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学会章程

2024-07-27

中国财政学会章程(精选8篇)

1.中国财政学会章程 篇一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更好地落实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国标代码:11532),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139号。

第三条 学校系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教育厅主管、湖南省财政厅协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本科学制四年,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达到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依法授予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专科学制三年,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达到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学校是所以管理学、经济学为主,财经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全日制财经类本科院校。我校立足湖南、面向全国,培养适应财经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财经管理专门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校招生政策,并领导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人数

第八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呈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九条 依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呈报湖南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 学校及时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高于120%,具体调档比例将根据生源情况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即以投档成绩为依据,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若出现同分情况,学校将结合待分配专业特点与要求,参考专业相关科目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四 条若考生符合生源地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规定,我校则以加分后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对非应届考生录取无附加要求,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录取结果公布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通过我校的招生信息网发布,同时在校内张榜公布。录取通知书将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向新生寄送。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十九条 学校倡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贫困学生通过获取各级各类奖学金完成学业,建立了“奖、贷、助、补”的资助体系,不让任何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招生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139号

联系电话:(0731)88811788、(0731)88811789

学校网址:www.hufe.edu.cn电子邮箱:zsjyc_pub@hufe.edu.cn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起生效,由学校委托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2.中国财政学会章程 篇二

(一) 分税制改革内容

1994年中国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 将二十多个税种分别划为中央税 (关税、消费税等) 、地方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印花税等) , 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 分设国税和地税两套税收机构征税, 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 为了平衡区域经济差异与扶持民族边远山区以及实现中央特定的宏观调控目的, 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实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等。

(二)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积极意义

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领域一项重要的政府主导下的制度变迁, 这种经济性分权对中国经济产生了长久而深远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以事权与财权相统一为基本原则, 强化了财政体制安排, 减少了改革开放初期财政包干制和分成制体制下中央与地方频繁的讨价还价行为, 一个稳定持久的制度安排有利于经济行为的长期化;二是营造了一个公平的微观市场环境与加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 经济性分权理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经济关系—政府和企业、中央与地方 (贾康, 2013) , 隶属于政府的国企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 成为市场经济独立的经济单元, 使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成为可能, 民企也获得了同样的征税环境, 有利于调动民企的积极性, 即“真正刷出让企业公平竞争的一条起跑线” (贾康, 2008) , 明确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范围和支出范围, 强化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 拥有了稳定的税源, 中央政府增强了宏观调控能力和对偏远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能力, 地方政府也把精力转移到发展地方经济、培育地方税种, 而不是与中央讨价还价上;三是分税制改革以后, 转移支付制度、预算审计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 对于规范政府行为, 划分政府与市场边界, 遏制各级政府预算外收入, 减少地方政府寻租腐败有着重要意义;四是国税地税部门建立, 分别征税, 有利于减少中央对地方征税的依赖, 提高中央政府的独立性, 减少地方监督与委托成本, 防范地方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行为。

总之, 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 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微观竞争环境, 加强税收征管, 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 基层财政困难

虽然中央与省两级较好地建立了分税制财政体制, 但是省以下仍然是五花八门的分成制、包干制, 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导致财权层层上缴、事权层层下放, 中国五级政府层级也降低了分税制的积极性, 在2000年左右基层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财政困难。

(二) 土地财政与地方债务问题

广受诟病的地方土地财政客观上讲, 其存在积极作用的一面, 土地财政对于补充地方财力以及加快城镇化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GDP锦标竞赛 (周黎安, 2007) 激励性下, 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追求短期经济绩效, 常常低价征收农民土地, 然后以各种抵押融资或者招商引资, 饮鸩止渴的行为不仅干预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而且不利于地方经济长久健康发展。

2009年开始显露的地方债务问题, 除了客观上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外, 也与地方政府盲目融资建楼设厂有着密切的关系, 近年来二三线城市频频出现的“鬼城”和钢铁光伏等行业产能过剩就是有力的证明。

三、新阶段财政体制改革路径

(一) 消除分税制体制的障碍

中国特色的分税制体制是将经济分权与政治集权结合在一起, 上级政府对下级官员的任命几乎具有绝对的权威, 由于这种自上而下的标尺竞争以及缺乏辖区内居民的有效监督, 各级政府缺乏支出重叠很高, 表面上看各级政府都有责任, 实际上造成上下级对事权的推诿, 因此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效运作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配套以及顶层设计。

