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2024-10-0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精选13篇)

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篇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项目属于实行备案管理范围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

第三条 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未执行到期而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核定。

第五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在税收优惠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

纳税人提请备案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企业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应遵循“一事一备”原则,即每一项优惠应独立作为一项备案内容提出申请。

备案类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一次性确认,企业在优惠期限内以后进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第八条 备案管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附件

1、附件2)。

第二章 事先备案管理

第九条 事先备案税务机关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第十条 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优惠的,应于终了后办理纳税申报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提请备案;在预缴申报时就能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应于预缴申报前不低于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中间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于下一个申报期报告主管地税机关。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或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请事先备案的,应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附件3)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资料(附件

1、附件2)和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法提供资料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印章。

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实施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只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规定的相关资料(附件2)。

第十二条 纳税人按要求提供资料并提请备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受理情况。资料不全不详、存在明显错误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内容,纳税人补齐、更正后可再次提请备案。

对明显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不属于优惠备案事项或超过规定期限逾期提请的,地税机关应不予受理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及时转报有权备案机关。有权备案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由经办人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上签署处理意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随《税务事项通知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不予备案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告诉纳税人有关权利救济方式。

第三章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管理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附件2),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一式三份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附报相关资料的,或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等。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相关资料后,由经办人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上签署处理意见,一份留存,一份送税政管理部门,一份随《税务事项通知书》在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交纳税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备案资料应按上级地税机关的要求上报备查。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分户建档,统一管理好辖区内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分户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税务事项通知书》

3.其他应归档的备案资料

各级地税机关在分户资料基础上建立《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台帐》(附件4)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统计表》(附件5)。

第十九条 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汇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统计表》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确认纳税人报送的备案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备案登记或确认,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受理和确认造成失误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的确认不改变纳税人的申报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规定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地税机关责任备案或确认错误,造成企业未缴、少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沟通协调,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税务人员在优惠备案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附件

1、附件2未列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的,暂按事先备案类管理,报送资料应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资料和特定事项企业的内部证据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相关事项按此规定处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5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事先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明细表

附件 2: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明细表

附件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附件 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台帐

附件 5:附件5附件6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1号公告发布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川地税发〔2010〕55号发布,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优化了体例形式,增加了备案项目,细化了税务机关管理要求。

一、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10年发布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享受优惠的备案项目、程序做了具体规定,初步规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管理。但在施行中,存在列举优惠项目不全、部分优惠项目备案形式不便于征管的不足,为进一步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局在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

二、新办法的体例有什么变化?

为便于理解和执行,新办法按一般法规体例分为总则、事先备案管理、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分别规定一般性原则、具体操作程序、过程监督、过错追究以及时效,并以附件单独规定相关资料要求。

三、优惠备案项目有调整吗?

原办法共列举了新税法框架下的17种优惠,其中13种为事先备案类,其余4种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新办法增加了国务院明确的专项优惠政策项目,共有27种事先备案类、13种事后报送资料类,纳税备案管理的优惠项目达到40种,为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优惠政策提供了依据,并且对每类优惠事项具体列举了备案资料项目、备案时间、预缴办法等,为纳税人享受优惠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指引。新办法还设置了兜底性规定,对以后新出台的优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管理类型的,按其他类事先备案管理。

具体而言,新增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税收优惠、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对西部地区集成电路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的再投资退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清洁发展基金收入、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企业特殊性重组业务以及兜底性的其他需事先备案的优惠项目。

事后报送资料类项目,除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这一优惠项目由事先备案调整而来,另外新增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年限、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需纳入事后报送资料管理的优惠项目。

四、备案程序是不是新规定的?

