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试题(精选8篇)
1.贷款业务试题 篇一
贷款业务案件风险防控培训考试题
一、单选题(10题)
1、是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中存在的最大风险,即贷款操作不当风险,它是指受贷款人自身素质、业务技能和贷款操作方式不当影响而形成的风险。(A)A.贷款操作风险 B.贷款管理风险 C.贷款审查风险 D.贷款调查风险
2、评级授信未按规定对关联企业、集团客户实施统一授信,导致借款人、、相互担保,造成对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授信失控,套取信用社资金。(A)
A.多头开户、多头贷款 B.跨地区贷款、垒大户贷款 C.集中借贷、分级借贷
3、贷款调查应配备专职调查人员,坚持 实地调查,属关系人的应寓意回避。(B)A.专人 C.信贷员 B.双人
4、要根据具体信贷业务的 选择合同文本。(A)A.特点 B.合理 C.合规 D.放款
5、借款人未按规定开立 账户,直接将贷款资金以现金方式提出,或转入其他账户。(B)A.清算 B.结算 C.结息
6、贷款发放风险防范,要认真执行审批意见,落实各项 和 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发放贷款。(C)A.支付方式 B.贷款用途 C.提款条件
7、贷款收回风险表现为,截留挪用信贷资金。(C)
A.先收利息后本金 B.先收本金后收利息 C.收贷收息不入账
8、贷后管理对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和 的恶化早期预警信号没有进行有效识别及报告,对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未及时提出风险化解方案。(B)
A.贷后调查 B.经营状况 C.资产分析
9、贷后管理信贷人员不尽职尽责,对借款人提前在贷后检查表签章,伪造 记录,造成信贷自己能失控。(A)A.贷后检查 B.实地调查 C.双人调查
10、贷款“三个办法”均强调加强,有助于提升信贷管理质量。(B)
A.贷前管理 B.贷后管理 C.贷时审查
二、多选题(5题)
1、对内部人员介绍特别是领导授意受理的贷款应严格调查程序。特别关注贷款企业法人及、的社会关系和资信状况,防止违规向 发放贷款或发放假、冒名贷款。(ABD)
A.股东 B.高管人员 C.熟人 D.关系人
2、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 途、、、等。(ABCD)
A.支付对象 B.支付金额 C.支付条件 D.支付方式 E.委托支付
3、贷款发放防范风险措施,应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对提交的的提款申请要认真进行审核,逐项审查提款条件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贷款用途、资信状况、支付方式、贷后管理等。(BCDE)A.支付办法 B.担保权利 C.贷款合同 D.贷款额度 E.贷款期限
4、贷后管理主要风险是信贷资金未按规定合同,规定 使用,挪作他用对借款人、和经营状况的恶化。(BCD)
A.管理 B.用途 C.担保人财务状况 D.资信状况
5、贷后管理原则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ACD)
A.品种 B.资产 C.对象 D金额
三、判断题(5题)
1、授信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实行关系人回避,不影响评级的真实性。(×)
2、外部评级不能直接作为授信依据。(√)
3、按照有关规定实现关系人回避制度,相关人员可以参与对关系人的评级、授信。(×)
4、对单一客户提供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贴现、信用证可以不纳入授信范围,实行综合授信管理。(×)
5、贷款支付要求贷款人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加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手段,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四、名词解释(6题)
1、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
2、贷放分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环节,分别管理和控制,以达到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目的。
3、贷款操作不当风险:是指受贷款人自身素质、业务技能和贷款操作方式不当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4、固定资产贷款定义: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5、流动资金贷款定义: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 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6、个人贷款定义: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五、解答题(5题)
(一)咋样构建农村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长效机制?
答:一是将信用乡(镇)村、信用户创建纳入政绩考核内容,作为干部任用的条件之一,明确创建内容,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二是强化信用教育,从小孩抓起,培育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理念。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户对评级授信的重要性认识。同时,要完善农户个人征信管理,提高信息利用率。
(二)简答贷款业务评级授信的风险防控措施?
答:
1、严格审核企业财务报表,加强与财政、税务及工商部门的联系,定期将客户提供的报表与有关部门进行核对,确定其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现关系人回避制度,相关人员不得参与对关系人的评级、授信
3、对单一客户提供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要全部纳入授信范围,实行综合授信管理。
4、对辖内统一法人客户的授信,由法人客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一家办理,避免多头授信
5、对关联企业、集团客户加强统一授信管理
(三)简答贷款业务“三个办法”体现的主要实质? 答1.全流程管理原则2.诚信申贷原则3.协议承诺原则 4.实贷实付原则5.贷后管理原则6.关于贷款审批流程的相关要求
(四)简答贷款申请与受理的风险?
答:1.不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的法人类客户与银行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伪造资料,受理借款用途不合规、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不合法、借款人没有合法来源、借款人有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等不符合贷款条件借款人的申请。
2.经办人员按照领导授意,受理不具备借款主题资格的法人类客户贷款申请。
3.受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借款人不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贷款申请的数额和期限不合理、借款人信用状况差、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贷款申请。
4.内部人员与他人勾结,伪造材料,或假冒他人名义办理贷款申请。
(五)简述贷款审批主要风险表现
答:1.贷审委成员不符合制度规定。2.未经贷审委审议 直接审批贷款,或逆程序审批贷款。3.参加人数未到达规定人数审批。4.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贷5.贷审委审议通过不符合贷款条件、信贷政策或明显化整为零的贷款。6.贷审委成员意见不明确,审议记录不留存,致使责任不清,指使、暗 6 示贷审委成员审批通过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
六、论述题(5题)
(一)论述贷前调查风险表现?
答:一是信贷员任凭借款人提供的报表数据、口述为主要依据,缺乏实地调查、纵横向侧面调查比较分析、辅证依据提供、收集,经济信贷档案、调查报告与借款户的实际情况往往相差很大;二是调查缺乏完整性,没有遵循通行的“5C”调查法,只注重调查、考虑借款人表面上不易变现的固定财产,轻对借款人的人品、人格、交往圈、信用记录、家庭和谐及其对外负债和或有负债、经营环境等情况的调查和衡量;三是以借款人的个人行政官位,代替其人品和信用观念、还款实力和意愿;四是注重第二还款来源,轻第一还款来源分析;时下,有些信贷员只要借款人有资产或保证人有资产或有每月固定的收入,不论借款有何用途,第一还款来源如何,就给予办贷;五是在贷款调查及发放时,缺少对该笔贷款可能会出现的风险的分析及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措施,考虑的单是乐观的一面;六是对借款的经营项目是否有发展前景、抵押物是否足值、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等没有做认真细致的调查;七是借款人在缺乏实际的借款用途,不能自圆其说时,信贷员不但没有进一步详细调查,按借款户要求以“生意、副业”等大概念,用途模湖不清。在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严重不足时,往往对投资规模、自有资金、对外负债、人品、信用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一字不提,往往以某某因做什么,向信用社申请贷多少,同意贷款多少,作为调查结论。
(二)论述贷款“三查”工作的防范风险对策?
