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服务合同范本

2024-09-29

社会养老服务合同范本(共8篇)

1.社会养老服务合同范本 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对象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人员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各方自愿签订并自觉遵守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请在下面各项中选择所需要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填在括号内( )。

1、生活照料

2、康复保健;

3、家政服务;

4、精神慰藉;

5、文化娱乐;

6、紧急救援;

7、看护病人。

二、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向甲方提供护理员。建有护理员队伍并保持经常联系,护理员来源明白、身份清楚、手续完备。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护理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共100元整。

2、丙方收取甲方押金200元整。在护理员服务期满,甲方将护理员安全送回丙方,并确认护理员服务期间内的服务费已结清及无其它劳务纠纷后,丙方如数把押金送还给甲方。

3、对甲方自愿赠给护理员的衣物和钱款,属双方自愿行为,丙方不负责追回。

4、对新到的护理员和期满回后到中心的护理员,中心视情况对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再培训,并重新安排上岗。

三、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及时按月付给护理员足额的服务费_______元整(具体数额在签订本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而定)。护理员休息日每月不少于三天,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能休息的,双方协商,适当加薪。不得拖欠或扣发护理员的工资报酬。

2、交纳护理员使用费及手续费后,一年内免费享有正常更换三次护理员的机会。

3、向护理员提供免费正常食宿。不得安排其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并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视、不虐待,保证护理员服务期间人身财产的安全。有义务对护理员的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4、护理员突发急病或遭受其它伤害时,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治病救人。因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致伤,应适当担负护理员医疗、医药费用。

5、不得强迫护理员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不得将护理员带往县城等以外的地方,不得私自将护理员转让给他人服务。

6、有权要求和安排护理员重新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不合格,费用由护理员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

7、有权拒绝护理员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有权拒绝护理员使用家中长途电话。

8、甲方家中手饰、珠宝、现金等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护理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同其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护理员的人身权益。

9、发现护理员患有不能胜任养老服务的疾病,应及时将其送回丙方,并解

四、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尊重和维护甲方、丙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养老服务项目,热诚服务。

2、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每月休息日不少于三天,如需加班,有权同甲方协商,增加工资报酬。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一切不合理的要求,有权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4、安心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报丙方备案,履行请假或终止合同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5、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里纠纷,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不得虐待服务对象。

7、不得与其他护理员人员恶意患通,损害甲、丙方的合法权益。

8、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应回丙方报到,等待丙方重新安排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如擅自离去,一切后果自负。

五、其它

1、签订合同时,甲方应按规定交纳护理员使用费、手续费和押金。护理员使用费和手续费一律不退。合同终止,凭押金收据条退回押金。

2、合同期满、合同内容变更、终止等,甲方应及时到丙方处办理相关手续。愿意继续聘用原护理员的,请在7天内到丙方签订新一轮合同。如甲方与乙方私下达成服务协议,一旦发生任何问题,丙方概不负责,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3、合同期未满,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5天通知对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由违约方交纳违约金500元。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 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社会养老服务合同范本 篇二

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给我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带来全面、深刻和长远的影响,尤其在社会养老、社会医疗、社会消费、劳动力结构和农村老龄问题等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社会化养老服务是我国未来发展中的一项必须面对的重大战略课题。如何加快转型期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来满足老年人的日益增长现实需求已经成为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民生问题。因此,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新途径、新办法,已势在必行。

1 对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理解

1.1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是指: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这个体系中“家庭亲情照料”是支撑体系的核心,社区老年人照料中心是体系得以成立的载体。目的是:老年人在自己的家庭亲情照料下养老、社区各类服务组织为其提供服务、社会各类养老机构为不能在家中养老的老人提供住养服务,使老年人的整体生活质量随着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适度普惠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则是指这个服务体系要惠及到城乡全体老年人,要特别惠顾高龄老人、失能和半失能老人、贫困老人。我国是个拥有五千年文明传统的国家,在我国传统文化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倡导敬老、爱老、养老的伦理观念牢固地植根于家庭,风行于社会,形成了中国社会历史悠久的家庭养老方式。这种方式不仅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支持,也得到我国法律的确认。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加强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度晚年生活。”可见,政府在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对改革现行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所寄予的厚望和高度的重视。

1.2 社会化养老服务是我国未来发展中的一项必须面对的重大战略课题

如何加快转型期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来满足老年人的日益增长现实需求已经成为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民生问题。据全国老龄办一项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10月,全国老年人口有1.62亿,占总人口的12.79%。预计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到2050年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届时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37亿,约占总人口30%以上,而且高龄和失能老人将大幅增加。规模如此庞大的老年人群,必然孕育着巨大的养老服务需求。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家庭结构趋向核心化、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家庭养老功能也不断衰弱,在家庭里照料老人的规范和价值已经发生改变,家庭照料老人缺乏必要的人力支持。在农村,“空巢”老人比例要远远高于城市,这些老人状况更加不容乐观。而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有独居老人突发疾病在家中去世子女都不知情的情况。“除了独居老人的安全,老年人的精神生活需求同样考验着中国的养老事业。”在“未富先老”的国情下,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短时间内不可能覆盖到所有人群。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这个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还存在大量的农村老人和城市贫困老人。如何解决这部分“弱势老人”的养老问题,无疑是一大难题。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城市里平均有49%的老人要面对子女不在身边的生活;而农村中有70%以上的老人是和子女分开过的。人口老龄化虽然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明显标志,但同时也是文明社会发展的一个棘手问题。这个问题的焦点是“老有所养”,但如何“养”却并不简单。小康社会的“老有所养”标准肯定不能等于贫穷社会的标准,既要“养”身,又要“养”心,让老年人的人权不仅在社会,而且还要在家庭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也就是说,一个老龄化的社会,必须有相应的伦理道德、社会保障、劳动力结构、医疗保健等社会经济体系支撑,否则,难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因此,我国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在设计思路上,一定要用统筹的眼光,先看清楚“老有所养”是“养”什么,再考虑怎么“养”好。探索与改革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对研究老年人如何健康而有意义的生活,如何在快速变化中适应于社会变迁、家庭变迁中的子女,周围环境和社会本身都是必要的。没有相应的对策和前瞻性的指导,建设和谐老龄社会必然受到影响和阻滞。

2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面临的挑战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社会养老、社会医疗、社会消费、劳动力结构和农村老龄问题等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老龄化给现行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突出的矛盾和社会问题,使我国现行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面临史无前例的挑战。

2.1 人口老龄化面临的挑战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内运行,政府主要为“三无”、“五保”、孤残人等最困难的群体提供救济型服务。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单位办福利,办社会的功能逐渐向社区剥离,人们的生活方式开始由“单位人”向“社区人”转变;同时受计划生育和现代化进程的影响,传统的几代同堂已逐步解体,老少分住,家庭小型化已成为必然趋势,家庭保障和照料功能逐渐向社会转移;加之人口老龄化加剧,带来庞大的养老服务需求,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也需要更高层次,更多类型的福利服务,这些都迫切需要对现有的社会福利体制进行改革,对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加以改进,以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养老福利服务方面,大力推行养老服务社会化,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有效对策,也是解决空巢老人这个社会难题的关键。

