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富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2024-07-06

水富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共9篇)

1.水富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篇一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必要性,问题,对策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期也开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和实施, 在建设的几十年时间里取得令人瞩目成绩的同时, 其存在的问题也应引起各方的重视。

一、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信息公开程度较低

在美国等拥有相对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 公开是一般原则, 不公开才是例外, 除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少数信息外, 绝大部分信息都是公开的。在我国, 政府掌握的绝大部分信息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 只被政府部门作为执法的内部规定。

2、政府为社会提供信息的方式和渠道过少

最主要的问题是公众自由获取政府信息的经常性机制尚未建立。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较为单一, 只有政府主动通过公报、新闻媒体、发布会、布告等方式的信息公开, 还没有建立和实行依公民申请而公开信息的机制。公民和社会组织向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提供信息一般很难得到满足。

3、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

国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规定较为严密, 主要有公民申请公开的程序、行政会议公开的程序, 同时明确规定公众在其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的途径来获得救济。在我国, 即便是在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零散规定的法律中也鲜有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规定, 同时在公民无法正常获取信息时也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和途径, 程序上的保障极其匮乏。

4、政府网上公开信息的作用较弱

政府上网工程的迅速发展为信息快速传播提供了先进手段, 也为加速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硬件条件。但目前已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政府网站角色错位, 承担了商业网站或专业门户网站的功能;有些政府网站则在重复媒体的新闻报道。而且, 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网站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陈旧、动态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政府上网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约因素分析

1、传统文化因素的制约

我国历经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 “愚民”政策在封建帝王的统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国以民为本, 治国必先安民”, “愚民”作为“安民”政策的一种被历代帝王广为采纳, 秦始皇“焚书坑儒”和历代“文字狱”就可见一斑。老子、孔子等人关于治国安民的论述中更是充满了“愚民”思想。道家儒家的思想深深影响着以后几千年中华民族的政治文化和思想, 所以目前中国政府官员仍然残存着浓厚的封建思想和观念, 不少官员仍把信息看作是特权和等级的象征, 担心信息公开之后将政府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甚至担心信息公开会带来特权的丧失。

2、我国公民对于“知情权”认识不足

造成我国公民对于知情权认识不足的原因有很多, 具体有以下几点:第一, 我国公民的平均受教育程度较低。对自身权利的重视与公众自身教育程度密切相关, 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都漠不关心, 更不会利用知情权主动向政府索要信息。第二, 我国公民头脑中仍然残存着封建思想, 公民没有认识到现代政府官员的职责是服务大众, 而仍然把政府看作是统治者和管理者, 官民之间地位不平等, 政府信息不公开也是合理的。第三, 我国政府在推行信息化, 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 很少考虑公众对于政府信息的接受情况, 很少鼓励公众积极主动地获取政府信息, 更没有对公民进行知情权的宣传教育工作。

3、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健全

2007年4月, 国家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从内容来看仅仅是构建了一个简单的理论框架, 许多规定不够细致具体, 甚至还与《保密法》、《档案法》等相冲突, 很难指导操作层的执行, 一些不愿公开信息的政府官员仍然能够轻易找到拒绝公开的诸多借口, 相应的法律亟待完善, 为政府信息共提供法律保障。

4、我国目前信息化水平的限制

在目前所倡导的政府信息化中, 网络无疑成为最主要的发布政府信息的手段, 同时也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最方便快捷的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 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国家或者地区的网络基础设施和因特网的普及率。在我国, 虽然网络用户的绝对数量在逐年递增, 但相对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 网络的普及率还很低。即便是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做得很好, 但如果大部分的群众缺乏现代化的信息接收工具, 又如何去获取政府信息。

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分析

1、转变观念, 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观念落后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最主要的障碍之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由害怕信息公开会导致权威减低的旧观念转变到认为信息公开是民主法制基本元素的新思维”。政府应当树立一种开放、服务意识, 实现公共服务理念的转换, 把人民视为服务对象, 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的实现。其次要改变公民观念, 让他们明白政府信息公开的合理性, 维护并重视自己的知情权, 督促政府信息公开。

2、完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范围

适时修改《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我国是一个保密传统较为悠久的国家, 《保密法》、《档案法》都是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法制的产物, 国家秘密的范围非常广泛, 如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危机、社会动乱等都作为国家秘密, 有些该解密的不解密, 该公开的不公开, 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为此, 修改《保密法》、《档案法》, 逐步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衔接, 已经成为时代的需要。

3、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救济途径

我国目前的监督机制局限在政府部门内, 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上下级之间的微妙关系等因素会影响监督的客观性和主动性、透明性, 信息公开是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群众满不满意, 只有群众心里明白。因此, 建立完善、高效的监督机制, 关键在于建立社会监督, 充分体察民意, 真正发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无权利即无救济”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 否则信息公开制度无法有效地执行。

4、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化的主要媒介是互联网, 但是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还处于较低水平, 特别是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国家和政府应加大信息技术的资金和技术投入, 使更多的人有机会接触互联网, 通过网络了解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其他政府信息, 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基本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万高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与应对之策[J].福建法学, 2009 (2) .[1]万高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与应对之策[J].福建法学, 2009 (2) .

[2]温芳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约因素分析[J].兰台世界, 2008 (3下) .[2]温芳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约因素分析[J].兰台世界, 2008 (3下) .

