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示意图

2024-08-21

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示意图(4篇)

1.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示意图 篇一

《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政策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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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9年4月24日

出处:市人口计生委信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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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1日,省人口计生委印发通知,重新修订颁布了《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以下简称新《程序》)。

五年前的2003年9月22日,省人口计生委曾出台了《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原《程序(试行)》。有效规范了实施征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法制影响。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广大育龄群众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对征收和处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程序须不断完善,执法文书亦须更加规范。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杜绝不当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完美行政执法形象,省人口计生委对原《程序(试行)》进行了修订。新《程序》,含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征费和处罚的实施主体、征费和处罚的决定程序、征费和处罚的执行、附则。修订内容主要有:实行立案在县,强化县级执法责任;征费和处罚文书分开表述,简化整合执法文书等方面。

一、新《程序》总则部分主要内容

1、制定新《程序》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2、新《程序》主要制约哪些行为?

答:凡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均应当遵守该《程序》的各项规定。

3、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答:实施征费或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追究法律责任相结合,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征费或处罚。

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因违法实施征费或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是否承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因违法实施征费或者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如何管辖,需要跨区调查的如何协调配合?

答:两个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按规定指定管辖,禁止出现多头执法或者执法空白。

征费或处罚确实需要跨区调查取证的,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6、可否以任何形式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征收(处罚)任务?

答:征费和处罚应当做到应征尽征,当罚则罚,禁止以任何方式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征收

(处罚)任务。

二、关于征费和处罚实施主体的规定

7、由何部门、用何种方式作出征费或处罚的决定?

答:新《程序》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

8、能否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实施征收行为,如何委托?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各负有哪些责任?

答:必要时,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需要委托时,应当制作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时效、依据等必要事项。

委托机关对被委托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应当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

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征费,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征费。

9、对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行为的人员,有何要求?

答: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在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禁止委托或者指派其他不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

三、关于征费和处罚的决定程序

10、如何适用征费和处罚的决定程

序?

答: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均应执行新的征费和处罚的决定程序。

11、实施征费或者处罚,如何立案?

答:实施征费或者处罚,应当先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呈报立案审批时,应一并附送案源有关材料。

未按规定办理立案审批的,视为案件不成立。

12、批准立案的征费或处罚案件,如何调查取证?

答:新《程序》规定,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应按以下规定指派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人员;

(3)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调查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调查询问违法行为嫌疑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查办案件需要调取物证和书证等证据时,可以制作取证笔录。询问笔录、取证笔录经被调查人、证据提供人审阅无异议后,应当在指定位置签名或者盖章。

被调查人及其他证人,可以亲笔或者委托他人代笔书写证词。调查人员不得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2.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篇二

(一)决定机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二)立案范围

1、不符合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再生育的。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或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5、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生育时间的。

6、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三)调查取证

1、调查应由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

2、调查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取证对象出示身份证件,说明调查取证意图。

3、调查取证的内容:(1)查清当事人是否属于立案范围规定的情况;(2)查清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所生或所收养的子女姓名、性别、现居住地与存活情况;(3)调查和掌握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情况,是否有收入超过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情况;(4)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4、调查人在调查中必须按法律文书的有关要求作好调查笔录或其他形式的调查材料。所作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签名、盖章、按手印。

5、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意见报告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四)作出处理决定

1、调查、取证工作终结后,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对调查员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决定:(1)确有应受到计划生育行政处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经济能力,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2)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3)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应经委托人的相关同意。

2、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时,必须按计划生育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计征标准、倍数核实。

3、作出征收决定以后,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应当用铅笔或毛笔认真填写征收决定书中的有关事项,加盖公章及时报送当事人。

(五)送达

1、认真填写送达回执,经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后带回单位存档备案。

2、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共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征收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征收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

4、被处理对象在外地的,应查明住处后邮寄送达,或通过其家属代为转交,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或转交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被处理对象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后,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正本上说明原因和经过。

(六)履行

1、应敦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主动履行。对确实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和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履行。

2、逾期不履行征收决定的,应从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征收对象履行或部分履行征收决定后,计生部门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

3.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及法律依据 篇三

一、征收程序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具体如下:

(一)立案

立案是指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决定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处理。立案时必须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事实的认定及立案处理意见,承办人签字,征收机关审批意见及负责人签字。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立案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为查明事实,收集证据,依法定程序而进行的专门活动。调查取证具体程序参照《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程序办理。

(三)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调查终结以后,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确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和具体情况,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对于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应按省计生委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要求,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包括如下内容: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的认定及依据;处理意见;履行期限;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征收机关的名称及印章;作出征收决定的日期。