(二) 培育地方税种

分税制改革以来, 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集权化和原有地方支出责任依然保留甚至有所增加, 导致地方居民对公共品需求得不到满足。数据表明中央财政从1994年20%左右提高到2009年的51.1%, 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度降低的同时, 支出任务并未随着收入比例的变化而有所减轻, 1994年地方财政支出所占比重为51.1%, 到2010年上升为82.2%。这种财力与事权不匹配不合理的现象, 也是造成基层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 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源, 培育地方税种成为当务之急, 现阶段实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很好的尝试, “营改增”不仅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并大幅度降低税收负担, 而且有利于第三产业发展, 最终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除了“营改增”以外, 2011年上海市与重庆市率先试点开征房产税也具有深远意义, 房产税不仅给地方政府增加一个稳定的税源, 而且激励地方政府集中精力搞好地方经济, 提升地方房产的价值, 这样房屋的买卖交易才会频繁。

(三) 省级以下的财政体制改革

贾康 (2013) 认为省以下不能真正实行分税制的原因在于我们的财政层级太多, 贾康 (2008) 提出了省级以下的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为推进财政管理体制的扁平化改革, 具体做法是通过乡财县管、省管县两个层面的改革试验, 将原来的五级财政简化为中央、省和市县三个层级, 在这三个层级之间实行税基的合理配置, 进而推进配套改革, 最终实现三级政府和财权, 实现“一级政府、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将分税制改革推进到市县层面, 乡镇成为市县的派出机构, 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五花八门的分成制、包干制出现。

此外, 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权、事权与收支范围, 加强财政审计, 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等也是十分必要的。

摘要:新时期中国财政体制改革路径需要在消除制度障碍、培育地方税源、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等方面寻求突破。

关键词: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地方税源

参考文献

[1]贾康, 阎坤.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中长期思考[J].管理世界, 2005 (8) :33-37.

[2]贾康.以扁平化改革作为改造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的切入点—我国财政改革的反思与路径探讨[J].中国金融, 2008 (4) :35-37.

[3]戴毅.中国财政体制改革路径探析[J].四川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0 (5) :96-101.

3.中国财政学会章程 篇三

关键词:财政体制 政府 财政体系

财政体制的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问题。1994年的分税制的体制改革开启了财政体制改革的新纪元,它使得财政收入稳定发展,确定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并且建立了分级财政体制框架分税制改革,然而这次改革虽然标志着改革进程初始阶段的结束,但这绝不意味着整个财政改革进程的结束。分税体制改革的另一个重要目标,即实现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规范化仍未实现。这表明政府间财政体系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这也成为了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

▲▲一、分税制体制下政府财政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职能及其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不明确

政府间职能的划分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础, 决定了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影响其各自的財政权利和财政利益。分税制改革虽初步建立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分级财政体制框架,但仍保留了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导致各级政府间职责和事权范围的模糊不清,重叠交替。例如某些本应由中央承担的职责却交给了地方,如:国防和气象管理;某些本属于地方的职责却由中央承担,如:基础教育;此外政府职能不能准确定位还会加重了各级地缝政府的负担,不利于政府间财力的合理分配。

(二)政府间财权划分很不规范

由于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不清,致使收入划分依据不足。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合理,难以满足基层政府履行其支出责任的基本资金需求,也不利于政府间财力的均衡分配,造成地区间收入划分的不合理。企业所得税仍按隶属关系确定归属,直接造成地区间收入的不平等。再如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中央和地方共享,但实际参与分享的仅上海、深圳两地,这也很不合理。

(三)税权在中央的过度集中

分税制改革之后,税种虽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划分,并分设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但从税收权限来看,仍主要体现为中央集权。地方没有税收自主权,所有“地方”税收都是分配的,并且税率和税基都是由中央政府设定。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既不利于充分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不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税权划分体系。

(四)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

1.转移支付结构仍不够合理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地区的财政状况,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的问题,另外由于税收返还这种转移支付方式,使财政收入较多的省份获得的税收返还多,财政收入少的省份获得的税收返还少,不仅不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反而还扩大了这种差距。

2.转移支付制度不合理

目前的转移支付中只有一般性转移支付相对来说比较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中项目繁多、交叉重叠、随意性强,难以避免寻租行为。而且部分专项转移支付有地方配套资金要求,给地方财政形成较大的压力。另外,除过渡期转移支付外,其他转移支付形式仍然采用基数法,导致对各地区的补助数额的确定带有随意性,达不到地区均衡的效果。

3.转移支付的监管未做到公开化

目前中央对各省转移支付不公开不透明,不仅严重影响到地方预算安排,还鼓励地方政府预算中留缺口,形成倒逼机制。而一些中央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没有按规范程序操作,导致和地方“讨价还价”“买人情”等不良风气盛行。