1、强化人本管理,提高信贷人员综合素质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做好信贷工作根本的问题也就是人。首先,各级管理者,要全方位树立以人为本信贷管理新理念。培养和任用一支素质过硬、业务精良、廉洁奉公,尤其信贷职业道德品质高的信贷员队伍;其次,强化对信贷从业人员的信贷文化教育和培训,弥补制度和技术的缺陷和不足;其三,注重培养信贷从业人员的风险识别、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能力;其四,建立良好的信贷从业人员培养、任用、奖罚激励机制,培育对信贷工作的忠诚度,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第四,建立信息联络交流网,推行信贷信息联络员。利用联络员人熟、地熟、对同行业人员及本行业发展情况熟悉的优势,可以真实了解贷款户的变化情况。
2、强化风险防控,完善“三查”评价考核
贷款“三查”是全程监控风险的重要环节和手段。首先,应突出贷款用途的真实性、物质保证性及按时回归性。防止借名贷款首要环节就是“三查”要到位,调查是是基础,审查是关键,检查是保证;其次,信贷调查必须严格遵循5C 调查法
1、品德、2、经营能力,3、资本
4、状况、5、抵押品,通常作为贷款调查的5C标准;第三,增强信贷管理的科学性,切实强化信贷“三查”制度执行检查监督的力度。必须正确看待科学管理与制度建设之间的辩证关系,不能光有制度而忽视管理,必须在切实提高“三查”制度的执行力上下功夫,重制度轻管理已给信用社造成了惨痛的教训;第四,完善信贷考核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有效、具有较强的激励机制的信贷评价体系,重构规范信贷操作流程,突显贷款各环节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构成调查、审查、检查三道防线道道设防严格把关的风险防控体系。
3、强化责任问责,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强化责任问责是确保“三查”贯彻执行的有力手段,对在信贷调查发放过程中,没有严格遵照“三查”或信用社各项规范操流程规定,导致信贷资产风险应及时进行严厉处理。首先,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才能维护制度有效性;其次,加大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和监督力度,强化其责任问责;第三,强化责任层层追究制。在贷款“三查”执行过程中,必须建立责任层层追究制,强化制度的执行力;第四,充分发挥序时审计、常规审计、离岗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罚;第五,对无视“三查”制度,屡查屡犯者,必须从重从严查处,同时在违规处罚时必须能全面体现“热炉法则”的(警告性、公平性、即时性)原则。
(三)论述贷款审批风险防范措施?
答:1.严格授权管理制度,各级机构必须在授权范围内 依法开展业务,贷审委要按规定的程序审批贷款,严禁逆程序、缺程序或简化程序审批贷款。坚持集体审批原则,参会的待审会成员必须签署明确的意见及理由贷审委成员结构、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审批人员应该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严禁接受他人暗示或授意、暗示他人支持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审批
3.严禁审批违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明令限控行业企业的贷款,严禁办理贷审委没有审议通过或未经审议的信贷业务
4.上级信贷管理部门和稽核监督检查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对贷审会会议记录进行查阅,对贷款审议不尽职、违规审批贷款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论述新规定下借款合同签订时的风险防控措施?
1.审批通过的贷款,承贷单位要认真执行审批意见,落 实各项提款条件和风险控制实施后方可签署合同。
2.在制定合同文本时要充分考虑其风险控制,严格按照合法合规、公平公正,要素齐全、权责明确,通俗易懂、确保安全,方便使用、符合实际的原则,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协助下拟定、修改和完善。3.要根据具体信贷业务的特点选择合同文本。借款人为自然人的,适用自然人客户类合同文本,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适用法人客户类文本。合同文本的填写要符合一定要求。
(五)论述贷款发放风险防范措施
答:1.应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对提交的的提款申请要认真进行审核,逐项审查提款条件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担保权利、贷款合同、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资信状况、支付方式、贷后管理等
2.要认真执行审批意见,落实各项提款条件和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发放贷款
3.借款凭证必须由本人到营业场所面签。银行信用社经办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借款人身份及身份证件。
七、案例分析(1题)案例:1
S市D公司诈骗银行贷款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2年2月,s市D公司通过s市f区联社副主任与该联社建立了信贷关系,采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等手段,以购买电解铜、钢材、柴油及建造园艺场为由,先后在F区联社办理贷款10笔,金额26200万元,投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由于资本运作失败,截至2006 年末,共拖欠该联社贷款4笔、本金11300万元,F区联社单户授信权限为3000万元。F区联社向公安机关报案,D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依法逮捕。
(二)分析案例简答有那些贷款内控制度执行未到位?
