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精选4篇)
1.乌鲁木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篇一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镇2010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市政府、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二、工作任务
运用2010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对全镇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 “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和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图斑,并按照“边检查、边完善、边整改、边处理”的方式,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用地手续,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一)土地执法检查内容
1.“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未批先建”地块审查是2010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要在变更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年未批先建”地块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2.“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主要是通过核查“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供地审批手续,判定用地性质,对其中没有依法取得审批文件的,要作为违法用地依法进行查处。
3.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2010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中提出的新增建设用地疑问图斑,经核查后确属违法用地的(待国土资源部正式下发后核查),依法进行查处。
4.“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中的耕地面积。对二次调查统一时点数据库中作为建设用地的“批而未用”地块,2010年当年实地已建设的,补充填报该类地块实地已建设部分所占用的耕地面积。
(二)矿产执法检查内容
根据国土资源部提供的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开展核查、查处和整改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本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1年4月20日以前)。及时召开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做好2010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成立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制订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靠实工作责任。
(二)核实调查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充分运用2010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对地块图斑和疑似违法图斑进行内外业核查,对图斑的合法性和违法性进行精准判定,填报相应表格,确保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确实没有依法
取得审批文件的,按违法用地依法进行查处。
(三)整改处理阶段(5月份)。对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务必在5月底前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做到整改完善到位。并依据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要求,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拆除的拆除;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对事对人处理到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6月份)。做好资料的收集归档和迎接上级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省、市、县督查组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是国土资源部推进“以图管地”的重要方式,也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特别是今年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集中在查处违法用地上,检查的结果将作为对各村领导责任追究的依据。各村、镇属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周密部署,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开展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努力实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零约谈、零问责”。
2.认真细致,核查到位。在自查阶段,各村及镇属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所对全镇监测图斑进行调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不隐瞒、不掩盖,实事求是,确保核查数据、资料真实全面,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在填写、统计、汇总报表时,不得谎报、虚报、瞒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弄虚作假、隐瞒问
题、伪造数据的,将追究相关村、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加强协作,通力配合。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涉及到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各村和镇属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联合办案优势,切实加强协调和沟通,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要共同把工作做实、做细、落到实处,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严肃查处,规范管理。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在既查事又查人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剖析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严格执法监管提供制度保障。要健全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积极构建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形成联合管理体系,强化日常监管,有效防止前查后犯的问题出现,确保全镇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规范有序。
2.乌鲁木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篇二
7月15日前,向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初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成果。
7月25日前,做好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对我区初报数据的审核工作。
8月5日前,迎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对我区卫片数据的验收工作,并做好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交叉验收准备工作。
9月5日前,对省国土资源厅交叉验收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进一步修正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并做好迎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的省级督查验收准备工作。
9月1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正式上报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和数据成果。
9月25日前,区政府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开展警示约谈。
10月至12月,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对象、工作程序、政策界限等多个方面变动较大,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把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做到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要求、按时段、保质量完成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要明确任务,狠抓查处整改落实。
要明确责任,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工作作为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首要任务和关键环节,并与当前的控违拆违工作紧密结合,协调联动,借势推进,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及时整改。同时,要切实抓好违法用地查处执行落实工作,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及时执行落实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内容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切实提高违法用地查处整改率,确保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三)要建章立制,加强信息分析研判。
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为掌握工作动态,尽早发现问题,加强沟通联系,继续实行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月报、专报制度。国土部门要自2014年4月起至本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止,每月27日中午12时前,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绍兴市局执法监察局报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月报》、《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用地查处、整改进度表》、《2014年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情况表》(月报内容及格式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要求上报)。
3.乌鲁木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
目 录
1.总则..........................................1
