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产

2024-10-12

信托资产(共8篇)

1.信托资产 篇一

甲方:×××地方税务局

乙方:杭州金融清算中心

为方便纳税人税费的缴纳,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实现“一户通”扣缴税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纳税人授权地税机关与其开户银行鉴订委托扣缴协议的要求,就甲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委托扣缴税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纳税人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 “一户通”系统办理地方税、费、基金的收取并进行资金清算。

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对委托缴税业务的管理。

三、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纳税人签订扣款协议书,负责分户扣款协议书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的扣缴网络系统,并与乙方联网,保证本单位扣缴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通知和提供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投诉,负责解释有关扣缴数据的查询;对确认应减收或补收的,负责处理退款或补收等相关事宜;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委托缴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款项必须经过付款授权。甲方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要求,并在当期扣缴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规定格式的委托扣款数据信息。

5、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求变更业务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落实应用开发和调试计划。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一户通”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协助甲方进行用户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开发。

3、负责与浙江省金融机构间有关委托缴税业务及技术的协调。

4、负责“一户通”系统收费数据信息的接收、转发。

5、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维持系统的安全运行,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6、负责协调扣缴税款的资金划转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运行“一户通”系统后,按核定支付标准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长期有效。但因缴款业务等外部环境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 日期:

2.信托资产 篇二

“资产收益”严格来讲应该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在法学上, 和其相对的概念应该是“所有权收益权”等财产权收益权。所有权人在实现其对所有物独断的意思支配的过程中,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完全的支配性和排他性的权能。所有权人依靠所有权这一法定的权利类型所固有的属性实现着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上的财产利益, “所有权收益权”便是其财产利益实现的基本方式之一。比如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所收取的租金, 租金便是所有权收益这一权能的体现。再比如在证券市场上, 投资者用资金购买的股票最后获得获得的股息和利润。这也是一种最基本的财产收益的获取方式。因而, 所有权收益或者说是资产收益可以定义为。是指资产享有者为实现其资产上利益, 以约定的方式借助于其本身的基础性权利而享有的一项附随性的财产性权利。

资产收益权信托是指资产权利主体将所持资产中收益权转移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为了特定目的而进行管理、运用并处分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一) 受托的客体也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资产的收益权, 是一项财产性权利, 比如, 不动产租赁权设定信托后, 受托人基于和委托人的信托关系享有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请求权。

(二) 作为信托的客体的资产收益权具有独立性, 例如其对破产财团的排除。具体而言, 受托人如果破产, 设定的信托资产收益权不属于受托人的破产财产, 受益人可以优先取回信托财产。

(三) 资产收益权信托的设定具有简便性, 析言之, 资产收益权信托在设定的过程中, 不存在不动产等物权为标的的信托的设定, 需要权利变动上的公示手段的运用。比如存款人存款所获取的法定孳息设定的信托。仅仅需要在其和金融机构签订的存款合同上或者以其他的证明性文件明示利息的收取人为受托人即可。

二、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法律关系分析—以不动产租赁权信托为视角

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法律关系, 严格讲可以分为两种法律关系: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以不动产租赁权信托为例, 可以分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法律关系以及不动产租赁权为客体设定的信托法律关系。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显然不是各自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两个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会不会发生交叉和影响。即这种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双方会发生怎样的法律上的关联。

例如甲 (出租人) 将其所拥有的房屋租赁给乙 (承租人) , 甲基于双方的租赁关系取得了对乙的租金请求权。甲之后再和信托公司 (丙) 设定了租赁权租金收取权信托。将其对乙的租金请求权转移给了丙。这里需要讨论的是甲的这种资金收取权的转移需不需要取得乙的同意。有两种观点: (一) 甲的这种租金请求权的转移本质上是一种形成权, 一经作出即可生效, 不需要经过乙的同意。 (二) 甲转让租金收益权是债权让与的一种形式。依照债权让与的一般原理, 债权让与在债权让与合同签订后就生效, 其不受基础的债权合同的影响, 但需要通知债务人。 (三) 转让租金请求权需要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从本文所要讨论的视角上来看。笔者认为, 受托人取得委托人 (出租人) 的租金请求权后, 委托人有告知的义务, 但不需要取得承租人的同意。因为这种租金请求权的让与并没有给承租人带来某种不利益或者负担。承租人给予租赁合同仅仅在取得租赁物的占有后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 至于义务履行的主体, 均非所问。

当然, 如果受托人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时候。既然是一种请求权, 并且这种请求权的取得源自于出租人的转让行为。那么其在行使上能不能取得和出租人行使租金请求权的同样的效果, 尚存在疑问。笔者认为, 如果乙 (承租人) 顺利的按时足额的交付了不动产租金, 无论是交付给谁 (出租人或者受托人) , 均不影响不动产租赁权信托效果的发挥。如果交付给了出租人, 在有出租人转移给受托人, 只不过是多了一旦看起来繁杂的转交手续而已。在实践中, 如果出租人尽到了说明义务, 发生这种现象的可能近乎微乎其微。然而, 如果受托人租金的收取的过程中, 承租人拒绝交付租金。那么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签订的信托合同就有可能存在标的不能得客观情形。是否会影响双方的合同的效力, 很显然这种担忧不是没有可能。但是信托财产具有物上代位性, 如果委托人知悉后, 向受托人交付了和租金等额的资金后。各方的法律关系并行不碍。承租人不能交付租金依照合同法的原理处理即可。

