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

2024-11-06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通用9篇)

1.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 篇一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流程

1、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指南流程

代收付合同签订

物业服务企业选定一家国内商业银行作为自己的结算专户银行,到区管理机构领取盖有市基金中心代收付合同专用章的代收付格式合同,与结算专户银行签订代首付三方合同。

物业区域注册

1、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业委会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上注册用户,填报《物业区域注册申请表》、《分栋分户表》和《公用设施设备表》,并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盖章。

2、物业服务企业持注册材料,包括上述表格的电子数据,向区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区管理机构及时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对业主委员会建立登陆账户及密码,并用信封封存,由物业服务企业领取转交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登陆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各自的注册信息,并填报物业区域结算专户账号等信息。

3、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将电子数据转入维系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核查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物业服务企业录入的开户账号信息、代收付合同(自动托收)信息,确认后传专户银行端系统,另传三方代收付合同给专户银行;将注册资料归档。

日常交存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相关规定按月向业主收取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存入结算专户。按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内以户为单位填报本小区缴交维修资金的信息,经检核无误后提交。

2、提交数据后,即打印《日常维修资金交存名册表》(2份)及《欠缴业主名册》,《欠缴业主名册》,或有异议经处理后持交存需提交材料到所在区管理机构办理交存手续。

3、所在去管理机构根据《日常维修资金交存名册表》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内确认本次交存金额,同事将《日常维修资金交存名册表》1份报呈至市基金中心。

4、专户银行根据系统内确认结果于固定时间办理自动扣款手续,开具财政局监制的专用往来收据,邮寄至物业服务企业。专户银行将专用收据市管理机构联送交市基金中心,市基金中心经办人员核查到账维修资金。

日常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材料

物业区域注册提交材料

1、《物业区域注册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业委会备案表(复印件、核原件)

4、经去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5、《分栋表》、《分户表》和《公用设施设备表》(原件)

6、《物业区域注册申请表》及《分栋分户表》和《公用设施设备表》的电子数据

7、三方代收付合同(原件)

8、结算专户审批表(复印件、核原件)

9、区管理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日常交存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深圳市日常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原件)

3、《日常维修资金交存名册表》(2份,原件)

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移交

流程

公示

1、清算后的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余额,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市管理机构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金账户(也可以决定继续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至依法使用完为止)。

2、物业服务企业将清算后的本物业区域内的原本体维修基金余额及详细的收支明细和欠交业主名册送交业主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5日。

3、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异议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核实、处理。对于欠缴业主,业委会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限期补交。

4、公示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到去管理机构领取或市基金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报告表》,填写余额及详细收支明细,并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

区管理机构备案

1、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有过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报告表》上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物业服务企业在维修资金系统中录入基金余额及欠缴信息(以户为单位)。

2、物业服务企业持移交备案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区管理机构核余额,出具备案证明。

市基金中心移交

1、物业服务企业持移交划款材料到市基金中心办理移交划款确认,市基金中心确认欠缴信息及移交金额。

2、专户银行根据系统内移交划款确认情况于固定时间内办理自动扣款手续,银行开具财政局监制的专用往来收据,邮寄至物业服务企业。

3、专户银行方将专用收据市管理机构联送交市基金中心,市基金中心经办人员核查到帐维修资金,并将相关资料归入移交档案。

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移交

申请材料

移交备案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备案申请表》(原件)

3、业委会备案表(复印件、核原件)

4、经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审核且签字盖章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报告表》(原件)

5、公示后的详细收支明细表(原件)

6、区管理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移交划款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移交划款申请表》(原件)

3、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证明(原件)

4、欠缴业主名册(复印件)

维修资金专项使用流

制定维修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情况或者业主要求,拟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以下简称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应包含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内容及标准、费用预算及分摊(超过10万元的,表决钱须经第三方机构审核)、组织实施等内容,还应根据需要对委托施工单位、施工组织、监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作出安排。

业主表决

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指导下,业主委员会将维修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表决。表决形式:书面表决、电子表决、现场会议表决。采取现场会议表决或书面表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投票情况不录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表决通过后,将表决结果在市基金中心网站、小区内同时公示,小区内公示需拍照留存。

首款备案

(首款申请)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表决同意表决事项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事项及业主大会表决相关信息录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后,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备案。

