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

2024-07-09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通用8篇)

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 篇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

意见

发改高技〔2009〕3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的带动促进作用,加快培育形成一批创新能力突出、产业链完善、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技术产业基地,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内涵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是指在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等高技术产业领域,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对高技术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支撑、示范和带动功能的特色高技术产业集聚区。

(二)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包括专业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和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专业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是指基地内多数企业的生产和服务集中于高技术产业的某一特定领域,具有专业化的特征;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是指基地同时在高技术产业的多个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优势并已形成了产业集聚。

二、充分认识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升高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壮大产业规模的迫切需要。随着世界经济进入调整期,各国竞相加快发展生物、新能源、新材料、信息、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国之间围绕技术、资金、人才等的争夺更加激烈。同时,我国国内经济发展正处于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面对新形势,我国必须加快发展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局部优化环境,努力向上下游延伸,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地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提升我国高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

(二)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是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国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但存在区域间发展不协调、产业结构层次较低等问题。加快发展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能够进一步发挥东部地区人才、技术优势,整合区域科技资源,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着力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促

进东部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技术、人才相对集中的特点,培育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促进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

(三)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是面向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引擎,是世界经济从根本上走出金融危机影响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应对未来竞争、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生物、新能源、新材料、信息、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一批集聚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特别是在创新条件、投融资等发展环境方面还不完善。迫切需要加大力度,进一步促进知识、技术、人才等在区域内集中,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积极培育一批新兴高技术企业,努力抢占未来竞争的制高点,使我国经济发展上水平、有后劲、可持续。

三、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特色高技术产业为目标,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为重点,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通过宏观引导,实施政策倾斜,创新体制机制,将发展高技术产业基地与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促进高技术企业、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高技术产业基地集中,努力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配套完备、各具特色的高技术产业集群。

(二)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主要原则是突出特色、科学规划,促进集聚、创新发展,优化环境、加强引导。

突出特色、科学规划。围绕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的技术优势、产业基础、人力资源等条件,明确高技术产业基地布局,建设具有鲜明特色的高技术产业基地。

促进集聚、创新发展。以特色优势资源、现有龙头企业等为依托,坚持以点带线、以线带面,加强产业链条的培育和建设,促进产业集聚。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主线,推进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业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

优化环境、加强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扶持引导,着力营造有利于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有利于产业链构建、有利于产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政策法制环境,促进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形成和发展。

(三)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目标,是力争经过10年左右的发展,在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等高技术产业领域,形成百个左右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产业链完善、产值规模超过千亿元的专业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在此基础上形成若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使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产值占全国高技术产业总产值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形成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成为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四、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度增加基地研究开发投入,使研究开发投入占基地生产总值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全部产品产值的比例、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例等显著高于其他区域。整合和优化配置资源,建设开放式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加强特色产业链条建设,提高产业配套能力。促进高技术企业、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基地集中,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创新创业成本。结合区域比较优势和资源优势,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配套能力,积极促进优势特色高技术产业发展,壮大高技术产业基地规模。

(三)提升产业层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基地吸引高端创新领军人才,大力发展高端产业。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跨国经营龙头企业,积极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高技术制造业向中西部地区基地转移。

(四)促进国际合作,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持基地在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中大力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抓住全球服务外包发展机遇,加快基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生物医药外包服务发展。

(五)建立符合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大力推动中介机构发展和行业协会建设,积极发展技术专利代理和鉴定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信息与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专业性服务机构。

(六)增强对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基地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集聚作用,加强重大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积极推广基地成功经验,加强基地辐射区建设,带动全国高技术产业迈上新台阶。

五、加大力度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

(一)加大政府引导力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地方财力和实际情况,研究设立专项资金对基地建设给予支持,协调办理基地及基地内建设项目的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条件、产业化等项目建设择优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二)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投资试点将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企业,特别是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式,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设立行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并带动民间资金支持高技术企业发展。

(三)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优先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内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支持金融机构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实施金融创新试点,建立和健全中小高技术企业投融资担保体系,发挥金融机构对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的支持作用。

(四)鼓励产学研结合。充分利用产学研联盟等各种有效机制,推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立分支机构。

(五)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依托基地服务商、骨干企业或产业联盟等形式,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试验平台、技术转移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基地建设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基础能力。

(六)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高素质技术和管理人才培养。鼓励本地区、国内乃至世界的优秀人才进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投资兴办企业。完善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创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创业环境和生活环境。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有关国家政府及大型跨国公司间的合作计划。鼓励跨国公司在高技术产业基地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培训中心。鼓励外资企业技术创新,增强配套能力,延伸产业链。鼓励基地企业到境外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和设立研发中心。

(八)支持省级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省级专业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对满足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条件的,经评估认定可以升级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六、加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

(一)完善管理体制。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认定、考核和宏观指导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基地发展规划,负责对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基地所在城市应因地制宜地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由申报城市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规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功能定位、产业总规模、集聚程度、增长速度、创新能力、国际化程度、发展环境、发展目标、发展潜力、地方政府扶持措施等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认定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三)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考核。省市发改委要定期(每一)将基地发展状况(包括生产总产值、增加值、进出口、研究与开发投入、申请和授权的专利数量等指标)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将和国家对基地的扶持力度挂钩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2.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 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促进甘肃省现代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坚持发展现代特色渔业理念,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 以农民增收为核心, 以提高水产品质量和渔业综合效益为目标, 着力调整渔业结构和布局, 着力提高渔业设施装备水平和组织化水平, 着力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形成绿色环保、健康安全、农民增收、平安和谐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㈡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渔业产业布局和结构更加优化;水产原良种体系、科研推广体系、市场营销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渔政管理体系趋于完善;渔业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显著提高;河流、湖泊、水库等大中型水域渔业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渔业经济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到5万吨;渔业经济总产值达到20亿元。

二、重点任务

㈠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摸清本地养殖水域、滩涂资源现状, 分析资源承载能力, 制定本地水域、滩涂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综合利用的总体规划。省农牧厅要尽快编制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逐步稳定以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㈡积极推进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建设重点在刘家峡、翰坪嘴、九甸峡库区建设2 000亩以上的大型现代网箱养殖示范园区;在金塔、敦煌、永靖、卓尼等地建设鲑鳟鱼、鲟鱼繁育生产加工基地;在永靖、白银区、甘州区、肃州区等地建设高效池塘养殖示范园区;在敦煌、永靖、临洮、麦积等地建设高标准休闲渔业示范园区。到2020年全省现代渔业示范园区水产品产量达到2万吨, 产值达到10亿元。