为保证优惠管理的连续性,方便纳税人办理优惠事项,新办法对备案程序未做大的调整。

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优惠的,应于终了后办理纳税申报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提请备案;在预缴申报时就能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应于预缴申报前不低于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提请事先备案,应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法提供资料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印章。

纳税人享受事后报送资料类优惠的,在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一式三份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附报相关资料的,或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等。

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篇二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篇三

一、增补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英文名称:Starch Sodium Octenylsuccinate)进入《目录》,类别为“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适用范围为“养殖动物”,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质量标准暂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GB 28303)执行。

二、增补索马甜(英文名称:Thaumatin)进入《目录》,类别为“调味和诱食物质”之“甜味物质”,适用范围为“养殖动物”,在配合饲料中的推荐添加量不高于5mg/kg,质量标准暂按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修订二氧化硅(类别“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名称,增加别名“沉淀并经干燥的硅酸”,名称为“二氧化硅(沉淀并经干燥的硅酸)(英文名称:Silicon Dioxide(Silicic Acid, precipitated and dried))”,质量标准暂按《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硅》(HG 2791)执行。

四、将低聚异麦芽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断奶仔猪。

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篇四

2012年第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规定,现就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服务范围

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对象包括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缴纳(退)税(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以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自然人。

业务范围包括已缴纳的各项收入,即: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个体户和个人缴纳的税款、基金、费等,包括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税款,以及个人从多处取得收入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服务流程

纳税人进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登录“办税服务厅”,在“办税区”栏目中选择“网上开具电子缴款凭证”,按纳税人身份类别选择“一般申报”、“代扣代缴”、“委托代征”、“个税明细”或“收入退还书”凭证类型,输入查询条件,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打印”按钮即可。

三、凭证用途

网上开具的缴(退)税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作为记账核算凭证。纳税人如有其他特殊需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四、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网上开具税款缴纳凭证的通告》(深国税告[2010]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开具电子缴(退)款凭证操作手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目录

一 前言.......................................................................................3 二 操作手册...............................................................................3

1.2.3.4.5.纳税人登陆......................................................................................................................3 进入“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链接...................................................................................3 进入“开具电子缴款凭证”服务区...................................................................................4 一般申报、代扣代缴、委托代征...................................................................................4 个税明细..........................................................................................................................7

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操作手册

一 前言

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使纳税人能够通过互联网系统在计算机终端自行打印缴款凭证,实现网上申报、缴税、查询、开票的“一条龙”服务,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

二 操作手册

1.纳税人登陆

纳税人登陆 网站后点击左上角 “用户登陆”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点击“登陆”。

2.进入“网上开具缴款凭证”的链接

进入办税服务厅,通过服务区链接进入网上开具电子缴款凭证页面:

3.进入“开具电子缴款凭证”服务区

点击“进入办税区”,如果纳税人已登陆,则进入电子缴款凭证列表页面,可以看到可以打印的电子缴款凭证列表;如果纳税人尚未登陆,则跳转到办税区,需要登录才能继续操作。

4.一般申报、代扣代缴、委托代征

1)纳税人进入网上开具电子缴款凭证页面后,点击一般申报、代扣代缴或者委托代征会切换到查询页面,缴款日期起止为必填项,所属时期和税种为非必填项,如下图。

2)输入查询条件,缴款日期起止和所属时期起止不能跨月,如果跨月会有提示信息,如下图。

3)点击查询按钮,如果查询结果没有记录,则会提示无缴款记录,如下图

4)如果查询结果有记录,则会显示查询结果,如果当前查询记录大于5条记录,则会分页显示。

5)点击打印按钮以后,会弹出一个PDF格式的文件询问是保存还是打开,如下图

6)直接点击打开,或者保存到本地以后再打开,进行打印。如下图

5.个税明细

1)点击“进入办税区”,如果纳税人已登陆,则进入电子缴款凭证列表页面,可以看到可以打印的电子缴款凭证列表;如果纳税人尚未登陆,则跳转到办税区,需要登录才能继续操作。

