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文件清理公告

2024-07-23

省安监局文件清理公告(共7篇)

1.省安监局文件清理公告 篇一

领导班子分工情况及联系方式

杨勇民:党支部书记、局长,主持安监局全面工作。联系电话:***

高其峰:党支部副书记、纪检组长,主管纪检工作,分管政工、人事、办公室工作。联系电话:***

侠:副局长,分管工矿企业、非煤矿山、商务、粮食、盐业、烟草、电力等涉企行业的安全 生产工作。

联系电话:***

李光友: 副局长,分管全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联系电话:***

丁光宇: 工会主任,主管工会工作,分管非企业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电话:***

周恩泉: 副主任科员,分管危险化学品、燃气煤气、医药农药、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电话:***

工作职能及服务承诺 工 作 职 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服 务 承 诺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作如下承诺。

一、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务实高效。

二、实行限时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1、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结案。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工作,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市安监局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申办安全资格证,自考核合格后10日内上报省安监局。

三、实行首问责任人制度。

四、加强与企业和服务对象的联系,对他们的相关困难和事项能解决的立即解决,可以通过努力解决的积极创造条件解决。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六、本局以上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4992238,并于收到投诉举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投诉人答复。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清理情况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

1、高危行业、民爆物品及其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烟花爆竹出入境通知单

6、安全工程师注册审核

7、企业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审核

8、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资格审核

9、安全中介组织、评价机构资质认证

10、执业卫生场所安全作业审核

二、撤销的行政许可项目

1、《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合格证》

2、《非煤矿山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

3、《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4、《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定点经营证》

5、《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

三、取消收费项目的证照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特种作业操作证》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4、《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四、行政处罚项目

《安全生产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条令的处罚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 党风廉政建设十五不准

一、不准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证照发放、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中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

二、不准以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名义在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容器包装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中介机构入股分红。

三、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监管监察对象(包括中介机构)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四、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组织公款旅游。

五、不准在参加安全专篇、安全评价报告审查、技术论证、招投标和事故调查中收取专家费、劳务费等费用。

六、不准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事项中违法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七、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干预安全中介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

八、不准在基本建设、设备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等过程中搞商业贿赂,收受回扣。

九、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十、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坐收坐支”各项收费及罚没收入。严禁购买、借用和乘坐超标准公务用车。

十一、不准设立小金库、帐外帐,或将本单位正常的业务收入变相转移到其他单位。

十二、不准私自成立公司并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经营活动。

十三、不准各类安全生产协会、学会超越民政部门界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十四、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十五、不准违反国家劳动工资和福利政策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

2.省安监局文件清理公告 篇二

2006年8月22日

各位领导:

我把我们东荣三矿的简要情况分五个方面,做以汇报,有不当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一、矿井自然概况

东荣三矿井田位于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管理局二九一农场管辖境内,井田面积46.37平方公里,行政区隶属于双鸭山市四方台区。目前是双矿集团最年轻的矿井。

矿井设计能力为150万吨/年,核定能力180万吨,服务年限为58年。矿井开拓为立井,一个水平,上、下山开采,设计井筒三个,即:主井、副井和风井,井深分别为645米、595米和323米。

东荣三矿始建于1993年10月,1999年10月31日挂牌成立,建矿后,由于地质条件复杂等诸多因素,生产效益始终在低谷中徘徊。2004年3月,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调整组建了东荣三矿新的矿领导班子,新一届矿领导班子组建后,从抓基础、带队伍、强管理、提效益入手,全面加大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力度,一举扭转了生产被动的局面,2004年,在一季度欠产8.7万吨的情况下,全年完成产量115万吨;2005年,全年完成了165万吨,提前一年实现了矿井达产。2006年1—7月份完成产量101.7万吨,完成进尺11936米,正在向年产180万吨,进尺20000米的奋斗目标坚实迈进。

二、关于安全会议精神的贯彻情况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汇报会

召开后,我矿主要通过全矿干部大会和职工圆班大会两种形式,对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贯彻。

6月4日晚,由矿长张明辉、安全矿长徐景荣主持召开

了全矿干部会议,副矿长徐景荣传达了6月1日至2日鸡西全省安全生产座谈会议精神。

6月4日零点班,6月5日八点班,6月5日四点班矿党委书

记田文祥、安全副总王世方组织了圆班职工安全大课,传达贯彻张左已讲话精神。

7月21日晚 矿长张明辉、副矿长徐景荣在全矿干部

会上传达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会会议精神。

7月21日零点班、22日八点班、22日四点班组织了圆班职工

安全大课,传达了刘海生副省长提出的“四要”工作要求。8月13日零点班、八点班、四点班副矿长徐景荣组织传达了省安全监察会议、专家组成立大会会议精神,传达了刘海生高志杰的讲话精神。

此外,我们还把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利用宣传牌板的形式向公众传达。

三、有关“一通三防”情况

(一)矿井通风情况:

1、矿井总入风量:7000m/min2、矿井总需风量:

6166m/min3、矿井总排风量:7230m/min

4、矿井33

3有效风量:6159m/min

5、矿井有效风量率:88%

6、矿井总入风量比:114%

7、等积孔:3m8、矿井水柱:290mmH2O

(二)矿井采掘工作分配情况

全矿现有两个生产采区(东十采区、东八采区),两个准备采区(东十采区、东八里部采区),一个开拓采区(东十里部采区)。全矿现有采煤工作面2个(综一东十二片、综二东八九片),回撤面一个(东十三片),准备面一个(东十四片)。15个掘进工作面。峒室9个,其它有风地点2个。局扇现正常运转17台。

(三)矿井瓦斯管理情况

我矿从1999年投产到2006年,历年矿井瓦斯鉴定都为低瓦斯矿井。在瓦斯管理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了从矿长到瓦检员的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同时建立了矿井瓦斯管理制度、瓦检员交接班管理制度和干部值班查岗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2、加强瓦检员和瓦斯仪器仪表管理

我矿现在册瓦检员52人,瓦斯检查为瓦检员分区巡回检查,瓦检员每月按瓦检点设置计划进行检查,并当班汇报两次。瓦斯仪器仪表现有光学理研108台,矿 3 2

3井现有自救器3000台,全部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3、加强瓦斯日常管理和瓦斯鉴定工作