㈢切实加强现代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强池塘标准化改造, 确保每年完成2 000亩以上的老旧池塘改造任务, 到2020年高效养殖池塘面积达到2万亩。二是抓好水产良种体系建设, 以创建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为抓手, 到2020年争取建成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3个, 改扩建省级原良种场20个。三是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 到2020年建成5个市级渔业综合监测中心和10个县级中心。四是加强渔政基础设施建设, 为渔业执法单位配备渔政执法交通工具创造条件, 提升渔政执法能力。

㈣全面提升渔业科技支撑能力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渔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公共服务机构性质, 重视各类推广组织的培育发展, 合理配备编制和人员, 安排推广经费, 形成多层次、覆盖广和服务强的水产技术推广体系。鼓励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开展渔业产业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着力推进特色品种培育、土著鱼类驯养繁殖、疫病防控、质量安全、资源养护、水产加工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 创建示范基地, 加强渔业科技创新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渔业标准体系, 推进渔业标准化生产。

㈤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者主体责任, 建立质量安全内控、产地准出和产品追溯制度, 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坚决防止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 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 到2020年全省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达到100个, 无公害水产品认证数量达到100个。

㈥加快推进渔业产业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休闲渔业加快发展, 沿路、沿江、沿河、沿湖建设一批休闲渔业区、渔业带, 到2020年创建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30个。支持水产企业发展大宗鲜活水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推动水产品养殖、加工、物流业相互融合和一体化发展, 鼓励龙头企业、养殖大户领办、养殖户联办渔业专业合作社, 发展鲟鱼、鲑鳟鱼、大鲵等特色产品, 到2020年创建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渔业龙头企业10个。

㈦着力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实施自然水域禁渔制度, 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推进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依法进行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强化涉渔工程项目的渔业生态补偿, 抓好渔业水域环境监督管理, 加快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步伐, 促进渔业资源环境逐步好转。

㈧进一步强化渔政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渔政机构、渔政队伍和渔政装备建设。认真开展渔政执法, 以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水生动物资源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渔船安全生产为重点, 及时查处违法案件。要加强渔政队伍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 梳理执法依据, 明确执法权限, 开展执法督察, 推进文明执法。

三、保障措施

鼓励宜渔资源开发。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采取承包、股份制、租赁、转让、拍卖等多种方式, 依法确认养殖使用权, 鼓励对现有水域资源和宜渔的荒水、荒滩、荒地和废弃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开发资源收取的资金, 要专项用于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养殖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对养殖使用权进行流转。将渔业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范围。

依法做好用地保障和服务工作。位于城郊的水产养殖基地, 严格限制征用;确需征用的, 征用单位要足额补偿, 并搬迁建好新基地。新建、扩建水产原良种场用地, 按农业用地安排, 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计划统筹解决。大中型水库建设要根据条件配备水产苗种场, 所需资金列入工程建设总投资。国土部门要依法做好新建水产品加工企业和批发市场的用地审批及供地服务, 有关费用按国家下限标准执行。

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水产养殖项目取得的收入,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水生动、植物初加工, 以及为农户提供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提供水产良种技术、健康养殖技术等服务的企业, 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3.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 篇三

基本方针、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基本方针。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在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不断增加体育市场供给,努力向人民群众提供健康丰富的体育产品;坚持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进一步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体育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一批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体育产品品牌;建立以体育服务业为重点,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体育产业体系和规范有序、繁荣发展的体育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形成与国际接轨、管理规范、充满生机活力的体育社会组织体系;居民人均体育消费显著增加,体育服务贸易较快发展,体育产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比例明显提高,体育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明显提高;形成体育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互结合、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重点任务。

大力发展体育健身市场。在不断加大投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体育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培育体育健身市场,培养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引导大众体育消费。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加强群众体育俱乐部建设;积极稳妥开展新兴的户外运动、极限运动等项目的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发和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健身项目,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市场开发、推广。

努力开发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市场。积极引导规范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市场化运作。借鉴吸收国内外体育赛事组织运作的有益经验,探索完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赛事的市场开发和运作模式;支持地方根据当地自然人文资源特色举办体育竞赛活动,鼓励企业举办商业性体育比赛,积极引进国际知名的体育赛事,努力打造有影响、有特色的赛事品牌。

积极培育体育中介市场。鼓励发展体育中介组织,大力开展体育技术、信息咨询、体育保险等中介服务。建立体育经纪人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培养高素质的体育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体育经纪人在赛事推广和人才流动等方面的作用。

做大做强体育用品业。进一步提升我国在世界体育用品业中的地位。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制定完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涉及强制性标准体育用品质量监管,加强体育用品产品的认证工作,有效推动体育用品的品牌建设,增强我国体育用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打造国际一流的体育用品博览会。

大力促进体育服务贸易。以体育劳务、赛事组织、场馆建设、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为重点,逐步扩大体育服务规模。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提升我国体育服务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鼓励各类运动项目,特别是我国的优势项目和民族特色项目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培育和形成一批实力雄厚、专业性强的体育服务贸易企业,树立我国体育服务贸易品牌。

协调推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互动发展。发挥体育产业的综合效应和拉动作用,推动体育产业与文化、旅游、电子信息等相关产业的复合经营,促进体育旅游、体育出版、体育媒介、体育广告、体育会展、体育影视等相关业态的发展。

主要政策和措施

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拓宽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政府可以通过安排补助资金等方式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发行债券、股票,以及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积极鼓励民间和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兴建体育设施。鼓励金融机构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

研究探索体育彩票市场发展规律,不断丰富体育彩票新品种。完善体育彩票市场管理制度,健全发行销售监督机制。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体育类基金会,鼓励境内外组织与个人向基金会提供捐赠和资助。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扣除。鼓励社会捐赠体育事业,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向公益性体育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立足国情、面向社会、服务群众,合理规划和布局公共体育设施,切实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设施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在提供社会体育服务、满足群众体育需求方面的作用。认真做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防止闲置浪费或挪作他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免费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探索运营管理的新模式。

多渠道投资兴建体育设施,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和体育服务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大幅度增加群众性体育场所的数量,改善体育设施和服务的供给结构、质量和效率,满足群众性体育运动和健身需求。

政府对用于群众健身的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并根据其向群众开放的程度,在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支持和规范职业体育发展。