2.2 医疗、保险保障体系面临的挑战

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结构的转型,老龄化使我国目前尚不完善的医疗、保险保障制度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太窄,保障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很大一部分人群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资源配置不合理,城乡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差;缺乏专门的医疗救助制度等。特别是罕见病患者的医疗救助问题,近二年医疗保障覆盖面虽有所扩大,而现行医保药品报销目录是为了满足大部分群众的卫生保健需要,针对大多数常见病编制,但绝大多数罕见病药品未纳入其中,罕见病药物报销没有政策保障,患者用药只能自费。家庭困难患者只能望病兴叹,严重制约了社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这意味着,我国在现有的医疗保障体系下,有必要建立罕见病医疗长效机制,用于保障社会养老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的是国有企业、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大量其他类型企业的职工、灵活性就业人员、城市弱势群体等,如低收入或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以及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还没有享受到制度上的医疗保障,有违社会公平原则。现有养老保险覆盖面太小,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起到社会保障作用,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一方面,城镇人口中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很少。另一方面,农村人口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更是微乎其微。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其实质是一种政策引导下的农民个人自愿性储蓄,起不到社会互济的作用。

2.3 劳动力结构和农村老龄问题面临的挑战

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现在农村劳动力老龄化、女性化的趋势越来越突出,壮劳动力的外出打工,势必就让农村的劳动力出现了老龄化,女性化的特点。全国各地农村中留守老人居多,对农村发展和农业生产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一是繁重的体力劳动让留守老人难以承受。二是留守老人延缓了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三是对少年儿童的监护力不从心。四是以老年人为主体的村庄,死气沉沉,失去了以往的活力,各种群众性的文化活动难以开展。如此一来,城市建设多了很多劳动力,得到了发展,可是农村的农业却反而停滞不前。在此格局下,农村很难向现代化发展,更是很难取得进步,长此下去,农村和城市的收入水平差距越来越大,农村人口流失会越来越严重,慢慢就形成了恶性循环,让农村经济很难发展。在我国,农民占据着很大的比重,农业经济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照目前情况,随着农村劳动力老龄化和女性化,农村经济的发展势必会受到影响,整个农业的发展也会停滞不前。农业和农村的不发展,会给全国的其他行业带来很大的负担。由此可见,农村劳动力老龄化、女性化趋势的发展应高度重视。

3 对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问题的对策

社会化养老服务,主要就是针对“空巢”老人,夫妇健康的低龄老人。子女在身边的家庭,未必需要社会化养老。为了真正解决“空巢”老人问题,必须走社会化养老的道路。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的加快,国家应该及早做出规划,分层次加快各类养老院的建设,应对老龄化社会带来的挑战。

3.1 大力发展公办养老院

3.1.1 大力发展国家主导的公益、福利、普惠、经济,面向弱势群体的公办养老院。资金筹措可以采取多渠道灵活的方式,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慈善(企业和个人捐款)、个人交钱、离退休金、以及空巢老人房子出租金抵押支付养老金。公办养老院要普及,要免费接收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养老,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空巢”老人国家应该责无旁贷地承担养老问题。

3.1.2 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完善养老服务网络,形成社会化养老服务新格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需要、感情需要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投入,加强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设施配套建设,将福利中心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并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其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福利中心承载能力,提高五保老人入住率。对愿意到福利中心养老的社会老人提供有偿服务。在积极鼓励支持和规范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的基础上,在每个社区建立一个养老服务中心,在每个居委会建立一至几个老年日托站。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将以社区(村)老年协会为平台或专兼职,有条件的就聘请专业服务人员,为老人提供“六助”即助洁、助浴、助医、助急、助餐、助行等日常服务,逐步实现“六有”即有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有为老服务场所、有休闲娱乐设施、有服务热线电话、有管理服务人员、有医护照料人员。利用机构养老的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提供专业化的免费低偿服务。同时,政府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应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为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

首先,应当大力培养全科医生队伍,使其成为社区医疗服务的主力军;第二,鼓励医生或医生团体在社区开办诊所,诊所或医院既可以是新设立的,也可以是由区级(一、二级)医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区医疗服务领域,并鼓励社会对社区医疗服务的捐助;第四,将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社区医院或诊所视同定点医院。从而加快社会化养老步伐,真正使老有所养成为现实。

3.2 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开办民办养老院

由于养老院具有公益性质,要降低收费标准,面向普通民众,应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允许发展高端养老院,适应高端人群的需要。

3.3 提高医疗、保险养老保障体系的全覆盖比率

目前,我国城市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离全覆盖尚有较大差距,而农村则不足一半。因此,政府要尽快对医疗保障进行立法。对于医疗服务的供方,严格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资格,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医院、药店签订合同来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需方,也要用法律来约束其就医行为。

通过分类给付,增加个人费用意识。对出借、冒用医疗保险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停用的处罚。对企业和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基金的征缴力度。基金上缴要按时和足额到位,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有长期、稳定的来源。逐年提高医疗,保险养老保障体系的全覆盖比率。“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亦即走向全民医保。

参考文献

[1]温家宝.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R].

3.社会养老服务合同范本 篇三

众所周知,二十一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步入了老龄社会,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或即将进入老龄社会。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社会,是较早进入老龄社会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中国自身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全球老龄化的进程。《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老年人860万;老年人口比重将由在13.3%增加到16%,平均每年递增0.54%个百分点,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面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趋势,社会养老服务事业也越来越重要。不过,以我国现阶段的养老模式状况而言,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面临冲击,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社会化养老模式尚未形成,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健全的体系。本文通过介绍邻国日本成功的养老经验,通过比较研究,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道路,并给出相关的建议。

日本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简介

作为亚洲第一个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国家,日本较为成功地解决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养老问题,在实践中总结了一条与自己国家体制相适应的道路。特别是建立了一种以民族工业传统为基础、法律制度为保障、以专业化服务为手段、以收养型福利机构骨干、以社区化照顾系统为主体的老年人服务体系,既避免了高福利国家的弊端,又满足了老年人的福利服务需求。

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为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战后,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日本总务省统计局的统计数字显示,截止2013年日本65岁老年人占人口总比例的25%,预计到了2024年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数的30%,并且日本虽然是最后一个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工业化国家,但是人口老龄化的发展速度却是世界上最快的国家,日本的高龄化比率在1970年达到了7%到了1994年增长到了14%,仅仅用了24年,同一过程法国用了130年,美国用了45年。面对老龄化人口的飞速进程,日本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一个由发展到逐渐完善的过程。目前由一些相关法律构成了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基础。例如:

《老人福利法》于1963年正式颁布实施,被称之为“老人宪章”确立了日本现行的老人福利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老人福利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应开展的老人福利服务的内容,包括:开展家庭福利服务;组织派遣家庭服务员协助老人处理入浴、饮食、排泄等生活问题;兴建托老所和保健中心,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福利服务;大量建立老人福利院为有困难的老人提供收养、护理和康复等服务还要开展各类学习讲座,组织老年人俱乐部,充实老人的精神生活,活跃老人社交活动。同时,还将老人福利设施划分五种类型:老人养护之家、老人特别养护之家、低费老人福利院、老人福利中心和收费型老人公寓。

《老人保健法》解决了老年人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的问题。该法在强调确保医疗服务的同时,加强疾病预防、治疗及功能训练等综合性保健。此法的颁布,使日本形成了一种以积极预防为主的老娘年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并且在此基础上设立了老人病院、发展预防保健事业、建立保健设施和实行上门服务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

通过法律的实施,确保了老年人的晚年经济收入,同时,有效的解决了老年人的看病问题,以及生活方面的护理问题,最后也丰富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福利四法的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實施使得日本的养老服务体系顺利、健全的发展至今。

完善的福利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给多方位、多种类多层次的服务。日本现有的福利服务体系是在《老人福利法》颁布以后确立发展起来的,目前已经形成了以收养型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照顾系统为基础的老年人福利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了老年人各方面的福利需求。

