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的发放制度(精选11篇)
1.劳保用品的发放制度 篇一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各环节的管理,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全体人员。
3、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352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 令)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
4、工作程序
4.1 采购
(1)物资供应科根据各单位上报防护用品计划单进行采购。
(2)物资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 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 采购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三证一标志即: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
4.2 验收
(1)入库前由物资供应科告知安全科、品质科进行验收。
(2)安全科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购特种防护用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4.3 保管
(1)物资供应科应指定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入库保管。
(2)劳动防护用品的存放仓库必须干燥通风符合存放要求条件。
4.4 发放
(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严格按《关于调整职工劳保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通知》,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进行发放。
(2)凡在我公司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相应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3)劳动防护用品应按公司规定按时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
(4)退休人员不再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病、产假等原因离岗的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待恢复工作,经安全培训考核进入生产岗位后,即可享受相应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5)超出标准的防护用品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副总经理和安全科审批后核发。
(6)安全科应备有公用安全帽、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备外来参观、学习、检查人员临时借用。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由专人保管。
(7)各单位按发放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采购计划,报安全科审批,严禁乱领、随意乱发等事件发生,一旦出现将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8)物资供应科根据安全科审批的各单位编制的劳保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按程序采购发放。
(9)对于新分配、调入职工及工种变动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持证明报安全科审批并调整计划,物资供应科根据调整后的计划采购。
4.5 使用
(1)公司各部门有责任教育和监督所辖员工按照劳动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和处罚仍不按规定佩戴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2)基层各单位要建立并妥善保管个人劳保领用卡,按时记录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办理调、转岗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3)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4)各部门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建立维护保养台帐,由专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检查。
4.6 更换、报废
(1)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予以报废。
(2)防护用品(如安全带、防毒面具、安全帽等)在使用中出现破损或超过使用期限,要以旧换新,方可领用。
4.7 其它管理
(1)安全科负责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
(2)人事总务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3)财务科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经费按规定合理提取的使用。
5、附则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
2.劳保用品的发放制度 篇二
1 把住林改操作关
自2008年8月末开始, 东港市林业局抽调13名业务素质高的专业人员组成林权证发放办公室 (简称发证办) , 工作人员分为4个组:分别是审核校对组;微机录入组;林权证打印组;微机管理、技术指导和业务协调组。首先, 各乡镇对完成林改任务的村进行审核验收, 审核林改档案是否按照“五级分类”建档;内业整理是否完整系统;外业勘界是否四至清晰、面积准确;四邻是否签字;附图是否规范;勘界人员是否签字。经审核验收合格后填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申请表”并上报发证办。发证办对各乡镇林改工作审核验收合格后, 受理相关材料并登记造册。其次, 发证办在审核验收林改工作的同时,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例如在对某村林改工作审核时发现:该村在登记自留山时使用的是1992年“二调图”, 但在填写林班、小班和图幅号时使用的是2005年“二调图”, 另外还发现该村在对自留山执照户头进行更名登记时缺少程序, 遂责令其按照发证办统一要求填写《关于更换自留山执照户头的申请》, 其中变更成子女名头的需家庭其他成员签字同意, 避免日后发生家庭矛盾和林权纠纷, 同时对该村在林改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一并提出整改意见, 严格把住林改操作关。
2 把住材料初审关
首先, 审核林改方案。掌握乡镇林改总体思路和具体操作方法, 详细查看林改方案资源数据是否详实、分配方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会议记录及集体经济组织群众或2/3以上代表同意签字画押;是否明确各种承包形式及自留山等情况;以往流转、承包山如何确认;新改的采取什么方式分配;集体预留原因是什么、面积多大、是否超过集体林面积的5%以上等各项因子。审核林改方案十分重要, 凡出现违反林改操作规程的都应责令其改正。其次, 审核上报的发证材料是否齐全。发证材料包括6项内容:一是乡镇、村、组林改方案, 含群众或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本集体经济组织林改方案的会议记录;二是林权登记申请表;三是四邻签字表;四是权属证明 (即合同、原林权证或自留山执照、协议、台帐、判决书等) ;五是两图 (GPS形状图和1∶10 000地形图的位置图各2份) ;六是以往流转、承包合同 (含自留山) 附的确认表, 否则督促乡镇缺什么补什么。最后, 审核林权登记申请表。审查申请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符合逻辑, 总体上是否与林改方案相统一。申请表填写易出错的是申请表的编号, 即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代码填写有误。若初审人员没及时校对出来, 则微机就按错误的信息自动默认, 打印出的林权证记载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就会出错, 留下纠纷隐患。另外, 在初审申请者的林地、林木4项权利时, 还需细致地审查合同。
