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共7篇)
1.三亚市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篇一
四川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机)局、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为组织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大力提升我省农业机械化水平,夯实我省农业发展的基础,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以及《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四川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四川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效应,切实尊重和保护购机者利益,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主要任务,紧紧围绕粮食生产能力和现代农业基地建设,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化,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监管措施,积极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带动效应,充分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二)加快推进农机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三)提高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
(四)促进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确保农民稳定增收。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各地自然禀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合理确定补贴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要向粮食和优势特色农产品主产区、现代产业基地、耕种收关键薄弱环节以及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
(二)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地要统筹兼顾大、中、小、微农业机械的应用,协调推进平原、丘陵山区、血防重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
(三)阳光操作,强化监管。各地要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强化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操作规范透明。
(四)市场配置,保障权益。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切实保障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和机具价格的议价权。
(五)注重质量,优化结构。要加强引导,合理布局,注重农机产品质量提高,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进一步优化我省农业机械装备结构。
(六)程序高效,方便购机。各地在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不变样、不走样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特点,制定高效、实用的操作程序,方便农民选机和购机。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
2012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农牧业县,涉及21个市(州)的174个项目县。
(二)补贴资金规模
1、中央补贴资金分批下达,第一批下达我省的中央补贴资金6.6亿元。
2、省级资金2075万元,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省级累加补贴、藏区累加补贴和各项目县市区工作经费。
(三)补贴资金控制指标的确定
通过自愿申报、省级审定的方式确定项目县补贴资金指标。在申报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地的需求预测、近几年项目实施情况、农机化发展条件以及血防重疫区需求等因素,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省农业厅提出中央补贴资金和省级累加补贴资金的分县安排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各地。
市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市州内补贴插秧机数量及结构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于3月30日前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四)实施进度要求
项目参与单位应切实抓紧抓好项目各环节工作,加快实施进度和补贴资金结算。插秧机省级资金累加补贴应于6月15日之前实施完成,未实施或未用完插秧机累加补贴资金的,将调减项目县剩余累加指标。各项目县应于11月20日之前全面完成项目实施工作。对进度慢、补贴资金结算情况较差的,将减少其当年第二批和次年补贴资金的投入。
五、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我省2012年补贴机具包括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其它机械等10大类28小类58个品目(详见附件1)。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
四川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由全国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和非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组成。农业部确定的全国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全部列入我省的补贴品目范围,非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于2011年12月13日通过四川省农业信息网公告(网址为http:///)。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缩小补贴产品品目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
1、中央资金。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不超过该机具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其中:血防重疫区(详见附件2)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等大田作业机械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0%。
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挤奶机械的中央资金单台机具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的中央资金单台机具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
2、省级累加补贴额。我省2012年继续对水稻插秧机实行省级资金累加补贴,中央和省级资金合计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水稻插秧机的单台补贴金额不超过6万元。
对32个藏区县(详见附件2)的农牧民购机实行省级资金累加补贴。累加补贴资金由省包干安排到州,由州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累加补贴方案并组织实施。州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累加补贴政策的统筹规划,既要注重引导突出重点,又要通盘考虑避免矛盾,确保累加补贴政策在州行政区域内一致。
3、执行50%比例补贴额的品目。血防重疫区县执行不超过50%补贴额的品目:手扶拖拉机(8马力≤功率≤15马力),轮式拖拉机(20马力≤功率<100马力),铧式犁(双铧犁),旋耕机,耕整机,微耕机,田园管理机,圆盘耙,起垄机,水稻插秧机,条播机(10行及以下),穴播机(6行及以下),小粒种子播种机(油菜籽),根茎类种子播种机(马铃薯),免耕播种机(10行及以下),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蔬菜移栽机,全喂入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采茶机,油菜籽收获机械,薯类收获机(马铃薯),秸秆粉碎还田机。
4、补贴额的调整
各地要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对补贴额过高的机具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省农业厅书面报告。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农机主管部门报告补贴额过高的机具。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过高补贴额,省农业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六、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优先补贴购买耕种收机具的申请对象,申请对象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购机者,可优先补贴。
水稻插秧机、80马力以上拖拉机、大型联合收割机优先补贴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和种粮大户。
(二)补贴数量
围绕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本着尽可能扩大受益面,减少矛盾冲突的原则,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购机者享受补贴机具的数量。
七、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财政补贴资金主要采取购机者差价购机、县级财政直接向具有结算资格的企业支付补贴款的方式兑现。同时,我省将选择部分市县,实行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资金的试点,具体操作程序和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八、差价购机及其结算程序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按照农业部开发的“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操作要求,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政策公告。通过媒体、乡村公告、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将补贴对象、优先补贴条件、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购机程序、工作机构、咨询电话以及相关要求等在项目实施区内公告。
(二)拟购机者申请。拟购机者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自主选择拟购机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该表格式由县农机主管部门确定)。
(三)购机申请审核。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对购机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工作应充分发挥乡镇有关机构的作用。
(四)确定补贴对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确定购机名单、购机数量和补贴额,将确定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和拟购机具品目的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五)张榜公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将确定的补贴对象姓名、拟购置机具的品目及分档名称、数量和补贴额在拟购机者所在的乡镇、村社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为方便农民,单台机具补贴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购机与公示可同时进行,但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同一批次农民购机需求的,则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先公示、后购机。
(六)审核盖章。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及时给购机者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县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给申请购机者。