答:F区联社在对D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贷款发放过程中,无论是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都存在问题,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使D公司虚构资产、伪造报表骗取贷款的行为得逞;并越权审批贷款。案例:2
Z省X市银行挪用资金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7月24日,S公司向X市银行D支行申请借款600万元。8月8日,该支行与S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授信600万元。8月11日,该支行向S公司发放首笔贷款200万元。信贷员张某觉得有机可乘,在办理该笔贷款时窃取了该支行行长陈某的柜员密码,并从综合柜员蔡某处骗的S公司印鉴卡,之后,找人私刻了S公司公章、业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黄某印章。
8月21日,张某利用截留的S公司办理200万元贷款的“企业借款申请书”,自填借据,在借款人栏加盖私刻的公章和法人代表黄某的印章,法人代表签字栏未签字。同时在借据上私自加盖了支行的合同专用章和行长陈某的印 章(该印章由另一名信贷员保管,平时工作时间抽屉不上锁),并用窃取的支行行长陈某的柜员密码进入系统进行审批发放。当日下午,张某将“最高额抵押合同”、重复使用的“企业借款申请书”和伪造的借款借据交给综合柜员蔡某,让其将该笔贷款入账后转到某轴承厂账户上,并承诺转账传票中的印鉴签章在次日补盖。蔡某按照张某的要求,直接将200万元及时活期存款账户,然后,蔡某填制一张200万元的取款凭条,在S公司无人到场又无该企业活期存折且无该企业印章的情况下,将200万元转到轴承厂(存折户)存款帐户上。复核员对该份无印章的转帐凭证未做退回处理,当场完成复核。次日上午,柜员蔡某将须补盖印鉴签章的转帐凭条交给张某。下午,张某在转账凭证上补盖了私刻的S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黄某的印章后送回蔡某处。蔡某收到了补盖印章后未折角验印,复核员未与企业预留印鉴核对,事后监督也未对印章进行折角验印。
200万元转至轴承厂存款账户后,在8月21日至25日,张某授意蔡某以虚假填制轴承厂取款凭条、冒充企业法人代表黄某签名、私盖存放在该支行轴承厂印章、伪造该企业与他人的借条等方式,将打入轴承厂账户的200万元分4次转至他人账户140万元和提取现金60万元。
二、分析案件成因 整个作案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业务人员均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违规操作,导致7道内控防线道道失手:
(一)印鉴卡管理不善。按规定该支行应将印鉴卡作为重空加以保管,但该案中临柜人员违反规定将印鉴卡借给了张某,导致案犯根据印鉴卡印模刻制了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二)印章管理松懈。贷款审批专用章和行长名章是重要印章,按规定必须专人上锁保管,用章须经相关人员批准。该支行对此2枚印章虽落实了专人保管,但平时不上锁,信贷员能随意用章,导致张某偷盖得逞。
(三)贷款审批密码泄漏。贷款审批密码是进入信贷管理系统审批的钥匙,限本人使用,使用人对密码的保密工作负完全责任。但该行行长陈某在使用过程中保密意识不强,使张某偷窃密码私自进行审批和发放。
(四)综合柜员审核失职。张某将伪造的贷款资料交给综合柜员,要求将贷款入账后转入另一家企业,并承诺次日补盖转账票中的印鉴章。综合柜员未与预留印鉴核对即交给复核员。在此过程中,综合柜员没有把好初审关;一是作为入账依据的“企业借款申请书”应为原件,而张某提供的是复印件,借款借据也缺乏法人代表签字。二是从存折账户中转帐,按规定须有企业人员凭存折填写转账凭证并加盖印章后方能办理,但综合柜员在企业无人到场又无企业存折、无 印鉴的情况下,自制取款凭条将资金转入另一家企业。三是没有核对印鉴,致使伪造印鉴蒙混过关。
(五)复核柜员复审不力。按规定,复核员应发挥二次审查作用,对不合规的支付凭证应予以退回。但本案中复核员未将综合柜员递交的无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借款借据及无印鉴的200万元取款凭条予以退回,对支付凭证上补盖的印鉴也未进行折角验印,未真正起到复核作用。
(六)事后监督失效。按规定临柜人员应将记账凭证于当天营业终了最迟不超过次日上午交事后监督(会计)。本案中,事后监督未审查出上述有问题的支付凭证也未对200万元支付凭证迟交的情况产生怀疑。
(七)大额现金支取不到位。张某将200万元现金转入另一家企业后,再从该企业账户中提取现金2笔、60万元,转入其他个人账户2笔、140万元。4笔支付凭证均由张某授意综合柜员填写,且办理时无企业人员到场,无取款人签名(事后补签),现金也由张某提取。
2.贷款业务试题 篇二
银监会最近发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引导金融机构满足企业的并购融资需求。
银监会表示,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银监会还对并购贷款比例提出具体要求: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同时商业银行对于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3.不良个人贷款外包业务风险及防范 篇三
关键词:风险管理 不良贷款 外包 风险防范
个人消费贷款具有笔数多、金额小、客户群体复杂等特点,银行贷后管理人员相对较少,信息量小,近年来,商业银行因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和外部信用环境差,产生了大量不良个人消费贷款,传统的清收方法耗时长,成本高,效果不明显,已不能满足清收需要,因此,部分银行将不良消费贷款外包清收。
外包,是指金融机构将自身提供的服务交由外部服务商的一种安排。目前银行外包清收不良个人消费贷款的品种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业贷款、装修贷款、工程机械贷款等,清收不良贷款的范围主要是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当前的外包清收及风险控制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完整外包模式。外包清收的前台实施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资产包的选定、外包公司准人、协议签署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后台管理部门负责外包业务的监督、检查以及向管理层汇报等工作;银行决策部门负责制订清收决策,对外包业务风险及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外包公司作为具体清收机构,负责对不良资产调查摸底、风险排查和清收管理工作。
二是部分外包模式。有的银行外包业务处于尝试阶段,发生的业务量较小。由不良个人消费贷款管理部门——零售业务部负责对外包清收业务进行统一管理,与外包公司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委托其进行前期调查,信贷人员与外包公司人员共同进行清收。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对不良贷款清收实施外包为解决清收难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但是外包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外包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有待加强。银行外包业务管理办法不够细化,缺乏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及执行监控等环节规定,特别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以及分析统计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后评价制度。如在准人执行程序方面,对外包公司的准人程序和标准定性方面的规定较多,定量方面的规定较少,在执行过程中主要依据经验进行形式判断,很难对外包公司执业能力进行有效评估,无法审视外包公司的服务质量。
第二,管理架构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外包业务主要是按业务条线管理,实质性决策由前台部门完成,高级管理层不能及时全面深入了解外包业务风险状况。
第三,外包协议不够规范。目前实施的外包协议比较简单,特别是缺乏执行控制、质量控制、权利与义务控制等方面的细化规定。在外包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只是进行口头约定,没有签署补充协议进行明确规定。外包公司不作为,容易引发违约风险;外包公司过度作为,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外包公司违规作为,容易引发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四,外包清收资金控制存在风险漏洞。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外包公司没有在银行存放保证金或只存放少量保证金,与清收大量资金的工作职责不匹配。银行单方面依据外包公司反馈数据进行账务核对,没有与客户进行对账,有可能造成清收资金流失。有的外包公司在清收过程中存在收取现金情况,极易引发操作风险。
第五,客户资料保密存在问题。我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规定银行不得向外部人员透露客户信息,外包公司在工作过程中掌握大量客户信息,有的银行委托外包公司进行档案管理,部分外包协议没有对客户资料保密进行详细规定,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第六,大部分外包业务处于监管盲区。除外包营销外,目前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体系尚无关于其他业务外包的规定,监管当局难以获得外包业务数据及信息,也无法对外包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外包清收作为一种创新的不良消费信贷处置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关于外包业务的一些思考。
其一、哪些业务可以外包?一般意义上的外包,是发挥外部服务商的比较优势,将劳动密集型业务或外部技术型业务外包,如业务数据录入、软件开发等,但外包发展到今天,已经渗透到银行的核心业务或核心业务的重要环节,我们认为,在适度行协办的范围内允许业务外包,有利于补充银行当前人员和技术的不足,发挥外部服务商的优势,促进金融创新。
其二,应如何看待主动外包与被动外包。外包的业务应该是银行能够掌控其风险的业务,相应地,银行在外包活动中应处于主动地位,开展外包之前应充分评估风险,外包后应进行有效的后评价。而目前部分银行在部分业务发展初期盲目追求速度,忽视风险管理,造成一段时间后风险集中暴露,而此时银行已经没有能力处置这些风险,只能被动地将有关业务外包。我们认为,应该鼓励银行通过主动外包节约成本,发挥外部优势。对银行由于无暇顾及从而被动外包的业务应给与更多的关注,要求银行在外包中制定阶段性外包计划,限期结束外包工作;严格实行外包资产封闭管理,不得随意追加;要查找风险集中暴露的原因,进行责任追究,防止类似风险重复出现。
其三,外部服务商行为是否应该纳入监管范围。国际经验表明,将外部服务商适当纳入监管范围是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保证。根据我国目前监管资源短缺、银行外包业务量占比较小的实际,建议尽快出台外包业务监管政策,要求银行将外包业务相关资料向监管当局备案,定期报告业务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赋予监管当局延伸检查权,以便监管当局对外包业务风险做出全面、正确的评价。
4.贷款业务保密制度 篇四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林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保密工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保密工作设立领导机构,保密工作在其指导下具体进行。