另外, 受托人能否因为收益权的获得而相应的获得其他的衍生性的权利。比如, 承租人故意的损坏或者在出租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了不动产。受托人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权利。笔者以为, 这样处理不妥, 受托人所取得的租金请求权是以独立的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标的而出现的。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律关系中, 出租人仅仅是基于信托合同移转了本来属于他的租金请求权, 仅此而已, 其他附属于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请求权应当由出租人享有, 并未转移, 仍然专属于出租人 (委托人) 行使。

三、结论

从上文中关于不动产租赁权收益权信托法律关系的交互影响的角度上来看。可以初步得出以下几项结论: (一) 资产收益权信托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其一, 是委托人和承租人基于信托合同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属于内部法律关系, 也可以说是主法律关系。其二, 委托人 (出租人) 和承租人之间基于租赁合同形成的租赁法律关系。属于基础性的法律关系, 也可以称之为从法律关系。 (二) 这两种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讲并不存在相对应的联系。发生衔接点是因为委托人的租金收益权的转移行为, 受托人基于信托合同取得了不动产租赁权请求权。正是这种连接。使得原本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受托人取得了请求承租人交付租金的请求权。 (三) 对这种三方主体形成的法律关系中, 处理上并不存在新的疑难点和新问题。只需要依照各自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处理。

摘要:资产收益权信托从本质上讲, 是民法上的期待权和信托法律制度的结合体。对资产收益权法律关系的分析本文首先探讨了资产收益权的概念、特征。然后从其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方面对资产收益权动态运行中的法律关系做了详细的梳理。

3.5万亿元信托资产“刀锋” 篇三

放眼望去,空旷的城市上空到处都是停工的楼群,长长的吊臂静静地悬在半空中,却看不到工人出没的身影。

从最初的一贫如洗,到后来的短时暴富,再到当前的烂尾城市,鄂尔多斯变迁的背后推手,除了地方政府的造城冲动和民间借贷的盛极而崩之外,还有信托这条追求财富和利益的链条贯穿其中。

《新财经》记者了解到,目前投资于鄂尔多斯的信托产品有13款,其中涉及房地产的信托产品有6款,涉及8家信托公司,资产规模超过43亿元。但在当地楼市停滞、地方政府负债累累的当下,这些信托产品正陷入风险的漩涡。

鄂尔多斯的情况不过是全国信托风险的一个缩影。经历连续数年爆发式增长后,国内信托资产规模已达到惊人的5.54万亿元,但占比最大的地产信托接连遇险,备受青睐的艺术品和矿产信托泡沫堆积,而一度热销的政信合作产品也在暴露风险。

“信托风险会先于银行爆发”,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的观点非常鲜明。郭田勇的理由有三个,一是房地产信托客户比银行客户质量差,通常是达不到银行融资条件而转投信托的;二是信托产品收益率畸高,客户还本付息压力大;三是银行对风险更为重视,频频通过压力测试、拨备计提等手段以防控风险。

信托大跌进:五年半翻16倍

国内信托行业发展速度到底有多快?数字变化是最好的说明。

2006年,国内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还只有3500亿元,2008年底信托规模大幅升至1.22万亿元。中国信托业协会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二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已增至5.54万亿元。这也意味着自2008 年以来,中国信托业几乎每年以1万亿元的规模快速增长。若自2007年算起,五年半时间资产规模翻了16倍。

5.54万亿元是个什么概念呢?和基金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对比就能见分晓。

截至今年上半年,国内公募基金管理资产的规模约为2.45亿元,信托业资产规模已大幅赶超公募基金规模,也超过证券业2万亿元左右的资产规模。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保险业资产规模截至今年二季度末为6.8万亿元,可见,信托业规模已直逼保险业。

中国信托行业出现如此高速而持续的发展态势,与中国经济过去20年保持高增长密不可分。国民财富迅速积累后,对投资理财的需求迅速增加。众多理财产品中,固定收益类较高的信托产品受到投资者的追捧。

助推信托发展的另一个原因是,信托公司比其他各类金融机构投资范围更广泛,投资方式更灵活。近年来,各类金融机构大规模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比如,银行的理财业务部门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与信托公司合作,合作开发并代销集合信托产品。

而在银行信贷规模持续管控的环境下,企业融资需求增加是信托公司得以快速发展的又一动力。最近两年,信贷规模一直受到控制,在偏紧的信贷融资环境下,企业能够承受较高的融资成本,加上信托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实业企业对信托融资的接受程度和实际需求大大增加。

由平安信托主导发布的首份《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2)》显示,2009~2011年信托全行业合计为居民带来超过2400亿元的投资性收益,75%的信托投资者获得了9%以上的平均年化收益。

但就在信托业疯狂扩张之际,房地产信托、矿产信托、艺术品信托接二连三的风险暴露,直指信托业风险控制软肋。

房地产信托盛极而衰

在各类型的信托产品中,房地产信托曾经长期占据信托发行市场的半壁江山,但如今已风光不再。鄂尔多斯地产信托的处境就是典型。

鄂尔多斯房地产市场在2010年掀起热潮,当年开发实际施工面积2696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面积达1009.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均超四成。到2011年,按照鄂尔多斯计划新开工面积和施工总量计算,每天都有近6万平方米的住房推向市场。

各地开发商于是一下涌入这座刚刚暴富的城市,到2010年底,全市房地产企业多达442家,几乎每个能源企业均有房地产开发业务。地产开发需要大把资金,自去年民间借贷链条断裂后,银行信贷收紧,流动状况较差的当地开发商将融资目光转向信托、债券等金融衍生市场。

