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工商总局(通用8篇)
1.北京国家工商总局 篇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0]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附件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3.品牌汽车供应商名称变更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Ο一O年十月九日
二十三、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长安品牌汽车销售
94.东营佳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5.枣庄市华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96.广州东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7.重庆万友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川分公司
98.重庆万友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垫江分公司
99.临朐县富鑫农机有限公司
100.平南县弘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01.云浮市长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2.汕头市兴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03.灌南县宏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4.会宁县福源鑫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05.沧州市中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
106.沧州市中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
107.孟村回族自治县大路汽车销售中心
108.灵山县鹏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9.蓬莱华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0.淄博世纪车行有限公司桓台分公司
111.清远市东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12.武胜县来普车业有限公司
113.昆明市官渡四达实业有限公司昆东进口汽车修理厂 114.云南万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虹桥经营部 115.平昌县三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16.广州广物恒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17.海门市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北京国家工商总局 篇二
侵权假冒是网络市场的顽疾之一。方案提出要加大对网络上销售仿冒高知名度商标、涉外商标商品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涉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网络销售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或者用于广告宣传的, 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商标侵权假冒典型案件, 要强化生产、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制造等工作环节的全链条打击。
方案提出了网络交易平台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协议, 明确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及平台运行维护;检查监控平台内经营者和交易信息;依法承担首问责任, 保护消费者权益, 进行调解或协助维权;区分标注自营业务和平台业务;协助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提供有关信息数据资料;平台已建立赔偿先付制度的, 要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平台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平台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 协助平台内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虚假用户评价, 以及限制、排斥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平台经营者进行自查自纠。
3.北京国家工商总局 篇三
昨天媒体报道说,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示信息显示,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已经获得工商总局预核。在日前苏宁提出申请成立民营银行后,其动向备受关注,此次工商注册过关,似乎证明其在成立银行道路上更进一步。
在中国银行业庞大的队伍里,依次排列着5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137家城商行和224家农商行。这些银行中,绝大部分属于国有性质,唯一一家以民营资本为主体发起设立、并由民间资本掌控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只有民生银行。
叫嚷了多年的民营银行概念,直到今年6月才真正看到政策的绿灯。6月20号,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探索设立民营银行”;在6月底的陆家嘴论坛上,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也做出如下表态:
尚福林:允许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的制度安排,防范道德风险,防止风险外溢。
7月5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这份后来被称为金融“国十条”的《意见》,被普遍认为是为民营资本设立银行“松绑”。一时间,在四大行总部北京、在金融中心上海、在民间资本活跃的温州和广州,先后传出企业申请银行牌照的消息。
“民营银行”,成为7月至今,金融圈的头号热点。近日有媒体在国家工商总局的公示信息中,发现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已获准注册。记者电话采访苏宁云商,相关负责人却并不愿多说:
苏宁云商:我们在准备我们自己的银行,苏宁银行。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解读,名称核准和建立银行之间,并不能直接划等号:
王贝贝:国家工商总局对于名称核准,仅仅是形式性审查,在设立银行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证书是由银监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这个“经营许可证”,就是我们常说的“银行牌照”,目前主要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和发放。虽然7月至今已有多家小贷公司、电商和各类企业提出申请,表达希望成立银行的心愿,但截止目前,并没有一家得到官方确实的反馈。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向记者坦言,这些申请现在都在地方政府手上:
周德文:因为现在管理条例没出来,所以地方政府有的也不敢把它报上去,事实上报上去也没用。因为这个首先有法律法规,然后才能根据这个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去申报。
报不上去的原因,在于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虽然目前已经有了国家层面的政策性文件,但是将其转化为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比如设定银行的设立门槛、股东资质、股权变更、机构撤销等等,才是眼前推动民营银行向前发展的最重要一环。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副院长曹红辉坦言,这个过程至少需要三到六个月:
曹红辉:首先细则要制定出来,如果快的话,一般需要三个月到六个月左右。然后就是做一些筹备的工作,至少是需要半年到一年以的。所有材料齐备之后,提交给有关的监管当局。银监会相应的监管部门在受理材料之后,对此进行加以审核,然后会签有关部门,最后上报国务院进行批复,拿到这个批文之后正式开始启动筹备工作。
就在前几天,有媒体爆出,全国首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已经完成报至银监会,并被银监会列为“范本”,成为指定全国性细则的重要参考。这份《办法》中还包括了明年3月前,全国第一家民营银行将会核准开业等时间。
不过监管层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民营银行的成立,并没有时间表。根据全国工商联去年发布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显示,9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表示,实际上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在过去三年中,他们之中有62.3%的融资来自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却游走在法律和政策的灰色地带。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我们中国有那么多的企业,只有300多家银行,美国的企业数可能只有我们的1%,但是它银行有8000多家。中国的金融机构是远远不够,不是过剩。我们中小企业只有10%得到银行的支持,小微企业只有5%得到满足,95%被排在门外。
这或许,才是设立民营银行的真正意义。让大银行为大企业服务,中等银行为中型企业服务,创造了全国80%就业、60%GDP和50%税收的中小微企业,则由大量纳入监管体系内的民营银行提供贷款和融资服务。有人说,发展民营银行,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更多时候被视作是打破金融垄断风向标式的破冰之举,意义自然不容低估。
然而,正因此,一张牵动中小企业经济命脉的银行牌照,也才值得如此千呼万唤。金融改革的每一步前行,都必须坚定,且谨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正像自然界有大树,还有小草,企业界有跨国公司也有小微企业,金融系统也应该既有生态的大循环,也有小循环,既有大银行也有小银行,这样就可以更全面有效地支持各类企业有效发展。
4.北京国家工商总局 篇四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
(第4号)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6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2001年8月10日信息产业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李长江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 王众厚
信息产业部部长 吴基传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有线用户线接入的按键电话机、无绳电话机、ISDN数字电话机及各种功能装置(以下简称固定电话机商品),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是固定电话机商品实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要求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固定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和不合格的固定电话机;
(三)销售时,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产品使用说明书明示的全部主附件并试机;提供有效发货票、产品合格证、三包凭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商品性能,使用方法、维护保养事项、三包方式和修理单位,正确填写三包凭证;
(四)对于符合本规定退货或者换货条件的固定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或者换货,不得故意拖延推诿,无理拒绝;
(五)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质量问题负责与生产者或者修理者联系,不得无理拒绝;
(六)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超过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二)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核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四)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电话机商品和维修记录;
(五)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六)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七)保持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固定电话机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具有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三包凭证;
(二)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编写;
(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固定电话机三包凭证》的要求;
(四)生产者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具有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固定电话机携带的三包凭证或者资料上应注明修理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五)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该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最终应当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六)向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需求,并保证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七)向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提供技术资料,负责技术培训,检查修理业务,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权利,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固定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第十条 在三包期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固定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附录3《固定电话机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 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附录3《固定电话机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由消费者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本规定附录3《固定电话机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