2)纳税人进入网上开具电子缴款凭证页面后,点击个税明细会切换到查询页面,所属日期起止为必填项,证照类型和证照号码为非必填项,如下图。

3)所属时期起止不能跨年和跨月,如下图

4)输入所属时期起止,输入证照类型,默认为全部,选择如身份证后,点击查询,查询结果中显示为身份证类型的记录,如下图

5)如果纳税人在该属期没有身份证或者其他证的记录,则系统会提示,如下图

6)如果纳税人在该属期没有个税信息,则提示如下图

7)如果纳税人有多个系统税票号码,则会显示多个,如下图

8)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凭证记录后,点击页面下方的打印按钮,会弹出一个PDF格式的文件询问是保存还是打开,如下图

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篇五

一、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事业单位法人2005检验合格,现予公告

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郧县移民局

郧县移民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郧县杨溪铺镇移民工作站 郧县安阳镇移民工作站 郧县城关镇移民工作站 郧县叶大乡移民工作站 郧县青曲镇移民工作站 郧县青山镇移民工作站 郧县柳陂镇移民工作站 郧县茶店镇移民工作站 郧县五峰乡移民工作站

郧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郧县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 郧县畜牧局

郧县公路规费征收稽查所 郧县动物检疫站

郧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郧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郧县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 郧县路灯管理所 郧县商务局 郧县环境保护监测站 郧县土壤肥料工作站

郧县老干部活动中心 郧县城乡规划设计院 郧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郧县白鹤铺水库管理处 郧县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 郧县公路段

郧县水电技术服务中心 郧县人民政府机关服务中心 郧县广播电视局

郧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郧县人民政府驻汉办事处 郧县社区服务中心

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核准变更登记,现予公告

郧县杨溪铺镇林业站吴国华 郧县安阳镇林业站魏桂平郧县青曲镇林业站尚宗勇 郧县大柳乡林业站鲍喜波 郧县柳陂镇林业站王荣师 郧县茶店镇林业站王胜 郧县青山镇林业站熊成平郧县白桑关镇林业站董发林 郧县南化塘镇林业站曹本强 郧县刘洞镇林业站吴锦程 郧县白浪镇林业站黄太龙 郧县梅铺镇林业站燕国富 郧县谭山镇林业站洪勇 郧县五峰镇林业站董发兵 郧县叶大乡林业站张柏升 郧县鲍峡镇林业站易智 郧县胡家营镇林业站郭家平郧县城关镇林业站王洪涛

郧县杨溪国土资源所杨鸿斌 郧县谭山国土资源所杨春灵 郧县南化国土资源所吕士超 郧县鲍峡国土资源所王贤成 郧县城关国土资源所朱晓波 郧县柳陂国土资源所李习强 郧县茶店国土资源所向天平郧县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所李运杰 郧县畜牧兽医执法监督检验所陶全功 郧县市政工程管理所凌俊志 郧县国林绿化管理所吕晓峰 郧县环境卫生管理所陈俊超 郧县第二中学杭富来 郧县叶大乡卫生院王光明 郧县原种场核桃垭小学赵军 郧县原种场初级中学杭富来 郧县青曲镇卫生院樊吉平郧县谭山镇中心小学王永保

三、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事业单位法人核准注销登记,现予公告

郧县刘洞镇水利水保站 郧县城关镇水利水保站 郧县柳陂镇水利水保站 郧县南化镇水利水保站 郧县谭山镇水利水保站 郧县茶店镇水利水保站 郧县鲍峡水利水保站 郧县杨溪镇水利水保站 郧县安阳经管站 郧县白浪经管站 郧县白桑经管站 郧县鲍峡经管站 郧县茶店经管站 郧县城关经管站 郧县大柳经管站 郧县胡家营经管站 郧县刘洞经管站 郧县柳陂经管站 郧县梅铺经管站 郧县南化塘经管站 郧县青曲经管站 郧县青山经管站 郧县谭山经管站 郧县五峰经管站 郧县杨溪铺经管站 郧县叶大经管站

