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2024-09-28

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精选9篇)

1.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篇一

问:企业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领取并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办理养老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5、本单位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花名表;

6、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7、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职工应督促企业为自己依法参保。

问: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私营、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应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与企业参保程序相同。

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答:需填报《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主要资料:

1、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以个人身份参保前原为职工身份的本人档案材料;

4、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重新登记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6、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问:农村居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吗?

答: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农村居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本人自愿,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答:企业缴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月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低于60%的按60%计算。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100%,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申报缴费,缴费比例为 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灵活就业人员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和代理社会保险。

问: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养老金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退休年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1)正常退休年龄(也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年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因病提前退休,即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4)其他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达到15年。

符合上述两项条件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审核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

问: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基本养老金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新人”即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后(即1998年7月)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中人”即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前(即1998 年7月)参加工作、晋政发[2006]32号文件实施后(即2006年1月)退休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按11%及其以上比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3%;调节金2006年为96元,2007年为72元,2008年为48元,2009年为24元,2010年以后(含2010年)取消调节金。 “老人”即晋政发[2006]32号文件实施前(即2006年1月)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2.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篇二

一、户籍差异引起的问题与矛盾

(一) 本地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因无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产生不满。

虽然农村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但对他们而言, 以缴费能力和享受养老待遇来看, 很多人还是希望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一样享受较高的养老待遇, 但目前因户籍障碍无法实现, 引起此类人员不满。

(二) 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同导致缴纳养老保险费终止时间不同而引发矛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在对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上, 也是按照城镇户口50周岁, 农村户口55周岁。到龄时无论其能否享受养老金, 一律终止合同。这样就导致同一家企业, 同样岗位从事同样工作的女职工在缴交养老保险费上的不同。一是达到50周岁的城镇女职工, 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大多希望与农村女职工一样, 由企业为其继续缴费。二是达到50周岁的农村女职工, 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 则希望与城镇女职工一样可以办理退休。因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不同, 不仅影响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问题, 还牵涉到工伤保险参保与停保, 一些企业, 特别是商贸服务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多次到社保经办机构反映其不合理性。

(三)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高龄职工无法申领老年生活保障金, 损害了他们的权益。

申报老年生活保障金时, 有些70周岁以上的农村户籍高龄职工, 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档案材料。他们曾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后因机构精简等各种原因回乡。原以为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件可解决他们老年生活保障问题, 却因农村户籍身份而无法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初审上报。他们年轻时也与同单位的城镇职工一样做出了贡献, 却在年老时无法享受同等待遇。

(四)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农村户籍职工只能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影响了其养老待遇。

当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职工, 如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 按照《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虽然衔接办法改变了以往一次性办理退保的做法, 但并没有从根本上使农村职工享受到更好的待遇。

1. 两种制度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同, 使得办理转移的农村职工养老待遇受损。

农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从2006年开始, 只是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农村职工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了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外, 还有政府每年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 以及可能获得的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等。

2. 农村户籍职工无法延续缴费, 影响养老金待遇水平。

在实际工作中, 有些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村职工已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并缴费多年但不足十五年, 想办理补缴不符合政策, 想延长缴费满十五年后办退休, 却又因户籍问题不能延续缴费, 职工个人往往感觉很委屈又很无奈。目前对这类人员只能转入城乡养老保险衔接的办法, 其实对职工养老金影响很大。

二、进一步完善与户籍改革相适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 允许本地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据报道, 辽宁省大连市于2013年实行户籍改革, 取消农村户籍, 统一为居民户口, 原“农村户籍”人员也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四川省也对年满16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者, 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 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 建议我省修订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允许本地农村户籍就业人员, 可与本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一样, 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意愿,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 统一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 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因户籍不同而区别对待。

