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书

2024-06-21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书(通用7篇)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书 篇一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贷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为凭分__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账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__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账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内向银行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其他:

除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的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__份,报送_______有关单位各留一份。

贷款方:________(盖章)借款方: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章)

保证方: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和账号: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书 篇二

民诉法和公证法的上述规定, 在法律上确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职能, 不但可以敦促债务人按时履行其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还可以预防纠纷、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 是充分尊重公证事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 用以维护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一、关于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问题

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无外乎两种: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个人。而借款人主要是公民个人、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有的企业有闲散资金无处可用, 就自己放贷收息, 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企业之间是禁止拆借资金的。正确的做法是可以委托银行贷款, 和银行签订相关的委托合同, 收取其应得的利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近几年个人出资将自有资金贷给需要资金的个人或者小型企业的民间借贷业务逐渐增多, 但万变不离其宗, 无论怎样都要符合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条件, 办理公证时对于主体资格的审查尤为重要, 我们要对此重视起来。

二、如何理解担保合同能否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问题

我们都知道: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 基本上都设置担保, 只是形式不一, 有的在合同中有担保条款, 有的另行签署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都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就表面上理解, 不包含在债权文书中, 如果担保合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就可能出现以下状况: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 约定借款、担保事项。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 债务人未履行合同, 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资产, 于是执行中止。债权人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 (非债务人) , 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 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执行局恢复对担保人的执行, 实现债权。但是,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观点认为, 担保行为属于担保物权, 担保合同应当属于物权合同, 不属债权文书, 不能通过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一旦成为了连带责任保证人, 就意味着应当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承担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 同时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根据以上种种规定, 笔者认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赋予借款合同等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同时, 也应该赋予该主合同的从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 是此项公证的职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债权转移, 强制执行效力能否也随之转让问题

我们在办理业务中常常遇到债权人因不能得到债务人按时足额还款, 将自己的债权转给某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情况。因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经过公证并赋予了借款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债权转以后, 那么强制执行权力能否一并转移呢?根据司法部司复[2006]13号《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 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 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 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所以新的债权人完全可以向原办证的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四、执行证书问题

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后, 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 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大大节省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时间、也提高了处置效率。但债权人要向原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 要根据中公协《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 对债务人 (包括担保人) 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进行核实时, 当事人对核实方式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核实;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可以依据本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自行决定核实方式。这里强调的是:公证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 一定要履行核实的程序, 以保证出具《执行证书》程序的合理合法。另外要向申请人特别提示: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的时间, 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超过这个期限, 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 (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的情况除外) 。

3.你的资金投向真正的借款人吗 篇三

规范经营的P2P采取的是点对点的资金流动方式,如图1所示,资金从投资者A的账户流到融资者B的账户中去,没有经过中间账户的沉淀。

警惕资金池风险

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账户,这就是资金池。保险公司有一个庞大的资金池,赔付的资金流出和新保单的资金流入使之保持平衡。银行也有庞大的资金池,贷款的流出和存款的流入,使这个资金池保持相对稳定。

P2P行业的资金池模式是这样运作的:投资者A本意是要投资给融资者B,但无论通过什么渠道支付,现金都先流入了平台的银行账户,由平台事后支付给B,在此之前,资金有一段时间将沉淀在平台账户中,资金池就出现了。见图2。

资金池的大小,取决于平台收款和付款的时间差有多大,以现在的支付技术,A的资金基本可以实现实时到账,和A一样的投资者成百上千,资金纷纷汇聚到平台账户,假如平台1天后才把资金打给B,那么资金池的规模就等于平台当天的募资额。而只要平台每天都有新项目,这个池子的资金会有出有进,但总水位不会下降。

资金池本身并没有善恶,但它会导致资金的对应关系不清晰:A投了100元,1天后B收到100元,但这两个100元是无法对应起来的。资金流向不透明,将会很难识别以下几种风险。

卷钱跑路的风险:平台可以随意挪用资金,想卷钱跑路随时都可以,因为手边总有一个不小的池子可以动用;

