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 (讨论稿)2012072

2024-06-25

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 (讨论稿)2012072

1.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 (讨论稿)2012072 篇一

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察右前旗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是指村镇银行突然发生的储户非正常大量提取储蓄存款,进而出现支付困难,形成挤兑的情况。

第三条 处置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相关单位按照市政府要求具体负责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三)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做到责任明确,依法处置。

(四)防化结合,重在防范。人行建瓯市支行、建瓯市银监办和村镇银行应加强风险监测,村镇银行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改善经营状况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 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察右前旗政府成立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人行察右前旗支行、银监办、村镇银行、财政局、农业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建瓯市支行,由人行察右前旗支行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市政府办、银监办、村镇银行的相关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按照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组织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置机构,一旦村镇银行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有关单位在组织处置村镇银行支付风险过程中,要积极帮助村镇银行组织存款、清收不良贷款、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和扶持,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使村镇银行提高支付能力,改善经营状况。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村镇银行保持正常的营业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七条 人行察右前旗支行、银监办负责村镇银行支付风险的监测,向市政府提供监管数据及有关信息。对村镇银行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提出预警,并及时报告市政府,指导督促村镇银行认真落实各项处置、化解风险的措施。

第八条 村镇银行要建立和完善互助协调机制,做好救助资金的调度工作。在自救仍不能化解支付风险时,经当地人行认可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申请紧急再贷款支持。

第九条 人行察右前旗支行在参考风险监测数据的基础上,按规定批准村镇银行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再贷款,并在现金供应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条 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破坏金融秩序行为,依法对经济金融犯罪进行司法处置;打击逃废债行为,帮助村镇银行依法清收不良贷款,提高村镇银行的支付能力。

第三章 突发性支付风险监测和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单位,制定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不同风险起因,明确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程序,明确参与化解风险各方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 人行察右前旗支行、银监办、村镇银行应建立村镇银行支付风险预警监测报告制度,对村镇银行的支付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动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普查,及时掌握风险底数,对支付风险做到早发观、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

第十三条 对以下可能引发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信息,村镇银行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

1、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辖内的较严重的自然灾害;

2、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辖内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3、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各类谣言;

4、新闻媒体对村镇银行的片面报道;

5、村镇银行撤并及发生被抢被盗案件,高级管理人员犯罪、潜逃及意外死亡;

6、其他金融机构已发生挤兑或停付、限付;

7、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被取缔;

8、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人行察右前旗支行要督促村镇银行制定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办法,完善突发性支付风险自救方案,化解村镇银行支付风险。

第十五条 当村镇银行备付金比例低于3%,且同业净拆入大于零或存款余额出现异常下降时,人行察右前旗支行、银监办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测对象,督促其建立按日、按旬、按月测算资金头寸制度。在必要时,银监办可根据村镇银行支付风险状况,立即派员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银监办应根据监管要求,对村镇银行进行排查、分类定级,确定村镇银行可能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的相关情况。对村镇银行流动性指标在规定以下的,或各项指标正常,但因外部诱因可能会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要进行重点关注,严密监控,及时发出风险预警、提示告诫,并要求村镇银行限期落实各项防范和化解对策措施,随时向人行察右前旗支行、银监办报送化解支付风险进展情况。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与措施

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

(一)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要求提取存款;

(二)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存款备付金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滑;

(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该机构正常提前支取率的2倍以上;

(四)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10日内存款余额下降3%以上;

(五)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现较大支付缺口;

(六)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七)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应急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发生突发性风险后,在1小时内(不论是否工作日,下同)报人行察右前旗支行、监管办、察右前旗政府,并逐日报送相关情况。人行察右前旗支行、察右前旗监管办接到专报后的2小时内上报人行乌兰察布市支行、乌兰察布市银监分局,报表在次日起逐日报送。

人行察右前旗支行和监管办可根据风险处置情况,要求村镇银行增减专报内容和次数。专报除按要求内容填写外,还要提供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的姓名,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等详细联络方式。对突发性支付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九条 村镇银行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立即启动处置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实施处置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存款支付。

应急处置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人员构成及名单和联络电话;

(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根据支付风险情况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十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村镇银行和有关单位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解措施。

(一)村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到位,履行工作职责。全体员工坚守工作岗位,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村镇银行负责人要亲赴现场指挥,了解掌握全面情况,严格保

密工作,任何人不得向外泄漏有关风险情况。同时,注意发现造谣惑众和其他犯罪人员,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对储户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当地政府组织力量,协助维持秩序。