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不同, 一方面影响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水平。另一方面, 农村户籍的女职工, 往往因家庭经济等因素, 身体状况不如同龄城镇女职工;受教育程度方面, 农村女职工也大多处于劣势。而城镇女职工50周岁退出劳动岗位, 农村女职工55周岁退休, 显失合理与公平。因此, 在法定退休年龄尚未改变的情况下, 建议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统一, 即均按50周岁办理退休, 不再区别其是城镇户籍抑或农村户籍。

(三)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高龄职工可按规定申领老年生活保障金。

为妥善解决福建省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问题, 建议对符合政策规定的70周岁以上高龄职工, 不再区分户籍身份, 使符合条件的农村户籍未参保高龄职工同样享受老年生活保障金, 让此项民生工程惠及更多的高龄职工。

(四) 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对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 除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外, 还包括统筹基金部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解决了长期以来参保人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转移接续的障碍, 对广大劳动者来说, 不能不说是一种福音。同样, 农村户籍务工人员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 企业为农村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是法定义务且是职工本人应获得的权益。农村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缴费不足15年, 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其在企业参保时, 未获得政府补贴及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因此, 建议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不仅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而且转移统筹基金12%部分, 将统筹基金转移额也并入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此办法可弥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职工养老待遇损失, 有助于改变因不公平的制度安排, 而导致企业不愿为农村职工投保, 农村职工也不愿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现象, 调动企业和农村职工参保的积极性。

(五) 建议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农村户籍人员, 可自愿选择延续缴费或办理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从法条看, 《社会保险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 可以超龄续缴的人员, 并没有以“户籍”作为限定条件。因此, 对农村户籍这类人员, 可由其自愿选择, 即允许其后延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退休, 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也允许其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据悉, 2013年12月, 四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打破户籍限制, 实施养老保险不受户籍限制这一新政。这是城乡二元结构长久持续情况下, 对城乡一体架构的新探索新举措。建议福建省尽快修订完善同《社会保险法》相配套的养老保险政策, 充分落实《社会保险法》赋予所有参保人员“延期缴费”的权益, 以保障参保人在年老时能够更好地享受养老待遇。

3.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篇三

一、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进一步完善广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体系,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和抗风险能力。

二、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将现行的市、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级统筹从2010年起统一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市级统筹,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费用结算、经办流程和业务标准、资金管理和调剂金使用以及政策和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监控的功能和水平切实得到有效提升。

四、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进度如何?

答:2010年第三季度末,各设区市做好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前期准备工作;2010年第四季度末,各设区市全面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各地在实行市级统筹前,应完成以前的欠费清缴工作。

五、广西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五统一”包括哪几方面?

答:“五统一”具体包括:同一统筹地区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医疗待遇;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六、如何理解统一基本医疗政策?

答:从市级统筹实施之日起,各市统一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设区市制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统筹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问题,妥善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育医疗待遇。

七、如何理解统一基本医疗缴费基数和比例?

答:从市级统筹实施之日起,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统一按设区市本级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允许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困难地区在3年内将费率逐步调整到位)。

八、如何理解统一基本医疗待遇?

答:各市参保人员规范统一待遇标准、范围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和管理等统一按设区市级制定的标准、支付范围和管理办法执行。

九、如何理解统一基金管理使用?

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和调剂基金的预留的核定、预拨并组织实施。

十、如何理解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答:各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规程。按照我区金保工程总体规划,建立适应市级统筹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如何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答: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各项规定,确保市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十二、如何加强对统筹基金的运行分析,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

答:各地要在精心测算的基础上,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支撑能力原则上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十三、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4.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篇四

(2009-12-10 10: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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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参保范围有: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目前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2、城镇个体劳动者;

3、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何规定,需要哪些资料?

答: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批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状况和缴款能力证明以及《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三)企业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所在单位凭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统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企业职工缴纳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职工的月缴费标准是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的28%,其中20%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8%由职工个人承担。若职工本人工资总额低于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其缴费基数;若职工本人工资总额高于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其缴费基数。

(五)参保单位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至10日内,持纳税代码卡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从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六)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在法定期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受理并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人数等情况,确定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提交地税机关征缴。

(七)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导致劳动者养老待遇受到损失的,如何处理?

