮助。

根据新闻公告的内容,有观点认为,退出统一专利法院专属管辖(或在过渡期内某一专利案件被提交至某一成员国国内法院)的影响是:当统一专利法院对该特定案件不再享有管辖权的时候,《协议》本身仍然适用于该案件。因此,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成员国国内法院有义务适用《协议》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专利实体法(协议第五章)的规定。易言之,即使在专利已退出专属管辖或该案件已被提交至某一成员国国内法院的情况下,《协议》的效力仍优先于成员国国内法。

另一观点则认为,如果某一专利已经退出专属管辖(或在过渡期内某一专利案件被提交至某一成员国国内法院),《协议》将不适用于该专利,有管辖权的成员国国内法院仅需适用其相关的国内法即可。

根据新闻公告的内容,统一专利法院筹备委员会认为,就尚未失效的欧洲专利和仍在审查中的欧洲专利申请,《协议》第3条对第83条做了引述,要求《协议》的适用不得违反第83条的规定。但是,这一引述带来的影响却是模糊的,也并未对该事宜给出一个清晰的答案。此外,由于其只涉及欧洲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而不涉及已经颁发的补充保护证书,这一引述也仅是局部的。

统一专利法院筹备委员会从《关于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31条的规定(条约的解释应基于条约条款的语境及其立法目的所赋予的一般语义进行善意之解释)出发,认为欧盟立法者很明确地选择了在成员国范围内不对专利的实体法强制推行统一适用(这个区别于欧盟立法者通过欧盟指令在欧盟范围内对成员国国内商标体系的实体法所做的协调工作)。通过《协议》,所参与的成员国是希望建立一个新的裁判体系使其裁判得到统一适用并对协议有专属的解释权,而不是希望协调国内专利体系的实体法或让成员国的法院对《协议》进行解释。

因此,筹备委员会最终得出结论认为,如果某一欧洲专利申请、某一欧洲专利或某一针对受欧洲专利保护的产品已颁发的补充保护证书已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或在过渡期内某一相关案件被提交至某一成员国国内法院),《协议》不再适用于该欧洲专利申请、该欧洲专利或该补充保护证书。相应地,有管辖权的成员国国内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将适用相应的国内法。

4.专利申报合作协议 篇四

甲方:

乙方:四川********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内容

甲方不具备专利代理资格,不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乙方是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因此甲方委托乙方将甲方客户的拟申请的专利以乙方的名义和乙方的网上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二条费用及其支付

1、乙方向甲方收取提交申请的劳务费用,该费用按照发明专利元,实用新型专利元,外观涉及专利元收取。

2、乙方向甲方邮寄专利申请通知以及证书的费用和由甲方负担。

3、甲乙双方按季度结算劳务费用。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与其客户签订专利代理合同,并收取代理费和相关费用,甲方应当向客户说明通过乙方系统申报专利。

2、甲方根据客户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专利申请的格式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并在专利电子申请系统(CPC系统)上编辑好后打包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乙方。

3、甲方负责专利申请相关费用的缴纳以及对审查意见的答复等事务。

4、如甲方客户就申请专利的情况与乙方发生争执,由甲方负责向其客户沟通和承担责任。

5、甲方负责留存申请专利的原始文件和申请相关文件。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只负责将甲方打包发送给乙方的专利申请文件签名后发送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将相应的通知和证书通过邮件或邮寄转发给甲方。

2、对于甲方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提交。若乙方认为在甲方提交的文件中有明显错误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予以修改后提交,但甲方不应当将乙方的修改权利理解成是乙方的义务。

3、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中间文件。但乙方有权随时查看或审查乙方提交的文件,甲方也不应当将该权利理解成是乙方的义务。

4、乙方认为甲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中间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能会导致乙方受到专利代理人协会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罚或惩戒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审查后发出相关通知的,乙方负责转给甲方。

第五条 责任承担

甲方应当仔细审查申请文件,不得提供虚假申请,若甲方的提供的专利申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专利代理人协会规定导致乙方受到处罚或惩戒,由甲方承担责任。属于乙方自己的责任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附则

1、甲乙双方提供专用的邮箱传递相关文件和通知,文件和通知发送到相应邮箱即视为送达,任一方变更邮箱时应当提前通知。

甲方邮箱:

乙方邮箱:******@163.com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以后签字日为准)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5.校园代理合作协议 篇五