▲▲二、未来财政体制改革的思考

针对财政体制至今为止的问题,政府已通过一些财政政策来应对这些问题。然而,这样的改革始终是渐进的,以短期的修补应对接下来的问题。我们并不清楚这种反应式增量改革在未来是否能够满足改革需要。例如,其他转型国家的经验表明在财政问题上采取渐进主义有时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事实上有时会使事情变得更糟。对过渡性问题的过渡性修补有可能会对所需要的长期制度性变化产生永久性障碍。中国的经验表明:对复杂问题进行局部修补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新的问题需要新的修补,而新的修补又会产生新的问题。如此周而复始,循环不息。

未来中国财政改革可能同过去一样遵循渐进主义道路,只有当危机发生时才对其作出回应。如此而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政府间财政这一关键问题仍没能成功得系统性处理,旧问题的未彻底根除加上产生的新问题的累积,中国的财政体系可能面临着巨大的危机,并且很有可能将减缓今年来中国令人瞩目的经济增长。因而,政府成功地在财政体制的关键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扩大改革影响显得尤为迫切。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未来的财政和未来经济。毫无疑问,中国一旦掌握财政问题,就能像之前解决其他问题一样没解决这个问题。然而,我们无法预言财政体系将在什么时候变化、如何变化或者时否认有意愿去改变,但我们仍旧认为,如果中国的增长没有严重地脱离轨道,一些变革即将到来。

参考文献:

[1]劳伦·勃兰特 托马斯·罗斯基.伟大的中国经济转型 [M]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

[2]刘溶沧.中国财政理论前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孙开.财政体制改革问题研究[J].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1

[4]刘积斌.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研究[J]北京:中国民族法制出版社.2008.8

4.中国小说学会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小说学会(Chinese Fiction Institu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高校教师、文学理论工作者、作家、编辑人员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专业学

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团结、组织和推动广大教师、理论工作者、作家、编辑,对小说理论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讨,以总结小说发展的历史经验,加强小说理论的建设,促进小说创作的繁荣,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解放思想,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学风,积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作家协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机构设在天津市天津师范大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学术研讨。组织会员从中外古今小说创作的实际,特别是当代小说创作的实际出发,对小说的观念、小说艺术的外部和内部构成,小说的美学特征、小说发展的规律,以及海内外各种流派的小说理论和方法论等课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为创建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小说理论体系而努力;

(二)业务培训。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学术活动,举办各种类型的讨论会、讲习班、进修班,进行学术

交流;

(三)办好会刊,为学术研究和交流提供阵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学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会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

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

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作家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

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6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5.中国工程机械学会章程[推荐] 篇五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定名为:中国工程机械学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Construction Machinery Society(缩写 CCMS).第二条 本学会是全国从事工程机械教学、科学研究、设计、制造和使用维修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织起来的非盈利的学术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本学科和行业广大科技工作者同心协力为提高我国工程机械技术和学术水平、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本行业学术和技术交流和讨论。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教育部所属同济大学。本学会的住所:上海市四平路 1239 号同济大学机械学院内。

*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在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工程起重机械、路面压实和摊铺机械、矿山开采和加工机械、港口装卸机械、混凝土及桩工机械、环保和环卫机械、工程车辆等)行业范围内从事如下工作:

* 积极开展有关工程机械及其基础件研究、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等方面的学术交流与讨论。总会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国性学术交流活动,分会每一年举办一次学术交流和讨论会;

* 组织本学科与国外的学术界进行学术交流及考察活动,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 组织编辑出版本学科学报和科技书刊;

* 举办各种技术训练班、讲习班和进修班,提高本行业和本学科专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素质;* 加强和全国工程机械行业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院校的联系与合作,组织专家就本行业范围内发展战略、重大研究课题的立项发挥咨询作用;

* 定期组织评审学术论文。

* 组织工程机械的有关技术展览会,做好生产厂家与用户联系桥梁。

*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团体会员,必须是从事工程机械行业的教学、科研、设计、制造、使用与维修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有会员单位的明确联系人;

* 个人会员必须是本行业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在本职工作中具有一定成就,在相 关学科 理事会成员流动站从事研究的博士、在学的博士生和学习成绩优秀的在读硕士生亦可申请加入本学会。

*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团体会员必须由该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有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申请书;对于个人会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在单位或两个理事的推荐;

* 经分会理事会讨论批准,方为本会分会的会员,总会的会员是各分会会员的集成,亦即为本会的会员;

