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学

2024-10-18

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共7篇)

1.自考民事诉讼法学 篇一

2010年4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汇总一

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12.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张权利。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13.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

14.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15.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16.诉讼理由: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

17.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18.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机制客观运行的基本准则。

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12.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张权利。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13.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

14.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15.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16.诉讼理由: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

17.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18.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机制客观运行的基本准则。

2.自考民事诉讼法学 篇二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到今天已经经历了六十多个春秋。一直以来社会各界人士都对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过程给予高度的重视, 受到了广泛地关注。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将以中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年为主题, 开展了相关的主题探究会。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成长历程所经历的阶段, 学术界都有着不同的理论观点, 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但是总体说来都是从一个从无到有, 从小到大, 从不完善到完善的阶段。

六十多年的发展,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已经取得了重要进步和重大成就。这种进步和成就是来之不易的, 在这个过程中, 民事诉讼法学一共经历了三次立法和修法。这些立法和修法对我国的司法系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使得很多司法机关的疑难问题迎刃而解。值得一提的是,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不仅对司法系统有着重要的影响, 还对我我国的诉讼管理的传播, 法律常识的普及以及全民司法能力的提升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对于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研究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热火朝天的局面, 取得了丰硕的果实, 司法系统更是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2.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

2.1 现代化转向之一:程序哲学观的二元并存

要想对于法学得深入研究, 必须要有一个确定的哲学观来作为指导, 当然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应该在一定的哲学观的指导下才能实现。在我国国内, 指导民事诉讼法学的哲学观曾程序工具主义的哲学观和程序本位主义的哲学观有两种形态。其中, 程序工具主义首先产生的。但是目前处于两种哲学观并存的状态, 即所谓的二元并存论。并且, 就目前来说, 这种状态还会保持很长的时间而不发生变化。

纵观历史, 程序工具主义也是在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上才出现的。程序法作为附属法的一种, 相对于司法结果要达到的审判结果来说, 又具有工具和手段的意味。尸体本位主义是与程序工具主义相对来说的, 它意味着人类对于法的理解, 对法的认识已经达到了新的高度, 到达了理性的制高点。现在社会, 往往会把程序工具主义洒上贬义的色彩, 这样其实是不对的, 是对程序工具主义的曲解。因为程序工具主义其实也有着其独特的优势:对于案件事实都非常严格的对待, 并且要求司法者要客观公正的认清案件本身, 在这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案件, 只有这样的裁判结果才是公正的、能被人所接受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程序工具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立法上强调务必保障诉讼的诉讼权, 也是对程序本位主义的一种反应。但是, 我们在强调程序本位主义哲学观的同时, 并不意味着程序工具主义已经被时代淘汰了, 不适应当代这会的司法建设。虽然程序工具主义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程序法的地位, 但是其独特的优势和对于司法、法制建设的贡献是不可替代的, 不能将其彻底的抹杀掉。在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深入研究中, 我们不仅要战胜传统程序工具主义的弊端, 还要对本位主义的绝对化、单一性处理做到一定的防范。这样的研究方式才是最佳的、符合我国社会实际以及发展趋势的做法, 我们不应该简单的选择某一方面, 走上司法极端的道路。学现代化转向的最为重要的指标性特征便是树立程序哲学观的二元并存论, 辩证地理解与坚持程序工具主义与程序本位主义。

2.2 现代化转向之二:研究方法论的多元递进

对于现代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研究方法的重要性绝对是不言而喻的, 甚至可以说研究方法的不同就决定了研究结果的绝对不同, 更甚至是的出相反的结论。故而才会有这这样地一种说法“学术始于方法, 终于方法”。做学问, 不仅仅是单纯地对知识的累积, 而应该是对研究学习方法的一种不断探究, 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系统的学习型研究。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应该遵循这样的原理, 早在民事诉讼法学的诞生之时,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便与之相伴相随了。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一个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贯彻于民事诉讼法学的始终, 诚谓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论与方法论呈同步状态, 如影相随。在新中国成立后, 民事诉讼法学经历了一段艰辛的历程, 在这;六十多个春秋的演化中, 民事诉讼法学在方法论上先后出现了普法法学、移植法学、注释法学、实践法学、对策法学、理论法学等多种研究范式, 这些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个发展的脚印, 这一个个研究范式正是代表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阶梯性进步这中间的层次性和阶梯性是显而易见的;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者也前赴后继。

小结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 也呈现了不同的现代化转向趋势, 具体为哲学观的二元并存趋势和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任何事情都是在特定的时代条件下产生的, 民事诉讼法学也是如此。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是特定的社会、特地的历史时期下的产物。当然么对于民事诉讼法学以后的发展趋势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究。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事司法公正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2.

