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实施意见

2024-07-04

市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实施意见(精选8篇)

1.市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实施意见 篇一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076号 【发布日期】2005-09-01 【生效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今年8月10日至11日,公安部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火灾隐患整治现场会(以下简称武汉现场会),部署在全国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为贯彻武汉现场会的要求,切实搞好我市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现就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去年以来,全市各区县、各系统、各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持续开展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治理、学校消防安全大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大检查、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治理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有效防止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也必须看到,我市消防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单位消防管理薄弱,消防主体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致使一些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消防技能不高等。目前,全市仍有15处历史遗留的重大火灾隐患尚未得到彻底整改,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潜在危险很大,消防安全形势仍很严峻。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务必要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增强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充分认识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活动,坚决把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竭尽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成立领导小组。各区县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和大型企业等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整治火灾隐患。

(二)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组织召开一次动员部署会议,确定整治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认真排查和梳理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制定实施方案。要认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障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利用每季度的安全例会研究部署整治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形成政府牵头、公安主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大消防格局,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的举报、公示、督办、评估等整改机制,逐步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二、迅速动员,明确重点,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迅速动员起来,把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整治的重点是: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自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危险物品使用和火电源管理、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通过整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

(一)搞好自查自改。各单位要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必须明确和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证消防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对未依法履行整治职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认真搞好复查督改。各行业、各系统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或拒绝整改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要搞好督查促改。各区县领导小组要对各系统、各单位的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治情况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其重新开展自查和复查并上报情况;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要挂牌督办,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办法,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

三、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坚决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整治工作中,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联合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等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在督促整改上下功夫,主动为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出主意、想办法,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按期整改。要充分利用政府挂牌督办、部门联合执法、向社会公示隐患等方式,督促单位整改。对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在排查整治期间,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涉及社会消防安全布局的消防安全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公安分局对未整改的15处历史遗留重大火灾隐患问题,要向所在区县政府进行专题汇报,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整改资金的投入力度,力争早日全部整改完毕。

四、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火灾隐患整治的良好氛围

提高全民消防意识,是做好消防工作的根本。要在社会上营造火灾隐患整治声势,完善消防宣传工作机制。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社会主流媒体,要充分发挥作用,把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跟踪报道工作动态,曝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章行为。

(二)各级劳动、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纳入学校消防教育和职业消防培训计划,提高职工和学生的消防意识。

(三)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等部门和团体要协调配合,与公安派出所一起,依托居民社区组织、物业管理单位向城乡居民家庭,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消防服务,帮助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要紧密结合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充分利用文化广场、娱乐活动中心、橱窗板报,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以及火灾报警和火场逃生自救等方面的知识。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向社会开放防灾教育馆、消防博物馆和消防队(站),接待参观群众,宣传消防法律知识,同时要结合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大力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

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深入各区县,各委、办、局,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区县、各委、办、局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情况要于今年年底前报送市公安消防局,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公安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市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实施意见 篇二

一、存在问题

(一)金融IC卡推广进度不一

调查发现巢湖市各发卡机构对金融IC卡推广目标了解程度和实施进度差别较大,大多数发卡金融机构均已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文件,并已着手制定了金融IC卡推广计划和开展业务培训宣传活动。其中工行巢湖分行自2010年开始就大力推广包括白金卡在内的IC卡,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业务培训及宣传活动。邮储巢湖分行制定推广宣传计划,现处于全省业务培训阶段。中行巢湖分行和建行巢湖分行均表示IC卡推广计划由总行统一部署,具体设施时间目前还没有收到相关文件,尚未开展宣传工作。农行巢湖分行至今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不甚了解,目前未制定金融IC卡推广计划和进度,未接到上级行的任务或者培训,没有对客户制定宣传计划。居巢区信用联社因各项业务系统均联入安徽省信用联社科技中心数据机房,故各项业务发展规划均由安徽省信用联社统一指导进行,但目前金融IC卡的推广尚未开展,具体的推广事宜根据安徽省信用联社的统一布置进行。

(二)ATM、间联POS的改造进度缓慢

调查发现目前巢湖市金融IC卡受理环境即POS与ATM机改造进度不一,除银联巢湖商务部署的直联POS机已完成了85%的改造外,其余由发卡机构部署的间联ATM, POS的改造进度缓慢。其中中行尚未制定金融IC卡受理环境时间表,近200台POS和21台ATM不支持金融IC卡;建行目前有159台POS和36台ATM都不能受理金融IC卡;邮政储蓄银行已制定金融IC卡受理环境的改造时间表,现有POS约82台、ATM34软件系统有待升级;农行现有45台ATM机和700台POS机,均不支持金融IC卡标准;居巢区信用联社15台ATM受理改造尚未进行。

(三)金融IC卡发卡开户基本停滞

调查发现截止2011年4月底,除工行应客户要求主动发行了极少量的金融IC卡外,各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均为磁条卡。目前工行磁条卡银行卡数量借记卡264 656张,信用卡1 922张,贷记卡70 602张;邮政储蓄银行磁条卡储蓄卡约65万,信用卡约2 000张。居巢区信用联社磁条卡借记卡83 438张;农行磁条卡借记卡823 196张,信用卡31 522张,其中贷记卡累计发卡量为25 297张。