(七)差价购机。购机者持身份证明原件、确认通知书前往经销商处自主选机、议价购机。议定后,经销企业须认真核对购机者相关证件和信息,供货并收取购机差价款。经销企业供货后,及时将补贴机具信息和差价款正式发票的扫描件等信息录入管理系统,进行供货确认。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但补贴手续必须在本县办理。
对50马力以上拖拉机、插秧机和补贴额在3万元以上的其他机具,经销企业在供货时须做好人机合影,建档备查,作为结算资料附件一并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八)补贴购机核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购机户所购机具进行编号,喷涂统一标记。已购机状态的信息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逐一核实并确认。
(九)经销企业提出结算申请。经销企业将管理系统中已核实的信息生成结算资料(结算申请报告、结算汇总表、结算明细表、经销企业供货表),将表格格式调整后打印一式三份,将其中一式两份连同对应的申请确认表、开给购机户的差价款发票存根、人机合影的电子文档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经销企业应及时提交结算申请。11月15日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结算申请。
(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结算材料。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自收到结算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资料与管理系统信息的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在结算明细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将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的结算资料(结算申请报告、结算汇总表、结算明细表、经销企业供货表)转送县级财政部门。
(十一)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款。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对购机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向结算申请企业支付补贴资金。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开具发票。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
以上程序不能减少或颠倒。购机户只有在项目实施期限内经过规定程序、向补贴机具经销企业选购我省2012年补贴机具,才能享受项目资金补贴。没有经过规定的申请、审核、公示、审核盖章等程序的购机行为,即使是购买补贴机具,也不能享受项目资金补贴。
九、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购机者咨询,受理购机者的投诉和建议;采集和录入购机者基本信息,审核、公示、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量;办理确认通知书并联合财政进行确认;对购买的机具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登记与编号,并在补贴机具显着位置进行喷号;对已购机情况(购机者购置机具情况和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各种信息)进行逐台核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已购机情况在所在村社进行张榜公告;对补贴资金结算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收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做好全年会计辅助账登记;负责对经销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上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动态掌握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市场价格,督促企业做好机具供应和售后服务工作;按时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和项目总结材料,及时反馈项目实施的情况和问题;负责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各环节操作等。
为进一步发挥乡镇农业(农机)、财政等有关方面的作用,县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本着方便农民的原则,在机构设置完善、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将乡镇农业(农机)、财政部门纳入到购机补贴申请审核、张榜公示、购机核实和购机情况公告等工作中。具体办法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制定,商县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县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账务核算、会计资料的归档立卷;参与制定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复核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量;按照有关要求抽查核实购机情况,审核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及时划拨补贴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三)市(州)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细化本市(州)购机补贴项目有关具体政策;对县农机主管部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对50马力以上拖拉机、插秧机和补贴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其他机具进行抽查核实,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如实上报情况;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整理、每半月报送一次信息简报;受理本辖区内项目有关的投诉;督促企业做好机具供应及售后服务工作;开展补贴实施情况的总结及分析等。
(四)市(州)财政部门的职责。市(州)财政部门应将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县(市、区),并对各县(市、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补贴产品质量监督
农机购置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的重大举措,各企业应加强产品的质量控制,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四川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站)为受理农机质量投诉的专门机构,对农民投诉较多、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补贴机具及其生产企业,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将对其产品进行抽检(为避免增加企业负担,抽检不向企业收取费用)。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不予结算并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28-87610683。
十一、补贴产品企业的职责和监管
(一)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和四川省农业厅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农业厅统一公布,供购机者自主选择。生产企业要认真审核经销商的资质条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二)生产企业职责。认真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纪律要求;按照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和配置提供合格产品;认真审核自主推荐的经销商资质条件,对所推荐经销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及时提供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在管理系统中做好机具出厂编号和铭牌照片等信息的录入;加强经销商的监管;积极做好补贴机具“三包”服务工作等。
(三)经销企业的职责
1、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要求,规范操作,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2、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履行法定义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守法经营,方便农民,客观公正地介绍机具的性能、质量以及售后服务保障等,充分尊重购机者的自主选择权。采用降低产品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售后服务等方式参与市场竞争,不能采用违规违法等非正常手段推销产品,破坏公平竞争。
3、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对销售的补贴机具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补贴机具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向购机者及时供应符合要求的补贴机具,保证所供机具的基本配置符合补贴产品目录的要求,不得擅自更改机具配置;要严格履行“三包”服务责任等。
4、补贴机具经销企业销售产品时要在显着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经销企业必须根据补贴对象实际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如实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
5、若发现其销售的补贴机具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机主管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
6、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程序,及时录入已销售补贴机具的信息和差价款正式发票的扫描件,保证信息系统中数据真实性。及时申请结算,提供的申请结算材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相关要求。
7、及时完整提供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认真做好结算申报、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
(四)生产企业违纪违规的处罚
1、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补贴资金不予以结算:
(1)在管理系统中未录入机具出厂编号和铭牌照片等信息的;
(2)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信息与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
(3)推荐不符合资质条件经销商的;
(4)录入的信息不清楚的。
2、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补贴资金不予以结算,并取消该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的补贴资格:
(1)未按照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和申报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
(2)提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不真实的;
(3)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的;
(4)倒卖、套购机具的;
(5)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
(6)串通推荐的经销商违规操作或其推荐的经销商服务不到位、不讲诚信、引发用户集体投诉的,(7)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经销企业违纪违规的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补贴资金不予结算:
(1)违反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的;
(2)违反补贴农机产品价格政策的;