第十四条 单独销售的电池、充电座、电源充电器,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本规定附录3《固定电话机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品牌同型号电池、电源变压器;调换后的三包有效期重新计算。调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的固定电话机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有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十七条 换货时,应当提供新机,凡不合格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第十八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固定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由修理者免费(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修理。
第二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固定电话机商品,在三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备用电话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第二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固定电话机商品因生产者未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
第二十二条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固定电话机商品。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生产者、供货者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电话机,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固定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它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 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1年11月15日起实行。
附录1: 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
┌────┬────────┬─────────┬──────────┐
│ 类型 │ 名称 │ 三包有效期(年)│ 折旧率(日)│ ├────┼────────┼─────────┼──────────┤
│ │ 普通电话机 │ 1 │ 0.3% │ │ ├────────┼─────────┼──────────┤
│ 整机 │ 无绳电话机 │ 1 │ 0.3% │ │ ├────────┼─────────┼──────────┤
│ │ 数字电话机 │ 1 │ 0.3% │ ├────┼────────┼─────────┼──────────┤
│ │ 来电显示器 │ 1 │ 0.3% │ │ ├────────┼─────────┼──────────┤
│ │ 无绳电话子机 │ 1 │ 0.3% │ │ ├────────┼─────────┼──────────┤
│ │ 电源变压器 │ 1 │ 无 │ │功能装置├────────┼─────────┼──────────┤
│ │ 充电座 │ 1 │ 无 │ │ ├────────┼─────────┼──────────┤
│ │ 充电电池 │ 0.5 │ 无 │ │ ├────────┼─────────┼──────────┤
│ │ 音频拨号摇控器 │ 1 │ 0.3% │ └────┴────────┴─────────┴──────────┘
附录2: 固定电话机三包凭证
三包凭证是固定电话机消费者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固定电话机型号;
(2)固定电话机进网标志扰码号;
(3)产品产地;
(4)出厂日期;
(5)生产者名称;
(6)销售者名称(盖章);
(7)销售日期;
(8)发货票号码;
(9)消费者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10)修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11)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及退、换货证明、交验日期、维修人员签字。
附录3: 固定电话机性能故障表
┌───────┬──────────────────────────┐
│ 名称 │ 故障情况 │ ├───────┼──────────────────────────┤
│ 整机 │ │
├───────┼──────────────────────────┤
│ │说明书明示的功能缺项、不正常或功能失效 ││ ├──────────────────────────┤
│ │无拨号或错号 │ ├──────────────────────────┤
│ │无振铃 │
│ ├──────────────────────────┤
│ │手柄无送话或受话 │ ├──────────────────────────┤
│ │免提无送话或受话 │ ├──────────────────────────┤
│ │杂音大无法通话(有线电话)│ ├──────────────────────────┤
│ │死机无法恢复或经常性死机 │ ├──────────────────────────┤
│ │使用指示灯不亮 │ ├──────────────────────────┤
│ │送受话器松动或脱落 │ ├──────────────────────────┤
│ │手柄绳接触不良或容易脱机 │ ├──────────────────────────┤
│ │拨号盘明显卡键 │ ├──────────────────────────┤
│ │叉簧开关失效或不灵活 │ ├──────────────────────────┤
│ │LCD显示器不显示、显示错误、显示字缺划 ││ ├──────────────────────────┤
│ │长途锁锁不住明示的长途号码,锁定后不能拨紧急号码 │ │ ├──────────────────────────┤
│ │录音应答装置不能留言、不能自动应答、录音听不清、遥控│ │ │失灵 │
│ ├──────────────────────────┤
│ │ │
│ │ │ │ │ │
│ │ │防盗器防并机盗话失效、偷话告警失灵、对线路产生干扰危│
│ │害 │
│ ├──────────────────────────┤
│ │自动拨号失灵 │ ├───────┼──────────────────────────┤
│ 功能装置 │ │
├───────┼──────────────────────────┤
│ 来电显示器 │不能显示来电电话号码 │ │显示信息错误 ├───────┼──────────────────────────┤
│音频拨号遥控器│遥控拨号失灵 ├───────┼──────────────────────────┤
│ 无绳电话子机 │不能实现与座机或者外线通话 │ │说明书明示功能失效 ├───────┼──────────────────────────┤
│ 电源变压器 │不能正常工作 ├───────┼──────────────────────────┤
│ 充电座 │无法正常工作 ├───────┼──────────────────────────┤
│ 充电电池 │不能正常工作 └───────┴──────────────────────────┘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 │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篇五
2004-6-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9号
业登记程序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 局长 王众孚
二○○四年六月十日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总 则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依法进行核实。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设立企业登记场所,统一办理企业登记事宜。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网站,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查询企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