各发卡机构对金融IC卡办理开户和高端个人客户申请新卡、换卡不换号等费用情况不甚明确。目前工行已办卡用户不收取费用,对高端个人客户申请新卡、换卡不换号等,初期免费。邮政储蓄目前已能受理IC卡开户,相关费用待总行统一制定。建行、中行、农行、居巢区信用联社没有办理开户。

(四)从业人员培训和客户宣传缺乏

从调查结果来看,除工行从业人员对金融IC卡较了解外,其他发卡机构对银行卡从业人员金融IC卡业务的培训均不到位,各发卡机构基本上未着手开展金融IC卡知识宣传活动。其中建行员工大多数对金融IC卡了解程度较浅,客户对金融IC卡也不了解;邮政储蓄员工对金融IC卡了解程度一般;中行现阶段尚未发卡,对金融IC卡只有概念性了解,员工及客户对金融IC卡情况了解程度有限;居巢区信用联社尚未进行统一培训。

二、对加快金融IC卡推广实施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实施进度

针对各发卡机构对金融IC卡推广实施进度差别较大的情况,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积极牵头成立金融IC卡推广工作领导管理机构,督促本地区发卡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推广计划,加快实施进度,协调本地区金融IC卡推进工作。

(二)协调加快受理环境的改造

虽然发行IC卡后,银行ATM机、POS机、多媒体自助查询机、柜台等都要加装读卡器,IT系统技术接口也要进行改造,银行投入巨大,但是影响更换金融IC卡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整个社会对IC卡的受理环境。如果IC卡的受理环境好,IC卡发行推广就容易,甚至出现客户主动办理的情形;否则,就会出现客户埋怨、投诉,就会影响IC卡推广。同时各家收单机构在机具性能、操作等方面是否统一、相容、协调也是影响IC卡推广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保证指导意见的实施,各发卡机构应尽快加强受理环境的改造,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统一步伐,确保按时完成“2011年年底前,全国性商业银行布放的间联POS能够受理金融IC卡”的目标。

(三)合理制定更换金融IC卡费用标准

目前一张金融IC卡制卡成本是磁条卡的几十倍,各发卡机构仅发行的单一品种磁条卡动辄几十万张,制卡费如何收取,是否要向客户收取制卡费,也让发卡机构陷入困境。中国银联应尽快制定金融IC卡费用收取标准,统一各发卡机构办理金融IC卡开户和高端个人客户申请新卡、换卡不换号、IC卡年费等费用,使金融IC卡发行有一定执行依据,防止出现IC卡费用收取混乱现象发生,统一规范支付市场。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改进支付环境

3.市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实施意见 篇三

一、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同步推进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相关配套改革,降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门槛。

(一)推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居住证制度双落地

1.出台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意见,到2020年,实现2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4%。(省公安厅负责)

2.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逐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在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享受的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配合)

(二)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3.全面落实城乡养老保险衔接、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面落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负责)

5.完善居住证持有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政策措施,推进农村转移人口逐步享有居住地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全面开展农村低保 “补差式 ”救助,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缩小城乡差距。(省民政厅负责)

6.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学的同城同等待遇,确保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7.实施义务教育 “两免一补 ”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政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8.积极开展农民工市民化培训和培育劳务经纪人等试点,每年农民工市民化培训5000人;在农民工相对集中地区和工业园区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省就业局负责)

(三)着力改善 “三区 ”人口生活环境

9.加大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国有垦区(简称 “三区”)危房改造力度,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 “三区 ”危房改造任务。(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10.着力提升 “三区 ”道路和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水平。(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11.推进 “三区 ”产业结构升级改造,大力推进资源枯竭矿区产业转型,积极发展林区林下经济。(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12.积极稳妥开展生态移民,开展生态保护试点,引导推进 “三區 ”人口向中心城镇和中部地区转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

13.改进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实现转移支付测算分配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省财政厅负责)

14.落实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全面提升城市功能

加快补齐城镇功能短板,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品质,增强承载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支撑能力。

(五)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

15.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6.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重点实施列入国家规划的长春铁北、吉林哈达湾等10个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

17.加快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打通各类 “断头路 ”,加强城区道路微循环系统建设,提高道路通达性。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18.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设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多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2016年年底建成并试运营长春地铁1号线,2017年底建成地铁2号线。到2020年,大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3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19.加快城市静态停车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设地下停车场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七)实施地下管网改造工程

20.加快供气、供水、供热、排水等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合理布局电力、通信、广电、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地下管网,到2020年,全省力争完成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11433公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21.全面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改造、老工业基地搬迁、旧城更新、道路整治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力争全省建设地下综合管廊1000公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22.研究制定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编制海绵城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3.总结白城市国家海绵城市试点经验,推动其他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及棚户区、危房改造和老旧小区更新相结合,加快建设雨水滞留设施、雨水收集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市建成海绵城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比例不低于20%,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九)推动新型城市建设