郧县安阳国土资源管理所 郧县白浪国土资源管理所 郧县白桑国土资源管理所 郧县大柳国土资源管理所 郧县胡家营国土资源管理所郧县刘洞国土资源管理所 郧县梅铺国土资源管理所 郧县青曲国土资源管理所 郧县青山国土资源管理所 郧县五峰国土资源管理所 郧县叶大国土资源管理所

郧县白桑关镇农业服务中心 郧县安阳镇农业服务中心 郧县青山镇农业服务中心 郧县杨溪镇农业服务中心 郧县南化塘镇农业服务中心 郧县谭山镇农业服务中心 郧县刘洞镇农业服务中心 郧县白浪镇农业服务中心 郧县大柳乡农业服务中心 郧县柳陂镇农业服务中心 郧县胡家营镇农业服务中心 郧县五峰乡农业服务中心 郧县青曲镇农业服务中心 郧县鲍峡镇农业服务中心 郧县梅铺镇农业服务中心 郧县茶店镇农业服务中心 郧县城关镇农业服务中心 郧县叶大乡农业服务中心 郧县青曲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郧县青山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郧县安阳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郧县茶店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郧县胡家营镇村镇建设管理站郧县南化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郧县谭山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郧县白浪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郧县杨溪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郧县城关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郧县刘洞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郧县大柳乡村镇建设管理站 郧县梅铺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郧县叶大乡村镇建设管理站 郧县鲍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郧县五峰乡村镇建设管理站 郧县柳陂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郧县白桑关镇村镇建设管理站

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篇六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4号 【发布日期】2010-11-02 【生效日期】2010-1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0年11月9日发行上海世界博览会、2010年贺岁、“和”字书法系列和环境保护系列普通纪念币各一枚。

一、纪念币图案

(一)上海世界博览会普通纪念币。

该普通纪念币正面主图案为上海世界博览会会徽,会徽上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下方是微缩文字“EXPO 2010 SHANGHAI CHINA”。内缘下方刊“2010”年号;背面主图案为上海世界博览会吉祥物“海宝”,背景图案为城市建筑群,内缘上方刊“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字样,左下方刊“1元”面额。

(二)2010年贺岁普通纪念币。

该普通纪念币正面刊“中国人民银行”、“1元”和汉语拼音字母“YIYUAN”及“2010”年号;背面主景图案为一个戴着虎头帽的儿童敲打腰鼓,背景为燃放的鞭炮和布老虎图案,内缘下方刊“庚寅”字样。

(三)“和”字书法普通纪念币。

该普通纪念币正面图案为国徽,其上方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下方刊“壹圆”面额和“2010”年号;背面主景图案为隶书“和”字,上方为多种字体书写的“和”字,背景以书法的飞白手法衬托。

(四)环境保护普通纪念币。

该普通纪念币正面图案为国徽,其上方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下方刊“壹圆”面额和“2010”年号;背面主景图案为三个手拉手的人物形象,背景为图案化的地球和叶子,象征人类携手共同参与保护自然环境,内缘左侧刊“环境保护”字样。

二、纪念币面额、规格、材质和发行数量

上海世界博览会普通纪念币面额为1元,直径为25毫米,材质为钢芯镀镍,发行数量6000万枚。

2010年贺岁普通纪念币面额为1元,直径为25毫米,材质为黄铜合金,发行数量3000万枚。

此次发行的“和”字书法和环境保护普通纪念币面额均为1元,直径均为25毫米,材质均为黄铜合金,发行数量各1000万枚。

三、该四枚普通纪念币与现行流通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篇七

一、第4章更改为:

4.1纯度以最低值表示,不得有负公差。贵金属及其合金的纯度范围见表1。

4.2首饰配件材料的纯度应与主体一致。因强度和弹性的需要,配件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金含量不低于916‰(22K)的金首饰,其配件的金含量不得低于900‰。