答:因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导致劳动者养老待遇受到损失的,由参保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负责赔偿。

(八)哪些人员可申请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答:申请补缴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1、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

2、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

3、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

照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计算?

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间在5年内(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时的上一年往前推算)和超过5年两部分,分段计算。具体为:

应补缴金额=5年内应补缴金额+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

其中:5年内应补缴金额=各缴费基数×28%+应缴个人帐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补缴各缴费指数之和×20%。

(十)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被招收为固定工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如何计算?是否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临时工经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1986年10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则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如何参加、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答:

1、机关事业单位现在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最早不得超过1992年4月。

2、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最早可从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1日。

(十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

1、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十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但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但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一次性补缴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含个人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2、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补缴了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参保人员,全额退还其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之后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同时全额支付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

3、个人参保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延长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之月,再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

(十四)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

1、企业职工和失业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和农民工年满55周岁。

2、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保缴费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年满55周岁。

(十五)办理退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正常退休:个人人事档案、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领取养老金的存折或卡(工商银行或邮政银行)、填写《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女职工离开干部管理岗位两年及其以上且年满50周岁的,应提交本人申请。

病退休:同正常退休,另需提供《重庆市职工因病退休鉴定表》。

特殊工种退休:同正常退休,另需提供原始依据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性质及年限。

(十六)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特殊工种退休,是指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

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

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的。

(十七)退休时间、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如何界定?

答:正常退休以其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病退休(职)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下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论的次月作为退休(职)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特殊工种退休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提前退休按国家和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的次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无具体时间规定的,以审批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时间。

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提前退休的,其申报的当月作为审核时间,次月作为审批时间。

(十八)最低养老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09年1月1日起(参加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人员从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起),月基本养老金不足500元的补足到500元。

(十九)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

答: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当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二十)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救济金计发标准是多少?

5.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篇五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

原定的门诊特病种名称统一定为门诊大病。门诊大病起付额统一调整为 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70%。将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不含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治疗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最高支付到全市上同类门诊大病的平均额度。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一)、住院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含职工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及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和异地(含因公、探亲急诊急救)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

(二)、参保职工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医疗保险甲类药品及中药饮片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含职工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乙类药品、民族药及诊疗项目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含职工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三)、参保职工住院使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特殊医用耗材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项目价格在1050元(含1050元)以下的,支付75%,项目价格在1050元以上—5200元(含5200元)的,支付65%,项目价格在5200元以上—10300元(含10300元)的,支付55%,项目价格在10300无以上的,支付45%.(四)、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和异地(含因公、探亲急诊急救)就医,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70%

(五)、在一个医保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三、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在一个医保内,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5万元。

四、其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统一调整为自然,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6.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篇六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简介

一、参保范围

1、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手续办理

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到县社保中心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开户银行许可证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城镇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工商银行存折及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到地税大厅社保服务窗口办理。

三、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上一年月平均实际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上一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照8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8%。其中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缴纳为10%,雇工缴纳为8%。如2010年1-12月:缴费比例18%基数按80%则每月应缴329.76元,按100%则每月应缴412.20元。

四、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其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办理延缴或一次性领取手续。延满后满15年的,从其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要求一次性领取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待遇计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由个人缴费形成。)

六、正常缴满15年并到达退休年龄后,每月究竟能领取多少

如某职工2008年12月办理领取手续,按上一年省平工资(100%)正常缴费满15年所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597.5元,该职工15年所缴本金为41300元。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其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的为776.40元,那么该职工最后基本养老金认定金额为776.40元,那么该职工最后基本养老金认定金额为776.40元。

