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2024-07-22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7篇)

1.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篇一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

市和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履行《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出租汽车新增运力应当根据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运力投放计划进行投放。

新增运力投放计划应当包括出租汽车投放数量、车型、投放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合理收费,遵守行业职业规范和信用管理制度。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职业规范和信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成员遵守。同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区设立分会。

第二章 营运权管理

第五条 新增出租汽车的有偿营运权(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

第六条 市或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的具体方式,经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提倡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实行有偿使用和服务质量招投标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有偿使用和服务质量招投标相结合的方式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营运权使用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第七条 市或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提出参加出租汽车营运权拍卖或招标的具体条件,经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或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次出租汽车营运权拍卖、招标前30日发布下列信息:

(一)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的具体方式;

(二)出租汽车营运权投放的数量;

(三)出租汽车营运权拍卖、招标的时间、地点;

(四)竞买人或投标人的条件;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次信息发布的同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营运权拍卖、招标的竞买人或投标人,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组织拍卖或招标的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竞买、投标申请表;

(二)竞买人或投标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出具的有足够资金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竞买人或投标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和有足够资金的资信证明。

第十条 运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参加出租汽车营运权拍卖、招标的竞买人或投标人书面申请后对竞买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在10日内将预审结果公告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竞买人、投标人经资格预审取得竞买、投标资格的,应当按照拍卖规则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足额交付保证金。

竞买人、投标人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的,保证金即时充抵出租汽车营运权价款;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的,保证金应当在3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二条 竞得人或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缴清费用后3日内发给《宁波市客运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证》(以下简称《营运权证》)。

《营运权证》应当登记以下内容:证书号、持有者姓名或名称、营运车辆车型及牌照号、有偿使用起止年限、异动记录、发证机关等。

竞得人或中标人属新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条例》施行前无偿取得营运权的出租汽车需要继续从事营运的,经营者应当缴纳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其有偿使用期限自1998年2月1日起计。

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按照每辆1万元收取。县(市)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按照每辆在1万元以下收取,具体数额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出租汽车经营者缴清有偿使用费的,由市或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运权证》。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向市或县(市)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营运权证》变更手续;车辆符合营运条件并需要随同变更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变更登记。

受让人属新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人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凭相关的公证文书或有效的司法文书办理变更手续。

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人变更的,受让方的出租汽车营运权的使用年限按照该《营运权证》的原始取得年份起计。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变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让方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符合出租汽车经营条件的相关资料;

(二)出让方提供《营运权证》、《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由市或县(市)运管机构在《营运权证》上记载异动记录;原车辆不随同变更的,应当拆除计价器、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装置,收缴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和《道路运输证》。

市或县(市)运管机构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10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妥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需要设定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市或县(市)运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本细则施行前已实行买断式承包或租赁的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人,需要对出租汽车营运权设定质押的,应当取得买断式承包人或承租人的同意。

以出租汽车营运权质押所担保的债权消灭的,出质人应当自债权消灭之日起10日内到市或县(市)运管机构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七条 需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市或县(市)运管机构提供开业申请书、经营方案、经营管理制度及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条件应当符合《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和不少于全部车辆投影面积的停车场地,以及取得《岗位服务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和负责质检、安全、机务、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

出租汽车经营者对管理用房和停车场地应当提供产权证明或1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经营者,其承包、租赁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人应当采取逐步收取承包费、租赁费等形式收回有关费用,不得采取买断式的承包或租赁。

第二十条 本细则施行后新投放及更新的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汽缸容积必须在1800毫升以上。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身外观光洁,无明显凹凸、脱漆、龟裂现象;前后挡风玻璃、车窗玻璃无破损,保险杠完整有效;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销子可靠;车身内外无擅自张贴、安装的宣传物品;

(二)使用统一、清洁的座椅套,车内整洁,无明显污渍、破损;

(三)车顶沿正中安放规格和式样符合运管机构规定的顶灯,夏季(5月至9月)19时至次日5时、其余季节18时至次日6时行驶时必须开亮顶灯;

(四)车身两侧喷印的经营者名称及其投诉电话以驾驶室门对角线交叉点垂直向下100毫米为中心,以200毫米为半径,沿120度弧线外沿喷印;

(五)后车身两侧三角玻璃下方张贴由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公里标价签,正面印每公里单价,反面印收费标准、投诉方法和投诉电话;

(六)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移位、损坏计价器或使计价器失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定期检测。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准驾同类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第二十三条 每辆出租汽车配置《岗位服务证》不得超过3个。

《岗位服务证》应当注明车辆牌号、车主名称、驾驶员姓名、驾驶证号码、经营范围等内容。

《岗位服务证》应当安插在副驾驶座右侧平台,并将贴有驾驶员照片的一面面向乘客。

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岗位服务证》变更手续。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岗位服务证》采用记分等方式进行管理。岗位服务证记分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遵守《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做到:

(一)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岗位服务证》等必备营运证件;

(二)所驾车辆牌号与《岗位服务证》上登记的车辆牌号相符;

(三)暂停营运或约定候客时,必须在驾驶室平台前放置统一制作的暂停营运示意牌;

(四)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得擅自压价、抬价,并出具本车次专用有效发票;

(五)不得强拉强运、刁难乘客;

(六)不得从事起点在核定经营区域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乘客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文明乘车时,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绝载客的行为:

(一)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在公共场所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基本收费项目包括起步价(含基价公里以内里程价)、里程价(按照公里计算)等。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运管机构应当采用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年度审验。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投诉人向运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时,应当提供车辆牌号、收费凭证、目击证人等有关证据及举报人、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举报人、投诉人。

举报人、投诉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需要本人到场说明投诉事实而本人不愿意到场说明或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到场的,作放弃举报、投诉处理。出租汽车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协助调查,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到场的,作放弃申辩处理。

乘客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对服务质量、收费有争议时,可以到就近的运管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接受调解。租车起到受理止期间的全部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条 运管执法人员在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时,发现出租汽车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可能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岗位服务证》等有关证件,并出具《宁波市道路运政、征稽暂扣凭证》。

出租汽车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后,运管机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的有关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经书面催告仍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其被暂扣的相关证件视同失效。

第三十二条 对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车主或驾驶员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车辆,并出具《浙江省暂扣车辆凭证》。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坏或者遗失。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履行处罚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车辆。

车主在车辆被暂扣之日起10日内不提供有效证明,或者查实属于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依法送达车主。车主履行处罚决定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车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同级运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将出租汽车交与无《岗位服务证》人员驾驶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时向运管机构填报各类报表的,处200元罚款;

(三)不按时参加年度审验的,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公告仍不参加年度审验的,可以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5日以上15日以下。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同级运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处5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辆标志色的,处200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在车门两侧喷印经营单位名称及其投诉电话的,处100元罚款;

(四)未在车厢规定位置设置收费标准、《岗位服务证》的,处50元罚款;

