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章程

2024-10-29

广东省深圳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章程(精选2篇)

1.广东省深圳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章程 篇一

徐州启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充分就业。

第三条 本机构是经徐州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睢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法人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收自支,自我约束机制。

本机构的名称是:徐州启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本机构住所地为:睢宁县沙集镇余圩村619号。

第四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条 本机构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 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本机构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可以减收或免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 本机构求职登记、信息发布、岗位推介、劳务派遣实行保密、时限和错件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机构实行执业人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机构重大事务。

第十条 执业人会议由全体执业人(不含临时专聘用人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机构章程;

(二)制定本机构发展规划的年度工作计划;(三)制定本机构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机构工作报告;

(五)审议本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批准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六)审议对本机构人员的聘用、解聘、奖励、处分及错件的追偿责任;

(七)决定本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的分配方式;(八)其他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执业人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何威或三分之一执业人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执业人会议由何威主持召开。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执业人参加方能召开,会议的决定由参加会议的执业人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每次会议的参加人员、决议内容等,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用。

第十二条 本机构实行何威负责制,何威对外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责任。

何威对执业人会议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第十三条 何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机构日常工作,管理行政事务;(二)召集和主持执业人会议;

(三)组织实施执业人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代表本机构与业务对象、聘用或解聘人员签订有关协议、聘用或解聘合同;(五)对聘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年度考核;

(六)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七)在特殊情况下,重大事项有临时决定权,但必须向下次执业人会议报告;

(八)执业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本机构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

事务会议由何威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章 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十五条 本机构执业人及行政辅助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执业人会议决定或何威决定。

第十六条 执业人聘用期限为3年。行政辅助人员聘用期为3年。

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聘用执业人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件。

本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有关管理规定增加聘用执业人。

第十八条 本机构执业人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九条 本机构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执业人会议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件,严重损害本机构声誉的;(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本机构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三)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司执业人义务受到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聘用的司人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提成比例由司会议决定。

行政辅助人员采取货币发放工资形式。

本机构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

本机构人员依法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本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 本机构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障、交纳应由本机构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本机构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费用用于集体福利事业,提取的比例、开支的项目、范围由执业人会议按有关规定决定。

第四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每年度制定财务预算,经执业人会议批准后执行。每年度进行财政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执业人会议审议。

本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或随意转移、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一)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活动的成本性支出;(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四)交纳规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二十八条 本机构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主任批准后报销。

费用或者基金,以保障水机构的持续发展。第二十九条 本机构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努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本机构的资产属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

本机构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值。

第五章 注销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遇有下列情形申请注销:(一)资不抵债,无法进行正常鉴定业务活动的;(二)不再具有设立条件的;(三)过半数执业人自愿解散的;

(四)领取《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劳务派遣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一年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注销本机构应当向核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本机构被注销后,依法组成清算组织,聘请法定机构进行财产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司法鉴定人会议通过并自本机构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执业人会议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2.深圳市观澜中学章程 篇二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深圳市观澜中学,英文名称为Shenzhen Guanlan Middle School,校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育才路1号 。

第三条 学校是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实施六年制完全中学教育,一校两部(初中部、高中部),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全市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小学和初中应届毕业生及部分符合认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办学规模为初中每个年级8个班,共24个班;高中每个年级10个班,共30个班;学生总数2700人左右。

第五条 学校践行素质教育的理念,培育学生品德、身心、学习、创新、国际、审美、信息、生活等“八大素养”,使他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条 学校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办学目标为“有特色、高质量”的广东省一流学校。办学模式为“全面发展,培养特长”,积极打造体育艺术和信息科技教育特色品牌。

第七条 学校办学理念为“以人为本,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校训为“崇文励教、育人兴邦 ”,校风为“明德、启智、勤奋、健康 ”,教风为“严谨治学,敬业力行”,学风为“近思切问,乐学致用 ”。

第八条 学校按照规范办学和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10月12日,校歌为《观澜中学校歌》,校徽为

第二章 管理结构

第一节 校长

第十条 学校为副处级建制,校长由龙华新区组织人事局选拔、考核和任命。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第十二条 校长的职责

(一)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代会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向上级和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设置学校管理的组织机构,选任各层次的干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构现代学校制度的体系。

(四)执行学校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

(五)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注重尊师爱校教育,增强学生对学校的文化认同感。

(六)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

(七)领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教师学习、进修、探索、实践,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八)领导总务工作,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

