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期预审材料

2024-10-0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期预审材料(精选9篇)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期预审材料 篇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

一、办理危化证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流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证 4.场所租赁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

6.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7.安全报告

8.供应方合同,供应方的资质证明 9.运输企业的合同、资质证明 10.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授权委托书 12.保险 13.承诺书

二、办理流程

① 人员培训以及报名

②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准备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以安监局提供的版本为准,委托书填写:由法人填写,日期不写,各自按手印,盖公章)

4.上游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供应方合同(合同需双方签字盖章)5.运输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运输合同(合同需双方签字盖章)6.专家聘用书(有公司需盖章,无公司需专家本人签字)7.应急预案

8.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 9.应急预案电子版

10.将以上材料交给安监局备案,安监局出具受理承诺单 11.四个工作日内领取备案登记表

③ 保险准备材料 1.联系保险人员

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由保险人员出具保险投保单 ④ 安全报告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上岗证 3.经营场所产权(或国有土地证)、租赁合同(复印件)4.安全管理制度 5.应急预案 6.应急预案备案表 7.供货合同(原件)8.运输合同(原件)

9.上游企业资质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0.运输企业资质证书(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1.承诺书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期预审材料 篇二

一、审批事项

成品油及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核发。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令)及其实施意见。

三、审批范围

(一)许可产品范围: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及运输工具用液化气;

(二)许可企业范围: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加油站、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加气站。

四、许可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的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加油站、加气站的设计与施工建设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其中:负责油库安全管理的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加油站、加气站每个作业班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成品油经营单位需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加气站的建设需经地级以上市交通或城市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五、申请资料

申请人根据下列相应的申请事项,应向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二份),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核发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2、安全评价报告原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经营单位需提供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4、经营成品油的需提交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经营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加气站的需提交地级以上市交通或城市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建设批准文件(复印件);

5、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6、经营、储存设施防雷合格证(复印件);

7、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8、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9、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经营单位需提供相应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租赁油库的,需同时提供租赁油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符合安全条件的许可(备案)文书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13、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换发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5、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并已通过年检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通过年检的附页);

6、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7、经营和储存场所的“防雷设施合格证”(复印件);

8、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9、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10、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经营、储存设施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出具的现场核查情况报告和《广东省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现场安全核查表》或《广东省加油(加气)站现场安全核查表》;

13、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租赁油库的,需同时提供租赁油库符合安全条件的许可(备案)文书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1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许可证变更

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1)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新成立企业的提交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其他证明材料,如转让、租赁、企业改组、重组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资料。

2、申请变更单位主要负责人

(1)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委托的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委托任命的附上任命书)(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如转让、租赁、企业改组、重组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资料)。

3、申请变更地址

(1)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加油站、加气站和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经营、储存场所(油库)的地址不发生改变,若因行政区域重新划分、地名、名牌变更的,出具由当地政府、公安、民政部门确认的文件或说明材料。如地名改变的,出具当地地名办的证明;门牌号改变的出具公安部门证明;行政区域重新划分的,出具当地政府部门公告或决定的证明(注:油库、加油加气站因迁建发生地址变化的,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规定办理)。

4、申请变更单位类型

(1)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企业关于申请变更企业类型的说明材料(如转让、企业改组、重组、改制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资料)。

注:同时申请变更多项变更的,相同的资料不需重复。

六、许可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受理

成品油经营单位到市安全监管部门领取或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依照本《审批程序》第五部分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依法提出许可申请。

局办证大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即时告知经营单位向规定的相应部门提出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的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经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申请的全部材料的当天。

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办证大厅的工作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与省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办结移交手续。

(二)技术审查

审查组于收到办证大厅移交的核发(换)证申报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

1、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及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给出资料审查意见;

2、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将现场核查计划抄送局业务处室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3、填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换)发证审查书,汇总审查情况,并将相关审查资料移交局业务处室。

审查组于收到办证大厅移交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汇总后移交局业务处室(材料审查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