[2]兼子一, 竹下守夫.白绿钱译.《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 1995.

3.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探讨 篇三

关键词:法规范;实践模式;创新

一、在选取中创新研究方法

“法学作为一种知识体系是人类对法律现象认知、评判而形成的一种话语系统。然而,由于人们认识同一法律现象的方法与进路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认识结果和话语系统。”[1]于是在法学学科的研究过程中出现了林林总总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诚如笔者在《“问题与体系”视角下的刑事诉讼法研究方法》一文中所论述的那样,现行的法规范体系与实践模式,均与理想中的立法状态和治理形态相距甚远,且存在着许多难以协调的分歧与矛盾。具体到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刑事诉讼法规范与实践模式之间的分歧,反映了刑事訴讼法某些方面的价值取向与实践取向的分流,也为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提出了新的任务和研究方向。作为一种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为待解决的社会矛盾提供一种法定程序路径,且该路径下的实践模式体现的不是应变型思维,而是服从型思维,即在取向上将对程序的遵守置于首位,重视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独立的价值。其实施的效果往往不单纯地取决于一方主体,取而代之的是,它是各程序利益主体之间相互竞争、互不妥协的结果。刑事诉讼实践主义模式将个案处理过程中所彰显出的价值折射于其上,是体系性问题与诉讼正当化问题的融合过程。在实践模式与法规模式之间,存在价值多元性问题,这点无庸置疑。尽管价值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表面上实践主体可供选择的空间看似很大,但在实际中会要求实践主体只能坚持一种操作标准,否则价值的多元性就不可能带来司法实践所需要的唯一的确定性结果,从而引发新的问题或矛盾。但要是真去探寻这种唯一特定的标准,又会落入形式主义法学的思维模式。以往多数学者研究的重点在于研究方法及其选取上,寄希望从研究方法上突破价值的多元性问题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以期最大限度地将各种问题一并解决。在笔者看来,研究方法是作用于研究对象的,庞大的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一个研究对象,其下的子体系、制度也应属于研究对象,且各对象系统间存在着众多参数,在进行区别、划分、选取等工序中,均可能运用到各种现有的研究方法,若将确定特定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出路,那么在没有新的研究路径之前,只能在现有研究模式中进行取舍,或者在选定现有模式后继续完善对其的研究方法。如果将司法公正视为一个目的,依照司法公正的标准构建,比较的方法可能会得出相对公正的标准,演绎与归纳的方法可能将类似情况视为公正或者不公,由此会引发放大或者缩小公正范畴的问题。因此,任何一种研究方法在分析具体问题的时候都存在一定的条件参数,参数的关联性大小决定数据的准确程度。而选取了某种特定的研究方法,可能只会解决体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或者在对其本身进行创新的基础上,创造出修正体系的某一方案,但最终无法从整体和全局的角度将体系中的所有问题逐个处理掉,也即刑事诉讼中的研究方法也是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既包括其本身作为一种独立的研究方法的发展,也包括整个研究方法体系的发展,在此基础上,需要与时俱进地不断地深化对刑事诉讼程序理论体系的研究。

二、对实证研究方法的进一步探索

“方法论问题作为法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进行法学研究的基础。而坚持什么样的研究范式,不仅是研究者需要表明的学术立场,更是其研究成果能否获得认可并具有持久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因而,时刻对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反思是相当重要的。”[2]在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部门法学科的研究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研究方法,而这当中以实证研究方法为众多学者所广泛运用。“法律实证分析就是其他学科中实证研究方法向法律研究的移植,是借助实证分析方法改造法学传统研究模式的一种方式。”[3]更进一步地说,实证研究方法即以经验和案例事实说明某一方面问题,以达到论证研究对象的目的。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常情况下会摆脱应然思想的羁绊,从实然的角度去探究一学科的研究路径。