(五)未安装合格的收费计价器或故意使计价器失准的,处1000元罚款;未取得计价器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合格证书失效的,处500元罚款;

(六)未安装、使用顶灯或语音提示器的,处200元罚款;顶灯或语言提示器失效的,处50元罚款;

(七)车厢或行李厢杂乱的,处5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配置、换洗座椅套或空调设施失效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同级运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或《岗位服务证》等必备营运证件的,处20元罚款;

(二)所驾车辆牌号与《岗位服务证》上登记的车辆牌号不相符的,处100元罚款;

(三)暂停营运或约定候客时未在驾驶室平台前放置统一制作的暂停营运示意牌的,处100元罚款;

(四)有计价器不使用,或未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擅自抬价、压价的,处200元罚款;不出具本车次专用有效发票的,处50元罚款;

(五)强拉强运、刁难乘客的,处五百元罚款;

(六)从事起点在核定经营区域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营运15日以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篇二

关键词:汽车客运站,财务管理,现状与对策

汽车客运站的运营模式决定其以安全的输送乘客或货物作为提供服务的主要形式,在其提供服务的同时消费者体验消费,由于其服务覆盖的范围和线路较为广泛,服务对象数量庞大且分布分散,决定汽车客运站的结算工作任务量大,涉及的数据较多,可见汽车客运站的运营模式决定其财务管理存在先天的困难。

一、汽车客运站财务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汽车客运站财务管理的特点

首先,成本管理难度大,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而汽车客运站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应用的运输设备规格、运输路线等方面会存在差异,导致成本计算对象并不统一,要达到保证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减成本的效果存在较大的现实难度;其次,由于汽车客运站在按照乘客要求将其安全转移后,消费者的消费过程随之结束,所以在后期并不会产生其余损益,当期的运营成本可直接计入损益中[1]。再次,由于汽车客运站的服务形式统一,所以其计算成本的模式均可通过总成本计算实现;另外,由于汽车客运站的运输服务具有计划性,所以其变动性费用的计算任务较少。

(二)汽车客运站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汽车客运站财务管理的特点和汽车客运站管理结构现状等决定,现阶段存在以下问题:

1. 财务管理的随意性较强

现阶段汽车客运集团采用汽车客运站独立财务核算,而汽车客运集团对其进行财务检查的财务管理模式,但由于目前汽车客运集团并未明确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权属分工,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忽视财务监督和财务控制,导致部分汽车客运站在财务管理过程中随意性较大,难以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2]。在此种情况下,汽车客运集团要实现对分布范围广且非常分散的客运站进行会计人员委派检查难度非常大,即使进行委派也不能完全消除委派人员与汽车客运站财务管理人员串通编造虚假财务数据的可能。

2. 财务管理人员结构不合理

由于汽车客运站服务方式单一,财务管理人员不需要进行成本结算,导致部分汽车客运站管理者忽视对财务管理人员的招聘、培训,使汽车客运站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整体偏低,部分能力较强的财务管理人员通常身兼数职,与职位不相容原则相违背,削弱财务管理监督的实际作用,为财务管理人员对财务数据进行违规违法操作提供了空间。

3. 财务控制能力较低

部分汽车客运集团为强化对分公司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会选择向分公司或子公司派驻会计人员,这类派驻会计人员的薪酬福利通常由汽车客运集团直接完成,所以其并不受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管理,这一方面,可能在远程管理环境下,汽车客运集团对派驻人员管理失效,使监督、检查的效率和效果难以达到预期;另一方面可能使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将检查财务数据真实性的工作向派驻人员转移,加大财务数据失真的概率。

二、汽车客运站财务管理的发展对策

(一)注重会计系统建设

会计系统建设包括:为会计业务开展提供依据的会计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全面准确的账簿体系以及为指导会计岗位建设的会计岗位责任制度等,所以完善的会计系统建设,可以有效的提升会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会计人员的会计实务操作,使汽车客运站会计人员在规范的工作环境中,真正发挥监督汽车客运站资产、管理汽车客运站财务的作用,并可以结合汽车客运站的经营状况,进行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使汽车客运站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不断提升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现阶段部分汽车客运站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有意识的建立了会计管理制度,但并未以完整系统的形式存在,使财务管理的理论依据和行为依据存在缺陷,在现有会计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不断的完善,是提升汽车客运站财务管理水平的前提。

(二)注重预算管理部门建设

财务预算管理的职能包括,明确汽车客运站预算管理的目标、制定预算管理政策、编制可避免或解决预算管理执行中常见问题的预算管理方案、考核财务人员财务管理状况等。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结合汽车客运站的实际运行计划安排预算管理的工作安排,并动态跟踪预算管理的执行情况;另一方面要对汽车客运站的实际财务管理成果和预算管理目标进行对比分析,明确出现差异的原因,并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不断的优化。可见预算管理人员能否针对汽车客运集团各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预算目标直接关系到预算管理人员对汽车客运站财务管理优化的实际效果,所以在汽车客运站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中应积极建设具有一定独立性的预算管理部门。在预算管理目标合理的前提下,汽车客运站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不需要为达到集团设定的标准,而对会计数据进行伪造和篡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汽车客运站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可见预算管理部门建设在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方面的重要性。

(三)注重财务监督机制建设

汽车客运站的运行模式决定,在汽车客运集团对分公司和子公司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分权型的财务控制体制,使集团内的有效资源得到有效的整合配置,使分公司和子公司为完成汽车客运集团设定的统一目标而不断进行自我优化。现阶段我国汽车客运站主要应用集权型的管理体制,要改变现状需要合理的进行分权,例如部分汽车客运集团选择将集团的财务总监向分公司派驻,对分公司的财务收入和运营管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分公司的财务行为,使其出现违规违法的概率降低,履行汽车客运站的社会责任;又可以实现对分公司、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汽车客运集团的统一管理,这一方面使汽车客运站财务管理的灵活性、决策性增强,使财务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产生更加系统的认识,进而结合汽车客运集团的发展目标和趋势进行战略调整,优化财务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使汽车客运集团可以通过直接对派驻的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即可以保证财务管理的实际效果,使汽车客运站财务管理的成本缩减、程序简化。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应用分权型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对财务相关人员的监督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否则会严重削弱汽车客运集团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四)提升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财务管理对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均具有较高的要求,虽然汽车客运站财务数据处理过程较为简单,但其需要计算的数据量大,任何会计数据存在差错都会直接影响汽车客运站的实际经济效益,而且汽车客运站分布分散,完全依靠汽车客运集团派驻的财务总监实现财务数据真实性的管理难度非常大,所以通过落实有计划的培训、制定岗位责任制度、系统开展绩效考核评估、执行轮岗制度等在提升汽车客运站财务管理水平的过程至关重要。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加大汽车客运站财务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财务软件,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制定财务报表制度等,在提升汽车客运站财务管理水平的过程中也可以积极的采用,这不仅可以提升财务数据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而且在汽车客运站财务数据共享和财务管理策略优化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

三、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随着汽车客运站的快速发展,人们已经认识到汽车客运站财务管理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有意识的针对问题进行不断的修正和完善,这是汽车客运站管理理念和水平不断提升的具体体现,不能单纯因为目前汽车客运站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就否定汽车客运站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许志权.探究汽车客运站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04:89-90.