通风区每月对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一次瓦斯鉴定,同时在掘进工作面有构造时进行及时跟踪鉴定,通风区所有副段长以上干部下井必携带光学理研,对不携带者严格处罚。

四、有关安全投入情况

根据公司2006年安全技措计划,我矿精心组织二00六年安全费用计划1804万元,一至七月份已发生1399.5万元,占全年计划工作量的77.6%.其中:

一通三防计划852.2万元,已发生639.5万元。机电运输安全改造及配套计划908.6万元,已发生732万元。采区安全排水系统工程计划43.2万元,已完成28万元。

五、有关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我矿采取五项措施狠抓隐患的排查、整改和落实。一是每月逢五逢十组织全矿性安全系统大检查。

二是安检科和其他科室定期开展抽查。

三是根据特定形势需要,开展安全突击检查。

四是每月由矿长、总工程师、或安全矿长组织一次隐患排查,为每月3日召开的公司系统审查会提供基础材料。

五是每旬进行了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消

4除隐患,打造精品的工作面。

今年以来,龙煤集团、双矿集团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我们都专项落实到负责人,做到了及时整改。

六、有关水灾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我矿防治水工作建立了由矿长负总责,总工程师具体主管,地测、机电、物资供应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组织管理机构。

总工程师统筹安排井上下防治水工作,做到定任务、定工期、定质量、定负责人,以“四定”保证工作落实,尤其把防汛工作作为防治水的重点突出抓,做到了物资、设施专项专用,专门落实。

今年以来,井上重点加强了对井筒、工业广场、矸石山、地面排水管路等处的设施完善和治理。

井下重点对积水区、钻孔加强了排查治理防范,及时清理水仓,保证水泵等设施完好运转,有效杜绝了水灾的发生。

七、有关干部入井带班情况

3.省安监局文件清理公告 篇三

富安监矿„2007‟32号

关于省安监局对我市矿山事故预防措施督

查情况的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安监局的统一部署,2007年4月19日,以省安监局董国庆副局长为组长的督查组在杭州市安监局周化清副局长的陪同下,对我市矿山事故预防措施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市长张锦铭,市委常委、副市长陆洪勤先后参加了督查汇报。市安监局王国强局长向省局督查组进行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会后,督查组实地检查了富阳谢家溪石矿、富阳市前山安坞石英石矿的事故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督查组对我市开展落实矿山事故预防措施和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表示了肯定。督查组认为,我市针对去年事故多发的实际,制定了详细有效的工作措施,做了大量工作。领导重视,目标明确,分工负责,制定并下发了《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富安监矿„2007‟9号),在露天矿山中积极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并积极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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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督查组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

我市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建议。市委常委、副市长陆洪勤就进

一步提高认识、严格监管、提高新办矿山准入门槛、减量扩

规、提升技术、安全增效等方面进行了表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预防矿山企

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省安监局督查组的检查情况予

以通报。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如富阳谢家溪石矿、富阳市前山安坞石英石矿,虽然使用了

省安监局统一编制的台帐,但记录不完整。

(二)所有露天矿山都没有完成开采设计与安全技术措

施的设计工作,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要求,所有露天矿山在开采前必须编制开采方案。

(三)部分企业在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过程

中,没有真正按照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爆破要求进行爆破

作业,存在着安全隐患。从对富阳谢家溪石矿、富阳市前山

安坞石英石矿的督查情况看,富阳谢家溪石矿虽然与专业爆

破公司签定了爆破协议,也已经开始爆破作业,但没有分层

分台阶开采。而且在没有开采设计方案、没有剥离山皮的情

况下,容易发生滑坡和坍塌,存在安全隐患。针对上述两家

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我局立即会同鹿山街道办事处安监科

出具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两家矿山企业立即停产整顿,要求两家企业必须在取得具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采方

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后,才能恢复生产。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省安监局督查组充分肯定了我市矿山整治、事故预防工

作所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对我市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信心,坚持“三铁”(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精神。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安监人员的作用,上下联动。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进一步将方案细化,落实相关措施。首先要尽快

联系有资质的的设计单位,编制好所有露天矿山的《开采设

计与安全技术措施》,要进一步做好已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企

业的安全生产回头看工作。

(四)要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要加强源头管

理,提高新办矿山市场准入门槛,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抓紧做好开采设计工作,在2007年6月30

日前没有进行设计的,要提请市政府坚决予以关闭;要加强

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查处安全隐患;要加强事故的查处力

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对发

生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对法定代

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从严查处;地

下矿山要安排有关专家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五大系统是

否完整。

(五)严格矿山开采行为。要严查矿山是否自上而下分

层分台阶开采,对未进行分层分台阶开采的,一律停止生产,开采设计完成后,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恢复生产。

(六)加强与公安、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在新

办矿山准入、爆炸物品使用和事故查处等方面加强沟通和协

调,从而有效防范和遏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乡镇(街道)安监办(科)要及时将通报精神传达到

所属矿山企业,督促企业抓紧做好全面实施中深孔爆破开采

技术和《开采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各项工作,落实各项

有效措施,严格按照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开展工

作,有效预防和遏止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富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4.省安监局文件清理公告 篇四

一、2005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简要回顾

2005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继续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关键环节,针对安全生产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狠抓工作落实,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矛盾和困难。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

——完成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降”任务。全省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6981起,死亡3239人,与上年同口径相比减少22起,少死亡74人。其中:发生重大事故130起,死亡546人,同比减少19起,少死亡36人;发生特大事故13起,死亡184人,同比减少2起,少死亡61人。

——交通安全状况趋于好转。2005年全省新增等级公路1618公里,全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46449公里,机动车辆比上年增加22万台,道路交通发生事故3315起,死亡1647人,与上年同比减少80起,少死亡184人,分别下降2.36%和10.05%。水上交通安全取得较好成绩。

——煤矿安全生产取得一定成效。2005年全省煤炭产量达1.06亿吨,比上年增加近850万吨,煤矿发生事故521起,死亡837人,与上年同比减少57起,少死亡93人,分别下降9.86%和10%。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为7.90,同比下降1.63。

——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比较稳定。安顺市、铜仁地区、遵义市、贵阳市、毕节地区、黔东南州未超过省下达的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2005年重点做了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了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落实责任。