(三)承办

局业务处室经办人员于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处务务会审议。

(四)审核 局业务处室领导于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核或组织处务会议进行讨论审定,签署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五)批准

局分管领导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证(换证、变更)或者不予颁证(换证、变更)的决定。

(六)办结

对决定颁证(换证、变更)的,局办证大厅在3个工作日内打印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对不予颁证(换证、变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8:30-12:00、14:00-17:30;星期五8:30-12:00。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期预审材料 篇三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申办程序:

1、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3、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根据初审情况,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告知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4、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转交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科。监管三科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申请办理或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5、市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会审会议对监管三科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经研究同意后,作出变更或者不予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6、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领取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4、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5、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6、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申报要求: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应认真填写,申请单位应填写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内容使用4号宋体字打印。

2、申请单位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证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非法人机构加盖其上级单位公章。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发证,否则不予受理。

4、所提供的各证照载明内容需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期预审材料 篇四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文件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预先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9、经营品名详细表;

10、有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申报材料由发证机关、经营单位各存一份。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

二、本表中的“名称”、“地址”、“网址”和“信箱”栏目填写全 称。

三、本表中的“企业类型”是指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 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 商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如果是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处,请在“公司类别”中□上划“√”。

四、本表中的“非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产 权”、“经营方式”等栏目分别在□上划“√”,兼有者兼划 “√”。

五、本表中的“企业属性”栏目,应当填写中央管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其他隶属企业。

六、本表中的“登记机关”栏目,应填写经营单位所在地的营业执照的 发证机关。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期预审材料 篇五

安监局[2003-09-18]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成品油的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文件精神和《江苏省加油站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成品油经营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燃料油(重油)、石脑油的管理。依据上述有关规定燃料油(重油)、石脑油应纳入一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申请成品油的经营单位同时经营燃料油(重油)、石脑油的由省局发证,单独经营经营燃料(重 油)、石脑油的单位由各市发证。经营单位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供由省经贸委出具的核准通知书,方可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省及省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省及省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单位在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必须由经营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局;中石化江苏公司所属加油站由江苏公司签署意见后直接上报省局。

四、企业申报电子版的填报。企业申报电子版一律由评价机构提供。评价机构在制作电子版时,表中经营单位的相关内容必须如实、详细填写,不得漏项。在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中,成品油只为汽油、柴油、煤油三种,并填写到具体的型号;燃料(重油)、石脑油归入其他危险化学品中。“其他危险化学品”档中一律填写危险化学品的类和项,否则退回重新填报。各评价机构不得向经营单位收取电子版的费用,如有举报和查实,将吊销该评价机构专项资质。

五、其他有关事宜。为了便于核发许可证工作中的查询,省局已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制成电子光盘,只免费向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一套。其他需要者请与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25-5477840。

6.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申请材料 篇六

申请单位在窗口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必须在网上进行注册登记申请,申请表必须网上填写在线打印。

申请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应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一式3份,附电子版1份,规格统一为A4复印纸大小,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标注:XXXX公司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换证)申报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3.由取得省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消防验收文件形式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有关事项通知》粤公通字〔2003〕153号要求);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具结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6.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培训的,要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属于监控化学品或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0.自有或租赁储存场所、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交储存场所(设施)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储存场所(设施)依法设立的有效证明(如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等)、储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提交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11.零售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12.安评委托书和安评合同书复印件;

13.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的真实照片。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

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经营场所符合工商部门关于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要求。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期预审材料 篇七

1.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的技术审核和现场技术审查报告以及是否同意企业办理许可证预审意见;

2.有资质单位编制危险废物经营能力技术评估报告;

3.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②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③拟采用的取样方法;④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⑤重复测试的频率;⑥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7)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①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②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③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④火灾或爆炸的应对;⑤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8)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9.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期预审材料 篇八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的函

锡安监〔2008〕67号

各市(县)、区安监局,各安全评价公司: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为统一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组织、接收及受理,现将《无锡市安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规范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与市安监局危化处联系。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安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1、书面申请书(一式四份)