[2]申秋.公路运输业务收入核算问题研究[D].长安大学,2014.

[3]黎振泉.汽车客运站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策研究[J].中国商论,2016,19:38-39.

[4]罗立张.浅谈汽车客运站站场建设现状及对策[J].广东科技,2011,24:201-202.

3.汽车客运站日常管理制度 篇三

人事管理

(一)人员聘用管理

1、聘用申请流程

1.1各部门需聘用人员时须提出申请,列明条件、拟任职务(或拟上岗位)、拟定报酬等项目,呈总经理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聘用副站长及(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批程序将由总公司另行规定。

1.2由办公室公开进行招聘并协同用人部门根据报名情况择优面试。

2、聘用人员入职程序

2.1经批准录用的人员,报到时携带下列证件:

(一)按公司要求填填表写员工登记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一寸相片3张(彩色);

(四)体检表;

(五)学历证件及复印件,职能证件及复印件。

(以上应缴资料视情况可增减)

2.2新进人员按顺序逐项办理下例手续:

(一)领取员工手册及工作证;

(二)领取考勤卡并熟悉其使用规定

(三)领取工作服(视工作需要);

(四)领取物柜钥匙,或办公桌钥匙、文具等(视工作需要);

(五)视情况引导参观各部门及安排职前训练。

2.3 办公室依据报到程序单随后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填“人员覆历登记表”,(二)登记办公室管理用的“人员状况表”

(三)如是管理人员,即发布“任职(任命)通报”;

(四)填制“薪资通知单”送财务部门办理核、发工薪;

(五)收齐新员工应缴资料,建立个人档案

3、聘用人员试用期管理

3.1原则上管理人员、职工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

式雇佣;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试用时间

3.2使用人员因品行不良、工作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以及由其他严重违反

车站制度得行为,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不满一个月者,工资视

为培训费用不予发放。

4、工种

按工作性质可分为临时工、合同。

5、解聘

员工在工作时间违反车站管理制度或在工作上不能胜任,部门主管应报车站

站长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员工考勤管理

1、考勤内容

A下列情况未经请假批准者予规定:

迟到: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位者:

早退:下班时间未到而提前离岗者:

旷工:未经请假不上班者。

B.本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

C.常白班员工每天刷卡四次,上班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D 因工作需要,所有员工的上班时间均提前10分钟。

E.员工要按时上下班,无故不得迟到、早退。

F.迟到或早退不超过15分钟者,每月首次迟到罚款10元,早退罚款50元;

当月重犯按倍数递增处罚,全年每累计6次计旷工一天。

G.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至30分钟以内,每月首次到罚款20元,早退罚款100元:当月重犯按倍数递增处罚,全年每累计3次计

旷工一天。

H.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记旷工一天。

旷工一天处300元罚款,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两天每天罚款500元。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作开除处理(公司不予结算所有工资、奖金)。

1.因非本人主观原因致使迟到者,经部门管理人员或办公室主任查明

可准予补办请假,但需经站长批准。

2.本公司除下列人员免打卡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车站站长

3.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应亲自在规定时间、制定地点刷卡。委托他人代打卡者,相关双方各罚款300元,重犯者开除。公司对检举

揭发此类违纪行为的员工奖励100元,同时为举报者保密。

4.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连卡,两次打卡时距在30分钟以上。

5.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部门主管签字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

工处理。

2、请假规定

所有请假必须由员工本人申请(写请假条),交由部门主管办理审批手续。

一、事假

1、员工申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特殊情况除外),员工每年累计事假超过14天,每 天扣100元。

2.事假2天(含2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批;2天以上的,须报车站站长审批;5天以上的须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婚假

本规定婚假享有者为员工本人。员工须在车站服务满一年后方可享受,须达国家规定的法定年龄,婚假提前15天向部门主管提出

申请,由车站站长审批后放可用假

1、员工婚假为3天,超出按事假处理。

2、员工婚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往返路费不予报销。

三、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员工直系亲属为:祖/外父母、员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员工其他其

他亲属丧亡请假按事假论。

2.丧假为3天,由车站站长审批,超出丧假天数按事假论。

3.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四、产假

1.员工产假须备案。

2.女职工生育前后给产假共计30天(包括工休、节假日),生育上班后两个月内每天给予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3.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五、工伤假工资

1.员工工作时发生的工伤,经部门主管审核。工伤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2.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部门主管。

所有员工请假,应将批准的假条送车站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员工请、销假时间核销考勤记录

一、请假

1、法定假期

2、全年共计10天,分别为元旦1天、“五一”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春节3天。

3、法定假期,各部门根据本部工作情况按排调休、轮休、并设置值班人员。

4、各部门分别于法定期间休假前、后两天内,将本部门休假安排报车站办公室备案。

二休假

1.公司安排员工每月四天的休假。

2.各部门编制的休假,排班表必须使用统一的格式,于每月28日将下月休假,排班表一并交至车站办公室。

3.员工本人当月放弃休假,既不再安排休假,也不补发工资。

4.新员工入职,当月享受2天的休假待遇。

5.员工不得擅自休假,否则按旷工论。

6.员工凡有加班均按下列规定发给加班费工资。

7.平时加班给以基本工资的150%加班费。

8.公休加班给以基本工资的200%加班费。

9.国家规定节假日内,因情形特殊而加班而无法补休的,给以基本工资的300%加班费。

行政管理

(一)、宿舍管理

一、住宿条例

1.非本单位员工,不准在宿舍留舍留住。

2.属本单位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入住

(一)患有传染病者。

(二)有不良嗜好者。

(三)有粗暴行为者

3.员工住宿、退宿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住宿者罚款30元。

二.住宿人员管理条例

1.服从站办室管理,不得擅自换床位及内部设备,或占用他人物品。

2.爱护宿舍公物,损坏公物应照价赔偿,赔偿费酌情由薪资中一次或分期扣除。

3.室内严禁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电器(如电熨斗、电炉等),扣除。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单位提出申请。

4.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易腐等危害违禁物品。

5.使用音响设备不要太大,以免妨碍他人休息。

6.住宿员工不得在宿舍内酗酒,赌博、传播色情信息。

7.住宿人员要节约用水,用毕应立即将龙头关闭。

8.员工于上班时间严禁私访,特殊情况需部门同意方可,但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9.来访人员在宿舍内注意交谈,切勿影响他人休息。