[假设某参保人员从2009年1月开始参保,按上一年省平工资(100%)作为缴费基数,每月应缴388.80元;每年递增5.5%,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4%,到领取时足额缴满15年,当年可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686.60+382.70=1069.3元(如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予以补足。)再加上养老金正常增资,则该参保人员约6年左右时间就能拿回所缴本金。]

七、办理领取后的养老金是否固定不变

办理领取手续后,即可每月领取养老金。同时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正常性调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意味着在领取后的日子里,您的养老金将逐步增加。

八、参保人员在职或退休后死亡的待遇

参保人员如在退休前死亡,其个人帐户部分(本金和利息)全部退还,并终止其养老关系;参保人员如在退休后死亡,享受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保中心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目前标准:丧葬费4000元、一次性抚恤费10000元,两项合计14000元)

九、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好处?

(一)老有所养。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终其一生,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二)基本生活有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随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三)没有职业差异。无论是城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要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就可按同样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享有养老待遇。

(四)流动不影响待遇。劳动者在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工作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都可以保留并随之转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可累计计算,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

十、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有何区别?

一、原则不同。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并实行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经营,以自愿方式,通过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建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属企业行为。

二、性质不同。基本养老保险具有非盈利性质,它以国家财政作后盾,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责任由国家和政府承担;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盈亏自负。

三、水平不同。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水平考虑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社会平

均消费水平以及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还要物价上涨调整;商业保险按投保人缴费多少确定保险水平。

7.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篇七

就业政策是国家调整劳动力供求在市场达到合理平衡和解决劳动就业问题而制定的规范和准则。我国政府从国情出发,通过实践探索并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逐步优化,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就业形式更加灵活,总体上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

按照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中国政府积极参加国际劳工事务。中国批准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赋予同等报酬公约》、《就业政策公约》等国际劳工公约。在劳动就业领域,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众多国际机构以及许多国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交流与合作。

2012年,中国城乡从业人员达到76 704万人。其中,城镇37102万人,占48.4%;乡村39602万人,占51.6%。2004—2012年,共增加从业人员2 440万人,平均每年新增305万人。

20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开始进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均衡单位负担;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体现个人责任,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缴费形成,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被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的共识。第一支柱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在进行试点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础。基本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国家立法或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企业必须强制参保,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以保证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第二支柱是近年来逐步明确的企业年金。早在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就要求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是其中的一个层次。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或是完全由企业负担,是企业按照其经营效益自愿参加的,政府给予参保企业以一定的优惠政策,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是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之后的附加保险,它主要是企业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为职工出资投保的旨在解决企业职工退休后在基本养老保障外取得的养老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个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自愿投保,保险费由投保人全部负担。主要包括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以上三个支柱在理论上将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二、城镇职工就业与养老保险因素分析

第一,个人因素。人口是决定劳动力供给量的决定性因素。劳动人口的数量与人口总量成正比关系,如果是人口总量不断增长,最终必将导致劳动人口随之增长,若此种增长超过了经济增长对劳动力供给的需求,充分就业必将难以实现。人口结构也会影响就业结构的合理性。人口结构包括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和素质结构等。性别结构中若女性的比重过大,年龄结构中若青年比重过大,就会增加充分就业的难度;人口素质结构从身体素质和文化科技素质两个方面影响充分就业。如身体素质是否适应对那些对身体有特别要求的产业、部门、岗位的需要。同样,文化科技素质是否适应那些对文化科技有相应要求的产业、部门、岗位的需要。

人口质量同样决定着养老保险的质量,人口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有多方面的质的规定性,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其质的规定性也有不同的内容。中国人口质量提高,可以使国民实际生活水平提高,使养老保险与经济发展更好结合在一起。男性相比女性参加养老保险意愿更强,主要原因是男性与女性在社会分工中责任不同,女性对子女的依赖性较强,更趋于家庭养老观念。