2、申请书电子版(Access数据库)(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换证企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市(县)区安监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先核准和形式审查记录》(二份)

6、书面申请材料一套(内容见苏安监〔2008〕37号文附件二)

7、申请材料电子版本(光盘二张)(内容及要求见附件“申请材料电子版本的要求”)

8、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材料与申请材料电子版本完全一致”的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份)

9、由安评公司代理申报的需提交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代理协议》(二份)

附件:

申请材料电子版本的要求

1、首先建立一个文件夹,命名为“xx公司(全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电子版”

2、在“xx公司(全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电子版” 文件夹内再建立18个子文件夹,依次命名并存放相应的材料:

01、安全责任制

存放内容:(1)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扫描件);(2)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正文部分可采用word文档,同时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的扫描件)。

02、安全管理制度

存放内容:加盖企业公章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扫描件)。

03、安全操作规程

存放内容:加盖企业公章的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扫描件)。

04、安全机构和人员

存放内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扫描件)。

05、安全资格证书

存放内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扫描件)〔注: 扫描证书的正面和安全培训资格记录及再培训记录页面〕。

06、特种作业人员

存放内容: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扫描件)〔注:名单应注明姓名、工种、资格证书号、取证日期和有效期,并加盖企业公章〕。

07、其他从业培训

存放内容:第05、06项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注: 证明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08、工伤保险

存放内容: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或市(县)、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09、安全投入

存放内容:(1)《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表》(扫描件);(2)专户储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凭据(扫描件)〔注:市政府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政策出台前, 企业应提供“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政策的承诺书”(扫描件),承诺书中必须载明:待市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后及时按照规定执行的承诺,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

10、职业危害和劳动防护

存放内容:(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说明(扫描件);(2)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登记清单(扫描件)〔注:情况说明和登记清单应加盖企业公章〕。

11、重大危险源

存放内容:有重大危险源的提供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在当地市(县)、区安监局备案的证明文件(扫描件)〔注: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在文件夹名称后加注“无”〕。

12、应急预案

存放内容:(1)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注:预案正文部分可采用word文档,预案封面采用扫描件(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2)在无锡市安监局备案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通知书(扫描件)。

13、工商执照

存放内容:(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2)涉及工商变更的,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文书(扫描件)。

14、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存放内容:有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提供(1)市或市(县)、区安监局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扫描件);(2)无锡市安监局颁发的危化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书(扫描件)〔注:无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在文件夹名称后加注“无”〕。

15、危化品登记

存放内容:(1)危化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副本和危化品登记台帐(扫描件)〔注:盖有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公章〕;(2)未取得登记证的,提交江苏省化学品登记中心开具已进行登记的证明文件(扫描件)。

16、规划许可

存放内容:(1)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2)无一书两证的提供书面承诺(扫描件)(承诺书内容见苏安监〔2008〕37号文, 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注:企业租赁土地或厂房的,提交双方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一书两证或书面承诺(出租方法定代表人应签字并加盖章公章)的扫描件〕。

17、安全评价报告

存放内容:安全评价报告书(正文可采用word文档,加盖企业公章的封面、加盖安评机构公章的封

二、安评机构资质证书、安全评价报告工作人员组成表、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复查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以及非文字类的检测检验报告和证书等附件提供扫描件,并依次形成一个扫描文件)〔注:与企业申请材料有重复的不再作为评价报告附件〕。

18、其他证明材料

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期预审材料 篇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你单位危化生产经营安全生产许可证将于

年 月 日到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你单位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提请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你单位尚未向我局提出申请,现特发告知书。

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四条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换证联系电话:83583211 监督电话:83583212

仪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换领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经营单位申请换领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及电子版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核准通知(复制件);

3、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制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制件);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指保管人员、销售人员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按照《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再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加盖公章,所持培训证书方为有效。)(复制件);

7、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8、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加盖公章);

9、没有也不租赁储存设施的批发企业需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预核准的经营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承诺书;

10、如是委托办理的需提交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11、换证企业提交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经营成品油的,还应提交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制件);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提交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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