(九)领导课程改革及教研工作。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改革方案,大力开发校本课程,促进学生全面而又富有个性的发展。营造浓厚的科研氛围,鼓励教师进行课题研究,全面提升教师教育教学及科研能力,引领学校走内涵式的发展之路。

第十三条 校长有重大事务决策权、人事任免决定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指挥权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 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由龙华新区组织人事局及公共事业局考察、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和总务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二节 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扁平化、分权制、制衡型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扁平化组织结构。减少学校管理层级,副校级干部直接兼学部主要负责人,中层部门按照学校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学部(年级)协商、合作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分权制。学校与各学部(年级)、各部门、各学科实行分权分责的管理机制,在教育教学、人事、财务诸方面明确不同层级的责任,同时赋予相应的权力。

第十八条 制衡型。管理机制内部各岗位、各领域、各环节明确相应的制约机制。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学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安全保卫处、教师发展中心和体艺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办公室负责学校的信息宣传、人事管理和行政协调等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名。

(二)教学处负责学校的课程编制、教学管理和学生评价和教学比赛等工作,教学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2名。

(三)德育处负责学校的政治思想、心理健康、操行评定和内宿生管理等工作。德育处设主任1人、副主任2名。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的资产财务、饮食供应、设备设施和保障服务等工作。总务处设主任1名。

(五)教科室负责学校的课题研究、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和教师进修等工作。教科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人。

(六)安全保卫处负责学校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保安队和校医室的管理等工作。安全保卫处设主任1人。

(七)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学校的教师专业培训、师徒结对、名师评审和校本课程开发工作。教师发展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八)体艺中心负责学校的体艺特色发展、体艺团队建设和协助体艺中、高考等工作。体育艺术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四节 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学校主要行政事务及各项重大问题。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办公室主任记录,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重大决策或方案交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行政办公会议每周集中召开一次,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由办公室副主任记录整理成会议纪要上报上级部门和领导,并向全体教职工通报。

第三章 依法治理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实施政治领导,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和重大人事安排等进行研究并参与决策,党支部通过领导教代会和群团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十二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为: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班子成员选拔、评优评先、奖励处罚、廉政建设、招生毕业、财务收支、教职工权益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 实施教代会讨论审定学校重大方针政策的民主决策机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审定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教育教学管理中的其他等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关决议;

(二)审定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参与评议和考核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整改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5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抓好团队自身建设,认真完成上级团、队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大力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教育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引导作用。

第四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打造具有“乐于奉献、勤于学习、敏于思考、勇于创新、善于总结”精神的教师团队;建设富有“优质、快捷、高效、服务师生”理念的职工队伍;构建和谐向上、争创一流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要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履行聘约,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工资、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结构工资制。教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津贴、教龄津贴、基层工作补贴等组成,同时结合常规考核、课时津贴、岗位补贴、学术津贴和成果奖励等方面构成。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参照深圳市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对各级各类名师进行生活补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正常途径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教师评价制度,构建全方位的工作评价体系及公开管理运行机制。健全教师工作档案,全面记录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作为评优、晋级及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深圳市中小学师德档案制度》,将教师遵守公共道德、社会诚信、文明规范的情况纳入师德档案内容,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教师职业生涯的重要记录。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及生活条件,增强归属感,培育家园意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可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并决定是否出版论文著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以德育为先导,坚持立德树人,强化“全员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工作做得更细、更实、更有成效。

(一)学校将德育工作摆在首要位置,巩固和完善以学校为主体、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的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

(二)注重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主发展能力的主体性德育,切实提升学生的品德、身心、学习、创新、国际、审美、信息、生活等八大素养。

(三)教育学生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低碳环保,使其成为具有良好行为习惯、强烈社会责任感和国际视野的`现代公民。

第四十条 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完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德育校本培训,开展丰富多彩的育人活动,分级达成育人目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教育部、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管理学生,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生享有下列合法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每年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通过班级民主选举产生与会学生代表,按照规程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通过竞聘产生学生会各部门干部,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和提案报告,对学校相关事项提出的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

第四十五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组织全校师生举行升旗仪式。

第四十六条 班主任及全体教职员工应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改进教育方式。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第四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

第四十八条 充分整合学校、家庭与社区的德育资源,拓展德育途径,提高德育成效。

(一)学校主动与家庭、社区联系沟通,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家庭访问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水平,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二)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形成教育合力,完成德育任务。

第四十九条 加强学生公共安全教育,开设公共安全知识课,定期举行安全应急演练,增强安全行为意识,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第五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制定各项安全应急预案,防止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安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提出明确具体的卫生健康要求,为学生建立健康卡,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批。