2.论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篇二

[关键词] 环境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观念;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 X-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6-030-1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继指令性控制手段和经济手段后采用的一种新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业。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信息公开请求权人的不同需求,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非常广泛。环境信息是指包括环境要素的状况和对环境要素可能发生影响的因子及用于环境决策的成本——效益和其它基于经济学的分析及假设在内的一切信息,这些信息以文本、图象、录音或数据库的形式表现。

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不足

(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我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依据这一原则, 只有国务院和省一级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才有义务定期公开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拓展不够国务院和省一级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虽然掌握的信息资源丰富, 但它们公开的信息一般是全国或主管行政区域的整体环境信息, 主要是从宏观上把握。相对来说, 市、县一级政府及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一级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更直接、更具体, 并且更容易掌 握与人们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环境状况。这样的法律规定使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 不利于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来看仍存在着不足。一是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主要集中在水、大气、噪音等环境要素信息, 对于非环境要素的环境状况, 拟订用来保护这些要素的措施及影响环境要素的各种因素等未做规定。二是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模糊, 政府在环境信息中必须公开什么, 可以公开什么, 不能公开什么缺乏明确的范围。

(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实践中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只采用主动公开形式, 政府完全掌握环境信息公开的主动权。“由于政府机关本身行政利益的存在, 政府不可能完全抛开自身利益, 这样的政府信息公开必然有局限性。

(四)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信息公开法或环境信息公开法。各种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大都零散的分布于各种法律文件中。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运行必须有法律上的保障,环境管理主体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环境信息获取权人实现权利必须有法律救济机制的保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详细、可操作性强的程序。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观念的转变与定位

从环境民主的角度看,公众与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之间是一种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由于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理应由代表全体公民意志的机构来管理,这样才能有利于环境公共财产的品质的维护和提高,环保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理应为公众所知晓。因此,政府环境信息具有为全体公民所有的公共属性,公民因此也应当享有对政府环境信息的知情权,政府对环境信息的垄断不合法。

公民对政府环保行政部门监督基于全面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众依法参与环境管理以及监督环保行政部门的行为的权利必须充分了解政府环境信息。因此,公众对环境管理的参与和监督及其有效性依赖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同时也反映政府接受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督的主动性,进而反映着社会的民主程度。

三、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之完善建议

(一)制定高位阶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针对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我们应首先制定高位阶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立为基本法律制度,制定高位阶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可使环境信息的公开避免受到多方擎肘,唯有如此,才可能有充分条件保证环境信息的公开。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例外之规定。为防止环境信息公开例外被滥用,我们首先应明确利益界限的标准,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做出估计或衡量,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因此,应明确各种利益的界限,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界定,将原则性立法具体化,加强对环境信息不予公开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其次,还应明确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的程序,以确保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三)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措施。应保障当事人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以制约行政权力。明确各行政机关各自在环境信息公开中的职责,加重不公开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增加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强制性规定。针对环境问题的特殊性,还应增加拖延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

除上述具体方面外,还应加快在法律上明确环境权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步伐。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实施困境的必然途径。

参考文献:

[1]阳敏.从“环境安全”到信息公开[J].南风窗,2006,(10).

[2]王前军.环境信息公开化与政府现象[J].实事求是,2007,(1).

[3]李富贵,熊兵.环境信息公开及在中国的实践[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02).

3.水富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篇三

一、基本情况

2013年,固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为主线,以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公开制度,拓展公开平台,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一)加强组织领导。《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固原市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成员单位的固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为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我市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按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标准及政府信息公开总体要求,结合固原实际,研究制定方案,对固原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升级改版,建成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集群,将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纳入网站统一管理。建成了集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群团为一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扩大了公开范围,规范了公开标准和内容。截止2013年底,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信局、财政局、司法局、建设局、民政局、审计局、计生局、人社局、环保局、规划局、交通局、安监局、统计局、地震局、城管局、卫生局、科技局、方志办20个部门在市政府网站上已开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相继按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进一步扩大了信息公开部门、深化了信息公开内容、规范了信息公开标准、增强了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提高了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

(三)建立健全制度强化考核。

几年来,我市围绕《条例》的贯彻落实、区、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了《固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固原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固原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固原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固原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固原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和《固原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在此基础上2013年制定并下发了《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前我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固政办发〔2013〕105号)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内容和措施要求。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我市还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市政府办公室将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增设的信息公开实时统计功能,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督查情况将作为年底各部门效能目标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依据。通过健全制度和强化考核,促进了各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及时性。

(四)力促政府信息公开。一是充分发挥固原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集群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按《条例》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对组织机构、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政府工作报告等凡是可公开不涉密的信息,都通过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进行主动、及时、准确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高了行政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同时,按各级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要求,重点加强对财政预算决算、保障性住房、招投标、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二是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和档案馆等查阅场所服务功能,及时主动提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相关政府信息。方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随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专门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和市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窗口及时更新公布政府公开信息内容,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及时、完整、详细查阅相关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了便利服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根据《条例》和区、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固原市政府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档案查阅场所等公共载体及时主动公开了2013年度所有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对市政府重点工作、部门重点工作在《固原日报》、固原电视台主要媒体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政府重大决策,事先召开专家咨询会、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截止2013年底,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通过固原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

公开平台主动公开有关组织机构、人事任免、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决算、招投标、保障住房、环境监测等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府信息468条,发布公示公告133条,总计601条,较上年度增加了201条。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3年度本市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共11件,其中,面申请1件,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依申请10件。所有依申请信件都按照《条例》的规定,按申请人的要求予以了公开或答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市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全部实行免费提供,未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本年度全市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3年,我市按上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对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进一步改版升级,建成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的市政府各部门网上信息公开集群,主动公开的政府部门范围扩大,信息数量进一步提升,在回应公众关切、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方面积极推进。但随着人民群众社会参与意识增强,对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种密切联系群众的渠道,在推进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薄弱环节。一是一些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发展不平衡。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政府信息对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服务作用还需进一步发挥。如政策解读类信息相对较少,公共服务类信息不够细致等。三是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制度、监督等基础性工作还需进一步夯实。