职业体育是体育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积极探索中国特色职业体育发展道路,对于拓宽体育发展渠道、扩大体育社会参与、发展大众体育具有积极意义。要从国情和项目特点出发,借鉴国际经验,鼓励引导、规范发展足球等职业体育赛事。完善职业体育的政策、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职业体育俱乐部准入和运行监管,扶持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健全职业联赛赛制,促进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职业体育水平。

加强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保护。

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完善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群众性体育组织的市场开发模式,理顺和明确各相关主体在市场开发活动中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

强化知识产权对各类体育企业的导向作用,提升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加大自主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强体育产品品牌建设,推动体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增加体育产品商标内涵,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体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加快体育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管理职能和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依法确定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准入和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和服务规程,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产品质量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符合要求,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体育服务水平。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体育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经营单位和活动组织者应当根据情况,提供相关的安全保险。

加快体育产业管理人才培养。

鼓励多方投入,开展各类体育教育培训,多渠道培养既懂经济又懂体育的复合型体育产业管理人才。有关高等院校要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专业和课程设置,培养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

加强领导,深化改革

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把体育产业发展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区域布局,根据不同地区的比较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促进形成体育产业发展的聚集区、示范区和城市发展功能区。协调不同地区的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建立体育产业信息发布制度,为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和防止对体育市场资源的限制和垄断。

鼓励支持群众性体育组织发展。

改革和创新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模式,在加强业务指导和依法监管的同时,完善体育社团法人治理机制,充实体育社会团体业务职能,发挥体育社会团体服务功能。提高体育社团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律规范的能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抓紧制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各项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在2010年全国体育产业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充分认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进一步认清当前我国政治、经济、体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立足于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总体目标,明确体育产业新的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指导意见》的颁布为新的契机,紧抓落实,加快发展,开辟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新局面。

专家解读

鲍明晓(《指导意见》的核心起草人之一、国家体育总局科研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指导意见》的颁布,是国家层面第一次承认体育的产业地位,体育的事业属性被明确认可。这让投资者看到了行业的行政预期,在方向上给行业启动带来了利好消息。而且《指导意见》中的目标将持续到本世纪中叶,这是一个长期战略性规划,是促进体育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保障。

实际上,体育产业发展的关键还在于消费水平的提高,在产业发展初期投资很重要,但实际上供给还是由消费决定的。体育产业不仅是朝阳产业,而且《指导意见》中有关内容也将涉及体育产业发展的投资、政策优惠和消费的关系,有切实的惠民之意。

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属于体育事业,但在《指导意见》中也被提及,是因为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并不矛盾,双方是互动的。

体育产业是“大文化产业”的一部分,发展体育产业要与传媒、文化创意、一般服务业等结合起来,实行多元化经营,这样收益才会增加。因地制宜、结合区域发展情况、资源禀赋发展有特色的体育产业,比如西部的人文、自然资源,可以将体育与旅游、文化等产业相结合。

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 篇四

关于继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2005年6月16日颁布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为加快林业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林业建设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当前,我国生态建设已从“治理小于破坏阶段”进入到“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针对“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抓住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契机,与时俱进地继续深入落实《决定》,健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长效机制,对于更好地推动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与时俱进地深化对贯彻落实《决定》重要性的认识

1.继续深入落实《决定》,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新形势下党中央为确保我们党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工程。加快林业发展,加强生态建设,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深入落实《决定》,是林业部门保持党的先进性、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央先进性建设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当代务林人重要的历史责任。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深入落实《决定》的重要性,自觉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决定》上来,统一到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上来,坚定不移地把《决定》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使林业部门的先进性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2.继续深入落实《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其根本要求之一就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当前,林业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生态问题仍然是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水灾、旱灾、沙灾仍然是构建和谐社会中很不和谐的因素。我们必须把深入贯彻《决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工作全局,坚持以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来思考和推进林业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和部署,加快推进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加快构筑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加快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使林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3.继续深入落实《决定》,是巩固和扩大“相持阶段”林业建设成果的有效途径。《决定》出台以来,全国上下迅速掀起了学习贯彻的高潮,国家继续增加了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各地 制发了加快林业发展的文件,出台了许多有力的支持措施,林业建设进入了历史上的最好发展时期之一,我国生态建设已经进入到“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相持阶段”成果来之不易,同时又具有脆弱性、不确定性、不平衡性、反复性、艰巨性五个显著特点,工作稍有放松,就会出现反复。我们必须继续深入落实《决定》,让《决定》的每一条政策措施都发挥应有的效应,确保精神不疲软,政策不减弱,投资不减少,继续巩固和扩大“相持阶段”的林业建设成果,早日实现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向“治理大于破坏阶段”的过渡。

4.继续深入落实《决定》,与时俱进地对《决定》进行再学习、再认识、再宣传。《决定》博大精深、内涵丰富,既是一个完整的林业建设理论体系,又是一本非常好的林业建设实践教材,其内容涉及林业改革与发展的方方面面,涉及林业的根本和长远,是中央指导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林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定》的贯彻落实不是一蹴而就的,会碰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随着贯彻的深入和形势的发展,还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在学习、认识和宣传《决定》上做到与时俱进,才能真正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才能真正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办法,才能不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林业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争取更多的支持。

5.深化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一是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按照《决定》要求,抓紧落实财政投入、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的各项政策,保障林业长期稳定发展。二是继续做好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等工作。国家重点公益林已经区划到位,地方也要根据自身的生态条件和财政状况,划定公益林,建立稳定的投入和补偿渠道。切实落实好补偿对象的确定工作,确保补偿资金直接、足额发放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手中。严格依法使用和管理补偿基金。开展重点公益林定期定点监测,建立健全公益林资源状况和补偿的档案。三是尽快启动探索森林生态效益的市场化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公益林的社会补偿机制。四是改革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办法,针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的不同特点,分别建立不同的资源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商品林业的发展,要探索促进商品林发展的投融资机制,便利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抵押,扩大林业保险险种和范围,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6.大力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要重点抓好福建三明和黑龙江伊春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三明市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适时在南方集体林区进行推广。进一步修改完善伊春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待国务院批准后,启动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放和发展林区生产力的国有林区新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通过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为最终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7.深化重点国有林区和森工企业改革。按照《决定》要求,要在重点国有林区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执法严明、监管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促进国有森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林区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和各项事业协调健康发展。积极推进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索行之有效的森林培育、利用和经营模式。抓紧制定《国有林区和森工企业改革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局将会同有关省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8.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提请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这项改革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方面,必须由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推进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生态建设的需要,认真做好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的界定工作。重新核定生态公益型林场的事业人员编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制定优惠政策,妥善解决林场未聘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确保林场改革的顺利实施。