实证分析方法“把法律视为一个独立的、自治的系统,致力于维护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一致性。由于这种方法不追究法律规则本身的基础,而径自研究规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所以又被称作法律教条学或教条论法学。” [4]对于一个国家所制定或认可,以及处于实施状态中的法律规范,实证研究方法通常采用偏于中性的说明性的描述方法,界定文字的内涵,将法律文本中所蕴含的要义呈现出来,并采用归纳的方式,将研究对象的各种特征挪列出来。实证分析方法将应当是什么样的法即理想法,与实际是什么样的法即实在法严格区分开来,并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是研究实在法,侧重于从结构和概念的角度去分析实在法,且依据逻辑推理来确定能够在实践中适用的法。具体说来,实证分析方法以探析法律规范的形式结构为研究重点,重视法规范在结构上完整与否,和在形式上合法与否,亦在一定程度上关心法规范涵盖的具体内容及其彰显的内在品格。作为一种踏实的科学态度,实证主义力图在既有的经验材料上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不切实际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凡是盲目追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均会遭到实证注意无情地批判。从形式逻辑的角度对法律概念予以分析,在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方面,实证分析方法发挥了其他研究方法所无法比拟的重要作用。同时,对于研究者而言,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于逻辑思维的缜密性与连贯性的提升大有裨益。“由于实证研究最早开始于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而这些学科在研究中往往已经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内容,因此,法律实证研究自然会借鉴社会学、人类学的一些研究成果。”[5]所以,过分重视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学学科的区分,不利于法学学科研究方法的选取,而研究方法的选取问题,又是关乎学科繁荣与发展的关键。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科学的方法,就没有法律科学本身。”[6]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其瑞:《论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趋向》,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16页。

[2]刘璐,段陆平:《论刑事法学实证研究方法的拓展——基于问题意识的思考》,载《公民与法(法学版)》,2010 年第6 期第31页。

[3]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0 年第 4 期第32页。

[4]郑戈.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J]。李猛.韦伯:法律与价值(《思想与社会》第 1 辑)[C].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5]郭云忠:《法学实证研究的种类及其地点选择》,载《第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08年11月13日。

4.自考民事诉讼法学 篇四

全国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60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依照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是

A.解决被追诉人违法责任的活动

B.解决被追诉人违纪责任的活动 C.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D.解决被追诉人刑审赔偿责任的活动

2、下列原则中,属于国际刑事诉讼通行原则的是

A.有罪推定原则 B.无罪推定原则 C.依靠群众原则 D.控审一体原则

3、人民法院在刑审诉讼中的任务是

A.依法行使刑事审判权 B.査明案件事实 C.惩罚犯罪分子 D.进行法制宣传

4、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是

A.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C.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D.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辩护人法定责任的是 A.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B.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C.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援助 D.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最重要的意义是

A.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B.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C.有利于保障人权 D.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7、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

A.查明案件审实的需要 B.控辩平衡的需要 C.无罪推定的需要 D.准确适用法律的需要

8、刑事诉讼中,拘传的适用对象是

A.未到案的当事人 B.未到案的证人

C.未到庭的辩护人、代理人 D.未被料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9、下列人员或单位中,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是

A.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B.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C.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D.与刑事被告人有经济往来的人和单位

10、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期限为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11、控告人如果对公安、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

A.再次提出控告 B.申请复议 C.提出上诉 D.申诉

12、下列对移送起诉的条件表述不正确的是

A.犯罪事实清楚 B.证据确实充分 C.罪名认定正确 D.量刑建议恰当

13、在人民法院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它罪行,并适合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

A.不起诉 B.追加、补充起诉 C.撤回起诉 D.变更起诉

1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的审査期限为

A.5日 B.7日 C.10 日 D.15 日

15、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

A.5 日 B.10 日 C.15日 D.—个月

1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

A.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 B.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C.中级人民法院行使 D.省级监狱行理部门行使

17、下列主体中,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

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D.同级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委员会

1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无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是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监狱

19、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

A.最高人民法院执行 B.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C.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D.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0、在执行过程中,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

A.提前释放 B.减刑 C.暂予监外执行 D.假释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2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含义包括

A.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B.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C.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不得将被追诉人称为罪犯 D.控诉方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 E.疑罪从无

22、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A.了解案件事实的途径不同 B.在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上不同 C.对专门知识方面的要求不同 D.在回避制度上的适用不同 E.存在的诉讼阶段不同

23、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

A.客观性原则 B.合法性原则 C.必要性原则 D.相当性原则 E.变更性原则

24、人民法院适用裁定

A.可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B.可以在判决执行过程中

C.可以针对诉讼程序问题 D.可以针对案件的部分实体问题 E.可以针对全案实体问题

25、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包括

A.审理对象的特定性 B.核准权的专属性

C.程序启动的主动性 D.审理方式的非诉讼化 E.裁决的终局性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判断改错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将错误的地方改正过来。

26、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诉讼公正的两个方面。

2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唯一意义在于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28、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29、违反期间的规定,对公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来说,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一样。30、对所有的自诉案件,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反诉。

四、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1、审判组织

32、鉴定意见

33、附带民事诉讼

34、搜查

35、第二审程序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6、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有何作用?

37、准确、及时立案有何重要意义?

3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何意义?