1.1 目的......................................1 1.2 范围......................................1 2.工作目标和任务................................12.1 工作目标..................................12.2 工作任务..................................13.检查内容和依据................................23.1 检查内容..................................23.2 检查依据..................................24.职责分工......................................24.1 国土资源部................................24.2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34.3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45.工作流程......................................55.1 工作部署..................................55.2 工作准备..................................55.3 提取疑似违法图斑..........................65.4 制发卫片..................................75.5 土地监测图斑核查..........................75.6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9 I
5.7 整改查处.................................10 5.8 信息填报.................................11 5.9 督查.....................................12 5.10 挂牌督办................................12 5.11 排序....................................12 5.12 约谈....................................135.13 通报....................................135.14 验收....................................135.15 奖惩....................................135.16组卷归档.................................14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15
【附录一】名词解释...........................16【附录二】地块编号方法.......................17【附录三】判别标准...........................18【附录四】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22 II
1.总则 1.1 目的
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1.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
2.工作目标和任务 2.1 工作目标
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高科技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和矿产资源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2.2 工作任务
2.2.1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内实际占用的 1
新增建设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
2.2.2 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域内的违法用地、矿产资源违法勘查开采情况。
2.2.3 查处土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督促整改。
2.2.4 分析违法用地、矿产资源违法勘查开采的成因和深层次综合因素,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
3.检查内容和依据 3.1 检查内容
3.1.1 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3.1.2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3.1.3土地违法行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3.2 检查依据
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职责分工 4.1 国土资源部
4.1.1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遥感监测,部署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1.2 组织开展督查、挂牌督办和验收工作。4.1.3约谈土地违法严重的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
4.1.4 立案查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1.5 通报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4.1.6 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1.7制定和解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有关政策。
4.2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2.1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2.2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整改查处工作的落实。组织开展督查、挂牌督办和验收工作。
4.2.3 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4.2.4 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4.2.5 通报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4.2.6 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3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3.1 核查监测图斑
组织核查监测图斑,区分监测图斑类别,确定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的坐标,调查基本情况,拍摄实地照片,制作适当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图(局部)等。
4.3.2 审查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4.3.2.1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地块位置。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图斑位置。
4.3.2.2 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和供地审批手续。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其中应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是否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手续。
4.3.3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4.3.4 填写相关报表
根据对土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监测图斑的核查和查处情况,分别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图斑,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4.3.5 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5.工作流程 5.1 工作部署
5.1.1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2 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逐级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3 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订购卫片数据,统一制作,统一发放。
5.2 工作准备 5.2.1 组织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
法检查工作机构,各相关业务部门确定专人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5.2.2 装备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用于判读卫片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制作卫片的绘图仪及相关耗材、外业核查的交通工具及测绘仪器等必要的工作装备。
5.2.3 经费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经费。
5.2.4 资料准备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土地利用计划文件、土地变更调查图件和统计台帐、用地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相应的矿产资源规划图件、矿区范围图件、矿山企业变更统一台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群众举报违法勘查、开采的登记材料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案件立案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5.3 提取疑似违法图斑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土地利用变化图斑
进行内业核查,提取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填写《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进行内业核查,结合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等基础数据和地质背景,区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延续图斑、新增图斑和关停图斑,提取疑似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图斑,填写《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5.4 制发卫片
省、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分发卫片数据或根据卫片数据资料印制的卫片。
5.5 土地监测图斑核查 5.5.1 区分地块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区分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所涉及的宗地或块地(以下统称地块)范围,判定地块类别,做好相关记录。
5.5.1.1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区分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军用土地三类。
5.5.1.2 地块编号
一个地块对应一个地块编号。地块编号以图斑编号为基础进行编定(编定方法详见附录二)。
5.5.1.3 坐标文件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确定图斑所涉及的每个地块的范围,并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的要求制作地块坐标文件并上传电子文件。
5.5.2 地块判别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内外业核查成果,对图斑所涉及地块的类别逐一进行判别(判别标准详见附录三)。
根据判别情况,对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实地伪变化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地伪变化”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并以机要件逐级上报。
5.5.3 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判定的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合法性审查”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4 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将判定的违法用地按照统计要求分为违法批地和违法占地。违法批地又分为违法批准占用和违法供地;违法占地又分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5 在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前,违法批准占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等类型的违法用地,已依法整改查处并复耕到位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时,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计入。