(二)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的措施和办法。

(三)把煤矿和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四)进一步加大了安全投入,积极推进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和安全科技创新。

(五)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工作。

(六)加快了安全生产法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步伐,启动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工作。

(七)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八)加强源头管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证工作。

(九)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

回顾2005年的工作,尽管我们付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全省总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与上级的要求和全省人民的愿望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煤矿和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频发。在全国发生的58起煤矿特大事故中,我省就占了10起,这些事故伤亡惨重,影响恶劣,教训非常深刻。

二是部分行业和领域事故上升。铁路交通、火灾、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业死亡人数均超过了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特别是多年未发生的垮桥事故,2005年也发生了2起,其中,务川至彭水公路上的珍珠大桥“10·29”施工垮桥事故,造成16人死亡。

三是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仍然严重。一些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企业负责人责任意识淡漠、思想麻痹、管理滑坡,“三违”现象严重。一些地方非法采煤窝点仍然存在,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态度不坚决,关闭工作落实力度不够。一些本应关闭的煤矿假借“资源整合”之名继续生产,有的借技改、基建和改扩建逃避整顿关闭。

四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和矛盾仍然很多。一些基层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还没有完全到位;安全生产投入十分有限;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充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在部份地方仍然存在;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缺乏系统指导和帮助;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还需要加快;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不足,应急反应迟缓,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需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等,都是制约我省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的关键因素。

二、认清形势,确定目标,统一思想,明晰思路,把2006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一五”时期要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煤矿安全两个阶段性目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了2007年、2010年和2020年安全生产分期目标。省人大九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全省“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的安全生产主要目标是: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全社会亿元生产总值死亡率下降到1以下,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下降到10人以下,万车死亡率下降到12人以下,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3人左右。2006年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关键一年,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确定了2006年全省安全生产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2006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这一总体目标,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求真务实、讲求实效,不断探索和创新加强安全生产的手段和方法,努力推进本质安全水平的提高,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一)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党和国家的部署上来,结合实际,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好2006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认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双降”目标的实现。

(二)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以及全省“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的安全生产主要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对2006年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要层层分解,必须落实到基层政府和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大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加强对非法采煤窝点的打击力度,杜绝非法煤矿事故发生,努力实现控制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奋斗目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安全生产工作绩效实行量化考核,作为评价政绩、业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兑现考核奖惩,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认真打好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把煤矿事故预防工作抓实。一是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坚决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规定,强力推进“先抽后采”,现有高瓦斯矿井必须达到抽放标准,否则不准开采生产。督促煤矿安装、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确保运转正常,加快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工作。二是继续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用更严格的制度、更坚决的措施,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关闭煤矿任务。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行为。非法采煤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三是提高办矿规模,减少矿井数量,尽快将全省煤矿数量压减到1500对以内。四是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一是大力弘扬安全文化,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强化各级干部和全社会人员的责任意识。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要增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投入,加强宣教、培训基础建设,扩大宣传阵地,完善培训教育机制。要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的作用。要继续探索加强舆论监督的有效途径,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四是认真组织开展200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五是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对企业监管执法力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力度,提高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觉性,切实负起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二是全面落实各级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厉行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强化县、乡两级政府领导的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措施。三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责任。逐步理顺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的职责,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推动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三个转变”,真正把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六)突出重点,狠抓薄弱环节,着力解决事故多发行业和领域的关键问题。

交通安全:公安、交通和安监等部门要以预防道路交通群死群伤事故为重点,继续抓好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各项措施的落实,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制度,督促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和治理力度,加强对道路工程的改造和优化,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落实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措施,采取“曝光一批、拘留一批、吊销一批、严处一批”的办法,坚决遏制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水上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开展渡口、渡船、湖泊水面的安全专项整治,杜绝非法渡运。铁路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深入开展铁路沿线和交叉道口的综合治理,加强对铁路沿线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防范路外事故,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运行安全。民航安监部门要加强机场和飞机的安全检查、检修保养,减少飞行事故征候。

非煤矿山:配合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资源管理为切入点,结合重点地区、重点矿种,制定和实施深化整治方案。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证工作,严格市场准入,继续关闭一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采石场。以典型引路,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起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工作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作业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危险化学品: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深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突出抓好液氯、液氨、石油液化气、剧毒溶剂等生产、储运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深入开展查隐患、反“三违”活动,防范翻车引起的泄漏事故,解决好安全距离不够企业的“转停搬关”问题。加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步伐,加大投入,增加装备,建立队伍,加强演练,建立快速反应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烟花爆竹: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严格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各个环节的综合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严禁超能力、超定员、超药量违规生产,加强源头管理,推行工厂化生产、专营批发配送和定点销售制度,严密防范重特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方面:重点抓好人员密集场所、农村50户以上村寨、以及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的消防安全。加快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加强电气电路安全检查,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监管力度,防止坍塌坠落等重特大事故发生。认真吸取一些祸及中小学生的交通、坍塌事故教训,对学校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

(七)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和事故查处力度。一是要加快制定《贵州安全生产条例》的工作进度。二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狠抓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和过程控制两个环节,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三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302号令和黔党发[2003]17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涉及行政管理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管理责任。对发生特大事故的地区实行问责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对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的查处情况。要把防范治理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等纳入事故查处的内容,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严肃处理,对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要坚决查处。本文由文秘知音网提供,请登陆查看更多文章。

(八)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源头管理。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颁证机关在坚持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下,加快许可证审查和颁证工作进度。对未按国家规定期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或未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和单位,必须依法关闭。

(九)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进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建设和“科技兴安”战略的实施。一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二是以典型引路,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安全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三是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争取在煤矿瓦斯灾害防治、非煤矿山开采重大灾害预防与控制等方面有所突破。积极推进煤矿矿井“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系统网络、煤矿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等项目的建设进度。抓好煤层气开发利用、煤与瓦斯突出机理与防治措施等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5.省安监局文件清理公告 篇五