六、论述题:本大题10分。

39、根据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评价司法实践中领导干部对案件处理进行具体批示是否合法。

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2分。40、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某县人民法院决定处以有期徒刑四年,并于当日送达决定书。2016年2月6日,该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于是裁定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该案诉讼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请指出并简要说明理由。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

(课程代码00260)

(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C 2.B 3.A 4.C 5.D

6.C 7.C 8.D 9.D 10.A

11.B 12.D 13.B 14.B 15.B

16.B 17.D 18.D 19.D 20.C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21.ABCDE 22.ABCD 23.BCDE 24.ABCD 25.ABCDE

三、判断改错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评分参考】

(1)考生作答所用词语、句式、前后顺序与答案不同,只要意思正确,就应给分。(2)考生要点回答不完整,也应酌情给分。

26.√。(3分)

27.×。(2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防止冤假错案,提升刑事司法的权威性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1分)

28.×。(2分)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1分)29.√。(3分)

30.×。(2分)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1分)

四、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评分参考】

(1)考生作答所用词语、句式、前后顺序与答案不同,只要意思正确,就应给分。(2)考生要点回答不完整,也应酌情给分。

31.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2分)的具体组织形式。(1分)

32.鉴定意见,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1分)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1分)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或技能对刑事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和判断后所得出的书面意见。(1分)

33.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1分)在解决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1分)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1分)

34.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2分)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35.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1分)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方法的总称。(2分)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6.间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在侦查中,间接证据往往是发现犯罪分子的先导。(1分)(2)间接证据是获得直接证据的有力手段。(1分)

(3)间接证据是鉴别直接证据的有效方法,许多情况下甚至可以加强证据的证明力。(2分)

(4)必要时,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可以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2分)37.在刑事诉讼中,准确、及时立案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准确、及时立案有助于督促公安、司法机关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2分)(2)准确、及时立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程序性保障措施;(2分)

(3)准确、及时立案,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2分)

3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利于打击特定的刑事犯罪;(2分)(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有利于规范司法机关的权力;(2分)

(3)在刑事诉讼中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公约》缔约国义务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2分)

六、论述题(本大题10分)

39.司法实践中领导干部对案件处理进行具体批示是不合法的,它违背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分)根据该原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当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但任何个人包括领导干部不得不当干预。领导干部对案件的具体处理进行批示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权的不当干预,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破坏。(4分)

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2分)

40.该案诉讼程序存在四处违法的情形:

(1)县人民法院适用决定对张某处以有期徒刑四年违法。决定只能适用于解决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只能适用裁决。(3分)

5.自考 法学概论总复习 篇五

(祝大家考试顺利通过)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的特征: 简答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2.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规范。(名)

3.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元素或基本成分。4.法律的三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共产党的政策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题,可以通过下面几个方面说明: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二者的基本内容、阶级本质和根本任务是一致的;

2)由于它们之间的一致性,它们必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并互为补充;

3)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调整范围和实施的手段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因此二者又不能相互代替。

3法律:是由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创制的,是人们意识的产物。

4.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规律也称法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原则: 简答 5点 1)遵循宪法的原则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和合理的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简答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7.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的特点: 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8.“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论述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必须遵循的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是:

A 我国的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财产状况,都一律适用;

B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C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与制裁。

9.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名)

10.违法构成的要件:1)违法的客体 2)违法的客观要件 3)违法的主体 4)违法的主观要件

11.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名)

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12.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名)

法律制裁分为: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和行政法律制裁。

1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名)

14.法律事实:指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名)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

1.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论述 有法可依—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有法必依—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违法必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2.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论述(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和前提

1)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

2)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

3)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

2)深灰主义法制本身的知道作用,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么做才是符合民主,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3)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个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力,以捍卫民主;

总之,必须吧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结合起来。离开民主讲法制,法制就失去依据;离开法制讲民主,民主就失去保障。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概念:简答

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3)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5.实现法治的必备条件: 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2)完美法律体系;3)强化民主法治;4)坚持依法行政5)保障公正司法;6)搞好法律监督

第四章 宪 法

1.宪法的特点:1)内容方面的特点2)效力方面的特点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2.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名)

3.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论述、简答 3点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它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貎。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7.公民:通常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名)

8.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4点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9.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5点 简答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10.正确的行使权力,忠实地履行义(P165-P168)自己概括。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可选举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根据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它组成人员;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检察长。

4)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其它职权。

12.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它依法行使审判权。

审判权:就是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13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14.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所谓检察权,指的是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15..论述宪法实施的保障?3点 1.宪法自身的保障:

1)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3)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檔的合宪性审查 2.普通法律的保障

3.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第五章 行政法

1.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关系由于受到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从而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力和义务内容。

5.行政法律关系同其它法律关系相比的特点:4点 简答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接受制裁。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6.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7.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8.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按其方式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9.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0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5)监督制约原则

