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直接分管制度(共7篇)
1.三不直接分管制度 篇一
乐都公路段“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实施方案
为规范“一把手”权力运行,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有效地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段的实际,现就我段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区纪委全会精神,按照“制度是关键”的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公开公正”的工作机制,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利运行机制,促进权利公开、公正、规范、透明运行,不断提高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
二、实施内容
严格落实 “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按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四项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人事工作。干部提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严格执行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文件。人员录用由科室提出用人申请,分管人事领导审核,经请示公路段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段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报海东公路总段按规定程序进行统一招考。工作调配及重要岗位变动,要经段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内部人员调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绩效考核等,由科室提出具体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经请示本段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段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报请海东公路总段审核。“一把手”不准临时动议讨论或个人决定干部呈报、任免;不准在讨论人事会议上首先表态作导向发言,不准任人唯亲;对公路养护人员聘用、中层干部的聘任要推行竞争上岗或公推公选、段领导班子会议票决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领导为财务分管领导,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公路段各科室的费用支出应预先向财务公室提出申请,通过办公室核准后提请段长审核后,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报。如遇数额较大(1000元以上)的支出先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段长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财务室定期(每季度)对费用票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财务支出情况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监督。
(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工程建设及招标组织工作。有建设工程项目时,按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履行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和手续;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不得以打招呼、写条子、暗示等形式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不得为自己的子女、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介绍、承揽、设计、施工工程项目等商务活动。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许个人指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及时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监督。
(四)“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物资采购。本段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科室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审核后,分管领导请示“一把手”同意后,提交段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物资或指定物资采购点。凡政府采购列入采购目录的物资,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后,报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三、实施要求
1、落实各项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民主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大宗物资采购制度、生产管理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照制度要求,明确各分管负责人的权限、职责和运作程序。分管领导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规章制度要求和程序办事。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2、落实分管领导。“一把手”提名,经班子集体研究落实班子其他成员分管人事、财务、基建、物资采购。
3、落实监督措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对分管负责人签批的票据进行审核确认,对未按制度办理和超越权限办理的事项可行使否决权,对具有重大过错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
1、单位主要领导不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规定的;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对职责范围内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造成失职渎职或出现违纪违法等行为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2、分管领导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财务、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2.三不直接分管制度 篇二
干部“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发言制度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郴区纪文[2017]21号)要求,我单位对贯彻执行“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发言制度进行了自查。近年来,我单位领导班子结合实际,对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领导末位发言的原则议事决策,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特点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档案局党支部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发言制度高度重视,通过民主生活会、组织专题学习等形式,在全体干部中进行广泛宣传,贯彻传达市、区相关文件的重要内容和精神,结合实际,及时贯彻落实。切实把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区委的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2、理清职责分工
区委档案局党支部召开全体会议,对班子成员分工进行了重新调整,明确规定“一把手”在领导班子分工中实行五不直接分管,而由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凡涉及人事、财务、大宗物品采购、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的工作事项,属一般问题的由各科室提出意见建议,报分管副职同意后,执行落实。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一把手末位发言,执行落实。形成了“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的工作机制,将较好的预防“一把手”一言堂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同时使局主要负责人能够更好的集中精力开展全面工作。
3、强化监督责任
为确保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工作中,规定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人事、财务、大宗物品采购、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对“五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在“区委档案局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栏上进行了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照查摆情况
1、涉及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有财务编制详细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经局党支部会议审核,通过后上报区委主要领导同志请示,通过后再报往财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做到公开、公正。重大决策有会议记录,财务预算有台帐。
2、去年以来,我局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开展档案干部选拔工作,按民主推荐、全面考察、集体讨论、内部公示等程序进行,实现了规范化操作。
3、重大项目集体决定。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实行重大事项会议集体讨论,一把手最后发言,根据会议民主讨论结果决定。近三年来,区委档案局无重大建设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集体决定。对机关办公设备的配置、固定资产配置做到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通过政府采购购买,并有台帐记录。
三、存在不足与下步打算