“与温州老板比,鄂尔多斯的开发商和矿业老板们不善于利用海外融资渠道,加上银行收紧放贷,在认定房地产调控可能松动的前提下,信托成为他们可能抓住的最后一根稻草。”当地开发商昊远国际的一名销售经理对《新财经》记者说。

就在此时,不少信托公司正四处寻求扩张机会,于是双方一拍即合,不少信托机构进入鄂尔多斯,和当地企业和项目对接合作。

比如中融信托就在2011年5月成立一款名为“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棚户区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规模为11.64亿元,是当前发行规模较大的地产信托计划之一,年收益率9.5%~12%,按照期限18个月计算,兑付窗口即将开启。

而安信信托推出的一款“鄂尔多斯·天佐奥城房地产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达到8000万元,借款人是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开发商应以“鄂尔多斯·天佐奥城”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给安信信托。

与此同时,中信信托、新时代信托、西部信托、华宸信托、华润信托、长安信托等多家机构今年以来也都参与了“涉鄂”信托计划。

兑付时间还未到来,鄂尔多斯楼市就陷入全面停滞。上述销售经理对《新财经》记者说:“如果按去年和前年开发商的计划进行开发,现在我们这里人均住房约有10套。因此,已建好的房子卖不出去,未建成的无法建成。”

对这些参与鄂尔多斯房地产项目的信托计划而言,现在面临极大的风险考验。“尤其是面临到期兑付的那些信托公司,现在都急了”,一名信托公司负责人对《新财经》记者说。

鄂尔多斯地产信托困境是中国地产信托的极端缩影,但绝不是个案。事实上,自去年7月份监管层警示房地产信托风险以来,房地产信托风险就在加大,规模占比再也没能超过当月发行信托产品总额的50%,而今年前4个月,地产信托产品每个月占比都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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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加剧的另一个因素是,今年是房地产信托集中到期年。据中金公司的研究报告,今年到期的房地产信托资金量将达到2500亿元,略大于2011年房地产信托的成立规模。因此,年初监管部门要求各信托公司注意防范风险,确保房地产信托兑付。之后曾有传言,资产管理公司接盘房地产信托被劝告。

因担心风险,一些信托公司开始提前清盘。今年7月份房地产信托提前清盘数量剧增,仅中诚信托旗下就有5款房地产项目提前清盘,中融信托旗下的桂林裕恒地和润丰水尚项目也提前终止。此前,中诚信托旗下的深圳紫园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上海新城创宏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共6款产品也已提前清盘。

也有一些公司在地产信托方面积极创新,项目已涉及经适房、商业地产和拆迁安置房等新领域,这些项目风险相对较低。但在注册风险管理师刘骏看来,在商业地产中地域的集中、地产类型的集中,使得房地产信托的风险更具集中性。

矿产资源信托风险加剧

除地产信托外,矿产资源信托也在信托业务中占比较大。据用益信托工作室统计,今年上半年共有25家信托公司参与发行了90款矿产资源类产品,发行规模接近315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数量、规模均上涨。今年上半年矿产资源类产品发行数量最多的是五矿信托,而发行规模最大的是中信信托。

但若与去年下半年相比,矿产资源信托发行数量及融资规模均出现环比下降。发行产品数量减少13款,环比下降13%;发行规模环比下降13%,发行规模占集合市场总规模的比重也由9%下降到8%。

从矿产资源信托的收益变化来看,其收益在去年第四季度超过房地产信托收益后,自今年以来便持续下降。用益信托在报告中分析认为,因为矿企通过信托融资的成本在去年四季度达到顶峰,今年收益回落是一种理性回归。

同时,由于市场对未来经济政策的宽松调整预期更为强烈,银行等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全线下调。受此影响,集合信托市场预期收益也呈现下降趋势,则矿产资源信托收益下降也在预料之中。

如果说上半年矿产资源类信托产品发行数量及规模环比出现下滑是情理之中,那么今年6月爆出的中诚信托30亿矿产信托项目兑付问题则向矿产类信托敲响了风险警钟。

《新财经》记者从多名信托人士及矿业开发专业人士处了解到,目前矿产信托主要在两方面加大了风险。

第一是与矿业权相关的法律风险。矿产资源类信托产品涉及矿业权,由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交易中会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

据《新财经》记者了解,影响中诚信托30亿元矿产信托到期兑付的原因,除了融资方的账外融资问题外,也与振富集团并购的核心资产即临县白家峁矿井涉及的采矿权纠纷有关。其中的问题不仅涉及地方企业与相关权力部门之间的利益纠葛,也涉及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的利益问题。

第二是矿业资源估值的风险。由于国内目前还没有较权威的估值机构,而矿产资源多为地下资源,如何准确估值成为当前的一个客观性风险。与此同时,还存在融资方或项目方和估值机构联合作假的风险,加上对估值方法没有统一规定,因此估值结果很难做到客观。

中国利得财富管理研究院指出,在产品兑付环节,由于矿产项目涉及的监管部门众多,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等的规定也较多。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项目的进展,“比如矿难等安全事故一旦发生,整个煤矿将面临停工,直接影响信托项目回款”。

艺术品信托泡沫堆积

由于房地产信托受限,风险加大,艺术品资产向金融资产转化,并形成信托产业又一创新方向。据普益财富统计数据,去年总共有16家信托公司成立了39款另类信托,其中32款投资艺术品,占比高达82%,规模也超过100亿元,而2010年全年此类信托的发行规模仅为7.58亿元。