11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12.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13.执行罚:指行政机关通过使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持续不但的承担新给付的义务的方式,以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强制方法。

14.行政司法:指国家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15.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16关天行政复议的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B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主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民法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特征:1)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得2)在经济利益上是等价、有偿的3)在意思表示上是自觉自愿的。

2我国民法的基本任务: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的秩序,促进这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3.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5)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宣告失踪:依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6.宣告死亡:依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经不可能生存的,均可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7.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8.民法通则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9.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10.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设立条件: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1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3.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不具备有效成立和要件,因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凡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及显示公平的行为,均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5.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16.共有的种类:

1)按份共有: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多有权的情况;

2)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17.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活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力。

18.著作权:称版权,作者或其它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19专利权:指对某面发明创造成果享有一种独占的利益。

20.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21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2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3.要约:一方向对方提议订约,并且提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如果同意接受即表示合同已经成立和确定的意思表示。24.担保的方式有:

1)保证2)定金3)抵押权4)质权5)留置 25.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26.无因管理:又称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指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27.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案例分析P281-283)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28.诉讼的时效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明法通则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和通过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

第七章 商法

1.商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商自然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5点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股份有限公司: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投资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企业法人。

4.保险: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的一种合同关系。

5.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义务关系的协议。

6.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成人的利益。7.财产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由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投保标的的物质损失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8.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利益发生特定的事故(如死亡、伤残、意外伤害、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期限时,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协议。9.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诺或者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一种凭证。

10.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章经济法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法的构成要素:纳税主体、征税物件、税率、税种税目、纳税环节、减税免税、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

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三个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3.偷税: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4.抗税: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5.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消费者的权利:

1)知情权2)自主选择权3)公平交易权4)依法求偿权5)依法结社权 6)受尊重权7)获知权8)监督批评权9)安全保障权 8.经营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行为有: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 2)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九章刑法

1.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3条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当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

3.我国刑法的使用范围:称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1)空间上的效力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有效和对什么人有效;

2)时间上的效力范围:指刑法在什么时间有效和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4.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必须的具备条件:案例分析 1)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P365)3)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6.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罪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入教养。7.故意犯罪:2种

1)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8.过失犯罪:2种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到发生这种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牟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却也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9.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10.正当防卫必须的具备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

4)防卫不能过当。

11.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傲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12.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3.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14.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构成的全部要件。15.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16.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有:3点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第十章:刑事诉讼法

1.证据的三个特征: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

2.证据的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察、检查笔录7)试听资料

3.强制措施的种类:1)据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逮捕5)拘留 4.侦查: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查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行措施的诉讼活动。侦查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2.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为: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4.先于执行: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5.判决: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结果。

6.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判决过程中,对于程序上发生的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所做的决定。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

2.行政纠纷也称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4.行政被告:原告诉称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受诉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

第十三章 国际法

1.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既以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家责任:(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者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3.国家责任的形式:1)限制主权2)赔偿3)道歉4)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

4.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5.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6.引渡: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7.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人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

8.领海:在国际法上,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9.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10.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力和优惠。

第十四章 国际私法

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3.反致: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4.转致: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6.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篇六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六章

民法

1、什么是民法?它有何特征?

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有:

第一: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第二:在经济利益上是等价、有偿的。

第三:在意思表示上是自觉自愿的。

2、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第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第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第四: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第五: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3、什么叫民事法律关系?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它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4、什么叫监护?

答:监护是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5、什么叫法人?法人的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有:

湖南大学自考网 http:///

第一: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第三: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的场所。

第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什么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凡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不需要另行特别授权即全权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7、什么叫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什么?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其特征有: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乃行为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行为。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

第三:它是一种合法行为。

8、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

湖南大学自考网:http://整理

9、什么叫代理?它有何特征?

答: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其特征:

第一: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法律行为。

第二: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

第三: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湖南大学自考网 http:///

10、什么叫财产所有权?它有何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已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绝对权。

第二:它是一种对世权。

第三:它是一种排他权。

第四:它是一种完全的无限期的物权。

11、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有何方法?

第一:确认所有权。

第二: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

第三: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

第四: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行利。

12、什么叫共有?

答:共有是指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

13、什么叫共同共有?

答: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共有关系解除前为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其中最为典型是夫妻共同财产。

14、什么叫知识产权?它有何特征?

答: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其特征有:

第一: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

第二: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第三: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第四: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15、什么叫债?它有何特征?