(3)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
(4)不严格执行差价购机并开具发票的。
(5)不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督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取消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非法所得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
(1)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3)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4)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的;
(5)对实施补贴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6)因产品出现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
(7)因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8)提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不真实,非法获得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的;
(9)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10)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农业部出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管要求或者规定的,将按农业部的新规定执行。
十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从讲政治、服务大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对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重大问题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并报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一把手对项目实施负总责,项目实施一旦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将首先追究一把手的责任,此后再按照责任大小分别追究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项目县农机主管部门一把手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将项目实施各个关键环节的工作在部门内部进行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重大事项坚持公开、透明和集体决策原则,确保购机补贴项目规范实施。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以及必要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1、规范操作,阳光实施。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在农民购机选择上,实行补贴机具品种、性能、配置、补贴额度公开制,让农民了解政策,自主购机,严禁农机主管部门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2、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补贴对象享受补贴政策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确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
3、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实际购机有关情况通知购机者所在的村委会(或社区),请村委会(或社区)将享受补贴购机者的姓名、购机数量及享受补贴额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虚假购机套取补贴和倒卖机具行为的发生。
4、做好补贴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我省2012年购机补贴项目相关通知将通过四川农业信息网和“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布。项目县一定要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工作,安排专人专机做好购机补贴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和报送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至少每半个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要求,严格执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农业厅将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将在全省进行通报。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市州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要严格监管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机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市县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安排专人受理举报。省农业厅监督电话:028-85505752、028-85505358,省财政厅监督电话:028-86725985。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各级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鼓励与生产企业结算,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常态化,加快结算进度,切实减轻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2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2012年我省将对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直接与下一购补资金安排等挂钩。
附件1:四川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2:四川省血防重疫县名单、四川省藏区县名单
附件3:四川省丘陵县、山区县名单
附件2:四川省血吸虫病重疫县名单(共23个)
邛崃市、大邑县、蒲江县、沙湾区、夹江县、东坡区、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芦山县、西昌市、德昌县、普格县、昭觉县、喜德县、涪城区、旌阳区、安县、广汉市、罗江县、中江县、天全县
四川省藏区县名单(共32个)
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木里县
附件3:四川省丘陵县、山区县名单
一、丘陵县名单(54个县)
金堂县、泸州市辖区、盐亭县、乐至县、资阳市、洪雅县、营山县、宜宾市、达川市、渠县、武胜县、蒲江县、泸县、遂宁市辖区、安岳县、简阳市、青神县、蓬安县、宜宾县、达县、名山县、邻水县、自贡市辖区、纳溪县、蓬溪县、威远县、仁寿县、丹棱县、仪陇县、南溪县、宣汉县、华蓥市、巴中市、荣县、中江县、射洪县、资中县、犍为县、南充市辖区、西充县、江安县、开江县、岳池县、平昌县、富顺县、三台县、内江市辖区、隆昌县、井研县、南部县、阆中市、长宁县、大竹县、广安县
二、山区县名单(81个县)
攀枝花市辖区、古蔺县、旺苍县、峨边自治县、珙县、荥经县、宝兴县、南坪县、壤塘县、泸定县、炉霍县、石渠县、稻城县、德昌县、布拖县、越西县、南江县、米易县、梓潼县、青川县、马边自治县、兴文县、汉源县、汶川县、金川县、阿坝县、丹巴县、甘孜县、色达县、得荣县、会理县、金阳县、甘洛县、盐边县、北川县、剑阁县、峨眉山市、屏山县、石棉县、理县、小金县、若尔盖县、九龙县、新龙县、理塘县、西昌市、会东县、昭觉县、美姑县、合江县、平武县、苍溪县、高县、万源市、天全县、茂县、黑水县、红原县、雅江县、德格县、巴塘县、木里自治县、宁南县、喜德县、雷波县、叙永县、广元市辖区、沐川县、筠连县、雅安市、芦山县、松潘县、马尔康县、康定县、道孚县、白玉县、乡城县、盐源县、普格县、冕宁县、通江县
2.三亚市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篇二
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目标, 以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改善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拉动农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为主要任务, 继续以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 兼顾畜牧业、渔业、林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完善补贴管理办法, 规范操作程序,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 引导农机企业加强研发生产适销对路农机产品, 提高产品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 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 扩大农村消费, 拉动国内需求, 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 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 提高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 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 促进农民增收。
(二) 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优化, 提高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三) 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力度, 提高主要农作物和养殖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 促进丘陵山区、牧区机械化和旱作节水农业发展。
(四) 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五) 实施“以机代牛”, 提高血防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 突出重点, 兼顾区域特色, 向优势粮棉油主产区倾斜、向奶牛主产省倾斜、向重点作物、养殖关键环节倾斜、向农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三) 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高, 推广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四) 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五) 加强引导, 合理布局, 优化结构, 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
(六) 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 (场) 。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需要, 以及血防疫区“以机代牛”工程实施、汶川地震灾区农业生产能力恢复要求, 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 确定分省 (区、市、兵团、农垦) 资金控制规模。为了支持春耕备耕, 财政部已拨付了2010年第一批补贴资金, 具体安排情况详见附件1 (略) 。
各省 (区、市、兵团、农垦) 农机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安排的规模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 (场) 投入规模。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养殖大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汶川地震重灾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机化示范区县适当倾斜。
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 (区、市) 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按照附件1确定的规模予以安排。具体的补贴农场名单和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纳入本省 (区、市) 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 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 规范操作, 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垦区的市、县属农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 农场职工与本县其他农民享有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