艺术品信托之所以持续火暴,最重要的原因是其诱人的收益率。据业内人士表示,去年艺术品领域投资年回报率最高达26%,但艺术品信托在短期内高收益的第一种逻辑是投资顾问对标的艺术品进行反复炒作,人为拉高标的价格,风险也因此蕴含其中。

这种思路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如果在信托产品到期前,没有投资者接手标的,那就必须找到资金对接,或新发信托接盘,或新发银行理财产品接手,这种模式类似于“庞氏骗局”,雪球越滚越大,风险也因此越积越多。

今年上半年发生的雅盈堂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截至去年底,雅盈堂已发行4只信托,融资总额达8.7亿元。其中仅以黄庭坚《砥柱铭》为抵押品的一款信托就圈了4.5亿元信托资金,但背后却暴露出诸多风险控制的黑洞。

事实上,艺术品信托属于另类投资,具有受众小、公允价值难获得、流动性差等缺点,并不适合于一般投资者。而且,目前发行的艺术品信托投资方向多为书画、瓷器,这类物件的交易价格不仅仅取决于其内在价值,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投资者的主观评价。加上国内市场上的艺术品信托产品期限较短,投资标的在信托期限内大幅度升值的可能性不大。

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认为,目前很多艺术品信托,名义上是收藏艺术品并期待升值,并最终通过出售艺术品获利,实际上却是公司以艺术品为抵押物,折价抵押给信托公司并订立回购条约以融资的一种方式。“当前艺术品交易本身泡沫较大,而大多数艺术品信托只是作为投资顾问的融资工具出现,而炒作是不能长久持续的。”

多名分析人士对《新财经》记者强调指出,中国艺术品市场已经出现较大泡沫,部分作品的价格已经脱离了其内在价值。加上中国经济目前有较高的下行风险,一旦经济疲软,藏家的经营性收入减少,艺术品赖以维持高价的资金紧张,部分泡沫就会破灭。

政信产品暗藏风险

在房地产信托发行受限、兑付压力聚集、集合信托市场收益率下滑的趋势下,政信合作类信托产品几乎成了一枝独秀。所谓政信合作,即信托公司与各级政府在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领域开展的合作业务。

政信类信托产品的融资主体通常是地方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实力企业,还款通常会有地方政府或财政局作出承诺,或直接以地方政府的债权收益权作为融资标的。政信合作的主要题材是基础设施类,资金流向保障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城市建设等政策性项目,主要由地方政府的平台公司出面,参与信托公司融资。

动辄10%甚至高达12%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加上有地方政府兜底,不少投资者坚定地认为,这是风险最低的信托产品,部分产品发行时甚至出现抢购现象。

数据也充分显示出其热销程度。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二季度,政信合作异军突起,规模猛增744亿元,达到3254亿元,增速接近30%,在整个信托业务中,占比上升至5.88%,结束连续7个季度下降的趋势。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今年6月成立的基础设施类信托产品共有52个,数量超过地产类信托计划,绝大部分信托期限在1~2年,信托规模至少上亿元。

这类产品真的没有风险吗?中投永信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于震对《新财经》记者说,他们接触了多个地方政府融资项目,要求挑选“财政收入状况好、结构健康、负债率低的”。于震认为在目前各地土地出让金收入下滑、财政吃紧的情况下,筛选好的项目并非易事。

也有人将基建信托与房地产信托相比较,认为后者还有房子作抵押,而且抵押率都在40%以下,即便出现偿付风险,房地产商到期还款有问题,可以把房子收过来找资产管理公司或者过桥贷款接盘,这样可以保证偿付。但基建项目多为政府项目,不能用来抵押。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本来就薄利、微利甚至亏损,但从基建信托来看,其年化收益都在10%左右,再加上管理费及销售返点,融资成本相当高。“之所以基建信托依然火暴,是因为一些地方财力吃紧,可以拆东墙、补西墙,这本身就隐含了风险。”一名投资者对《新财经》记者说。

处处是市场,但处处藏风险,这就是5万亿元信托业面临的困境。事实上,信托行业的压力除来自产品的风险外,还有来自基金、券商和保险三个兄弟行业的“虎视眈眈”。

今年6月中旬,一周之内便陆续传来给基金、券商、保险投资“松绑”的政策风声,这让整个金融行业感受到资产管理大时代的到来。这也被业内称为信托行业的“三大噩耗”。无论从哪方面说,信托公司靠吃投融资市场管控红利的时代一去不复返,竞争时代已正式到来。

一些信托业务人员担心,一旦基金、券商、保险对实业的类信托计划的投融资渠道放开,那么在资管市场上,信托将失去目前的议价能力。若企业不再能接受高收益率以及严格的保兑条件,反过来就会削弱信托产品对委托人的吸引力,从而降低信托的融资能力。

4.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 篇四

1.项目发行方均为金融机构,都属于投融资平台,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2.项目发行前必须报备相关监管单位,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发行的项目本质相同通道不同,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目前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均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同点:

1.信托公司由银监会监管,资产管理公司由证监会监管;

2.全国目前有68家信托公司持有银监会颁发的信托牌照,资产管理公司(均为基金公司旗下子公司,由证监会授予牌照)目前40余家;

3.信托募集结束,款项交至托管银行即可成立;资管计划募集完毕后,需交由证监会验资,验资完毕方可成立;