2014年,我市将继续深入贯彻《条例》和区、市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存在的问题,围绕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安排,更加积极、主动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进一步发挥固原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加强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的政府各部门网站集群建设,将市政府各部门全部纳入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增强网上信息公开的集中度和规范度,进一步实现网站平台信息共享。

二是夯实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在已有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和制度的基础上,下一步督促市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及区、市政府安排部署的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明确机构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制度,认真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全面梳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凡是按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

4.水富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篇四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县2010年的政府信息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2010年,在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积极落实国家、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全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一)加强政务公开领导体系建设,健全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县级领导和部门领导的变化,及时调整了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信息公开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各单位也根据今年的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开展培训、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信息公开氛围。2010年,我们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县干部教育学习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培训形式,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廊坊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组织召开了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会,对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另外,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积极向群众宣传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狠抓监督检查。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在全县开展了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为重点的政务环境建设年活动,通过“六公开、三到位、一监督”,着力打造公开、规范、高效的“阳光政府”。同时,完善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制度》、《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九项制度,通过完善制度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努力推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在严格进行保密审查的基础上,全面公开政府信息。对乡镇、部门上报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未出现失泄密事件。对本级本部门66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部门所需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对概括信息类、计划总结类、法规公文类、工作动态类、财政信息类和政府事项信息类等7大类15项信息进行网上公开。同时,依托我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共设概括信息、计划总结、法规公文、工作动态、财政信息、政府事项信息、其他信息等7大栏目;共设地区介绍、机构职能、领导信息、计划总结、政务动态、规章、政府采购、行政许可等20余个子栏目。全年共发布信息5400余条,其中县政府门户网站共发布信息2700余条。2010年,我县未接到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件;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无受理依申

请公开事项,因此没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不够重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能及时总结、分析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工作计划性不够。二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还不多样。三是政府信息公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容单一的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宣传。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实质性,提高群众参与意识。同时,加大督办力度,督导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坚持社会需求为导向,继续重点推进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及时、规范做好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专业性强及公众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定等文件配套解读材料编写工作,并探索相应的工作机制;以政府信息公开带动办事公开,以办事公开带动便民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与网上办事和电子政务工作的结合。

(三)不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结合全县电子政务平台建设,重点对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改版,提升网站软、硬件功能,进一步梳理、整合政府信息,丰富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表现形式等。同时,在其它公共场所采用社区公开栏、便民手册等多种方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四)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便民程度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群众意见建议和投诉处理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5.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 篇五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 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偏低。

我国是一个拥有浓厚封建传统思想的国家, 在封建社会, 政府信息向来是封闭的;在革命战争年代, 保密成为决定革命事业成败的关键因素;建国之后, 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使得保密思维延续下来。由于我们对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一直没有科学的认识和统一的规定, 造成一些非保密文件难以通过正规渠道及时向公众开放。因而, 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则以保密为由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 只被政府部门作为执法的内部规定。政府的这种行为使得大量的信息一直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 直接影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造成信息公开中偏重保密、公开程度偏低的现状。

2. 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形式主义。

我国把1999年定为政府上网年。但从近几年的数据上看, 政府上网的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就已经发现了一些不足:比如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网站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陈旧、动态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有的政府网站只是敷衍了事地把一些法律、法规、政策搬到网上;还有一些政府网站只是对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进行简单重复;更有个别政府网站只有主页上的网址和几个栏目名称, 没有任何实际内容, 成为真正的空头网站。可见, 对部分政府机关而言, 政府上网的目的并非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 而是仅满足于网上亮相的形象工程。可以说, 政府上网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用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刘鹤的评价就是:重网络、轻内容、轻服务[1]。

3. 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不够。

政府信息公开质量方面缺失主要表现为公开内容不真实, 这部分信息主要集中在与群众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上, 如采用半公开、合并项目公开、转移项目公开等手段将不合理开支以及由违规行为产生的数字、内容进行模糊处理。还表现为公开的内容不完整, 即应该让公民知晓的内容没有完全公开。公开的信息实用性不强, 公民和企业比较关心的敏感信息很少, 而价值不大的信息却连篇累牍。形式上公开的多, 实质上公开的少;结果公开的多, 过程公开的少;原则方面公开的多, 具体内容公开的少;正面信息公开的多, 负面信息包括工作失误、不足、违法甚至腐败的信息公开的少;公众被动接受的多, 主动参与的少。

4.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缺乏。

我国在建立信息公开的初期, 曾经指出地方基层政权是信息公开的实施重点,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县市级政府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和省、部级机关的信息公开范围没有基层机关广泛。从实际作用来看, 因为中央国家机关和省、部级机关管辖的区域更大, 行政管理活动对人民群众利益影响更大, 他们实行信息公开更具有必要性。横向上看,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局限于各级政府机关, 党委、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信息公开状况尚未涉及。同时, 理论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缺乏深入研究, 重点集中于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而基本上没有涉及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

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 加强文化教育, 提高公民素质。

现代社会, 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对公民的政治行为有着直接的影响。由于文化素质低, 许多人即使面对白纸黑字的公开条例也难以完全理解, 对他们而言, 政府信息公开无疑已失去意义。为尽快改变这一现状, 就必须加强文化素质的普及教育, 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在有条件的地方, 要大力普及电子信息技术。还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与各级国家机关的关系, 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的服务对象。有了这样的认识, 才能敢于主动维护自身的权利, 同违背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消极腐败等现象及各种侵权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广大民众还要学会维护自身权利的正确方法, 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依靠党、司法机关和政府来解决有关问题, 纠正个别机构或个别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还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民众充分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所提供的条例, 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积极的监督, 把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 运用法律武器, 揭露和制止各种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