甲 方: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学生勤工俭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职责:

一、乙方负责加强对勤工俭学学生上岗的安全防护知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如实的宣传企业信息。

三、乙方学生必须服从厂方的统一管理和工作安排,严禁经常请假和旷工。

四、乙方招聘人数为_____人以上,需要预付甲方代理违约金_____元。(备注:完成招

聘任务,本合同终止后返还)。

五、乙方应负责管理所招聘学生的各项事宜。

六、乙方所委派的学生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往返交通工具统一由甲方安排)

甲方职责:

七、学生按正式员工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为8小时双休,加班另计,不超过12H/天,底

薪1140元,月综合工资2500元左右。

八、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宣传资料,企业招聘简介。

九、甲方应如实的结算乙方的招聘费用。

费用结算:

十、乙方到企业上班人数人。

十一、乙方实习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二、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元/名,以实际报到人数为准。在2012年03月01号前结清。

十三、附加条件:。

十三、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年___月__日到____年__月__日终止。

十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本协议相关内

容。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院校:

6.软件代理合作协议 篇六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开拓易遨软件市场,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宗旨,甲方以下列条件确认乙方为甲方的特约代理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作为甲方的特约代理商(非独家代理商),从甲方购买第二条规定之产品,以销售给第四条规定的区域最终用户。

二、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所有的版权软件产品。

三、合作期限:1年

四、区域及用户群:本协议明确规定区域范围为。

五、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根据本协议条款,向甲方进货数量不低于 套,累计进货额不低于 元。

六、价格:按甲方制定的统一报价提供给乙方的进货折扣率为:

(产品价格的制定权、发布权属于甲方)(价格按开具技术贸易发票计算)

产品系列 折扣率 批量奖励 备注

易遨不动产erp系统(b/s广域网连锁版)

易遨不动产erp系统(c/s单机版)

易遨不动产erp系统(c/s单店局域网版)

易遨不动产erp系统(c/s多店广域网版)

易遨售楼系统

易遨装饰erp管理系统

以上产品对最终用户的售前培训、产品安装调试、售后技术服务均由乙方承担。

七、价格保护

甲方的某版本软件降价(统一报价后),将在三天内对乙方公布,并对此前30天内购买的该版本软件进行价格补偿:

1、遇节假日,不延长保护期;

2、非代理进货和定制软件不予价格补偿;

3、价格补偿仅用于下一次进货。

八、代理商购货信贷额度

乙方与甲方正式签定代理协议后,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购货信贷额度;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购货信贷额度,乙方只能用于订购甲方产品。

2、信贷额度最高时间期限为货发出之日起30天,(甲方发货之日起30天内,乙方必须款到甲方帐户)。

3、在乙方提供购货信贷额度的时间范围内并签定有效订货合同之后,乙方采取先提货后付款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不适用于第一次购货。

4、若乙方取得大订单而资金不足时在常规信贷额度之外,还可以提出临时信贷额度申请,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审批。

5、如果乙方出现提货超额度或者未按期付款的情况,甲方有权暂时停止供货;超期30天,乙方还未归还货款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法律诉讼。

6、乙方的信贷额度申请需填写购货额度申请表,由甲方财务部、销售部联合审核,甲方总经理审批。

九、保密规定

1、合作期间,开始合作前、合作终止后,甲乙双方都有为对方保守经济、技术等商业秘密的责任。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客户名单、培训手册、技术手册、技术思路、程序执行代码、源代码等都在保密范围内。

2、代理商不能利用接触甲方技术信息的便利条件,自己或提供便利对甲方的“软件产品”进行反相工程(reverse engineer)、反编译(decompile)或反汇编(disassemble)。

十、其他

(一)甲方有责任向乙方

1)提供优惠的价格,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及时周到的服务,以帮助乙方拓展市场;

2)阶段性的提供产品的统一的销售报价,并及时交流有关信息;

3)尽最大努力保障顺畅供货;

4)对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时的大客户公关;

5)对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提供支持;

6)在易遨软件主页上出现特约代理商名称;

7)在易遨软件站点免费刊登特约代理商简介;