4.未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通过交易所向其他投资者转让;信托份额转让需双方同时去信托公司办理。

5.100万-300万以下的个人投资者,每个信托计划只有50个,资管计划可以有200个。

6.资管计划为市场新兴产品,为做好品牌目前收取的通道费用较信托低,因此相对信托产品而言,让渡给投资者的收益较信托高。

5.信托资产 篇五

概况

1.规模:5000万元

2.期限:1年

3.运用:将多个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利用受托人在金融领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优势,发挥受托人专业的信托财产管理职能和信托资金运用的丰富经验,受让国家开发银行所持有的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的信贷资产,为投资者提供新的金融工具,满足投资者获取稳定、安全投资收益的需求。

4.信贷资产借款人简介: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和授权的对城建资金和维护资金进行筹措和管理的城市建设专业投资、开发的控股公司,注册资本204.06亿元。截止2003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824.71亿元,负债总额432.30亿元,所有者权益392.41亿元,2003年实现利润2.46亿元。风险控制

5.根据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资信评估报告,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目前的资信等级为AAA-级,该公司承诺将偿还信托计划的本金和利息。

6.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承诺将以上海城市建设部分规费收入、公司存量资产盘活收益、经营创利作为还款来源。

7.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接受中泰信托的委托对该信贷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并且负责该信托计划本金和利息的收付。

收益

1.预计收益率:4.35%左右。

2.信托利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3.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利益。如何投资

1.本计划推介期为2004年11月9日至2004年12月17日。自2004年11月9日起,投资者带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存有投资资金的民生银行民生卡,前往中泰信托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8.每份信托合同金额最低为25万元,并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2.在订立信托合同之前,敬请仔细阅读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资金信托计划、合同与风险声明书。

中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资金信托计划投资手续办理程序

客户经过咨询并确认投资后,请按以下手续办理:

1、自然人投资者:

(1)投资者将投资资金存入民生银行民生卡,带民生卡及身份证原件至中泰信托;

(2)投资者如无民生卡,可带现金本票(本票收款人为投资者本人姓名、代理付款行为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福山支行)至中泰信托,于本信托投资计划签约处现场办理开卡手续;

(3)客户将身份证和民生卡,交中泰信托工作人员办理签约手续,在一式两份的信托合同上签字;

(4)中泰信托工作人员引导客户办理划款手续;客户办理划款手续后,取回本信托计划书一份、信托合同一份、身份证原件、民生卡原件及投资资金收据。

2、机构投资者:

(1)以贷记凭证将资金存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专户;

户名: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帐号:144716-04040000067

开户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西南支行

(2)持资金入帐回单、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经办人办理此业务的委托书正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及法人章至中泰信托;

(3)经办人将上述资料交中泰信托工作人员进行签约;

(4)经办人在一式两份的协议上加盖公章及法人章,并由本人签字;

(5)经办人取走签署的协议书及计划书各一份,并带回本人身份证原件、公章及法人章,其他资料由中泰信托存档备查。

签约时间:11月9日起,工作日的上午9:15-11:30;下午13:15-16:30。

6.信托资产 篇六

发布日期:2010-4-10 14:53:44 浏览次数:12

A信托拟设立集合资金信托,作为受托人,将募集的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B公司,用于B1项目的开发建设以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一、项目基本交易结构

1、交易结构:

本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3亿元(B公司与A信托以1:2比例,放大或缩小融资额度)人民币,由优先级投资人和次级投资人的投资共同组成。优先级投资人的投资份额共计2亿元(简称“优先级份额”),由A信托向合格投资人募集;次级投资人为B公司以现金1亿元作为次级投资人的投资份额(简称“次级份额”)。受托人受让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所有权,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亿元,对于B公司的对外借款,A信托予以认可的部分,将由股权变更后的B公司继续承担。信托到期时,由次级投资人全部完成支付优先级投资人本金及收益和各项信托费用后,受托人将B公司的全部股权分配给次级投资人,如果有提前回购的意向,可以增加相应的补充条款进行说明。

2、信托结构设计

由B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全部次级份额,总计:1亿元。

(1)次级投资的受益人以其全部本金和收益为限保障优先级受益人本金和收益不受损失;

(2)如不能满足优先级投资人的收益,则受托人将B公司整体转让,转让价格另行约定,转让价款首先偿还优先级受益人的全部本金和收益,B公司剩余的现金资产、实物资产、股权和全部债权债务用于向次级投资人进行分配。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收益模式及操作流程

(1)与B公司签订《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次级)》后十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出资1亿元购买本信托产品;

(2)A信托开始募集优先级资金,A信托在募集到2亿元(优先级投资资金)资金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全额划入B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3)信托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A信托根据《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及完成增资工作,注册资本金将为3亿元,以及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

(4)在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受托人指派董事和财务负责人进入B公司,并监管重要印鉴(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公章)、重要凭证(公司重要资产权证)、文件等。受托人派出专业管理团队参与B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对保管账户的资金使用拥有最终签字权,监控资金使用与回笼。

(5)B公司作为次级投资人,其应按与A信托签署的《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次级)》的约定,履行支付信

托费用的义务;

(6)信托期满结束时, B公司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回购A信托持有的B公司股权,并以股权回购价款支付优先投资人的信托本金及收益。

(7)完成上述步骤,信托计划到期终止清算。

4、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12至24个月,自本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5、融资成本

本信托项目综合成本为%。

6、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利益的分配有如下方式:

①信托计划成立后个工作日内,B公司应支付信托发行和保管费用、信托报酬。

②信托合同履行个月时,B公司应支付第二次信托报酬和保管费用。

7、还款来源

(1)以销售回款作为还款来源;

8、风险控制

信托财产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

若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无法达到信托合同目的时,则由受托人全面行使股东权利并且接管 B公司的日常管理,并有权处置 B公司。处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持有并运作该项目、拍卖或协议转让该股权。

A1项目销售收入收益权信托计划总规模4亿(A公司与信托按1:3比例认购,放大或缩小融资额度),其中,优先级信托份额3亿由银行募集资金认购,次级信托份额1亿由企业自有资金认购,次级比例不低于25%。经评估,A公司名下的A1项目预计可获得销售收入总额为6亿元(企业需清掉所附银行贷款)。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拟以全部资金6亿元的转让价格(5折),获得该项销售收入的收益权。信托期限设定为2年,满一年后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A公司将持有的A1项目的现房、商业地产及车库,抵押至信托名下(第一债权人)。A公司、银行、信托设立三方资金监管账户,对销售收入进行严格控制。信托与A公司制定详细的销售计划,约定每季度实现的销售收入,锁定项目销售收入收益权的预期回报率,未达到部分,由次级委托人进行差额补足。销售收入回款资金在闲置期间也可由企业用于银行存款,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购买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等。

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年化%

计价基础为实际融资金额3亿元,期限为两年期

实际收取:一次性%财务顾问费 +%/年

7.信托资产 篇七

关键词:信托法,信托监察人,制度完善

一、信托监察人制度概述

信托监察人是指根据委托人或有关国家机关在信托行为或国家行为中的指定而承担维护受益人利益之职责的人。受益人的利益, 应当由其自行维护, 这是信托法的一般规则。所以在英美信托法下, 除公益信托外, 并无信托监察人的特殊设计。对公益信托, 英美信托法例外地允许由第三人代受益人为诉讼上或诉讼外的行为。该第三人在英国是检察总长, 在美国为各州检察长。

虽然受益人的利益应当自行维护是信托法的一条基本准则,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 受益人维护自己的利益存在困难, 因此, 大陆法系的信托法均规定了信托监察人制度, 以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日本信托法第8条规定:“受益者不特定或尚不存在时, 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选任信托管理人, 但依信托行为另有指定的信托管理人时, 不在此限。信托管理人, 就信托事宜得以自己的名义, 为前项受益者行使诉讼上或诉讼外行为的权限。法院可斟酌情况, 从信托财产中付给信托管理人以相应报酬。”韩国信托法第18条也规定:“ (一) 无特定或尚没有受益人时, 法院须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依职权, 选任信托管理人。但是, 依信托行为选任信托管理人的, 则例外。 (二) 被选任的信托管理人, 为了前款受益人的利益, 具有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与信托有关的诉讼上或诉讼外行为的权利。 (三) 前条第四款的规定, 准用于信托管理人。”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第52条和第75条均规定:“当受益人不特定或尚不存在时, 如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主管机关可以因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而选任信托监察人;如属于其他类型的信托, 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其职权选任信托监察人, 但信托行为另有指定的信托监察人时, 不在此限。”

二、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现状分析

2001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在这部法律中, 对信托监察人制度也做了规定。我国信托法第64、65条涉及到信托监察人。第64条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 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第65条规定:“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 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一) 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

考虑在公益信托中, 受益人不特定、多而分散, 难以有效行使信托法赋予的各项权利, 且其实施涉及到公共利益, 同时也是为了与国外信托法相一致, 我国《信托法》也规定了严格的公益信托监督制度, 但受英美信托法的影响, 只对公益信托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 缺乏对民事信托和信托业监督制度的规定, 对私益信托则由受益人自行维护其利益, 实属一大缺陷。在英美法信托法中, 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时, 受益人能按物权的方式予以救济, 因此, 其能较好地维护自身利益;而大陆法系没有“二元所有权”观念, 我国《信托法》为使信托制度与固有法制相协调, 一方面按物权方式赋予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权, 另一方面按债权方式赋予受益人请求权。显然, 无论从信托效力还是法律适用上, 英美法上受益人的权利都比我国《信托法》中受益人权利大得多。况且, 英美信托法对受益人的保护也不周全, 当私益信托中出现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等特殊情形时, 由于缺乏信托监察人的制度设计, 受益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 公益信托的监督机构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由于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享有强大的管理权, 一旦其滥用权利, 不仅对受益人不利, 同时对与信托财产产生交易关系的第三人也有影响。虽然信托法对于委托人、受益人及其他信托关系人设有各种保护规定, 但尚难说十分周全, 因此各国信托法均规定由有关权力机关予以监督。

公益信托主管机关的设置, 大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设立统一机关进行监管, 在英美信托法中, 英国由独立的“公益事务署”作为公益信托统一的主管机关, 该事务署对内务部长负责, 并享有广泛的监督权, 包括公益信托的注册登记等;美国则由各州检察长负责实施公益信托的监督权。另一种是根据公益目的的不同而由不同的主管机关来监管。如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其民事信托由法院来监督, 信托业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而公益信托则由各公益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我国制定《信托法》时采取的是第二种做法, 该法第六章“公益信托”的第62条第1款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 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第66至72条还分别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检查权、变更受托人权、变更信托条款权、公益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处理权等作了具体规定。