* 各分会新增会员,必须定期向总会报送,理事会授权总会秘书处登记造册,并统一颁发本会会员证。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科技协作;

* 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提供的咨询服务;

*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咨询工作,并努力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

* 向本会提供可以推广应用的资料;

*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或受违纪处理的,经相关分会理事会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 制订和修改学会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成立和终止本会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最长不超过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决定,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报民政部社团司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咨询服务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组织开展各项学术活动;

* 审议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 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到会理事必须超过 2/3,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七、八、九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每次会议到会常务理事必须超过 2/3,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行业领域是国内外知名专家且热心本会的各项工作;

* 年龄不超过 70 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 70 岁且很有影响的可任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人代表为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为四年。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能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如下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和各种培训班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的各种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 九 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条 财务收支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财税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法人代表更换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交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活动前,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对财务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中国科协学会部社团体处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司核准后生效。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及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6.中国财政学会章程 篇六

(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应急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缩写为CSEM。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国内外从事应急管理理论研究、教学培训、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实践人员及相关专业机构、企业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致力于发展与应用现代应急管理理念、方法、技术,提升全社会预防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为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应急管理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完善中国应急管理体制与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提高政府应急管理科学化水平、提升全社会风险防范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供理论支撑与决策咨询服务,为营造和谐、安定、健康、文明的生活环境而努力。本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形成良好的会风、文风和学风。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家行政学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索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问题,推动应急管理学科理论体系建设和发展,为完善中国应急管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案设计,为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实践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智库作用。

(二)配合与协助政府、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进行应急管理创新实践,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课题、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应急管理科技项目论证、区域风险评估与应急规划等事项。

(三)组织开展应急管理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定期举办全国和区域性应急管理理论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应急科技产业博览会等,搭建国内外应急管理领域专家学者、实际工作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间产学研的交流合作平台。(四)编辑出版应急管理领域学术专著、专业教材、科普读物,定期出版应急管理年度报告、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等,公开发行综合性和专业性学术期刊及相关音像制品,编译国外应急管理文献著作,促进应急管理学术交流、文献整理、资源共享。

(五)推动同国外政府、国际应急管理机构和组织、相关跨国公司的合作与交流,发展同国内外、海外学术组织及学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跟踪和借鉴国外应急管理领域的有益经验、实践创新和理论前沿,提升应急管理领域的国际交流水平。

(六)开展应急管理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应急管理科普宣教活动、应急管理专业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提高全社会的防范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应急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七)推进公共安全科技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和发展,促进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公共安全与应急产业发展,为政府和社会应急救援处置和重建提供更加强大的科技和装备、产业支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从事应急管理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高校学生等和从事应急管理实务工作且具有科研能力的政府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志愿者等。

单位会员包括从事应急理论研究、应急技术研发、应急产品生产、应急救援服务、应急咨询服务、应急培训认证、应急知识传播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等。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需向本会作书面报告。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本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的活动;(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具有一定的研究、科研开发推广、培训咨询等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必须经如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组织审核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会2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交纳会费;

(六)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会理事会理事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会员代表大会各种审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获取本会活动信息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培训班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权利;

(五)优先享有本会有关的信息资料和各种书刊的权利;

(六)自愿退出本会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各种活动及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费按年度于每年10月31日前以人民币一次性交纳。本会亦可委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和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如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5年。在全关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应是本会会员,并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管理者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家、社团组织负责人及其他社会人士。理事会的组成应体现老中青三结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换届时,当届理事会成员更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有如下职权

(一)召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召开各类学术会议、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五)规划和组织本会编辑出版工作;

(六)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管理办法;

(八)决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一)决定科研、咨询、教育成果的鉴定、评选、奖励事宜;

(十二)根据需要聘请本会顾问,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会议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遇特殊情况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除第(三)、(六)、(七)、(十四)项之外的其他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定期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由企事业单位担任,其代表即为理事或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数量分别不超过理事和常务理事人数的1/4。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学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留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选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至第三届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地方联络处等分支和工作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本会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发起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本会财务应定期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汇报。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资产台账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贯彻民主理财和为会员服务的原则,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后,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五十条 本会会徽由“中国应急管理学会”中文字样与“China Societ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英文字样上下环绕,会徽中心是学会英文字头缩写“CSEM”。

本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刊印,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2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7.中国民生问题的财政投入研究 篇七

关键词:民生,财政投入,问题

一、中国民生财政现状

自“十八大”召开以来, 我国开始进一步强调民生的重要性地位。从整体来看, 我国民生财政投入现状主要表现为:

1. 财政投入总量不断扩大

众所周知, 民生财政要以雄厚的资金财力为基础保障。近年来, 我国民生财政投入随着全国公共财政支出的提高而逐年增加。据统计, 2008~2013年间, 我国用于民生的财政支出累计近20万亿元, 年均增长率达到21%。2014年, 民生财政支出超3万亿, 为财政总支出的七成。从民生财政投入范围来看, 其普遍用于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体教育、就业等多个重点公共服务项目。

2. 民生财政取向明显

21世纪以来, 我国开始逐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十五期间”更是将公共财政框架构建作为财政改革的重要目标。例如, 教育支出从2001年的3057亿元提高到2014年的24488.22亿元;社会保障总投入规模不断加大等, 都极大的体现出了我国对民生财政投入的巨大决心。事实上, 当前我国民生财政取向极为明显, 整体财政运行格局也更加趋向于均等化发展。

3. 民生财政刚性增长

民生关乎民众生产生活。对此, 近年来我国政府工作中心开始转向为“改善民生”。尤其各人大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等议题研究中, 民生一直都是热点议题, 涵盖了教育、住房、社会保障、就业、医疗等多个方面。现阶段,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建立已经成为民生财政广泛覆盖的一大亮点。例如, 当前我国超13亿人口 (参保) 纳入到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当中;1亿多人成功领取养老金;3000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等, 这些不断完善的民生建设项目都实现了民生财政支出的“刚性”增长, 更极大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发展民生的决心和信心。

二、中国民生财政投入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 虽然我国民生问题得到进一步改善。但是在民生财政投入上依然存在许多问题:第一, 教育财政投入严重偏低。“上学难”、“择校现象突出”、“教育收费高”等一直是限制着我国教育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 主要是由于我国教育资源分布不均 (东西差异大) 、受教育机会不均;第二, 就业保障结构不合理。就业是民生之本, 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基石。近年来我国就业形势较为严峻, 据了解, 2014年城镇待就业劳动力就高达2500万人, 其中高校毕业生达727万人。相比之下, 当前我国就业财政投入主要为直接投入, 更多是集中于“就业补助”项目的资金投入, 例如职业介绍、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补贴等, 在劳动技能提升、职业素质培养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力度不足, 从而使得就业与招工经常出现“不对口”、“不匹配”现象;第三, 医疗实际报销偏低。目前我国基本医保覆盖率已经超过95%, 个人卫生支出比重下降, 相应的减轻了人们“看病难”、“看病贵”的负担。但是由于当前我国许多农村基础医疗卫生机构缺乏先进的医疗设备, 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及看病能力不足, 许多更是无法满足正常的临床需求, 从而导致农民看病多数依然需要到大城市、大医院进行治疗, 极大提高了单次疾病治疗的实际费用支出;第四, 养老保障缺口大。现如今, 我国老年人口已经近两亿, 老龄化现象严重。然而, 据预算显示, 我国养老金缺口达18亿元, 更面临着巨大的贬值风险;第五, 环境保护投资效率不高。从当前我国城市环境建设现状来看, 环保设施的使用效率较低, 节能、环保面临巨大挑战, 环境保护立法制定较为落后, 极大的提高了环境保护执法难度。

三、解决我国民生问题的财政投入对策

通过上述民生问题发现, 有效提高民生财政投入才是解决之法。具体而言:

1. 保证财政支出规模

切实解决上述民生问题, 首先要保证财政支出规模适度, 尤其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 (例如保障房、三农等) 要严格保持才能支出规模。必要情况下, 我国地方政府可以加快税收改革, 强化税收返还能力, 并积极运用多种财政税收政策来侧面支持财政支出规模的实现。

2. 优化民生投入结构

第一, 实现民生薄弱环节的制度倾斜。例如, 教育方面强化学前教育、农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贫困地区教育等方面的财政投入, 促进教育公平;医疗方面要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尤其要强化特殊贫困人员的救助项目和救助资金投入;住房保障方面要侧重棚户区、租赁住房等的改造和扶持。第二, 加大对循环经济的支持与发展。即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应该设置专项资金, 用以支持本地区清洁生产, 尤其针对排污严重企业要进行重点环保技术研发、推广和使用, 实现本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循环发展。