2. 切实转变观念, 提倡民主行政。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观念是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瓶颈。推行政府信息公开, 必须以正确的指导思想和行政理念为根基。应该树立民主行政理念, 要从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认识上, 把政府信息公开视为民众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是政府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职责。因此, 政府机关不能凌驾于民众之上,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的获得不能以违背民众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为代价。政府要强化公开意识, 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及参与权, 实现信息公开从政府权力型向民众权利型的根本转变。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家、思想家詹姆斯·麦迪逊所言:政府如果不能为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 或者公众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那么所谓的面向公众的政府, 也就沦为一场滑稽剧或悲剧或悲喜剧的序幕[2]。同时, 要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行是还权于民, 让广大群众参与行政, 民主管理国家事务。因此, 要彻底摒弃传统的等级观念, 树立起人民主权观念、开放观念, 增强公仆意识。

3. 拓宽公开渠道, 完善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个原则是行政主体拥有的与其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信息都是应公开的信息, 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其中, 公开又有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两种方式, 全部公开就是将权利人申请的全部信息对其公开, 部分公开是将权利人申请的信息中不适宜对其公开的部分删除后向权利人公开剩余的内容。世界各国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有三种立法模式:肯定列举、综合概括、肯定概括和综合否定列举[3]。肯定列举的方式明确, 可操作性强, 但不能全面列举所有情况;综合概括的方式更有灵活性, 但可操作性不强;肯定概括和综合否定列举的方式将前两种有机结合, 首先概括规定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 用肯定列举方式规定应该公开的信息内容, 用否定列举方式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我国可以采取第三种模式, 将政府信息区分为应当公开的和不予公开的两大部分。

4. 完善公开立法, 确立法制保障。

邓小平指出: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 然后经过总结提高, 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4]。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采用的是低层次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形式进行立法, 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制定统一的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2007年1月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旨在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加强政府管理信息资源的能力。但《条例》只能是个过渡或暂时之举, 由全国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才更能凸显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条例》难以取代法律, 用法规的形式限于法规的权限, 许多问题是无法规定和解决的。比如信息公开的主体, 依立法权限, 行政法规不能给人大、法院、检察院设立公开信息的义务。而与此相关的是, 社会各界, 如地方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以及社区、村镇、企业等都在轰轰烈烈地施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镇务公开、厂务公开, 甚至于校务公开和医务公开。这表明信息公开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 而《条例》作为一个法规是不能对这些方面的公开加以限制的。鉴于此, 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势在必行。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也暴露了一些不足。因此, 应该从提高公民素质、提倡民主服务、完善公开范围、确立法制保障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建议

参考文献

[1]刘飞宇.转型中国的行政信息公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103.

[2]刘志明.新闻发言人制度——信息化第一步[J].新闻周刊.2003 (37) .

[3]斯蒂格利茨, 宋华琳.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透明化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J].环球法律评论, 2002 (3) .

6.水富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篇六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4-0094-0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7年4月24日由国务院颁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对于建设透明政府,改变政府工作作风,防治腐败,依法行政,提升政府形象,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政府信息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

如何理解政府信息?西方国家对其所定义的内容比较宽泛,包含了所有书写的、电子的和其他形式保存的内容,即收集、获取的以一定载体固定的信息。如英国信息公开法所指的信息是以任何形式记录的信息。①日本《信息公开法》规定行政文书是指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活动中制作或获得的、由该行政机关拥有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性记录。②我国《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简言之就是有公开权限的主体依法将政府信息公之于众。公开的主体主要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时也可以成为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主动公开,二是依申请公开。

二、《条例》实施的现实困境

《条例》自实施以来,已取得明显进步,公开信息的内容不断丰富,数量日益增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公开意识逐步增强。但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给《条例》实施造成困扰。审视《条例》不足并逐一改进,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优化其运行环境,是化解其现实困境的最佳路径选择。

(一)法律阶位低

《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与《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相比而言,法律效力较低,权威性较弱,适用时容易产生冲突。

(二)公开范围狭窄

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最核心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公开为主,不公开为例外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而我国《条例》对公开范围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公开与不公开范围的立法技术上与国外也有很大差异。

《条例》对于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采用两种方式,分别为列举和概括。如《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作了列举;第十三条,简略性地规定可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对于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则采用概括方式进行规定。

相比较而言,西方国家多数采用排除方法来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即除了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他均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如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制度、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执法文件等九项信息外,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当事人如果申请这九项例外信息,政府机关可以不公开,但是如果公开不会对国家利益或社会造成损害,也可以公开例外范围内的某些材料。③芬兰《政府活动动公开法》第一章第一条也规定了公开的原则:“除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另有其他特别规定外,官方文件必须公开。”并在第六章详细列举了应保密的文件。④不言而喻,以上两种不同的立法方式中,采用排除式方法来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远比采用列举、概括式的方式要广泛得多。

另外,《条例》存在一些立法盲区。如目前《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过程信息是否公开均未明确,致使公开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立法上找不到直接依据,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和不便。

(三)标准不明确

公开或者不公开的范围有确定、清晰的标准,可以为政府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时提供明确的依据,便于判断和操作。然而,《条例》中有一些关键条文表述含糊,不确定性大,可操作性差,容易使当事人无所适从。