24.加快推进绿色城市建设。实施绿色建筑行动,严格绿色建筑标准,加快建筑节能改造,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加快城市绿地系统建设,逐步消除城区裸露地面,支持建设城市下沉式绿地和湿地公园。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5平方米;全面开展松花江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江(河)岸城市景观建设,到2020年,新建穿城流域景觀带196千米,城市流域景观带建设里程达到307千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25.加快推进人文城市建设。全面开展城市设计,保留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山水风光、建筑风格。注重旧城改造中文化遗迹、城市记忆、历史传承、民族风情的保护,加强新城新区建设中传统文化元素融入。打造汽车、山水、冰雪、电影、琵琶、剪纸、农民画、二人转、长白山采参习俗等地方特色城镇文化品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26.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实施 “宽带吉林 ”工程,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网络,在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白城市等有条件的城市建设云计算中心;推进辽源市、磐石市、抚松县等13个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和长春市、吉林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建立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和应用体系,实施智能交通、智能水务、智能医疗、智慧社区等专项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十)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27.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居民区同步规划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和学校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全省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28.全面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大城市与周边城镇开展医疗联合体,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到2020年,全省每个县(市)按照二级综合医院标准至少建立1所综合医院和1所中医医院,每个区域中心城市至少建立1所妇幼保健院,3~10万人口小城镇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万人口小城镇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小城镇设置1所公办卫生院。(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9.加强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电影院和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省区域中心城市全部建成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实现行政村、社区室外健身器材全覆盖。(省文化厅、省体育局共同负责)

30.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城镇每千名老年人口养老床位数达到36张。(省民政厅负责)

31.合理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加强人防设施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障用水需要和饮水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按职能分别负责)

三、加快培育长吉大都市区、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

加快补齐我省城镇体系结构不合理短板,推进大城市提质、中小城市扩容、小城镇特色发展,培育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增加中小城市和特色小镇数量。

(十一)加快中部城市群建设

32.推进中部城市群与哈长城市群做好战略对接、规划衔接,推动实施四(平)梨(树)、松(原)前(郭)同城化和辽(源)白(泉)一体化,做大做强四平市、松原市、辽源市等区域中心城市。(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3.强化核心城市功能,加快发展长春新区和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打造长春大都市区,构建吉林大都市区,加快长吉一体化进程。(省长吉图办、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34.强化基础设施支撑,加快建设长春至白城(途经松原)铁路扩能改造、吉林市枢纽西环线工程等续建项目,推进沈阳至吉林(途经梅河口)铁路电气化改造、长春至图们铁路(长春至吉林段)电气化改造等新开工项目;加快中部城市引松供水、松原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十二)培育发展一批中小城市

35.推动辽源市、松原市、白城市、通化市等区域中心城市提质扩容,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推进公主岭市、梅河口市、敦化市、珲春市、抚松县、双辽市、扶余市、大安市等重要节点城市完善提升城市功能,增强集聚、承接、连接能力,将有条件的培育成中等城市。(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6.以国家开展特大镇功能设置试点、特大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设市模式创新改革试点为契机,推动经济体量大、人口多的小城镇发展成为小城市。(省民政厅负责)

(十三)提升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水平

37.加强县城和重点镇供水、供热、燃气、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网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管道供气、集中供热县城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8.加强县城和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四)加快拓展特大镇功能和特色镇发展

39.推进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等18个重点城镇扩权试点,以下放事权、扩大财权、改革人事权为重点,赋予试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动试点镇所在县(市)制定放权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加大对授权事项的指导与监管,确保试点镇内部运行顺畅高效。(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0.积极发展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等城市卫星型,磐石市明城镇等工业主导型,永吉县北大湖镇等生态旅游型,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等历史文化型,梅河口市山城镇等商贸流通型,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等产业特色型,大安市安广镇等交通枢纽型,珲春市敬信镇等边境合作型小城镇,逐步构建城市郊区的新市镇,打造具有地域、文化、生态、民族风貌的特色镇,促进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四、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

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融合延伸进程,搭建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融合发展平台,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

(十五)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41.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加强农村公路的维护管理,抓好村庄与干线公路的连接,到2020年,小城鎮基本实现等级公路连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42.加快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行政村光纤到村,推进宽带网络向自然村的延伸。(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43.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强薄弱学校改造。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深入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省教育厅负责)

44.推动城市医院对县、乡、村医疗机构的定点帮扶,建立城市医院中高级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服务制度。(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5.鼓励发展农村民办文化,扶持组建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文化室、图书室等。(省文化厅负责)

46.继续实施新农村 “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启动新一轮410个重点村建设。(省农委负责)

(十六)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7.实施 “互联网+现代农业 ”行动,突出发展生态型、智慧型、效益型、特色型、开放型、安全型农业。(省农委负责)

48.积极发展粮食、畜禽、特产等农产品精深加工,打造“吉林长白山人参”“吉林杂粮杂豆”等具有独特地理标志的品牌。(省农委负责)