掩盖坏账风险:如某个项目无力还款,平台可以拿新用户进来的资金代偿而外面的人根本看不出来,这样就创造了一个“平台没有坏账”的假象;

庞氏骗局风险:平台明明已经入不敷出,但仍旧可以通过借新还旧,让击鼓传花的游戏一直持续下去。

识别其实很简单

目前市场上的P2P平台的支付方式分为两种:一种被业内称为“网关”形式,其实是资金池。资金首先汇集到P2P平台在支付公司开设的账户中,然后根据平台的指令将资金转移到融资方账户。还款时做反向操作。P2P平台对资金流向有控制权,资金流向不明确。

第二种是托管模式,即点到点模式。投资人和融资人都需要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账户,对自己的账户拥有控制权,可以进行查看、充值、提现等操作。投资人投资款项事先冻结在自己的账户中,在项目资金募集结束时,统一划转到融资方在第三方支付开立的账户中。融资方还款为反向操作。资金的流转不通过平台账户,资金的路径在投资人认投项目时就确定了,P2P平台在后续的操作中无权更改路径。显而易见,托管模式的安全性更高,P2P平台难以卷款跑路,而事实也证明,市场上跑路的平台都是资金池模式。

区分两种模式的方法很简单,投资人在注册的时候,如果在第三方支付的页面上开立了个人账户,那么就是属于“托管”模式。

识别点对点模式两要点

1.点对点交易,资金的接收方必须跟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是同一个人。

4.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篇四

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联系电话: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四)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条 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万元。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在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第三条 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下称“额度支用有效期间”)。

在额度支用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该笔借款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三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的终止日。

第四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循环借款的用途。

在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支用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的内容为准,详尽的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为准。甲方循环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借款额度使用的特别规定

甲方申请循环用款时乙方有权对每一笔贷款需求额度进行测算,甲方循环用款额度不得突破乙方测算的企业当期实际流动资金需求缺口。

(三)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和金额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为(选填“年”或“月”)利率,即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 并自起息日起至该笔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二)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单笔贷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上另行约定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也可以选择适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四)本条约定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与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五)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六)本条所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八)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3)其他方式。第六条 额度管理费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金额大写)。

第七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支用循环借款的申请

甲方支用循环借款时,必须提前向乙方提交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

(二)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应将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指定为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并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甲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

乙方有权对指定的存款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4.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并已经审核同意;

5.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的,甲方已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 6.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8.其他条件:

(三)借款的支付

1.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定义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与支付采用以下方式:(1)甲方在使用借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用款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向甲方发放借款,甲方委托乙方直接将借款资金通过贷款发放账户支付给甲方的交易对手。

(2)甲方使用借款资金单笔金额未超过 万元(含)的,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用款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向甲方发放借款。甲方定期(天/月)汇总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信用状况下降;

(2)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3)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第八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甲方应于每个结息日前,在乙方开立账户中提前备足相应金额,供乙方按时从该账户中扣收利息;甲方如选择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如结息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提前至前一个银行工作日汇入,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

(三)还本计划

甲方应按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所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五)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 种标准确定: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借款的担保

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第 种担保方式:(1)抵押人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 《最高 4 额抵押合同》

(2)保证人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其他方式担保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3.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4.甲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5.甲方如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生产制造、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6.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7.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

(三)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不得有不诚信、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一)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二)甲方违约情形 1.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2.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三)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3.甲方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4.本合同约定的发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5.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2)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3)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6.抵押、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7.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8.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1)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3)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4)在未还清乙方借款本息之前,甲方应保证相关财务指标良好并持续满足以下限制条件:

①资产负债率≤()

②流动比率≥()

③主营业务利润率≥()

④利息保障倍数≥()⑤存货周转率≥()

⑥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在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后,乙方有权对上述限制进行修改。9.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贷款;

2.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3.相应调整、取消或终止借款额度,或调整额度有效期间。

4.甲方未按本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5.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约定的分次还本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6.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2)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3)解除本合同。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六)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划收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本合同项下的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 7 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__份,乙方__份,有关部门留存__份。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 ; 2. ; 3.。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5.企业流动资金的借款合同 篇五

企业流动资金的借款合同1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大写)元。预计用款为一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

第三条借款利率: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如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0%.