10.贵重物品自行保管,自行负责:不得在墙壁上剪贴字画及乱订衣架等。

11.住宿人应注意礼貌相待,和睦相处。

12.住宿人员不得到异性宿舍走访,逗留。违者罚款10元。严禁员工及非住宿人员在异性宿舍住宿,一经查出,相关人员处以300

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13.宿舍内卫生有住宿人员轮流值班,清理整理。

14.个人物品须于起床叠放整齐,不得随意放置。洗晒衣物须按指定位置晾晒。

15.污秽,废物等垃圾,须集中于指定所倾倒,严禁从楼上抛丢垃圾,杂物,违反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6.住宿人员不得在床上抽烟,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在地上。

一、退宿条例

住宿员工如由下例行为之一者,取消住宿资格:

(一)不服从管理者。

(二)在宿舍赌博、殴斗及酗酒屡教不该者。

(三)蓄意损坏公用设施或公物者。

(四)未经允许可擅自按装电灯及插头或其他电器者。

(五)散布谣言,集会结社,妨害治安者。

(六)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教不改者。

(七)有偷取行为者。

凡辞职,辞退或勒令退宿的人员,须于接通知之日起二十四小时之内欠迁出宿舍,所有携带之物品应经保安检查后,方可搬出。

(二)、就餐管理

用餐时间:

中餐中午11:30—12:30,晚餐下午5:30—6:00

1.员工中餐、晚餐的伙食标准为4元/餐,员工个人承担1元/餐。早餐、夜宵费用由公司承担(按1元/人标准)

2.食堂的一切设备、餐具均有登记、有账目,员工就餐时对放置在公共场所内的 任何物品(公家或私人),不得随意搬动和拿

作他用,对无故损坏各类设备、餐具者,由食堂管理人员负责要求其照价赔偿。

3.员工就餐时要自觉按先后顺序排队打菜。

4.员工就餐要根据自己的饭量合理取用,以免造成粮食的浪费。

5.员工由权利对食堂就餐,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可提议,以协助食堂完善管理。

6.未经许可,非就餐时间,员工不准进入厨房,违者罚款50元。

(三)、工作服管理

一、工作服种类:

1、客运部人员工作服

2、保安部人员工作服

二、使用年限

1、工作服穿着及保管以两年为期,自领用之日起算。

2、工作服如未达使用年限遗失或损坏者,应按原价赔偿。所有员工离职/辞退时,须归还工作服,不归还工作服的,服装费用从

其结算工资中扣除。

三、员工着装规定

1、穿工作服即代表本车站形象,必须保持整洁,有损坏时应及时修补;

2、未方便工作,工作服可以穿出单位外。

3、员工上班期间必须穿工作服,穿着时要整套着装。

4、上班时必须佩戴工作证。

5、员工不得动工作服的样式和穿法。

1、本手册中未明确规定但与员工有关的其他事项,具体请参照总公司的车站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本手册是本车站各项运作的基本准则。

xx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

一、目的:规范入驻我车站全体司乘人员的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我站对社会的服务承诺,在社会上和广大旅客中树立

xx镇客运车站的良好想象和信誉。

二、范围:车站办公室负责客运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服务要求

(1)司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严格执行客运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我车站的站场管理制度。

(2)司乘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车站对旅客的服务承诺,坚持“乘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做到文明经营,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要尽量满足旅客要求,遇事要耐心,多作解释说明,不得与旅客发生争吵,不得以恶劣的服务态度对待乘客,更不得

谩骂和殴打旅客。如乘客投诉经调查属实,每次予以对线路车主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将解除合同,禁止入站。

(3)凡属我车站内的工作人员均要求做好仪容整洁得体,违反车站着装规定者,每次罚款20元。

(4)监督:凡进行我车站配客营运的车辆都要在车门上印有公司标志、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

(5)对待老、弱、病、残和有需要帮助的人,要主动及时提供帮助,发扬助人为乐、救死扶伤精神,凡受到乘客表扬者,经调

查属实,我站将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6)提倡文明优质服务,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若拾获乘客或他人财物,须立即交还失主或报车站办公室并办理移交手续。如

有拾获遗物不上交者我站内工作人员,经查实,除退回财物之外,并按财物价值的2-5倍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7)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运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乘客的权益。维护车站声誉,在我站卖票配客经营的车辆,如发生中途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凡被乘客投诉或被公安和运管部门查处的司机,公司将视其情节严重,责成当事人停班

整改,除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外,另处以500-3000元罚款,同时要求线路车主作出书面保证,经我站同意后才能恢复营运。对不

能限期改正的我站可以另行引进线路经营。

(8)发生恶性服务违章事故,手段恶劣影响极坏,对我站形象、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以及一年内被运管及其稽查执法部门发

现违规达4次的车辆,由我站向线路车主发出违规处罚通知书,并可对该线路进行停班整顿。经教育并整改后方可恢复营运。如

一年内违规5次的车辆,公司即收回该线路入站资格,直接取消其与车站的合同并可不予退还进站押金。

(9)车站办公室或调度室接到投诉时,要按规定程序了解事实,做好记录,及时向站领导反映,跟踪处理情况,并及时将处理

结果通知投诉者。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增强车站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消除火险火患,确保生命与财产安全。

2、责任

安全委员会为车站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① 车站站长为车站的直接消防责任人,各部门主管为该部门的消防责任人。

② 责任人职责:贯彻上级有关工作的方针;组织在站内及部门开展消防工作;监督消防制度的执行;定期检查消防工作落实情

况;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指挥消防救灾工作。

③ 公司全体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同时必须配合防火

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掌握消防知识,自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

④ 车站以保安队为主体加上电工成立义务消防队,制定应急方案,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4、在车站候车室,站长,发车位等经营场所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经营场所必须按防火、灭火要求摆放消防器材,定期维护、检查。公众场所必须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行包托运的货物堆放

间隔要符合消防规定。

6、各责任人定期组织对经营场所内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并更新消防器材上的检查合格标志。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同时

做好检查记录。

7、当日晚班值班管理人员下班前,必须认真检查各类电闸是否关好,消除隐患。

8、做好防火宣传及安检工作,禁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车站坐车;对发现的情况要及时跟进处理,并通知驻站公安执勤

人员,严格禁止在车站经营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9、车站候车室内,除指定的吸烟区外,其他地方严禁吸烟;吸烟区内,严禁乱扔烟头,以防引起火灾。

10、基建项目报建要经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11、车站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措施:

① 发现火灾时,果断运用最近的灭火器进行灭火。

② 如在站场或站内客车上发生火灾时,在场员工必须立即引导车站乘客疏散。

③ 同时拉响报警器并立即就近拨打火警电话“119”,申报自己的身份和火灾地点、火灾类型。

④ 立即报告上级,组织灭火。

⑤ 截断电力、可燃气和液体的输送途径。

12、车站场所周边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报警,酌情组织力量提供求援。

13、车站员工要严格遵守以上制度,违反或不尽职者,将酌情处理。导致火灾造成损失者,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