在收养型福利机构中,根据机构的功能和入住对象,可以分为三种:老人养护之家、老人特别养护之家和低费老人福利院。老人养护之家收养65岁以上的贫困经济上和住房上有困难的生活不能自立的老人。老人特别养护之家针对65岁以上身体上和精神上有显著障碍的时常需要照护的,家庭中无力看护且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

日本采取的是日本家庭——社区共同服务模式。日本家庭一社区共同模式与西方国家相比,更加突出额社会福利的有偿提供和企业经营,是有别于其他西方国家的福利混合经济。日本社区共同服务模式主要有4种形式:①政府组织,政府负责经费来源;②社会福利协会等民间组织,经费一部分由财政补助,一部分靠提供服务收取较低的费用;③志愿者服务,服务分为免费和只收取很低的费用两种类型;④企业式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养老保险方式筹措资金,为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服务。通过实行“老人福利保健计划”、制定“看护保险制度”等社会养老服务政策,日本建立了养老费用共同承担的机制,形成了一种公助、共助、互助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有效地解决了政府养老负担过重的问题,实现了社会养老的可持续发展。

日本已经建立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社会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制度。经过30年的探索,日本已经建成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社会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制度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培训、资格认证体系。在日本的养老服务员工必须接受专门的业务培训并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由养老服务机构推荐给老年人。其中,这些资格认定证书涉及的领域很广,例如:在社会福利领域中的“社会福祉士”;“介护福祉士”都是由国家认定的资格证书,到2013年12月末,取得社会福祉士资格认定证书的约17万人,介护福祉士的人数为118万人,并且逐年递增。

日本对失智老年人照顾服务。日本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失智症问题,是亚洲国家中最早面临并着手应对失智老年人问题的国家。目前,失智老年人总数已达305万人,占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10%,其发展速度超过了预期。由此,随着失智症群体总量的不断增加,构建失智症患者照护体系成为日本养老领域的重要课题。1986年,日本厚生省成立“痴呆性老年人对策推进本部”从国家层面开始着手应对日益突出的失智老年人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又陆续成立了“痴呆性老年人对策研讨会”针对“如何控制失智症的发病几率;给予失智老人怎样的治疗和照护;如何减轻家属的负担”等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同时,并推进失智症老年人的照护工作。2012年提出第一个针对失智症的计划“失智症对策五年计划”,着重预防、照护失智症的老年人。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调整,日本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失智症照护体系。目前,在服务方面,形成了小规模、多元服务、多元经营主体的照护体系。例如:建立“失智老年人家庭共同生活机构”,简称“小组家庭”,对于失智较明显、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以此延缓病情的进展。

目前,全球仅有13个国家在实行老年痴呆症应对计划,而大多数国家政府都没有做好应对老年痴呆症的准备。日本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失智症问题,是亚洲国家中最早面临并着手应对失智老年人问题的国家,其发展经验我们应以借鉴和学习。

日本的养老经验对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启示

日本在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初级阶段,只是考虑如何提供养老服务而轻视了预防,这种结果就是养老服务体系虽然建成,但失能和半失能老人越老越多。失能和半失能老人的养护不但带来了巨大的国家财政压力,更使老人的生活品质急剧下降,给家庭带来了更多压力和负担。在走过了一段养老体系建设的弯路后,2006年日本修改了《介护保险法》,新的《介护保险法》增加了“介护预防”的内容,日本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开始向“老化预防”转型,老化预防和老年康复运动在日本全国范围内开展和普及,老年康复不仅局限于医院,已经走进养老机构,走进社区,甚至走进了家庭,成为了一项重要内容。日本经验与科学研究表明,失能与半失能是可以预防的,而且是可以通过康复训练得到恢复的。根据日本统计资料显示,日本川崎市在开展活动能力康复训练后,80%老人的失能和半失能状态有所改善,养老服务保险的年度费用平均每人下降了100万日元。

当前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还是养老方式、服务项目等内容的选择上。老化预防与康复还没有得到完全重视。随着失能与半失能老人养护问题的解决路径方面首先会把重点放在老化预防上,在政策层面上预防老人的失能与半失能,提供更为积极的预防性社会体系,并且在预防的同时积极构建老年康复体制。

首先,实行居家养老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受儒教思想的影响,亚洲各国的传统思想更倾向于家庭养老这一模式,日本在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的时候,充分利用了社区这一方便的生活条件,就近原则逐步解决了老年人生活上的困难。社区养老相比机构养老更具有投资少、成本低、服務广、见效快等特点,同时也可以减轻入院养老的服务压力。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居家养老模式,充分利用社区养老这一模式,完善我国社区养老的体系建设,并且明确政府在社区养老中的主导责任,重视居家养老的制度管理和运行。形成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居家养老体制。

其次,重视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培养建设。我国现阶段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缺乏,当前的养老院、敬老、老年公寓中的养老服务人员主要是下岗、低保人员为主,一般是由30-50岁的中年妇女组成,文化水平偏低,没有受过专业培训,难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当前,我国应该着重培养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并且在各大专院校开设老年护理学和老年福利学等专业课程;将资格认证与入职门槛、晋级、工作待遇及职称评定等紧密相关,形成一套完善的资格认证配套体系。

最后,重视老化预防与康复,重视老年失智症的问题。目前,中国失智症患者人数已经超过500万人,并以每年30万的速度在增加。我国在失智症老年人预防和照护方面,还没有个建立起来一个完善健全的制度,甚至没有被完全重视起来,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形成以政府引导为主,市场调节、民间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灵活的模式。

4.正规版养老服务合同 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与要求

1.根据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确定的乙方照护等级,甲方

为乙方提供约定服务,见《首次服务项目确认表》(附件1)。

2.服务要求:各方同意养老服务标准按照

(1)《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

第二条 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自年日至日。

第三条 服务费用

1.乙方支付甲方服务费用:人民币

其中床位(托管)费:人民币 护理费:人民币 元/ 。

第四条 支付方式

1.服务费用支付方式选择以下第项执行。

(1)按月支付(每月日前支付当月费用)。

(2)其它 。

2.结算方式选择以下第项执行。

(1)现金结算 (2)支票转账

第五条 保证金

1.乙方支付甲方入院保证金:人民币订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结清。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取得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

2.在乙方入住期间对其身体状况进行持续评估,如需变更照护等级的,应经乙方或丙方同意,并调整相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见《变更事项确认表》(1-3)(附件3)。

3.按约定对乙方进行照护,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做出相应处臵:

(1)乙方需要外出就医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丙方,并由丙

方携乙方就诊。紧急情况下,可送急诊处臵,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外出就诊后所配药品,甲方按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医嘱执行。如乙方为中度、重度照护者,甲方还应提供外配药品管理服务,并办理相关药物交接手续。

(3)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应告知丙方携乙方外出就医。在征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甲方可按本合同第十条执行。

a)乙方因机能进行性衰退,坐、立困难,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

b)乙方因认知能力下降,行为不能自主,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

c)乙方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出现精神异常,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和药品使用情况,并填写《首次入住健康状况介绍》(附件2)。

2.配合甲方做好持续评估,确认照护等级。

3.入住期间配合甲方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1)贵重物品不宜带入院内,如有带入自行保管。

(2)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自带家用电器。

(3)吸烟者应在指定地点吸烟。

(4)照护等级评估为中度、重度的,外出就医所配药品应委托甲方管理,并与甲方明确约定(约定内容见本合同第十二条)。

(5)出院时,应及时清理物品,结清相关费用。

第八条 丙方权利义务

1.有权了解乙方的生活情况,并可对甲方的照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当乙方无法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向甲方如实告知乙方的健康状况和用药情况,并填写《首次入住健康状况介绍》

3.对乙方入住期间的费用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在乙方入住期间配合甲方管理:

(1)对甲方反映的有关乙方事宜,应配合甲方共同处理。

(2)乙方需外出就医的,应及时携乙方到医院就诊,根据医嘱执行,并向甲方如实告知乙方的就医情况。

(3)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

(4)当乙方不能自行处理时,办理乙方相应的费用结算,物品清理等事宜。

第九条 保险

1.甲、乙、丙三方可协商一致办理相关保险事宜。

2.甲方打√无效)投保“养老机构责任险”。

3.乙方打√无效)投保“入住老人意外险”。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或丙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出现精神障碍,已经危及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2)乙方患有必须隔离治疗的传染病。

(3)逾期 月未支付费用(不得少于2个月)。

(4)乙方连续请假外出超过天(不得少于30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丧失养老机构执业资格的。

(2)不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药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受到行政处罚的。

(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伤害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支付部分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各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1.《首次服务项目确认表》

2.《首次入住健康状况介绍 》

3.《变更事项确认表》(1-3)

甲方(服务机构):

名 称 住所(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字/盖章

乙方(服务对象):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住所(址) 户籍所在地 邮编 签字/盖章

丙方(担保人):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住所地 户籍所在地 邮编 与乙方关系 联系电话 签字/盖章

5.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议 篇五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其基础设施、组织网络、政策落实、服务标准、运行机制等建设任务十分艰巨。为此,我们经过调查研究,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办养老机构带头示范作用。

当前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承担着政策基本养老服务兜底的职责。在现有福利养老机构基础上,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着力建设以收养城乡“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要继续通过改扩建等方式,建立健全集中供养“三无”老人兼顾为残疾人、孤儿、弃婴和其他社会老人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级、省级模范福利院自身资源优势开门办院,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提供服务指导,充分发挥出公办养老机构带头示范作用。

二、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业。民办养老机构是养老服务的生力军,发展前景广阔。民政部门一定要组织落实好民办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在鼓励举办者尽可能利用现有闲置资产的同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好土地供应、税费减免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二是建立补贴制度。建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制度,对接收供养“三无”对象的,按规定标准由当地财政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主要推进公建民营。公办养老机构可以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以承包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转给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经营,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三、坚持体制创新,实现多层面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体制创新是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不能缺少的一环。应加快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市场化运行机制,通过改革内部管理,用工和分配制度、全面对社会开放,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在城市层面,以县光荣院、社会福利院(社会服务中心),模范福利院等专业化养老护理机构为骨干,通过扩建、改建、增加设施供给等,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平台,起到辐射社区、带动社会、示范民间的作用,在社区层面,结合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督促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完善配套设施,增加服务能力。同时继续探索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群众满意度评估机制,促进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在农村层面,以乡镇敬老院、福利院为基础,实现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在确保五保老人等集中供养的基础上,优先保障特殊群体老人的服务需要,在加快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起到示范和主力作用;在行政村层面,应加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推进力度,强化亲情服务,贴心服务,注重规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运作和管理,努力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水平。

6.社会养老服务合同范本 篇六

北京市社会福利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

由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共同起草的四种类型的《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已于2008年10月7日公布,详见北京网http://shbz.beijing.cn/syzx/n214074677.shtml。此次,北京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在对原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起草了《北京市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填写说明。修订的内容主要是合同附件序号及细节条款的调整和错误的修改,修订后的合同文本见附件。

一、四种类型合同文本在填写时应注意的共性问题如下:

1、根据入住老人的支付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确定合同在ABCD四种类型中选择恰当的种类。

2、乙方的家庭住址填写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的常住地址(居住时间一年以上)。丙方与乙方的关系填写“入住老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

丙方住址一般填写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为便于联系,应提供经常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3、甲方应事先自行设计一个《健康状况陈述书》,供乙方即或丙方填写,并签字确认。

4、体检项目应填写当事人商定的根据乙方身体状况需要进行检查的其他体检项目,例如乙方有慢性高血压、糖尿病或者心脏病的,应当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之前做血压、血糖、心电图等检查,以便甲方日后开展针对性的工作。

5、甲方应自行设计一个《入住登记表》,包括乙方的基本情况,由乙方即或丙方签字。

6、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一个房间内设施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甲方可以提供的具体服务范围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8、甲方应自行设计一个《服务范围表》供乙方丙方选择。乙方选择后应在附件上签字确认。

9、甲方应自行设计服务质量标准作为合同附件。如果甲方不提供服务质量标准,则按照《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规范》执行,该规范标准较高。

10、第九条特别约定2善后服务,甲方提供善后服务的,善后服务费参考北京市丧葬服务费的情况由当事人在签约时协商确定。11、关于养老服务费用的调整,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CPI同比增幅的比例,应大于CPI的警戒线即3.5%。

12、乙方因病住院需要保留床位的情况下需要负担的费用,填写三方协商的此种情况下乙方应缴纳的各项费用,例如冬季的取暖费比例,床位费等

13、违约责任8:填写此种情况下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的数额,可以为“相当个月服务费”,不填即为没有约定违约金。

14、甲方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由乙方、丙方共同签字确认。15、乙方、丙方收到入住通知及规章制度应签署“我已收到《北京市×××养老院入住须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已认真阅读前述文件并自愿遵守”的书面文件。

二、四种类型合同文本的针对性问题的说明:

B类:

1、第九条2(1)乙方自己有能力负担全部费用,丙方仅为联系人的,在乙方去世的情况下,应约定善后事宜由哪方办理。其他三种类型的合同,善后事宜都由丙方处理,甲方仅为协助。

2、乙方以自己财产提供担保的,提供财产权属证明,并将担保书和权属证明作为本合同附件

D类:

乙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证明包括:

1、人民法院确认乙方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2、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乙方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诊断证明

3、证明乙方智力残疾的残疾证

乙方监护人的合法证明包括:1、人民法院确认乙方监护人的生效法律文书;2、乙方监护人有多人的,应提供全部法定监护人共同指定一人为乙方监护人的书面文件,书面文件内容应包括指定一人代为处理与甲方养老服务有关的或因养老服务引起的全部事宜,指定一人为乙方监护人并不免除其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义务人的法律义务。

7.社会养老服务合同范本 篇七

“十三五”期间, 辽宁省应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以更好应对老龄化的挑战, 力争实现民生改善与经济发展同步。要加大养老事业发展改革创新力度, 调整政府在养老服务业补贴和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等方面政策, 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激发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活力, 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一、养老服务体系的涵义和政府职责

(一) 养老服务体系的涵义

养老服务体系是指老年群体在基本生活方面获得的来自社会多层次多样化支持的系统。

1.养老服务的对象是老年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老年人。

2.养老服务的范围是对老年人基本生活的照料, 不是老龄事业全部, 不是全部老年产品, 也不包括医疗服务等非基本生活部分。

3.养老服务的性质。对老年人基本生活的支持属于劳务商品。养老服务与养老资金支持体系虽有联系, 但又有形态上的区别。养老服务既有养老事业也有养老产业。

4.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三部分组成, 也包括国家、社会提供的制度、政策、机构、措施等各个支持系统。居家养老服务来自于社会, 而不是家庭内部。家庭养老来自于家庭内部的照料, 可称为赡养和扶助, 没有商品属性。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 传统的家庭养老正在逐步瓦解甚至消失。

(二) 养老服务需求主要特征

在自然规律作用下, 伴随年龄增长, 老年人生理逐渐衰退, 出现半失能、失能及失智状况, 产生具有老年特点的服务需求, 主要包括健身娱乐、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