(三)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内外有别,分级管理,既确保工作中的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四)公司员工在工作中,既要保守国家秘密,也要保守内部秘密。内部秘密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关系到公司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五)全体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公司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査,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有员工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密级、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一)公司的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其密级、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0天。密级、期限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法规的,应当及时纠正;公司总经理发现不符合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部门纠正。
(二)公司确定、变更密级、期限和解密,应当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秘密等级的确定要依照下列规定:
1、绝密级由董事会确定:
2、机密级、秘密级由总经理确定。
(四)公司秘密事项的密级、期限,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董事会或管理层及时变更:
1、该事项泄露后对公司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2、因工作需要,原接触人员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情况紧急时,可由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直接变更。
(五)对保密期限内的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董事会或对应的管理团队及时解密:
1、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公司的利益及事业的;
2、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公司利益和工作更为有利的。情况紧急时,可由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直接解密。
(六)对于上级部门或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七)密级、期限的确定、变更,或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经主管领导人审核后,送有权部门批准。办理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八)公司的秘密事项在密级、期限变更或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秘密事项的密级、期限变更或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或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三、保密规定
(一)公司的秘密,由确定密级的董事会或管理团队限定接触该项秘密的范围和接触人员。工作需要时,上级机构可以改变下级机构限定的秘密接触范围和人 员。
(二)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秘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事项;
8、不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物品;
9、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1、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秘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对外提供或公开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査、批准手续。
2、发表或公开其他部门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必须征得其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文书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1、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刷前应按照规定标明密级、期限,限定发放范围,由专人打印,按照批准的份数印制、编号,不得多印多留。需在机关外印制的秘密文件、资料,其印制单位必须是具有印制秘密物品许可证的单位。
2、秘密文件、资料印制后,其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必须与正式件同样保管。
3、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4、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存档、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履行登记制度。
5、传阅秘密文件应有专人统一管理,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阅读秘密文件须在办公室或机要室进行。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件的,须经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秘密文件不准用普通邮件邮寄,外出递送秘密文件应有安全措施。
7、工作调动和退(离)休时,必须把本人经管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并办理清退手续。
8、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销毁秘密文件应经领导批准,登记造册,由两人以上护送到指定地点监督销毁。
(五)新闻出版宣传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1、属于保密范围规定内,不宜作为新闻公布的文件、讲话、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表。
2、工作人员、研究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和掌握本单位或外单位的秘密文件、资料等,不得擅自发表。个人向报刊投稿及编著的书稿,如对其中某一内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确的,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或直接送该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査。
3、选编、汇编秘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原密级,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
4、无密级限定的报刊、书籍、资料等不得转载秘密文件、资料和文章。确需转载的,应征得原作者单位的同意,并对秘密内容进行删节或作技术性处理。
5、保密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对送审的稿件,应认真进行保密审査。如发现有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内容,应当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査,以防泄露其他方面的秘密。
(六)人事、教育、稽核、保卫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1、重要人事任免和机构变更在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2、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严格执行调阅制度,需摘记人事档案内容的,对摘记单位提出要求,不能随意扩散。
3、机构、人员编制计划和劳动工资计划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表。
4、公司招聘人员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严禁泄漏。
5、稽核工作中正在査处,尚未做出结论的事项,不得擅自传播和公开,对举报、揭发材料,以及举报人、揭发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其他可能危害其安全的事项,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6、公司刑事案件的数量、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情况,正在侦察中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保卫人员的装备情况,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调査、控制的工作对象的情况,不得擅自传播和公开。
(七)计算机应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计算机房应当建立在安全地带,凡计算机存储、处理内容涉及秘密数据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2、对计算机内存储的秘密数据,应当对使用人员的存储权限进行必要的限制,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强对秘密数据载体〈磁盘、磁带和打印纸张等)的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借阅、复印。保存、销毁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3、严格管理外来人员使用公司的计算机。
(八)召开涉及秘密内容的会议,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的人员;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九)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由公司有关行政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共同制定。
(十)发生泄密事件的行政部门,应当迅速査明被泄露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对失、泄密事件实行一事一报。
四、组织管理
(一)公司要设立保密管理岗,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保密法律、法规的实施。