5.6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
5.6.1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的编号方法和坐标文件与土地监测图斑的处理方法一致。
5.6.2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区分与疑似违法图斑判定。
市、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提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钻探、坑探、槽探、井口、硐口、采区等)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信息;在与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数据综合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初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
5.6.3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审查
市、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逐个进行合法性审查,填
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矿产资源核查”相关栏目。
5.6.4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规违法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判定违法类别,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类型”相关栏目(判别标准详见附录三)。
5.7 整改查处
5.7.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核查情况和整改查处建议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7.2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需要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按照管辖权限立案查处,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立案情况”相关栏目。
5.7.3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落实情况”相关栏目。
5.8 信息填报
5.8.1 实时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检查情况和数据。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在完成实地调查后,实时将《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相关信息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传实地照片和相关执法检查结果文件。
5.8.2 按行政管辖逐级报送检查情况及数据。5.8.2.1纸质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卫星遥感监测所反映的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总体情况、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并附具《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5.8.2.2在线上报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数据。
5.8.3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土资源部,涉及土地违法有关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5.9 督查 5.9.1督查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督查。5.9.2 督查任务
5.9.2.1 了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9.2.2 核查自查上报成果中图斑所涉及地块性质判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9.2.3 选取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案件。
5.9.2.4 提出整改意见。
5.9.2.5 提交督查工作报告和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案件材料。
5.10 挂牌督办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查处到位。
5.11 排序
5.11.1 土地违法按违法用地总量和比例综合排序。5.11.2 土地违法按违法用地总量和比例变动趋势排序。
5.12 约谈
根据土地违法严重程度,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责令整改。
5.13 通报
5.13.1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总体情况。5.13.2 违法用地、矿产资源违法勘查开采情况。5.13.3 违法用地排序及约谈情况。
5.13.4 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案件。5.14 验收 5.14.1 验收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验收。5.14.2 验收标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5.14.2.1 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5.14.2.2 弄虚作假、漏报瞒报。
5.14.2.3 依照管辖权限需要立案查处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的。
5.14.2.4 组织整改不力的。5.15 奖惩 5.15.1奖励
5.15.1.1 通报表扬。
5.15.1.2 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奖励措施的考核依据之一。
5.15.1.3 推荐表彰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先进单位。5.15.2 惩戒
5.15.2.1 通报批评。
5.15.2.2 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处罚措施的考核依据之一。
5.15.2.3 依法依规问责。5.16组卷归档
5.16.1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信息填报后,应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果进行组卷归档。
5.16.1.1归档原则为一个地块一个卷宗。
5.16.1.2归档要件包括: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卡、实地照片、相关审批文件证明材料、违法案件处理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5.16.2 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统计汇总表及各种相关文件材料按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进行组卷归档。
5.16.3 电子归档。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对每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所有电子成果进行归档,并将数据导入“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
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6.1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6.2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卫片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简称卫片。
2.图斑编号
图斑编号是对监测区域内图斑编定的序号,以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定。
3.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
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实际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占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的比例。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包括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有权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录二】
地块编号方法
一个监测图斑为一个地块的,以图斑编号为地块编号。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既有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又有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的,先分割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在图斑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分割前图斑编号为5,分割成两个地块,则地块编号分别为5-1;5-2。
一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涉及多个用地单位的,按不同用地单位的界线范围对地块进行分割,在分割前的地块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
相邻多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为一个地块的,将这些相邻的地块进行合并,以相邻地块编号中最小的作为合并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为10、11、12,则合并后地块编号为“10”,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以逗号分隔,填入“图斑编号”栏目。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的,按多宗计算地块宗数;多个图斑实为一个地块的,按一宗计算。
【附录三】
判别标准
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判别
监测时段内土地实际用途由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判定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监测时段起始时的土地实际用途和地类面积以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因监测时段起始前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而变更了土地利用现状图的,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
在监测时段内为实施建设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2.实地伪变化的判别
因各种原因导致卫片上反映地形地貌发生变化,但监测时段内土地的实际用途未发生改变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状况也未发生改变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转变为农用地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3.军用土地的判别
军事单位使用的土地,判定为军用土地。4.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判定