49.积极培育引进加工型、流通型、服务型、技术型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省农委负责)

50.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家乐,有序发展新型乡村旅游休闲产品。完善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区配套服务体系,规划建设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带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51.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和快递网络建设,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和 “快递下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52.推进适应乡村特点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十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

53.统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高质量建设移民集中安置区,对列入搬迁规划且有搬迁意愿的15219名贫困人口,结合土地整治、流域治理、城镇化、土地流转、生态保护、美丽乡村建设,分批采取集中或分散安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4.妥善解决好搬迁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搬迁群众可参加各类技术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搬迁居民可享受农村或城市低保、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五、完善土地利用机制

优化新增建设用地结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完善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流转机制,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提供有效供给。

(十九)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55.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56.探索推进在我省特困地区及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生态移民搬迁地区,将部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十)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

57.严格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主要用地指标标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进一步提高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58.积极探索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在治理改善矿山环境基础上,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全省城镇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十一)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59.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60.依法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稳妥推进长春市九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六、创新投融资机制

围绕去杠杆、降风险,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创新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方式,构建多元可持续的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

(二十二)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61.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采取财政补贴、收费收入支持、特许经营权授予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模式,参与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城镇化项目建设。(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三)加大政府引导力度

62.运用财政贴息、奖补和股权投资等手段,引导和带动民间、社会、域外资金投入。(省财政厅负责)

63.鼓励地方政府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债券以及采取市场化等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省财政厅负责)

64.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

(二十四)强化金融支持

65.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积极谋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6.加强与省国开行、省农发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对接合作,增加信贷规模。(省金融办负责)

67.支持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省金融办负责)

七、完善城镇住房制度

着力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

(二十五)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

68.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降低购房成本和购房门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购房贷款利率和住房按揭贷款的首付比例,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着力推进房地产去库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69.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70.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十六)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71.科学确定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进一步严格申请准入程序,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动态监管,严格准入和退出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72.建立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别负责)

(二十七)加快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

73.实施土地、规划、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住房用于租赁经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按职能分别负责)

74.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住房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对购买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提供购房信贷支持。(省金融办负责)

(二十八)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

75.完善住房用地供应制度,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76.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推进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联机打印备案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

将国家和省两级试点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加大各级政府支持力度和地区探索力度,总结提炼可复制的经验,带动全省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创新。

(二十九)着力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

77.推动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二道白河镇第一批试点地区重点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创新行政管理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设市设区模式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78.推动抚松县、梨树县、白城市洮北区林海镇第二批试点地区重点在新生中小城市培育、城市绿色智能发展、产城融合发展、带动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重点突破薄弱环节,积极探索实践。(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着力推进省级新型城镇化试点

79.加快推进示范城镇建设。总结推广产城互动、规划管控、多元投资建设、城乡双向一体化、商贸促进、资源开发带动等多种示范城镇发展模式。推动各市(州)、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再选择2-3个城镇,按照示范城镇发展模式推广建设,力争用3-5年时间,推动建成50个左右样板示范镇,实现产业结构、就业方式、人居环境和社会保障由 “乡”到 “城”的转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0.加快推进省级生态城镇化试点。深入开展敦化市、临江市、通化县、东丰县、镇赉县省级生态城镇化试点,在绿色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移民等方面,探索具有吉林特色的生态城镇化发展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健全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机制

建立部门联动和上下互动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部门政策实施协调配合和部门与地区政策联动,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改革举措和政策落地。

(三十一)强化政策协调

81.省发展改革委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会同各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和政策制定落实,强化对各地区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新型城镇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2.建立新型城镇化工作调度机制,定期调度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和各地城镇化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总结好的經验做法,及时推广。

83.各地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城镇化发展任务和出台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三十二)加强监督检查

84.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

(三十三)强化宣传引导

4.市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实施意见 篇四

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08〕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岩企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龙岩市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龙岩市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纠风工作会议、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及市纪委三届四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8年我市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纠建并举、统筹推进,着力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防治不正之风上下功夫,确保新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已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政风行风建设取得明显进步,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不断深化,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市场价格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是今年中央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重点对部份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进行必要的监管,坚决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加强价格监管政策的行为,严肃查处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确保物价稳定和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治理价格控制难点问题,继续加大对教育、医药等乱收费的治理。严肃查处价格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对合谋涨价、串通涨价、停供限供、囤积居奇、或变换手法、变相涨价以及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要坚决依法严惩。同时,及时做好价格的监测、调控和物品的储备、投放等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负责。

(二)认真抓好中央和省各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

重点围绕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教育、卫生和惠农方面投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及时拨付、按规定使用,督促各级政府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克扣、挪用各项惠民资金的行为。确保中央和省里各项惠民政策措施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由市农办牵头负责,逐项落实中央和省里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确保各项惠农资金真正惠及农民,确保各项种粮政策、补贴真正惠及粮农。由市教育局牵头负责,重点在春、秋开学之际,对扶持教育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学校各类收费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年底集中进行点评整改,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乱收费情况严重的地区和单位,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抓住不放,戴帽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严肃查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巩固去年专项治理成果,防止医院“红包”现象反弹,重点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疫苗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这二项资金如数落实到特定对象。各县(市、区)要集中精力,强化措施,切实整改。其他方面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三)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对涉农乱收费问题开展综合治理,严格清理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建立健全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度。继续贯彻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以及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坚决纠正和查处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损害农民利益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要完善重点监控办法,深化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工作,建立健全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由市农业局牵头负责。