9.加快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通过试点,以点带面,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引向深入。按照“坚持两个相对分开”、“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创新林业行政执法机制为出发点,以整合队伍和理顺职能为核心,以完善制度为保障,以执法由多头分散向集中综合拓展为目标,逐步建立起权威、高效、规范、廉洁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提高林业依法行政水平。

10.深化林业投入机制改革。一是增加森林经营投入。随着森林资源的增加,森林经营的任务越来越重。要逐步将森林抚育、封山育林、珍稀树种培育、能源林建设等纳入投资计划,争取专项支持。抓好重点公益林中幼林抚育试点项目和珍稀树种培育项目试点,开展能源林建设项目试点。二是改革营造林投入机制。认真做好国家直接收购个人投资营造的重点公益林试点工作,积极推进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的改革,探索建立一整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我国国情林情的国家直接收购非公有制公益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11.推进乡镇林业工作站改革与发展。健全林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的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国务院即将出台的有关文件中,明确林业站的公益性职能、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抓紧制定有关贯彻落实的方案,加快推进林业站的改革与发展。

三、大力加强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和社会造林

12.深入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建立长效发展机制,深入推进工程区资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把工程建设从对天然林资源的单一保护调整转变到对森林资源的严格保护与科学经营并重、实现可持续发展上来,对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要根据森林资源的承受能力,进一步调减木材产量,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把主要依靠工程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调整转变到加快后续产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上来,妥善解决好森工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保险等问题,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把主要依靠国家投资驱动调整转变到主要依靠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良性循环发展上来,加快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认真总结工程示范点建设经验,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扩大辐射范围。不断强化工程管理,切实搞好年度核查和责任“四到省”考核工作。

13.认真抓好退耕还林工程。按照“巩固成果,确保质量,完善政策,稳步推进”的要求,扎实搞好工程建设。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巩固成果上来,及时兑现政策,落实配套措施,确保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研究制定工程后续政策,建立长效机制。牢牢抓住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拓宽基本增收门路、提高基本素质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确保“五个结合”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到户。进一步加强对规划设计、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确权发证、效益监测、建立档案、综合监测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14.加快推进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进一步突出重点,增强工程治理的针对性,提高工程质量。三北防护林工程,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以防沙治沙为重点的区域性防护林体系建设,着力抓好沙化严重区域的治理。长江流域防护林工程,要继续巩固建设成果,积极推进低效林改造,加快生态系统功能恢复,提高森林质量,同时突出“两湖两库”(洞庭湖、鄱阳湖地区和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沿线)的治理,重点构筑三峡库区周边和南水北调源头及沿线生态屏障。珠江流域防护林工程,要以发挥植被自然恢复能力为主,加大封育力度。加大石漠化综合治理力度,不断探索石漠化治理的有效途径,尽快构筑功能齐全、防护有效的岩溶地区生态屏障。沿海防护林工程,以增强抵御海啸和风暴潮等自然灾害能力为核心,以基干林带建设、红树林发展、滨海湿地保护、城乡绿化为重点,扩大建设规模,拓展内涵,提高质量,完善功能,全面推进沿海防护林体系健康快速发展,努力构筑结构稳定、功能完整的我国海疆绿色屏障。太行山绿化工程,要坚持封山禁牧,重点推进生态经济型防护林体系建设,尽快实现“黄龙”变“绿龙”的目标。平原绿化工程,以农田防护林网和村镇绿化为重点,以完善政策、加快平原地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为突破口,以抓好高标准示范区建设、辐射带动平原地区绿化美化水平提高为手段,全面提高平原绿化的总体水平。

15.切实搞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工程检查验收、资金管理等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严格执行禁牧、禁樵、禁采的“三禁”制度。在已有荒山荒地造林政策机制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工程建设的新政策、新机制、新举措。同时,要大力加强全国防沙治沙工作。按照《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的总体要求,各地要抓紧编制省级规划,确保将防沙治沙任务和目标落到实处。抓好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确保开好头、起好步、早见效。抓紧划定一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制定《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开试点工作。加大《防沙治沙法》执法力度,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16.高度重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重点保护好珍稀濒危野生物种。在适宜地区探索打破区域行政界限,以山系、流域科学整合现有自然保护区,提高保护效益。开展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对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考核与评估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依法管理自然保护区资源,严格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湿地的管理,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转让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景观的管理权和经营权。争取逐步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好相关问题。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拯救繁育和培育,积极建立人工种群,推进野化放归和物种重引入工作。针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下降趋势明显的现状,加强预防性保护,防止新的濒危物种出现。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推动以利用野外资源为主向培育利用人工资源为主的战略转变。健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强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有效应对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加强野生动植物、湿地及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湿地保护,落实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在《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3—2030》的基础上,争取国务院早日批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使湿地保护工程得以尽快启动实施。

17.加快推进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尽快出台《关于加快速生丰产用 4 材林基地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落实相应政策,理顺工作机制,抓好骨干项目,确定一批重点造纸和人造板龙头企业,鼓励扶持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项目,推进工程健康发展。加快编制和完善省级工程规划,做到与全国工程建设规划相衔接。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制定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加强项目管理,优选一批重点项目,丰富项目储备。积极做好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典型带动作用。要积极引导,强化社会服务,加快推进工程建设。

18.积极开展义务植树和各种形式的社会造林。提请国务院出台《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各地也要抓紧出台义务植树管理条例或办法,努力提高适龄公民的尽责率。加快城市林业发展,提升城市绿化的生态功能和整体水平。加快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加强绿色通道建设。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吸引各种社会主体投入林业建设,进一步形成全民搞绿化、全社会办林业的良好局面。充分发挥各部门、人民团体和社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

四、大力发展和壮大林业产业

19.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在出台《全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基础上,抓紧出台《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全国人造板工业发展规划》、《全国林产化学工业发展规划》、《关于扶持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等文件,调整和优化林业产业布局。抓紧出台《推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开展的若干指导意见》,规范评估行为。修订《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积极协调有关金融部门,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完善林业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各种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