三、完善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几点建议

设置监察人制度是为大陆法系国家继受信托制度时, 平衡当事人权益, 维护受益人利益的方式之一, 我国也继受了这一制度, 但是还不够完善, 为了更好的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完善我国的信托监察人制度有其必要性。具体而言, 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一) 扩大信托监察人的设立范围

如前所述, 我国仅规定信托监察人在公益信托中设立, 这既不符合我国继受信托制度的背景, 也不符合我国信托制度的实践, 对受益人的利益不能进行充分保护。而信托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法的宗旨之一也应该是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从信托实践来看, 我国主要是营业信托, 集团信托, 金钱信托。从我国信托法的规定来看, 我国受益人的利益相对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 更易受到损害, 更有保护的必要性, 这可以从两方面分析:

第一, 受益人可能受到双重侵害。从我国信托法律关系的构造来看, 信托受益人不但可能受到受托人的侵害, 而且可能受到来自委托人的侵害。委托人地位迥异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信托制度的重要区别。在英美, 信托一旦设立, 委托人即退出信托法律关系之外, 信托法律关系只剩下受托人和受益人。因而, 在信托关系中, 受益人利益的损害主要是因受托人违反信托宗旨而产生。大陆法系虽然认为委托人是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之一。但从日本、韩国及台湾地区信托法的设计来看, 委托人的作用主要是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而没有更多的考虑委托人自己的利益。因而, 在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委托人虽然是当事人之一, 但享有的权利有限, 不致损害受益人的利益, 受益人利益的损害也主要是受托人。

反观我国信托制度, 从总的来看, 我国信托法律关系构造的特点是权利向委托人倾斜。这体现在多方面:首先, 我国信托法将信托财产的有权归与委托人。这与其他国家均不同, 英美国家把信托财产的普通法上的所有权授予受托人, 大陆法系的日本、韩国、台湾地区把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授予受托人。其次, 从我国信托法体例安排来看, 专门规定了委托人一节, 规定了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再有, 我国信托法还赋予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 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甚至解除信托的权力。因此, 在我国信托法律关系的构造上, 委托人享有广泛的权利。这就可能产生一个后果, 受益人的权利既可能受到受托人的侵害, 还可能受到委托人的侵害。我国信托法本身也注意到了受益人和委托人利益发生矛盾的可能性, 第49条第1款规定:“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20条至第23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诉权利, 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此, 较之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我国信托法律关系构造的特点使受益人的利益更易受到损害, 规定受益人可以请求法院设立信托监察人更有其迫切性。

第二, 未规定民事信托的外部监督机制, 也使受益人的利益易受到侵害。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来看, 除了明确信托的内部监督外, 还规定了信托的外部监督。民事信托的外部监督机关是法院, 公益信托的监督机关一般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营业信托的监督一般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行使。在这些国家的民事信托中, 法院可以进行监督行为, 如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检查信托事务或设立检查人检查信托事务。而我国信托法中只规定公益信托、营业信托的外部监督, 对民事信托的外部监督未作任何规定。但从我国信托法调整的对象来看, 包括营业信托、公益信托, 也包括民事信托。在实践中, 也存在类似民事信托的形式, 如近些年来, 一些人将自己的资金交由自己的亲戚或朋友炒股, 就是一种民事信托。这就使得民事信托的外部监督机制有所缺乏。因而, 加强内部监督更有其必要性。其中, 允许法院直接设立或受益人 (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 请求设立信托监察人就是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措施。

我国与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继受信托制度时, 存在着相同的背景。而且, 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 我国受益人的利益更易受到侵害。因此, 加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有必要扩大信托监察人设立的范围。

我国《信托法》应当参考大陆法系信托法的做法, 除对公益信托设立监察人之外, 还应在下列情形下设置信托监察人: (1) 受益人不特定。指委托人虽已指示受益人的范围, 但具体的受益人须具备一定资格要件, 如以某种团体的成员为受益人。在这种情形下, 受益人多而分散、稳定性不强, 由其自身行使受益权无疑有诸多不便。 (2) 受益人尚未存在。指特定的受益人目前尚未存在, 如以将来出生的子女或未来设立的法人为受益人。这种情形下, 受益人无法保全和行使受益权, 需要监察人来保护其权利。 (3) 其他为保护受益人利益的情形。如在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等情况下, 为保护其利益, 也有设置信托监察人的必要。至于信托监察人的选任问题, 笔者认为, 首先应由信托文件指定, 信托文件没有指定的或者信托文件指定的人不愿意担任监察人的, 可由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选任监察人。这样既尊重委托人的真实意思, 又有利于确保实现对特殊情况下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也不会加重法院的工作负担。

(二) 由国务院信托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益信托

我国《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监督机构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这种做法存在着一些弊端, 主要体现在:

1.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

是负责公益信托设立的审批。在公益目的单一且性质确定的场合, 主管机关的确定固然不难, 倘若公益信托同为多种公益目的而设立或目的性质难以确定时, 则受托人究竟应向哪一个机关申请则难以确定。如碰上各机关相互推诿则难上加难了。

2. 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来负责公益信托的设立许可,

必然导致审核标准难于统一, 各个部门对《信托法》及公益的理解不同, 可能导致该设立的公益信托没有设立, 不该设立的反而设立了, 或者一样的条件在甲部门或则批准, 而在乙部门被否决的现象, 不但不利于公益信托的发展还会损害信托法的威信。