首款拨付及施工

备案后,物业服务企业持备案证明、划款申请资料到市基金中心申请划款。市基金中心按规定拨付首期款项,之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相关规定及维修方案选定施工单位等并组织实施。

竣工结算及尾款备案

(尾款申请)工程完工,经组织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结算后,物业服务企业持尾款申请备案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备案,还应将竣工验收结果、费用情况在小区公示。

尾款拨付

备案后,物业服务企业持备案证明、尾款划款申请资料到市基金中心申请尾款划款

物业资金专项使用申请

首款申请备案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3、专项维修使用专项资金备案首款申请表(原件)

4、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原件)

5、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确认的业主大会决议证明文件或者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证明文件(原件)

6、维修费用超过10万元的,需提供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预算书或审核一件(原件),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7、区管理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尾款申请备案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3、专项维修使用专项资金备案尾款申请表(原件)

4、经业主委员会去人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原件)

5、相关合法票据(复印件、核原件)

6、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费用结算资料

7、维修合同、质量保证书(复印件、原件)

8、区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款备案证明文件(原件)

首款还款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划款首款申请表

3、区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款备案证明文件

尾款划款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划款首款申请表(原件)

3、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尾款备案证明文件(原件)备用金申请及使用核销备案流程

业主表决

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指导下,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设立备用金,对于决定设立备用金的,还需要明确备用金金额度(不超过小区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资金应收总额的30%)及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备用金使用审核等事项

首次申请备用金

物业服务企业到市基金中心办理首次申请备用金手续

组织维修

物业服务企业按经业主委员会或部分业主同意的维修方案使用备用金进行小额维修

区管理机构核销备案

备用金使用完毕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确认的备用金使用和分摊明细资料等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备案(并将备用金使用分摊信息录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区管理机构核查备案材料并在市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使用、分摊数据,确认无误后给予备案,出具备案证明

市基金中心核销

物业服务企业到市基金中心申请核销

再次申请

需要再次申请备用金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持备用金再次申请材料到市基金中心办理划拨备用金手续。

维修资金备用金申请及使用核销备案材料

备用金首次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申请表(原件)

3、业委会备案表(复印件、核原件)

4、业主大会关于备用金设立及使用授权的决议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5、《存量本体基金情况调查表》(原件)

核销备案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使用核销备案申请表(原件)

3、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4、业主大会关于备用金设立及使用授权的决议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5、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前次备用金使用汇总表、分摊表及各项目维修方案(原件)

6、用于部分共有部分维修的,提交相关业主同意证明文件

7、区主管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用金再次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申请表(原件)

3、业主大会关于 备用金设立及使用授权的决议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4、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5、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备用金核销备案证明(原件)

2.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 篇二

一、结合实际, 确定资金补建标准

由于各地在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时间上存在着较大差异, 且情况不尽相同, 很多地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经过多次调整, 因此在补建标准的确定上也应因地制宜。一是以申请年度为标准来确定。即以业主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所在年度为依据, 补交标准按照当年新建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执行。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考虑了现时的费用成本, 因为不论新房还是旧房, 同一个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发生的费用成本是基本相同的, 但一般标准较高、业主的负担较重, 而且会因各个业主补交年度不同出现同一幢楼多个补交标准的情况。二是以房屋建成时间为标准来确定。即以房屋建成的时间为依据, 补交标准按照房屋建成当年新建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执行 (当年还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 执行当地首次公布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保证了同一幢楼每个业主的补交标准相同, 便于资金使用分摊和续筹, 但没有考虑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现时费用成本。三是以当地开始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为标准来确定。即不论是哪一年建成的房屋, 补交标准均按照当地首次公布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执行。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标准单一、易于操作, 但一般标准较低, 也没有考虑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现时费用成本。

二、创新思维, 拓宽资金补建渠道

笔者认为, 当前补建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住房公积金中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是基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门性资金, 其资金来源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支取规定。随着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不断扩大, 通过这种途径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来源不会增加业主的额外负担, 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二是由业主自行补交。鼓励业主采取一次交清的方式, 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可实行分次支付, 但应按照一定的利率标准加收利息。三是由财政给予相应补贴。地方政府可以从每年的房地产税收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贴, 对一定期限内主动一次性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给予专项补贴。同时, 也可以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注重社会责任的企业以及社会各界, 采取募捐的方式募集一部分资金, 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来源, 以减轻业主的经济负担。四是其他来源渠道。可以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按月收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补充, 以及从房改房资金中考虑等。

