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

2024-09-10

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共10篇)

1.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 篇一

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需提报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初办需正本和复印件,复办只需复印件)。

2.自营进出口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初办需正本和复印件,复办只需复印件)

3.规范有效的技术引进合同的中、外文本(正本和复印件)。4.以销售收入为付汇基数的技术提成需附财务报表复印件。

5.填报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不能空项、合同号、行业、合同类别):

(1)、专利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2)、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3)、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计算机软件进口;

(5)、与(1)、(2)内容之一相关联的商标许可;

(6)、涉及(1)、(2)、(3)内容之一的合资生产、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合作开发、合作研究等需填写准确。

6.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不能空项,支付方式、合同总价、技术费、企业代码)需填写准确。

7.付汇发票是外文的需译成中文。

8.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需具有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公司代理。9.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提交齐备,为正式受理。

附件1:技术进口数据表 附件2:技术进口合同申请表 附件3:技术出口数据表 附件4:技术出口合同申请表

2.项目备案登记证流程 篇二

1、项目申请备案报告(一式三份);

2、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①、法人证书②、机构代码证③、法人身份证④、代办人身份证⑤、资质证书⑥(三级的资证只可报15万平方米及以下)带原件验证(一式三份);

3、属联合建设的项目需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单独集资则不必;

4、土地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各一式三份)(可要可不要);

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内容:(例文—附件①)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3、拟建项目建设地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关于钓鱼台·和府二期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港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并具备资质等级为叁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我公司于2007年12月5日通过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竞得贵港市金港大道南、城二路东侧的61.739亩宗地,目前即将对该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名称为“钓鱼台〃和府二期”。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其中为33534m,酒店客房为33097 m,宿舍楼为44720 m,商铺为31234 m。总建筑面积为:壹拾肆万贰仟伍佰捌拾伍平方米(小写142585 m),容积率5.0。建设地点在贵港市布山大道与民生路交汇处东南角,项目总投资估算为人民币 亿元,资金来源由我公司自筹解决。

为尽早开展下阶段建设工作,现就申请“钓鱼台〃和府二期”项目备案,望发改委审核并给予批准为盼。

3.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 篇三

一、签订合同需提供的资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除房款外客户需要缴纳的费用 维修基金:55元/㎡ 抵押登记:550元/户 契税:3%房款总额

三、房管局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

2、维修基金缴费单子

3、银行进账单

4、收据

四、不动产预告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一次需提供原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5、具结保证书

6、客户身份证、结婚证

7、购房备案合同

8、房管局打印的查询告知单。

9、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

10、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约定书(客户必须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到场面签)

五、抵押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出具的法人)身份证明; 3.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抵押担保承诺书(2份)6.抵押登记申请书 7.抵押权预告登记约定书 8.具结保证书 9.个人借款合同

10.客户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客户需到场面签)

六、银行按揭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借款合同

2、借款申请书

3、面谈笔录

4、借款人配偶及关联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借款人结婚状况证明

6、借款人及关联人收入证明

7、借款人资产证明

8、个人信用报告(征信)

9、借款人及家庭人员情况表

10、代扣卡号、首付款凭证、进账单、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查询

11、住房借款申请书

12、保证函

13、按揭电话核实内容表

14、住房按揭转账付款委托书

15、授权委托书及代扣卡号

16、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相关证明

17、合同备案查询

18、贷款审查审批表

19、财产共有债务共担承诺书 20、抵押担保承诺书

21、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不办理按揭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办理按揭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收入证明或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者需提供平常流水及交税情况)

3、资产证明(如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租房合同等能证明你拥有资产的材料)

4、银行流水

5、征信查询

4.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 篇四

办理流程

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输工程监督注册手续,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收集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均加盖印章):

1、计划批件

2、规划批件

3、中标通知书

4、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勘察单位资质

7、设计单位资质

8、施工单位资质、建造师注册证书

9、监理单位资质、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10、施工组织设计

11、地质勘察报告

12、施工图审查报告

13、监理大纲

14、全套施工图

15、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16、建筑节能与施工图审查备案资料

17、检测协议、检测计划

18、质量责任终身制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接受授权书(五方责任主体两个机构)