4.2.2铂含量不低于950‰的铂首饰,其配件的铂含量不得低于900‰。

4.2.3钯含量不低于950‰的钯首饰,其配件的钯含量不得低于900‰。

4.2.4足银首饰,其配件的银含量不得低于925‰。

4.3贵金属及其合金首饰中所含元素不得对人体健康有害,所含有害元素应符合GB 28480的规定。

二、第7章更改为:

7.1贵金属首饰命名内容只能包括纯度、材料、宝石名称和首饰品种。命名名称的前、后不得再有其他内容。

示例1:18K金红宝石戒指

示例2:Pt900钻石戒指

7.2贵金属材料及纯度的命名依据表1的规定。

7.3贵金属首饰品种的命名依据QB/T 1689的规定。

7.4镶嵌宝石的鉴定及命名按照GB/T 16552、GB/T 16553、GB/T 16554、GB/T 18781、GB/T 23885进行。镶嵌首饰上的宝石,其品质分级作为参考级别。

三、表B.1更改为:

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篇八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9号 【发布日期】2011-11-29 【生效日期】2011-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1年12月8日发行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成立60周年熊猫加字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2枚,其中金币1枚,银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北京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及“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成立60周年纪念”中文字样。

(二)背面图案。

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母子熊猫图,并刊“1/4oz Au.999”字样、“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成立60周年纪念”英文字样及面额。

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母子熊猫图,并刊“1oz Ag.999”字样、“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成立60周年纪念”英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5000枚。

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篇九

2012年第1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现对《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晋地税发[2007]54号)相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将第一段“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针对全省地税大调研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3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将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修改为: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针对全省地税大调研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将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7]5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针对全省地税大调研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将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该段修改为“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针对全省地税大调研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将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也是今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重点。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作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具体工作来抓;要从推进依法治税、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的高度出发,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折不扣地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征收工作,不得随意变通,少征税款,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努力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倡导的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以契税征管为把手,积极探索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逐步理顺管理机构,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切实解决多头管理造成的信息不畅通、管理不到位、政策掌握不一致的问题,真正从体制、机制上为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三、加强管户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各级地税机关要抓住征管软件全面上线的契机,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管户清查工作,认真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变更、停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工作。要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特点,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得税管理制度,逐户按项目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档案和管理台账,按月份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管户管理的各类信息,动态跟踪所得税缴纳情况。在此基础上,加强征、管、查信息传递,严格对非正常户的认定和处理,定期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及时与企业进行纳税约谈,对重大偷漏税问题,要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四、规范票据使用,加强源泉控管。今后,在全省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产时必须使用由地税机关监制的《山西省××市地方税务局统一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款收据》),坚决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自制收据收取预售房款逃避税收的现象。同时,严格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管理,纳税人在办理产权手续时必须凭地税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款收据》换取不动产销售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实现以票管税,从源头上遏制房地产开发商隐匿收入,逃避税收的行为。

五、加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力度,堵塞管理漏洞。对不能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地地税机关应当按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适用房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0%;位于其他地区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7%。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的有关规定,必须出具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争取工商、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配合,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源泉控管制度和信息传递、反馈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注册登记到开发产品的计划立项、项目实施、预售批准、竣工决算、产权转移等环节的跟踪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七、认真贯彻税收管理员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地税机关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规范管理程序,明确

管理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政策或不正当履行规定职责造成漏征漏管和少征税款的,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10.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篇十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7月06日 浏览:

根据“中国诚信法治保障论坛”评审规则,本论坛组委会于2012年6月30日至7月5日组织了征文复评。复评采取电子匿名评审方式。每组由3名专家对论文综合打分,满分为5分。根据评分高低,最终从进入复评的“一般理论”(64篇)、“政务诚信”(54篇)、“商务诚信”(46篇)、“社会诚信”(61篇)、“司法公信力”(222篇)五个专题中确定212篇,参加终评。

现将评审专家名单和入选终评论文的名单公告如下:

一、评审专家

根据评审规则,复评人员由理论与实践部门的知名专家组成,共12人。具体名单如下(以姓名拼音为序):

廖永安(湘潭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 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蒋惠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蒋立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强世功(北京大学教务部副部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单 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孙笑侠(复旦大学特聘教授,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王进喜(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熊跃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叶 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尚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二、评审结果

入围终评的212篇论文中,“一般理论”专题31篇,“政务诚信”专题27篇,“商务诚信”专题23篇,“社会诚信”专题32篇,“司法公信力”专题99篇。具体名单参见附件。近日,论坛组委会将根据评审规则,组织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法学会等中央部门及在京高校的专家学者进行终评。欢迎广大同仁的关注和监督!