首先,《条例》对于公众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规定比较模糊。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但是,所谓生产、生活、科研这几个词语涵盖范围极为广泛,没有给予法律概念的涵义界定,而将这几个难以界定的词汇作为申请的条件,就直接导致了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的条件缺乏具体标准。实践中,公众提起与其生产、生活、科研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而政府部门认为无关拒绝公开的现象屡见不鲜。其次,《条例》对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内容的规定模糊。如《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即“三安全一稳定”。该规定模糊不确定,没有具体的标准,范围过于宽泛,《司法解释》也不作说明,导致在实践中容易成为行政机关拒绝申请的借口,易被误用。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条例》的贯彻落实有赖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补充。但是,目前这些相关立法要么亟待修改,要么空白。

首先,如何协调公开和保密之间的冲突?信息的公开与保密是密切联系、对立统一的,前者是对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各项民主权利的保障,后者是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是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因此,两者都不能忽视。如何两者兼顾,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公开和保密立法上都要考虑的问题。自2008年《条例》施行以来,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的呼声很高,因此,2010年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对部分严重滞后的法律条文作了修改,确立了保证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要充分、合理地利用信息资源的原则,在条文中增加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自此《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之间有了衔接,但该项规定仍然不能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在于国家秘密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绝对豁免的事项,但《条例》没有对国家秘密作出界定,只能参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实际上等于《条例》的实施要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而《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家秘密的界定宽泛,不清晰,且缺乏定密的相应程序和标准。有定密权限的政府机关对其辖区内信息是否属于保密范围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监督机关对定密不当的审查力度不够,惩罚措施不具体,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阻碍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其次,《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分别于1996年及1999年修订后一直未作更改。虽然《司法解释》解决了《档案法》与《条例》之间适用竞合的问题,但由于《档案法》已严重滞后,对档案的开放和利用所规定的权限与程序与《条例》完全不同,这对于已移交给各级国家档案馆成为档案的政府信息公开带来很大的困难,使很多原本想提出申请的公民望而却步。再者,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均属于一般豁免公开的信息,在审查时需要判断信息是否涉及个人稳私或商业秘密,这就要求立法上必须对这两者作清晰界定,但《条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界定和说明,只能参照其他相关立法,如个人稳私参照《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商业秘密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但这些相关立法均不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语境下对个人稳私、商业秘密进行界定,因此在对是否涉及个人稳私或商业秘密的信息认定上容易产生分歧,引发争议。endprint

(五)监督、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首先,对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如政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有监督检查权,但是主管部门本身也具有执行职能,兼具监督与执行两种职能于一身,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效果,且监管机构层级、分工、权限也不明确。其次,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条例》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何谓情节严重,给予什么样的处分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无对此作说明和补充。显然,这种含糊其辞的表述为责任单位和个人逃避处罚留下空间。

三、解决《条例》实施的现实困境的主要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是一个长期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从立法角度解决《条例》实施过程中遭遇的现实困境,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一)提高《条例》的法律位阶

《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权威性弱,法律位阶低,应适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提升其法律地位,使其具有较强权威性,与《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便更好地协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减少矛盾和冲突。

(二)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细化各项具体标准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扩大。借鉴国外信息公开立法经验,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项基本原则直接写入《条例》;立法模式采取概括加例外列举的方式,即对于不予公开的内容详细列举,除此之外的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增加过程性信息的规定,界定其内涵和范围,明确哪些过程性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不可以公开,哪些可以有条件地予以公开,在什么时间公开。其次,细化各项具体标准。对于不予公开的内容应制定具体、清晰、可操作性强的全国统一标准。对于容易产生歧义、模糊的、不确定的概念尽量少用,如使用的应就其作进一步说明、阐释,以方便实际应用,如“三安全一稳定”。

(三)加快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从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两者之间的关系出发修改《保守国家密法》,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同时追求信息公开最大化。第一,科学严谨地规定各项秘密的具体范围及定密程序,并且将这一界定权授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二,建立定密异议制度。如果政府信息涉嫌触及国家秘密,申请人可以有多种途径对该信息是否确实应当保密进行认定,如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完善审查监督机制。审查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保密信息进行检查时往往倾向于检查是否有泄密行为,而忽视是否有定密不当影响信息公开和利用的行为,应纠正这一倾向,细化检查的内容,防止检查疏漏。其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精神及时修改《档案法》,使其与《条例》相呼应,方便公众提出申请,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另外,应当尽快制定《个人隐私保护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对于个人稳私及商业秘密作明确界定,制定一个统一的全国性标准,这有助于解决处理涉及个人稳私、商业秘密信息公开的难题,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监督、责任追究机制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究竟指哪些部门,权限和职责具体是什么,都应该清晰、明确。其次,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形成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如迟延公布信息、制作虚假信息、应当公布拒不公布信息等进行归纳,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 释:

①周汉华.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157.

②刘杰.日本信息公开法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224.

③周汉华.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58.

④周汉华.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561,571.

7.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篇七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201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央、省、市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以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为主线,以服务中心、方便群

众为立足点,以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为重点,围绕中心、贴近民生、强化措施,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局长领导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局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指定由教育信息中心负责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采集、日常更新维护等工作。

逐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发布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和考核、公开受理举报等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建立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明确市教育局办公室为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公布了受理和监督电话,建立了受理答复机制,做到了件件能受理,事事有答复。

健全载体平台,发挥服务功能。我局对宁安教育信息网政务公开栏目进行全面改版,信息公开平台功能进一步健全,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设置了包括教育概况、教育局领导、机构设置、股室职责、局长信箱等公告专栏,对机关信息及时全面进行公开。做到了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丰富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应该和可以公开的信息。同时,在市教育局设置电子公示栏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督促各单位从机构设置、职能、政策法规、收费依据标准等方面对部门信息全面实行公开,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坚定基础。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2013年我们对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339条。其中,工作动态信息1293条,各类公告通知46条。