监督注册受理时,监督站应将所缺资料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工程,在三日内办结监督注册证书。

二、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建设单位整理备案资料并报送质监站审核备案。建设单位填写《**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收集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4、质量合格文件

(1)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的质量检查报告(2)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检查报告(3)监理单位签署工程质量评价报告(4)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竣工报告

(5)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7)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规划许可证及其它规划批复文件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7、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9、住宅质量保证书

10、住宅使用说明书

11、其他文件

竣工验收备案受理时,监督站应将所缺资料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工程,在三日内办结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法律依据

5.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 篇五

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第四次会议和我会2014年第8次主席会议的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本着简政放权原则。我会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后开展业务,在发行证券化产品前应进行备案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资格审批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向我会提出申请相关业务资格。应依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送各机构监管部并会签创新部。对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豁免资格审批,但需履行相应手续。

二、产品备案登记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创新部统一受理、核实、登记;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实施备案统计;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付证券的发行工作。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应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合格中介机构应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方案出具专业意见,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优质资产,采取简单透明的交易结构开展证券化业务,盘活信贷存量。

三、过渡期安排

在本通知正式发布前已报送我会,正处于发行审批通道内的证券化产品扔按照原审批制下工作流程继续推进。本通知正式发布后,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视为已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可按照上述新工作流程开展产品报备登记,并应补充完成业务资格审批手续;未发行过证券化产品的机构则需在获得业务资格后再进行产品备案。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附件一: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等级工作相关要求 附件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20日

附件一:

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相关要求

一、备案登记材料清单

1.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二);2.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签署的项目备案报告;3.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计划书;

4.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5.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草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草案、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6.受托机构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原则及方式说明;7.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批复或相关证明文件;8.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批复;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以上备案登记材料应参照《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要求报送。

二、备案登记工作相关要求

1.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由发起机构进行。

2.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填写《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表》,并由相关填报人员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6.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篇六

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都不一样,建议打一下114去咨询。一般的来说周一至周五全天办公,双休日一般不办公。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需租赁双方到场,需要的材料是租赁合同(原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证期限为5天,费用是80元登记费。如果原租赁到期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可同时受理。

《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要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如不办理将遭到多个部门的严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登记备案,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业务办理及信息采集统计工作。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另外,房屋租赁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平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以村(社区、居委会)为主体,采取管理人员分片包干的办法,逐街、逐院、逐栋、逐层、逐户、逐人进行上门普查,采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房屋安全等相关信息,填写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并录入信息系统。

一、申请

凡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下称流管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果租赁双方不主动登记备案的,可以给其签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附件1),催其办理登记备案。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附件3)。

以上第2、3、4、5、6项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1、7项需要原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流管站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5)。

三、审查

受理机关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权属证明上记载的主体是否与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一致。

(二)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重点核查该房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租赁用途是否合法,合同签订的面积是否真实等事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在《房屋租赁合同》(附件6)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附件7)。

四、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办理程序

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到流管中心(流管站)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附件8)或《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附件9)。符合下列情形的,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变更的1.变更出租人,新出租人须提交《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并与原出租人同时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签章认可。

2.原由个人承租,现需变更为由承租人组建的公司承租的,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并与原承租人同时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签章认可;

3.租赁一方因单位名称变更或出现合并、分立、转制等情形的,须提交有关批文和新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

(二)申请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的1.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或者租赁期满需要终止合同的,租赁双方须在《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注明原因,签章认可。

2.承租人死亡,无合法同住人承租的,出租人凭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登记表原件,可单方申请解除或终止合同。

3.承租人自行迁出无法联系的,出租人凭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证明,可单方申请解除或终止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将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收回,重新给当事人颁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或《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需存入原登记备案档案。

五、审批权限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案件实行二级审核,首先由收件工作人员收件初审,个人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由街道(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审批。出租方或承租方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登记备案须报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批,待审批后才能颁发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档案管理