20.加快林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充分挖掘和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全国打造一批地域特色鲜明、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明显的林产业精品。重点发展经济林果、森林旅游、竹藤花卉、森林食品、珍贵树种和药材培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沙产业等新兴林产业,实现生态与产业“双赢”。加强工业原料林、用材林及薪炭林等基地建设,提高林产加工的水平和效益。结合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积极发展工程后续产业,巩固建设成果,认真解决好工程区农民的生计问题。扶持、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建设一批高起点、高质量、高产出的产业示范基地,发展一批覆盖面广、功能完善、规范高效的产业中介服务组织,实现一、二、三产业良性互动,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经济效益,为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城乡就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新贡献。

五、认真落实“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

21.进一步强化“严管林”。要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争取提请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着手编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林地保护等级,实施林地用途管制。逐步建立使用林地预审制度,把征占用林地审批的关口前移,实现由重审批结果向全过程监管服务转变。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检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不断改进和完善采伐限额的管理方式,积极研究和制定出台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发展要求的采伐管理政策。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推进改灶节柴、改燃代柴的进度,减少烧柴等对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整合现有监测资源,建立完善的森 5 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指导和管理,促进二类调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尽快出台《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大力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严格基因资源保存和对外提供的管理制度,防止基因资源的丧失和流失。要加强森林防火和森林公安工作。不断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尽快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防扑火应急预案、专职指挥员培训任职考核、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报告等制度。切实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实现扑救队伍专业化、扑火设备机械化。继续加快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和预警监测信息中心的正规化建设,切实提高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水平,有效提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综合防控能力。认真贯彻《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严格执行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加快理顺森林公安和检法的编制和经费渠道,积极推进队伍正规化和装备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编制《国家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目录》,加强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要加强林业外来有害生物防治。及时将危害严重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纳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新入侵和潜在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风险评估。抓好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和《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22.切实做到“慎用钱”。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起林业资金安全运行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创新资金管理机制,依法层层建立和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违纪违规问责追究制、项目申报审批、物资采购和大额资金支出集体审批制、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制等制度,从源头上加强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强法纪教育,加强对相关领导和财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使其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管,进一步强化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在全行业开展“十查十看”活动,严格财务监管,狠抓资金监管措施的落实。坚持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组织集中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加大查办违法违纪问题和资金稽查的工作力度。对有令不行,继续私设和保留“小金库”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抓紧开展“中央政府投资林业项目预算绩效评价课题研究”工作和项目试点,尽快制定《中央政府投资林业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实施办法》,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资金安全的组织保障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措施的落实。

23.认真落实“质为先”。认真组织制定和实施《2005—2007年林木种苗发展行动计划》,大力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稳步提高造林良种使用率。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建设和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和政策引导,严厉打击劣种坑农、劣种伤农行为。大力加强森林经营,促进森林健康。在工程造林中加大事前招标、过程监理、事后报账等制度的推行力度。积极实行专业队造林,建立项目法人制度和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逐步建立营造林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资格)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实行质量管理激励与奖惩机制。加强对营造林技术标准的归口管理,成立营造林技术标准委员会,制定《营造林技术标准制(修)订规划》。加强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建立营造林质量鉴定评估机构,加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高度重视造林质量群众举报工作,严肃查处造林质量责任事故。

六、坚定不移地走科教兴林、依法治林、人才强林之路

24.强化科教兴林。抓紧修改完善并尽快出台《林业科学和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 6 2020年)》、《全国林业教育培训工作“十一五”规划》和《林业科学技术“十一五”发展计划》,把“363人才强林与科教兴林计划”落到实处。抓好六项林业科技工程和《2005—2007年林业科教振兴行动方案》的组织实施。开展一批重大的、关键性的科技项目,使长期制约林业快速发展的“技术瓶颈”尽快取得突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力量布局,尽快建立起国家林业科技创新体系,打造林业科技自主创新平台。进一步加大林业科技推广力度。尽快遴选一批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到林业生产一线中,提高林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林业质量监督与检验检测体系。加强林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制定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加强行业教育培训指导和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建立健全林业培训基地评估等管理制度,建立正常稳定的行业教育培训经费投入渠道。

25.严格依法治林。加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实施纲要》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力度,将其真正落到实处。抓紧修改和制定《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法》和《湿地保护条例》、《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等林业建设急需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防沙治沙法》等的配套法规。着手研究制定《营造林质量管理条例》和《营造林工程监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设计和施工等的管理办法。抓紧制定《林业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议办法》,健全林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进一步明确普法职责和任务,规范普法形式,提高普法质量。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抓紧出台《行政许可听证规则》、《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等,规范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6.推进人才强林。贯彻落实全国林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强林之路。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人才三个环节,切实加强林业行政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三支队伍建设,从调整结构、提高能力、激发活力三个方面入手,突出造就拔尖人才、吸引急需人才、培养实用人才三个重点,全面提高林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组织制定《林业人才“十一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广泛吸引社会人才,积极引进海外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大人才资金投入。加强高级人才库和人才信息网络建设。开展林业人才发展战略和相关专题研究,积极研究建立林业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新型林业人才管理体制。

27.加强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对外合作的格局。要认真抓好“引进来”工作。进一步加大引进资金、技术、智力和先进理念的力度。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探求科研、教学、生产等领域的优势,寻求实用技术、成熟产品和成功人才,通过技术交流、产品展示和洽谈等方式,促进技术、设备、产品出口。积极推广国际合作项目成果。认真做好林业国际履约等工作。抓住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认证、林业碳汇等国际林业热点问题,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双边讨论和谈判,正面宣传引导,树立良好形象,加快与国际接轨。

七、为《决定》的深入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28.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决定》重要性的认识,继续把深入落实《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把各项落实工作做实做细。要及时组织开展一次对《决定》精神的再学习、再认识、再宣传,掀起继续深入落实《决定》的新高潮。要建立和完善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明 7 确责任,分解任务。要进一步研究制定详细的落实方案和工作时间表,把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到具体人员。要积极协调,克服困难,抓紧制定一批林业建设急需的配套文件。要及时研究和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29.编制好林业“十一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要以《决定》精神为指导,将《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规划中去。要按照“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找准“十一五”林业发展的新亮点和新增长点,在继续保持“十五”主要政策措施力度的基础上,认真按照“东扩、西治、南用、北休”的总体要求,把林业“十一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好。

30.重视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提供多方保障,确保宣传效果。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组织宣传战役,大力宣传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新经验。要把全体务林人思想统一到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上来,把打好生态建设“相持阶段”攻坚战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31.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制,完善督查手段,突出督查重点,确保督查质量。要把贯彻落实《决定》的情况,作为单位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及时将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新情况、新问题向国家林业局报告。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督查情况将及时以《督查专报》等方式进行公布。