本研究认为, 按老年人生命历程养老服务需求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低龄老人、基本健康、生活能够自理, 基本生活不需要外人提供照料帮助。这一阶段的养老服务目标是让身体衰老的慢, 疾病来的晚, 安享晚年生活, 主要需求和服务是饮食、养生和健康咨询服务、以及文化旅游等娱乐服务。

2.中高龄老人, 疾病较少较轻, 出现半失能 (即轻度或中度失能状况。按照国际通行的日常生活能力表的标准, 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六项指标, 一至两项做不了为轻度失能, 三至四项做不了为中度失能, 五至六项做不了为重度失能) , 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部分生活需要他人提供照料帮助, 主要是助餐、助洁、助浴服务等。

3.高龄老人, 疾病较多较重, 出现失能失智状况 (失智症:因脑部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渐进性认知功能退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全部生活需要外人照料帮助, 主要有助餐、助洁、助浴和助医、助急等。

(三) 养老服务供给三种方式

国家提出建设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方针。这三类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包括以下内容和特点。

1.居家养老。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家, 政府和社会资本提供文体健康娱乐旅游等老年服务, 借助长短期护理人员或政府资助下的子女亲属照料的养老方式。第一阶段老人身体比较健康, 日常生活可以完全自理, 不需要外人照料。这一阶段的养老服务是健身娱乐方面的服务。第二阶段中高龄半失能老人, 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借助护理人员 (小时工和长期保姆) 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精神慰藉等照料。在政府政策支撑下老年人的赡养人和抚养人提供照料的养老方式也属于社会养老服务。居家养老主要优势:一是老年人居住在自己熟悉的环境里, 避免产生失落情绪, 子女帮助和探望老人最方便, 老人能更多享受家庭的天伦之乐。二是利用原有的住房, 不用兴建养老机构, 与机构养老相比, 节省了设施建设成本和房租支出。但长期保姆型居家养老一对一的分散照料, 人工成本较高。居家养老是目前国内外最主要的养老方式。

2.社区养老。社区养老是老人住家所在社区的组织为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养老方式。在居家养老基础上,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利用自有房屋设施建立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托老所) 、老年文化娱乐服务中心, 免费供老年人健身休息文体娱乐活动。此外, 社区自治组织利用自有资源招聘企业机构为老人提供有偿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精神慰藉等服务。社区养老主要适合第二阶段中高龄半失能老人。社区养老的优势:一是地域优势, 便于及时照料更多的老人。老人住家处于社区之内, 有助于社区组织全面及时掌握老人的身体和生活状况, 而社区的网络化组织也使服务范围覆盖到所有老人提供了可能性。二是成本较低。社区养老居住在家, 且需要的医疗护理和专业护理的种类少于养老院, 没有一对一的长期保姆的照料, 社区老年服务组织就近提供日常生活和健身娱乐照料, 交通距离较短, 这些都节省费用。有研究表明, 获得相同效用, 社区养老成本比机构养老成本低47%。

3.机构养老。一般而言“, 机构”就是养老院、敬老院。主要服务类型包括三种: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以护理康复为主和以临终照护为主。机构从投资类型上主要分为五种:公立、公建民营、民办营利性机构、民办非营利性机构、外资机构。机构养老适合于高龄失能老人。机构养老的优势:一是医疗服务和专业护理的综合专业性强, 这是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无法提供的。二是聚集程度最高, 产生规模效应, 使得运输成本和人力成本相对最低, 但由于失能程度最高、专业护理和医疗服务综合性最强, 特别是存在房租支出, 机构养老在三种方式中的费用绝对额最高。因此, 国内外选择机构养老的老人不多, 其占比最低。住养老院养老的年限最短, 养老院往往是老人人生最后的住房。

(四) 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政府职责

养老服务体系以现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为制度基础。现代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职责是建立在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理基础上, 不同于传统社会家庭成员内部老人与子女相互提供养护和财产继承的关系之上。现代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主要职责有三大职能, 即收入调节职责、公共产品提供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

1.履行收入调节职责, 给予弱势老人基本消费救济。运用收入再分配工具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关系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因自然规律, 老人身体机能逐步衰退, 丧失了劳动能力, 也有一部分老人由于失能和没有家庭成员照料, 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 需要政府履行收入再分配职能给予救济。对前者, 帮助的方式是实施强制的社会养老保险。对后者, 是增加高龄失能低收入老人补贴或提供免费养老服务。政府以社会互济方式提供的养老经费替代了农耕时代家庭内部传统的伦理道德、财产继承的“养儿防老”机制。

3.履行公共产品提供职能, 为老人提供公益性养老设施和服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通过为老人提供免费的图书馆、日间照料中心、娱乐服务中心等公共产品, 助餐、助洁等低收费的半公共产品, 使得老人健康快乐, 病的晚一些, 老的慢一些, 增添福祉, 安度晚年, 既是老人个人的幸福, 也显示社会进步, 是党和政府不懈奋斗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经济角度看, 老人个人安度晚年, 可以减轻家庭和政府负担, 因而具有社会外部性和公益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还应包括老人免费体检、制定老人身体失能评估标准和服务等级、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4.履行市场监管职能, 使养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无论是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还是机构养老, 都有助于社会充分就业和经济发展。政府应完善相关就业和投资政策, 优化市场环境。在“未富先老”和“土地财政”的国情下, 要给予养老产业投资以政策优惠, 同时必须把握老人失能失智的社会弱势群体的特征, 这个群体不具备与对方平等的知情权、协商议价能力和“用脚投票”的能力, 对养老机构发展市场不具备充分自由竞争产业发展的基本市场条件有清醒认识, 必须明确养老市场应有政府监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 各级政府应“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加强监督和管理。”政府对养老服务市场监管有法定授权, 建立在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 监管范围应当覆盖所有市场主体。

二、辽宁省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一) 辽宁省养老服务需求规模大、增速快

1.老年人口增速快、占比高。从2005 年到2014 年, 全省总人口数量增加了55万, 年均增长0.15%, 而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014年底达到860.9万, 比2005年增加了269.5万, 年均增长率为4.3%。老年人口年均增长率是总人口增长率的28.67倍。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由1990年的9%提高到2014年的20.3%。

单位:万人, %

资料来源:《辽宁统计年鉴》, 2006年-2015年

2.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较高, 高龄老人较多。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 辽宁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由2000年的73.34岁上升到2010年的76.38岁, 比全国长寿近两岁, 居全国第七位。

根据《辽宁省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化事业发展状况报告》, 截止到2014年末, 全省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达106.6 万人, 占全省老年人口的12.7%。90 岁至99岁年龄段高龄老年人口数量从7.6万增加到10.1万, 百岁老人从1497人增加到1637人。并且五年间增速最快的是80岁至89岁及90岁以上年龄段, 人口高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见表2) 。

单位:万人, %

资料来源:《辽宁统计年鉴 (2014) 》

3.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大、占比高、增速快。据《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 (2010年) 》报告, 由于气候严寒导致运动量较少, 加上饮食习惯重油重盐, 东北地区完全失能老人比重为8.8%, 比西部地区 (7.4%) 、中部地区 (6.7%) 、东部地区 (4.8%) 都高。东北地区是全国完全失能老人最高的地区。2014年末, 全省老年人口中患有老年慢性病和其他疾病的有461.6万人, 占老年人口总数的55.1%。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口数量为117万, 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4%, 比2013年增加0.6%。

4.“空巢老人”占比高, 对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大。城市子女婚后与父母分开居住十分普遍, 城乡年轻劳动力外出就业, 城乡“空巢老人”越来越多, 空巢期也不断加长。2014年末, 全省“空巢老人”达350.7万人, 占老年人口总数的43.2%。