3 把住发证录入关
对初审合格者将林权登记申请表内容及发证材料进行微机录入。工作人员在录入过程中也是对申请表审核、校对的过程。如一宗地认定为承包山, 应有承包年限及终止日期, 承包者是否有林木所有权;如另宗地认定为自留山, 林地使用期应为长期;如果权属代码为H4则认定为个人与个人合作造林, 在权利说明栏中应注明合作人姓名;如果权属代码为H1, 则认定为造纸林, 在权利说明栏中应注明造纸林及分成比例等。若发现申请表中逻辑关系存在错误, 工作人员需将有错误的申请表按村放在一起, 以返回乡镇重新修改再上报, 以此把住发证录入关。
4 把住审核校对关
微机录入林权登记申请表中内容后, 将申请表中的各项因子以村为单位输出形成林权登记公示表, 再与上报林权发证材料中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校对。审核校对人员3人1组, 各负其责。由于审核校对工作需仔细认真, 受人员有限、速度较慢等因素制约, 审核校对哪个乡镇就抽调该乡镇熟悉林改业务的技术人员一起审核校对, 一人负责读申请表、看四邻签字表;另一人校对公示表, 发现错误及时在公示表的相应位置做好记录;第三人为发证办懂林改政策、会识图的专业人员, 其负责审核合同 (含自留山执照) 等权属证明、图和确认表。这样在读申请表中每一项因子的同时, 公示表与合同、图、确认表的内容也得到了审核校对, 做到审核与校对一次性完成。审核校对后公示表上会记录诸多问题, 将修正后的公示表内容在微机中进行修改, 而后再次打印, 与原修改的公示表校对, 这样反复修改直到准确无误为止。
5 把住发证公示关
将打印出的公示表以及盖有“东港市林权改革办公室”章的林权登记公告, 张贴到村、组公示1个月, 并留下影像资料。发证办人员随时深入到群众中座谈,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公示中对群众有异议的林权登记申请表, 由村、组及时反馈到乡镇, 再由乡镇上报到发证办, 工作人员将有异议的申请表在微机中删除;对有笔误的申请表由村、组修正后逐级上报, 发证办依据修正后的申请表做相应修改。例如在公示某组时, 有的村民发现自家四至的东至小道边是错的, 应以沟为界;有的村民发现公示表中自家人的名字出现了谐音字等。鉴于出现的问题, 要求各乡镇、村、组, 尤其是各家各户要认真对照公示表, 查验自家的林权登记是否准确, 另外还要监督其他户林权登记是否存在问题, 彼此相互监督以达到公开、公正、公平的目的, 同时公开各乡镇及发证办的举报电话, 使群众发现问题能及时上报, 以把住发证公示关。
6 把住发证领取关
公示期结束后, 对申请者没有提出异议的林权证方可打印, 林权证打印出来再次与公示表校对, 准确无误后粘贴两图盖骑缝章, 各种章盖全后发放林权证。领证时要求领证人必须是申请者本人, 经本人核实登记的内容与实际相符后签字画押并登记造册再发放林权证, 同时建立林权管理档案。
摘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证的发放十分重要, 介绍了东港市林业局在实践过程中总结出的一套实施“六审”的林权证发放过程, 以期为林权证的发放提供参考。
3.员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管理制度 篇三
一、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办法。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正式员工。
三、职责
1、财务部
1)负责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2)采购劳防用品必须到有资质的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进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3)采购的特种劳防用品必须有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2、综合管理部
1)认真按劳防用品采购计划,按照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劳保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不准入库和发放。
2)对库内劳防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防用品损坏。
3)做好发放管理记录,负责对员工工作服及工作鞋等特殊用品的登记。4)根据国家、省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劳防用品的发放标准。
四、内容
1、发放范围
1)公司全体正式员工使用。
2、劳防用品发放的原则
第 1 页 1)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2)职工不得将发放的劳防用品转让、出售,不准随意改制式样。
3、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标准
1)各部门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提出岗位劳防用品需求,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发放;
2)新工种、新项目需新增的劳防用品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放使用标准;
4、劳防用品的使用规定
1)劳防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格,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挥劳防用品的作用,员工对领用的防护用品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防止浪费;
2)为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工作时间应正确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护用品,因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免受事故伤害的最后一道防线,故作为安全操作规程中首要规定,经安全检查在工作时间内未使用相应规定的防护用品,按违章作业进行相应处罚;
3)基层干部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防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发放给员工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由员工个人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
4)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5)培训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在生产现场所需用的防护用品,由负责接待部门提供公用的防护用品。公用防护用品由综合管理部管理;
6)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防用品;
7)员工改变工种应经人力资源部门同意相应增减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自行变动; 8)凡员工脱离本岗位工作、学习、请假及发生工伤事故造成歇工3个月及以上者,其劳动防用品的使用期限应按实际歇工天数相应延长;
9)员工在内部岗位调动时,个人防护用品按标准调整。员工调离本厂,应按规定交回主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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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护用品的报废:
综合管理部及员工应经常检查防护用品的有效性,不合格的、失效的防护用品一律不准使用,本着节约成本原则,需报废的劳防用品必须由综合管理部检查并强制收回后,方可更换新的防护用品,对于遗失和人为故意损坏的防护用品,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责任部门和班组实施处罚。
五、考核及其他