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登记申请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查、受理和决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称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
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意见。
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讼的权利。
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
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注销登记。
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登记公示、公开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企业登记场所公示以下内容: 记事项; 记依据; 记条件;
记程序及期限; 交申请材料目录; 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请书格式示范文本。的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就前款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附 则
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条 企业集团、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参照本规定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6-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0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第十九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注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名称或者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书后,应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通知书》。
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第二十八条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第二十九条 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其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档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及企业名登记表格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活动,也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第三十八条 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第三十九条 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一)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二)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
第四十六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发标准格式文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标准格式文本印制。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他文件中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6-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1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五条 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六条 《公司法》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出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行验资。
七条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八条 公司设立登记,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
九条 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十条 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业产、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门认定。
十一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名称;)类型;)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情况。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开户银行和临时账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说明其权属情况、转移或者承诺情况;
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其他事项。
十二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账户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经评估、资机构评估、验资。
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十四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十五条 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名称;)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数额;)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和入账户及账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应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会应当就股东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的,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大会应当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审核。
东或者发起人补交的出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十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二十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规定交付货币或者以非货币出资未按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二十一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金登记管理,参照规定执行。
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04-6-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2号
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议的规定相一致。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经营项目。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更变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审批手续。
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
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定的除外。
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注销登记:
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
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6.北京国家工商总局 篇六
第 25 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王众孚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 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二)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三)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四)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五)户外广告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第八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第九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第十一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户外广告发布,《户外广告登记证》由登记机关撤回。
第十五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八条 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十九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登记证》式样、户外广告登记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户外广告登记的实施程序,除适用本规定的具体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
7.北京国家工商总局 篇七
瑞士DartFish---世界先进的运动技术和战术分析系统。其主要功能模块:视频采集、视频播放、视频分析、视频叠加、动作分解、资料检索、资料共享、视频标记等。
DartFish产品在世界被广泛地应用于体育训练、竞赛、科研及康复等领域。它改变了以往教练员和运动员之间单纯以语言方式进行交流和指导的方式,以视频技术和,更加直观、快速地向运动员和教练员即时反馈训练和比赛信息。配合计算机和数码摄像设备,无需中断训练,可立即发现技术和战术中存在的问题。使得训练和比赛中的关键环节由“不可见”变为“可见”,使技、战术指导由“抽象”变为“具体”,由“主观”变为“客观”,使训练经验由“独享”变为“共享”。实现了体育战术和技术训练的数字化和精确化。
DartFish现已在国内装备了各级别篮球队、排球队、沙滩排球队、手球队、曲棍球队、足球队、垒球队、体操队、游泳队、跳水队等,帮助国家队备战奥运会。同时也被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云南省、江苏省、广东省等各地体育运动队、科研单位、教学单位所采用。
DartFish将,与“中国体育”一起不断进取、与时俱进,创造“科技体育”的典范。
运动员竞技心理能力和状态诊断系统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综合了国内外先进的运动心理测试与评价的理论、测试方法和手段,结合国内体育界的实际情况,开发了“运动员竞技心理能力和状态诊断”软件,为运动员提供科学的竞技心理能力和状态诊断工具。
本系统软件可用于专业运动员的运动训练,以及体育科研单位和体育院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其主要功能如下:
气质-神经类型测验
测试运动员神经系统活动的强度、爆发力、恢复速度、稳定性、对新作业的适应能力、耐受力和坚持性等,从而进一步评价运动员进入竞技状态的速度、心理状态的稳定性、对于比赛的适应能力,参与训练和比赛的心理耐受力和坚持能力。
OMS心境状态量表
测试和评价运动员一段时间的情绪状态,包括紧张、愤怒、疲劳、抑郁、精力、慌乱和自尊。可以用于指导运动员及时调整心理状态,更好地投入训练和比赛。
效能感(自信心)测验
通过对个人自我效能感的测试,评价和监测运动员个人应对不同比赛挑战、以及陌生比赛环境的总体自信心。
通过针对团队成员的集体效能感的测试,评价和监测运动员对于本人所属运动团队的总体能力和即将参加的比赛能力的判断。
大五人格测验
测试运动员的:神经质、外向性、开放性、随和性、负责性。从而评价运动员的:个体情绪的稳定性和调节情况;性格的内外向;对于新思想、新事物的态度;合作意识、竞争观念、乐于助人的倾向性;对待训练、比赛是否具有条理性和计划性,能否持之以恒。
八项测试指标
1.个性特征测试:包括性格倾向性、精神质(适应力)和情绪稳定性;
2.竞赛情绪:包括赛前情绪和竞赛状态焦虑水平;
3.注意特征:包括注意的分配、注意的广度、注意的稳定性和注意的转移;
4.感知觉能力:包括速度知觉和反应能力;
5.比赛动机水平:包括赛前动机水平和动机变化趋势;
6.意志品质:包括主动性、果断性、坚韧性、自制性和自觉性;
7.自信心水平:包括一般自信、特质自信和状态自信;
8.中枢神经疲劳:主要是运动员自我感受的测试。
地址:北京东城区体育馆路11号
邮编:100061
电话:010-87182546/2549/2550
传真:010-67142015
信箱:sale@chnsport.com
8.北京国家工商总局 篇八
被曝光的5家网站中,色情广告图片和商品显眼地出现在首页中间位置。而12家非法涉性药品广告中有9家仍在张贴非法内容,另有2家已经关闭。工商部门表示,对这些网站发布的违法广告,将依法予以查处;对未备案或备案信息虚假的网站,将提请有关部门关闭。
信息台
杭州成为全国首个“微城市”
腾讯微博近日推出全国首家微博市民服务平台——“微杭州”,通过微博快速化传递、扁平化渠道、精准化送达,为市民提供一站式服务,搭建起城市与市民的情感纽带,此举或将引爆中国“微城市”开设高潮。据介绍,“微杭州”是腾讯市民服务平台“微城市”的首个尝鲜者。腾讯在微博上对杭州市政府机关、文娱科教等重要部门进行集体展示和导航。微杭州刚起步就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包括杭州海关、税务、民政、房产等108个政府机构、25家文教单位、7家旅游景点……这些部门机构均在“微城市”落户,为市民提供一站式服务。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省份,浙江网络覆盖率高,上微博方便,这是硬件上的优势;至今已有超过100个机构和官员开通了微博,这数量能排全国第一;除了官员,浙江媒体、景点、高校也很活跃,可以算得上是全方位开花。
(蒋梦桦)
国内首个未成年人专属网站开通
国内首个未成年人专属绿色网站——“网上少年宫”日前在山东济南正式开通。网站集学习、娱乐、阅读、博客等多种功能为一体,力求为全省未成年人打造学习、生活和娱乐的网络专属平台。该网站由山东省文明办、山东省网文办主办,大众报业集团大众网承办。“网上少年宫”包括实践基地、新闻快车、开心校区等19个一级栏目,341个二级栏目,4241个文档,900多件视频。中央文明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组副组长张志勇表示,当下,“网瘾”、不良网站等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日益突出,全社会对青少年绿色上网的呼唤日益强烈,“网上少年宫”的推出恰逢其时。
(赵琳)
河南与中移动合建无线城市群
河南省政府与中国移动日前在人民大会堂签署了“中原无线城市群”战略合作协议。河南省省委书记卢展工、省长郭庚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董事长王建宙出席了签字仪式。双方合作主要包括加快“无线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共建“无线城市群综合门户平台”,开展“无线城市”民生服务,推广“无线城市”物联网应用方面。双方合作将对提升河南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发展创新型经济、助力中原经济区建设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河南省委、省政府也将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通信行业,进一步推动河南通信业发展再上新的台阶。(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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