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供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批准文件涉及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因用地主体不明确而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公路用地、公园与绿地、河流水面等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在批准使用时限内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5.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而擅自批准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占用。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供地的,判定为违法供地。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者未申报用地报批手续,或用地申请材料虽已申报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用地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等原因,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未予受理,即擅自占用土地的,判定为未报即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申请材料已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但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或虽已批准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批准文件,即开始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边报边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已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始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判定为未供即用。
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矿产违法类型分为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违法勘查分为无证勘查、越界勘查等;违法开采分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地下越界除外)、以采代探、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擅自改变开采矿种等;违法转让,分为违法转让探矿权、违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审批,分为越权审批探矿权、越权审批采矿权、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等。
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判定为无证勘查。
将矿权人超越批准勘查的区块范围进行的勘查活动,判定为越界勘查。
未按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对象,擅自勘查其他工作对象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勘查工作对象。
探矿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在未取得采矿
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的,判定为以采代探。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及无采矿许可证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无证开采。
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的采矿活动,判定为越界开采(地下越界除外)。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方式。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擅自开采其他矿种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矿种。
违反探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探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探矿权。
违反采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采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采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探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采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采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探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采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
【附录四】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1.登记卡
附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附表二:《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附表三: 《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附表四: 《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2.统计汇总表
附表五:《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附表六:《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附表七:《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附表八:《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
附表九:《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附表十:《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3.登记表
4.乌鲁木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篇四
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范围
2工作目标和任务
2.1工作目标 2.2工作任务
3检查内容和依据 3.1检查内容 3.2检查依据
4职责分工 4.1国土资源部
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工作流程 5.1工作部署 5.2工作准备
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 5.4制发卫片
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
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 5.7整改查处 5.8信息填报 5.9督查
5.10挂牌督办 5.11排序 5.12约谈 5.13通报 5.14验收 5.15奖惩 5.16组卷归档
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附录
1.名词解释
2.地块编号方法
3.判别标准
4.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1总则
1.1目的
为促进利用卫星遥感信息资料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展执法检查(以下简称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上的客观性、公正性及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制定本规范。
1.2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任务、内容、依据、程序、方法及相关要求等,适用于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工作目标和任务
2.1工作目标
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完善规范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2.2工作任务
2.2.1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
2.2.2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域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2.2.3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督促整改。
2.2.4分析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成因和深层次综合因素,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
3检查内容和依据
3.1检查内容
3.1.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3.1.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3.1.3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3.2检查依据
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职责分工
4.1国土资源部
4.1.1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遥感监测,部署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1.2组织开展督查、挂牌督办和验收工作。
4.1.3约谈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
4.1.4立案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1.5通报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1.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1.7制定和解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有关政策。
4.2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2.1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2.2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督促落实国土资源部督查、验收意见。
4.2.3立案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4.2.4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4.2.5通报本行政区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
4.2.6依法制定、实施奖惩措施。
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4.3.1核查监测图斑
组织核查监测图斑,区分监测图斑类别,确定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的坐标,调查基本情况,拍摄实地照片,制作适当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图(局部)等。
4.3.2审查用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4.3.2.1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地块位置。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图斑位置。
4.3.2.2审查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涉及的地块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和供地审批手续。
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其中应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是否依法办理。
4.3.3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4.3.4填写相关报表
