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2024-07-10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共7篇)

1.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篇一

甲方:

乙方:

第一条自_______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_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____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利息。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______%的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篇二

一、目前做法

自建造合同准则实施后, 施工企业须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因现实条件比较复杂, 有的施工企业单独投标单项工程, 且单项工程由投标施工企业单独施工完成;有的是施工企业投标后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有的施工集团投标单项工程, 该单项工程中标后由集团公司总承包, 设立集团项目部代集团履约, 集团子公司分包。对于第一种情况, 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比较容易;对于第二种情况, 承包企业与分包应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对于第三种情况, 集团总承包与子公司分包也分别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对于第一种、第二种情况企业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 基本没有突出问题, 而对第三种, 问题比较突出, 尤其是上市施工企业外部审计就收入确认发现问题较多, 解释难以通过。

二、集团项目部与子公司分包分别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存在的弊端

(一) 集团项目部总收入往往与各子公司分包的总收入不相符, 有时集团项目总收入小于与各子公司项目分包的收入总和。累计确认的收入亦存在同样问题。

(二) 集团项目总成本往往与各子公司分包项目的总成本不相符。

(三) 由于总承包与分包时常存在两层皮现象, 集团项目部确认总成本比较困难, 各子公司分包收入确认比较困难。

(四) 编制合并报表时, 集团分包成本与子公司确认收入抵消不完全, 产生差额。

(五) 总个集团合并利润不实, 容易会计利润造假。

三、存在弊端的原因

虽然企业按照要求实行了建造合同准则进行收入的确认, 但是没有根据实际情况, 很好地结合关联方披露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实质精神, 并很好地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计量确认原则。

四、具体完善措施

(一) 采用已完工成本占总预计成本计算完工进度

1、分包子公司报送集团项目部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成本及将要发生成本资料, 成本仅为合同成本不含管理费用, 结合项目部已发生及将要发生间接费用因素, 计算完工进度。

2、集团项目部按照建造合同有关要求确认总收入, 根据完工进度计算累计收入, 而累计营业成本则可以根据本身实际已发生的合同成本 (不含管理费用) 及分辟子公司的验工结算累计数确认。

3、分包子公司按照集团分辟的验工结算数确认累计收入, 而累计营业成本按照实际已发生的成本确认。

4、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求, 资产负债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 将集团分包成本可以与子公司分包收入抵消。

5、实施的关键点是资产负债表日分包子公司及时、准确报送成本资料十分关键。

6、举例说明。A集团2008年中标一项工程, 预计合同总收入2, 000万元, 设集团项目部进行履约, 具体施工由子公司B进行。资产负债表日, 建设方对A集团验工结算款为1, 100万元, A集团项目部发生间接费用50万元, 还将150万元, 子公司B发生工程成本700万元, 还将发生成本600万元, A对B验工结算款为900万元。

从整个集团看, 首先计算完工进度为50% ( (50+700) / (50+150+700+600) ) , 确认营业成本为750万元, 50%× (50+150+700+600) , 确认营业收入为1, 000万元, 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 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万元 (50+700) , 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 100万元与工程施工1, 000万元, 差额100万元,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

按照上述处理原则:A集团项目账务处理, 确认营业成本为950万元 ( (50+900) , 确认营业收入为1, 000万元, 工程施工———毛利50万元, 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万元 (50+900) , 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 100万元与工程施工1, 000万元, 差额100万元, 在A单户资产负债表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

按照上述原则:子公司B账务处理, 确认营业成本为700万元, 确认营业收入为900万元, 工程施工———毛利200万元, 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万元, 这样工程结算科目900万元与工程施工900万元, 差额0。

总体上, 将内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抵消后, A与B综合来看, 与集团统一考虑一致, 结果无误。