2、依照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本公司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制定并组织实施保密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各个部门的保密工作。
4、组织全面或专项保密检査,组织或参与对重大泄密事件的査处工作,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组织本公司保密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负责保密设备、设施的配备和管理。
6、负责主管业务方面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保密工作。负责与其他公司保密工作人员的联系。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5.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篇五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 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 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六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
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十条 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代理行,由其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抵(质)押物登记、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
第十二条 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
(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成员;
(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三条 代理行应当
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四条 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 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六条 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发起。牵头行应当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获得借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委任书。
第十七条 牵头行应当按照授信工作尽职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十八条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行,作为潜在参加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十九条 牵头行在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实信息。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前,应要求借款人审阅该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由借款人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必要时,牵头行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审阅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签署上述声明。
第二十条 为提高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
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牵头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 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信息不能满足潜在参加行审批要求的,潜在参加行可要求牵头行补充提供相关信息、提出工作建议或者直接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牵头行应根据潜在参加行实际反馈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
第二十四条 在牵头行有效委任期间,其他未获委任的银行不得与借款人就同一项目进行委任或开展融资谈判。
第四章 银团贷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银团贷款合同是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约定及附属文件。
第二十六条 银团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加以约定。银团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银团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银团成员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
如实向银团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可以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银团贷款合同。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 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
第三十一条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代理行负责定期召集,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合同、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条 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 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 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
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八条 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 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条 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银团贷款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 银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费可以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条 银团贷款的收费应当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条 牵头行不得向银团成员提出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的手段,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
第四十四条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是指银团贷款项下的贷款人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份额转让给作为受让方的其他贷款人或第三方,并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交易。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不得违反贷款转让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四十五条 转让交易的定价由交易双方根据转让标的、市场等情况自行协商、自主定价。
第四十六条 转让交易的出让方应当确保与转让标的相关的贷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签署,其对转让的份额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且转让标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债务人抵销权在内的任何可能造成转让标的价值减损的其他权利。
出让方应当为转让交易之目的向受让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不得隐瞒转让标的相关负面信息。
第四
十七条 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受让转让标的并支付转让价款,不得将出让方提供的相关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该信息。
第四十八条 代理行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转让交易相关义务;其他银团成员、担保人等相关各方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协助转让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银团贷款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五十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6.贷款业务流程(精) 篇六
1、借款人(或抵押人 /保证人 /共同借款人是否符合我行各类贷 款条件:a.年龄:18周岁 至 65周岁,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70。b.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资料(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投资或常住, 其中境外借款人应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 投资或常住超过 1年。C.还款能力:具备还款意愿 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及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2、了解借款人的用途:可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如:购房、购车、装修, 留学、经营等。
3、了解担保的情况:保证、抵押等。保证:担保人资质、信用状况。抵押:抵押物的位 置、面积、年代、装修,使用情况等。
4、了 解 还 款 来 源 的 可 靠 性 :借 款 人 收 入 稳 定 性、家 庭 财 产 状 况 等。第二步:资料收集
1.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及保证人身份证明方件:身份证、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民 政局开具的婚姻证明。