7.专利代理合作协议 篇七

某高校 (以下称校方) 与深圳一公司 (以下称公司) 就高校一项投入近8万元的发明专利签订了一份专利独占许可协议, 协议的校方联系人是该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即高校教师, 代表校方签署协议的是该校的科研处。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 校方授予公司发明专利及其相关的全部权益的许可, 公司可在全球范围内独家和排他地使用发明专利进行生产和销售并由此获得收益。 (2) 公司可独家地和排他地对发明专利进行改进, 并且在公司要求下, 公司可自行就发明专利改进技术申请相关的专利权利。 (3) 在世界任何国家就上述许可授予权利授予任何第三方之从属许可的权利, 公司无需为该项从属许可向校方支付任何从属许可使用费。 (4) 公司行使与许可的发明专利有关的所有权利的一切行为, 均视为校方的行为。 (5) 校方授予公司的发明专利许可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满20年。 (6) 公司向校方一次性支付许可费12万元。 (7) 校方尽全力维持、确保该专利20 年的有效期。 (8) 发明专利的年费在公司改进技术出现前由校方承担。 (9) 若校方违约, 应向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

从以上内容能够看出这份协议是专利许可, 并且是独占的许可。对于专利权人而言, 这种许可与专利转让相比获利要少得多, 现在社会上这种独占许可很少出现。对校方而言, 该协议至少有三处不利: (1) 校方将自己的专利许可给公司, 并且期限是20年, 这与法律规定的专利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20年一样, 实际上就是说, 公司独占使用的专利在公司使用的合同期满时就进入公有领域, 校方不再对该专利技术享有专利权。这无疑像是将专利权转让给公司。 (2) 如果是校方转让专利, 专利的年费由受让方即公司承担, 并且转让专利所获得的收益应远远大于独占许可所获得的收益。但是, 该协议中校方不但承担年费, 而且公司使用许可发明专利的行为视为校方行为, 若有责任, 校方还得全部承担。 (3) 该协议关于违约责任只规定校方的, 并且违约金比许可费高出近10倍。可见, 通过该协议, 校方利益无形中减少, 责任加大, 受益方是公司, 高校仅仅是专利提供者, 这是典型的专利流失案例, 这份协议是一份很不公平的协议。通过该协议可以看出, 校方在专利转化中存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这种现象在目前的高校中较为普遍。高校作为国家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承担着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重要任务。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是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专利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会挫伤高校及高校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这不利于科技创新的发展, 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分析高校专利转化中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研究如何进行高校专利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以促进高校专利转化, 在当前是很有必要的。

2 高校专利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已逐渐融入到高校的科技发展议程之中, 一些高校相继出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如清华大学出台了《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1999年又制定了《清华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对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 允许个人实施转化, 对兼职、离职办企业等作了明确规定。[1]有些高校出台了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激励措施, 如设立知识产权基金资助专利申请, 将知识产权创造活动纳入业绩考核与待遇挂钩等, 大大激发了科技人员的创造热情和创新活力。

但从总体来看, 高校在专利转化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 需引起高度重视。国家教育部对中国科技大学等11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调研的结果显示, 相当一部分普通高校专利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处在一种起步阶段。[2]由于专利保护意识较为淡薄,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 加之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因此, 我国高校专利转化率低, 专利及其它无形资产在转化中流失的问题严重, 高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2.1 专利保护意识淡薄

高校虽然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 但由于对专利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和对加强专利的保护力度做得远远不够, 使其因专利保护意识淡薄造成的专利转化中专利流失的问题严重。高校领导和专利管理人员未曾深刻体会到高校专利转化的重要性, 未曾意识到专利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正是由于管理者对包括专利在内的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及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 导致知识产权流失, 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高校专利转化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科研人员的专利转化意识偏差是影响高校专利转化的直接原因。当前, 大多数高校的管理体制仍将职称与业绩、待遇等教师的切身利益相连, 这使高校的科研人员形成了一种意识偏差, 他们在关注自己学术地位的同时, 更关心职称的评定。当一项科技成果获得专利保护后, 科研人员不是着手进行专利转化, 而是急于发表论文、做成果鉴定、申报科技奖励等, 用来稳固自己的学术地位及评定职称。这样, 专利成果被束之高阁, 从而失去了其内在经济价值。

2.2 专利合同中对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约定不合理

这一问题从文章开始的例子中就可以看出。在高校与企业签订专利合同时, 很多企业只顾自己的私利, 想尽一切办法利用专利为自己赚取最大的利益, 很少考虑高校的利益。同时, 由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问题, 许多专利虽属于职务发明, 属于学校, 但实际上由发明创造者个人持有着, 专利转化的另一方——企业由发明人自己寻找, 专利方面的合同也是由发明人来签订, 高校仅仅收取一些管理费。高校科研人员为了能获得一定的报酬和出于自己在学校考核与评定职称方面的需要, 不惜以牺牲学校利益为代价, 明知条款对学校不利也签下合同, 这样实际导致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