五、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 补贴机具种类
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5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 (详见附件2) 。
除12大类45个小类180个品目外, 各地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2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基建部分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二) 补贴机具确定
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 (区、市)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确定具体补贴机具范围。各农机生产企业根据各省 (区、市) 确定的补贴机具范围, 提出补贴产品机型,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总并进行分类分档, 确定具体补贴额, 形成补贴产品目录向社会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补贴机具应是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 补贴标准
全国总体上继续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重点血防疫区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
单机补贴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在此基础上,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 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
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六、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 (林场) 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 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同时, 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要优先补贴。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七、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具备资质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 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
八、申报程序
各省 (区、市、兵团、农垦) 农机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 提出实施县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 并制订本省 (区、市、兵团、农垦) 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于2010年3月31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 (各一式二份) 备案。
单独列示用于支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补贴资金使用期限截至6月30日。
九、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 密切配合。
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 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有效措施, 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 推进农业机械化,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地要尽快启动补贴工作, 确保春耕生产前机具能够到位。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密切配合, 齐心协力, 精心组织, 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 明确责任任务, 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 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顺利实施。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 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确定公示、购机情况核实、档案登记汇总及项目监管等。
为保证农业机械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可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 规范操作, 严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 规范操作, 严格管理。要严格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 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不得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地方保护主义, 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 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采取因素法、公式法, 综合考虑并结合各地主要农产品产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机发展实际需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以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 合理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 为方便农民, 可对价值较低的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 包括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为协议规定的机具等。启动实施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 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 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 加强引导, 宏观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 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 统筹规划, 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宏观引导作用, 合理确定补贴范围, 科学设定补贴额。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 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 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同时, 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 转变农业生产方式,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 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合理分配补贴资金, 促进区域农机化协调发展。各地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 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 要加大对植保专业服务组织的农机购置扶持力度, 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 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 严肃纪律, 加强监管。
要进一步严格纪律, 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要求, 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 严格执行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要求。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 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 制定督查方案, 明确进度要求, 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财政部、农业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 特别要加强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 发现问题严厉查处, 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 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国农机系统, 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 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 要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各省区市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五) 加强宣传, 搞好服务。
各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向社会公布, 充分利用各大新闻媒体, 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 特别是要做好农民的宣传引导, 让农民了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 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 增加结算频次, 至少保证每季度结算一次, 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 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 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 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 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 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保护农民的权益。