第四条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__月起至____年____月止,就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代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七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第八条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盖章)贷款方: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贷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

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

企业流动资金的借款合同2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____________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企业流动资金的借款合同3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元人民币(¥)。

2、借款期限: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3、甲方以位于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三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4、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5、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向海口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0、本合同系经海口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物业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字第________号

企业流动资金的借款合同4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根据________(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________项目,总投资________万元,其中自筹____万元,其他____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____贷款____万元。

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途同意贷款____万元。贷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算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

借款用途:购置设备____台(大)____万元;________土建________平方米____万元;其他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三条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____%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____年____月____万元、____年____月万元、____年____月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万元、____年____月____万元。

第五条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

1.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的利润____万元,

2.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____万元,

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____________万元。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________________万元,

5.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________万元,

6.其他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借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____%.

第七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流动资金的借款合同5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银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建筑流动资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行,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规定_________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____‰,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息为月息_______‰,逾期还款的加计利息_________%,挪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加收罚息_________%。

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放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 借款方的担保人是_________,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_________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1份,副本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单位各执1份。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盖章):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流动资金的借款合同6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____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

企业流动资金的借款合同7

贷款种类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保证方)

借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单位为满足一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

二、此项借款,期限____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三、贷款利息按月息____‰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分次还款期:还款金额:

分次还款期:还款金额:

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___%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息___%。

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__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__帐户中扣还。

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___中提取___%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占用的贷款加息___。

八、借款方违反《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十、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失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其它。

借款单位(公章):贷款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保证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流动资金的借款合同8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法律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规定____________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万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 ‰,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 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篇六

陕农信 高借字[ ]第 号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地址): 电话: 邮编: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电话: 邮编:

本合同双方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事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法律、金融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

□流动资金短期借款(一年以内,含一年)。

□流动资金中期借款(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含三年)。第二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最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借款人可循环借款和还款,借款的余额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金额。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笔借款的期限以借据为准,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到期日。

第四条 借款用途

4.1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4.2 借款用途的特别约定: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借款人用途仅限于周转性的流动资金。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五条 借款利率、利息及付息方式

5.1 短期借款按固定利率执行,月利率为 ‰,如遇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不变。5.2 中期借款执行浮动利率,一年一定。本月利率为 ‰。以后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按贷款人规定的浮动系数进行浮动,不再通知借款人。新利率的执行时间为每年12月21日。

5.3 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5.4 结息方式: □按月结息 □按季结息 5.5 结息日:月末或季末20日。

5.6 利息扣收。贷款人于结息次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资金账户扣收。

5.7 如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以付息的,借款人应在本次结息日月末或季末前自行缴纳。

第六条 发放和支付

6.1 借款人须按约定借款用途提前 7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和商务合同等合法有效的提款证明资料。

6.2 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交的提款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发放借款,并确定支付方式。未通过审核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借款。

6.3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资金的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

6.3.1 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评级低于A级(不含)时。6.3.2 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金额超过(含)人民币 万元的借款资金支付。

6.3.3 贷款人认定的其他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

6.4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支付委托书》、支票或电汇凭证以及其他资料。在贷款人受托支付过程中,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而造成错误支付的,由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

6.5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将借款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应按照提款资料列明的用途和时间使用借款,并按月向贷款人书面提供借款资金支付资料。

6.6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未按约定借款用途和时间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从借款人资金回笼账户扣收全部或部分借款。

6.7 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账户,或按照借款人委托将借款支付给第三方,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6.8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信贷政策变化,导致贷款人不能发放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根据新政策要求停止继续发放借款,同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已发放的借款。