刑事责任。灭火有功者,给予奖励。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如下: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广东省消防实施办法》;

② 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③ 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操作规程。

④ 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⑤ 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⑥ 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⑦ 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

⑧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2、车站专职安全员为车站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车站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如下: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广东省消防实施办法》;

② 制定车站消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③ 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操作规程;

④ 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⑤ 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⑥ 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⑦ 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

⑧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三)消防紧急救援援预案

1、目标

为做好车站内的消防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能及组织队伍进行灭火,特制定本紧急求援预案。

2、适用范围

xx汽车总站站场

3、紧急求援机构设置

设立公司消防紧急求援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车站站长

副总指挥:车站分管安全的副站长

指挥部日常工作由车站办公室负责落实,由办公室主任及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工作

4、现场紧急处理小组

组长:车站站长

副组长:办公室主任

组员:安全委员全体工作人员、车站全体员工,驻站人员

5、发生火情时各消防责任人、队员的职责和救火程序:

① 发生火灾时,发现火灾的员工或值班门卫等第一时间向车站领导及总公司领导汇报,其余人员第一时间提灭火器冲向火灾

现场。

② 公司保安队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集合义务消防队员赶赴现场,并马上拉响警报,并根据火灾情况决定是否报警。

③ 义务消防队员赶赴现场后,立即疏散在场车辆、人员到空阔地方,再控制火情。

4.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加强我站客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正常的站车秩序,规范我站与参营业主的经营行为,发挥车站的窗口作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根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规定》,现结合我站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中心站实行全方位开放经营,为旅客和车方服务,坚持“旅客至一,信誉第一”的办站方针。

第二章

站务管理

第三条 参营必备条件

凡在我站参营的单位和车辆必须经营管部门批准,符合从事客运要求,做到证件和手续齐全有效、车况良好、设备完整、车容整洁。

(一)、所有参营车辆必须与车站签订进站应班(收费)协议,并缴纳信誉保证金和有关费用,由车站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售票、统一结算,实行有偿服务。参营单位和业户应自觉接受车站的监督、检查、管理。

(二)、参营单位在每月底前必须将次月的运行计划报送车站,以利于车站经营管理,各单位应按本站安排的班次、发车时间和规定的运行线路运行。因故不能应班的应及时向车站报停该班,报停后不得私自找其他单位或业户的车辆顶班,否则不得结算当班营收,并按脱班处理。

(三)、凡进站参营单位的车辆必须接受车站的例保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报班、应班。

(四)、凡进站参营单位的应班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同时主动配合车站做好出站签单手续。第四条 车辆调度

(一)、参营单位、业户的车辆应按各自运行计划提前30分钟到站并准时应班。车站实行报班制,车到站后,应第二天九点以前班的,必须头天下午到调度室报班。不报班的,按脱班处理,造成的损失概由参营单位、业户负责。

(二)、参运单位、业户应当天班的车辆必须在应班时间30分钟前到调度室报班。服从调度的安排,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发车库应班,不报班的视为脱班,并且车站有权对该班进行处理,安排其他车辆应班或顶班。

(三)、增开新班次或长时间报停班次,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协议方能进站应班和报停班次,未经同意和允许不得擅自新增和长期报停班次,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参营单位、业户车辆的班次、时间、脱班、停班、顶班、压班(延班)一律由车站统一安排和考核;空缺班次的安班、顶班,由调度提出意见,站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应班车辆发生晚点、脱班、压班、顶班,责任损失按以下办法处理:

1、晚点:班车在应班时间15分钟前未到站的视为晚点,晚点一次处罚一百元。

2、脱班:班车在应班时间以前未到位的视为脱班,脱班按班车全程满员金额计算。

3、压班:应班车站超过发车时间,如因车站手续原因,应关闭车门,驶离车库,不得影响下一次班车。无正当理由视为压班,压班按每五分钟五十元处理。

4、顶班:班车发生脱班,车站有权视情况组织车辆顶班。顶班车辆到达对方站后,应到站报班,车站安排应班(不报班的,不计算返程营收)。顶班车营收按去程满载营收100%,返程按满载营收的80%计算。

(六)、停班:停班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次班自动终止,不再恢复。班车因故无法应班,应申请停止应班。

1、临时停班:由于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车方必须提前3小时通知车站报停,三天以上的,须书面申请,报停的班次不允许自行找车顶班。

2、加班车和末班车报停必须提前五小时通知车站,春运及法定假日和大型集会期间,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允许报停,此期间强行停班按脱班加倍处理,一次处罚三百元。

3、定线路始发班次月报停班不得超过5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班次处理。

(七)、包车及加班车:参营单位及业主的应班车辆,不允许在本站私自组织包车和加班车。包车、加班车必须由车站统一安排、统一售票或办理包车等手续,所产生的营收按有关规定提取手续费。第五条 上下旅客及行李

(一)、所有车辆(包括进站配载车辆)必须进站上、下旅客及行李,服从管理。

(二)、任何车辆不得在车站前后500米距离内上下旅客及行李,或把旅客叫出站外上车,车辆出站签单时,结算单人数与车辆实际装载人数必须一致。

(三)、参营车辆应班不得悬挂与本车次不相符的路线牌和自制路线牌应班,以及车辆内外不得粘贴广告,否则取消该车次班车的应班资格。不得擅自提高运价和刹价载客。

(四)、参营单位及业户的应班车辆,未到应班时间不允许提前在车站内上客。应第二天班的车辆不允许装载行李在本站停放过夜,否则,造成损失一概由参营单位、业户自行负责。

(五)过路车进站配载应按规定办理进站手续,车站安排应班时间、统一补票。临时停车,应关闭车门不得悬挂线路牌,更不得擅自揽客上车。

第三章 车站秩序及安全管理

第六条 车站秩序

参营车辆进站应班,应服从车场管理人员安排,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车站内严禁使用高音喇叭,出入站按先后秩序,限速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在站场内车辆超速造成损坏站务安全设施及其它意外伤害事故,由经营业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安全管理

(一)、参营车辆进站后,应服从指挥,在规定的下客区域下客,车未停稳不得打开车门上下旅客。按规定的区域停放整齐,车头朝向须一致,不得压线停车和停车不到位,否则,发生一切事故及损失均由驾驶员负责。

(二)、参营车辆在站内停放,当驾驶员和乘务员需要离开车辆时,必须关好和锁好车门车窗,关好电、气、油路阀门,取下点火锁钥匙,车内物品自行妥善保管。否则发生损失车站概不负责,并由当事人赔偿第三方经济损失。