国家林业局

5.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 篇五

1996年6月25日发布

党的十四大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针,在深化国有小企业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适应本世纪末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市场、为民服务、提供就业机会、保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进一步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重要措施,对于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于国有小企业,各地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加快改革和改组的步伐。特别是县属企业,可以更加放开一些,小企业改革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使企业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国有小企业改革,要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改革工作要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是非得失的标准。

三、国有小企业的改革,要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方针,把深化企业改革同企业改组、技术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四、国有小企业的改革要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同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从盘活存量资产入手,推动国有资产的重组。小企业改制要做好国有资产的界定和评估,认真加强管理,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严格防止债务责任落空。要妥善做好原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保持社会的稳定。

五、国有小企业改革形式的选择,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不拘一格,大胆实践。

六、要积极推动企业联合,按照生产社会化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规模经济,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要鼓励小企业以多种方式参加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和壮大经济实力。也要支持地方小企业的联合,通过组成新的企业集团,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改善和促进生产的发展。

七、加快实施企业兼并,通过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达到壮大优势企业,盘活困难企业存量资产的目的。鼓励优势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地对国有小企业进行兼并。兼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划拨、控股、折股等多种方式进行。

对于长期亏损的被兼并企业,所欠债务的本息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办法,经银行核查批准后实施,以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八、积极稳妥地推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全员入股,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购买本企业股份时,可以多于其他职工股东,但要注意控制股份多寡的比例,防止职工之间拥有的股份数量过分悬殊。

九、国有小企业可以实行租赁。租赁的资产可以是企业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是部分资产。承租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承租者的选定,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性,但本企业的职工可以优先。要防止压价租赁。承租者必须缴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

十、国有小企业可以实行承包经营。要通过招标的办法产生承包者。承包者要有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合理的承包考核指标

十一、国有小企业可以出售。国有企业产权的出售或转让,需由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决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产权的出售由转让双方协议进行。出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市场竞价。市场竞价时,应当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参考价格。国有产权出售的对象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可以优先购买。出售方式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部分出售或分期出售。购买资金要按期缴足,分期付款的购买者要承担相当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出售和转让产权应经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十二、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处理。破产时要妥善安置好原企业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对原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依法转让,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

十三、改制的企业,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清理债权和债务。对原企业未弥补亏损、坏账、各种财产损失等,可以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冲销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和银行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作一次性的处理。

十四、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剥离。剥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转交给政府管理,也可以继续留由原企业管理。

十五、企业所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改制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依法处置,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十六、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改制一,资产债务的差额部分,可以由当地政府视情况采取所得税返还、减让土地使用税费等方式解决。

十七、企业改制后,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取消原企业职工的固定身份。劳动合同中,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十八、企业改制时要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企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不足部分可以从原企业产权的出售或转让收入中作一次性扣除。企业和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可以采取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的方式;经劳动部门批准后,也可采取提前退休、退职、退养等方式。

企业改革中分离出来的职工,当地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措施,做好帮助职工重新就业的服务工作。

十九、国有小企业改革,要注意转变企业的经营方式,加大技术进步的力度,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加速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十、国有小企业在改制后,要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十一、企业改革中出售国有产权的收入,要实施专项管理,原则上应当用于国有经济的再投入,不得用于经常性财政支出,更不能用于消费性支出。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小企业改革的领导,切忌一哄而起,防止一刀切和只推行一种模式的简单做法。要认真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改革措施。各级政府为推动国有小企业改革已经制定的措施,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有效的,就要坚持下去,逐步推广;不够完善的应当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6.关于加快乡镇发展的意见 篇六

时间: 2009-10-27来源: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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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镇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的重要节点,是就近转移农村人口的重要平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镇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3号)和《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中心镇的若干意见》(台市委〔2008〕19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快横溪镇和白塔镇的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通过政府推动、扩权强镇、体制创新、市场运作,加大中心镇培育建设力度,加快提升中心镇集聚能力,不断强化中心镇辐射效应,努力增强中心镇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2、发展目标。着眼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加快中心镇建设作为完善城镇化体系的重中之重来抓。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和土地集约的要求,努力把中心镇建设成为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优良、社会事业发达、集聚功能突出、体制机制创新的新型小城市。

二、主要任务和扶持政策

3、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根据县域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进一步做好中心镇总体规划的调整完善和修编工作,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等工作。推进中心镇与周边乡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共建、共享。中心镇的总体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有机结合,重点做好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功能区等详细规划的编制,并及时做好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4、加快特色产业培育和集聚。根据中心镇实际,明确功能定位,培育各具特色的工贸强镇、旅游名镇。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基础,着力发展特色经济,促进产业集聚,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提高综合竞争力。

5、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大对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体系的投入。着力改善整体生态和生活环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对农民的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管理网络。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完善农村新型救助体系。

6、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坚持“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支持中心镇加大投资体制改革力度,允许依法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吸引各类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中心镇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产业功能区建设。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积极培育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心镇企业和农民创业的融资服务。

7、促进人口向中心镇集聚。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凡在中心镇建成区落户的本镇农民,依法保留其原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本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享受原所在村的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及承担相应义务,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政策继续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鼓励农村宅基地依法流转,对农民自愿退出原宅基地,并在中心镇购买商品房的,可由所在中心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对按规划向中心镇建成区集中迁建的公寓式农民新村,在确保退

宅还耕的前提下,可置换到中心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选址,农村建房指标允许在镇内自行调剂;采取异地置换方式,鼓励欠发达地区下山农民跨区域转移到中心镇安居乐业。允许中心镇开展农民住宅产权登记试点。

8、土地集约利用。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充分考虑中心镇发展需要,用地指标向中心镇适当倾斜,优先保证中心镇建设需要。在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总量不减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适当降低中心镇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中心镇土地整理后置换出来的新增指标全部留在中心镇。支持和鼓励中心镇通过挖潜、旧城改造、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做到集中用地和集约用地。鼓励农民在城镇规划区内统一建设公寓式农民新村,获取和节约的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主要安排用于中心镇建设。

三、扩权强镇措施

9、扩大事权。按照“充分放权、权责统一”的要求,赋予中心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将县发改局等在内的11个县级部门在镇域内的管理、审批、执法职权,全部或部分授权、委托给中心镇直接行使,启用各授权、委托部门中心镇管理专用业务章,办理授权、委托手续。中心镇上报省、市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各授权部门应“见章盖章”,履行上报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具体授权、委托事项见附件)