1、还应强化制度建设,推行“五不直接分管”工作机制,必须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发展党内民主,完善党内监督制度,通过完善制度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2、要严格遵守“正职监督、副职分管、程序规范、民主决策”的工作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要因为不直接分管而不关注此项工作,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3是实行项目化管理,通过建立台帐、跟踪督察,定期通报等形式形成强力实施长效机制。坚持用制度机制管人管事管业务,杜绝不良作风苗头复燃。
xxx区委档案局党支部
3.五个不直接分管工作总结 篇三
为进一步强化对“一把手”权利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2014年3月10日,我县出台了《***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在全县各级各单位中全面深入落实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的“五不直接分管”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进一步促进了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一是强化领导责任,制度执行到位。我县高度重视各级各单位党政正职“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落实,作为加大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权力阳光、规范运行的重要工作加以推进,在四个班子会上进行专题讨论,专题印发了《***党政正职“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到位,报县委办和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备案,保障了制度有效执行。
二是健全配套措施,制度保障到位。本着分权制衡原则,我县对各级各单位党政正职“五不直接分管”后的班子成员分工进行了科学划分,做到一名副职不同时分管财务、人事、工程项目建设、物品采购、行政审批两项以上工作,且分管财务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同时分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1 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机构选聘委托管理、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项目评审及落地推进、财政支出流程等重大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廉政风险防控和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健全配套措施,严格决策程序管理,形成了“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到位。县纪委把“五不直接分管”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在党风廉政考核细则中明确主要负责人不认真执行“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对分管副职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失职渎职或出现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将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扣所在单位党风廉政考核分。在近期开展的全县党务、政务公开检查中也将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督查、督促,有力促进了制度落实。目前,全县各级各部门已全部严格按要求调整了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进一步健全,“一把手”发生违纪问题的廉政风险明显下降,权力运行透明度和科学性有效提高。
4.三不直接分管制度 篇四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0日 评论数(17)|阅读数(4617)
据中央纪委网站昨日消息,日前山西省出台《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专家称,山西是较早在全省发文限制“一把手”人财物权力的省份,此前广东、辽宁、安徽、云南、重庆等多个省份及市县都做过类似尝试,对“一把手”分权将成为权力运行机制的趋势。
“一把手”腐败在党政机关是比较普遍的,而不具体分管某项具体事务后,一方面可以有效分解“一把手”的权力,而且“一把手”本身就可以对分管的副职起到监督作用。——汪玉凯
权力不论分给了谁,都有可能腐败,如果不公开透明,不论是“一把手”管还是“二把手”管,都有可能腐败,所以权力运行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竹立家
山西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
中央纪委网站消息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日前,山西省出台《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着力给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套上一个“制度的笼子”。
消息称,党政主要领导是指山西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山西省发文明确,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五项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
该《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协同党委、政府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辽宁广东多地探索“一把手”分权限权
事实上,对“一把手”进行分权限权,多省市和部门都曾经有过尝试,或即将启动探索。
据《人民日报》报道,今年1月19日,安徽省委书记张宝顺在安徽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上说,安徽将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项目等具体事务制度和“末位表态制”。
今年1月16日,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纪委书记吕滨在全国海洋工作会议上提出: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
2013年6月,云南省出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其中明确,主要领导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制度,在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研究时须末位表态。
2012年,重庆市各区也曾就“一把手”分权进行分头尝试。
吉林省在推广尝试该制度时,还在人、财、物、工程招标4项权力之外,规定“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要求将集中于“一把手”的权力分解到班子成员共同行使。
2010年,广东省发文提出,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
同在2010年,辽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出台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要求明确由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别分管上述几项工作。
暂行规定要求,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发挥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的作用,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浙江省磐安县则自2003年在全国率先推行“一把手”分权防腐制度。2003年5月,磐安县开始在人财物管理相对集中的县交通局、城建局、经贸局、教育局4个政府部门中进行试点。
□中央精神
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推权力清单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决定称,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决定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决定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专家解读
“一把手”可以监督分管副职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对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实行权力限制,是反腐防腐、权力运行机制中新的尝试和探索,避免“一言堂”。前不久,中央纪委研究室在中央纪委网站就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行解读时指出,深化改革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其中就提到探索“一把手”不分管具体事务的制度,“地方的尝试和探索,可看做是对中央纪委的回应。”
“„一把手‟腐败在党政机关是比较普遍的,而不具体分管某项具体事务后,一方面可以有效分解„一把手‟的权力,而且„一把手‟本身就可以对分管的副职起到监督作用。”汪玉凯说。“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具体事务后,对于重大事项仍然知情,经党委会班子讨论之后一起决定,“„一把手‟就只有一票了,党委会就不再只是形式存在。”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限制“一把手”权力,是反腐防腐的重要手段。从一些已经落马的副部级以上官员腐败情况来看,很多都是在当市委书记或当市长时犯的错,比如因受贿12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的原山东省副省长黄胜,其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担任德州市市长和市委书记期间。去年落马的南京市市长季建业,也曾在昆山、扬州等多地担任党政“一把手”。
竹立家说,“一把手”权力太大,缺乏约束,包括企业界落马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也都说明了尽快探索“一把手”限权并形成制度的重要性。
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曾介绍,在所有受纪律处分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一把手”比例占总数1/3以上,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一把手”比例更高。
权力运行过程必须公开透明
既然对“一把手”的限权探索已有多年,效果什么时候能显现呢?对此,竹立家表示,如果仅仅停留在发文件阶段,效果不会很好,关键要看如何落实限制权力的手段和方法。