2.3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6条的规定, 各高校应“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组织鉴定、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但在目前, 我国大多数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缺乏统一领导,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尚不够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尚未健全, 大部分没有固定人员, 没有完整的计划和规则, 不能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更不用说对专利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了。虽然有部分高校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但是这样的高校比例偏小, 它们基本上是科研水平较高、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知识产权拥有量较大的重点院校。在大量的普通高校中,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仅处于起步阶段, 致使在科研合作与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中高校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造成高校知识产权大量流失, 科技成果转化率长期维持在较低水平。据统计,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真正转化为生产力的只占到高校科技成果的10%左右。[3]而资料显示, 俄罗斯高校知识产权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率已达到60%以上。[4]

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科技创新成果多、转化数量少, 转化后的经济效益不高的状况。如在许多合作研究开发的技术项目、课题过程中, 高校对合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条款不够重视, 对成果的归属与利用缺乏长远考虑, 导致某些科技成果被合作企业占有并使用, 而且这些企业还借用高校名义对其侵权品作广泛宣传, 这对高校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此外, 由于缺乏统筹管理,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科研工作结合不紧密, 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工作比较薄弱。高校科研成果绝大部分属于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之列, 如何转化、实施, 使其成为现实生产力并产生效益, 高校对此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

2.4 科技成果产权不清

产权激励是持续进行创新的动力, 科技成果的产权问题是目前影响高校专利转化的关键性问题。虽然2008年7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 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但由于高校科研项目来源、性质的复杂性, 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仍呈现多样性, 特别是在高校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中, 常出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权属不清、利益分配不均的障碍。在实践中, 高校通常在利益分配和权益保障中处于谈判地位低、权益保障难的境地。此外, 大部分学校都认为所有科研项目均以学校名义申请, 科研成果理所当然是学校所有的, 项目负责人只能在成果取得效益后获得一点奖金奖励。实际上,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间存在一个模糊地带。近年来, 专利法和成果转化法中, 规定了成果持有人或转化获益人对成果发明人的奖励额度, 并对技术入股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有许多困难, 技术如何评估定价, 所占比例是否合理等都难以体现个人和学校的利益均衡, 这造成了制约合作创新的瓶颈。

2.5 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高校的科研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应当是一个有机整体, 但目前高校科研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脱节现象依然存在。知识产权管理是依法对产权的取得、利用等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协调、服务等活动的总称。目前大部分高校的专利工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代管, 大多数高校还没有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缺乏完善的专利转化制度。专利的管理工作仍处于低水平的管理状态, 管理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造成大量专利闲置或在专利转化中流失。由于当今技术发展的速度很快, 一些领域的技术甚至两年左右的时间就会更新, 所以, 即使项目进入实施阶段, 我们仍要经常关注在该技术领域新的知识产权产生的情况, 适时对项目的研究方向、技术路线作出恰当的调整, 以保证自有知识产权的最终形成。在阶段性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形成后, 也不能简单地开个鉴定会了事, 而是要及时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及时采取最佳的保护措施和策略;对进入转化阶段的专利技术成果, 则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

有些高校确实存在着狭隘的科研意识, 往往只注重在权威性期刊上发表文章的数量, 对科研成果能否带来实际的效益却不大关心。学校可能想方设法帮助科研人员申请专利指标, 甚少考虑成果如何转化。最根本的原因是现有的科研管理体制存在着严重脱节的现象, 在立项前缺乏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分析, 重申请, 轻转化, 对授权后如何管理又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目前甚至还有申请费、维护费都由课题组支付的现象, 这是极不合理的。学校应该是这些作为职务发明的专利的权利所有人, 这些费用应该由学校支付。