10、扩大人事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中心镇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在2002年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2-3个内设机构(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整合中心镇内设机构和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人员,可一套人马、几块牌子。放权以后各个相应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在中心镇的人员除人事关系外归镇管理,经费渠道不变。县里加强熟悉业务的后备干部下派到中心镇工作,下派期间编制、职务在原工作单位保留,工作考核和工资报酬福利等均由所在镇负责。

11、扩大财权。预算内经常经费支出预算按同类型乡镇安排。财政收入按上一年基数超过地方财政收入预算增长比例县得部分分成给予倾斜。在中心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水资源费等,除规定上缴中央、省、市部分外,县所得全额返还中心镇,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所得全额留中心镇(分间出让的80%返还),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上述专项经费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中心镇符合条件的产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各级政府的重点工程。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对中心镇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优先考虑。中心镇的建设资金补助,根据国家、省、市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县财政以一定标准进行配套。县财政根据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中心镇统一编制区域内生产力和居住点的合理布局规划,以及中心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工作。

四、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中心镇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中心镇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中心镇培育工作的汇报,研究中心镇改革、发展、建设中的体制性问题,及时解决中心镇培育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矛盾,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具体负责中心镇培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13、明确工作职责。县直有关部门对中心镇授权后要加强业务指导,帮助中心镇开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上岗和执法工作。中心镇按照“谁行使、谁负责”的原则,受县直有关部门授权,行使同等审批权限并承担相应责任;中心镇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做好备案和报表报送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内部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各委托、授

权部门要加强放权事项的指导、监督,确保中心镇依法规范落实放权事项;并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在有条件的其它建制镇实施。

14、强化监督考核。由县纪委牵头,会同委托授权部门、法制办、审计、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中心镇进行综合督查和有关事项检查,加强对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强化中心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标准、办法要体现中心镇建设要求,考核结果与经济奖惩、干部任用挂钩。

附件:县机关部门授权、委托事项明细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十七)加强工业园区建设。根据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进一步优化工业园区布局。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产业配套和商务服务、物流配送等综合服务能力,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创新人才引进和园区管理体制,搭建产业集群发展平台。提高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清洁生产。进一步推动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引导产业关联度高的企业进入园区,努力做强做优工业园区。支持和推动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北海铁山港工业区、柳州阳和工业园区、防城港企沙工业区、玉林玉柴工业园等重点园区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支持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园区升格为国家级园区。

三、做大做强流通服务业,进一步促进物资流在大杨树镇汇集壮大

大杨树镇在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上具有以下独特的优势:一是交通十分便利,国道111线、在建加嫩一级公路和嫩林铁路经由此地,年客流量400万人次,货运能力达到200多万吨;二是农副产品资源丰富,是国家粮食生产基地,年产品达150万吨,加上食用菌、山野菜、中草药等农林特色产品,年产量达200吨,是本地区的农副产品集散地;三是商贸流通市场体系逐步健全完善。目前,大杨树综合物流园区运行良好,中兴粮食批发中心不断发展壮大,在农资、农

机具、建材等专业化市场上,逐步形成了以大杨树镇为中心,周边10余个乡镇、20余万人口为辐射圈的经济体。四是旗工业园区入驻大杨树,为发展商贸流通注入了活动。大杨树镇逐步凸显出全市物流节点镇和商贸重镇的战略地位。为加快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需要自治旗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在全旗启动10个乡镇的城镇规划修编工作时,要统筹考虑各方因素,做好土地利用、地企规划协调和衔接等工作,高标准规划和建设物流园的基础设施。形成配套的综合运输网络、完善的仓储配送设施、先进的信息网络平台等,为现代物流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条件。

(二)旗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旗工业园区择商引资上,应给予大杨树在土地、资金、税收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三)加快物资产业培育和集聚。根据大杨树镇实际,明确功能定位,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发展物流经济,促进产业集聚,扩大辐射面,发展面向生活领域的超市、餐饮、娱乐、家政等消费服务业,面向生产领域的农机、农药、化肥、建材等生产资料服务业,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现代商贸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信息建设,不断促进信息流健康发展

(一)有效整合新闻媒体资源,对大杨树现有的林业广播站和地方广播站进行合并,成立大杨树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中心,对大杨树镇新闻进行采编改版,及时与旗文体广电局

衔接协调,在鄂伦春一套新闻时间播出。

(二)为全面推介和宣传大杨树镇,积极协调旗政府信息中心,在鄂伦春政务网上开通大杨树镇人民政府网站。

7.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 篇七

近年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体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在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加快发展体育事业的同时, 对发展体育健身市场、开发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市场、发展体育用品业等体育产业进行了积极探索, 取得一定成效。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对拓展体育发展空间, 丰富群众体育生活, 培养体育人才, 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生活质量和竞技体育水平, 促进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转变,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方针、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 基本方针。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坚持以人为本, 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 在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 不断增加体育市场供给, 努力向人民群众提供健康丰富的体育产品;坚持深化改革、开拓创新, 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 进一步规范体育市场秩序, 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 主要目标。

到2020年, 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体育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 形成一批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体育产品品牌;建立以体育服务业为重点, 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体育产业体系和规范有序、繁荣发展的体育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 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形成与国际接轨、管理规范、充满生机活力的体育社会组织体系;居民人均体育消费显著增加, 体育服务贸易较快发展, 体育产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比例明显提高, 体育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明显提高;形成体育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互结合、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 重点任务。

1. 大力发展体育健身市场。

在不断加大投入, 加强城乡居民基本体育服务的基础上, 积极培育体育健身市场, 培养群众体育健身意识, 引导大众体育消费。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 加强群众体育俱乐部建设;积极稳妥开展新兴的户外运动、极限运动等项目的经营活动, 因地制宜地开发和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健身项目, 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市场开发、推广。

2. 努力开发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市场。

积极引导规范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市场化运作。借鉴吸收国内外体育赛事组织运作的有益经验, 探索完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赛事的市场开发和运作模式;支持地方根据当地自然人文资源特色举办体育竞赛活动, 鼓励企业举办商业性体育比赛, 积极引进国际知名的体育赛事, 努力打造有影响、有特色的赛事品牌。

3. 积极培育体育中介市场。

鼓励发展体育中介组织, 大力开展体育技术、信息咨询、体育保险等中介服务。建立体育经纪人管理规范, 加强行业自律, 培养高素质的体育经纪人队伍, 充分发挥体育经纪人在赛事推广和人才流动等方面的作用。