1、对于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员工,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所有劳保防护用品均为免费发放,在规定使用期内离职、转职等,应在离开原职位前交还所有劳保用品,出现废、损坏严重等情况者,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赔偿(例如工作服、工作鞋在员工任职七个工作日后发放,其界限为6个月,即如在六个月内出现离职等状况,应照原价赔偿。);
3、劳保防护用品在规定使用期内,凡出现丢失、损坏等意外情况,到安环部报备,并视情节轻重接受处罚,同时按进价赔偿;易耗劳保防护品,不允许随处乱扔乱放,违反者进行处罚。
4、凡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员工,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本制度修改权和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所有。
附件:《员工劳保用品发放记录表》
4.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 篇四
一、发放原则
1.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和健康,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工种岗位,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标准规定的虽有,但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者不发。
二、发放和管理
1.各科室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实施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2.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劳保用品领用制度,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3.安全科负责劳保用品管理工作,制定修改本单位劳保实施细则,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综合管理部及安全科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使用的物品由个人保管。
5.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个人劳保用品应根据实际停发,有的则相应延长使用期,调做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按管理人员标准发给。
7.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可发给必需的劳保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应按其所在班、组工种的标准发给。
9.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至新的部门继续使用,次月起按照新标准由新部门办理领用手续。职工变更工种时,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10.劳保用品属日常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职工要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劳保用品,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挪作它用,如有损坏或遗失影响使用应及时向安全部门申请办理购买补领手续。
11.对保护物品,如安全鞋、手套、绝缘用品,等,须定时检验按期报废,使用前必须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上报安全部门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为加强本局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合理作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和省市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发放的原则,结合我局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度本规定。
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原则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3、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
1、本规定适应于工人岗位上的在岗人员。
2、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5、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6、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办公室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拟定标准报总经理
批准。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的主要工种。
三、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每年应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报总经理批准,并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的管理。
2、基本原则
2.1 为防止各种职业中毒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于生产福利待遇区分开来。
2.1 各种劳护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必须按规定发放。2.2 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集团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 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2.3 凡上岗操作的员工必须配备有防护用品,并按规定穿戴用品。3 职责
3.1 生技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3.2 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劳护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护用品的使用情况。4 管理办法
4.1 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4.1.1 生技部各职能班组及车间根据岗位安全操作需要,由各主管填写“岗位操作劳保用品申报单”,经生技部经理审核后,按标准发放。(发放标准见附表)
4.1.2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以使发放标准符合实际性。
4.1.3 如有特殊情况(如新项目,新原料的使用等)需要对个别岗位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的,按“4.1.1”程序进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
公司依法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保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为规范公司劳保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实为了保护员工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标准,合理配用,厉行节约,强化管理。
第二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的安全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垫等,以及其它如电池、电筒、洗衣粉等,均属于劳动保护用品,对上述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第三条