省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涉及爆炸性危化品企业

专项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省安监局直管企业: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认真吸取河北“2·28”爆炸事故教训组织开展涉及爆炸性危化品企业专项安全检查月活动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31号)要求,今年4-5月,全省安监部门和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开展了专项安全检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省开展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安全检查月(以下简称专项安全检查月)活动以来,宜昌、荆州、襄阳、荆门、十堰、随州、黄石、黄冈、鄂州、潜江、仙桃、天门等安监局和中石油湖北销售公司等企业十分重视,行动迅速,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专项安全检查月活动。重点检查和自查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工工艺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运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运行、执行变更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安全现场作业管理等八个方面的情况。5月中旬,省安监局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分两组对宜昌、荆州、襄阳等地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月活动的情况进行了抽查。

二、主要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是加强领导,行动迅速。襄阳、十堰、随州、黄石、黄冈、潜江、仙桃等安监局和中石油湖北销售公司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安全检查月活动领导小组。鄂州市安委会新一届全体(扩大)会议通报了河北“2·28”爆炸事故的情况,市委常委、副市长杨军对安全检查活动作了具体的部署。荆州、荆门、十堰、随州、黄冈、潜江、仙桃等安监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专项安全检查。宜昌市及远安县、夷陵区、宜都市,襄阳市、荆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下发实施方案。中石油湖北销售公司、宜昌焦化煤气公司、枣化工业公司等企业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检查组,对各个环节开展安全大检查。

二是突出重点,措施有力。荆门市组织安监、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聘请专家对企业隐患整改工作进行免费指导,督促企业尽快消除隐患。十堰市对照检查内容,开展了拉网式的大排查,做到涉爆危化企业必到,从基础管理台账到车间工作现场必看,确保不留死角。鄂州市制定了18项检查标准,组织18名专家,认真细致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活动。宜都市安监局聘请省级化工专家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论证,对检查出的问题在全市进行了通报。

三是狠抓整改,效果明显。宜昌市各级安监部门共排查安全隐患474条,下达执法文书124份。襄阳市共检查危化品企业100多家,查出隐患625项,已整改到位448项,尚未整改到位的均已明确了整改措施和时限。荆门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20余次,督促隐患整改率达98%。十堰市对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十堰市金凤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责令其停产、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黄石市下达《现场检查记录》8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9份,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份,责令停产企业1家。宜昌市西陵区安监局联合区政府办、区团委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共查出隐患116处,投入整改资金3.5万元。中石油湖北销售公司2012年将投入资金488.56万元用于隐患治理,对63项隐患以及8座安全间距不足的加油站进行阻隔防爆改造。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少数地方和企业对专项安全检查月活动不够重视,未按鄂安监发〔2012〕31号文件要求及时上报活动情况;二是部分企业由于生产装置建成时间较早,未经正规设计机构进行设计,存在防火间距、平面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以及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等问题。三是个别企业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工作不彻底;四是部分企业作业现场管理混乱。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对爆炸性危险化学品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对涉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论证,及时发现隐患并限期整改,确保生产安全。要严格涉爆企业的安全准入条件,要将受热、遇明火和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范围,进一步强化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未完成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切实加强变更管理,严格执行变更审批制度,履行变更程序,进行风险辨识和控制,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关,对建设项目的工艺、设备安全可靠性、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以及企业总体布局等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和审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与指导,确保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评价质量,对在评价过程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评价机构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评价资质。

(三)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应招录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操作人员,确保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持续不断地加强员工培训教育,使其真正掌握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增强安全操作技能。

(四)进一步抓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刻吸取河北“2·28”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持续深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走过场而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请武汉市、恩施州、孝感市、咸宁市、林区安监局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荆门分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中(销售)分公司、中化集团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将专项安全检查月活动情况补报省安监局并说明情况。

6.省安监局文件清理公告 篇六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271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6-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2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省安监局

(二○○六年十二月)

为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平稳,现就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输企业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全省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管理制度,严格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和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清理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客运企业要在客车内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等安全提示标语,并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企业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乘客监督。客运站要落实客运车辆出站前的源头管理工作,确保不合格的车辆不出站,超员的客车不出站。货运企业、货运站要强化货运源头管理,合法装载货物,规范作业,禁止超限超载和违法装载的车辆出站、上路。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逐步清理客运和危货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管和整治。各级建设、交通、交警部门要加强联合行动,有效整治城市公共交通秩序。加大对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与整治,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班线始发站和终点站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违规经营以及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及时更新污染严重、安全状况不稳定的公共汽车,按时做好车辆的年检和报废。对逾期未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以及车辆临界报废的单位,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发出通知书,并定期抄送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坚决杜绝不合格车辆、报废车辆进入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市场。要依法依规查处非法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秩序。要严格从事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考试与发证,对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车和营运驾驶证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关并定期审验。各级公安交警、建设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城市道路隐患路段、路口的排查与整治,研究分析城市道路交通状况,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反光标志、炫光防护设施,科学设置路口的交通信号和临时停车泊位,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三、加大农村客运市场整治力度,抓好农村道路安全监管。推进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县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快乡镇派出所协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步伐,将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向农村延伸。乡镇政府牵头组织公安交警部门、农业(农机)部门和村委会,抓好农村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的安全整治,对无牌无证、外挂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进行清理、整顿,严禁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警、农业(农机)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排查农村短途客运线路的通行条件,研究出台运输企业最低经营保障的政策,增加农村客运班线,优化农村运力结构,有效调配运力,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采取开设赶集班车、学生专车和学校错时放假等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客运高峰和学校放假、重要节假日、墟日等期间运力和运量的矛盾,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要定期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于事故频发的路段、路口,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要加强防护设施的建设。逐步完善农村道路的标志、标线,及时做好道路养护,提高道路等级、通行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四、进一步强化路面巡查与监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路面交通秩序的整顿,强化道路管控,特别要重点查处报废的机动车辆仍在道路行驶和客运车辆超速、超载以及驾驶员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做法,以高速公路服务区(站)为依托,设立警务工作站,并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点公路、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劝导、宣传服务站,从严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加强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检查登记,对超员的客运车辆一律卸客转运,卸客转运费用由超员客车所在企业承担。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等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要建立企业、车辆、驾驶员违法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同时要研究高速公路车辆超速等的信息采集、联网和共享问题。按照“先急后缓”、“ 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逐步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电子监控设施建设。