三、注重实效, 把握资金补建环节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如何推进却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难题。笔者认为, 当前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宣传, 提升社会大众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重要性的认识, 让他们切实感受到补建物业维修资金不仅是应尽的义务, 而且也是提升他们居住品质、促进物业保值增值的有效措施, 从而引导他们主动补建。同时, 也可采取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写入房地产交易合同。对未按规定补建的, 不得办理产权、租赁、抵押手续。其实, 这种做法在国外也有现实事例:例如新加坡, 如果业主无力交纳物业维修资金, 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 业主的房子就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直到补交了这笔费用为止;再如美国, 律师直接将欠交名单、金额通知银行, 计缴滞纳金、律师费、登记费, 并通知欠交物业维修资金本人, 同时到产权登记部门进行质押登记, 直到交足所有欠费后, 方可重新撤销产权质押登记。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 要科学明确资金分担主体。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虽然是原物业所有人 (即卖方) 应尽的义务, 但受益的却是买方, 所以如果买卖双方对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可采取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的方式, 即买卖双方各承担50%;对办理租赁、抵押手续的, 补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由产权人来承担。

四、多措并举, 强化资金补建措施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流程 篇三

一、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 修和更新、改造。

公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使用的范畴

公共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的中修、大修。(参考标准: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京房地修字〔1999〕第930号),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共用部位的小修以及日常维护、养护管理、更换小零件等属于物业管理企业日常管理范畴,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所收的物业管理费里支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第1步:邀请社区(居委会)和镇(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到小区现场调

查了解需维修、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附相片及现场签名表)。

第2步:提交维修工程报价单(内容包括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列明清晰维修更换的零件及金额,需五位业委会代表签名审核),必须提供三个单位的报价单(三选一)。(附报价公示相片)

第3步:提交《关于使用维修资金的请示》,有业委会的需要业委会五位代表签名(并提交业委会备案表复印件)、物业管理公司盖章、社区(居委会)盖章、镇(区)住建局盖章。(须注明:本次使用维修资金提交的所有资料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4步:提交《关于使用维修资金的公示》(附相片),告知全体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的公告。

第5步:全体业主调查咨询问卷(须注明使用维修资金的金额以及每户/每平方分摊的金额)需通过涉及维修区域的三分之二业主签名同意。(附公示相片)

第6步:提交公示调查咨询问卷的统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调查问卷结果需五个业委会代表签名确认(附公示相片)。

第7步:填写《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查表》,社区、镇(区)住建局加具意见、盖章。

第8步:填写《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申请表》,并提交在银行打印 的单元账户对账单。

第9步: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签的维修合同(内需双方约定保修期限、划款比例,工程维修后的验收标准)。

第10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11步:物业管理公司持以上申请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手续。

4.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 篇四

一 次 性 表 决 使 用 程 序

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三月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一次性表决使用程序)一、一般规定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表决使用应按备案、使用两个阶段进行。

1.1 备案阶段应按申请受理、外勘、一次性表决、备案的程序办理。1.2 使用阶段应按申请受理、外勘、审核、公示、拨款的程序办理。2.一次性表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1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

2.2 单项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3万元以下。2.3 一次性表决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总额的5%。

2.4 一次性表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下简称“双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二、业务流程

(一)备案阶段 1.申请受理

1.1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局提出申请,并提出使用方案。

1.2 使用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2.1 小区名称、座落地址。

1.2.2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受益的且单项费用在3万元以下所有拟维修项目的名称。

1.2.3 拟维修项目的保修期及起止时间。1.2.4 拟维修项目的预算金额。

1.3 相关申请表格可以在区建设(房产)局窗口领取,也可以在0731房产政务网物业维修资金专栏下载。网址:http://gov.0731fdc.com 1.4 区建设(房产)局受理申请报告和方案。2.外勘

2.1 区建设(房产)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方案后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外勘。

2.2 外勘人员收到报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到申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外勘工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2.1 确认维修项目基本情况。2.2.2 核实维修范围及受益户室。2.2.3 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2.3外勘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勘意见书,加盖公章后交申请人。外勘意见书一式两联,区建设(房产)局和申请人各留存一联。