5.预计15 年后全省养老服务业将面临严峻挑战。上世纪60年代是全国的生育高峰期, 15年后即2030年时, 生育高峰期人群的年龄将达到70岁左右, 近半数老人的子女是独生子女, 家庭人口结构为典型的4-2-1结构, 届时辽宁省人口老龄化将达到峰值, 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将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辽宁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预测, 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将会超过1000万, 占总人口比例将达到25.68%;到2030年, 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1500万, 占总人口比例将超过1/3, 老年抚养比将达到66.49%, 即一个劳动者将负担0.66个老人, 养老负担相当沉重。

(二) 辽宁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为应对铺天盖地的“银色浪潮”, 贯彻国家法规和国务院文件, 辽宁省加强领导, 制定政策, 采取措施, 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 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1.加大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组织保障和制度建设。建立了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领导机构, 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修改了《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法规和政策, 制定了《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安排了财政资金, 继续支持公立机构建设, 对民办机构实行了财政补贴, 落实国家减免税费政策, 以保障三无、五保、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半失能和低收入老人为重点, 以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2.养老福利制度全面建立, 基本覆盖全体生活特殊困难老人群体。全省建有敬老院654所, 床位6.5万张;13.9 万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5.91 元和3480 元, 居全国较高水平。城市公办养老机构108所, 床位2.6万张, 15800多名城市“三无”老人, 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别达到每人每年8600元和6900元, 应由政府供养的鳏寡孤独老人基本达到本地区人均生活水平。43万城乡老人享受低保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得到有效保障。政府对低保、重残、低收入家庭老年困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一定补助。全省共建61所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 集中托管常年病人5181次, 其中50%以上为失能、半失能老人。

3.依托社区开展的养老服务和日间照料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13年末, 全省共有区、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893个,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34所, 社区日间照料站5190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1023个, 社区老年照料中心等各类老年服务组织5000多个, 年均服务52万人次。有些社区建立了齐全的老年活动室、日间照料站, 安排了社区服务公益岗位的专门服务人员提供服务。还有的社区为有需要的老人安装了“一键通”装置, 可以随时呼叫社区服务中心, 解决燃眉之急。

4.养老机构和床位数迅速增加。截止到2014 年6月底, 全省有各类养老机构1669所, 其中公办771所 (城市110所、农村661所) , 民办898所;机构床位总数18.5万张, 千人口养老床位为22.8张。其中公办9.4万张, 比例为50.8%, 民办9.1万张, 比例为49.2%。全省机构养老护理员20025人, 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员4940人, 民办6831 人, 居家养老服务护理员8254 人;其中取得执业资格的4689人, 占23.4%。另有医护人员1422人, 管理及工勤人员7386人。

三、辽宁省养老服务体系亟待完善

辽宁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在“未富先老”、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历史欠账较多、城乡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的背景下开始建设的。尽管在短时间内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但总体上仍属于初建阶段, 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与老龄化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 规划和政策落后于法律要求和实际需要

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 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但辽宁省缺乏相关研究、统计调查指标不增反减,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以家庭养老为基础, 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 应鼓励家庭成员照料老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转型, 但实际上我们还欠缺国家支持政策。上述国家法律要求“,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但实际上还缺少对“失独”家庭老人的扶助政策。法规要求规范收费服务项目及标准, 实际工作中也缺乏老人失能评估标准及服务等级标准, 缺乏当时当地的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格。这些工作上的缺陷都影响养老服务业发展。《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4]4号) 是关于发展辽宁省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性文件, 在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着力解决制约辽宁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问题。但与先进省份相比, 辽宁省的政策还存在较大差距。如北京、安徽等地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予以大力扶持, 针对“三无”、孤寡、90岁以上老人, 每人每月发放300元-600元不等的“养老服务券”, 用于在养老服务中心消费, 既满足了老年人的需求, 同时又保证了养老服务中心有了固定的消费群体, 带动了服务业发展, 一举两得。而辽宁省目前只是给困难老人发放现金补助, 这些补助最终很难实现既满足老年人需求, 又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双重目的。又如政策规定对养老机构实行免税等优惠政策, 但其实绝大部分养老机构都属于非营利性组织, 本身不承担缴纳税收的义务, 所以政策并没让养老机构, 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体会到政府的扶持力度。

(二) 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实际供给不足, 社区养老依托功能欠缺

虽然社区养老设施在不断建设, 但不同社区间的差别很大。白天, 成群的老年人顶着风吹日晒在露天地里打牌的场景, 在各市区比比皆是。晚上, 老大妈在住宅小区空地跳“广场舞”与青壮年发生争吵的现象, 更是司空见惯。有些社区只有一间供社区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的办公室, 没有多余的场地来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老年人连最基本的休闲和健身场所都不能得到满足, 更谈不上组织提供助餐、助洁等日常生活照料方面的养老服务。有的社区虽然建成了日间照料站, 却无人管理运营, 常年“铁将军把门”, 空有房屋设施, 完全无法为老人提供服务。

(三) 养老护理人员缺乏培训, 业务素质不高

根据辽宁省内一份调查报告显示, 民办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学历层次偏低, 以小学初中为主, 甚至有三成护理人员不识字;他们基本上也未接受过专门养老技能培训, 缺乏一定养老护理基本常识;护理人员中女性比重大, 大约占到90%;年龄偏大, 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 处于体力下降阶段。护理人员劳动强度大, 日均工作10小时以上, 但平均工资在1500元左右, 而且多数护理人员属于农民工, 民办机构没有给她们缴纳基本保险, 护理人员的流动性较高。

(四) 公立养老机构“一床难求”与民办机构床位闲置并存, 机构养老的支撑作用不强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2013) 要求, 2020年全国社会养老床位达到每千名老人35-40张。也就是通常所讲的, 大体形成居家、社区和机构“9073”即居家占90%、社区占7%、机构占3%的养老方式的基本格局。从实际效果看, 辽宁省机构床位不足, 民政部要求每千名老人床位达到35-40张, 辽宁省现在只达到22.8张左右。应对高龄失能老人规模扩大对机构养老服务业的需求, 将存在严重困难。目前公立与民办床位供求情况存在天壤之别:公立的供不应求, 很多老人排队等床, 几年进不去养老院;民办的床位闲置二三成, 有的甚至达到五成。机构养老在资源配置上存在总体效率不高的问题, 没有充分发挥支撑作用。公立养老院一床难求与民办养老院床位闲置的表层原因是老人入院的性价比高低悬殊。公立的收费低且待遇高, 花一元钱可享有六元的待遇。而民办收费较高, 且待遇较差, 老人住不起, 也不愿住。据调查, 沈阳市的民办养老院平均收费大约为2500元左右, 高于月均2200元的全省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公立养老院护理人员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通常有高中以上学历且经过一定培训;而民办养老院工资低, 护理人员学历低, 没有培训, 总体服务质量低于公立养老院。

(五) 养老服务城乡发展不均衡, 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滞后

农村敬老院床位建设达标率仅为54%, 全省公办771 所养老机构中, 农村有661 所, 其中, 区域中心院278 所, 床位4.1 万张;乡镇院383 所, 床位2.3 万张。乡镇院大多是平房, 靠土暖气取暖。集中供养五保对象3.7 万人, 集中供养率只有26.4%。农村许多农村老人年过60甚至年近古稀, 儿女出外做农民工, 老两口在农村家里要带孙子、还要耕种承包田, 老年基本生活得不到应有照料。农村在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购买能力, 服务队伍建设和项目等很多方面都与城市存在较大差距。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还属于起步阶段, 或者说尚未形成。