五、强制推行货车车身装贴反光标识。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技术要求,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联合集中开展重型货车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工作,凡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中型以上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必须在车身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勤时发现上述车辆未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应当责令其设置后方可上路行驶。各级交通运管部门在办理、换发《道路运输证》时,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并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安全审验合格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要密切配合,不定期在主要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收费口和服务区、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检查点进行联合执法。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把好重型货车新车注册和车辆安全检验关,对未按国家标准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或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六、加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力度,加快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步伐。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整合执法力量,推行联合执法,加快建立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省已有的治超检测站点的作用,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监控和执法,全省重点检测站应有公安交警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站(场)等的监管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场)的货运站(场)经营者,要依照《道路运输条例》予以重罚。2007年1月1日前,公安交警部门要完成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项目办理相应的车辆营运手续,不得准许“大吨小标”以及其他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在已设置称重检测装置的高速公路入口,各高速公路交警、高速公路路政和交通运管部门要进行联合执法,凡经检测确定为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一律禁止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对高速公路重要出口和部分服务区实施流动执法,特别是闽粤、闽浙、闽赣三个固定检测站要24小时全天候检测,并依法处置。交通路政、运政、稽征和公安交警部门必须强化公路的治超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入口路段的巡查。各级公安部门要维护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冲关、暴力抗法和破坏站点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治超人员的工作能正常进行和治超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快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和所有国、省道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步伐。

七、实施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全面推行和强制实施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将有效化解和转移经营业户经营风险,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由省安监局牵头,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保监等有关部门配合,全面推进承运人责任险工作,实行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投保标准、统一赔付办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1?2家具有承保能力、信誉好、网络健全、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作为全省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营运客车每座位最低责任保险标准为20万元。2007年底前实施完成全省统一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交通运管部门对2007年底以后仍没有依法参加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取消线路经营资格。

八、加快全省营运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的建设步伐。按照政府引导、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全省营运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先选择条件成熟、有积极性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营运汽车安装GPS工作,督促全省所有的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在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省际客运车辆、市际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全部安装GPS,以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九、实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2007年开始实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全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安监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省交通厅组织实施。

十、推行上高速公路营运客车配置和使用汽车安全带。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的规定,对从事旅客运输经营的卧铺客车和自2007年1月1日以后上牌,且车长大于6米的高一级以上(含高一级)客车应全部配置和使用汽车安全带。

2007年1月1日起,对申请高速公路经营班线(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新增或更新客车(含中级客车),要求在出厂时配置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汽车安全带。客运企业的驾乘人员要在运输旅途中负责提醒、检查并指导乘客使用安全带。各级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加强监督。

十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开辟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阵地。省广电集团交通音乐频道重要时段播放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报纸开辟专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对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公安交警、交通、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强化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严格奖惩制度;教育部门应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列入教育计划,加强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防范意识。由各级公安、交通部门牵头,宣传、教育、司法、安监等有关部门配合,认真组织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继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引向深入。

十二、严格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6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5〕188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责任未查清、安全防范措施未制定、职工未受安全教育、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分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查处有关责任人,制定切实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各级监察、安监等部门必须及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严肃纪律,依法依纪从严追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责任。

7.省安监局文件清理公告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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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安监发〔2010〕79 号

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 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滨海新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关于做好非煤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87 号)转发给你们,请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 《意见》 《通 和 知》尽快贯彻到辖区内各矿山企业,结合各自的实际,抓好 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认真汲取各地事故教训,且加强重 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管控,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1 鲁安监发〔2010〕87 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 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 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 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 号)、《关 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 中毒窒息事 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93 号)、《关于加强金属 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 110 号)、《关于 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 20”透水事故 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10〕123 号)转给你们。请将以 上《意见》和《通知》尽快转发至县(市、区)安监局 及 2 辖区内各矿山企业,并结合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 事故预防措施,抓好贯彻落实。附件: 安监总管一〔2010〕75 号 安监总管一〔2010〕93 号 安监总管一〔2010〕110 号 安监总管一〔2010〕123 号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管一〔2010〕7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 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吸取近期一些矿山企业接连发生 重特大透水事故的教训,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简称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 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 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 我国地域辽阔,矿产资源丰富,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 件复杂。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 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有关规定,在矿山水害预测预报、防治 水措施落实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进了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稳定好转。但是,由于部分矿山企业存在对矿区水文地质工 作不重视,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防治水工作制度 不健全、执行不严格,安全生产尤其是防治水责任不落实,4 部分地区盗采或私挖滥采老空区、废弃矿井周边的矿产资源 现象严重,异常或恶劣气象条件下防治水害措施不完善,对 矿山防治水工作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矿山水害事故时有发 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进一步加强矿 山防治水工作是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有效遏制 矿山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的根本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 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 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大力加强矿山防治水基础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责任制,切实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坚决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促进 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防治水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 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层层建立责任制,保障防治水 工作投入,组织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建立健全防治水组 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 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组织落实防、堵、疏、排、截的水害 综合治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露天矿山要设置防、排水机构,其中大中型露天矿山要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 有水害隐患的地下矿山,必须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 5 业探放水队伍(其中:水害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 构、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水害不太严重的中小型矿山,也可采取签订技术协议聘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三)完善并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矿山企业要在建立 健全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健全完善防治水技术 管理制度、水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探 放水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工作制度。

(四)加强矿山水害防治基础工作。矿山建设前要进行 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系和汇水面 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以及水利工程的 现状、规划等情况,了解当地日最大降水量、历年最高洪水 位等气象情况。地下矿山还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 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为 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与此同时,要查明矿 井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 性。矿山防治水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五)完善矿山排水设备设施。要按照设计和《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有关要求建立排水系 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6 露天矿山要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在矿山上方和山坡排 土场周围要修筑可靠的截水沟; 排土场内平台要设置 2%~5% 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 汇水。地下矿山主要泵房进口处要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 件复杂的地下矿山还要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水门要 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其经 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 型的三台水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 20 小时内排出一昼夜 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 20 小时内排 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备 2 条相同的排水管路,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 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 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 7 米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于 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 0.5 米(浅没式泵房除外)。井下水 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 水仓应能容纳 2-4 小时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 水仓容积,应能容纳 6-8 小时的正常涌水量。由地面到井 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 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确保井下水 泵正常供电。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要立即停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和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 恢复生产。7