同时, 不按上述原则处理, 各单户按综合完工进度确认成本, 而不按实际发生成本确认营业成本, 进行再次验证。

A集团项目账务处理, 确认营业成本为1, 000万元 ( (50+150) ×50%+900) , 确认营业收入为1, 000万元, 工程施工———毛利0万元, 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万元 (50+900) , 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 1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 差额150万元, 在A单户资产负债表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50万元。

B账务处理, 确认营业成本为650万元 ( (700+600) ×50%) , 确认营业收入为900万元, 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 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万元, 这样工程结算科目9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 差额50万元, 在B单户资产负债表反映为存货———已完工未结算款50万元。

将A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50万元与B存货——已结算未完工款50万元抵消后, 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 再将内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抵消后, 营业成本按完工进度计算与A、B按实际合同成本结转营业成本一致, 但是, 按实际合同成本结转更简单容易。

(二) 采用完成合同工作量占总合同工作量确定完工进度或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的方法

1、集团总承包按照建造合同有关要求确认合同总收入, 根据完工进度计算收入, 而建造合同成本则可以根据项目部本身需要发生的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 (不含管理费用) 计算本身确认成本加上分辟子公司的验工结算数额确认成本。

2、分包子公司按照集团分辟的验工结算数确认收入, 而成本按完工进度乘以合同预计总成本 (仅限子公司本身预计总成本, 不含管理费用) 计算。

3、集团项目部与分包子公司均存在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差额的情况下, 应将集团项目部与分包子公司存货——已完工未结算款与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抵消, 有余额的科目反映整个集团真实财务状况。需要说明的是, 抵消范围仅限于参与此项工程范畴, 而不是集团全部项目存货——已完工未结算款与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进行抵消。

4、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求, 报表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将集团分包成本可以与子公司分包收入抵消。

5、实施的关键点是完成合同工作量占总合同工作量确定完工进度或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的计算必须准确。

6、举例说明。A集团2008年中标一项工

程, 预计合同总收入2, 000万元, 设集团项目部进行履约, 具体施工由子公司B进行。资产负债表日, 测定完工进度50%, 建设方对A集团验工结算款为1, 100万元, A集团项目部发生间接费用50万元, 还将150万元, 子公司B发生工程成本700万元, 还将发生成本600万元, A对B验工结算款为900万元。

从整个集团看, 工程结算科目为1, 100万元, 确认营业成本为750万元 (50%× (50+150+600+700) ) , 确认营业收入为1, 000万元, 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 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万元 (50+700) , 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 000万元与工程施工1, 000万元, 差额0万元。

A集团项目账务处理, 确认营业成本为1, 000万元 ( (50+150) ×50%+900) , 确认营业收入为1, 000万元, 工程施工——毛利0万元, 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万元 (50+900) , 这样工程结算科目1, 0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 差额50万元, 在A单户资产负责报反映为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50万元。

子公司B账务处理, 确认营业成本为650万元 ( (700+600) ×50%) , 确认营业收入为900万元, 工程施工———毛利250万元, 账面记录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00万元, 这样工程结算科目900万元与工程施工950万元, 差额50万元, 在B单户资产负责报反映为存货———已结算未完工款50万元。

将A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10万元与B存货———已结算未完工款100万元抵消后, 再将内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抵消后, 与集团统一考虑一致, 结果无误。

五、实际措施的必要性

1、从整个集团角度来看, 基本上符合建造合同的要求, 收入、成本的确认真实、可靠。

2、减少两层皮现象造成的取数困难, 避免数据误差, 避免抵消时产生差额, 外部审计容易通过。

3、很好地结合了建造合同准则、关联方披露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原则, 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4、较好地减少会计造假空间, 较大程度上保证利润的真实性。

摘要:本文根据当前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在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承包与分包关系时产生的一些问题, 结合会计准则, 探讨改进方法, 以及实施的必要性。

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收入,母子公司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 (财政部令第33号) .2006.2.15.

[2]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政部 (财会[2006]3号) .2006.2.15.