第七条 借款归还 7.1 债务确定日。借款到期日或贷款人提前终止、解除借款合同之日为债务确定日。

7.2 借款人可以根据资金回笼情况随时归还借款。

7.3 在债务确定日,借款人应主动归还全部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不按时归还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资金账户内直接扣收。

第八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担保方式为: □信用。

□保证 保证人:。保证合同编号为:。

保证人:。保证合同编号为:。保证人:。保证合同编号为:。

□抵押 抵押人:。抵押合同编号为:。

抵押人:。抵押合同编号为:。抵押人:。抵押合同编号为:。

□质押 质押人:。质押合同编号为:。

质押人:。质押合同编号为:。质押人:。质押合同编号为:。

可以选择多项担保方式。担保人未列明的,以担保合同为准。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与保证

9.1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借款人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借款人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9.2 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归还借款本息。9.3 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9.4 按月提供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行账户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9.5 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9.6 保证在借款期间,财务指标不低于:

9.7 以下账户为还款账户。并保证经营资金全部回笼到该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管。

9.8 在借款人注册资金发生变动、合并(兼并)、分立、托管、股权变动、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必须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或就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按贷款人要求做出安排方可进行。

9.9 借款人对外担保的,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9.10 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

9.11 发生歇业、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等重大不利事项时,应于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知贷款人,并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9.12 法定代表人变更、法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9.13 承担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费用。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0.1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通过提款审核的前提下,向借款人发放借款。10.2 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违约与违约责任

11.1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

11.1.1 违反本合同关于用途、发放和支付、付息、还款以及承诺与保证条款中的任何一项约定。

11.1.2 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利用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套取贷款人资金或授信。

11.1.3 放弃资产、转移资产、无偿转让以及低价处置资产等逃废贷款人债权的。

11.1.4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在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补充担保。

11.2 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以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1.2.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1.2.2 借款人未按时付息的,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11.2.3 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自逾期次日起计收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 %。

11.2.4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自挪用之日起计收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 %。11.2.5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且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罚息按11.2.3和第11.2.4项规定累加计算。

11.2.6 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借款人未提取的借款,贷款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收回。

12.2.7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借款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的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资产账户内直接扣收。

11.2.8 按贷款人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收取违约金。11.2.9 贷款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合法措施。

11.3 贷款人单方面无故违约的,借款人可要求贷款人及时纠正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合同。

11.4 由于信贷政策变化、提款未通过审核以及借款人的原因造成借款不能发放的,贷款人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借款实际发放后生效。

12.2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2.2.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12.2.2 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前30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展期。展期利率按累计期限档次确定。展期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2.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2.3.1 借款人违约的。

12.3.2 借款人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如生产经营、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发生恶化;财务指标突破约定;其他债务到期不能偿还的(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股权结构、对外投资等发生不利变化的;涉及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的;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死亡、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违反食品生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的;发生歇业、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其他情况。

12.3.3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发生歇业、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的;担保物发生价值贬值、灭失、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等情况。

12.4贷款人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解除通知送达借款人,立即生效。无法联系的,以公告送达。

12.5 合同的的终止。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包括诉讼费、执行费、代理费、公告费、拍卖费和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保管等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办理公证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2 未办理公证的,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义解决方式为:

□ 提交 仲裁委员会裁决。□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附 则

15.1 本合同约定日期中,如遇某个提款日、还款日为金融机构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5.2 本合同双方对所有条款已充分协商和了解,认识一致,均无异议。15.3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公证机关、抵押物登记机关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 本合同解释权归贷款人所有,贷款人的解释为最终解释。

贷款人(公章):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书 篇七

关键词:个人;借款合同;借条;实践性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提供借款”这一支付行为的有无才是证明借款事实成立的关键,然而这一结论的得出也给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带来了诸多的问题。第一,贷款人持有的借条是有什么样的法律意义,借条在当事人风险的防范中有什么作用;第二,“提供借款”这一行为是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贷款人支付部分借款是否会构成根本违约,此时贷款人和借款人的风险应当如何防范;第三,这种规定是实践性的还是诺成性的,应如何认定,到底是维护了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还是增加了当事人履行合同的风险。其次是,对《合同法》第210条进行分析,明确其实践性或是诺成性的规定,在当代司法环境下应如何适用,才能在坚持司法自治原则的前提下,保护特殊利益的同时,防范风险,维护当事人双方的信赖利益。