3. 提高财政投入绩效评估

想要实现民生财政投入的最优化使用, 就必须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建设完善的民生财政投入绩效评价机构。具体来说:第一, 注重民生投入定量评价指标设计。即要完善民生公共服务指标, 并针对各个指标进行量化设计, 例如市政设施、义务教育、环境保护、司法服务等, 定期考察评估, 并针对绩效得分较低的项目进行相应的财政补给;第二, 健全执行监督评价机制。我国各级政府要完善财政法制体系, 明确规定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内容, 并加大相关内容的监督力度, 推行财政执法责任制, 重点针对预算执行绩效情况进行相应的监督和审计, 并辅以必要的绩效问责制度, 确保财政预算能够真正运用到民生领域。

4.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一方面, 我国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建设, 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控制, 并遵循成本效益、基层优先的基本原则, 合理设计各级政府财政分配关系, 力争在民生各个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另一方面, 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要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包括中央对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转移支付方式要进一步优化和改善, 推动相关考核机制改革, 确保财政转移支付进一步的规范化、便捷化和透明化。

参考文献

[1]肖宇亮.中国民生问题的财政投入研究[D].吉林大学, 2013.

8.中国财政学会章程 篇八

关键词:积极财政政策稳健财政政策财政政策转型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看,扩张性或紧缩性的财政政策通常是一种临时性反经济周期的手段,如果长期实施,则在带来积极成果的同时难免会对经济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运用财政政策调控宏观经济、刺激经济增长过程中,都会遇到财政政策的适时调整和转型问题。1998年我国开始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也只是在特定条件下为扩大内需、促进投资而采取的应对性策略,实施八年来,特别是近两年来,经济运行态势与矛盾发生了巨大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中央明确指出要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继续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在巩固宏观调控成果的同时,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一、积极财政政策导致的财政风险分析

1998年以来,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积极财政政策对拉动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就业、促进西部开发和从整体上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势头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些效益的获得是以尚未“清盘”的巨大代价为基础的,而且作为一种短期的宏观调控手段,随着有违启动内需“临时性手段”初衷的“超期服役”,积极财政政策的双刃剑效应也与日俱增,导致了国债资金膨胀、财政风险扩大。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债务累积风险

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财政赤字率由1997年的0.78%提高到2002年的2.99%。从表面上看,没有超过国际公认的《马斯特里霍特条约》规定的3%的警戒标准,但是中国债务率仅指中央债务率,不包括地方政府债务。虽然《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但实际上目前地方政府的各种显性和隐性债务已经超过13000多亿。可见,未包括地方政府债务在内的财政债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政府的财政债务。此外,外债也没有包括在财政赤字之内。所以,考虑到地方政府债务和外债,财政赤字率会远远超过3%这一警戒线。而且,为配合国债项目而发放的大量银行贷款实际上有相当大的部分将会成为不良资产和坏账损失、粮食系统亏损挂账,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等均须最终由财政“埋单”,这也是不可忽视的财政债务。长期实行财政赤字政策,扩大国债规模,会对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和风险,使财政负担与财政支付能力失衡。当财政负担积累到超越经济和社会承受能力时,就有可能演变成财政危机甚至经济危机。

(二)效率损失风险

国债资金的安排使用过程中存在大量浪费和低效率现象。根据对甘肃、山东和江苏等地的国债项目调查发现,一些国债项目因前期准备工作不足,不能按时开工和竣工而造成国债资金闲置问题十分突出。仅江苏四个省辖市的交通、水利国债项目就有3.1亿元国债资金就这样闲置着。并且,国债项目不断增多及其配套资金恶性膨胀、失误多、浪费严重和低效率的问题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还将长期存在。

(三)结构失衡风险

持续多年的国债投资在扩大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推动了经济局部过热、经济结构失衡情况的发生。过去几年国债资金过多地参与到经营性和市场竞争性项目里来,并引发了大量配套项目投资。地方和企业傍“国债”的项目更是不计其数,这不仅加剧了投资过热、低水平重复建设,也使部门结构失衡的情况更加严重。特别是自2003年下半年以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其增长率从2003年的26.7%提高到2004年第一季度的43%,个别部门投资增长率甚至达到或超过100%,如钢铁增长率96.3%、水泥增长率130%,其他如电解铝、煤炭、房地产和汽车等行业的投资增长率也居高不下。投资增长过快和原材料及交通、煤、电、油、运等方面的相对滞后和压力已经严重影响到中国经济的协调、健康和持续发展。

(四)通货膨胀风险

由国债投资及其配套贷款所引发的货币贷款增长过猛所形成的通胀压力增大。国债投资的乘数效应很大,国债项目的大量配套资金通常是由地方和企业向银行贷款得到的,这极大地放大了银行信贷资金规模和不良贷款的累积,而配套资金的不足往往导致大量半拉子工程的形成。据测算,近几年,国债拉动的投资规模超过了25000亿元。因此,2004年年初以来CPI指数的不断攀升,通货膨胀压力的加剧,与国债规模急剧膨胀导致银行贷款扩大有着直接联系。