3.在公司稳定与国家利益之间 篇三

导致其离职的并不是个人原因,而是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

秋明-英国石油公司是俄罗斯的第三大石油公司,于2003年由秋明石油公司等几家俄罗斯石油公司联合英国石油公司(BP)组建,资产分散在俄罗斯和乌克兰境内。该公司每年开采7800万吨石油,在俄罗斯境内拥有完善的加油站网络。BP和代表俄方利益的AAR财团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份。

今年以来,俄方股东认为,公司应该凭借国际能源市场的大好形势进军海外、圈地上市,而英方顾及BP的利益迟迟不肯出手。因此双方在公司的战略、管理、人事等方面矛盾重重。

其实,欧文已经不是因为这些而离职的第一个公司高层。6月初,TNK-BP独立董事范美伦宣布,因无法帮助调解股东间的关系而辞职。

有矛盾有分歧是很正常的。但是,TNK-BP股东间的矛盾最终并没有通过公司内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为了争权,双方都施展了浑身解数,比拼起“题外功夫”。

今年3月,俄联邦安全局逮捕3名涉嫌从事商业间谍活动者,其中一人在TNK-BP下属企业工作。

之后,TNK-BP又在俄接连卷入环保和税务官司。

6月初,TNK-BP的股东——BP公司首席执行官托尼·海沃德在圣彼得堡举行的国际经济论坛后收到来自俄方股东的最后通牒,要求削减公司内来自BP的职员,增加俄方人员数量。

在这些政府意志明显的动作之后,英国方面也不甘落后。

首先,BP撤走了目前还留在TNK-BP的所有60名技术专家,尽管此举可能会影响秋明BP未来的产量。要知道,此时的TNK-BP正面对10年来首次出现的滑坡迹象。

7月6日,BP还在英国一家法庭起诉俄方股东组织AAR,要求对方偿还大约3.7亿美元欠债。

随着矛盾的逐渐升级,权力控制在谁的手中显得至关重要。于是,围绕着TNK-BP首席执行官罗伯特·达德利,双方又展开了你来我往的生死缠斗。

年初,俄方股东指责达德利只注重英方股东的利益,公开要求其辞职。这一要求被英方以董事会的席位优势而拒绝。

于是,俄方开始了进一步行动。

7月15日,俄罗斯移民局宣布,TNK-BP的首席执行官达德利的签证已经到期,除非达德利能够提供新的聘用合同副本,否则俄罗斯移民局无法为其发放新的签证。

面对俄方的这一做法,BP公司力保达德利,称达德利将会继续担任TNK-BP的首席执行官,他将在俄罗斯境外的一处秘密地点“遥控”管理公司。

之后,俄方再出高招。莫斯科一家法庭8月14日判决,暂停达德利的职务两年。

从表面上看,今年以来俄罗斯内务部、联邦安全局、移民局和税务机关轮番对秋明英国石油公司作出一些调查和监管行动,实际上是对俄国家安全、移民、税收等利益的全面保护。

这已经不是一起双方股东因为战略分歧而争夺控制权的战斗了,在这场纷争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利益争夺。

一些业内分析人士还猜测:这一纷争背后体现了俄罗斯新一届政府上任后,对于能源行业外来投资的态度转变。通过这一案,世界各国正在关注俄罗斯新任总统和新一届政府会如何对待在俄投资的外国公司。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公司稳定与国家利益之间,俄罗斯选择了后者。

4.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 篇四

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范文1

借款人:(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下简称乙方)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 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 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范文2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规定____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 万元,用于____。

第二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 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与公司借款合同范文3

甲方(借款方):

乙方(贷款方):

甲方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特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一次性贷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 短期借贷。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 4.64万元(大写:肆万陆千肆佰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 0 ‰/月。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时间共个月,自年月月日止。:

第六条 还款方式 :银行转账至乙方账户或至乙方财务部门柜台交付现金支票或汇票,不得将现金或票据交付乙方其他业务人员。

第七条 担保条款

1、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甲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由于甲方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若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罚息。