(六) 养老服务市场活力不足

养老服务市场活力不足是全方位的,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民办养老机构投资者实力较低, 发展环境较差, 机构养老服务业发展缓慢。目前, 民办养老机构与公立机构床位数各占一半, 显露出私人资本对养老服务业的投资意愿较低。主要影响因素:一是行业盈利性不高。民办养老院投资者普遍反映, 经营民办养老院“赔钱”, 由于收费低、人工和租房成本高, 老人自理能力低护理风险大, 很多独资民办养老机构的投资者向民政部门登记, 使养老院取得非营利机构性质, 以减轻缴税成本。二是融资难。养老院房屋购置和装修投资较大, 动辄上千万元, 全部依靠个人资金很难承受, 但由于养老院的属性多为非营利性机构, 银行对这类企业不看好, 所以很难获得贷款。三是风险高。高龄失能老人护理存在跌倒、受伤、急救不及时等的责任赔偿风险, 也有恶意“碰瓷”要求养老院赔偿的情况发生, 高额责任赔偿造成亏损使企业难以承受。四是低效运营。民营机构接收的老人多是收入不高的失能、半失能老人, 护理员的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工作脏累, 但由于公立养老院财政拨款不计盈亏, 养老院收费低于成本, 所以民办养老院护理员的工资与付出的劳动难成正比, 护理员流失率很高。民办养老院依靠压低工资来控制成本, 结果服务质量难以提高, 养老院只能在“低收费、低质量、低床位利用率”下艰难维持, 民办机构无从发展。

2.社区养老服务缺乏市场运营机制。政府拨款建设的“星光之家”“、日间照料站”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归属民政部门下属的社区组织管理。由于政府缺乏明确的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人员任务繁重, 不能利用设施开展服务, 也未能招聘私人资本或民办组织开发老年服务项目, 造成好多设施建成之后, 只是应付领导检查使用, 日常就一锁了之, 结果就是政府的大笔投资白白闲置。

3.医疗和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阻力很大。医养结合类型的养老院十分受老年人欢迎, 也是国务院发展养老服务业文件给予明确肯定的。但就目前情况来看, 公立医疗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官气束缚过重, 服务意识淡薄, 不愿不敢突破闭门坐诊的陈规旧习, 没有开展有偿的上门医疗服务, 市场活力严重欠缺。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在引进医疗机构的时候, 要去民政、卫生、人事劳动等三个政府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医生到养老院执业也困难重重, 实现医养结合难度很大。

四、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养老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从政府角度来看, 一是选准目标, 要发挥好政府收入调节、提供公共产品和产业扶助监管三个职能,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提高资源效率和社会公正水平。二是选准途径, 要依法行政、探索和遵循客观规律、学习借鉴外部经验。

(一) 完善政府收入调节职能, 改进政府养老服务补贴方式

政府对老年人的补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补贴;失能经济困难老人长期护理补贴;八十岁以上低收入老人高龄补贴;公办养老机构基建投资和运营拨款;民办机构贷款贴息及床位补贴, 等等。这些补贴既有需方补贴又有供方补贴, 可以说补贴种类繁多, 总金额难以准确计量。本研究认为, 补贴效果有失公平, 且效率低下。对公办机构老人的补贴明显高于民办机构;缺少评估标准和办法, 难以准确判断补贴对象的失能和经济困难状况。改进的方向是, 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的经验, 完善评估制度, 将养老服务供方补贴改为需方补贴。具体办法是, 社区专家委员会对老人失能和收入状况做出评估, 然后发给老人“养老服务券”的办法。老人自行选择养老机构, 用“养老服务券”支付入院费用。选择居家养老的老人, 可用“养老服务券”支付护理人员 (小时工或长期保姆) 服务报酬。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护理人员凭获取的“养老服务券”到财政部门兑现补贴。

(二) 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 完善居家养老服务

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国家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通过政策让老人子女照料老人安度晚年, 是承袭家庭养老传统的做法, 也有国外和国内的经验。有些国家实行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计征, 家中有共同生活老人的, 抵减应计所得额。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子女照料老人养老的作用。国内有些地区在实行“养老服务券”制度时, 也允许老人子女凭券兑现获取高龄老人补贴。我们认为, 这是“国家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具体实践。在这种条件下老人子女居家照料老人养老, 可归属社会养老服务范畴, 也符合就业统计标准。在当前情况下, 有利于减轻就业压力。除以上政策外, 为了让子女与老人近距离居住, 方便照顾老人, 在一方或双方搬家购房达到一定标准距离 (比如一个社区内) 情况下, 政府应减征房产交易相关税费。这项措施有利于活跃当前过于低迷的房地产市场。

(三) 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政策, 发挥社区养老的依托功能

1.结合老旧城区公用设施改造, 整合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资源, 增加图书馆、公共广场, 增加老人文体健身休闲娱乐用地。县区街道和乡镇政府超标用房, 要转移给社区, 为社区发展老年事业创造条件。

2.社区组织办公楼必须安排老人生活照料中心和老人娱乐服务中心的房间。社区组织要利用这些资源招聘私人资本或非营利性机构开展为本社区老人“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3.社区内的医院和学校要开展养老服务项目。要学习上海市社区医院实施家庭医生制度的经验, 解决老年人的就医难题。拓展社区医院服务功能:建立老年专科;老年住院部;设立家庭病床;社区医生与区内老人建立定向联系关系 (家庭医生) , 预约或定期上门为老人诊视、体检、送药、健康咨询和医疗护理以及医疗缴费。政府卫生管理部门要制定医院上门医疗的收费标准, 规范工作流程。要制定社区中小学校的部分闲置教室和操场设施闲置时间向社会开放。

4.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 推行由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的“老伙伴”计划项目。推进老年大学、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为老服务设施建设, 发挥群众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 鼓励老年人组织各类文化团体, 丰富晚年生活。要把落实这些政策作为社区组织的重要任务, 纳入到社区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省市县区政府要定期检查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 对成绩突出的社区及其工作者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此外, 要学习借鉴美国佛罗里达州“水乡养老社区”和“上海崇明长滩长寿岛长者社区”的经验, 建立养老服务社区业聚集区。各市县选择风景优美、地价低廉的市郊地段, 以政府规划投资建设老年医院为先导, 以完善公交线路等基础设施为条件, 引导民营企业开发建设独具特色的、综合性优惠服务、自治管理、老人拥有住宅产权集中居住的养老社区。

(四)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制步伐

公办养老院大多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福利院演变而来, 那时家庭绝大多数是多子女, 只有极少数老人属于无儿无女又体弱无劳动收入需要政府救助。那时各种资源由政府控制, 个人几乎没有任何财产, 不存在民营养老院, 因此, 只能采取社会福利供给制而不是货币化的救助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生产要素主体所有权多元化、养老服务机制市场化, 公办养老院有必要进行体制改革。改革目标有以下几种。

1.保留事业性质, 必须严格限制入住标准, 必须严格限制机构设施和服务标准, 确保“托底”和保障性质。

2.机构性质由事业改为企业。由事业法人转为企业法人。

3.公有民营。保留机构公有产权, 转由私人投资者或非营利机构经营。

4.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 。合作方式可以具体协商。探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逐步实现养老服务国企改制。探索农村老人“以地养老”, 将失能、无儿女、无收入的高龄老人原有承包地宅基地住宅作价交给养老院, 公办养老院免费提供相应养老服务。既增加养老机构持续发展实力, 又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扩大农业机械化生产。也应探索对城市无儿女、无收入、失能老人实行“以房养老”。