3.三亚市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篇三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下同)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各地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参照上述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本辖区内市、县资金规模。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省属管理体制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安徽、河南、江西、湖北、广西、海南、云南、陕西、甘肃、宁夏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各省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其他市、县属的地方垦区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纳入《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的省份可结合实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3〕98号)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在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新疆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参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对试点省份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价,视情况按年度对试点省份进行适当调整。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详见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各省应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在137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并要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粮食主产省(区)要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喷粉机、动力(喷杆式、风送式)喷雾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等。棉花、油料、糖料作物主产省(区)要对棉花收获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花生收获机等机具品目敞开补贴。
有条件的省份,围绕主导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选择机具品目试行全部敞开补贴。
其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选择若干省份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新产品补贴试点,要突出当地粮棉油糖等主要产业发展和农机化新技术推广的需要,进行科学论证、集体研究决策,确保技术先进和风险可控。具体办法可由试点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继续选择个别省份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除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外,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置的农机产品,均可申请补贴。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为防止出现同类机具在不同省(区、市)补贴额差距过大,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进行测算,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负责确定本省通用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endprint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确定补贴额。对于部分涉及多省需求的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可由相关省协商确定。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自主决定补贴额的下调幅度。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可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各省要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额调整情况。涉及中央资金补贴的通用类机具补贴额调整的,须及时抄报农业部,农业部可视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制定。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确定。提倡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省、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4.三亚市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篇四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补贴范围,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为支持春耕备耕,财政部已将2011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1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场)投入规模。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适当倾斜。
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区、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区、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垦区的市、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除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
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区、市、兵团、农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内的,所有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且承诺在本省(区、市、兵团、农垦)销售的产品和已列入本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全部纳入补贴目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区、市、兵团、农垦)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重点血防区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自行确定。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
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工作创新,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鼓励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开展资金结算层级下放、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等试点。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拟开展试点的省份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审定后实施。
六、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县(场)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定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011年4月10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备案。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区、市、兵团、农垦)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目录时不允许规定补贴产品最高销售限价。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为方便农民,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或直接用申请表替代补贴协议。补贴指标确认书由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办理,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农机化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大力推进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普及应用,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合理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抽查监管作用。农业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国农机、财政系统,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
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农业部及驻部纪检监察机构。
5.三亚市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篇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x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做好x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有效作用,根据《x省x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x市属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业生产合作组织。
二、资金安排和要求
省局下达我市(市属区)第一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90万元。
三、机具选型
申报购买的农机具必须在《x省x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确定的范围内,且符合《x市属区x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中确定的补贴机具类型。
补贴机具类型为动力机械:50—100马力拖拉机;深耕机、深松机、旋耕机;水稻插秧机、谷物播种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秸秆粉碎打捆还田机、油菜收获机。补贴率按《x省x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申购程序
1、申购者持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或者组织凭单位申请,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于4月20日前至x市农机管理站登记(x大厦13楼)。
2、市农机管理站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欲购机户或组织的购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者于x年4月30日前至市农机管理站签订“中央财政资金农业机械补贴协议”,购机户凭“中央财政资金农业机械补贴协议”直接到取得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资格认可的经销商处自行购买补贴机具,资金补贴实行省局招标目录范围内“差额购机”直接补贴方式。
4、若补贴资金有余额,在上述登记时间之后至x年6月10日前亦受理申请;若补贴资金额度不够则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标准由省局制定)、种粮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化组织)、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的科技示范户。申请者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在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补贴的农民的基础上,根据申报补贴的先后排序,采取大多数申请者可以接受的方式产生补贴名单,必要时由公证人员现场监督。
5、购机户购买机具后,2天内将所购买的补贴机具送到市农机管理站指定地点,由市农机管理站根据购机补贴政策进行确认(主要确认申请人是否购买农机),并在机具明显位置喷涂“中央财政农机补贴机具”同意标志和编号。同时农户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张、整机产品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4张)分别到包河区或井岗镇农机监理部门办理入户等相关手续。
五、保障措施
