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加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

2024-07-07

淄博市加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精选5篇)

1.淄博市加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 篇一

本人:————性别:————家庭人口——人,现住————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乡)————社区居委会。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廊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之规定,自愿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将家庭收入情况申报如下: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办理窗口: 民政办公室窗口

3.事项类型: 上报件

4.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2.淄博市加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 篇二

1 国内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现状

1.1 国内相关研究

学术界对城镇居民低保制度的研究相对来说比较成熟, 洪大用[1]从7个方面概述了城市居民低保制度的特点。丁建定[2]从理论上探讨了建立合理的城市居民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应该注意的3个方面。中国城市居民低保政策研究课[3]通过对辽宁省的个案研究发现目前实行的“差额补贴”的居民低保, 实际上不具备养懒汉的物质基础的结论。

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研究已有十多年, 张梓游[4]提出采用参与式贫富排序来确定乡村最贫困者。郭海青[5]提出以县为单位科学制定保障标准。马斌[6]认为, 可以通过征收统一的社会保障税, 以及建立低保基金会的方法来解决低保资金问题。

1.2 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对于低保的研究相对国内来说就比较早, 英国1601年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是西方最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社会救助措施。1962年美国学者迈克尔﹒哈林顿发表《另一个美国:美国的贫困》引起社会各界开始探讨如何解决美国的贫困问题。法国1998年建立了低保制度, 自低保制度建立以来, 低保覆盖的人数逐渐增加, 而且领取低保的人口年龄日趋年轻化, 妇女比例呈上升趋势。19世纪末, 德国稗斯麦政府采取对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和特殊家庭的救助。

1.3 聚类分析

聚类分析算法的本质是希望计算机依据某种标准将对象自动分为不同的组, 每个组中的对象彼此之间有相类似的属性或有近似关系, 通过将总体中的个体分类发现数据中的结构, 而与其它类中的个体相异, 这样就可以对划分出来的每一类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概括出每一类的特点。

2 株洲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状

2.1 株洲城市居民低保制度现状分析

株洲市低保线经过几次调整后, 城市居民低保线勉强维持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截至2015年2月, 株洲地区城市居民低保线涨幅最高为芦淞区, 相比1997年增长了62.4%, 增长幅度最小的攸县也高达45.1%。其中醴陵市的城市低保人数较多, 保障金额也颇高, 见表1。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5年2月全国县以上低保情况。

2.2 株洲农村居民低保制度现状

随着株洲市经济的不断发展, 全面实施农村低保的条件基本成熟。截至2014年10月, 株洲市农村低保月保障12.8万人, 其中茶陵县的农村低保人数较多, 石峰区的农村居民低保的金额最高, 见表2。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5年2月全国县以上低保情况。

3 株洲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现状

株洲市正处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型的过程中, 其城乡居民低保的实施面临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各区县经济发展、人口结构、低保资金支出的不平衡。

3.1 各区县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经济负担不均衡

选取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和支出3个指标的均值作为衡量一个地区低保的负担能力, 从表3可以看出, 负担能力较强的分别是醴陵市、石峰区、芦淞区和天元区, 负担能力均在200亿元以上, 负担能力较弱为炎陵县、株洲县, 最低负担能力只有40亿元左右, 相差5倍以上。具体到个别区县, 醴陵市的负担能力达到440多亿元, 而最弱的炎陵县负担能力只有40个亿, 相差10倍。

3.2 各区县社会结构不平衡造成低保覆盖人数不均衡

作为城市核心区的石峰区、芦淞区、天元区人口密集且城镇化程度较高, 经济发达, 物价和城乡居民消费水平较高, 其中城镇低保人数远多于农村, 其中醴陵市最为县级市, 由于醴陵市城镇经济发展较快, 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断上升, 对应的压力也相应增加, 失业下岗人员也随之增加, 城镇居民低保人数增加。而作为远郊区县的茶陵县、攸县农村面积广阔, 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10%~20%, 城市与农村低保覆盖人数分布存在很大差异, 其中攸县的城镇居民低保人数只有8 750人, 而农村城乡居民低保人数却达到31 498人, 农村低保人口占该区域低保人口的78.3%, 农村低保人口是该区域城市低保人口的3.59倍。

3.3 各区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不平衡造成财政负担不均衡

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所增加的经费均由各个区县财政负担。根据表3, 财政负担最重为株洲县, 其城乡居民低保支出占地区财政收入的比重为0.664 9%、支出的比重为0.260 7%, 财政负担较轻的天元区, 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占地区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比重分别为0.007 7%和0.098%, 株洲县的负担几乎是天元区的100倍。虽然同期, 各个地区的保障金额都各有所不同, 但都实现了和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并轨。