2、甲方若逾期未还借款,乙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罚息作为违约金。甲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甲方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提前追回贷款本息,并通报有关单位对甲方追究相关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甲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甲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规定偿付完毕。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份,报送公证单位公正。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 篇五

裁判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吉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扎基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昌孝润,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廓东路103号。

负责人:扎西平措,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忠,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市华鼎现代农业景观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大中村。

法定代表人:黄秀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和勇,该公司财务经理。

上诉人西藏吉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原审被告重庆市华鼎现代农业景观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藏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庆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8月6日,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与吉庆公司和华鼎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向吉庆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二年,年利率为5.94%,按季结息;因吉庆公司违约致使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吉庆公司应当承担农行西 藏分行营业部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合同》约定,华鼎公司以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中坝“现代农业示范区”土地使用权为该2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2003年8月6日,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与吉庆公司和华鼎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协议约定将借款展期一年,即2003年8月6日至2004年8月6日。

2003年12月22日,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与吉庆公司和华鼎公司再次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向吉庆公司贷款27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3.33%,按季结息;因吉庆公司违约致使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吉庆公司应当承担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合同》约定,华鼎公司以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中坝“现代农业示范区”土地使用权为该27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另查明,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西藏自治区司法厅于2002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了《西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该标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收费确定了标准,即: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在2%~2.5%之间取费。

上述两笔贷款共计4700万元到期后,吉庆公司未予偿还。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于2005年2月28日诉至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吉庆公司偿还所借款项47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逾期利息等,并承担其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及诉讼费等;华鼎公司以抵押的财产为上述债务和费用承担担保责 任。

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于2005年3月1日向该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于2005年3月8日作出(2005)藏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吉庆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火车南站街道办事处棕树村8组的川国用(2000)字第0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14266.05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

该案一审审理期间,吉庆公司分别于2005年5月24日、2005年6月3日归还了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与吉庆公司、华鼎公司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请求依法判令吉庆公司偿还49309369.91元及华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吉庆公司和华鼎公司亦承认该债务额,该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认为原告的律师费未实际支付的抗辩,该院认为,律师费在《借款合同》中已明确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吉庆公司的违约行为,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在委托律师通过诉讼实现其权利过程中,律师费是必然发生的,因此,对两被告的抗辩该院不予支持。根据西藏物价部门对律师收费幅度的规定,结合该案案件标的和律师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该院认为律师代理费按本金4700万元的2%下限取费较合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吉庆公司应向农行西藏分 行营业部偿还贷款本金4700万元及利息2309369.94元,扣除审理中已支付的700万元(本金500万元、利息200万元),吉庆公司仍需支付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本金4200万元、利息309369.94元,本金利息合计42309369.94元;自2005年4月26日起,吉庆公司还应向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还清所有本息为止。

二、吉庆公司应承担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诉讼的律师代理费94万元,但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应向吉庆公司提供付款凭证;

三、该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489281元,由吉庆公司承担;

四、华鼎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及费用应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华鼎公司在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吉庆公司追偿。

吉庆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其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签订的两份借款担保合同因借款时间、数额、期限以及利率等均不相同,应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基于上述两个法律关系应分别提起不同的诉讼。一审法院对于这两个不同的诉讼不但予以合并审理并且作出了一个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

二、对于律师费的负担,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说来,法院并不支持当事人对律师费的主张。即使根据《借款合同》关于“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的约定,吉庆公司承担的应是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因诉讼实际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本案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既 未提供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也未提供其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用的票据,因此不能证明因吉庆公司违约给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带来损失的基本事实以及损失的真实数额,一审法院判决的舛万元律师费并未实际发生。且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代理律师的工作量很小,原审法院据以裁决的《西藏自治律师收费标准(试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明显过高。原审判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三、本案总标的额不到5000万元,且华鼎公司还提供了价值7000多万元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一审法院裁定对吉庆公司14266.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超过了本案诉讼标的,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营困难和经济损失,对超标的额查封的财产应予解除查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由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承担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答辩称:

一、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与吉庆公司之间虽然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存在两个法律事实,但是该两份合同的借款均已到期,双方之间形成的只是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存在多种或不同法律关系的情形,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为实现债权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吉庆公司关于应分别诉讼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二、一审法院判决吉庆公司承担94万元律师费,依据充分,合理合法。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与吉庆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关于“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的约定系当事人自愿协商形成,应受法律保护。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在吉庆公司 不依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因此产生的律师费是必然的。且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为了不增加吉庆公司的负担,做到公平合理,与其代理律师约定按《西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取费标准支付律师费,并在一审诉讼请求中,主张按该标准分段取费比例2%-2.5%予以承担律师费。一审法院按照本金4700万元的2%下限取费,对吉庆公司是公平合理的。

三、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依法申请查封被答辩人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明显超值查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除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一审审理期间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与其代理律师事务所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雪域律师事务所)之间并未签订代理合同,亦未实际支付代理费用。二审庭审时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代理人陈述,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与其曾口头协商待案件审理完毕后再行支付。一审判决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于2005年9月30日将一审判决书载明的94万元律师代理费支付给了雪域律师事务所。二审期间,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玛、李建忠向本院提交的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与雪域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有效期自2004年9月5日至2007年9月4日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载明,根据聘方要求,应聘方指派律师白玛、李建忠担任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的常年法律顾问;每年法律顾问费X元;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委托法律顾问代理诉讼、参与调解、仲裁活动应另行收费。收费必须严格遵守体现风险代理原则。风险代理的范围扩大为所 有的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的代理工作应负责至案件执行终结或债权的受偿为止。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费计算方式为:已收回或挽回的财产额乘以本级收费比例(收费比例详见《律师职业收费标准》)等内容。二审中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代理律师白玛、李建忠还向本院提交了部分二审期间差旅费的有关证据以及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与雪域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二审《委托代理(辩护)合同》。该《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约定,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应向雪域律师事务所缴纳劳动报酬费47万元,二审代理费由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在收到二审判决或裁定后,一次性支付给雪域律师事务所。

本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本案中所主张的4700万元债务原系两份借款合同形成,但鉴于其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该两笔借款均已到期,其一并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尚可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系指主体合并的情形,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主体必须为二人以上。而本案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主体均为一人,故不存在主体合并的问题,而应是事实上的客体合并。因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因客体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亦须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条件,故原审法院根据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的诉请将基于两个合同形成的债务合并审理并做出一份判决并无不当。吉庆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的负担问题,因农 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和吉庆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五条明确做出了关于“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的约定,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人民法院对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为实现该笔债权所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本案债权人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虽然已经聘请了雪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但是因其并未与雪域律师事务所就代理事项签订代理合同,更未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故原审法院认定吉庆公司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审案件代理费尚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律师代理费用的数额应当依据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的合意来确定,原审法院在委托人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与雪域律师事务所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自行依据《西藏自治区律师收费标准(试行)》作出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认可。且从雪域律师事务所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签订的有效期自2004年9月5日至2007年9月4日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载明的“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委托法律顾问代理诉讼、参与调解、仲裁活动应另行收费。收费必须严格遵守体现风险代理原则。风险代理的范围扩大为所有的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的代理工作应负责至案件执行终结或债权的受偿为止。风险代理的案件律师费计算方式为:已收回或挽回的财产额乘以本级收费比例(收费比例详见《律师职业收费标准》)”内容看,双方 通常情况下应是以最终案件执行终结或债权受偿时已收回或挽回的财产额作为基数计算律师代理费用的。鉴于本案尚在二审审理期间,对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最终能够收回的财产额尚未最终确定,律师代理费认定尚无有效依据,且其他差旅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因案件并未最终审结以及执行完毕,尚可能继续发生,故本案仅就借款法律关系予以认定,至于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待案件最终执行完毕后,由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另行主张,本案对此不做认定。