(六)立即组织排查治理矿山水害隐患。所有矿山企业 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要从 今年下半年开始,用半年时间,对前期的水文地质资料及工 作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该补工程的要补工程,该补资料的要补资料。在此基础上,露天矿山要对周边截排 水沟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确保排水系统通畅;要加强矿山 边坡稳定性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 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 坡稳定时,要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要及时圈定、设立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要在排 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地下矿山矿井井口标高应高于历 史最高洪水位 1 米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以历史最高洪 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要筑人工岛;矿区地面塌 陷、裂缝区的周围,要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对废弃的矿井、钻孔,要及时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凡井下与周边矿 井有连通处的,要严格按照“堵疏结合”原则,及时进行封 堵和疏排水。

(七)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工作措施。地下矿山 企业(包括探矿企业)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时,应 留设防水矿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制定防透水安全措施;相邻 8 的矿井或矿块,存在一个有透水危险的,则应在矿井或矿块 间留设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必须在初步设计中明确规 定。采掘作业过程中,凡遇到接近水淹或积水的井巷、老采 空区或相邻矿山、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或尾矿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 断层破碎带、有出水可能的钻孔等其他可能出水的区域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设计经矿山相关 职能部门、总工程师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审批后,由副 矿长以上负责人带班组织有经验的班组实施。探水前,要检 查钻孔附近巷道的稳定性,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并 在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钻凿探水孔时,如果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 等现象,要停止凿岩,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放 水钻孔要安装孔口管及闸阀,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控制 放水量;在可能出现大水的地层中探水时,探水孔也应设孔 口管及闸阀。对老采空区、硫化矿床氧化带的溶洞、与深大 断裂有关的含水构造进行探水,以及被淹井巷排水和放水作 业时,要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八)落实矿山水害事故应急措施。要不断完善水害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和队伍,做到机构、人员、装备、责任四落实,确保抢 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水害 9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水害事故的能 力;要加强对矿山通讯、报警系统的建设,确保井下发生紧 急情况时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能够迅速取得联系;采掘工作面 出现“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等透水预兆时,要立即停止工作,报告有关 责任人采取措施,如果情况紧急,要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 有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

(九)加强矿山防治水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和应 用。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技术优势,依托矿山 企业加强对矿井水文地质、突(透)水机理、采矿诱发的导 水通道形成机理、老空(硐)积水探测手段等技术的攻关和 研究,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在露天矿山推广应用边坡和排土场监测监控等技术,在大水 地下矿山推广应用物探技术、预注浆堵水和帷幕注浆隔水等 技术,有效防范水害事故发生。

三、切实做好基建矿山和改扩建矿井防治水工作 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基建矿山和改扩建矿井防治水 工作,从源头上消除水害事故隐患。要落实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对矿山建设项目实 施统一的协调管理,积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 督促落实工作,对施工安全进行全方位监督;施工单位要切 实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严禁层层转包、10 分包;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 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 工单位立即整改。要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完善矿山防排水设备设施,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同时要加 强水文地质观测,全面收集、整理、分析水文地质资料,发 现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 报告,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组织 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四、强化汛期水害防治工作

(一)建立健全汛期防灾工作机制。要成立企业主要负 责人为组长的汛期防灾领导小组,编制汛期防灾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工作;要建立灾害性 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掌握危及矿山安全生产的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 预报预警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并加强 与周边相邻矿山的信息沟通;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安排专 人负责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 力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隙和 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 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 报后,要实施 24 小时不间断巡视;要建立紧急情况下人员 撤离制度,发现灾害严重可能引发事故时,要立即撤人,在 11 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要建立健全汛期安全 检查制度,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 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 改。

(二)加强汛期水害预防工作。要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 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当 地水库、水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树木和障碍物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存在隐患 的要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汛期来临前,要组织力量 对防排水设施、蓄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挖、泄流,位于地表 河流、洪水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矿井,矿坑、尾矿库、工业 场地等应当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分洪设施,有效防止 地表洪水倒灌;要定期对供电、防排水、防雷电设备设施进 行维护检修,并进行防排水试验,保证汛期各种防汛设施可 靠运转、发挥作用;要对地面采空区裂缝及时充填加固,对 采矿后形成的塌陷坑及时进行彻底治理,充实填死关闭废弃 的矿井井筒。

(三)认真开展汛期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检查 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附近的矿山、尾矿库的防 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有可能与矿区连通的采矿塌陷 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 采取提高井口标高的措施;责令整改的违法违规开采安全防 12 水隔离保护矿柱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关 闭废弃矿井是否充满填实;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存在山体 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及可能导致溃坝、溃堤、淤积河 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是否落实了防范治理措施;尾矿库坝 体是否稳固;露天矿边坡是否稳定;预防暴雨洪水预警机制 和制度是否建立等。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预案,并在当地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确保整治到位。

五、加大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和矿山企业要把防治水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在不断总 结经验、剖析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对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有效机制。要把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与深入开展安全生 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综合治理,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二)强化基础工作,严格行政许可。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要对辖区内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矿山登记建档,重点跟 踪,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安 全监管。要督促各矿山企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 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 理尤其是水文地质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和各项工 13 作措施,排查治理水害隐患。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矿山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核准,对新、改、扩建矿山 建设项目,凡防治水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通过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督 促、引导矿山企业认真做好防治水工作。要重点检查企业防 治水机构是否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是否完善、水文地质资 料是否齐全、防排水设备设施是否运转正常、水害事故应急 预案是否完善。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要责令 企业立即停产,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做水文地质勘察,查明 水害情况,补齐相关资料,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 采掘活动;对防治水工作制度、应急预案不完善的,要责令 限期整改;对防排水设备设施运转不正常、防治水工作措施 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要 严厉追究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 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9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刻吸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地下矿山中毒窒息 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地下 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下矿山通风是保证向井下连续输送必要数量的新鲜 空气、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为矿工创造安全舒 适工作环境的根本措施。矿井实行机械通风、合理设置通风 构筑物、正确布置局部通风机及风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 生的前提。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是杜绝中毒窒息事 故的保证。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 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以及(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大力开展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在通风安全管理、预防中毒窒息事故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15 促进了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由于部分地 下矿山企业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措施不落 实、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中毒窒息以及因盲目 施救导致死亡人数增加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重大损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 视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把加强机械通风作为通风安 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 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部署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地下 矿山企业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深入分析本地区地下矿山通 风安全管理现状,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细化工作 方案,强化对策措施,建立有效机制。要落实责任,强化监 管,严格执法;尤其要严肃查处中毒窒息事故,严厉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地下矿山企 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 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直接负责。要实行通 风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将通风安全管理纳入安全 生产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并定期检查考核。要建立健全各级 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通风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通风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16