劳保用品的发放对象为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且上岗工作的员工。其具体发放标准将依工种、工作任务的不同而相应确定。
第四条
员工变更工种时,按新工种标准发放。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员工,可按时间长短,其劳保用品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发放,员工自离岗之日起,不再享有领用劳保用品的权力。
第五条
凡发给个人保管使用的劳保用品,个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失、损坏或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情。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第六条
对于特殊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绝缘用品、防护面罩等,使用前要严格检查有无破损、失效或影响安全,否则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第七条
属于工具类地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登高板等实行实用领退制。
第八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安全帽、安全带等均由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安排专人建立相应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发放台帐,做好劳保用品地计划、保管、发放工作。第十条
个人防护用品将根据损坏程度或失效情况进行更换:员工首先需要填写劳保用品领用单,由部门责任人签字同意后,根据品种发放
第十一条
防护用品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以备作业和抢救使用
第十二条 交接班的班长或岗位人员要仔细检查和认真交接防护用品
5.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篇五
一九六三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根据国务院《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于统一全国国营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保证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起了一定的作用。特制定我厂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一、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当根据厂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二、发放劳动防护服装的范围和原则:
1、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2、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4、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三、按照上述范围和原则制订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报经厂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由厂人力资源科负责;安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
六、对于在易然、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七、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八、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篇六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预防性辅助用品。公司根据安全生产、防止工伤、职业病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手套、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电气焊用防护镜、防护面罩和防护服、耳塞等。
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和原则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粉尘作业;
4、有可能存在物体打击的作业;
二、防护用品的品种、规格和式样,应当以符合工种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三、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四、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各部门因生产和工作特需,临时要求增加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由部门领导申请,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审查,组长同意,方能办理采购。
五、劳保用品由生产工段负责发放,生产工段应建立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劳保用品的领取和发放,确保劳保用品分发到每一个岗位工人。
六、市场部应按质、按量、按时采购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定点经营单位采购。
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发放,涉及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对不按规定发放防护用品的给予通报处理,对由此而造成员工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分配上岗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新员工分配证明,按规定到仓库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2、从事“一工多技”人员必须经安全领导小组认可,按其主要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如确实需要,经报生产技术部批准,按规定增发部分防护用品。
3、员工因缺勤(包括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等)或借外单位工作人员在三个月以上者,其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
7.劳保用品的发放制度 篇七
个人防护用品
采购、验收、登记、发放、检查制度
为了防止假冒、伪劣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安全设施和用品材料流入施工现场,规范采购行为,以及确保各作业人员及时佩戴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一、采购
1.项目部应按照有关要求,对相关材料的供应单位进行评价,择优选取,建立合格供应商台帐。
2.合格供应商必须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技术和生产及质量保证能力;当地主管门颁发的准用证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要求);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3.项目材料员编制需求计划,经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同选定的合格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购货合同中应约定:材料的品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供应商应提供购置材料的相关资料。(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
二、验收