我局不但公开了教育局工作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教育局年度工作目标,而且将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中考相关政策、学生转(休)学、教师资格证等办事程序及教育局工作的法律依据或文件依据等重点工作信息进行了公开。同时,紧紧抓住群众关心、社会关注、与群众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重点工作、关键环节,从内容和形式上重点加以深化。

1.招生考试工作

招生工作是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我局高考、中考的报名、考试、录取工作,都能按照省招生办的文件执行,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2.财务管理工作

为规范教育局所属学校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增强会计监督职能,构建规范、廉洁、高效的会计体系,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我局建立了“校财局管”制度,还组织有关人员分阶段对教育系统所属单位进行财务管理内审工作,确保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日趋规范。

3.教师调配、评优晋级工作

教师调配、职称评聘、评优选先都是关系到教师切身利益的事情,所以倍受教师关注。我局在这几项工作中,能做到让群众放心,教师满意。

在教师调配工作中,我局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局人事管理工作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超编单位不进人,缺编单位不出人。

在职称评聘工作中,我局能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会同人事局确定我市初、中、高级职称评审指标,根据各校符合条件教师人数下发各校参评指标。各校按照教育局制定的职称评审考核方案,公正公开地考核每位参评教师的成绩,考核结果向教师公示,无疑议后确定参评人员。职称评聘工作做到三公开:即评审条件公开,评审指标公开,评审人员公开。

在评优选先工作中,我局严格按照各级先进评选条件要求,采取基层学校上报、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人选、在规定范围内公示后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的方式,推选各级各类先进,真正做到把优秀的一线教师评选到先进的行列,发挥了先进人物的榜样作用,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4.阳光分班

为了改变择班择校现象,促进教育公平,2013年9月全市市直高中、初中、小学新生入学全部实行“阳光分班”,在学生家长的监督下,进行电脑分班,随机分配班科任教师,整个程序公开透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二)公开形式

为方便公众及时了解信息,我局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发布政府信息:一是通过互联网搜索查询。在宁安教育信息网上,市民均可通过子栏目查阅主动公开的机关政府信息。二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途

径进行发布。三是开通电子信箱、传真电话和信函,实行人工受理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咨询和申请公开事宜。四是通过印发文件、致公开信(函)、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发布。对于教育收费、招生等有关信息,我局要求各学校通过公告栏、墙报、校园网、告家长书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布。

三、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及咨询政府信息情况

1、申请情况

2013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处理情况

本年度,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无处理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2013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未收到各类针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有关的申诉案。

五、收费、减免情况

我局申请公开收费项目数为0,全年申请信息公开收费0元,减免金额0元。

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政府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局领导的重视下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信息公开组织管理工作仍需加强,统筹推进工作机制仍需强化;信息公开服务作用仍需加强,群众关注的热点信息公开内容有待深化。信息公开的形式有待丰富,上述问题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进行协调,并加以改进。

8.水富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篇八

一、总体情况概述

2008 年以来,我局按照浙江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实施《条例》相关文件要求,在总局办公厅和省政府督查室的指导下,认真组织学习、充分征求意见、做好各阶段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并指导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基础载体建设及配套工作等,抓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载体建设三个重点,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全省地税系统规范有序地开展,按照总局、省政府的相关部署,整合设立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税收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及

其办公室”,由我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局内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成员由局内相关单位副处长组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是对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体规划,明确信息公开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和决策;

二是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省局机关和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税收宣传)工作的开展,起草制定省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税收宣传)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工作简报、日常工作函件等文稿;

三是做好我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税收宣传)日常工作,包括信息的更新维护、制度的制定落实、载体的建设完善、部门的组织协调等。

我局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和税收宣传等几项工作在组织架构、制度规范等方面的整合,紧紧围绕地税中心工作,全局动员、各部门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全省地税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

(二)公开目录、指南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我局根据《条例》规定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结合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于 2008 年 5 月 1 日前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浙江省

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局公文主动公开发布审核管理办法》等五项制度。上述制度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主要内容,规范了公开信息的收集、审查、发布程序,为基层地税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具体实用、操作性强的制度办法。全省各市、县地税部门在此基础上也全部制定了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

(三)基础载体建设及配套工作。

1、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准备工作。一是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按总局部署贯彻落实施行《条例》有关工作,要求各地深刻认识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要求,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顺利实施;三是采取会议培训、网络转载、在内外网开设专栏、编发简报等形式,组织全系统干部深入学习《条例》。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设置了信息公开受理窗口、公共查阅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为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申请信息、查询信息、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2、建立了信息公开内容更新维护机制,及时编制、公布和更新本局的主动公开目录,结合公文处理工作,对《条例》实施后形成的相关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主动予以公开。

3、提升网上平台功能。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我局通过提升现有互联网

站功能,在门户网站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依申请公开受理箱等,及时发布各类信息、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的申请;同时,通过制定全省地税系统网站建设标准和开展网站测评,提升全系统网站建设水平和政府信息公开水平。

4、完善实体平台。按照《条例》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省局对省级征管的纳税人的信息查阅受理设在直属分局的办税服务厅,对局本级信息的查询受理设在局办公室;各级地税部门在当地所辖的办税服务厅或相关场所内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和依申请公开受理点,方便群众查询和申请受理。

5、加强其它载体建设。一是扩展语音平台。在“浙江地税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设立了语音受理信箱。二是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税收宣传媒体平台,把信息公开工作和税收宣传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2008 年 4 月我局制定下发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确定了 18 大项应公开的内容和详细的子项,基本内容涵盖了地税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1.领导简介;2.机构设置;3.主要职能;4.发展概况;5.工作计划;6.地税工作动态;7.税收政策法规;8.地方税收(费、基金)征收管理;9.办税(费、基金)指南;10.税务行政许可规定;11.非许可审批规定;12.地方税务稽查管理;13.税收收入统计数据;14.人事管理信息;