(二)村镇银行要立即启动自救方案,人行察右前旗支行、银监办要组成由有关领导带队的工作小组到现场,履行有关监管责任。在风险已蔓延到其他地区,形成区域性风险时,要请求人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市银监分局派人到现场参与处置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处置风险过程中,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村镇银行高管人员,由人行察右前旗支行、银监办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调整高管人员或限制其权利,暂停其工作,同时指定临时负责人,或组成临时领导小组,负责有关风险处置工作。人行察右前旗支行、银监办责令村镇银行作出以上决定的,要在决定后2日内报人行乌兰察布市中支、乌兰察布市银监分局、察右前旗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十二条 村镇银行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应停止发放小额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加大现金库存。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贷款,不论是否到期,一律予以清收;对未到期的债权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的及时收回债权本息。并做好与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妥善协商,如实向债权人披露解决支付风险的决心与措施,力求达成延期或分期支付的协议,允许债权人将部分或全部债权转为股权。同时,积极落实各项救助措施:

(一)做好村镇银行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要求其正常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存款;

(二)动员村镇银行员工向亲属、邻居等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公民做好解释工作,稳定他们在村镇银行的存款。

(三)配合人行、银监和公安司法部门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确保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到位;

(四)适时组织开展送贷上门等支农便民服务,展示村镇银行资金实力,加强对村镇银行的正面宣传,及时消除公众疑惑。

第二十三条 在村镇银行自救难以化解支付风险的情况下,按以下顺序开展资金救助:

(一)向人行察右前旗支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人行按规定批准其动用存款准备金;

(二)申请中央银行再贷款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级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村镇银行进行帮助和扶持。

(一)积极帮助村镇银行组织存款,协调政府部门存入资金,规定辖属单位在村镇银行的存款除正常的支取外一律不得提取,并协调村镇银行做好稳定其他存款大户的工作;

(二)会同村镇银行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

(三)给予村镇银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如加大对行政干预贷款的清收力度;

(四)组织协调公安司法部门,严厉查处可能出现的破坏性宣传行为,妥善处置可能引起的各类突发性事件,维护所在地社会秩序;

(五)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协助村镇银行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提高资产变现能力;

(六)控制舆论导向,做好宣传解释,防止新闻媒体对村镇银行进行不利报道,督促新闻媒体加强对村镇银行的正面宣传,重塑社会公众信心。

第二十五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后,人行按规定对村镇银行的现金供应做到随到随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对政府协调到村镇银行存款的单位开立帐户,实行应急处理政策,待支付风险平息后再进行规范;对村镇银行提出的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和紧急再贷款申请,应抓紧审核上报。

第二十六条 人行察右前旗支行和监管办在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掌握风险情况,主动协调市政府及相关单位落实救助责任;要切实加强监管,监督村镇银行认真落实各项补救措施,积极进行自救;监督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对客户进行误导宣传,维护当地金融秩序稳定;认真做好支付风险的监测,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风险情况,并提出化解风险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支付日(周)报制度。村镇银行对支付风险的发展情况、采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等,要以日(周)报形式向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制度的更改或停报,由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支付风险的变化和化解风险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决定。

第五章 化解风险成果的巩固

第二十八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平息后,村镇银行应加强经营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大力组织存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巩固和扩大化解风险的成果。应积

极组织资金,认真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支农贷款的发放工作,把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与改善村镇银行的形象有机结合起来,巩固和提高村镇银行的社会地位和信誉。

第二十九条 人行察右前旗支行和监管办要加强对村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考核,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尽快使村镇银行恢复正常经营。对在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化解风险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督促其投资方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继续给予村镇银行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帮助村镇银行减少支出,降低资金成本,增加收入,提高盈利能力,并进一步组织好对村镇银行的正面宣传工作。

第三十一条 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突发性支付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村镇银行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没有及时发现引起突发性风险苗头,没有按要求制定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部门和人员;

2、不服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调度,或对突发性支付风险防范处置不当、工作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

3、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后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4、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性支付风险情况,报告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导致错误信息传递、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人员;

5、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导致泄密、失密,并造成支付风险加剧的部门和人员;

6、没有制定突发性支付风险互救方案并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自救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部门和人员;

7、在风险处置中进行误导性宣传的金融机构,以及散布虚假消息、恶意夸大风险、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造成风险蔓延的金融系统员工;

8、采取恶意谣传、鼓动挤提等恶性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或在支付风险期间散布虚假消息、扰乱社会秩序而导致支付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单位和个人;

9、因管理层软弱无力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管理人员;

10、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11、应急处置小组认定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有关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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