(四)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总体要求是“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到人,专职负责,严格制度,严密监管。

强化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工作。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加强基金征缴和对财政专户的监督,完善政策制度,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确保其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群众。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负责。

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工作。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做到应缴尽缴,公平合理,方便群众提取和使用,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发挥更大作用。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规运作、缴纳和挤占、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加强管理机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由市政府办牵头负责。

强化对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公开地发放到位,真正发挥资金应急济困的作用,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强化对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资金真正用在扶贫开发项目上,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由市老区扶贫办牵头负责。

(五)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之风

认真解决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行业管理优势限制和侵害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搞价格欺诈以及乱收费等损害群众消费权益问题。督促供电、供水、电信、金融、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研究提出纠正损害群众消费权益的不正之风的治本措施。由市工商局、纠风办牵头负责。

(六)坚决纠正行业协会侵害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利益的不正之风

规范行业协会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坚决纠正一些行业协会利用行政权力强制要求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违规收费以及设立“小金库”、乱收滥支、坐收坐支等问题。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七)认真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利益的问题

逐步实现市场中介组织与所谓的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坚决制止和纠正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培育品牌市场中介组织,依法保护市场中介组织的正常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的市场中介组织。重点抓好对工程造价机构、房地产交易机构、招投标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重点是:严把准入关,要在签发营业执照时对市场中介组织的资质实行严格审查;把好年检关,通过设区市工商行政部门之间的交叉检查、上一级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抽查、复查等措施加强监管,先从规范省级市场中介组织开始,逐步规范全省的市场中介组织;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相通报各自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审查情况,对缺乏诚信的市场中介组织要依法共同进行限制,设立黑名单,压缩其违法违规活动空间,直至淘汰出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积极推进市场中介组织监管立法进程,探索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八)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等政策的落实。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加大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力度。继续实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等。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监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的相关标准,完善学校资金使用公示制度、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要抓住拨付、开支、自我收费三个环节。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和开办有偿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免收借读费。由市教育局牵头负责。

(九)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积极促进城镇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医保结算办法,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难问题。全面推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积极推进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强化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监管,确保群众用药安全。继续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落实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严格落实公立医院院长行风建设责任制,大力推行院务公开,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医,坚决纠正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十)深入开展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在巩固2007年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配合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对所属单位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着力解决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努力实现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及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并制定长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由市纠风办牵头负责。

(十一)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

认真落实中央和省里有关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的要求,严格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节庆活动,严格控制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加强对各地党政机关举办或参与举办节庆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借举办节庆活动滥用财政资金、浪费公共财政资金等问题。坚决纠正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的不良风气。由市纠风办牵头负责。

(十二)继续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源头治理的措施,巩固全市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认真执行“治超”的政策,加强对超限超载和超速的规范管理,清理涉车、涉船收费,加强农村公路督查,切实保障绿色通道畅通。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十三)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各行业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纠建并举、“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严格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各部门各行业要建立、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进部门和行业的文明诚信建设和道德规范建设。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部门和系统的内部监督,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要针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从改革体制机制、解决利益驱动问题入手,逐步建立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继续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和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活动,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加强正面引导。

要围绕纠风专项治理,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着重开展对新增加专项治理项目涉及的单位、与民生关系紧密的部门和行业以及基层窗口单位的评议。政风行风热线工作要以关注民生、改进作风为主线,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不断创新形式,扩大覆盖面和参与面,提高问题的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要特别注意发现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注重正面引导,加大对政风行风建设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着力建立科学规范的行风评议评价体系、运行方式和结果运用机制。由市纠风办牵头负责。

(十四)其他

继续开展企业减负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由市文化与新闻出版局牵头负责)、认真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负责)、清理“特权车”“人情车”(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等。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今年是纠风工作攻坚决战之年,专项多、任务重、难度大,很多项工作都有完成的时限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今年纠风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高度,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按时完成任务。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有关方面抓好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参与,确保完成任务。派驻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纠风工作。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全国纠风工作会议新部署的9项工作,7月中旬前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并制订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二)改革创新,源头治理。要着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纠风专项治理实现从事后查处为主向推进改革、源头治理转变;二是政风行风建设实现从以开展创建活动为主向纠建并举、制度创新转变;三是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实现从以扩大规模为主向规范运作、注重质量转变。各地、各部门、各行业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同时,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大胆探索,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开展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各种不正之风。