根据土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的核查和查处情况,分别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图斑,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4.3.5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
5工作流程
5.1工作部署
5.1.1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统一部署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2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逐级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5.1.3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订购卫片数据,统一制作和发放用于卫片执法检查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
5.2工作准备
5.2.1组织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各相关业务部门确定专人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5.2.2装备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用于判读卫片的计算机及相关软件、制作卫片的绘图仪及相关耗材、外业核查的交通工具及测绘仪器等必要的工作装备。
5.2.3经费准备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经费。
5.2.4资料准备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土地利用计划文件、土地变更调查图件和统计台帐、用地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违法用地案件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准备矿产资源规划图件、矿区范围图件、矿山企业变更统一台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文件、日常巡查台帐、群众举报违法勘查开采的登记材料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案件查处案卷等相关文件资料。
5.3提取疑似违法图斑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土地利用变化图斑进行内业核查,提取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填写《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进行内业核查,结合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等基础数据和地质背景,区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延续图斑、新增图斑和关停图斑,提取疑似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图斑,填写《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5.4制发卫片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部统一提供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印制、分发卫片。
5.5土地监测图斑核查
5.5.1区分地块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区分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所涉及的地块范围,判定地块类别,做好相关记录。
5.5.1.1地块类别
监测图斑涉及的地块区分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军用土地三类。
5.5.1.2地块编号
一个地块对应一个地块编号。地块编号以图斑编号为基础进行编定(编定方法详见附录二)。
5.5.1.3坐标文件
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确定图斑所涉及的每个地块的范围,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的要求制作地块坐标文件并上传电子文件。
5.5.2地块判别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内外业核查成果,对图斑所涉及地块的类别逐一进行判别(判别标准详见附录三)。
根据判别情况,对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实地伪变化的,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基本情况”和“实地伪变化”相关栏目;对判定为军用土地的,填写《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并以机要件逐级上报。
5.5.3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判定的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宗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合法性审查”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4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图斑核查情况,判定违法类别,填写《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5.5在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前,违法批准占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等类型的违法用地,已依法查处并复耕到位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5.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核查
5.6.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的编号方法和坐标文件与土地监测图斑的处理方法一致。
5.6.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测图斑区分与疑似违法图斑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通过内业判别和实地核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图斑,提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钻探区、坑探区、槽探区、井口、硐口、采区等)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信息;在与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采矿权数据综合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初步判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
5.6.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审查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逐个进行合法性审查,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矿产资源核查”相关栏目。
5.6.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判定违法类别,填写《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相关栏目(判定标准详见附录三)。
5.7整改查处
5.7.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核查情况和整改查处建议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5.7.2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按照管辖权限立案查处,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立案情况”相关栏目。
5.7.3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整改查处结果,分别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中“落实情况”相关栏目。
5.8信息填报
5.8.1实时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检查情况和数据。市、县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在完成实地调查后,实时将《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相关信息录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传实地照片和相关执法检查结果文件。
5.8.2按行政管辖逐级报送检查情况和数据。
5.8.2.1纸质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及《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5.8.2.2在线上报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数据。
5.8.3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土资源部的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5.9督查
5.9.1督查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督查。
5.9.2督查任务
5.9.2.1了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9.2.2核查自查上报成果中图斑所涉及地块性质判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9.2.3选取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5.9.2.4提出整改意见。
5.9.2.5提交督查工作报告和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材料。
5.10挂牌督办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查处到位。
5.11排序
综合考虑土地违法严重程度或比例变动趋势等因素进行排序。
5.12约谈
根据土地违法严重程度,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员,责令整改。
5.13通报
5.13.1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总体情况。
5.13.2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
5.13.3违法用地排序及约谈情况。
5.13.4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5.14验收
5.14.1验收主体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组织验收。
5.14.2验收标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5.14.2.1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5.14.2.2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5.14.2.3应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的。
5.14.2.4组织整改不力的。
5.15奖惩
5.15.1奖励
5.15.1.1通报表扬。
5.15.1.2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奖励措施考核依据之一。
5.15.1.3推荐表彰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先进单位。
5.15.2惩戒
5.15.2.1通报批评。
5.15.2.2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处罚措施考核依据之一。
5.15.2.3依法实施问责。
5.16组卷归档
5.16.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信息填报后,应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果进行组卷归档。
5.16.1.1归档原则为一个地块一个卷宗。