(二)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地下矿山企业 必须设立通风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矿日常通风安全管理以 及通风检测、粉尘测定工作。要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 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要 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风、测尘仪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从事 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和挡风墙等)操作及维 护,以及从事井下防尘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并 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切实加强机械通风工作。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要 通风机,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正常生产情况下,主要 通风机应连续运转。当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 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 人员实施相应停风应对措施。每台主要通风机应具有相同型 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应设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 置。要有保证主要通风机在 10 分钟内使矿井风流反向的措 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 风量的 60%以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 风路反风后的风量。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 系统的每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 反风。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 行。主要通风机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 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 17 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和测试的主要通风机,每 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停 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工程及管理制度,经有关 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加强建设项目通风安全管理工作。采用坑探的地 质勘探企业,必须编制勘探期间通风安全设计,按设计要求 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方式和随意停开局部通 风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并按设计 要求进行施工。基建时期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确保井下 作业场所获得足够的新鲜风量,在矿井通风系统形成前严禁 投入生产。

(五)强化通风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地下矿山企业要根 据井下生产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 通风系统图。要建立主要通风设备设施技术文件、通风系统 图、日常检查维修记录以及通风系统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隐患排查治理、通风管理安全措施投入、特殊工种培训考核 等记录档案资料。通风管理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六)加大通风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地下矿山企业 要对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运转及维护保养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检测情况,炸药库、机电硐室通风情况,通风构 筑物的建筑和维护情况,采空区、废弃巷道密闭情况等进行 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治理责任、措施、18 资金和整改期限。发现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等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彻 底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大通风安全投入。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安排通风 安全工程、通风设备设施更新和技措专项费用,并做到专款 专用,不得挪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技术力量 进行通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采用 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装备,提高通风系统的科技含 量。

三、严防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一)加强废弃矿井的安全管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 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废弃矿井、采空区等有关情况进行彻 底排查,建立档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地 下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属的资源枯竭 矿井、废弃井巷等实施闭坑、封堵;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 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井进行验收,确保关闭到位。对关闭和 废弃矿井井筒要封闭、填实,平整工业场地,四周设置明显 的永久性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废弃矿井和矿洞。

(二)加强采掘工作面和独头巷道、采空区通风安全管 理。地下矿山企业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 局部通风设备,严禁采用扩散通风的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 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 常维护,杜绝漏风,降低阻力,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的风筒。19 人员进入掘进工作面、采场进行作业前,必须用仪器进行检 测,确保风量和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人员进入独头工作 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通风时间应不少于 30 分钟,并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 时,局部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暂时或永久停止作业并已撤除 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上山、天井及独头巷 道,应及时用栅栏封闭,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若需要重新进入,应先进行通风和空气成分分析,确认安全 后方准进入。采场回采完毕后,要将所有与采空区相通、影 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及时密闭。

(三)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爆破作业必须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单位或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按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进行爆破作业。起爆前应认真检查爆破作业地点的情况,确认作业通道和撤 离路线安全畅通、爆破后能有效通风、现场其他人员已经全 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爆破后必须先开动局 部通风机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经检测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 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前,要由技术人员认真检查作 业面有无盲炮、支护是否破坏等情况。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 的回风道。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必须符合《民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地下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 20 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并要有足够可靠的消防用 水;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 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 硐室、机修硐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 油库等均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硐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 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各种油 类必须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必须有严密的封 盖;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变压器、电动设备等电器设备以及带 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材料,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新。新建 矿井井下严禁使用木质支护材料,生产矿井要逐步淘汰木质 支护。严禁在井下吸烟,严禁在井下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 防潮、烘烤、做饭和采暖。在井下进行切割、焊接等动火作 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四、强化应急管理,严防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一)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地下矿山企业要制定停 电、反风、中毒窒息、火灾事故等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要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 资和设备,建立健全井下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系统,井口和采 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并经常检查维 护,及时更新。

(二)加强应急知识培训和现场应急演练。地下矿山企 业要对所有下井人员进行专门的预防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 21 知识培训,使下井人员了解通风安全管理基本知识,了解井 下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分布及防范措施,熟悉所在作业场 所的逃生路线、基本救生逃生方法、事故处理措施,并定期 组织现场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防止事 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施救制度。地下矿山企 业要建立完善并强制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施救程序以及施救 奖惩制度。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时,要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有 关区域人员要迅速撤离;在救援队伍到达前,抢救人员要按 照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进入危险区域必须佩戴 防毒面具、自救器等防护用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测空气质 量、保持危险区域局部通风机正常开启;严禁擅自进入危险 区域盲目施救。对不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等防护用品擅自 进入危险区域,以及违章指挥盲目进行施救的要从严进行处 罚,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制止盲目施救,没 有造成事故伤亡人数增加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四)加强救援能力建设。各类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专兼 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救援队伍签定救援协议。同时,要 加强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先进的、专用的、特殊的救援 装备。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有力、有效施救。

五、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新 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履行“三同时” 22 审查时,要依法依规对矿井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情况 严格审查。凡新建地下矿山初步设计中没有设计机械通风系 统的,掘进工作面以及无贯穿风流的回采工作面没有局部通 风设计的,没有要求制定炮烟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专篇审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没有按初步设计安装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等设备设施,或者规格型号不符合设计的,现场没有配备通风检测仪器仪 表以及自救器等防护用品的,通风效果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均不予通过验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不 得投入生产运行。对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的地下 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现场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查清辖区内 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基本情况,督促企业完善通风管理制 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制定检查计划,突出检查重点,科学作出安排。要重点检查地下矿山通风管理机构、通风管 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管理情况,通风检测仪器和自救器的配备情况及检测 记录,通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隐患整改情况,应急 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和职工应急演练及培训记录情况,发生 中毒窒息事故的地下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 范措施情况等。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薄弱环节、重大隐 患等要重点跟踪,进行专项和定期督查。