数据来源:湖南统计年鉴2014。

4 株洲市各区县城乡居民低保情况的聚类

采用2013年株洲市9个区县的低保的统计数据, 用R软件选取上述8个指标 (表3) 进行聚类分析, 根据图形并结合各区县原始数据的特点, 兼顾了样品间的特征差异性和共性, 最终聚为4类。株洲市各区县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聚类分析的实际意义如下。

4.1 第一类地区 (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和天元区) 的经济分析

该4个地区生产总值均达到了170亿元以上, 且皆属株洲市中心带, 市区多种商业带动经济发展, 城市人口多于农村, 相应地城镇居民享受低保的人数也远多于农村。其中, 荷塘区与石峰区出现财政赤字, 显示出这2个地区虽然经济发达但支付低保的资金并不宽裕。而且这4个区的城乡居民低保人数都达到了1万以上, 低保人数的压力仍然存在, 由于低保资金是县级统筹, 所以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占地区财政支出的比重反映了各个区县支付低保资金的压力, 这4个区城乡低保资金的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较小, 3个指标均在0.011%左右, 说明支付低保对这4个区的财政没有压力。

4.2 第二类地区 (株洲县、炎陵县) 的经济分析

株洲县、炎陵县地区生产总值稍低一些, 因株洲县和炎陵县属于株洲市周边最近的区域, 县城规模不大, 城市人口相对比较小, 但由于这两个城市没有大型工业支撑, 县域的生产总值比较低, 财政收入不够高, 且两个区域都出现财政赤字, 农村享受低保的人数多于城镇人口, 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占比财政收入的比重也比较大, 这反映了低保资金支付尚在财政可接受的范围内。

4.3 第三类地区 (茶陵县) 的经济分析

茶陵县是湖南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属于经济欠发达和贫困地区, 该地区的财政收入不高, 但该区县城乡居民低保人数却高达4万人, 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数量反应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口数, 所以可以得出结论, 茶陵县的低保覆盖面比较大。其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高达1.14%, 占地区财政支出的比重也是所有县区中比例最高的 (0.38%) , 这反映了低保资金支付给当地财政带来较大的压力。

4.4 第四类地区 (攸县、醴陵市) 的经济分析

从单个县域来看, 醴陵市、攸县多年来是湖南省的十强县。从表3可以看出, 这2个区域的地区生产总值比较高, 而且不难发现这两个区域有一个共同点:自然资源丰富, 有较大面积的森林覆盖和较高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等等资源, 且雨量充沛, 水资源丰富, 矿物质资源品种繁多, 交通条件便利, 有城市经济的辐射, 且这2个区域的城市和农村的低保人数都比较多, 但城乡居民低保资金占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比重不大。

5 结论与建议

5.1 低保资金实行市级统筹, 避免资金负担不均衡

株洲市低保资金是自给自足、没有接受中央财政补助。由财政统一负担保障资金, 资金由市、区县分摊。根据表3所示, 每个地区大体的比重0.2%~0.6%。但部分地区低保资金支出超出平均值较多。因此, 市政府应该制订有差别的、合理的区县低保资金分摊比例。可以通过调查研究, 设计一个能够对各区县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进行如实评估的指标体系, 然后用这个指标体系对各区县财政的支付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作为低保资金分担依据。并通过试点, 取得经验, 订立不同的分担比例, 充分发挥转移支付作用, 加大对财政能力比较薄弱的区县的低保资金投入, 并在一定时期内较为稳定地执行。

5.2 各类地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的压力不同

以各类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和占地区财政支出的比重作为衡量各类地区支付低保资金的压力, 经计算4类支付低保资金的财政压力大小是不同的, 第一类地区的财政压力指数为0.186%;第二类地区的财政压力指数为0.263%;第三类地区的财政压力指数为0.528%;第四类地区的财政压力指数为0.234%。

可以看出, 财政支付压力最小的并不是经济发达地区, 而是第三类地区的远郊区县—茶陵县。财政压力最大的县需要政府从市级层面进行转移支付。同时, 各个类别的财政压力指数不均衡, 财政压力最大的区县是压力最小区县的3倍以上, 急需政府解决因支付低保资金产生的压力。

5.3 株洲市各类区县低保资金负担不均衡的成因不同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各区县低保负担不均衡是由多种原因形成的, 各地区的原因主要表现为:第一类地区人口较少, 覆盖面比较窄;第二类人口较多, 但相比生产能力较弱;第三类地区经济落后, 贫困人口较多;第四类地区人口多, 资金覆盖面广。需要针对不同原因解决不同类别区县低保实施中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洪大用.试论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实践的延伸效果及其演进方向[J].社会, 2005 (3) :53-54.

[2]丁建定.建立合理的城市居民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 (6) :117-121.