3. 对公益信托的监管最主要的是对受托人即信托业的监管,

而今信托业已经发展以营业为目的的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专业性很强, 若要那些远离金融信托市场的部门如文化部门等行政机构对公益信托的运作进行监管, 其监管力度可想而知得不到保障。

综上所述, 目前立法赋予政府部门智能更多的是对社团法人和公益信托的监管, 而非促进和鼓励, 这一点与促进与增进福利的目标不相符。因此, 公益信托的监管机关应为统一的, 专门的监管机关。在目前我国公益事业和信托业发展都不规范的情况下, 应该成立由国务院授权的公益信托监管部门统一行使监督管理权。应改变双重管理模式, 我国《信托法》可吸收英国“公益事物署”统一监管的优点, 由国务院信托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行使监督管理权, 考虑到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信托越来越多的情况, 还可在信托监督管理部门下专门设立一个“公益信托管理委员会”, 具体实施公益信托监督管理;同时, 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须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样, 既避免因目的多样化而难以确定监督机构的弊端, 从而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 又能与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关系, 以获得其协助与支持。

参考文献

[1]周小明信托法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霍玉芬信托法要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8.信托资产 篇八

根据57家信托公司未经审计的年度数据显示,2015年的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增速两极分化加剧,高增长信托公司有所上升,但负增长的信托公司数量同样上升明显。

其中,金谷信托信托业务收入3.16亿元,较2014年下降43.84%,是降幅较大的信托公司之一。

为何公司信托收入仍然大幅度下滑?公司转型新业务进展如何?针对以上疑问,《投资者报》记者向金谷信托方面进行了确认,令人遗憾的是,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收到金谷方面的相关回复。

信托业务收入仍然大滑坡

转型年,信托公司的增长动力与态势较以往发生了较大转变。

“在信托业转型背景压力下,部分信托公司收缩传统信托业务,积极开辟新业务,在这个过程中或出现短期业绩受影响的代价。” 格上理财研究员欧阳岚对《投资者报》记者说。

去年年中,在接受本报采访时金谷信托曾表示,近两年主动压缩传统业务和尝试拓展转型业务是业绩巨降的主因。

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显示,2012、2013、2014、2015年金谷信托的信托收入分别为:7.52亿、8.89亿、6.01亿和3.16亿。信托业务收入大幅下降,受此影响,金谷信托盈利大幅下滑。

年报显示, 2014年的金谷信托净利润仅有1.03亿元,较2013年的2.72亿下降了62.13%,与2012年5.13亿元相去甚远,且同样不如2011年的2.43亿元。过去三年的下滑幅度最高达到八成。很显然金谷信托享受制度红利高增长的时代已经过去。

此外,信托业务收入在信托公司总收入的占比也不断下滑。中建投信托研究中心数据显示,信托业务收入在信托公司收入结构中的占比在2011年达到78.78%的历史最高位后,开始逐年下降,到2014年更是出现了连续大幅度下降,已逼近60%的关口。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信托业务收入严重滞后于营业收入的整体增长,这种情形为信托公司未来的长远发展的可持续性带来了重大隐忧。

转型效果还有待检验

根据公开数据,与年中净利下降超六成所不同的是,尽管业绩依然在倒数之列,但是2015年的金谷信托净利润较2014年增长了21.96%,为1.25亿元。金谷信托盈利就此是否开始转暖?

金谷信托方面对于业绩回暖的情况未有回应,业内人士认为,主动压缩传统业务和拓展转型应有些成效,只是距离高峰时还差距较大。

据悉,从转型开始,金谷信托即已将公司资源向转型业务倾斜,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的手续费、佣金费率较低,尚不能平衡传统业务收入降低带来的收入缺口。

除此之外,金谷信托方面人士也曾向本报记者表示,公司的财富管理也已做好了初期布局工作。

2015年上半年,金谷信托净利润5744万元,根据数据推算,2015年下半年公司净利润大约为6764万元。

“从业务层面和利润控制的角度来说,风险成本的降低和新增收入的提高等都可能成为利润增加的因素。”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受限

政策红利过后,不论是排名靠前的,抑或排名靠后,信托公司纷纷寻找符合自身的转型之路。

而依据各自资源禀赋不同,有的紧跟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有的从商业模式、信托业务要素等方面,打破当前业务局限,也有放眼全球,追本溯源地进行转型。

相比之下,在主动压缩传统业务外,规模较小的金谷信托选择了在加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上,同时在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及财富管理上布局。只是对应的手续费、佣金费率尚不能平衡传统业务收入降低带来的收入缺口。

欧阳岚认为,这三块皆是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型,但受客观因素影响,要做好这三块,信托公司仍需大量的投入。

“向资产管理业务、财富管理业务转型,成为信托业回归本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但从目前发展来看,除了业内的几大巨头,多数公司的规模效应仍较小。而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托制度虽具备能够实现破产风险隔离的天然优越性,且有长期积累的资产管理经验,但由于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等缺陷,对业务的实际应用会产生一定影响。”

欧阳岚表示,信托公司虽具有大类资产配置方面的行业优势,但在具体资产配置策略和把握资产市场运作规律方面经验尚不成熟,专业的资产配置能力仍需培植提升。

“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信托业从被动通道向主动管理转型的必要路径。从制度上来看,已有多家信托公司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从发展战略上来看,已有13家信托公司明确将证券类资产管理业务作为战略发展目标或作为经营主要业务。但由于受2015年场外配资清理的影响和持续震荡的股市行情影响,目前证券投资类信托融资规模依然较小。”欧阳岚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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