2.还款能力证明文件:借款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个人工 资卡流水(半年以上 , 资产状况证明(房产证,车辆登记证、公司股权证明等、公积金缴存证明等。
3.贷款用途证明文件:购房合同、购车合同、装修合同、公司经 营资料、留学证明等。
4.其它证明文件:社保证明或个税证明(外地人在本地购房需提 供一年以上证明、第二 住所证明、首付款证明及转付证明、开发商资料,二手房卖方资料等。
第三步:贷款申请受理
1、客户填写个人贷款申请表。
2、客户签署贷款文件:a.一手住房按揭贷款。b.一手商铺按揭贷 款。C.二手住房 /商铺按揭 贷款。d.抵押贷款。
3、开立个人帐户。第四步:初审
1、核实客户基本信息: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婚姻状况的真实性、收入状况的真实性。
2、查询客户征信情况:信用记录是否良好、是否首次贷款。以个 人信用报告为准。
3、查询客户房产状况: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拥有房 产套数。以南通市房屋产 权监理处档案馆出具的证明为准。
4、抵押房产情况:权属、抵押、租赁状况。
5、贷款用途资料:首付证明、购房合同、契税证明、购车合 同、装修合同、购销合同等。
6、测算客户还款能力:本笔贷款收支比〈 50%,全部贷款收支比〈 55%。
7、测算贷款额度:A、一手房根据买卖契约交易测算额度。B、二 手房办理预评估手续, 根据评估价值及交易价值的敦低者测算额度。以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预评估函为准。
8、录入 PMS 系统:将客户基本资料、抵押资料及申请贷款信息 录入完整并上传复核岗。
9、填 写 《 审 贷 审 批 意 见 表 》 , 将 纸 质 资 料 同 步 交 协 办(复 核 岗 复 核。第五步:审批
1、支行内部审批:A、支行复核岗人员复核后在 PMS 系统上录入 意见并上传,同时打印 调查报告。B、将送审纸质资料交支行审贷人员审批。审贷人员同步在 PMS 系统上录入初 审意见,并上传、同时打印审查报告。
2、信审部审批:将送审纸质资料交分行信审部审批。A、信 审部权限内:分行信审部初审 —分行信审部复审—分行信审部审批。B、分行信审部初审—分行信审部复审—分行信审部
审批—分行分管行长审批。C、总行权限内:分行信审部初审—分行信审部复审—分行信审 部审批—分行分管行长审批。—总行信审部审批。审批结束信审部点击 PMS 系统后打印审 批报告及批复书。
第六步:办理抵押 /保险等相关手续
1、填写全套合同文本: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同时 登录 PMS 系统进行合同 签订。
2、办理抵押手续。A、支行操作人员登录房产局抵押登记系统进 行抵押资料录入。B、分 行信管部登录房产局抵押登记系统进行抵押资料复核。C、携带办理抵押相关资料及本人身 份证原件,同抵押人本带身份证原件共同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D、抵押手续完成: A、一手抵押:当时完成,即将买卖契约及抵押合同领回。B、二手房抵押:一般 5-7个工 作日完成,信贷员凭房产局收件收据到房产领取房产证原件、土地证原件、他项权证原件、抵押合同 2 份。
3、办 理 其 余 手 续 :二 手 房 须 出 具 正 式 的 评 估 报 告 , 商 铺、别 墅 须 购 买 保 险。第七步:出账
1、填写出账申请书、出帐审核表,携带抵押登记完成后领取的资 料及客户其余资料(包括 所有送审资料、合同文本、正式评估报告,房产证、土地证、保单正本等到分行办理出帐 前审核。A、到分行个人银行部、分行计划财务部进行个贷额度审批。B 到分行信管部进行 出账资料审核:信管部初审—信管部审批。审核通过后信管部人员签署出帐审批表及出帐申 请书。
第八步:贷后管理
1、出帐后与客户办理相关资料交接手续,并签署收帐收据。
2、于出账后 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整理装订,并上交分行档案库。
3、按要求定期做好贷后检查工作。
7.浅谈银行贷款业务信用机制建设 篇七
一、银行贷款作用
金融行业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国民经济主导的新兴产业。“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银行贷款作用:
(一)企业用户
企业在经营阶段常遇到各种资金周转问题,如:规模扩大、生产需求、债务偿还等,这些都关系着企业生存与发展状况。为了避免资金紧缺造成的经营风险,经营者可根据银行标准申请贷款,缓解了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压力。一般来说,中小企业以私营制为主,银行贷款辅助了我国中小企业经营,为小规模经营提供了资金平台。
(二)个人用户
对于个人用户来说,银行贷款也同样有着重要作用,可提供短期、长期等不同时间段的贷款业务。例如,用户在创业阶段,可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购买商品房,可向银行申请房贷也读;这些都是社会活动中普遍存在的贷款行为。因而,银行贷款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资金使用需求,加快了经济社会活动的发展进程。
二、银行贷款信用危机及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银行贷款业务变得更加普遍,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均可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解决某个阶段资金周转方面的问题。银行在为用户提供资金平台过程中,本身面临着巨大的商业风险,“信用危机”是贷款业务办理存在的最大问题。
(一)市场因素
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优化调整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环境具有多变性,这导致企业经营常面临多方面风险冲击,破坏了经营方案的有序进行。市场环境变动导致企业市场决策失效,随后带来了极大的紧急损失,企业无力偿还借贷资金,这些都是信用危机发生的客观因素。
(二)企业因素
为了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企业往往会选择扩大经营或多项投资等方案,改变早期经营固有的商业模式。改革意味着资金投入增加,在原有贷款业务偿还基础上还需增加资金投入,“资金链”失控阻碍了还贷活动,企业无法定期向银行偿还资金。另一方面,企业故意拖延偿还资金等主观行为依旧存在。
(三)个人因素
就个人借贷行为来说,其主观因素也会引起一系列的信用危机,这与个人思想品德、经济条件、偿还计划等存在关联。当前,个人借贷主要用于创业、购房、购车等活动,由于贷款人还款期间的经济条件变动,造成无法按期偿还贷款,使得银行收款周期延长,资金回笼受阻,同样是信用危机的表现形式。
三、贷款业务信用机制建设措施
“诚信借贷”是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信用借贷保持着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避免了各种信用风险发生,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笔者认为,未来银行贷款业务将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搞好信用机制建设是防范信用危机的关键。
(一)综合对比
当前,银行竞争非常激烈,各自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市场份额,都会按照国家规定贷款利率范围进行贷款利率的调整。因此,资金需求者在贷款时,要做到“货比三家”,择低利率银行去贷款,防止后期偿还带来的风险损失。
(二)合理规划
对于资金需求者,需要用款的时间有长、有短。因此,为避免多掏利息,在银行贷款时,就应合理计划用款期限长短。同样是贷款,选择贷款档次期限越长的利率就会越高。也就是说选择贷款期限档次越长,即使是同一天还贷款也会利息不同。
(三)选定方式
银行部门在贷款的经营方式上,主要有信用、担保、抵押和质押等几种形式。与此对应,银行在执行贷款利率时,对贷款利率的上浮也会有所不同。同样是申请期限一样长,数额又相同的贷款,如果选择错了贷款形式,可能就会承担更多的贷款利息支出,让自己白白多掏钱。
(四)信用借贷
信用借款是指企业凭借自己的信誉从银行取得的借款,企业这种借款无需以财产做抵押。银行在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现金预算等资料分析的基础之上,决定是否向企业贷款。一般只有信誉好、规模大的公司才可能得到信用借款。这种信用借款一般都带有一些信用条件,如信用额度、周转信用协议和补偿性余额等。
四、结束语
银行贷款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了资金周转平台,方便了多种社会经济活动有序进行。“信用贷款”是银行业务发展模式的主流趋势,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保证借贷资金按照预定周期偿还,协调了银行资金链调控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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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琼,陈金贤.信用风险定价方法与模型研究[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2002(04)
8.贷款业务试题 篇八
关键词:资本监管 类贷款业务 同业资产配置 应收款项投资 信托受益权
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既为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也使其面临利差缩小、竞争加剧等多种挑战,商业银行原来所依赖的以规模扩张获得较高息差的盈利模式将受到较大影响。同时,伴随着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日趋严格,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增速逐步向常态回归。为维持较高的资产收益水平,商业银行已深刻认识到开展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等非信贷业务的重要性,并积极推动非信贷业务的开展,以促进其收入来源从传统的、单一的存贷利差收入向多元化利差收入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
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非信贷业务中夹杂着许多类贷款业务,大部分商业银行呈现出信贷资产增速放缓、而类贷款业务规模急剧上升的现象。由于类贷款业务实质上仍是信贷业务,这类业务急剧扩张所潜藏的风险不容忽视。
类贷款业务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商业银行非信贷业务主要通过金融同业业务拓展,并将金融同业业务作为与公司业务、个人业务并列的三大主线业务之一。近年来,金融同业业务已横跨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其综合性、交叉性的业务特征使其成为极具创新活力的业务领域,潜在的非信贷业务产品种类繁多,能够有效拓宽商业银行的产品种类和客户融资渠道。因此,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设立了专职的业务部门,通过使用同业资金或自有资金投资非标准化的债权资产,利用买入返售票据、信托受益权投资等业务模式开展类贷款业务,其业务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应收款项类投资等科目中。近年来,商业银行类贷款业务呈现出以下趋势和特点。
(一)资产负债结构明显变化,非信贷资产占比逐年增长