(五)体制回归风险

积极财政政策本身就是政府对经济的一种干预,这种干预可能会因为缺乏充足的信息造成决策失误,极大地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国家发改委直接参与安排国债资金项目使政府直接控制投资和经济发展的作用被空前放大。而国债建设投资对民间投资产生的“挤出效应”也不可忽视。大规模的财政投资项目及其配套项目占用了大量资金,使全社会的投资蛋糕基本上被国有经济切去,而国有企业对国债资金使用的软约束是导致国债资金效率整体下降的重要原因,这与建设市场经济的初衷是相悖的,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标也是南辕北辙。长期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将会抑制微观经济活力的发挥,偏离市场化改革的最终方向。

二、财政政策舍“中”取“稳”

在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明了今年的宏观政策走向,即“坚持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什么是“稳健的财政政策”?前一段时期经济界对中性财政政策的讨论异常热烈,但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确定财政政策时并没有选择“中性”,而是继续选择了“稳健”的表述。那么,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哪里呢?

(一)财政政策为何舍“中”取“稳”

首先,财政政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政策的中性。中性的财政政策是指财政活动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保持中性,财政的收支既不会产生扩张效应,也不会产生紧缩效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市场为基础,以经济手段为基本调控手段,而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各级政府对于财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依然起到决定性作用,即财政政策的主体依然是各级政府。因此,对宏观调控的行政干预过多,产生了争相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较为严重的体制性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首要的是将财政政策对经济的影响控制为中性,但从“积极干预”转为“影响中性”不能搞“急刹车”,否则无论是经济全局还是财政本身都无法承受这种突然的变化。所以,中性的财政政策是最终的目标,但受当前具体情况的约束而不能马上实现。

其次,稳健的财政政策具有阶段性特点和中国特色。当前的背景是以国债和支出两大政策工具运用为主的积极财政政策实行了八年之久,对拉动经济增长、刺激有效需求、增加出口、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等方面起到了

显著的作用。从2000年起,中国经济基本止住了增长下滑的运行态势,并于2002年开始进入了新一轮的增长周期。本来,积极财政政策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应该隐退,可是因为支出刚性等现实的约束,要求政策保持连续性,虽然局部出现了过热迹象,但为了巩固和保持经济和财政运行的平稳性,政策工具却不能马上收缩。所以,积极财政政策只能分阶段退出,现阶段财政支出只能转向总量控制下的结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财政政策还会产生扩张效应,对经济的影响无法达到中性,但确实堪称“稳健”。财政学理论根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将财政政策分为扩张性、紧缩性和中性三类,这是财政政策的“一般”。而“稳健的财政政策”则是基于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的,是财政政策的“特殊”,具有中国特色。因为我们目前要执行的财政政策并不是理论上完全意义的扩张、紧缩或中性,而是为了达到中性,采取相对紧缩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产生扩张效应的政策,出于一定的政治愿望我国政府将其定位为“稳健”。因此,“稳健”和“中性”既是一致的又是相互区别的,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达到中性财政政策之前,“渐进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阶段,是财政理论与我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最后,“稳健”应强调“稳”中有“变”。这一方面可与稳缝的货币政策联系起来,虽然近年来货币政策一直保持稳健,但实际上它也随着我国经济具体情况的变化而调整着方向。1998年,扩大货币供给量,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下调利率等措施,侧重于扩张性调整;而去年有针对性地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利率等措施,则是侧重于紧缩性的调整。所以,稳健的要求与政策固定不是同一种含义,“稳健”并不是“不作为”,而应强调“稳”中有“变”。在这样的原则下,稳健的货币政策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目前稳健的财政政策也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根据经济因素的变化调整具体作用方向和力度,只有这样,才会拥有政策的适应性和生命力。

(二)把握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涵

联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的重点经济工作,我们能够归纳出稳健财政政策如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稳健的财政政策应致力于完成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