二、个人之间借款合同风险的分析

1.借条性质的界定

在案件中如果不能正确认定借条的性质将会带来诸多风险,比如:其一,如果贷款人确实已经提供借款,而没有相关人证物证能证明“提供借款”这一事实,作为一个注重人事感情的国家,这种情况是个人借款的常有形态,此时如果借款人否认接受款项的事实,那贷款人的权利应如何维护。其二,在大多数的个人民间借款中,即使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下,考虑到借条最普遍的存在形式,如果借条真实有效,就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也有很多借条不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所写的,进而也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然而关于个人借款合同中借条的性质,法律规范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各执一词,有的学者认为,借条不是借款合同,出具借条这一法律行为的实质是规定借款人按约定利息和期限返还本息,而出借人则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且指出只要出借人出示的借条是真实有效的,他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他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提供借款”的义务。有的学者则认为借条仅是借款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还需举证“提供借款”这一事实,尤其是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相关证据,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笔者认为,对于借条性质的认定,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于一般的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仅是传统意义上一般消费性的借贷,而不是民间资本的借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确,如果借条真实有效,则可直接根据交易习惯认定借款合同的生效,不需要贷款人再证明“提供借款”这一事实。如果借款人提出异议,如确实存在乘人之危、胁迫等情形,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款人负举证责任。第二是,对于复杂的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也普遍存在着融通资本的性质,当事人有极大的营利性目的,此时如果将借条直接认定为构成借款事实的法律依据,则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因此还需要贷款人“提供借款”的证明,同时也要综合考量借贷的起因、用途,借款人的出借能力、还款人的还款能力,出借人交付的时间、地点及交付方式等等。

2.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性质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抑或诺成性特点,在我国法律已明确,即《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然而在适用上的模棱两可,使当事人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第一,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提供借款”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如果是成立条件,则无形中扩大了对贷款人权益的保护,即使在贷款人不履行承诺或是部分提供借款,损害借款人利益的情形下,借款人也没有任何依据维护权益。第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并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将个人借款合同界定为实践性合同,尤其在当代有偿的、资本融通性质的个人借款合同中,合同的实践性势必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亟需融资的借款人无任何依据能请求贷款人交付借款,只能等待贷款人主动提供借款,难以达成起初欲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第三,如果将个人借款合同界定为诺成性合同,使贷款人在提供借款前没有考虑斟酌的机会,则在欠发达地区、小额的、人情性质的个人借款合同势必也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没有保护特殊的群体的权利。因此在个人借款合同迅速发展的今天,明确界定个人借款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性质势在必行。

三、个人之间借款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从立法上来讲,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所呈现的风险与法律规范的缺失、模糊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法律规范的完善至关重要。应明确将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并将“提供借款”界定为合同的成立条件,同时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实践性的约定。随着金融经济的发展,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日益商业化,有偿性的商业化资本借贷也成为主要形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尊重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顺应金融经济交易习惯的形成,将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再在制度上进行设计,保护少数存在的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特殊贷款人的利益,已成为大势所趋。

2.完善司法审判

由于现阶段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法律规范的不足,司法审判在个人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有司法规范的框架下,应审慎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第一,一般情况下应将借条作为认定借款事实成立的依据,只有在重大的、复杂的借款合同案件中需要贷款人证明其“提供借款”的事实。针对当事人依据借条起诉还款的纠纷,应否经借条作为认定借款事实发生的依据,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第二,审慎分配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第三,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尤其是在大额贷款合同中,要综合考量债权债务人的关系、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等方面,提高法官的业务专业素质,兼顾司法效率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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