(五)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送达

送达是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未经送达的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六)社会抚养费实行收缴分离

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并按“收支两条线”等有关规定上交社会抚养费。

(七)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程序和决定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或复议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时限: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40%。)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示意图 篇四

自6月10日全乡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动员会以来,全乡上下高度重视,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优质服务为依托,以严格执法为突破,有效地破解了社会抚养费征收难题,本次社会抚养费完成集中征收43例,征收金额57万元,到目前为止,全乡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02万元,完成年初县分配任务113.3%,现将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汇报如下:

一、本次集中征收的具体做法

(一)高度重视,责任要求明确

为确保征收工作有序开展,乡党委政府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挂帅、乡长任组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党政负责人分片、办点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对象的联动工作机制,全乡分成六个片,由六名党委班子成员分片负责,将所有应征未征违法生育对象任务全部分解到了乡村两级干部,从而形成干部人人有压力、有动力,对象个个有危机感、压力感。

(二)广泛宣传,征收氛围浓厚

各村场充分利用会议、墙报、广播、宣传标语、上门入户等多种方式方法,针对重点时段、重点人群广泛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这次社会抚养费集中活动精神,确保了宣传范围全覆盖。乡计生办还邀请县人民法院XX县社征局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征对象进行集中培训,个别上门,营造了“违法生育必究”的浓厚氛围,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认真清理,政策把关严格

按照乡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要求,对2008年以来政策外生育的,由乡计生办牵头、村办点干部、村支部书记、计生专干负责,逐家逐户进行登记造册,核对其政策外生育孩次和征收金额,同时还明确规定凡新生婴儿上户口,除正常手续外,一律凭计生办开出上户通知单才能到派出所办理。

(四)多措并举,依法依规征收

一是对于能够认识到政策外生育违法,且主动积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则按征收标准的下限进行征收;二是对抱观望和侥幸心理,拖一天是一天的对象户,乡村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反复上门宣传政策,催征催缴;三是对于长期外出务工的人员,抓住其节日返乡季节,上门调查取证,劝导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四是对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经济上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由个人提出申请,凭所在村委会证明,报县社征局批准,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五是对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户”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起到“征收一户、教育一片”的效果。目前,我乡的话岗、毛家巷、排山、栗树、茶场等村场正处于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违法生育人员的阶段。

(五)坚持标准,确保工作成效

在征收过程中,广大干部坚持原则,严格依照县有关征收文件及胜办发2013]13号文件精神,严格征收标准,严把人情关,对违法生育户重点进行政策宣传、教育,增强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意识,确保征收工作的成效。

(六)奖惩严明

严格依照今年初专题议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出台的胜发2013]05号《中共胜峰乡委员会、胜峰乡人民政府关于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实行奖惩的若干规定》文件,坚决奖惩兑现到位。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外出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对象征收难。目前违法生育的主要对象是外出流动人员,由于其大部分长年不回家,无法找到当事人,从而导致取证难、立案难、处罚征收难,使得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难以或根本无法执行。二是一些家庭经济贫弱的违法生育对象征收难。有些违法生育户即使是规定的最低标准也无能力缴纳,客观上造成了征收不到位的实际情况。三是法院对违法生育户立案征收过程力度不够。四是综合征收机制不完善。

三、下步打算

一是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促使违法生育对象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二是进一步加大社会征收力度,加强对“名人”“富人”等特殊对象违法生育的处理力度,同时深入查处党员干部职工及其家属违法生育行为,继续加大对典型征收案卷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案卷的曝光力度,从而使更多的违法生育对象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三是充分运用社会力量,整体联动,破解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四是严格按县定标准征收,依法阳光征收,发现一例,征收一例,到位一例。五是选准起诉对象,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解决有钱不缴现象,起到“征收一户、教育一片”的效果。

虽然这次集中活动,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兄弟乡镇相比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我们个别干部征收的主动性和责任性还不够强;二是依法征收的效果还不明显,违法生育还不断出现;三是强制征收没有彰显出“宣传效果,震摄一方”的作用。今后我们将按照县计生部门的安排,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力争我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把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作为构建和谐计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宣传,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措施,用奖励优惠政策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让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放大计生利益导向的社会效应,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我县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做法