(三)加强督查,抓好落实。要把定期督查与经常性的明察暗访有机结合,作为推动纠风工作的重要手段,贯穿于全年工作的始终。每项专项治理工作都必须开展督查,尤其要加大对关系民生的中央改革措施和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对督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研究治本措施,推动制度创新。要依法依纪纠正不正之风,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坚持原则、一查到底、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5.市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实施意见 篇五

意见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市质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等行业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等行业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质监局 2009年4月)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和《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全市集贸市场等行业的计量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计量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服务定西经济建设,促进科学发展为宗旨,以改革创新发展为举措,以夯实计量基础、提高服务和保障能力为目标,加强计量基础建设,在推进民生计量工作、强化能源计量、完善计量法制和计量服务体系等方面,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检测行为,逐步建立计量诚信服务体系,推动我市计量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工作重点

计量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要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以规范市场计量行为为目的,强化行业计量监督管理为重点,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计量法制意识。认真贯彻实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宣传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突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计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和计量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企业实施计量管理的自觉性;要结合“质量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活动,加强对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广大从业人员和消费者了解加强计量监管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经营者的计量法制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学法、懂法、执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同时,计量行

政部门要组织开展“诚信计量进市场、健康计量进医院、光明计量进镜店、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等活动,扩大对“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增强对计量器具管理的透明度,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部门监管、社会各界监督”的工作机制,鼓励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遵守《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加快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对经营者诚信计量观念强,社会舆论反映好的单位,要通过守信激励制度对其给予公开表扬,也可给予一定的嘉奖鼓励;对经营者诚信计量意识薄弱,存在各类计量违法行为的,要通过一定的负面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曝光。要不断完善“12365”、“12315”投诉热线,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营造群众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集贸市场的计量工作要在巩固和提高上下功夫,狠抓长效管理,认真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各级政府及质监、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要针对我市集贸市场量大面广、布点分散、成分复杂、规模不一,在用计量器具从案秤、度盘秤到电子秤,种类较多,监管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在各自职责内研究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集贸市场监管措施及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从今年开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实施综合管理,与市场主办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在固定集贸市场设立公平秤,建立台帐,完善计量规章制度,公示举报投诉电话,督促经营者按照《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必须配备相应精度的电子秤,禁止“家用型”弹簧度盘秤用于贸易结算,严格落实市场主办者对市场计量达标负总责的要求,对销售商用衡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备案管理,对经检定合格的商用衡器继续实行防作弊签封管理。要加大集贸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增加检查频次,集中查处短斤少两计量违法行为,逐步形成主办者负责,监管部门督查,群众监督的良好机制。

(三)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计量热点、难点问题。紧紧围绕社会关注的计量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特殊行业的计量执法监督,努力推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民用电能表、水表、电话计时计费器、出租车计价器的管理。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和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质监、商务、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分工负责,推动计量工作的落实。

(四)加强队伍建设,创新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计量行政和执法人员的行政能力、管理能力、执法能力和技术保障能力,努力做到“说话要有依据,办事要有根据,汇报要有数据,查处要有证据”,保证计量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序性和有效性,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要继续坚持服务地方经济的宗旨,牢固树立“监督与服务并重”的思想,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服务意识,由过去企业、个人被动接受检定向主动上门服务为主转变,由过去单纯强调检定、督查向为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转变,特别是要为集贸市场提供优质高

效的服务,减免农村集贸市场和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检定费用,切实提高计量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任务分工及工作措施

贯彻实施《计量法》和《办法》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县区政府领导要进一步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对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计量器具依法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和强制检定,重点加强对供电、供水、通讯等行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要将规范集贸市场计量行为作为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切入点,逐步建立集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具体负责组织制定集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办法,与市场主办者签订计量管理目标责任书,推进行业自律,净化市场环境。

工商部门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中心,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计量市场专项整治。通过市场巡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经济户口管理、监管关口前移等手段,依法查处集贸市场中精度不符合要求的、淘汰的计量器具以及短斤少两等计量违法违章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严把市场主体关,依法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对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市场主办单位及经营者要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运管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加大对违规出租车的查处力度,严禁未安装计价器及计价器未经检定合格的出租车营运。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加强对医用计量器具的管理。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对在用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及时提出检定申请,严格按周期检定。

市场主办方要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和商用衡器的强制检定工作;与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协议时,严格执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17号)对市场主办方规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在集贸市场设置公平秤、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完善各项计量规章制度,建立商用衡器台帐;在集贸市场内禁止经营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和“家用型”弹簧度盘秤,严格按照《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备相应精度的电子秤,并及时向质监部门申请计量器具的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6.市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实施意见 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农村住房管理水平,推进秀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5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管控

1.科学编制村镇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村镇规划标准认真做好本区域村镇规划。村镇规划要坚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坚持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避开地质灾害等危险区域和不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等原则,突出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协调性、实用性和可执行性,提升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要委托具备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好规划编制并加快规划编制力度,2015年要全面完成所有行政村村庄规划和30户以上自然村村庄规划编制,2016年上半年完成30户以下的自然村规划编制。320、319国道沿线乡(镇)2015年要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其他乡(镇)要求2016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2.严格执行村镇规划。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建房按规划建设,不按村镇建设规划选址的,不得办理审批建房。修改乡(镇)总体规划必须坚持法定程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后,按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报县(区)政府批准。乡(镇)政府要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让村民知情,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纠正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偏差,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严控用地规模