湖南大学自考网 http:///

答: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有:

第一:债的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或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实现权利人请求的义务的结合。

第三:债的客体可以是物,可以是智力成果,也可以是特定的行为。

16、债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第一:因履行而消灭。

第二:因互相抵消而消灭。

第三:因混同而消灭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而为一。

第四:因双方当事人协议免除而消灭。

第五:其内容与人身直接联系的债因当事有死亡而消灭。

湖南大学自考网:http://整理

17、合同的内容:

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第二:标的。第三:数量。第四:质量。

第五:价格或报酬。

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七:违约责任。

第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18、合同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第一: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定金(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已有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向对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湖南大学自考网 http:///

第三:抵押权(担保法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供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该财产供作债务履行的担保)

第四: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还不履行其债务时,质押权人可将质押物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第五:留置

19、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第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第二:合同已解除。

第三:债务相互抵消。

第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提存。

第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第六: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第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20、什么叫侵权行为之债?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构成侵权行为之责。它的构成要件有: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这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21、什么叫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答:不当得利是指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使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叫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又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22、什么叫婚姻法?其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答: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原则有:

湖南大学自考网 http:///

第一:婚姻自由。

第二:一夫一妻。

第三:男女平等。

第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实行计划生育。

23、什么叫继承权?它有何特征?

答: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留下的遗产的权利。其特征:

第一: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第二:继承权是一种物权取得权。

第三: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才是一种既得权。

湖南大学自考网:http://整理

24、我国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第二: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

第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25、什么叫人身权?

答: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6、什么叫人格权?它包括哪些内容?

答: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是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其内容有:

(1)生命权;

(2)健康权;

湖南大学自考网 http:///

(3)肖像权;

(4)名誉权;

(5)荣誉权

(6)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27、什么叫身份权?它包括哪些内容?

答: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它包括:

(1)著作权

(2)发明权

(3)专利权

(4)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5)亲属权和监护权。

28、什么叫诉讼时效?其种类有哪些?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能行使自已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其种类有:

第一: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

第二: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通过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其中有4种规定为1年:

(1)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而致人损害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害的。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七章 商法

1、什么叫商法?

湖南大学自考网 http:///

答:商法是指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公司法只承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

3、什么叫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有哪些?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征:

第一:由定额股东所组成。

第二: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第三: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4、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

第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第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湖南大学自考网:http://整理

5、什么叫股份有限公司?

答: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数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

第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第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

第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湖南大学自考网 http:///

第六:有固定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什么叫破产法?

答:破产法是指用以调节和规范破产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以及其它破产当事人或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什么叫和解?全民企业的和解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和解应具备的条件是:

第一:债权人已提出破产申请并由为人民法院所受理。

第二: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整顿申请,并分别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

第三: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并经债权人会议依法定议决规则通过。

第四:债权人通过的和解协议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

9、什么叫整顿?整顿程序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整顿是指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使债务人免受破产宣告,申请对债务人进行一系列改组、调整及其他挽救活动。整顿程序应符合的具体要求有:

第一:整顿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第二:整顿措施应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整顿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第四:整顿情况应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

第五:整顿情况和和解协议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并接受监督。

10、保险法是指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票据的特征?

第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第二: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第三:票据是货币证券。

湖南大学自考网 http:///

第四:票据是要式证券。

第五:票据是无因证券。

第六:票据是流通证券。

第七:票据是文义证券。

12、什么叫票据法及其特征有哪些?

答:票据法是国家为调整票据关系和确认票据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有:

(1)强行性(2)技术性(3)固定性(4)国际性

湖南大学自考网:http://整理

13、什么叫票据法律关系?

答: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4、什么叫票据行为?

答: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它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化的法律事实。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八章 经济法

1、什么叫经济法?

答: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2、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平衡协调原则。

第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第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3、什么叫税法?

湖南大学自考网 http:///

答: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什么叫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第一:采用假冒或仿冒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第二: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他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交易的行为。

第四:商业贿赂行为。

第五:作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

第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第八: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推销商品的行为。

第九: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

第十: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益、商品声誉的行为。

第十一:通谋投标行为。

6、什么叫产品质量法?

答: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我国产品质量法贯彻的基本原则?

第一:国家宏观调控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质量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立法和分别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

8、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第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湖南大学自考网 http:///

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湖南大学自考网:http://整理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九章 刑法

1、刑法的定义及其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新中国第一部统一刑法是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基本原则为: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三:罪刑相当原则。

2、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3、什么叫犯罪构成?

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

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非法拘禁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5、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有何区别?

湖南大学自考网 http:///

第一: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不体现本质和不决定性质。

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并非第一犯罪都有。如偷越国境。

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第四: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第五: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6、什么叫正当防卫?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应具备的条件有:

第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第二: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第三: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不允许对没有参加侵害行为的第三者造成损害。

第四:防卫不能过当

7、什么叫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

第二: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第三: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

第四: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8、什么叫犯罪未遂?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构成犯罪未遂的要件有:

第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第二:犯罪未能得逞。

第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湖南大学自考网 http:///

9、什么叫刑罚?其特征有哪些?