联系电话:010—66513508;联系人:陈谦信。

中国诚信法治保障论坛组委会

2012年7月6日

附件:“中国诚信法治保障论坛”征文复评入选名单

1.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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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务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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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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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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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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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篇十一

一、年记帐式(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票面总额200亿元,从1996年11月1日开始发行,11月20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即可上市流通。

二、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七年。从1996年11月1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1月1日(节、假日顺延),11月1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由国债一级自营商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承销团承销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记帐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销售。承销团以外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作为国债二级分销商,参加本期国债的分销工作。

四、个人等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开立证券帐户后到本期国债的经营机构办理购买手续。

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篇十二

〔2004〕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共计11件)

01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银发〔2002〕388号

02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银发〔2003〕67号

0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393号

0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236号

05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17号 06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 银发〔1997〕245号

07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7〕430号

08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38号

0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2〕374号 11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167号 附件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共计61件)

01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4〕186号 02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4〕198号

0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246号

04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 05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 银发〔2000〕9号

0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173号

07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92号

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44号

09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94号

10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157号 11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 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1〕257号

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423号

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148号

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128号 16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

1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2〕169号

18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4〕132号

19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369号

2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168号

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390号

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 银发〔1997〕474号

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65号 24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银发〔1999〕210号

25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银发〔2000〕21号 2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1〕357号

27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 银发〔1998〕164号

2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8〕524号

2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1〕278号

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56号

3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01号 3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0〕27号

33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0〕145号 3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431号 36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0〕380号

37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00〕120号

38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 银发〔1997〕549号

39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

4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30号

4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31号

42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403号 4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

4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0〕344号 45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办发〔2000〕170号

46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303号 47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0〕363号

48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0〕359号

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416号 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2〕355号

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71号

5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7〕497号 5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 银发〔2000〕222号 5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318号

56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 银发〔1998〕273号

57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172号

58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41号

59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9〕10号

6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10号

61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银发〔2000〕398号 附件3

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共计38件)

0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 银发〔2001〕402号

0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2号

03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号

0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272号

05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 银发〔1996〕261号

0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7〕532号

07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163号

08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银发〔2000〕264号 09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 银发〔1999〕140号 10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 银发〔1996〕315号

11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292号

12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184号 1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 银发〔1998〕556号 14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 银发〔1998〕357号

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1〕296号

16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 银发〔1992〕265号

17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463号 18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4〕143号

19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91号

20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 银发〔1998〕528号 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366号 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45号

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446号

24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0〕72号

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1〕144号

26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 2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

28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83号

29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办发〔2000〕263号

30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0〕358号

31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

32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 银发〔1999〕391号 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 银办发〔2001〕53号

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74号 35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 银发〔1999〕138号

36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427号 3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篇十三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9号 【发布日期】2009-06-17 【生效日期】2009-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09年6月30日发行中国现代贵金属纪念币发行30周年熊猫加字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2枚,其中金币1枚,银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北京天坛祈年殿图案,并刊国名、年号及“中国现代贵金属纪念币发行30周年纪念”中文字样。

(二)背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背面图案均为双熊猫图,并刊“中国现代贵金属纪念币发行30周年纪念”英文字样及成色、重量和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1/4盎司圆形金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金1/4盎司,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10000枚。

1盎司圆形银质纪念币为普制币,含纯银1盎司,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0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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