2.4外勘人员根据已确定的维修范围和受益户室等情况,出具外勘报告,将照片上传至0731房产政务网。

2.5 外勘人员从管理系统中打印签名表并开通网络投票和手机短信投票,通知申请人(经办人)领取签名表组织相关业主表决签名。

3.一次性表决

3.1 申请人组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就维修项目等情况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符合“双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3.2申请人和街道办事处对使用方案和“双2/3”以上业主表决签名结果进行盖章确认,申请人将签名表决书面材料和网络投票结果书面材料一并提交送区建设(房产)局初审。

经初审未达到“双2/3”以上签名要求的,区建设(房产)局将签名表等材料退回申请人(经办人)继续组织补签名。

4.备案 经初审已达到“双2/3”以上签名要求的,区建设(房产)局将签名表决书面材料和网络投票结果书面材料等结果提交管理中心备案。

(二)使用阶段 1.申请受理

1.1当经业主一次性表决同意的方案中包含的拟维修项目需要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申请人向区建设(房产)局提出使用书面申请。

1.2区建设(房产)局受理报告和预算等材料。2.外 勘

2.1 区建设(房产)局收到报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到申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外勘工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1.1 确认维修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2.1.2 确认维修项目是否超过保修期。

2.1.3 核实申报维修项目的损坏情况,必要时请申请人提供图纸等相关资料。

2.1.4 核对维修项目详细预算。2.1.5 对损坏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2.2 外勘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勘意见书,加盖公章后交申请单位。外勘意见书一式两联,区建设(房产)局和申请单位各留存一联。

3.审 核

区建设(房产)局对以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2.1 《长沙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划拨申请表》(原件): 使用划拨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准确。

申请划拨金额应与审计后的金额一致并加盖维修单位的条形章(包括维修单位名称、账号和开户行)。

申请人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应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相关业主的,应由相关业主代表签名。

3.2.2 业主签名表原件和复印件

3.2.3 物业项目维修合同:维修合同上的金额应不高于审价后的金额;维修合同上应由签订合同的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3.2.4 审价报告(原件):维修预算费用在3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审价报告。审价报告内容应准确规范,明确审核项目及明细,申报金额、审价后金额、残值以及审价费用等。审价报告应当包括工程预算书,工程预算书应与报送管理中心的预算书一致。

3.2.5 物业维修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申请人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区建设(房产)局收复印件);

申请人应在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承诺“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申请人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还应加盖单位的公章。

经审核,以上资料齐全且符合以上条件后,区建设(房产)局收件。3.3要件齐全的,区建设(房产)局受理收件。

4.公示

区建设(房产)局将维修项目的公示、业主表决签名表(复印件)和资金分摊表在受益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臵进行公示,接受投诉,公示期不少于7日;同时,区建设(房产)局在政务网上将相关资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接受网上咨询和投诉。

各区电话:芙蓉区:84683487,雨花区:85562811,天心区:85899649,开福区:84399332,岳麓区:88999209,高新区:88995577 网址:http:// 当资金分摊表上业主账户出现下列情形的,由相关业主现金分摊;(1)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

(2)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5.拨 款

5.1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向区建设(房产)局提交公示证明、维修发票,提供包括近景、远景公示照片。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和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还须提交现金收缴承诺书。

区建设(房产)局根据工程进度向管理中心提交《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付款表》等材料,管理中心拨付维修款至维修单位。

5.1.1公示证明:由申请人填写,包括公示的相关项目信息、张贴的位置、时间和时限等,并由相关业主代表(2人以上)签名,相关业主代表需提供栋号、房屋户室号以及联系方式;

申请人为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业主委员会主任或社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见公示证明1);

申请人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物业 服务企业或社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见公示证明2);

申请人为相关业主的,由业主代表经办人签字,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见公示证明3)。

5.1.2维修发票:维修发票的内容应与维修项目一致;维修发票金额应与实际拨付金额一致;付款方为小区的受益业主;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5.2 维修项目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维修单位应根据验收方案组织现场联合验收,工程验收后向区建设(房产)局提供竣工验收证明。须经相关资质部门检验的,应出具检验报告。

5.2.1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单位应进行现场联合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明确验收意见和结论。验收主体应与验收方案确定的主体基本一致。一般按照下列原则组织现场联合验收:

申请人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并由不少于2名相关业主代表签字确认,相关业主代表需提供栋号、房屋户室号以及联系方式。

申请人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盖章,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名;并由不少于2名相关业主代表签字确认,相关业主代表需提供栋号、房屋户室号以及联系方式。

5.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 篇五

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

重庆聚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香城故事位于空港新城兰馨大道109号,现有周丽购买的高层为3-2-3-2号房,建筑面积132.38平方米已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619元,已解除合同并退房。现3-2-3-2号房,重新卖给张长均已再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615元。现3-2-3-2号房已两次已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退周丽购买的高层为3-2-3-2号房已缴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619元。

特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退款,退款合计金额为6619元(大写:陆仟路佰壹拾玖元整)。

香城故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通过农行锦湖支行帐号为31-***支付给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的维修资金开户行为农行渝北城南支行帐号为***

重庆聚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开户行为农行锦湖支行帐号31-***

申请人:周丽

2012年4月27日

重庆聚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设计 篇六

摘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业务量逐渐增大,手工作业已难以满足日常管理工作的要求。文章通过设计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实现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包括房屋基础数据管理、资金交存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主要业务。系统采用B/S架构设计Java作为系统开发的工具语言,基于Spring MVC框架进行设计开发,数据库为Oracle 11g Database。系统投入使用后,提升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规范化程度、透明化程度、信息化水平和总体管理水平。

关键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B/S设计架构;Spring MVC框架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城市新建房屋的物业维修问题以及资金筹集、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等问题成为广大房屋所有者和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关心的重要问题。本文将采用Java语言作为系统开发的工具语言,基于Spring MVC框架,采用B/S架构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设计开发。数据库则使用Oracle数据库进行设计。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设计

1.1系统总体设计

系统的所有业务活动都围绕着资金的归集和使用这条主线进行设计,其中,基础数据指的是物业小区以及楼栋、房屋等物理对象,以上可以简单表述为“楼盘表”,系统中每笔交存及支付业务均附着在楼盘表之上;资金交存管理模块则作为楼盘表出现后,第一笔维修资金交存的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模块则对物业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及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财务核算则对资金的流入流出进行详细记录以及负责相关财务报表的生成。

1.2各子系统设计

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初期建设由4个子系统组成:(1)基础数据子系统。该子系统实现维修资金管理相关数据的维护;(2)资金交存子系统。该子系统实现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3)资金使用子系统。该子系统实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4)财务核算子系统。该子系统实现维修资金记账、票据打印和财务凭证发送等功能。

2.开发语言和系统框架

整个系统的设计、实现、测试和部署实践均基于现代软件开发技术、流程和数据库技术。系统使用B/S架构设计,采用Java语言作为系统开发的工具语言,基于Spring MVC框架进行设计开发,控制器负责提供业务逻辑操作和数据获取,视图负责数据展示,模型负责封装数据访问。系统运行于TomcatWeb服务器上,数据库管理系统为Oracle 11gDatabase,应用服务器操作系统为Linux。

2.1系统数据库设计

本系统采用Oracle 11g Database数据库管理系。首先根据系统需求分析部分,收集系统需要的数据信息,建立数据库实体关系模型。本文使用实体关系模型图对系统做出详细设计,如图2所示。

2.2基础数据子系统的设计

基础数据管理即为“楼盘表”的管理,楼盘表一般由小区、楼栋、房屋组成,所以楼盘表的管理也是由“物业小区管理”“自然幢管理”“房屋管理”等子模块组成,也需要记录业主信息,但业主信息仅限于房屋的一般属性,因为资金不会随着业主的更换而改变。

基础数据管理中包括4个子模块,具体如下:(1)物业小区管理模块:实现对物业小区的添加、修改、删除以及查询操作;(2)自然幢管理模块:在物业小区的基础上实现对小区内的自然幢(楼栋)进行添加、修改、删除、查询操作;(3)房屋管理模块:实现对物业小区楼栋中的房屋进行添加、修改、删除以及查询操作;(4)业主信息管理模块:实现业主信息的添加、修改、删除及查询的操作。