1、为了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市成立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市农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财政局、农委、农机局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机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2、规范程序,严格管理。一是严格按照《x省农机购置补贴专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市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将在补贴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二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补贴产品目录编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监督等制度。对违法乱纪、挪用资金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3、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x年6月底(第一批资金)和11月(第二批资金)将执行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文档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
4、落实职责,确保实施。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5、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市农机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宣传购机补贴政策,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具种类,并做好解释工作,还要让农民知道,购机补贴政策不是普惠政策,而是一项促进政策。同时做好协调农机企业,搞好供货衔接,充分发挥企业自身技术、网络优势,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6.三亚市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篇六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确保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线,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突出补贴重点,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突出补贴政策普惠,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福利;突出补贴政策连续,确保阶段性政策稳定有效实施;突出补贴政策效果,强化规范性操作,保障资金安全。注重改革完善,简化操作程序、务实便民惠民。注重环节监督,加大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市场化,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二、补贴资金使用安排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资金使用。国家和省级补贴资金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乡村人口数量等要素确定并下达各地补贴资金控制指标。年度资金(2015-2017年)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省级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家补贴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
(三)补贴机具种类。按照国家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总体要求和我省实际,确定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动力机械等8大类的22个品目(见附件2)。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由省农委统一发布。
(五)累加补贴机具。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的机具实施累加补贴,具体办法按《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方案》(见附件1)执行。
(六)补贴机具数量。一户农(牧、渔)民或农场(林场)职工家庭,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限定为1台(套),即1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1台机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上限为5台(套),即5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5台机具。纳入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其享受补贴机具数量另行规定。
三、补贴实施办法
(一)操作方式。全省统一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即:凡是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买补贴种类品目范围中的机具,在规定的补贴机具数量内,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财政局,由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购机农民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结算资料,财政部门按月组织结算和兑付工作。
(二)操作时间。各年度补贴操作时间分阶段执行。春季农业生产所需的播种机械、育苗机械设备、栽植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办理。秋季农业生产所需的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饲料作物收获机械、清选机械、干燥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7月1日后办理。年度补贴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三)机具购销。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操作程序。总体操作程序如下:
1.购机补贴对象到当地农机部门登记相关身份信息,并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
2.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拿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及购机发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有关材料,到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县级农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
4.县级农机(农业)、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及相关材料共同审核确认、公示合格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各实施县(市)应根据省里的实施意见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补贴工作流程。
(五)退货规定。如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县农机(农业)、财政部门批准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县农机(农业)、财政部门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农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要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制定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并抓好督促落实。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
要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推进我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玉米、水稻等粮食生产所急需农机具,实施敞开补贴,即是我省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要,也是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红利的必然选择。各地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各地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资金结算进度,缓解农民购机的筹资压力。要积极协调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贷款及金融租赁扶持政策,开通筹资渠道。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级政府要强化农机补贴的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规范实施中的操作行为和关键环节。要严格确认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补贴机具要逐台核实,具体程序和由各实施县确定。县乡要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补贴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明确责任,专人使用、专人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利用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3)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省、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7.三亚市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篇七
《意见》指出,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 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 要切实发挥政策的引导带动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各地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 充分保护和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要合理确定补贴产品范围和补贴资金额度, 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 大力支持购置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 培育壮大农机化发展主体, 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 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 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最大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
《意见》明确, 今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种类包括动力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排灌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 各地还可以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继续实行定额补贴, 定额补贴按不超过各省市场平均价格的30%测算, 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 各地要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 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允许农民在省域内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或直接用申请表替代补贴协议, 保障农民选购农机的自主权。鼓励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 开展资金结算层次下放、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品目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等试点,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 进一步简化程序, 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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