15.重要事项公告;16.采购招标事项;17.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18.其他需公开的信息。

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我局通过外部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697 条,其中机构信息15 条,政策法规信息 277 条,人事管理信息 3 条,税收统计数据 75 条,政府采购 10 条,行政许可 5 条,非行政许可审批 29 条,工作动态 245 条,税务稽查 14 条,重大事项 2 条,其他工作 22 条。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及相关渠道。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省局网站以“税收宣传、政务公开、服务大众、提供税务信息、监督地税执法”为服务宗旨,无偿为社会公众和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和信息服务,是我省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和政府信息公开、税收宣传等相结合的平台。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法规政策公告》。主要刊登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采用月刊形式,全年 12 期,通过全省办税服务厅提供给纳税人。

3、税收新闻发布。不定期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发布税收政策、征管制度、税收统计数据、税收工作重大举措以及其他重要新闻,配合做好税务信息公开、税收宣传等各类新闻、信息的发布。主要有《浙江税务》杂志、《今日早报》地税专刊等新闻媒体。

4、各地的办税服务厅。通过办税服务厅中的触摸屏查询系统、办税指南、涉税公示公

告栏、大屏幕显示器等设施,向纳税人公开各项税收政策法规、制度、办法和流程等。

(三)主动公开的特色及重点。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并细化了 18 类主动公开信息,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和浙江省政府有关要求提供机构设置、部门概况、规划计划等基本的政府信息之外,着重结合地税部门实际,做好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办税指南、涉税服务等信息的细化公开。

一是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全面、分类合理、获取方便。我们在网上提供了所有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税、费、基金的介绍,完备的法规库提供了 4600 余条法律法规信息;提供了便捷易用的法规查询功能;提供了各税(费)种和各行业的优惠政策,方便纳税人查阅。

二是税收管理相关制度信息全面完整。税收征管方面提供了包括征管法、发票管理制度、纳税服务规范等法规、制度,并及时做好欠税信息网上公开;税务稽查方面公开稽查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曝光,达到公开要求的一律予以公开曝光。

三是办税指南内容详尽,信息服务逐步完善。网站提供的办税指南服务,详细介绍了办税的各项程序和办税流程;同时网站分类提供各类税收信息、税务理论研究、税收及财会知识等涉税信息服务;设立“网送税法”、“社保征收”、“发票之窗”、“注税管理”等专题类栏目,丰富网站信息服务的内容及形式。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为满足申请人除主动公开之外的涉税政府信息需求,我局制定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制作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和内部办理流程图,加强对依申请公开信息在公开程序方面的规范,通过合理的流程设计提高信息受理的效率。规程对内容、流程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受理的申请,在审核时把握好公开与不公开的界限,如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信息;对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对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等五类信息,规定不予公开。

二是明确了申请受理后的办理流程。对各类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同志初审后,分三类情况进行处理,能当场答复的当场处理,需由省局相关职能处室受理的转发至相关处室办理,应由各市、县局受理的通过网上分发至各市地税部门处理。同时明确各部门办理的要求和时限,做到事事按程序、件件有答复。

三是明确了受理部门需担负相应责任的事项。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等六类情形,将由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制定,明晰了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和办理程序时限等要求,保障了环环相扣、快速响应的办理机制。

截止到 2008 年底,省局机关共受理了 3 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及时按规定进行了相应处理。

四、其他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

(一)工作人员情况

省局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职人员为 3 人,兼职人员为 14 人。各市、县地税机关的办公室均配备了至少一名专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二)收费及减免情况。

2008 年,省局及系统没有收取任何政府信息公开费用,也不存在减免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2008 年,省局机关及省局直属一分局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08 年,我省地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公开形式便民性需要进一步提高。结合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改进:

(一)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继续重点推进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及时、规范做好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政府信息公开带动办事公开和便民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与网上办税等电子政务工作的结合。

(二)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加大税收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全省各级地税部门新闻发布机制,向社会披露和解读公众关注度高、涉及面广的重要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地税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丰富政府信息服务渠道,扩大公开内容和范围。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性建设。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学习和培训,完善系统内横向联系、纵向指导的沟通协调机制,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各项保障措施,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考核手段,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9.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的档案工作 篇九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档案利用 档案鉴定

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的不断深入,社会加速转型中的档案工作环境正在发生重大转变。档案馆是集中保管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基地,作为政府信息主要组成部分的档案依据《档案法》及其相关规定,依然保管在档案馆。因其内容的不公开,无法对社会开放。

2008年7月某市一位市民,到当地发改委申请信息公开,查阅1996年所住某小区占地拆迁批复,经发改委查阅,该文件依年度被整理归档后进入档案封闭管理期,作为永久保管档案已向当地档案馆移交。于是该市民来到档案馆要求查阅带有该文件的档案。但依据《档案法》,该档案未满30年,不能开放,如果查阅该档案,依据相关解密划控规定,需持有档案移交单位同意其查阅该份未开放档案的证明信,档案馆方可提供利用。为此,该市民又一次返回档案移交单位要求开具查档证明信,但被移交单位以该文件已归档,属不开放档案,应遵从《档案法》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为由拒绝。该市民多次往返于档案馆与移交单位之间查阅未果,最终该市民扬言要以信息不公开,政府不作为将档案移交单位及当地档案馆告上法庭。虽然事情最终没有走上法庭,但作为保管档案,查阅政府信息的第三方档案部门在政府信息越来越公开、透明的大环境下,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在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档案工作如何开展成为摆在档案部门面前的新问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工作之间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1.政府信息与档案各自依照的立法之间的冲突。记录政府信息的文件一般在法定归档期内转化为档案,因而档案包含经归档处理的政府信息,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前后演变关系,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认为现行文件和档案是同一事物不同生命阶段,从政府信息到政府档案经历了从开放到封闭再到开放的转换,其间既相互矛盾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其信息资源的功能。此外,所依照的法律规范也存在矛盾与冲突。《条例》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党和国家机密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可见,《条例》“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但各级各类档案部门所遵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易开放的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这就造成了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在效力上相互抵触。《档案法》与《条例》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按照上位法优先原则,《档案法》优先《条例》,而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条例》又优先于《档案法》,两难之中选择上位法优先,这在法理上是正确,但在实践中,任何法律规范都应与社会经济条件相互依存,《档案法》立法于1987年,修改于1996年,显然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日益显现出一些缺陷与不足,《条例》的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代表时代方向,修改和完善《档案法》使之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显得迫在眉睫。