1.批量材料:由分管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根据约定的要求进行分批次集中检测;零星材料进场:材料负责人、安全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送有关检测部门复检,安全员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2.验收方式: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质量检测报告;查外观尺寸、规格和实物质量;按规定抽样复试等。
3.对未检品、不合格品作好标识,不合格品清退出施工现场。
三、登记
1.对通过检查验收的材料,进入库房妥然保管,并进行分类标识,建立登记台帐。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侯马市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 个人防护用品制度
2.安全员负责收取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建立登记台帐。
四、发放
1.基本原则是按实际需要发放,建立发放登记台帐。但劳动保护用品非正常损耗且属于个人责任的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2..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应定期(按月或季度)发放。3. 对库存满一年的安全防护材料、用品,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复查,凡变质、受损伤的及时清理,不允许发放使用。
五、检查
1.各消防灭火器材应经常检查,一经发现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就要及时更换。
2.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电焊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保持完好无缺,一旦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8.劳保用品的发放制度 篇八
十、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目的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内容与要求
4.1 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4.1.1 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4.1.2 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1.3 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生产部与安全环保部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4.1.4 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4.1.5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4.2 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公司安委会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4.3 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4.3.1 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4.3.2 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4.3.3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3.4 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产部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9.劳保用品发放管理 篇九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一、发放原则
1、凡属生产过程中起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则予以配发相应的劳保用品。
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需求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不同工种、不同条件,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3、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员工,劳保用品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予以发放。
4、标准规定内虽然有劳保用品,但实际工作中不需要者劳保用品 则不予发放。
二、1、所有的劳保用品由公司统一进行采购。
2、要建立、健全劳保用品的计划、保管、发放、奖惩等制度,定
3、行政部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制定、修改本企业劳保
4、劳保用品使用期满经部门经量同意签订并核实后方可换发。
5、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可以发放必需的6、员工在本公司范围内调动,调岗手续齐全,个人使用物品可以
7、劳保用品属施工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员工
8、对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口罩、指套、手套、防毒口罩、绝缘用品等建立健全检验制用。
编制:翁秋霞发放、管理
实施细则,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能增强保护能力、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劳保用品,长期参加班、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及时修理或停止使2012.8.17
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劳保用品按所在班组、工种的标准发给。
审核 :林建忠2012.8.17批准:林建忠
2012.8.17
10.劳保用品发放管理补充办法 篇十
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补充办法》的建议
从公司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际出发,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条劳动保护用品计划管理由企管部负责,企管部按月提出劳动保护用品需求计划,并按时报到供应部计划员。为了不影响安全生产,可以提前一个月提报劳动保护用品计划。
第二条领取劳保用品主体单位拟定如下:发电公司、供热公司、稽查队、收费厅、安技部、综合办公室、企管部、财务部、供应部。
第三条劳保用品审核签批的责任主体是企管部,没有企管部主管的签批,供应部仓库保管员拒绝发放劳保用品。
第四条领取劳保用品的业务流程如下:①主体单位领料员按时开出劳保用品领料单,经单位行政领导签批。②将单位领导签批的领料单,报请企管部主管审核签批。③凭企管部签批的领料单,到仓库领取劳动保护用品。④仓库保管员要认真审核劳保用品领料单,确认无误后,即时发放劳保用品。
第五条劳保用品费用实行专项管理,记入当期主体单位费用。
第六条本管理补充办法拟定从五月份开始执行。
建议单位:海信热电公司/供应部
11.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篇十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第四章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杜绝管理浪费,根据国家《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清新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为员工配备的,使其
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保护用品。