1、出台文件,抓好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学习宣传工作。2013年9月,市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淮政2013]49号)文件下发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研究贯彻市政府文件的具体措施,结合我县实际,注重政策衔接,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濉政2013]32号)文件。文件下发后,我县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学习宣传工作。一是县人口计生委利用业务调度会、培训会、业务互审会等时机,组织县、镇计生干部集中学习,讲解政策,使其吃透文件精神。二是各镇利用村月例会、镇村干部大会,组织镇村干部集中学习,学习、了解利益导向的相关政策要求。三是县人口计生委要求镇每个村至少要粉刷一幅利益导向标语,利用重大节日、逢会、集会等时机,印发宣传资料,发放给群众。四是利用广播、电视、人口报、网络等,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相关政策。据统计2013年以来,全县共制作宣传板牌28块,发放宣传资料1.5万份,拉条幅46条,粉刷墙体标语213个,形成了立体式、全方位的宣传氛围,群众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知晓率达到了90%以上。

2、纳入考核,进一步凸显利益导向政策的重要性。为进一步督促各镇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县计生领导小组将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扶、特扶、双女户绝育等利益导向政策知晓情况纳入县人口目标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从2014年度起,每月考核一次,计入年终总分,连续两次排名倒数第一的镇,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连续3次排名倒数第一的镇,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并实行“一票否先”。通过考评、约谈,督促各镇真正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户到人。

3、严格标准,切实抓好利益导向政策措施的落实。一是扩面提标。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每月15元提高至25元,2013年以来共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配套资金853.29万元。奖扶对象扩面覆盖到50岁人群,2013年度扩面894人,兑现奖励金64.368万元,2014年扩面人群已完成审核工作,已进入待录入阶段。2013年手术并发症60人,2014年退出一人,新增2人,2014年应享受61人;共需资金16.56万元,其中一级1人,每人每年7200元,合计0.72万元;二级6人,每人每年4800元,合计2.88万元;三级54人,每人每年2400元,合计12.96万元。二是落实三项制度。2013年度享受农村家庭计生奖扶金人数为1214人,2014年因死亡等原因退出40人,新增141人,2014年确认应享受农村家庭计生奖扶金对象1315人;共需金额132.42万元,其中独女户255人,每人每年享受1200元,合计为30.6万元,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人,每人每年享受1560元,合计0.156万元;其他(一男或二女)符合奖扶条件的1059人,每人每年享受960元,合计101.664万元。2013年度享受计生特别扶助金人数为84人,2014年因死亡退出3人,新增17人。2014年应享受特别扶助金对象98人;供需资金37.464万元,其中伤残家庭30人,每人每年享受3240元,合计9.72万元;死亡家庭68人,每人每年享受4080元,合计27.744万元。2013年双女户绝育433例,兑现173.2万元,双女户节育现已审核68人,每人一次性补助4000元,应发金额27.2万元。现实发49人,金额19.6万元。现有19人处在粮补卡账号核对阶段。三是救助困难群体。利用人口基金项目为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开展计生贫困家庭救助和大学生助学成才活动,2013年共发放49万元。四是是推进政策兼容。相关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制定有利于计生家庭的优惠政策,形成了对计划生育家庭政策上关心、经济上帮助、教育上优先的良好氛围。2013年度县财政对全县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每人另增10元的31419人,另增35元的7320人,合计57.039万元,双女绝育户奖励补助配套资金119.2万元;发放标准5000元(含养老保险1000元)。城乡养老保险优惠政策兑现资金137.2万元(含手术并发症、特扶人员补助170元/人)。五是节育奖励全覆盖。2013年节育手术全覆盖兑现244.6455万元。2014年节育奖励全覆盖第一季度已经全面发放,第二季度进入审核阶段。

二、存在问题

1、部分资格对象审核难。特别奖扶、特扶、双女户绝育、节育全覆盖等资格对象,由于长期不在家,对其生育节育信息难掌握,给资格确认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2、满意度调查存在一定的扰民。无论是省考核还是县考核满意度,都是通过电话随机抽取对象户进行电话问答,由于考核较为频繁,特别是一些失独家庭对这种调查方式不认可,确实存在一定的扰民现象。

3、一些优惠政策落实难。由于政策兼容,部门协调,政策依据等不到位,一些政策难落实。例如: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在上学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户在调整土地、自留地、集中收益增加一份额难以兑现。

三、几点建议

1、加大投入。市政府下发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所需经费,三区由市、区按6:4比例承担,XX县作为市唯一的市辖县、被考核县,在利益导向经费投入也应享受与三区同等待遇,即市、县财政按6:4比例承担。

2、标准一致。凡省人口计生委已经确定的关于利益导向的奖励标准,市级在制定政策时要与省相衔接,相一致,尽可能的不要提高奖励标准和范围,以减轻县级财政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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