(三)、车辆在站内停放时,不得乱扫、乱倒垃圾,不得在车站内修车、洗车和拖车,造成损失,概由车方负责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车辆在站内停放时,乘务员要负责指挥驾驶员停车、倒车,严禁在非应班区域上下旅客。凡在车场内发生任何事故的,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的原则,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五)、所有应班车驾驶员必须经我站审核合格后方可驾车参营,不得将车辆交予未经我站审核的人员驾驶。

(六)、严禁带病车辆入站应班,严禁“三品”进站上车和参营车辆承运“三品”,严禁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在车站内发车,车辆例检时,要由驾驶员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对因首次例检不合格而进行二次例检任然不合格者,我站将予以违约处罚,并抄告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

(七)、应班车辆应保持车容车貌征整洁,外观无破坏,否则不予例检、不予报班。不得在站内洗车和进行拆件修理。

(八)、车辆出站时,驾驶员要主动下车签字,接受检查,车上装载必须符合规定,如有免票须提前告知(免票人员不得超过核载人数的10%),车上不能私藏小板凳,并对乘客进行安全承诺,不进行安全承诺的不得出站。

(九)、进站应班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安全锤、三角木、防滑链等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责令现场整改、现场配置,因车方车辆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一律由该业主负责赔偿。

(十)、参营车不接受例保检查,不到调度室报班或未经出站签单,私自装客和行车,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运行。

(十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交通,辱骂、殴打旅客及服务人员,更不准打架斗殴,情节恶劣者交公安机关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二)、严禁在进、出通道发车区停放车辆(含夜间停放),随时保证通道畅通,不得影响站内交通秩序。

(十三)、参营车辆应配合车站统一管理、统一售票,严禁降价争揽客源或因其他原因阻挠拒绝车站工作人员售票,严禁拒载、宰客、甩客现象发生。如引起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事件,车辆责任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所有参营车辆都应自觉遵守车站管理规定,配合车站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和调度,不得干扰调度室、售票室、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秩序,如造成损失概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第八条

凡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各项规定者,处100—1000元罚款,视情况可处停业整顿1—3天。

第五章 收费和计算及其他

第九条 参营费用的收取

按进站协议签订的项目进行收取。第十条 营收结算方式

(一)、参营单位的车辆一律只对单位结算(私车除外),不对个人。

(二)、本站采用“一式三联结算单”结算方式,以存查联和结算联对照,结少不结多。

第十一条 结算时间:车方单位、私营车均按月结算营收,过时作废。车方单位按规定时间结算,私营车每月月底结算。车站在扣除客运代理费、发班费、脱班、晚点、压班等各项款项后汇解车方单位和个人。

(一)、结算地点:车管营收科。

(二)、车站填写的结算联属有价证卷,参营单位和企业主应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破烂等一律不予补填,责任自负。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规定如有修改,另行通知。

5.开阳汽车客运站停车场管理规定 篇五

一、停车场一律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月停车辆先交费后停车,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交费。

二、凡进入停车场的一切车辆,必须听从值班管理人员安排,依次停放,严禁乱停、乱放。车辆停放时请车主与值班人员办清车辆交接手续。凡未履行移交手续的车辆后果自负。

三、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请将车门窗锁好,车内严禁存放贵重物品即现金。

四、摩托车停放时,应向值班人员领取停车卡,凭卡取车。不领卡者,造成车辆丢失、损坏我站概不负责。

五、停车场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进入。

六、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由于气候原因,玻璃炸裂、轮胎自爆、车辆自燃等,造成的损失,停车场一律不负责赔偿)。

七、按上述规定交费停放的车辆,在停车场受到损坏,我站将按交费的百分比进行赔付。交费标准由车主自行选择。

八、此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此规定不相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开阳汽车客运站

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

注:赔偿说明:

1、全额交费的车辆,在停车场内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经车站、车主及有关部门认定后,将全额赔偿。

6.安庆汽车客运中心站建设管理实践 篇六

该站设计站级为一级, 日平均发送旅客1.5万人次, 日平均客车1218班次;总用地面积6493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32313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6713万元。建设场地形状为L形, 地势平坦, 四面临街。

中心站的规划设计起点高、意识超前, 通过“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发展”的构想, 圆满解决了远期与近期建设的有机协调, 实现了规划设计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 通过中心站总体规划的不断优化和调整、通过合理的设计以及招投标, 实现了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 节省了建设资金;通过实施项目的社会化管理、严密严格的合同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独立平行的质量检测等切实有效的方法, 确保了一流的工程质量。

抓好前期是基础

一个项目的建设能否达到预期目标, 前期工作十分重要。在中心站建设前期, 我们除了做好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立项报告、项目批复外, 重点做了选址工作。

中心站是国家级公路运输枢纽站, 承担着整个安庆市区道路客运任务, 合适的场地对未来客运站经营管理至关重要。汽车客运站选址既要考虑规模适中, 又要考虑车辆、人员进出站顺畅;既要考虑与城市交通的关系, 又要考虑对城市交通压力;既要考虑满足一级汽车客运站功能要求, 又要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为了一块理想建设用地, 我们积极协调安庆市政府有关部门, 从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与城市公交系统及其他运输方式站场衔接、具备必要的工程地质条件以及方便与城市公用工程网系的连接等方面反复比选论证, 最后确定了客运站的位置。

在规划设计阶段, 我们重点关注客运站建设规模与站务功能的衔接。中心站规模大、站务功能多, 按照市政府规划, 建成后, 安庆市区现有车站运输业务全部搬迁至新站经营, 因此, 对站务功能的要求较高。根据预测, 安庆汽车站2020年平均日发旅客运输量15000人次, 故在平面设计中设置40个发车位, 既考虑当前实际又兼顾长远发展, 而且安庆市区发往各地的省际、市际以及县际班线较分散, 我们就要求设计单位将长途、短途发车区分开设置, 便于站务管理。

在总平面设计讨论中, 我们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尊重现场地形和开发要求, 将主体站房部分规划在建设用地的西侧自成一体, 与客车入口实现动静分离, 客车入口、旅客流出入口与周围社会车辆、公共汽车首末站交通流线分离, 尤其是站内客车流线均能达到右进右出的要求, 使之具有对内对外服务的独立性, 且与站房既有联系而又减少相互间的干扰。

为节约用地并满足停车位要求, 我们还考虑到建设地下停车库, 使之最大限度地提高和发挥用地的经济和景观效益。

严控投资是保证

投资就要产生最大效益, 否则就不算真正意义上的企业, 所以我们非常重视中心站的性价比, 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在客运站投资决策阶段就对造价进行控制与管理, 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科学选择施工工艺和适用的原则选用设备。

为做好决策前的准备工作, 我们要求相关部门认真搜集有关客运站建设资料, 与规划设计部门及咨询单位一道做好中心站可行性研究, 并根据安庆市现实市场需求及发展前景, 合理确定规模、标准。