第六章 教学与教研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处、教研组、备课组一体化的教学管理机制。教学处负责全校的教学管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与要求,落实教学、教研、课程开发和学生培养任务,保证教学质量。教研组、备课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通过全市统考录取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转学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观澜中学学籍。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八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每个教学班设立班主任、副班主任各一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积极管理班级事务、营造良好的班级环境和班级文化,并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学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教育局报批。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六十条 学校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并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定期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学业水平考查。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领导干部蹲点教研组、年级组制度及听课制度,领导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 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教师用书、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因材施教,通过有效提问、自主探究、师生互动等打造高效课堂,体现民主、平等、和谐、自主、合作、探究、信息化等课程改革理念,积极探索“问题-探究-评价”教学新模式。

第六十五条 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定期实施开展“五节”(读书节、英语节、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建立学校名师工作室、专家工作室引领中青年教师的发展,通过外引内培、青蓝工程,优化师资结构,建设一支师德高尚、学风严谨、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高水平教师队伍。

第六十七条 学校适应教育国际化发展形势和特区涉外发展的需求,设立国际化特色项目,构建教育国际化平台,培养具有国际意识、国际交往能力、国际竞争能力的新型复合人才。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教育科研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教科室负责组织教师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及实施研究过程的跟踪指导和管理,推广研究成果。定期开展全校教师教育科研成果交流研讨活动,以课题引领教师专业成长,以科研提升学校发展内涵。

第六十九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坚持“以校为本”,以课程实施过程中教师所面对的各种具体问题为研究对象,开展校本教研。

第七十条 组织管理教师继续教育。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统计及档案管理,推进教师继续教育有效进行。

第七章 特色教育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学情、教情和社情,确立以体育艺术、信息科技为学校发展的突破口和支撑点,并纳入学校发展规划,促进学校办学品质的提升。

第七十二条 学校特色教育理念为“全面发展、培养特长”,其中体育教育理念为“阳光运动、健康成长”,艺术教育理念为“以艺明德、以艺启智、以艺怡情”,信息科技教育理念为“乐学致用,学用相长”,致力于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奠基。

第七十三条 特色教育发展的基本策略是:通过课堂教学普及特色教育课程,通过团队辅导提高特色教育水平,通过专业培训为学生铺平升学道路。不断丰富特色教育内涵,打造特色教育品牌。

第七十四条 体育教育以学生的健康成长为本,制订和实施体育课程、大课间(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一体化的阳光体育运动方案,定期开展校园体育节等丰富多彩的学生群众性体育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使学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二项体育活动爱好。

第七十五条 艺术教育以学生的兴趣爱好为着眼点,通过开展各种学生艺术活动,建立学生艺术社团和兴趣小组,定期举办艺术节,着力培养学生高雅的审美情趣,培养一两项艺术爱好。同时,扩大美术音乐班规模,强化专业训练强度,为高校输送优秀人才。

第七十六条 信息科技教育以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为根,重点培养学生的动脑、动手和实际操作的能力,使学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项信息科技活动爱好。

第七十七条 学校充分调动和利用校内外资源,大力发展教师、学生社团,大力支持社团师生参加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信息科技和学科竞赛活动。

第七十八条 为打造特色教育品牌,形成特色教育文化,学校将在师资、场地、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特色教育发展提供保障。

第八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后勤财务管理工作,学校财务管理小组要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引导后勤人员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管好用好学校的校舍、设备和经费。

第八十条 建立民主理财、公开理财的财务管理机制,健全财经审查小组,每半年对学校的账目凭证和资产审核一次。加强审批制度,“三公”经费每季度上报。设定财务公开栏,每月向教职工报告日常财务收支情况。

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经费管理纪律,公开财务信息并接受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龙华新区财政核拨。加强部门年度预、决算管理,按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目标的需要,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收支计划和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经学校领导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部门批准并予公示。

第八十二条 加强学校教育收费管理,教育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学校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按规定在校门前设立“教育收费公示栏” 向社会公示。

第八十三条 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管理,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精打细算,财尽其用。

执行《龙华新区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龙华新区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第八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广东省委《关于重申严禁公款“大吃大喝”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

第八十五条 规范和强化学校资产管理,提高办学设备设施使用效益,建立适应学校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严格申、购、验、用、批等手续。定期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八十六条 学校购置办学(办公)设备设施(物品)或校(园)舍建设、维修项目,由主管人依照“年度部门经费预算” 的概况申报项目,经行政办公会议批准,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预算,报有关部门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办理招标手续或报政府采购。

属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备案。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备案。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九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深圳市观澜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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