答: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其特征有:

第一:刑罚是一种严厉的强制方法。

第二: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第三:刑法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湖南大学自考网:http://整理

10、什么叫假释?适用假释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假释是指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适用假释应符合的条件有:

第一: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

第二: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第三:假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四: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

11、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十类犯罪?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侵犯财产罪。

第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贪污贿赂罪。

湖南大学自考网:http://整理

7.自考民事诉讼法学 篇七

(1) 教学方法仍旧单一, 缺乏创新性。随着电子计算机的普及, 尤其是在当今电子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 各种电子产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备品, 这种现象也引起教育模式的变化。各种网络视频教学、在线考试视频以及MOOC等教学模式等, 都已经悄然进入中国, 有的大学甚至走在前端已经开始投入研发等。在这种高科技时代极度发达的情况下,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式也必将改变。但目前看来, 尽管各大高校的教学要求已经一改过去传统的板书式为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方式, 但高校教师使用的多媒体教学的方式、方法缺乏创新性。例如, 大多数高校教师只会PPT制作课件和最简单的多媒体操作, 至于一些多媒体演示技巧和多种风格的教学穿插使用则凤毛麟角;而且多数高校教师认为与过去的板书相比已经进步很多了, 教学注重教学内容即可, 而教学模式不需要过多注重。所以整体看来教学方式仍旧单一, 缺少创新性。

(2) 教学理念不明确。作为法学主干课之一的刑事诉讼法学, 是主要介绍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过程的一门法学课程, 实践性特别强。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虽然已经开始关注学生公安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 但是仍然存在培养的目的性不强、教学理念不明确的情形。例如, 根据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安排的播放相关刑事诉讼视频或者开展模拟法庭等相关法律实践教学, 仍然存在走过场、忽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现象;其次, 大多数公安院校法学教师在日常工作中也多注重理论研究, 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司法实践的经验, 日常讲授的也多是书本的理论知识, 甚至很多知识、理论比较陈旧和落伍;再加上其教学缺乏真实的司法实践案例的教学资料, 这种教学现状导致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仍然比较低下, 对学生的公安实践教学也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3) 教学模式改革力度不大。传统的刑事诉讼法教学多为讲授法, 即老师讲授学生被动学习接受知识。这种教学模式往往导致“培养出的学生往往缺乏实践经验, 学习主动性差、知识面窄、综合素质低、高分低能现象普遍。” (1) 同时这种教学方式也忽略了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性, 只是单纯被动地吸收知识, 会导致其在公安司法实践中遇到实际问题时, 缺乏积极主动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虽然现在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模式也做了相应改革, 设计相关环节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但是整体看来, 这些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的改革力度仍不大, 实际教学仍然以灌输式教学为主, 起不到真正调动学生积极性的效果。

2 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1) 信息化时代的需求。随着信息化科技的不断发展, 信息科技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同时, 信息化科技也在影响着我们高校的教育教学模式。目前看来, 对高校教学影响最大并且速度最快的应属于MOOC课程, 单看Coursera, 短短一年多, 全球共有81所成员高校或机构加入这一联盟, 共享386门课程, 注册学生超过400万。 (2) 这是一个信息化高度发展的时代, 各种电子产品的更新层出不穷, 并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发生着飞快的变化, 在这样一个信息化时代里要跟上时代的脚步, 各行各业都必须进行改革。并且,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 各种犯罪已呈现出向智能化、科技化方向发展的特点, 必将对司法工作在打击犯罪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尤其在程序和技术手段方面。这些变革使刑事诉讼法教学模式也必须进行改革。

(2) 学生就业需求。考查本院2014届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 有近35%左右的人员进入公检法系统任职, (3) 其他公安专业进入公务员系统的更多一些。可见公安院校学生大多的工作意向是通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进入到公检法单位工作。本文认为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培养具有宽厚的法学理论知识, 以及从事法律实践相关业务的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作为刑事诉讼的国家专门机关有侦查、讯问、搜查等强制措施权力, 作为未来的执法者, 对所学内容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其今后工作水平的高低, 而这些又不可避免与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水平高低相关。这些都要求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要针对现实的公安司法实践要求进行不断改革。