吉庆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超标的额查封应予解封的上诉请求,因不属于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范畴,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藏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五项;

二、撤销上述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变更上述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为重庆市华鼎现代农业景观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西藏吉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641元,由西藏吉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负担446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庆宝

代理审判员 宫邦友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审判长简介

吴庆宝高级法官:民法院审判员。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穗军 年出生,法学学士,2001年起任最高人11

6.个人借款公司担保借款合同 篇六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担保人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元(人民币,下同)。

由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乙方下述指定账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2、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借款利息

每月1日,乙方按借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甲方下述银行指定账户。

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4、借款担保

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选择下述第种担保方式

4.1丙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两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4.2丙方以自已所的财产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5、甲、乙、丙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交付借款本金;

5.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利息。

5.3乙方应按时偿还甲方借款;

5.4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利息;

5.5乙方保证借款用做于资金;

5.6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提供担保。

6、违约责任

6.1甲方到期不向乙方提供借款的,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逾期十日不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按日万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2乙方到期不偿还借款本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二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3乙方不按期支付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二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6.4乙方违反借款用途,或将借款用于非法途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7.公司间借款合同 篇七

公司间借款合同1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可以约定具体如何归还的期限,比如每月或每年的什么时候归还,由公司从个人工资款项中扣回多少元等)。

4、还款方式:如果前面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不要。

5、保证条款:(如果公司需要这方面的保证的话,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条款,要的话根据你和公司的协商进行补充。)

6、违约条款:根据你们的意见写

7、其他:公司借款给你如果有什么服务期限或什么附加条款请注明。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公司间借款合同2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整)。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年,自20xx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期限届满以后,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________________。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为________。每季结息日当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季借款利率。

2.本合同借款自乙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按____(月/季)结息,结息日为____________________(每月的20日/每季度末月20日)。

3.首次付息日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如付息日非乙方工作日,则顺延至乙方工作日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当次利息与本金一并清偿。

第四条还款方式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还款方式:

(1)甲方分期偿还借款:

归还期限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

2.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以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或者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五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六条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____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的担保合同。

第七条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八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8.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收取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5.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千分之____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____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公证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印鉴:

日期:

日期:

公司间借款合同3

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借款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出借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 还款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到期一次还清。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年利率:______% (大写:______)到期还本付息,本合同约定利息合计金额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五条、 合同生效日

以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诉讼至________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附件: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用________________做为抵押物交于甲方。

乙方收到甲方所支付的全额借款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借据;乙方向甲方全额返还借款款项及应付利息后,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借据或出具收条结清双方债权债务;甲乙双方之间的银行账户往来不作为主张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定依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公司间的借款合同2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现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 _____元整)。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 __年,自 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____________ ____。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有权随时对资金去向向甲方索取书面说明。

第三条 利率与利息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借款年利率为税后 %,即借款总额 %,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 _____元整)。

2、本合同借款自乙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利息在所借款项到账后当场以现金或现金划账方式支付,不得拖欠;如未能及时支付利息,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当场解除合同,并向甲方索取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还款方式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还款方式: (1)甲方分期偿还借款: (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

2.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或者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所收取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 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后有效,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全部借款,并可向甲方索取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____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_______ _____的担保合同。 第七条 甲方保证

归还期限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3. 甲方保证:本借款合同不因法人代表或公司股东变更而失效,无任何欺诈行为,并为不可撤销、不可更改的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具有永久法律效力。所借资金到期后,若不履行承诺,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还款,愿接受下列处治:乙方凭本借款合同可直接向

公司间借款合同4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一事,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用途:。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借款期间月利率计为%,即月利息为人民币()。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期限共计月,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甲方于年月日前,将该款项一次性汇付于乙方指定账户。乙方自收到甲方出借款项之日起,及时向甲方出具收到款项凭证。

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

第五条还款时间与金额:

乙方应当于借款期届满之日起日内足额(本金+利息)一次性还款于甲方。

乙方足额还款后,甲方应当返还借款合同及乙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于乙方。

甲方账户信息:

开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

第六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借款。

2、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还款。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所借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2、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3、若乙方逾期还款,逾期期间按月利率%计息。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第九条其他规定: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3、因执行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甲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日期:__年__月__日

乙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日期:__年月__日

公司间借款合同5

出借人: * * *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 *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经审查同意借款给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不计利息:

第二条:借款期限

自 20xx 年 03 月 25 日起,至 20xx 年 07 月 24 日止共3个月,

第三条:还款方法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第四条:合同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发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逾期不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0.05%每天加收罚息。

(二)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乙方应追回贷款本 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四)甲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 计算应与加收乙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出借人(甲方):(签字) 借款人(乙方):(盖章) 股东签名: 签订时间:

公司间借款合同6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________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间借款合同7

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非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上述金融机构指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

根据《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形式总体上分为两类,一是以借款合同的形式直接体现的借贷合同,二是非借款合同方式所形成的变相借贷合同。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并有担保人参与签订协议。后者的表现方式则比较模糊和复杂,大致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

1. 联营形式的借贷

当事人签订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但内容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这种出资人不承担亏损的保底条款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借贷关系。包括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2. 投资形式的借贷

法律上的投资,一般是指取得股权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但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被投资项目盈利或亏损,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固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并非股权而是债权,这种投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3. 存单表现形式的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4. 票据形式的借贷

根据《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此,我国法律禁止纯粹融资性票据, 当前银行承兑汇票一统天下,商业承兑汇票微乎其微。当然从释放自有资金的角度讲,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实现的票据支付功能本身也蕴涵了融资功能,形成本质上的企业借贷。

5. 融资租赁形式的借贷

融资租赁是指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或出卖人的选择,从出卖人那里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在市场经营过程中,有的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出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种形式上的租赁关系,其实质是借贷关系。

6. 补偿贸易方式的借贷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用其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其主要特点是: (1)贸易与信贷结合,一方购入设备等商品是在对方提供信贷的基础上,或由银行介入提供信贷。(2)贸易与生产相联系。设备进口与产品出口相联系,出口机器设备方同时承诺回购对方的产品,大多数情况下,交换的商品是利用其设备制造出来的产品。(3)贸易双方是买卖关系,设备的进口方不仅承担支付的义务,而且承担付息的责任,对设备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有的补偿贸易合同,则是直接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必须限期归还或分批归还本金,并无偿提供一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有的还约定接受资金一方必须以优惠价向对方提供货物,对购销关系双方另行结算。这种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并要求对方归还货币的合同,在本质上仍是借贷合同。

7. 委托理财形式的借贷

委托理财,顾名思义,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他人管理、处分以获取收益,受托人获取报酬的行为。广义的委托理财关系包括委托代理和信托。委托代理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经营管理委托财产,所有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担。信托则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资产。通常情况下,一些非金融机构或没有经过许可的一般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以各种方式吸引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证券、信托、国债、基金、外汇、期货、黄金等理财产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 ,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8. 买卖赊欠形式的借贷

企业之间在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时常常会由于各自的生产和经营周期与交易对方的周期不对称,出现资金的一时短缺,使交易受阻。在买方暂时缺乏可用资金,而卖方又确信其资信可靠的情况下,就会自发产生赊销商品、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则是采取卖方收回价格优惠承诺或买方直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式处理。这种自发的商业信用活动解决了商品交易中资金短缺的困难,从形式上看,它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种变通,但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金融活动,是卖方为买方提供了一笔购买货物的资金,其实质仍是借款合同。

9. 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

所谓“空买空卖”是指买卖双方都没有货款进出,只就进出之间的差价结算盈亏。其表现形式一般为,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中,“买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买卖”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买卖”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款行为。