2.3资金交存子系统的设计

资金交存管理是系统的核心功能模块,主要实现业务受理、业务信息确认、业务材料初审、业务审批和统计查询功能。交存子系统在基础数据子系统中查询并提取需要交存的小区信息(如该子系统中没有小区信息,则需要在该子系统中新建小区信息),在对应该楼栋基础信息导入房屋表并能按单元或者层进行排序(或点击提取楼盘表信息),导入成功后成功后在系统点击确认,该笔业务所有楼栋信息都确认完成后,提交初审。

在预交存子系统中设置初审、审批功能,初审、审批人员点击该功能后,系统页面显示需要审核的业务,该业务按受理编号自动排序,己审批完成的业务不在审核页面显示,点击需要审核的业务后,页面展示为《核算表》,审核意见可以系统内设,也可以由操作人员自行修改,初审人在初审页面可以直观地看到该笔业务的详细完成过程,审批人员除了能看到业务的详细完成过程外还能看到初审人的审批信息。

2.4资金使用子系统的设计

资金使用管理模?K主要实现资金使用功能,包括:预支申请、资金分摊、资金结算等。

工作人员根据项目维修合同内容在使用模块中通过基础数据模块查找本次需要维修的小区基础数据,数据验证合法后,根据维修对象设定分摊范围,分摊范围设定成功后系统自动统计分摊范围维修资金余额并打印或导出分摊范围的业主分摊明细表。

办理结算业务时,从维修资金使用模块中的结算模块查找需要办理结算的项目信息,并办理结算业务,已办结的业务信息不在预支和结算列表中显示,同时要求系统对一个维修项目可以有多个维修单位及多个维修单位账户信息。业务办理完成后把纸质材料扫描进系统,上传成功后点击提交初审。

2.5财务核算子系统的设计

财务核算功能模块由“财务记账”“财务凭证发送”“票据打印”3个子模块组成,承载财务的一般操作。

(1)财务记账模块:实现财务资金流入流出明细账的记录,资金的流入流出与业务办理后产生的收入或支付的资金相对应。

(2)财务凭证发送模块:该模块实现与银行进行双向通信的功能,可以向银行发送拨付指令,也可以处理银行送回的回执数据,并回写到银行指令记录。

(3)票据打印模块:该模块实现财务常用制式票据的数据调取及打印输出功能。

3.结语

7.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篇七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第16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房屋共有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南岳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非单一产权的物业,包括住宅(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和拆迁安置房等)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独立产权的会所、商业性写字楼、储物间、车库、车位等),都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售房款的2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本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属于业主所有。

已售出的公有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交存,属于售房单位所有;续交的,由业主交存,属于业主所有。

第九条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要在本市的商业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立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以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条

售房单位出售物业时,应在售楼处公示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标准、范围、地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直接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禁止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代收代交。

第十一条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必须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具《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十二条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凭票交房承诺书;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将拟出售但未售出房屋和自留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存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待该房屋售出业主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给开发建设单位后再办理更名手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否则,房屋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必须持《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否则,房屋登记部门不得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等申请。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账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额30%的,应当由业主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决定,业主续交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的额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交。

业主未按规定交存、补交、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拒不交存者,业主委员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和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等,除按规定列支机构管理费用外,其余应当全部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规定编制全年预算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按批复预算执行,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九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坚持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摊,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个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业主续交后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公有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内容;工程预算;涉及户数;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方式。

(二)业主确认。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建筑面积和户数比例都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七天。

(三)申请维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维修和更新、改造申请报告;经公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维修工程预算书;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四)组织实施。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派人现场察看核实,审核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组织实施。

(五)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方案实施方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同时列出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进行公示。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对验收报告、审核证明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核实后,将维修资金拨付维修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小额维修项目可以采取简易方式,大额维修项目提倡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鼓励业主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及对工程进行监理,所发生的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由物业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向市物业专项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紧急申请,市物业专项资金管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察看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预拨部分资金让其及时组织维修,以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再按有关程序补办相关手续,拨付剩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定期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五条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局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市房产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市房产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衡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07]2号)文件同时废止。

8.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篇八

发布时间:2011/1/5 已读:72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光烈

2010年12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物业,其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具有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的物业业主、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建账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可以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也可以由政府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实行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政府设定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集中管理。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设定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指定。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 各类物业的业主,应当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购房人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未设电梯的房屋,业主、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交存;设有电梯的房屋,业主、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八交存。