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大劳保和小劳保)、和特殊作业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特种劳保)。
第五条、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要求发放。后勤机关工作人员、生产部门职能人员及其他非生产岗位职员原则上不发放小劳保,一般劳保用品应根据需要严格控制发放周期。
第六条、供应部制定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管理,统购劳保的采购和质量控制。公司安全
管理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申报、发放审核和台帐建立。第七条、供应部门负责委托采购劳保的落实,并对劳保用品的到货进行验收及台帐记录,按照采购计划进行核发。各子公司生产部门建立特种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和临时需要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批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对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退换;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查处,及时反馈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情况。
第八条、供应部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劳保用品必须确保质量,按期采购,满足发放需要,并获取和保存生产厂家提供产品“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岗位类别》、《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并建立健全台帐。
第十条、新进员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于上岗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首次发放春秋工作服或夏季工作服两套。
第十一条、转岗职员因新工种需要而在原岗位未配发的保护用品,经安全管理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职员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应按其危害保护进行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三条、一般劳动保护用品中的易耗物品(手套、口罩等)按部门员工人数及岗位实际需要由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核发。
第十四条、因生产、检修等作业中涉及特殊保护需要的,由使用部门申请、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特种保护用品,使用后专人保管以供备用。
第十五条、各工种职员在公司范围内因工作调动,大劳保用品随人走,原发大劳保用品顺延使用期限;公司间临时工作调动的,大劳保用品由原单位发放,小劳保及特殊劳保用品由新单位发放。
第十六条、各工种职员不管什么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当月有关劳保用品,半年以上者,停发工作服、防护鞋,回岗位后原发劳动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限。
第十七条、外来代培人员,实习人员按公司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调职员工劳保的发放要按照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劳保发放卡随岗位转移。新岗位发放标准施行后,原岗位劳保发放时间具有延续性,原岗位未配齐的劳保用品,予以补发。
第十九条、保卫(保安)人员的着装,由保卫部门提交专项申请,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子公司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条、职员一般大劳保和特种劳保用品达到发放周期后,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交由公司安全员验证报废后,换领新的劳动保护用品;未到发放周期而损坏或丢失的劳动保护用品,根据责任大小,落实后予以赔偿,及时予以核发。
第二十一条、公司每年根据当地季节情况合理制定发放时间,不得反季节发放劳保用品;根据自身气候状况确定不发或调整棉范围。
第二十二条、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换装时间和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各级管理部门和员工均有权对劳保保护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或举报,凡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印有企业标志的职员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让他人,否则,因此造成企业形象损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当事人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四条、为保护职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职员在生产岗位操作时,必须规范穿戴、配齐劳动保护用品;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参加生产现场作业或义务劳动时,必须穿戴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所需手套、口罩等根据实际情况核发,但不得超过核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员工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如数回收。劳保用品管理部门要严格发放、回收手续,防止在过程中造成流失;因失职导致新、旧劳保用品流失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了解和收集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状况,通过安全管理部门向供应部门反馈信息。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护用品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各子
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确保特种劳保用品的安全检查。物资保管人员应妥善管理劳动保护用品,防止过期、变质,对库存过期的劳保用品一律不准发放;定期统计库存情况,对缺供或积压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中所称大劳保包括:夏、春秋、冬季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雨衣、雨鞋;小劳保包括:布手套、纱手套、防尘帽、纱口罩等;特种劳保包括:安全绳(带)、防尘镜、防冲击护面具、阻燃(热)保护服、防静电工作服、专用绝缘靴、防噪声护耳器、各类专用保护手套等。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生产品质处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1、员工劳动保护品发放岗位类别
2、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注:
1、治安保卫制服发放标准:大沿帽24个月一顶;制
服24个月一套;长袖衬衣12个月一件;短袖衬衣12个月一件;领带24个月一条;皮鞋外勤12个月一双,内勤24个月一双;胶鞋外勤18个月一双,内勤36个月一双,雨衣24个月一套。
2、夹皮手套、防尘风镜、乳胶手套、耐油手套、防酸手套、绝缘手套、焊工服、焊工手套、电焊脚罩、耳塞、安全绳、安全带、软梯、电焊镜片等小劳保用品根据实际需求量由各二级部门申报计划,生产安全处审核,供应处报公司批准后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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