近几年来,随着类贷款业务的快速拓展,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大部分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规模较快增长,占比逐年提升。以16家A股上市银行为例,2010—2013年,16家上市银行非信贷资产规模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增速尤其明显。从非信贷资产占比来看,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的配置有所不同,国有大型银行非信贷资产占比较为稳定;股份制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占比总体呈增长趋势;城市商业银行非信贷资产占比明显高于其他类型银行,对非信贷资产收益的依赖程度很高(见图1)。2013年以来,16家上市银行非信贷资产规模均实现稳健增长,但增速有所放缓,非信贷资产占比较之前年度略有下降。截至2013年末,16家上市银行非信贷资产余额47.27万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接近50%。从资产构成上看,投资类资产和同业资产是非信贷资产的核心组成部分,两者合计占非信贷资产的比重超过60%,2013年末占比分别为40.88%和21.61%。
图1 16家上市银行2010年—2013年末非信贷资产占比
数据来源:A股上市的16家银行年报
(二)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具有差异化的同业资产配置策略
从同业资产来看,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规模增幅明显。据央行2014年4月29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下核算的同业资产已由2008年末的6.21万亿元增至21.47万亿元,相当于同期资产总额和贷款增幅的1.79倍和1.73倍。从A股上市银行来看,2010—2012年,各家上市银行同业资产规模逐年递增。截至2012年末,16家上市银行同业资产余额10.52万亿元,较之前年度增幅明显,同业资产占比已由2010年末的8.23%上升至2012年末的12.24%,其中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资产占比呈逐年增长趋势,而城市商业银行同业资产占比波动较大。2013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但也存在部分同业业务发展不规范、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市场对监管机构加大同业业务监管力度的预期增强,商业银行开始逐步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压缩同业业务规模,同业资产占比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见图2)。
图2 16家上市银行2010年—2013年末同业资产占比
数据来源:A股上市的16家银行年报
从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配置策略来看,5家国有大型银行同业资产配置比重较低,2013年末同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仅为7.56%;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同业资产占比相对较高,其中个别银行2013年末同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接近30%。从16家上市银行同业资产构成来看,同业资产主要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其中各家上市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占比均较高,截至2013年末,16家上市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5.37万亿元,其中,5家国有大型银行、8股份制商业银行、3家城市商业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占同业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8.12%、69.30%和48.96%,不同类型上市银行近年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占同业资产的比重波动均较大(见图3)。
图3 16家上市银行2010年—2013年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占同业资产的比重
数据来源:A股上市的16家银行年报
商业银行同业资产项下配置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差异较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配置比重明显高于国有大型银行。国有大型银行主要为市场资产拆出方,以单纯资金业务为主,买入返售票据资产占比相对较小;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在目前信贷规模受限的背景下更倾向于通过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使贴现票据资产盘活,将原本计入贷款统计口径的票据资产转移至同业资产项下,达到腾挪信贷资产的目的。而同业票据业务已不仅仅是作为传统的流动性管理工具,还可能转变成追求盈利、扩大资产规模、规避信贷管控的另类手段。
(三)同业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程度严重,风险增大
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项下核算的同业负债已由2008年末的5.32万亿元增至2013年末的17.87万亿元,增长236%,相当于同期负债总额和存款增幅的1.74倍和1.87倍,同业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重逐年上升,已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A股上市银行来看,2010—2012年,在负债规模保持较快增长的同时,16家上市银行同业负债规模均实现较快增长,且同业负债增速明显高于负债总额的增速。但2013年以来,受市场流动性影响,商业银行对负债来源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同业负债占比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见图4)。截至2013年末,16家上市银行负债总额为88.97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50%。其中同业负债余额为12.56万亿元,相当于2010年的1.77倍,同业负债占比已由2010年末的11.79%增至2013年末的14.12%。从不同类型的银行来看,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负债占比分别为30.24%和24.20%,明显高于国有大型银行的10.02%。从同业负债结构来看,16家上市银行同业存放款占同业负债的比重为76.49%,拆入资金占比为13.52%,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占比为9.99%,同业负债结构较为稳定。从资金流向来看,除了为满足流动性管理需求进行的主动负债外,同业负债包括大量同业通道资金,资金流向并不明晰,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值得关注。同时,同业负债主要为稳定性较差的短期同业负债,负债成本要明显高于同期存款利率,这样的负债模式也必然要求资产端需要配置期限更长、信用风险偏好更高的资产,这也就更容易导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在银行体系内聚集。
图4 16家上市银行2010年—2013年末同业负债占比
数据来源:A股上市的16家银行年报
(四)同业业务监管预期增强,应收款项类投资资产规模增幅明显
从投资资产看,2010—2013年,16家上市银行投资资产规模增速相对平稳。截至2013年末,16家上市银行投资资产余额19.32万亿元,占资产总额的平均比重保持在20%左右。从不同类型的机构来看,5家国有大型银行投资资产规模变动不大,占比总体呈下降趋势;而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而言,近几年投资资产规模增幅明显,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各家股份制银行差异较大,集中在9%~23%的区间内;3家城商行投资资产增幅显著,投资资产配置规模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均在20%以上。从投资品种来看,商业银行投资品种主要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随着监管机构对同业业务监管预期的增强,商业银行购买的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在会计处理中也逐步趋于隐蔽,部分商业银行将原本计入同业资产项下的信托理财产品转而计入应收款项类投资项下,致使商业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资产快速增长。2013年以来,16家上市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规模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截至2013年末,16家上市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资产余额3.53万亿元,较2012年末大幅增长51.94%。从16家上市银行年报可以看出,投资购买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的机构主要集中在业绩竞争更加激烈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资产余额占投资资产的比重已超过40%(见图5),而相对稳健的国有大型银行应收款项类投资资产占比相对较小。商业银行通过自营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将实质上的信贷资产转变为投资资产,可能变相为一些贷款受限制的企业发放贷款,在规避信贷管控的同时,获取较高的资金投资收益。
图5 16家上市银行2010年—2013年末应收款项类投资占投资资产的比重
数据来源:A股上市的16家银行年报
类贷款业务快速扩张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商业银行类贷款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成为拉动银行业务规模较快增长的重要抓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监管政策套利
类贷款业务与信贷业务在监管方面的考核不同,为商业银行带来了监管套利的机会。我国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限制相对宽松,根据银监会2012年6月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原始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其风险权重为20%;3个月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5% ;而对一般企业的债权,风险权重为100%。与原来的管理办法相比,新资本管理办法中不同期限的同业资产风险权重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但相对于信贷资产100%的风险权重而言仍较低,因此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将上述债权配置为低资本占用的同业资产来降低风险系数。此外,类贷款业务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存贷比考核的现行公式是贷款/一般存款,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等资产均不体现在分子中,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存贷比指标的红线控制;针对上述类贷款业务,商业银行无需计提风险准备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报表中的利润;而且同业授信不受单一客户贷款不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等客户集中度指标的约束。上述政策差异为商业银行类贷款业务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商业银行通过同业合作发展类贷款业务提供了动力。