我国传统财政政策的目标是实现物价的相对稳定、收入的合理分配、经济的适度增长和社会生活质量的逐步提高,因此,当前的财政政策应该服务于为实现这些目标而推进的各项举措。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2006年经济工作的八项主要任务,其中包括继续稳定宏观经济政策,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节约能源资源,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继续推动东中西良性互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推进体制改革,完善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保障;积极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稳健的财政政策应面向支持这些任务的顺利完成,从而财政政策的内容也应从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转向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财政的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概括地说,就是从原来的总量扩张转为总量控制下的结构收缩。相对于货币政策而言,财政政策在结构调整方面具有优势,应通过财政政策的实施来优化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区域结构、生态结构,最终实现包括经济领域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2、稳健的财政政策要求减少行政干预、增强市场作用。

我国近几年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始于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萧条。当时紧急的情况使得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被忽视了,政策更多地倾向于行政干预。积极财政政策以政府为主体,依靠发行国债将社会资源集中到财政,由财政来行使发展经济和扩大需求的职能,并最终将这种政策单一化和长期化。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市场是基础;政府是补充,重在弥补市场失灵。稳健的财政政策应该考虑如何更好地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促进市场体系的完善,财政应由直接投资转向间接调控,启动社会投资,在更大程度上促进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

3、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具体内容规划。

财政政策是由税收政策、支出政策、预算平衡政策、国债政策等多个方面构成的完整的政策体系,所以,探讨稳健的财政政策应该在这几方面都做出适当的安排。当前,主要方向是缩减国债规模,改革与经济发展不匹配的税收体制,加强税收征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控制过热行业的发展,支持农村和中西部地区以及瓶颈、短缺部门的发展,将财政资金更多地投向公共卫生、科技、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努力压缩财政预算赤字。

4、实施稳健财政政策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过程中应该克服积极财政政策的不足,发挥财政政策的优势。首先,要注意政策的时滞性。宏观调控政策从实施到见效本身需要一段时间,体现为政策的时滞性。目前的经济高增长和局部过热即是积极财政政策的滞后效应,所以,应把握好财政宏观调控的时间,在变化趋势开始形成的时候尽早采取行动。其次,要防止政策的固化。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是实现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可是具体操作却应该着眼于熨平经济的短期波动,所以,财政政策应尽可能地短期化和社会化,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微调。再次,要注意纠正政策效应的偏差。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常常出现政策设计脱离实际、政策工具运用与搭配不当、政策行为主体行为不端正等政策效应偏差。我国财政政策效应的偏差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在既得利益格局下地区、行业和部门受利益动机驱使,不但不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反而常常产生负社会效益,对这些问题应该及时加以纠正。

三、如何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

积极财政政策转型实际上是要将短期策略性财政政策逐步转向中长期的战略性财政政策,它是包括财政调控目标方向、调控手段组合、调控方式方法的适时、适度转换在内的一个系统工程。积极财政政策转型,并不意味着财政将从建设投资领域全盘退出,而是赋予其更多、更重的宏观调控战略职能,意味着通过适当控制和减少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优化国债支出方向、适当增加社会公共开支达到有效地规避财政风险和减少国债资金安排使用中的负面影响、更好地促进财政稳定增长、提高经济建设资金运用效果、加快公共财政制度建立、最终达到保证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和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的目的。

我国顺利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关键是财政政策体系的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各项政策工具的协调配合,发挥出政策的整体优势。因此,我国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思路是:

(一)国债方面

应逐步减少增发国债的数额,并将增发国债的收入在经济建设方面的用途限制于在建工程的后续建设,不再支持增设项目,剩余资金转向支持卫生、教育等公共事业和支持进一步改革。

(二)税收方面

一方面加强税收制度建设,把握好税制改革的时机,另一方面应尽快清理各种收费,将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纳入税收范围,并加强税收征管。此外,税收优惠政策要向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倾斜,从而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收益,进一步启动社会投资。在西部,可以尝试减少以土地为征收对象的税费负担,降低土地的交易成本,增强对西部投资的吸引力。

(三)支出方面

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重在结构调整。配合国债使用结构的调整,减少建设性的投资支出,抑制过热行业发展,加大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医疗卫生、基础科研和教育等项目的投资力度;增加社会保障事业和农村、农业发展的投入;对西部开发的投资应减少无效投资,扩大有效投资。

(四)平衡赤字方面

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下,虽然已经突破了传统“以收定支”,片面追求财政平衡的做法,但近年来随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收支缺口和还债压力的不断扩大,财政风险因素不断增强。所以,逐渐削减财政赤字,尽量实现平衡预算也成为当前防范与控制财政风险的重要问题。

此外,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还要密切关注现实情况的微小变化,在考虑经济和财政运行承受力的前提下,及时调整政策方向,减少政策时滞,防止政策固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还要关注政策主体的利益动机,将地方和中央对政策的认识协调一致,将产生负效应的行政干预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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