安徽省交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董事会从中心站功能定位、管理实际、经营效益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先后请两家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估算, 力争经济节约, 经方案比较, 最终确定项目总投资6713万元。

阶段管理是重点

在施工阶段管理中, 着重通过建立制度、规范程序、落实责任来明确和调动各方积极性, 处理好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 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履行责、权、利不越位、不缺位。

为完成施工任务, 实现施工整体目标, 施工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 施工单位在施工全过程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技术、经济文件的要求, 围绕着质量、工期、成本等制定施工目标, 在每个阶段、每个工序、每项施工任务中积极组织平衡, 严格协调控制, 使施工中人、财、物和各种关系能够保持较好的结合, 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1. 规范招投标程序

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的条件下, 将工程的实际费用控制在目标值之内, 规范招投标程序。在招标前, 一方面, 充分尊重地方招投标管理机构, 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要求进行中心站工程施工招标;另一方面, 也从企业角度多次组织有相关专家参加的审核招标文件会议, 对合同的专用条款进行逐项审定, 本着施工单位有合理利润的前提下确定招投标规则。

2. 合理选配管理人员

选择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参加建设, 要求熟悉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了解设计要求及细部、节点做法, 弄清有关技术资料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要熟悉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对施工工序、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施工进度及现场施工总平面布置的要求;要弄清完成施工任务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

3. 精心组织施工进度和计划管理

中心站总工期18个月, 按此总体计划要求, 认真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 必要时还编制旬、周施工计划。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工作及时分析原因并追究责任, 争取在下一周期的施工段中补回损失, 避免工程延期造成损失。

鉴于施工单位往往最关心工程款支付, 我们在施工单位按时上报验工月报后, 规定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会同监理单位在7天内对施工单位上报的验工月报按现场实际完成情况严格审查核实。所有统计的验工月报审核表必须按程序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作为付款依据。

4. 严把工程质量关

客运站工程施工涉及面广, 影响质量的因素很多, 如设计、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等。因此, 在质量管理中, 我们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处理, 主要抓各方人员的质量意识, 抓规定环节, 抓制度落实。

严格控制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 打好工程建设物质基础, 我们在中心站材料控制中严格把好采购关、检测关、运输保险关和使用关。

5. 严格审查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

我们要求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签证严格审查, 凡在协议或合同内已包含或定额范围内的内容一律不予签证。发生的签证和设计变更都要附有预算书, 并有造价咨询公司的造价工程师予以审核, 作为决算和结算的依据。

6. 注重安全管理

在施工管理上, 我们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在施工管理首位, 要求参加中心站所有人员, 主要是施工管理人员必须重视安全措施, 落实安全责任, 对所有的进场人员都进行安全教育, 让他们自觉遵守安全规则, 执行安全措施, 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安全。

7. 把握好工程决算和最终结算管理

7.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及《许昌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系指以里程、时间或包车形式计费运送乘客的营业性车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做到文明服务,服从管理。

第三条 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指数,由市交通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增长指数和旅客流量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确定一次,限制“面的”,发展“轿的”,逐步淘汰“面的”。

第四条 禹州市交通局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运力结构,依据国家法规和办法,制定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经营者开业、歇业的审批。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服务监督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从业资格证》(以下分别简称《许可证》、《运输证》、《服务监督卡》、《从业资格证》)。

(三)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正常秩序,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处理乘客投诉和运输纠纷。

(四)负责车身标志、宣传品规划与管理。与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出租车停靠站点的规划、设置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城建、城管、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协助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运政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

第二章 开业、歇业管理

第七条 凡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须具备法人所具备的条件)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填报开业登记表。

(二)在购置(含更新、转让)汽车前必须先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购车等事宜。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给予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对符合条件者发给《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保险事宜。

(五)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办理上述手续之后的汽车驾驶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考试,合格者发给《服务监督卡》和《从业资格证》,并按核准车辆发

放《运输证》后,方可上岗经营。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自备车以及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车),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经批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轿车、小型客车不得互换。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30日分别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经营者要求歇业的,应在歇业前30日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缴销《许可证》、《运输证》,方可歇业。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租汽车车顶安装统一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二)在车身及两侧明显位置用正楷字体标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和监督单位及举报电话号码。

(三)经营者要经常保持车容整洁卫生,除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宣传外,严禁在车窗上张贴太阳膜和在车身上私自喷涂、张贴广告。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对车辆按期进行二级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五)车内设置完好有效的防火、防暴装置。

第十二条 批准经营的出租汽车必须安装合格的出租汽车收费计价器和语音提示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扣留处置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发票打印机等营运标志。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者须携带有效的《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及《服务监督卡》。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承租时,必须按乘客指定的地点,选择最佳线路行驶,不得舍近求远,无故绕行。未经租户同意,不准再招揽他人同乘。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使用税务、交通部门规定的有效票据,执行物价、交通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核定价格、敲诈乘客。

第十七条 经营者要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司乘人员做到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礼貌待客,严禁强拉或拒载乘客。

第十八条 驾驶员夜间若超出市区以外营运,应与其所在的公司或服务组织联系,完善安全保障手续。

第十九条 每辆出租车可以配备二名驾驶员,驾驶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5万公里安全行驶里程。

第二十条 严禁利用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物品和进行流氓、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不得异地经营,我市出租汽车不得外出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招揽旅客或驻点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种紧急(国防、抢险、救灾等)调度任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多次受到乘客表扬的。

(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四)拾金不昧、风格高尚,抢险救急,受到社会赞扬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并可按本章下列各项规定进行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予以处罚: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道路运输证或持无效道路运输证经营的,处以每辆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每人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四)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持无效上岗证件上岗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每辆车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经营者异地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凡违规经营者,又不接受处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存留证据,车辆的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八)不按规定装置或使用计价器,拒载或故意绕路行驶或在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无故中断运输的,每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计量法规使用计价表的,由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新经营者分别情况按第二十五条

(一)或

(二)项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不按规定安装悬挂营运标志牌,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购车营运的,每车处以购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三十条 经营者不按规定参加审验,责令其限期补办审验手续,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未按时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或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收取票款后不给乘客车票或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吊销《许可证》和《运输证》,取缔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道路运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道路运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但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运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事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经营者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营者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给予经济处罚仍不改正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对其培训。培训期间,违章车主及车辆不得运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禹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05年06月28日 08:38

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总 则 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 第三章 车辆与站点 第四章 经营者与驾驶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业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的单位和个人(下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旗、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客运出租汽车业的主管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业实施统一管理。

市公安、城建、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客运出租汽车业的管理工作,促进客运出租汽车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可以依法组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业协会组织。

第五条 公民对违反本办法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

第六条 凡申请经营和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下列手续方可营运:

(一)申请者必须持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填报有关登记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者,发给经营许可证;