(二)突破业务边界,谋求资源整合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运行体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分业监管。近年来,随着信贷规模管理、新资本管理办法等监管政策的实施,银行业监管政策呈现趋严态势,但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部分业务的监管限制却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放松。如2012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就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行政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并扩大了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取消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在同期保监会发布的多项保险资金投资新政中,也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银行能够通过定制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个性化产品,较为容易地满足自身客户的融资需求;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同业合作获取通道业务收入,实现互利共赢,这也体现出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各类金融机构突破自身业务边界,谋求资源整合的发展需求。
(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调节的重要工具
目前,除存款利率还存在管制外,我国金融市场利率、金融工具的利率均已实现了市场定价,但不同定价模式下的利率水平差异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定的套利空间。另外,由于商业银行客观上存在的规模、客户结构、营业网点布局以及产品构成等方面的差异,其资产负债结构的差异化程度也较为明显。有的银行存款资金较为富裕但信贷项目储备不足,从充分运用闲置资金获取最大收益的角度考虑就会产生资金拆出需求,反之,商业银行会有资金拆入需求。无论作为资金需求方或是供给方,商业银行借助类贷款业务能够有效推动金融机构之间资源的相互调剂,在满足双方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同业资金拆借业务获取较高资金收益。同时,鉴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仍缺乏较为有效的信贷资产流转渠道,类贷款业务成为商业银行非标准化的信贷资产流转方式,当商业银行将实质上的信贷业务包装成信托受益权、信托理财产品以及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时,就具备了在金融同业之间流转的可能,成为商业银行调节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工具。
类贷款业务潜在的风险隐患
随着商业银行类贷款业务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在绕开贷款规模限制、规避监管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类贷款业务容易导致监管指标失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监管政策的调控效果。在宏观层面上,也对货币创造机制产生作用,影响货币供给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可能埋下系统性风险隐患。
(一)容易导致监管指标失真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存贷比、信贷额度、信贷投向以及资本占用等指标的考核实现。商业银行在利润的驱动下为了扩张业务,通过规避管制推出了众多同业通道类创新产品。在通道业务中,实际提供资金的商业银行通过各种同业通道将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表内和表外科目相互转换,将信贷资产从“贷款”科目转移至“非信贷资产”科目,并游离出贷款科目的监管统计范围,逃避贷款额度以及存贷比指标的约束。从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来看,商业银行将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通过包装成同业资产,将信贷资产带来的100%资本占用大幅缩减为银行同业业务25%的资本占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利于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的管理。此外,为满足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客户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通过对接理财产品、信用证和金融票据等产品,以非信贷资产的方式隐藏了信贷资产的实际投向,这也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实际效果。
(二)影响货币供给的稳定性,削弱货币政策的执行效力
类贷款业务和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同样具有存款派生功能。类贷款业务通过资产负债表的传导,作用于传统的货币创造机制,并最终影响全社会的货币供给。以银行之间的通道业务为例,资金充裕而缺乏有效贷款需求的银行可以通过暂时让渡资金使用权,获得相应的资金收益;资金短缺而有较多信贷客户储备的银行可通过受让的资金来扩大贷款规模。银行同业之间的合作使资金盈余银行和资金短缺银行的需求都能得到及时的满足,银行体系内的闲置资金能重新进入信贷领域,从而提高信贷资金的配置和周转效率,这将增强整个银行体系的货币创造能力。由于类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同业渠道在货币创造中的占比稳步上升,在季节性因素、流动性水平以及监管政策的共同作用下,货币供给的稳定性将受到较大影响;同时部分类贷款业务额外增加的货币供给未在各类报表上体现出来,影响货币供给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将削弱未来货币政策的执行效力。
(三)流动性、信用风险激增,金融系统不稳定性增加
商业银行类贷款业务具有单笔资金数额大、波动性强的特点。商业银行为了赚取高收益,依靠短期主动负债资金滚动对接长期资产,资产负债期限严重错配使商业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激增。如2013年6月银行间市场的大幅波动,充分暴露出类贷款业务中盈利性和流动性严重失衡的问题。此外,因流动性收紧、监管部门同业通道业务管控预期增强等引起的银行间资金成本增加对实际资金使用方的影响将逐步显现,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资本密集型融资受限行业的资金链将会再次面临考验,未来可能将逐步向上下游行业传导,商业银行面临的整体信用风险很可能上升。
(四)跨市场金融监管机制缺失,易形成交叉性风险隐患
随着金融机构之间合作方式的不断创新,类贷款业务已横跨货币、资本、理财、信贷等多个领域,使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更为密切,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关联性也大大增强,客观上使得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风险防火墙受到严峻考验。同时,我国跨市场金融监管机制的缺位,使跨市场交易链条中的部分环节可能脱离监管范畴,一旦某个交易环节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导致整个业务链条断裂,风险就会通过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合作以一种隐蔽、快速的方式传递到整个金融市场,并迅速传染到其他参与者,埋下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
加强类贷款业务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
鉴于类贷款业务发展所带来的混业经营态势及其可能产生或积聚的系统性风险,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跨市场金融监管体制,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加快建立部际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分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适应性;重新检视不同监管机构间监管指标的合理性、一致性和必要性,不断完善类贷款业务及信贷业务的监测指标和监测体系,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二)加强监测分析,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建议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类贷款业务风险变化情况的日常监测和统计分析,构建类贷款业务变动情况跟踪分析制度,以及时掌握非信贷业务的业务模式和操作流程,评估可能对金融机构产生的不良影响,并根据分析结果及时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和监管。对有利于优化资金配置和实体经济发展的类贷款业务,应提供有利的政策以支持其更好地发展;对以规避监管为主要目的的类贷款业务,应进一步完善监管,减少监管套利空间;对单纯以追逐利润和规模扩张为动机,资金在金融机构体内循环的类贷款业务,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制该类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三)加快标准化产品的开发设计,增强类贷款业务流转透明度
建议在政策层面进一步增强类贷款业务标准化产品的开发设计,引导商业银行的同业合作模式由非标准化向标准化转变,拓宽商业银行获取资本回报的渠道,减少商业银行为提升资本回报而进行的监管套利。在资产端,继续推进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有效提升商业银行的资产周转率;在负债端,继续推进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此外,需进一步加快建立非标准化产品交易的管理平台,以实现类贷款业务规模的统计和监测,增强类贷款业务流转的透明度,使之成为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监督管理工具。
(四)不断修订和完善监测指标体系和统计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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