10. 虚拟回购形式的借贷

有的在签订买卖标的物(常见的有债券等,也可以是其他一切法律上可以转让的权益)合同后,卖方从买方取得货币,但并不把标的物交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标的物。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卖方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标的物从买方模拟“买回”。这里,双方给付和收回的只有货币,并无其他标的物,因此这也是一种借贷,严格来讲这是属于上一种情形中的“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的一种特殊情形。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2月15日发布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回购的期限、交易对象与同业拆借相同。因此,放出回购款,未收回有价证券,实际上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无异。属于“假回购,真拆借”。在实践中,无效的证券回购交易是作为有效的同业资金拆借行为来对待的。这种做法得到了“国发[ ]20号”文《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的认可。该文认定:“证券回购实际上已演变为资金拆借”。当然,认定为资金拆借的前提应当是证券回购双方当事人均属金融机构。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是金融机构,则属于“假回购、真借贷”,是一种变相的借贷行为。

相关知识: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资金拆借作为专门金融业务术语,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寸头资金的信用活动,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短寸头的向多寸头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本文中所指企业间拆借资金,只是借用了金融学“资金拆借”这一术语,实际仍是借款合同的涵义,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企业间借款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款合同,形式联营或投资而实质进行的资金借贷等。

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性质,学界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广义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既不属于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也不归类于民间借贷,而应当属于一种独立性质的借贷。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企业间借贷存在着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很多不同的特点,民间借贷并不能与其完全并论;其次,将借款合同分为有金融机构参加的和无金融机构参加的两种,也仅是学理上的分类,并无法律上的确定性;再次,考察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还没有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公司间借款合同8

甲方(借款方): 乙方(贷款方): 丙方(保证人):

甲方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特向乙方借款,并由丙方作为保证人;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

1.一次性贷款 2.分期贷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

第三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 万元(大写: )。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 /月。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个月,自年日起,至年月借款分期如下:

第六条 还款方式 :

银行转账至乙方账户或至乙方财务部门柜台交付现金支票或汇票,不得将现金或票据交付乙方其他业务人员。

第七条 担保条款

1、甲方将本公司(或个人)资产并办理抵押登记;若到期不能归还乙方的贷款,乙方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

2、若甲方不能按时还款,丙方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丙方承担还款责任后,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甲方有义务对丙方进行偿还。

3、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4、甲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5、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6、由于甲方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若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罚息。

2、甲方若逾期未还借款,乙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罚息作为违约金。甲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甲方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提前追回贷款本息,并通报有关单位对甲方追究相关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甲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甲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规定偿付完毕。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份,报送公证单位公正。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地址: 银行帐户: 电话: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地址: 银行帐户: 电话:

丙方:(公章) 代表人:(公章) 地址:

公司间借款合同9

甲方(借款方):

乙方(贷款方):

甲方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特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一次性贷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 短期借贷 。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 4.64万元(大写:肆万陆千肆佰元整 )。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 0 /月。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个月,自年月月日止。:

第六条 还款方式 :银行转账至乙方账户或至乙方财务部门柜台交付现金支票或汇票,不得将现金或票据交付乙方其他业务人员。

第七条 担保条款

1、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甲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由于甲方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若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罚息。

2、甲方若逾期未还借款,乙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罚息作为违约金。甲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甲方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提前追回贷款本息,并通报有关单位对甲方追究相关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甲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甲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规定偿付完毕。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份,报送公证单位公正。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地址:

银行帐户:

电话: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地址:

银行帐户:

电话:

公司间借款合同10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你的基本信息)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可以约定具体如何归还的期限,比如每月或每年的什么时候归还,由公司从个人工资款项中扣回多少元等)。

4、还款方式:如果前面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不要。

5、保证条款:(如果公司需要这方面的保证的话,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条款,要的话根据你和公司的协商进行补充。)

6、违约条款:根据你们的意见写

7、其他:公司借款给你如果有什么服务期限或什么附加条款请注明。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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