申请者必须持经营许可证依次向工商、税务、公安、物价和保险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治安管理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三)申请者办理上述各项手续后,必须进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营运证和服务证。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歇业和变更经营者或者车辆的,应当及时向各管理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第三章 车辆与站点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是九座及以下的小型客车。客运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部门对出租车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营运规定:

(一)整车技术性能必须经呼和浩特市机动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二)前车门外侧喷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记;

(三)车顶上装有统一的出租标志灯;

(四)车内装有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器;

(五)后车门玻璃贴有里程票价表和收费规定;

(六)前风档玻璃内侧放置出租汽车服务证;

(七)后风档玻璃十五公分以上禁止粘贴广告等;

(八)车尾标有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第九条 货车、拖拉机、摩托车(二轮、侧三轮)和柴油三轮车不准从事客运出租业。第十条 在机场、车站、医院、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市区主要街道设立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

第四章 经营者与驾驶员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经营活动中,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安全运行,(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随车携带经营证照;

(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服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任务;

(四)依法纳税,照章缴费;

(五)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起租价和车公里运价,不准擅自提价、改变计费方法;

(六)使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不得转让、转卖、涂改、伪造或者使用假票、废票;

(七)每辆客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两名;

(八)营运时应当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因道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确需绕道时,应当主动向乘客说明;

(九)营运时必须使用计程计价器,否则乘客有权拒付车费。计程计价器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技术监督部门报修,不得继续营运;

(十)在营运途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当向乘客说明。故障一时无法排除,请乘客改乘其他车辆,应当减、免车费;

(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十二)与乘客发生矛盾和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报告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调解处理;

(十三)在允许停车地段,可以开展“招手乘车”业务。严禁强拉或无故拒载乘客;

(十四)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客运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和敲诈乘客;

(十五)对乘客遗失在车上的钱物,驾驶员应当在当日内交还失主或者交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

(十六)运送长途乘客或者在外地逗留过夜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营运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第十二条 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无费乘车和乘客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未经市政府批准的一切形式的经济负担。

第十三条 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在营运中受到侵害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申报批准,擅自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的,暂扣车辆,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责令其在十五日内补办各种手续,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吊扣或者吊销驾驶执照;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营运规定,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其中对违反

(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之一的,处50元罚款。对违反

(一)项规定的,暂扣营运证照,并处100元罚款;

(三)对未安装计程计价器或者使用失准无效计程计价器的,暂扣营运证照,并处100元罚款。对有计程计价器不使用的,处50元罚款;

故意破坏计价器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使乘客遭受损失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200—500元罚款;

(四)对填开票据项目不全的,处50元罚款。对以各种形式提高收费标准的,除责令其退还超收部分外,并处超收额10倍的罚款;

(五)对伪造、涂改、倒卖、转让专用票据的,除收缴全部票据、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取消其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100元罚款;

(七)对营运中不携带营运证照的,处100元罚款;

(八)对不按期限缴纳税、费的,暂扣营运证照,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且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对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税、费的,处500元罚款,并且吊销营运证照和营业执照;

(九)对非出租汽车驾驶人员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处100元罚款;

(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审验内,严重违章三次以上的,吊扣其岗位培训合格证,一年内不得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兼驾驶员的,同时吊扣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

(十一)利用公有车辆进行非法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暂扣车辆,并处2000元罚款;

(十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处50—200元罚款;

(十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三)、(七)、(八)、(十)、(十一)、(十四)项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100元罚款;

(十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经营者和驾驶员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管理部门分别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拒绝、妨碍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处罚时,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且要出据处罚决定书,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罚没款一律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时不停止对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外出检查、执行处罚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且出示检查证件。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违背职业道德,故意刁难、胁迫经营者和驾驶员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使国家和经营者、驾驶员、乘客利益受到损失的。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日

关于印发《海安县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04)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圃,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安县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日

海安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业健康、协调发展,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不论其经济性质、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等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县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业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及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建设、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由县交通局负责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要严格依照发展规划执行。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服务是以轿车为主,根据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计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第六条 公民有权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以及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对申请开业、停业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事先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核发客运出租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四)对从业驾驶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

(五)负责对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票据的发放和管理。

(七)配合物价部门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和计费办法的监督和管理。

(八)配合物价部门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和计费办法。

(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价器等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

(十)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八条 县有关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三章 开业与停业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必须向县运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公司化经营,公车公营。组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规模在50辆以上。

(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场地。

(四)有符合要求的各类管理人员。

原有个体客运出租汽车要逐步归并公司经营。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道路旅客运输业开业申请表》。

(二)县运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经营范围、经营能力、经营条件进行审查,经批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报市级运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在保险机构办理投保第三者责任(含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

(四)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含更新)必须按规定车型、排量购置。

第十二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取得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A、B、C型)并达到法定的驾驶年限;

(三)持外市、县驾驶证的驾驶员必须到县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在歇业、停业、合并、分离、迁移时,应于三十天前向原批准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注销原发证件,同时向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经营权管理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产权、经营权属经过批准的公司所有,公司对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禁擅自转让经营权。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发展额度配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的经营者可优先配置新增额度;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一律不得享受新增额度配置。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除应当遵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管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出租汽车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按规定定期进行车辆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各项技术性能符合部颁标准。

(二)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单位名称或标志,注明监督电话号码,车身标志符合统一要求,车内贴有经物价、交通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

(三)客运出租汽车必须配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规定周期强制检定合格的计价器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管理档案卡。车内应统一安装空车待租标志和安全防护栏等。车顶安装标志灯。

(四)不得随意在车身张贴、喷涂广告。

第六章 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格财务管理,按章交纳税费,定期向县运管部门报送营运报表。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服务规范。

(二)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放置《海安县客运出租车驾驶员服务卡》。

(三)自觉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交通安全等教育活动。

(四)仪表端庄、礼貌待客、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着装符合要求。

(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正确使用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六)营业时间车内无客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营运时应当选择最佳线路行驶。

第二十条 严禁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越级上访,驾车群访,堵塞道路。

(二)伪造、倒卖、擅自转让营运证件,出租车辆标志灯和出租客票。

(三)直接或者变相多收费、乱收费。

(四)无故拒载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敲诈勒索和刁难乘客。

(六)未经租用人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七)酒后驾驶车辆。

(八)欺行霸市,强拉强运,争道抢行。

(九)在道路的交叉口和车行道上随意停车上下客。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乘客或携带危险品及可能污染乘车环境物品的乘客乘车。

第二十二条 运送长途乘客或乘客要求在外地逗留过夜的,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报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登记乘客身份,以确保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

第二十三条 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执行政府的各项应急决定,及时完成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进出海安县境,必须到公安机关治安查报站登记、报告。第七章 营运站点和票据价格管理第二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进出车站、宾馆、饭店、医院、文化娱乐场所等单位的停车场地,应遵守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经物价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的核准的运价,使用由运管部门统一发放、税务部门监制的出租车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办法和使用其他票据。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刁难经营者的应视其情节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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