(3)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要求。2013年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理念、证据制度、侦查措施等方面都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调整。这对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也提出了新的教学要求, 使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也必须围绕新法作适当调整, 以应对公安实践工作的挑战。“徒法不足以自行”, 立法的理念制定的再完善, 在实践中得不到好的执行, 执法者不具备先进的司法理念作为指导, 再好的法律也只是纸上的条条框框, 对现实的公安司法实践一点作用也起不到。同时在公安实践中, 公安机关的侦查环节又是引起社会公众高度注意的一个阶段, 所以公安院校必须对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重视起来, 并进行相应改革, 才符合公安司法实践的现实要求。通过以上分析,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在当前高科技信息高度发展的形势下, 公安教育中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最佳改革途径。

3 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改革途径

3.1 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原则

(1) 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由于刑事诉讼法本身就是一门实践应用性很强的学科, 因此在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教学中, 必须时刻强调实践教学。例如在侦查环节, 学生要求学习并掌握具体的讯问、询问、搜查、扣押、强制措施等实践操作流程和技巧。当然, 理论知识的掌握也很重要。对于长期工作于公安司法机关的人员来说, 除了过硬的技术外, 还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作支撑。这就要求公安院校在培养学生实践诉讼能力的同时也要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如果一味关注学生实践水平的提高, 虽然能在短时间让学生学有所用, 但要是没有理论知识的支撑, 会使学生形成只能解决具体的公安司法实践问题, 却无法举一反三解决类似实践问题, 也就达不到当今社会对公安人员要求的理论与实践兼具的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2) 正面教育原则。其实在各种现有教育中正面教育是一种常用的教育方式, 但由于公安教育的特殊性, 对于正面教育的要求更高于其他行业的教育。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房文翠博士曾指出法学教育的目标在于五个方面, 即传授法律知识、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养成和改善法律的思维方式、培育法律职业道德、培植法律信仰, (4) 本文认为其中培植法律信仰非常重要, 因为公安司法机关面对的都是一些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 所以教师在课堂上要本着一种尊敬法律、信任法律的客观态度, 从正面宣扬法律信仰, 提升其对职业的高度信任感和尊敬、使命感, 热爱公安工作。

3.2 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式的完善

(1) 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模式是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费里斯托弗·哥伦布·兰代尔最早运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中, 随后便一直成为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法学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模式比较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掌握所具有的批判精神, 这使学生改被动接受教学内容为主动分析特定案例, 从而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法律法规, 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 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 虽然不少高校法学教师已经在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 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案例不够新颖、案例教学课时安排不够。所以, 在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 教师要充分注重案例教学的要求与目的, 可采用在校园网上建立刑事诉讼法的在线视频、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案例题库, 并且注意及时根据社会出现的一些热点问题更新案例库、合理安排案例教学学时, 使其在刑事诉讼法的课堂讲授中既抓住重点, 又能在课后积极进行复习, 真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 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的实训内容多以开展模拟法庭的方式开展。一般是在教师的组织和指导下, 让学生分角色进行模拟法庭的形式开展, 使学生在模拟法庭的过程中掌握相关理论和实践技能, 以此检验学生对所学内容的了解和掌握。但单纯地开展模拟法庭作为刑事诉讼法学实训, 明显低于公安司法实践的要求。因此, 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教学内容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实践要求进行, 其实训内容可扩展为包括讯问、询问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各种强制措施的应用以及针对审判的模拟法庭等实训, 在审判中还可安排警察出庭作证等《刑事诉讼法》新增实训内容, 同时针对以上各种实训, 教师可采取示范或讲解等方式进行讲授, 再让学生根据教学要求进行模拟实训, 让学生分角色进行, 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给出相应考核成绩, 作为总成绩的一部分或者作为单独的实训成绩。这种结合刑事诉讼实践所进行的教学训练既可让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也可以提高公安司法实践能力, 达到提高其刑事诉讼法的实践要求。

3.3 开拓专业视野

除了以上教学原则和教学方式外, 公安院校还应当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调整课堂内外教学, 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学生的专业视野。例如聘请专门的刑侦人员给学生讲述刑侦实战中的一些实例, 让学生直接体会理论与实践的区别;还可以聘请一些有名的刑事诉讼法学专家给学生进行专门性的学术讲座, 了解刑事诉讼法理论发展的最新前沿动态, 全方位打造和全面提升公安院校学生的理论与实践水平, 使其成为新时代的全面发展的优秀公安司法人才。

注释

11刘本燕.《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方式经验及思考[J].企业家天地, 2006 (5) .

22 全球最大开放在线课程“慕课”来了, 中国大学怎么办?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3-07/16/c_116547687.htm.2013-7-16.

33 参考湖北警官学院2014届各专业就业情况汇总关于法学专业毕业去向统计数据.

上一篇:关于数学家的名人名言下一篇:于细微处见精神——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