3 构建高校专利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有效措施

经济发达国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制度, 其中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尤其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其主要规定有 (1) 界定知识成果产权归属规定。20 世纪 80年代以前, 美国法律规定联邦实验室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归联邦政府。由于企业没有所有权, 从而影响了企业推广应用联邦实验室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为改变这种现状, 美国《1980 年政府专利政策法》、《1980年专利与商标法修正案》规定, 联邦政府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所有权归承担单位所有, 凡已同联邦政府订立合同的学术部门和小企业均可保留及获得其技术发明所有权。这就激发了美国企业参与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日本政府也颁布法律确立了国立大学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一般归发明者个人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一方面激发了日本高等院校师生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有效促进了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 (2) 知识成果的股权化规定。美国1961年颁布的《统一有限合伙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仅限于现金和实物, 这阻碍了知识成果的转化。1994年颁布的 《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允许以知识成果入股, 这成为激励科技人员参与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的重要动力。 (3) 减免专利申请费和年费规定。日本 《专利法》第107条规定, 大学向民间机构转让的科技成果, 可减免或免除 1—3 年的专利年费;对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在实施特定科技成果转让时, 专利厅长官有权减免其专利申请手续费。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大学及研究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4) 加快专利申请审查速度的规定。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 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可以要求专利审查机关加快审查他们提交的专利申请。[5]

针对我国高校专利转化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 我国应从以下7个方面加强高校专利转化工作。

(1) 确定专利成果的归属。明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是调整技术创新中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虽然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产生的发明专利权归属于项目承担者”, 但由于项目承担者大多具体到了个人, 高校教师承担项目的活动不能一概定为职务活动, 所以, 应科学地界定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 依法规范科技人员在从事知识、技术创新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 合理划分研究单位与发明人在成果转化中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以调动各方的积极性。

(2) 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规范科技管理, 建立促进专利转化的利益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不能仅仅停留在低层次的专利申请上, 还要强调专利要有实施的价值。在日常工作中, 还要严格技术合同的审查制度, 防止知识产权流失。对高校专利转化工作管理的关键在于如何对转化中各方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安排, 使这种利益安排有助于各方利益的实现。既能使企业愿意投入某项专利, 又能使高校、教师获得一定回报的最好制度是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只有建立起利益激励机制和规范的科技管理制度, 才能为高校专利转化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确保其得到持续发展。

(3) 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及奖惩机制。各高校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独立机构, 使之有效地保证知识产权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 不断理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优化管理机制, 改善管理方法, 提高管理效能, 促进专利转化。学校的知识产权领导机构要制定学校的知识产权制度, 负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申请、审查鉴定、评估、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承担学校的技术转移、专利实施、横向合同的审批等工作, 并处理学校内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议与纠纷。高校要结合自身的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专利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其宗旨是要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 从而使学校的专利能有效地得到保护, 预防高校专利的流失。同时要充分促进约束机制与奖励机制的有机结合, 对专利转化方面的奖励要高于对论文或成果方面的奖励, 并使之作为晋升职称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使专利转化工作与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相结合, 从而调动科研人员从事专利转化的积极性, 提高专利转化率, 推动科技创新, 促进经济的发展。

(4) 设立专利转化经费。2007年11月1日太原市实施了《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为了促进专利转化, 该办法明确了专利转化经费的设立和使用。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二是要求市政府应当在太原科技奖中设立专利转化奖。三是要求科技行政部门的科学技术经费, 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专利转化。借鉴太原市的做法, 可以在高校中设立专利转化经费, 包括设立专利转化专项基金、专利转化奖金。这些由学校单独列支的经费和设立的奖金, 用于专利的实施。这些做法, 使得一些具有较好前景的专利不会因为经费的原因而不能转化、实施。这种资金支持不是无条件的, 而是要与专利的实施许可结合起来。这就需要学校与发明人事先商定, 在专利实施许可后, 合理确定发明人与学校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 使得其中一部分作为学校的专利工作管理费用, 另一部分分给发明人及其所在院系用于新的研发, 从而保证专利的申请与实施处于良性循环。

(5) 完善科研管理机制,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 促进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是对知识产权的最好利用, 也是知识产权管理的终极目标。学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成果转化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 个人学术能力的局限性以及现代科学跨领域、跨学科的趋势, 使得仅靠一两个人完成成果和产业化的研究是比较困难的, 这就需要高校教师进行有效的集体合作。

高校人才的多层次性, 便于科研梯队合力的形成。青年教师思想活跃、思维敏捷, 富有创造性, 中老年教师基础知识雄厚、科研能力强, 完善人员配备是转化工作有序进行的保证。应根据团队中每个人的工作量确定其贡献, 承认其对科研的贡献。队伍组建中要注意教师在年龄、专业、研究层次等方面的搭配, 做到理论研究型人才与应用研究型人才相结合, 这有助于科研在有雄厚理论的基础上向应用性发展, 推动成果向应用性方向转化, 并促进成果产业化的逐步实现。因此, 高校应当转变观念, 强化市场意识, 加强政策引导, 完善成果转化的管理机制。