2.传统的档案开放鉴定工作面临挑战。我国档案部门现有的归档立卷方式大部分为案卷级,特别是年代久远的档案,文件级立卷在近几年才开展。在文件的开放鉴定工作中是逐份文件逐条审查,傳统做法是一本案卷中若有一份文件或一份文件中的某一部分不适宜开放,鉴于立卷未做到文件级,就只能对整卷档案做控制开放处理。然而《条例》实施后,一份文件或档案大部分内容可以开放,只有一小部门不适合开放,但将整份文件或全卷档案划为不开放范围,显然与条例精神相违背,上述传统的档案鉴定开放的方式、方法及鉴定原则显然不符合时代的要求。

3.如何界定档案开放与保密的关系。档案的保密与开放利用是档案双重性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既相互矛盾同时也相互联系。政府部门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领域范围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档案文件,其形成渠道、表现方式、内容、服务对象各不相同,档案的密级层次也各不相同。特别是政府机构形成的档案,有的涉及国家秘密,密级级别有的高,有的低;工商税务、清产核资等档案涉及商业秘密;公证、婚姻、司法、房屋土地等档案涉及个人隐私,上述档案有的对公民都是保密档案,有的却仅限于部分人。面对复杂的档案保密范围以及多层次的政府信息公开需求,如果不能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国家信息安全有可能受到威胁。同时,部分具有较高价值的档案却可能被束之高阁,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公开利用。切实构建一个合理和有效的档案管理模式,协调好档案开放与保密工作的关系,对有效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十分重要。

三、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大环境,档案部门如何应对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工作开展是一项政府服务行为,其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服务状况。这种服务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面对各种层次、各种需要的社会公众。为充分体现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树立良好形象,提高效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服务到位,使公众满意。档案管理部门既是政府信息的收集保管地,又是为政府服务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是服务于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离不开档案管理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部门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应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应政府信息公开环境,立法部门应顺应潮流,及时修订相关的档案法规。《档案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档案事业法制化进程,保障档案事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档案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日益表现出一些缺陷。要理顺档案与政府信息、档案管理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互关系,做好档案管理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制度衔接,实现档案工作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和谐互动;同时,正确处理好档案开放与保密的关系,有效地维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稳定;档案行政机关和各级专业主管机关,应积极配合开展《档案法》等法律规范的修改制定,尽快构建档案工作与政府信息公开互进和谐的档案法律规范体系。

2.适应政府信息公开大环境,档案工作部门应从源头做到档案文件收集齐全,及时整理归档。政府部门在行使政府职能的活动中形成大量文件,这些文件在运行周期结束后,如果不及时加以收集,或者收集不齐全,就可能导致日后查询不到这部分信息;此外,如果大量文件长期积压在各业务部门,很容易造成丢失,导致日后这部分信息的缺失。因此,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担负起责任,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对政府文件形成部门进行有效业务指导,保证政府文件收集齐全,并及时整理归档。对已列为政府公开信息的文件,为避免整理归档后又被重新打入档案封闭管理期,可以在形成单位直接划归为开放档案,确保文件在转化为档案时的有效接轨。做好上述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才能切实开展,档案管理工作也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3.适应政府信息公开环境,档案部门应更新观念,改革传统立卷归档方式,推动文件级归档,加快档案信息化、数字化步伐。2009年夏天,两位市民持档案移交单位介绍信来到该市档案馆要求查阅档案,档案移交单位在介绍信上明确注明,只可提供档案正文,附件不得提供。传统案卷级的立卷方式,往往将文件正文、草稿、附件、公文批转流程等相关内容都装订在一起,这样档案部门在实际接待中操作起来很麻烦。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加快档案开放力度已变得势在必行。对于已移交进档案馆的档案,因历史等原因无法做到文件级归档的,应加快档案数字化步伐,逐步实现文件级检索,这样既方便鉴定审核,又方便利用。对一份档案或一份文件,把不能开放的部分做相应的处理,做到剩下的内容可以提供查阅,最大限度地开放已到期档案,实现档案安全、高效、合理的利用。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更新观念,加强自身学习,全面提高政策水平。在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档案部门工作人员应自觉增强角色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与信息权。在熟悉档案业务的同时,必须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提高政策水平,成为掌握政府机构政策信息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服从国家信息化战略,服从服务型阳光政府建设大局的要求。坚定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和档案信息服务核心职能不动摇,借助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增强服务理念,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环境,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匡定发,罗培.论政府信息公开环境工作改革创新[J].档案学研究,2009(2).

2.唐思慧.电子政务建设中的信息公平保障研究[J].档案学通讯,2008(5).

上一篇:河道整治项目资金申请下一篇:社交礼仪全套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