“„一把手‟权力,主要是用人权和财权,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其实都是与财权结合在一起的,山西发文是抓在点子上了,而且全省发文,比较规范。”竹立家首先对山西的新规表示肯定。
“不过,不管哪个省市,对„一把手‟限权好是好,就看怎么落实。”他表示,限制“一把手”权力已经呼吁很多年了,“怎么限制,通过什么手段,这才是最关键的,限制的手段和办法出来后,谁来监管?人大监督还是内部监督,都很重要。”
为什么还要强调限权之后的监督呢?竹立家称,“权力不论分给了谁,都有可能腐败,如果不公开透明,不论是„一把手‟管还是„二把手‟管,都有可能腐败,所以权力运行过程必须公开透明。”
竹立家提出了他对“一把手”分权限权的建议。首先,“一把手”权力要公开透明,对于省市县党政“一把手”的任命,是通过什么方式任命的,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甚至应将任命过程在电视等主要媒体上公开。“公示必须做好,让老百姓都知道;包括做一项重要工程,要在主要媒体上公开。”也就是说,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发挥公众和公共舆论这两个监督渠道,支持媒体和公众监督。
第二个方面,竹立家建议,各级人大和党代会,对于党政“一把手”要有制度性监督,实行谁任命、谁监督、谁问责的制度,“如果说媒体是公共性问责渠道,制度性问责监督渠道同样很重要。只有这样,权力才不会被滥用。”京华时报记者孙雪梅
5.三不进站七不出站制度 篇五
“三不进站、七不出站”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不进站”检查制度
(一)、“三不进站”的定义:
1、无关车辆不进站指非本站营运车辆;
2、无关人员不进站指非本站工作人员和无票旅客;
3、危险品不进站指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二)、“三不进站”由进站口工作人员、三品检查人员和站台票务检票人员组成,进站口工作人员负责检查进站车辆是否为本站的营运车辆及是否符合进站要求,并协助“三品”检查人员检查不能从安检仪通过的大件行包。
“三品”检查工作人员负责检查购票旅客随身携带的行包、托运和寄存的行包。
二、“七不出站”的检查制度
(一)、“七不出站”的定义:
1、车辆超员(载)不出站;
2、车辆安全例检不合格不出站;
3、驾驶员资质不合格不出站;
4、客运车辆证件不齐全不出站;
5、出站检查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6、旅客不系安全带不出站;
7、驾驶员酒精测试不合格不出站;
(二)、“七不出站”检查由客运站报班处值班站长和出站口工作人员组成。出站检查人员审查每辆出站客车的报班、发班、例检、安全带情况,上车清点出站人数,确认出站车辆是否超员。检查合格后如实填写出站安全检查登记表,并由驾驶员和检查人员签字后放行。
上述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公司或客运站的安全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安全科负责日常操作检查和指导。
三、要求
1、必须进站应班车辆按趟次进行安全例检、,对班车的检查必须按作业项目和要求逐一进行,不得缺、漏检。
6.一把手六个不分管制度 篇六
“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一把手”权力运行,强化对“一把手”权利的监督制约,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共酒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和《敦煌市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住建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六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行政审批、工程招投标、工程项目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末位表态制度是指党政“一把手”在重大事项决策时末位发表意见,末位综合归纳集中各分管领导意见,集思广益,在坚持原则和民主集中的基础上综合意见、科学决策。
第三条
党政“一把手”“六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
1.不直接分管人事。人事工作由分管人事领导具体负责。干部提拨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干部提拨任用、人员调入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由分管人事领导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7.三不直接分管制度 篇七
接分管”的实施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0-04-16 来源 : 抚州市纪委 字体:大 中 小
抚纪发〔2010〕9号
中共抚州市纪委
抚州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市纪委、市监察局。中共抚州市纪委
抚州市监察局 2010年4月9日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 “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抚州市加强对县级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包括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含二级局和下属单位)、各人民团体的党政主要领导。由副职主持工作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个不直接分管”具体事项是指: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章 分工、职责、权限
第四条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工作,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领导具体分管。
第五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第六条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七条 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副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副职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涉及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的工作事项,属一般问题的,由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报分管副职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重要问题的,经分管副职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落实;属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按照《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抚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一般问题、重要问题和重大问题的界限由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界定。
第三章 制度建设 风险防范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相关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单位所涉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应送财政、组织人事、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部门审核后执行,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加强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从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存在的薄弱环节入手,组织查找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按风险发生几率或危害损失确定风险等级,深入开展腐败风险教育,有针对性地制定预警防控措施,形成职责明确、程序严密、运行科学、管理有效的防控工作模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分管副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物资采购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班子成员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 结合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对“四个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要通过一定方式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四条“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财政、组织人事、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部门加强配合。
第十五条 派驻(出)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制定具体的监督办法,对本单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的开展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监督情况每半年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未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每年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一次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主要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未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规定的;
2、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3、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第十七条 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
2、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财务、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意见。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抚州市纪委、抚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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