登记备案结束后,流管中心(流管站)应将每一笔房屋登记备案业务的书面材料汇总,装订成卷,装入档案袋。立卷应按照下列顺序装订档案:

(一)房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租赁合同

(三)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

(四)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五)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六)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存根

7.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 篇七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封闭的地块。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承包方提出申请,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和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3、申请人申请土地流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4、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流转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5、对承包方提出的土地流转登记申请,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和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流转登记申请。

6、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对受理的土地流转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登记表”;

(2)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根据“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登记簿”的相关内容,需要填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进行微机录入并在原证上打印记录。

7、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土地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土地流转期限及流转价格;

(3)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土地承包合同号、土质状况、水浇条件;

(4)地上附着物情况。

8、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簿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方式备份存挡。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土地承包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4)申请登记的土地流转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8.登记备案申请书 篇八

我公司开发xxx小区。东至xxx,西至xxx,南至xxx,北至xxx,于20xx年xx月xx日经长规字x号修建工程位置批准书,批准建造x栋房屋,商品房销售x号楼x平方米,自留房x号楼x平方米,回迁安置直管产x号楼x平方米,返还单位产x号楼x平方米,返还私产x号楼x平方米等等。其中一栋x号为商品房销售x平方米。于20xx年xx月xx日经(长)城规管理字x号城市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现申请房屋所有权备案登记。

申请单位盖章

9.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篇九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罗湖辖区内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二、行政审批设定的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六条。

(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四次修订)第十三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房屋租赁关系设立、变更,当事人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当事人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2)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4)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5)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九条。

(三)禁止下列房屋出租:

(1)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2)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

(3)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4)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

(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

(6)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材料即可):

(1)房地产权利证书(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

(3)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4)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5)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登记部门盖章);

(6)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7)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依据的房产证);

(8)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已签署的统一格式文本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当事人应使用房屋租赁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作增删。租赁合同文本以中文本为正本。

(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① 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居民户口薄、港澳台证、护照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法律规定经过公正或者认证;

③ 共有房屋还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2)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①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法律规定经过公正或者认证。

(四)其他材料

(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编码卡;

(2)住宅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3)长期租住的承租人(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

(4)承租人为育龄妇女的,应当提供经出租屋所在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办理转租合同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及已登记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各房屋租赁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条。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条。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租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二)租赁管理部门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十、行政审批内部流程

深圳市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流程图。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八条。

十二、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租赁登记凭证;有效期自登记日起至房屋租赁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十三、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房屋租赁登记凭证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

(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依《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三)对已办理合同登记的出租屋,具有《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撤消登记;

(四)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的,视为租赁行为;将房屋提供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纳入租赁管理。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

无。

十六、法律救济

10.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 篇十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下列要求办理备案登记:

一、备案登记程序

(一)提交申请

1、通过INTERNET登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网址: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选择常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为备案登记机关,网上填写、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打印所有事项的信息(个体工商户可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后签字、盖章。《登记表》使用A4纸双面打印。

2、将如下备案登记书面材料各一份送(寄)至常州市劳动西路3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常州市外经贸局窗口:

(1)《登记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二)办理备案登记我局在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三)领取《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经营者查询”栏内查询备案登记情况,显示相关企业信息后,企业可凭本企业介绍信、领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常州市外经贸局窗口领取。领取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17:00。

二、变更流程

《进出口资格证书》或《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或我厅网站(网址:http://)上下载空白《登记表》并填写、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后签字、盖章。《登记表》使用A4纸双面打印。案登记书面材料送至市劳动西路36号行政服服务中心外经贸窗口。

所需材料:

(1)《登记表》或《进出口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介绍信;

(5)领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我局外贸处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凭变更后的《登记表》在30日内办理海关、外管、IC卡等相关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三、遗失补办

《登记表》或《进出口资格证书》如有遗失,须在《国际商报》或《新华日报》上刊登启事,凭遗失启事办理补发。

具体办理地点: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劳动西路36号)3楼东大厅市外经贸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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