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即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按照节约集约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用地计划,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下达的农民建房用地计划,根据建房户的条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科学合理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每年分批次向市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严格执行农村住房建设用地政策

1.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农村村民建房要尽量利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除移民搬迁和拆迁等集中安置确需占用耕地的,其他建房不得占用耕地,占用耕地建设住房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消除“一户多宅”现象,建新必须拆旧。鼓励村民原址拆旧建新和拆除破旧危房以及开展空心村治理,倡导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2.明确管理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本行政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私房。开发区,安源区、湘东区和上栗县不得批准城市中心区范围内农村建房。对已建的农民住宅和居民私房,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私房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萍府字〔2015〕6号文件),采取统一规划、集中联片改造、“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的办法,逐步消除城中村和城中地(宅基地)。中心城区规划区严格限制私房单独改造,确需改造,按萍府字〔2015〕6号文件执行。

3.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农村住房建设涉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县、区(不包括中心城区)确需新建、改造、安置的农民建房,应当先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尽量避免占公路线建房,如涉及在国道、省道或其他二级公路以上建筑控制区的应当按照国道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控制距离规定办理。涉及占用林地和河道等控制范围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四、严格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1.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市政府成立萍乡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建设、规划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规划、建设、国土、财政、交通、公路、农业、林业、农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和调度、监督、考核工作。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相应成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乡(镇)村民建房规划、审核审批管理和巡查工作。乡(镇)政府要成立农村住房建设联合审核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担任,城建规划办、国土所、新农村建设办等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2.加强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村镇规划的指导检查,并在乡(镇)设立规划管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乡(镇)规划工作有序开展。

3.建立联审联批制度。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必须严格履行农村住房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房用地审批坚持实施“二公示、三到场”和联审联批,具体程序如下:

(1)农村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审查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所审查未占用基本农田后,在本村组张榜公示。

(2)公示无异议后,乡(镇)组织城建规划办、交通办、新农村建设办、国土所、林业工作站等联合实地核查,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

(3)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区)政府审批同意,再次在本村组公示无异议后,有关部门单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4)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乡(镇)城建规划办、国土所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还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4.提升农村住房设计水平。各地要按照安全可靠、功能完善、特色鲜明、路网清晰和节地、节材、环保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江西省和谐秀美乡村特色农房设计图集》的基础上,挑选符合当地情况图集,将通用设计图纸向社会公布,供农村村民进行选择,并建议建房户连片改造,指导其按程序进行报建,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建设,逐步规范建房行为,消除未经设计随意建房的现象。对符合规划及设计建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偿。同时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加强对建筑工匠和施工队伍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指导落实住房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杜绝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

5.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新退旧管理。宅基地申请人在村镇规划区内新选址申请宅基地时应同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签订建新退出超标准的老宅基地承诺书。承诺将超标准的老宅基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整理还耕或安排其他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建房。

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的,老宅基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时连同老宅基地使用证上交乡(镇)政府,由有权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承诺时间内未将老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经教育仍不退回村集体、不拆除的,乡(镇)政府应依法对其老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强制拆除。

五、建立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1.明确县(区)政府和部门责任。

县(区)、乡(镇)政府和管委会对本行政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监管负全责,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组织拆除违法建房,恢复土地原状,并建立日常监管机制,维护农村建房正常秩序。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调度、监督、考核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开展查处违反规划非法建房专项行动。

市建设局负责开展违法建筑专项行动。

市林业局负责开展查处破坏森林植被、违法占用林地建房专项行动。

市农业局负责拆除违法建筑后恢复土地原状的督促检查验收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和市农办根据各自履行好部门职责。

2.实施市级督导制度。由市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公路、农业、林业、农办等部门组成督导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县(区)、管委会和乡(镇)、村庄农村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督察。发现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由市领导小组下发督办令,督促相关县(区)、管委会拆除整改到位,并追究县(区)、管委会、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发现占用其他土地,特别是对违反规划或在公路两边建筑控制区内建房的,下发督办函,并督促整改到位;

对有关县(区)、乡(镇)、部门履行职责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监管责任制度。各县(区)、管委会、乡(镇)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层层签订管理责任状,具体落实责任目标、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

村委会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线索和信息,实行农村住房建设信息员(即地灾监测信息员)报告制度,发现违法建房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国土所和乡(镇)政府报告。

乡(镇)要做好辖区内日常动态管理,掌控土地使用情况,严把农民建房上报审批关,严格控制违法建房。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实行“一岗双责”,班子成员挂点包村开展巡查检查。发现违法建房,乡(镇)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组织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县(区)、管委会要做好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日常调度工作,全面掌握土地使用和建设情况,严格制止违法建房。副县级干部分片包乡开展督查检查。要及时开展专项行动,在规划部门立案查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组织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对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开天窗”占用基本农田等农村违法建房情节严重的,在规划、国土等部门立案查处后,由县(区)、管委会、乡(镇)依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组织进行强制拆除。对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4.实行巡查报告机制。乡级实行全天候监管,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片包干办法,国土所应加强对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的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并及时向乡(镇)政府和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县级负责每个星期进行一次巡查,并对国道、省道和重点地区进行重点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及时向县(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5.建立奖惩制度。市政府将农村住房建设监管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成效显著、工作突出的予以年度表彰,并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小城镇建设;