(五) 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 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1.优化市场准入标准和程序。工商民政税务共建行政审批办公室, 为注册登记提供便利化服务, 也为行业服务和统一市场监管创造条件。企业、非营利组织、个人家庭化的各类养老机构, 一律实行养老服务企业“三证合一”注册登记。所有机构的名称均为“企业”, 都取得企业工商登记资格。特业登记:经营范围养老服务业, 符合法定资质条件, 取得民政部门核准的行政许可。税务登记:分别是营利和非营利 (包括政府、集体、民间和外资出资) 。如有医养结合服务内容, 要加发卫生部门核准的医疗服务行政许可登记。

2.创造条件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落实社会捐赠税收抵扣政策, 增强养老服务业投资来源。在“未富先老”情况下发展机构养老, 势必存在老人养老金水平低于养老院收费水平的难题。解决的办法是借鉴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办法,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 增加高龄失能老人机构养老的付费能力。存在的弊端是雇主付费将减小企业市场竞争力。因此, 要积极创造条件, 逐步实施。可以预期:未来10至20年, 我国经济水平成为高收入国家, 老龄化水平更高, 实行长期护理保险的供给侧和需求侧的形势都发生巨大变化, 届时将基本具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条件。目前, 辽宁省已经具备条件的是通过社会捐赠方式解决机构养老资金难题。辽宁省中央国企较多, 实力雄厚, 只要将国家相关政策用好用足, 就会形成新的资金来源, 会比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更大。国家的政策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养老机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 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抵扣。

3.应落实和实施鼓励行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对全行业应免征营业税 (限养护服务)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争取试点:对民办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监管, 同时对营利性机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型民办养老机构执行相应免税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用减免税费措施提高养老服务产业盈利水平, 实现未富先老条件下合理调控养老服务收费水平的目标, 促进行业发展。

4.推进医养结合, 增强机构养老市场凝聚力。老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多病失能身体活动能力弱, 经不起就医过程中的跑路折腾, 而住院治病后也需要长期修复护理, 因而医疗服务与养老护理是融合在一起的。要照顾老人特点、遵循老龄医疗和养护规律, 贯彻国务院医养融合发展政策精神, 学习外地先进经验, 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地方卫生部门要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卫生所和医院;鼓励一、二级医疗机构 (包括企事业单位医院、民营医院) 转型为康复院、护理院等医养紧密结合型养老机构。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纳入定点范围, 划清医疗服务与养老护理界线, 制定相应的医保报销办法, 入住参保老人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待遇。鼓励医院医生到医养结合型养老院从事全职或兼职医疗工作。探索医养结合新模式。

5.推进养老服务责任商业保险, 增强单个机构抗风险能力, 提高行业服务质量。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创新开发养老机构责任险, 避免单个养老院因赔偿意外伤害导致机构破产。投保后, 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售后服务, 加强现场监控和安全防范, 促进行业提高服务质量, 让家庭和入住老人放心, 增加机构入住率。

(六) 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 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8.宜春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研究 篇八

关键词:老龄化 居家养老 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体系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养老服务已经成为政府和全社会日益关注的大事。

1 养老模式及分类

1.1 根据经济来源分为:一是社会养老,即养老所需服务由社会提供,社会养老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离退休金及相关社会养老补贴。二是家庭养老,养老的经济来源由家庭或子女提供。三是自我养老,养老的经济来源由自己提供。

1.2 根据住所分为:一是居家养老,老年人居住在家生活。二是机构养老,老年人集中居住在养老机构生活。

下面从经济来源、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等三个角度,我们可以将几个养老模式做一简单比较,如表1所示。

2 宜春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现状

为了解宜春市老年人现状及思想,我们以社会服务志愿者的身份,把XX小区作为对象,对该小区的所在的社区服务进行调查,针对家中有60岁以上的老年人进行100份问卷调查并走访,主要涉及以下问题:①老年人的主要经济来源?②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及生活质量?③是否为空巢老人?④老年人的娱乐生活怎么样?⑤老年人对现在的生活还有什么需求?⑥老年人对现医疗机构有什么需求?⑦社区是否有服务机构?

2.1 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对问卷进行收集和整理:该小区家庭有60-70的岁的老年人占80%,70岁以上的占20%,大部分经济来源是退休工资、社会保险,生活自理,其中20%为独居老年人,只有6%为生活不能自理,需看护。

2.2 老年人对生活的需求,追求高质量和幸福感。老年人的工作繁琐涉及到各个方面:生活的照料,精神上的抚慰,更重要的是老年人身体每况愈下,需要及时的医疗护理。有些居家老人要求家政服务:餐饮服务、定购生活日用品,打扫卫生、尤其是一些失独和空巢老人还需求精神慰藉等。如表2所示

2.3 养老服务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公办的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年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办的养老机构在不断的完善硬件设施:建立文化长廊、娱乐室、特教中心。但是养老对象除了提供生活照料、陪护看病、娱乐健身、还有精神慰藉、亲情关怀、临终关怀等有更多更高的迫切需求。

2.4 居家养老服务基础性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全市居家养老服务正处于初始阶段,以民政、老龄等部门等推动为主,政府、社会、全民的工作合力有待形成,社会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特别是建设各种服务平台的场地和资金落实难度大。在走访过程中,在传统家庭观念影响下,老年人重视家人,亲情感重,一般愿意生活在熟悉环境中,家庭在老年亲情关怀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是政府和社会无法取代的。所以大部分选择居家养老。但是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不高,社区各项设施不到位,就医和康复中心、娱乐服务尤其缺乏。

2.5 原有养老是公益事业和微利行业,对社会资金、高素质人才缺乏吸引力,专业老年护理服务人才紧缺。从事老年人服务行业大部分一些下岗人员、无业人员,都未经任何专业培训,且年龄普遍偏大,综合素质和收入待遇偏低,志愿服务队伍处于中年化,“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要补充新鲜血液。养老队伍建设成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

3 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

3.1 政府加大力度,建立具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德政工程、民生工程,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急速加快、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规划、政策、资金、市场、环境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老年人口增长的加快不断加大扶持和资金投入,切实将政府扶持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落到实处。

3.2 尊重老年人的权益,针对不同需求导向,设定具体服务项目。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之前和运行中,要对本辖区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调查摸底,针对需求设置餐饮休息、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洗衣购物等各种服务项目。

3.3 培养专业人才,为养老服务体系提供人才保障。开设医学护理、生理、药学、心理等课程,从业人员完成课程学习后,还需在岗实习得到认可,才可取得其相关的资格证进行老年人护理。

3.4 服务是一种商品,应该有其价值。作为从事养老服务设立行业人员,也要保证个人的经济收入并体现其价值,也只有重视专业人才,才能更好满足老年人的各项服务。建立盈利居家养老服务行业,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提高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行业,保证服务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三支队伍,即专业服务队伍、义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3.5 构建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针对不同年龄老年人不同的需求建立信息数据,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多层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子女也可通过信息平台了解老年人身体,生活和精神等情况,减轻子女的照料负担,从而全力投入工作中,有利社会的发展。

日益发展的老年人群体对生活照料及各种护理的需求,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的形成。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扩大老年人消费和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就业的有效途径。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适应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需求的必由之路;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解决老年群体养老问题、有利社会和谐及稳定的发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走政府、社会、家庭相结合的道路。“百善孝为先”,居家养老服务是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培养老年护理专业人才,完善老年服务行业及医疗机构,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共同探索建立专业化、规范化和人性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

2015年)》的通知.

[2]民政部11日发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3]袁缉辉.养老问题浅析——从理论和实践结合角度进行的思考[J].社会科学,1996(6):49-52.

[4]赵丽宏.城市居家养老生活照料体系研究[J].学术交流,2007(10):123-125.

[5]陈友华.居家养老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J].人口学刊,2012,4.

[6]董红亚.中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4.

[7]管静娟.城市高龄老人养老服务需求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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