未出售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

各类房屋上一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和县(市)造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行交存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

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可销售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购房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处理。

新建物业作为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可销售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标准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拆迁人或征收人时向其收取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取售房款时、购房人应当在支付购房款时分别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户分别开具专用票据,提供给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

第十条 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核准,可以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存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标准直接划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第十一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交至规定交存额或按业主大会决定办理。

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其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经业主大会同意,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其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业主按照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补足。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由本小区或本幢物业的业主自主确定是否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交存上年同类型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的承担方式,由业主依照《物权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筹集相应的维修资金。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按小区、幢、单元(层)、户设立。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其委托的商业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逐步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互联网办理制度。接受业主以及市和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代管。第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变更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将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对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以凭原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票据或有关证明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支取个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并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其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至到期。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股票、期货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应当每年转入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扣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管理的必要的开支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汽车收取的停车费,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五)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租金或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六)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七)原有的物业日常维修费专用账户内的本金及利息;

(八)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九)本办法实施前,已缴存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被拆迁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电梯维修资金、智能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等款项及其增值收益;

(十)其他依法应当转入的资金。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及时转入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具体转入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每半年核对一次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将前款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或经业主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业主告知。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寄送形式、小区公告栏公告或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形式每年将前款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向业主告知。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业主可以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等情况进行查询。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多幢房屋的费用,由多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专属单幢房屋的费用,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专属一个单元房屋的费用,由该单元房屋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专属一个楼层房屋的费用,由该楼层房屋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五)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支出由售房单位和个人按现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比例分摊;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的业主应当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范围的界定,应当适用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未规定的,由业主大会按照安全、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

(二)维修资金足额交存,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或者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并且已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三)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对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中修及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费用预算并公示,经业主大会通过并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中修及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公示,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并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所在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中修及中修以上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费用预算并公示,经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并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服务合同中未明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以下维修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该部分维修费用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也可以经业主大会或本幢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从业主维修资金账户内按年列支房屋统筹维修资金。

房屋统筹维修资金应当单独设账、滚存使用,其列支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或根据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列支。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账户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以及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列支房屋统筹维修资金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直接向业主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日常维修登记,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示统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

(二)单项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投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费用,可以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前期勘察、鉴定等有关费用;

(二)维修工程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期间,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严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抢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报告,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核实并通知开户的商业银行预先拨款,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期间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紧急状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并同时告知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预案的规定,将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紧急状况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报告,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核实并通知开户的商业银行预先拨款,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划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凭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

(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划拨申请及有关业主账户余额等情况,符合规定的预拨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的70%;

(三)维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工程决算在本小区内公示7天,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后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工程款余额,其中业主委员会有异议的工程决算,应当交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已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划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相关业主同意;

(二)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业主委员会同意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70%的费用;

(四)维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工程决算在本小区内公示7天,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并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业主委员会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应当交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十五条 维修资金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其结余部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交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十六条 维修资金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1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代交或承担相应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足额交存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电梯前室、走廊通道、设备间和物业管理用房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业主共用的部位。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属于全体业主或单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信报箱、电梯、消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体设施、公共停车位、道路、场地、绿地和区域围护及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是指:

(一)主体承重墙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二)整幢楼屋面、户外墙面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三)整幢楼外檐面脱落在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四)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六)整幢楼或者单元下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七)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换,或者更换、维修、改造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的20%的;

(八)更换电梯,或者更换、维修电梯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的20%的;

(九)物业管理区域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已缴纳维修资金的,该维修资金作为首期交存额划入业主分户账户。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电梯更新资金或智能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物业小区,该资金仍专项用于电梯的更新、智能设施设备的维修,或者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的住宅小区已缴纳过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的,该专项资金作为本小区物业专项维修统筹资金,专项用于本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应交纳或已交纳的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统筹用于相应拆迁安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具体使用和管理规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补贴资金。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物业维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由市和区人民政府提供50%的补贴。其他县(市)区的补贴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12个月内,市和县(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并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资金转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领取预售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9.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的操作流程 篇九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2007〕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相关业主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使用预

算;

(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时应当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经审核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及其他规定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进行核准,并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申请单位;

(五)工程竣工后,凭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专门机构审核的工程决算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实后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三)截留、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侵占保修金;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三)在保修金使用审核、拨付中,故意刁难或者拖延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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