(6) 培育和发展高等学校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产业。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 法律制度、特别是诚信体系还不健全, 高校的科技成果、技术产权转让出去后, 有时还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足够强大、完善, 高校专利的转化还有很多配套的制度及意识问题, 但是高校有许多专利, 有较大的科技队伍, 因此, 高校必须自己去进行专利转化和产业化。当然, 配套的评估、服务等也要完善, 比如, 有些教授研究的成果理论上可行, 工艺技术上就实现不了, 这种情况是很多的。因此, 高校要结合本校的学科特色优势, 努力争取社会资本参与, 把资源优势转化为技术和产业优势;同时要利用资源优势办好校办科技企业, 加强与社会企业的科研合作, 从源头上解决科研与实际脱离的问题。解决实际生产中提出的问题, 是我们培育和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一项重要策略。

纵上所述, 我们必须重视当前高校专利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确定专利成果的归属, 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规范科技管理, 建立促进专利转化的利益机制和

激励机制, 设立专利转化经费, 改革现有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避免再出现类似协议中损害高校利益的现象, 促进高校专利转化。

摘要:高校专利转化率低是影响科技创新的重大障碍。从一份协议可以看出, 原因主要是我国高校在专利转化中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问题:专利保护意识淡薄, 专利合同中对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约定不合理,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科技成果产权不清以及管理体制不健全等。我国高校应明确专利成果的归属, 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规范科技管理, 建立促进专利转化的利益机制和激励机制, 设立专利转化经费, 改革现有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培育科技产业, 以促进高校专利转化。

关键词:高校,专利转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参考文献

[1]赵莼善, 周立.清华大学在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A].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新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2]曲维明, 杨秋莲, 胡启明.浅谈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几个问题[J].http://202.118.224.31/xj.files/yewu/3.htm, 2008-01-02.

[3]杨健安, 陈卫.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的探讨[J].高教文摘, 2002 (3) .

[4]国际教育信息http://www.jyb.com.cn/cedudaily/r18/guoji110.htm, 2008-01-20.

8.专利代理合作协议 篇八

4月27日,海仲委上海分会与上海货代协会在浦东联合举办示范条款发布会暨研讨会。海仲委上海分会秘书长蒋弘、上海货代协会秘书长李林海先后致辞,分析了货代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历史机遇,凸显联手制订标准合同的紧迫性。起草团队的执笔专家张嘉生律师逐条解读了示范条款。

记者了解到,在中国货代协会注册登记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超过6 000家,上海货代协会会员有550多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拓展了货代行业发展的国际空间,与此同时也会给货代企业带来诸多法律风险。货代在物流环节中起到链接和润滑的重要作用,身份复杂,责任交叉,实务纷繁复杂而且琐碎,合同条款五花八门,法律权责模糊不清,极易引发“一步错,步步错”的违规乱象。据悉,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量50%涉及货代纠纷。再者,货代企业利润薄,在社会产业链中不可或缺但处于弱势地位。其经营规模良莠不齐,防范风险意识较差。

正如蒋弘所言,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具有权威性、灵活性、裁决执行便利性等优势。物流领域广阔,包容性大,导致争议的管辖权分散。制订海事仲裁条款,对物流、货代争议集中管辖,可以有效避免这种管辖权的不确定性、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便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物流、货运代理纠纷。为此,2015年初,海仲委上海分会走访调研,跨界征询意见,着手组织专家起草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中国及上海货代协会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经反复研讨,几易其稿,形成了包括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简式合同及货运委托书在内的格式文本。

在当前航运市场持续低迷、企业面临洗牌重组的情况下,制订航运标准合同是维护我国航运企业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由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转变过程中提升软实力的重要元素。

从货代行业及相关领域的反响来看,示范条款对于货代企业规范经营、防范法律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示范条款具备十个部分共七十余条款,对实务履行的重点环节进行了约定,尤其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突出问题,参照最高院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约定。

海仲委推出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以公平、公正,平衡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为立足点,以合法、能切实履行协议、预防风险为关键,体现货代行业特点和协议的框架性,主动应对货代行业当务之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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