[3]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研究课题组.中国城市低保政策评析——以辽宁省的个案研究为例[J].东岳论丛, 2005 (5) :5-36.

[4]张梓游.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调查与思考[J].福建农业, 2005 (3) :4-5.

[5]郭海清.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最大难点与解决办法[J].经济师, 2004 (1) :199.

3.淄博市加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 篇三

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为顺利推进我县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确保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职责要求,县教育局积极主动地开展了工作。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2012年6月16日,县教育局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中小学校园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组员的“农转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教育股,由张若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制定方案,明确责任

为了更好地落实责任,2012年6月16日,县教育局制定了《新平县教育系统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实施方案》,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各股室和中小学的工作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三、全面动员,周密部署

6月18日,县教育局召开了“农专城”工作部署会,全县中小学长、幼儿园长、局领导、股室负责人共90多人参加,6月18日,县教育局召开“农转城”工作部署会,会议在县教育局一楼报告厅举行,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县教育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共90人参加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 1

为城镇居民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25号)、《新平县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实施方案》新办发(〔2012〕37号)、《新平县教育系统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实施方案》(新教字(〔2012〕52号)等文件。

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永祥到会并全面部署“农转城”工作,杨局长强调:为确保“农转城”工作的推进,保障其子女接受公平的义务教育,结合教育实际,要抓好几方面工作,一是要落实好对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与当地学生享有同等的“免补”有关政策,做好其收费、管理等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完全相同的审核、监督、检查工作。二是要落实好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全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录取政策,做好与其它在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的审核、监督、检查工作。

四、强化培训,努力提高政策水平

6月19日,县教育局召开“农转城”工作培训会,会议在县教育局一楼报告厅举行,县教育局全体干部职工、城区中小学校长共7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上,县教育局副局长何永进传达学习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25号)、《新平县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实施方案》新办发(〔2012〕37号)、《新平县教育系统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实施方案》(新教字(〔2012〕52号)等文件。

会议强调,“农转城”工作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我国城镇化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县目前抓紧落实的大事,它涉及教育工作中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在享受国家义务教育学生各种免补政策、以及其它各级各类有关奖励和免补等等有关政策,我们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营造“农转城”工作氛围 为了将“农转城”这项惠民工作做实做好,县教育局加大了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校长会、教职工会、校会、黑板报、校园之声等手段,全面宣传“农转城”惠民政策。

4.淄博市加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 篇四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财政、教育、城乡建设、农业、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税务、统计、扶贫、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交同级财政部门,用于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章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

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每年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计算,其具体标准应当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政府按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应当结合消费支出状况综合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本条例所指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其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其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家庭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十二个月,再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第十三条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三章申请及保障金发放

第十四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材料;

(二)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的有关材料;

(三)民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如实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农村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实行集中受理的,应当公布集中受理时间。

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信息核查、信函索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进行群众评议。群众评议争议较大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群众评议的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公示七日。公示结束后,将初审意见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重新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公示三日。公示结束后,将初审意见和重新调查核实情况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入户抽查,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长期公示,但是,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手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

办结时限不包括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群众评议和公示期限。

第二十条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第二十一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给予重点救助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高其保障水平。

第二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不得代替其他救助款项。

第四章保障对象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效的证明文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登记实现就业的,可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并免收相关费用;

(三)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

第二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住在城镇的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处于无业状态的,应当到居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参加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二)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居民,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从事生产劳动;

(三)接受并配合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

(四)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不得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定期核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家庭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每年核查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每半年核查一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但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则上城市每月核查一次,农村地区每季度核查一次。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配合。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三)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等情况进行核查的;

(四)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第三十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公开。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人数和保障金支付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统计台账,执行统计报表制度。

第三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申请或者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登记,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入户核查。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

对被举报的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拒绝、阻碍居民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等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举报属实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材料齐备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审批手续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公示的;

(四)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五)收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物的;

(六)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七)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居民个人隐私和信息,造成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而不告知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决定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非法获取的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应当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证明而不出具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相关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侮辱、殴打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或者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5.淄博市加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 篇五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4%以上。沈阳市提高3%以上,大连市提高2.5%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市提高4.5%以上,辽阳、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提高5.5%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以上。沈阳市提高5%以上,大连市提高4%以上,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辽阳、铁岭市提高6.5%以上,抚顺、营口、阜新、朝阳、葫芦岛市提高7.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6%以上。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原则上,各地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幅度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一致。原来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未达到低保标准1.3倍的地区,应加大提标幅度,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 准的1.3倍。原来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高的地区,可以不调整或少调整集中供养标准,逐步实现分散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标准一致。各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全护理、半自理、全自理三个档次,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同步调整。

上述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市、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需求。省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各市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省改革振兴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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