4. 做大做强体育用品业。进一步

国办发[2010]22号

提升我国在世界体育用品业中的地位。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 制定完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加强涉及强制性标准体育用品质量监管, 加强体育用品产品的认证工作, 有效推动体育用品的品牌建设, 增强我国体育用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打造国际一流的体育用品博览会。

5. 大力促进体育服务贸易。

以体育劳务、赛事组织、场馆建设、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为重点, 逐步扩大体育服务规模。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提升我国体育服务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鼓励各类运动项目, 特别是我国的优势项目和民族特色项目走出去, 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培育和形成一批实力雄厚、专业性强的体育服务贸易企业, 树立我国体育服务贸易品牌。

6. 协调推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互动发展。

发挥体育产业的综合效应和拉动作用, 推动体育产业与文化、旅游、电子信息等相关产业的复合经营, 促进体育旅游、体育出版、体育媒介、体育广告、体育会展、体育影视等相关业态的发展。

二、主要政策和措施

(四) 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拓宽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 政府可以通过安排补助资金等方式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通过发行债券、股票, 以及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积极鼓励民间和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 兴建体育设施。鼓励金融机构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 开发新产品, 开拓新业务。

研究探索体育彩票市场发展规律, 不断丰富体育彩票新品种。完善体育彩票市场管理制度, 健全发行销售监督机制。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管, 提高使用效益。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体育类基金会, 鼓励境内外组织与个人向基金会提供捐赠和资助。

(五)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可按税法有关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 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扣除。鼓励社会捐赠体育事业, 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向公益性体育事业的捐赠, 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 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 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立足国情、面向社会、服务群众, 合理规划和布局公共体育设施, 切实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提高设施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 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在提供社会体育服务、满足群众体育需求方面的作用。认真做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 防止闲置浪费或挪作他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 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 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对露天体育场, 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免费开放的, 不得改为收费经营。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完善政策, 健全机制, 探索运营管理的新模式。

多渠道投资兴建体育设施, 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和体育服务设施建设, 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大幅度增加群众性体育场所的数量, 改善体育设施和服务的供给结构、质量和效率, 满足群众性体育运动和健身需求。

政府对用于群众健身的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 并根据其向群众开放的程度, 在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七) 支持和规范职业体育发展。

职业体育是体育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积极探索中国特色职业体育发展道路, 对于拓宽体育发展渠道、扩大体育社会参与、发展大众体育具有积极意义。要从国情和项目特点出发, 借鉴国际经验, 鼓励引导、规范发展足球等职业体育赛事。完善职业体育的政策、制度和管理体系, 严格职业体育俱乐部准入和运行监管, 扶持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 健全职业联赛赛制, 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不断提高职业体育水平。

(八) 加强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保护。

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完善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群众性体育组织的市场开发模式, 理顺和明确各相关主体在市场开发活动中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

强化知识产权对各类体育企业的导向作用, 提升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 加大自主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 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强体育产品品牌建设, 推动体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 增加体育产品商标内涵, 提高产品附加值, 提升体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九) 加快体育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管理职能和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 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 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依法确定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准入和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和服务规程, 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产品质量检测, 确保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符合要求, 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 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 提高体育服务水平。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提高体育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经营单位和活动组织者应当根据情况, 提供相关的安全保险。

(十) 加快体育产业管理人才培养。

鼓励多方投入, 开展各类体育教育培训, 多渠道培养既懂经济又懂体育的复合型体育产业管理人才。有关高等院校要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优化专业和课程设置, 培养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

三、加强领导, 深化改革

(十一) 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 把体育产业发展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区域布局, 根据不同地区的比较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合理规划, 促进形成体育产业发展的聚集区、示范区和城市发展功能区。协调不同地区的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 建立体育产业信息发布制度, 为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消除和防止对体育市场资源的限制和垄断。

(十二) 鼓励支持群众性体育组织发展。

改革和创新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模式, 在加强业务指导和依法监管的同时, 完善体育社团法人治理机制, 充实体育社会团体业务职能, 发挥体育社会团体服务功能。提高体育社团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律规范的能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8.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森林公园发展的意见 篇八

一、制定《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经济方兴未艾,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处在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继续教育承担着前所未有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使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继续教育,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中将继续教育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并列为教育的八项发展任务之一,并提出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制定《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大力提升继续教育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持续开发人力资源、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大意义。

二、《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分八个部分、三十二条。

第一部分:切实把加快发展继续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主要阐释继续教育的内涵、重要意义、地位、作用、成就、问题与挑战等。

第二部分: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阐述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目标和基本任务。

第三部分: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针对不同类型继续教育的现状和不同人群的继续教育需求,提出了大力发展职业导向的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广泛开展社会生活教育,重视开展扫盲教育,加快推进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等五个方面的要求。

第四部分:优化继续教育办学与服务体系。针对不同办学体系的发展与服务定位问题,提出充分发挥学校资源优势开展继续教育,支持行业企业积极开展职工继续教育,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教育网络,提高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办学服务水平,发挥传播媒体和社会公共文化设施的继续教育服务功能等五方面要求。

第五部分:着力加強继续教育质量建设。包括全面提高学历继续教育质量,增强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实效性,建立学习成果认证、积累和转换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继续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等五个方面内容。

第六部分:大力推进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数字化学习资源的开放共享机制,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加强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等三个方面内容。

第七部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法规制度。包括建立政府统筹管理体制,健全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激励制度与机制,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制度与机制,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监管制度与机制,大力推进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建设等内容。

第八部分:切实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包括落实各级政府管理职责,加强指导和支持,构建继续教育健康发展环境等内容。

三、对《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如何理解

第一,《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未来五年我国继续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地位、发展目标和基本任务,并从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社会生活教育、扫盲教育、学习型组织建设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二,《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整合并发挥学校、行业企业、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传播媒体和社会公共文化设施资源优势,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教育网络,优化继续教育办学与服务体系的措施和意见。

第三,《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划了继续教育改革创新的基本思路,明确提出了创新教学、管理模式,改革专业课程体系和招生制度,构建沟通衔接的证书体系,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学分积累和转换的“学分银行”制度,建立数字化学习资源认证标准和开放共享机制等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

第四,《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保障继续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如实施继续教育和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沟通与衔接的制度;建立共同分担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继续教育投入制度与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与机制;推进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建设等。

(摘自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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