5.16.1.2归档内容包括: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卡、实地照片、相关审批文件材料、违法案件处理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5.16.2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统计汇总表及各种相关文件材料按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进行组卷归档。
5.16.3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对每全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所有电子成果进行归档,并将数据导入“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
6施行时间和解释权
6.1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6.2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卫片
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简称卫片。
2.图斑编号
图斑编号是对监测区域内图斑编定的序号,以行政区划代码为基础,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编定。
3.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
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所实际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占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的比例。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包括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有权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录二】
地块编号方法
一个监测图斑为一个地块的,以图斑编号为地块编号。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既有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又有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的,先分割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地伪变化或者军用土地,在图斑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分割前图斑编号为5,分割成两个地块,则地块编号分别为5-
1、5-2。
一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涉及多个用地单位的,按不同用地单位的界线范围对地块进行分割,在分割前的地块编号后按顺序增加支号作为分割后地块的地块编号。
相邻多个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实为一个地块的,将这些相邻的地块进行合并,以相邻地块编号中最小的作为合并后地块的地块编号。如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为10、11、12,则合并后地块编号为“10”,合并前的地块编号以逗号分隔,填入“图斑编号”栏目。
一个图斑涉及多个地块的,按多宗计算地块宗数;多个图斑实为一个地块的,按一宗计算。
【附录三】
判别标准
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判别
监测时段内土地实际用途由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判定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监测时段起始时的土地实际用途和地类面积以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因监测时段起始前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而变更了土地利用现状图的,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确定。
在监测时段内为实施建设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判定为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2.实地伪变化的判别
因各种原因导致卫片反映地形地貌发生变化,但监测时段内土地的实际用途未发生改变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状况也未发生改变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转变为农用地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3.军用土地的判别
军事单位使用的土地,判定为军用土地。
4.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判定
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供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因用地主体不明确而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公路用地、公园与绿地、河流水面等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已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在批准使用时限内的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判定为合法用地。
5.违法用地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违法用地类型分为违法批地和违法占地。违法批地分为违法批准占用、违法供地;违法占地分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而擅自批准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占用。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手续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供地的,判定为违法供地。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者未申报用地报批手续,或用地申请材料虽已申报但由于用地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等原因,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未予受理,即擅自占用土地的,判定为未报即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用地申请材料已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但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用),或虽已批准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批准文件,即开始占用土地的,判定为边报边用。
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结束时,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已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始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判定为未供即用。
6.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别判定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型分为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违法勘查分为无证勘查、越界勘查等;违法开采分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地下越界除外)、以采代探、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擅自改变开采矿种等;违法转让,分为违法转让探矿权、违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审批,分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越权审批探矿权、越权审批采矿权、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等。
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判定为无证勘查。
矿业权人超越批准勘查的区块范围进行的勘查活动,判定为越界勘查。
未按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对象,擅自勘查其他工作对象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勘查工作对象。
探矿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或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的,判定为以采代探。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及未经批准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开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无证开采。
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的采矿活动,判定为越界开采(不包括地下越界)。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方式。
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擅自开采其他矿种的,判定为擅自改变开采矿种。
违反探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探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探矿权。
违反采矿权转让法律法规规定转让采矿权的,判定为违法转让采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批准勘查矿产资源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判定为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探矿权。
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采矿权的,判定为越权审批采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探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擅自批准采矿权的,判定为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
【附录四】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
1.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2.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3.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4.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5.土地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6.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登记表 7.军用土地图斑登记表
8.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9.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10.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11.违法勘查开采分类统计汇总表
12.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13.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卫片规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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