(三)严格行政执法。对地下矿山企业通风安全管理机 23 构不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检测记录不完善,检测 仪器和自救器配备不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中 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机 械通风系统不完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未深刻吸取事故 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 证,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严肃调查处理每一起 中毒窒息事故,对通风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章指挥施 救,以及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的有关责任人,要严厉追究 责任。要监督指导地下矿山企业认真分析每起中毒窒息事故 的技术和管理原因,及时修订相关作业规程和工作制度,举 一反三,吸取教训,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六月八日 2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1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 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 违章建设、生产行为,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遏 制建设项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促进金属非金 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矿山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 监管局令第 18 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督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有效遏制了建设项目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但是,部分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 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 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部分地区建设项目安全监 管责任不明确,对建设项目缺乏有效安全监管;二是建设项 25 目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单位以包代管,未对建设 项目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三是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 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边建设边 生产;四是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施 工;五是擅自变更设计或者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 工;六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 位。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进一 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和安 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 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其主要负 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项目安全全面 负责。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 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 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 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对安全设施进行 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对其设计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 需要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安全可靠性 进行认真分析,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26 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岗位操作规 程,做好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 岗。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的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认真履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切实查明建设项目地质条件 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要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条件,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可靠 依据。水文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对矿床开采有影响的地表水 的汇水面积、分布范围、水位、流量、流速及其动态变化、历史上出现的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及淹没范围;矿区地下 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区域地下水对矿区的补给关系,主要 进水通道及其渗透性;矿区含(隔)水层的岩性、产状、分布 范围、埋藏条件,含水层的富水性,矿床顶底板隔水层的稳 定性;对矿坑充水有较大影响的构造破碎带的位置、规模、性质、产状、充填与胶结程度、风化及溶蚀特征、富水性和 导水性及其变化、沟通各含水层以及地表水的程度,分析构 造破碎带可能引起突水的地段,提出防治水的建议;调查核 27 实矿区范围内的废弃矿井、老采空区,估算积水量,提出防 治老空水的建议。工程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矿区所处构造部 位,主要构造线方向,各级结构面的分布、产状、规模及充 填、充水情况,指出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详细查明矿体及 围岩的岩体结构、岩体质量,对岩体质量及其稳定性作出评 价;可溶岩类矿床,应详细查明岩溶发育主要层位、深度、发育程度和主要特征、充水、充填情况及表部覆盖层的厚度、岩性、结构特征。地质勘查报告未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 建设项目,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不清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 计任务。

四、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相 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委托 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完成后,要 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未经有关 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 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 可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设 28 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 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安全 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对施工组 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 施工边修改。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 延长建设期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继续施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可以进行试生产,但要 编制试生产工作方案,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试生产期限 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期限的,要向安全 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 3 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结束后,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五、强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 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隐患。要确保每天至少有 1 名安全管理人 员在施工现场跟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前,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 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要组织施工人员认真 学习施工组织设计,使其了解并掌握工程特点、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要 29 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每班 至少要有 1 名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检查;要严格执行施工 组织设计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 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摸清情况,逐一建档。要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强 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 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 质或者挂靠资质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 对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者不 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 投入生产或者故意拖延工期、边建设边生产的,要责令其停 止建设、生产,限期整改;对于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跟 班,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 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还要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3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 20” 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20”透水事故的 通 报

安监总管一〔2010〕1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 年 7 月 20 日 18 时 10 分左右,湖南省花垣县磊鑫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发生透水事故,共造成 13 人被困。据初步了解,磊鑫公司锰矿硐在掘进过程中(巷 道标高 327m),与邻近的花垣县中发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发锰业公司)巷道贯通(该公司已停产 4 个月左右,巷道标高 338m,巷道内有约 3 万立方米积水),大量积水迅 速涌进磊鑫公司锰矿硐,造成该矿硐现场施工人员 8 人被困。因磊鑫公司锰矿硐与另一相邻的文华锰业公司矿硐也相通,又造成文华锰业公司 5 名作业人员被困。磊鑫公司、中发锰业公司和文华锰业公司均属民营企 业,所属矿硐均位于花垣县锰矿区,均为斜井或平硐开拓方 式。磊鑫公司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有效期至 2010 年 4 月),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属整合矿硐;中发锰业公司各种证 照齐全;文华锰业公司无任何证照。这起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非法违 31 法开采活动猖獗,企业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管理混乱,水文地质工作不落实,防治水工作不落实等问题。为深刻吸 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 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 118 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全 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精神,立即开展“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国土、工商等部 门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私挖滥采、越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矿山;严厉打 击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整合期间非法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 行为,一经发现,依法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提请地方 政府关闭; 认真执行 “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 要求,对已纳入实施整合的矿山,遵照“先关闭、后整合” 原则,依法注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实施关闭的矿山,必须及时吊销或注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供电、通风、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毁闭井口,收缴民用爆炸物品,遣散从业 人员,防止关而不死、死灰复燃。

二、着力落实防治水各项工作及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 管一〔2010〕75 号),立即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安全隐患 进行全面排查治理。要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建立健全 32 并严格落实防治水各项工作制度,配套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措施。尤其是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或相邻矿山等可能出水的区域,必须确定探水线,编 制探放水设计。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要责令 企业立即停产,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要 对水害隐患实行逐级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重大水害隐患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

三、进一步强化对整合矿山和矿区的安全监管。各级安 全监管部门要把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与非煤矿山“打 非治违”专项行动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要紧紧 盯住小矿山密集、事故多发的重点整合地区和已公告的全国 省级挂牌督办整合矿区,指导编制非煤矿山淘汰落后产能工 作方案,大力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淘汰落后开采 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对于整合后的矿山,要督促企业重新 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扎实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 企业制订和完善矿井水害及其他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 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有关专业救援队伍签定协议,配备满足抢 险救援需要的各种设备、物资;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定 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对水害等事故的 应急处置能力。目前正值汛期,要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预报 33 预警信息,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发现 隐患立即撤离井下作业人员,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 复生产,严防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五、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到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 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尤其要加大对非法违 法生产行为和由此导致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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