7.市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实施意见 篇七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尽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和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是: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新的缴费补贴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困难群体缴费是否实行补贴,由市县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承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市县提高基础养老金报经批准后,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下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鼓励有条件的市(区)积极探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县级财政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管理、经办服务等工作正常开展。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省、市两级财政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

要进一步完善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试点并逐步推开,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政府要统一安排部署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8.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的几点意见 篇八

关键词:学校教学工作 学校管理 考核奖励机制

一、做好常规教学管理与教研活动计划的落实

全面实施“吉林省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开全学科,开足课时,做到常规教学严格按照课程表上课,做到表课一致,保证所有学科都能正常开展。保证教学时间,保证学生的学习和每日至少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认真落实《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打造学校高效的课堂、精细的管理。深入开展以“校级公开课”“双三课”和“教学开放日”等活动为载体的“课堂教学研讨”活动。活动中把“集体备课”“双三课”和“推荐骨干教师”三项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备好课,讲好课,评好课,选准人”。第一,各教研组要按照学校各项工作总体计划的安排和要求,以开展教研活动为主要内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教研组工作计划”。第二,学校通过严格的检查措施,保证全校的教研活动顺利有效地开展起来。以教研组为单位,由教研组长组织,学科业务领导参与检查指导。学期初教研组做出具体的活动安排,做到“五个明确”,即明确教研活动的任务,明确教研活动的目的,明确教研活动的时间,明确承担教研活动的教师,明确开展教研活动的方法。强化教研组长职责,要求各教研组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学校月重点工作安排表”的有关安排,每周一填写一份“教研组下一周的教研活动安排表”,并按时组织进行。通过三项活动的密切结合,来实现“实践、发现、研究、解决课本和课堂教学教学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目的,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认真落实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各种学习和培训,实行“上级培训”“校本培训”和“教师自培”三结合的办法,以学习“新课程、新理念、新技术”为主要内容,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培训,“工学”兼职。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教师培训计划》和《校本培训计划》,做到任务具体,目标明确,时间明确,责任到人,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组织教师参加省、市、县级和外地名校对新课程教学研究活动的学习。及时安排教师进行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能力的训练、学习和培训。认真研究和实践校本培训行之有效的方法,做到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教师进行校本培训。为实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学校加强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努力做好“名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打造出更多的省市级名师和学科带头人,并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教学中的引领与辐射作用。选出专业知识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肯学习,爱钻研、善总结的中青年教师作为上级业务部门的培训对象,并根据上级的培养条件向上推荐骨干教师进行培训。组织“名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对普通教师进行“一帮一”的培训活动,要求优秀的教师制定详实的带徒计划,对所帮助的青年教师的培养与提高写出具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案,真正达到一人发展全员提高的引领作用。

二、加强学校管理,为学校教育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学校要加强在校学生的管理,特别是住宿生的管理。学校在抓好课堂教学的同时,还要提高课余辅导质量,确保学生在校安全健康的生活、愉快地学习。教师要针对学生的学习实际合理地安排辅导时间和辅导学科,对不同的学生提出不同的要求,并加强过程管理,严肃学生纪律,及时地对学生进行检查和调查,及时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努力使学生的食宿满意,学生成绩得到明显提高。做好防控流失生工作,提高適龄少年的入学率和在校生的巩固率。处于初中阶段的学生,由于特殊的生理时期与心理特点,致使这个阶段的学生情绪波动性很大,处于叛逆期的学生,更需要家长与教师与其进行沟通。因此,教师要利用学期初的有利时机,对流失生进行集中多次家访,注重实效。实行防控流失生的单项奖惩政策。实行防控流失生责任制,提高在校生的巩固率。学年初召开家长会。开展创建无流失生班级活动,实行专项表彰奖励制度,力争把流失率降为0。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建“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校园环境。利用板报,学习园地、班会、集会对学生进行交通、劳动、饮食、防冻、取暖安全教育和环保、国防、道德及法制教育,利用重大节日开展读书征文活动,组织参加青少年科技艺术大赛。

建立组织,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高效、优质地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通过学校的“月份重点工作安排表”,将“教育局年度工作要点”“进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教育局年度目标管理督导评估实施细则”及局长的讲话等文件和会议精神按时逐一列入,提前打印下发到学校各室各组,以保证及时落实和完成。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并及时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实行过程管理和效益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制定印发“月份学校重点工作安排表”“日常工作计划表”“月份领导工作汇报表”等计划检查表格,实行月安排、月检查、月汇报、月通报制度等运行过程督导措施,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励机制,提高教师的工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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