第二,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是影响充分就业与养老保险发展的最重要因素。首先,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劳动就业的总体水平。劳动力需求是由整个经济需要派生出来的,企业增加劳动力是为了发展生产,以满足社会需要。因此,经济越发达,增长速度越快,相对劳动力的需求越多,就业越充分.相反,如果经济萎缩、停滞甚至倒退,势必减少对劳动力的吸纳容量,造成失业增加。所以,要根本解决就业问题,就必须把国民经济搞上去,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其次,经济形式是解决社会就业的前提条件。所谓经济形式,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它体现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实行多种经济形式,这为劳动就业提供了社会经济条件。再次,不同的产业结构决定了劳动者的就业结构。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自然形式和就业容量取决于社会各产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总量。

养老保险基金需要充足的经济基础。发展经济,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可以为我国建立完善、和谐、可持续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提高基本养老金支付能力,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经济的发展在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对养老保险的缴纳也起到了积极的拉动作用,经济发展推动了整个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带动了企业和个人参保的积极性。

第三,家庭因素。不同的时期由于受到不同的社会和家庭环境的影响,就业与养老保险的意识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前,人们所普遍向往的是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就业,成为一名全民固定工。而现在,许多人就业时往往会选择那些报酬丰厚的企业。另外,由于就业意识的影响,常常会造成劳动力在供求结构上的失衡。如在目前,一方面,城镇失业人员增加,就业压力很大;另一方面,一些脏、累、苦的休力劳动岗位却招工困难,不得不从农村招收剩余劳动力。大多数就业者都向往到那些工资高、福利好、工作轻松悠闲的部门或单位就业,追求的是实惠、轻便又好看的工作,这种状况则加剧了就业方面的矛盾。

自古以来,“养儿防老”观念在多数居民观念中根深蒂固,家庭养老成为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基于这样的养老方式,家庭因素成为了影响养老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家庭生活条件越好,参保意愿越强,年人均收入、年人均结余越高参保意愿越强,家庭子女数越多参保意愿越弱,主要由于此时家庭多数情况下会考虑家庭养老。

三、城镇职工就业与养老保险理论模型

影响就业和养老保险的因素都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向去考虑,宏观方向包括就业政策、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人口素质等方面,微观方向是指在劳动报酬、个人意愿、社会背景、经济需求以及家庭因素等方面对就业和养老保险的影响。这些宏观、微观因素把就业和养老保险联系起来,更能体现就业对养老保险的促进作用。根据就业与养老保险之间的联系构建出我国城镇职工与养老保险的理论模型。

摘要:影响就业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也在影响着养老保险。通过对影响城镇职工就业与养老保险的因素和制度进行分析,将我国城镇职工就业与养老保险结合起来,构建城镇职工就业与养老保险的理论模型。

8.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篇八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发展历程

我国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先后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企业职工实行的以企业为本位的劳保医疗。保障对象覆盖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及其家属。20世纪80年代初,原有的劳保医疗制度面临费用上涨、企业之间医疗负担显失公平等诸多问题,改革重点是在原有的制度框架下引入供需双方的制约机制,参保对象需支付一定比例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或者由企业将医疗经费定额包干给职工个人,以此来约束参保人员的过度就医行为,控制医疗费用。20世纪80年代末,为了使医疗保障制度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劳保医疗开始尝试向社会医疗保险转轨,核心内容是实现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标志着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入了建立统账结合的新阶段。

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基本结构

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模式。根据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是否横向分开,目前统账结合的具体方式有“通道式”和“板块式”两种。其具体的运行方式决定了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以及医疗保险的费用支付范围。“通道式”的具体运行方式是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内的费用。累计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进入统筹按“三段累进制”报销。超过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由大病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而“板块式”实行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运行方式。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如果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门诊费用,则由个人现金支付。

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门诊保障的力度实际上是在不断削弱的。诚然,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为解决旧的劳保医疗制度下个人医疗行为无约束、企业医疗负担过重、企业之间医疗负担不公平以及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等问题。然而,现行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不能很好地解决职工“看病贵、看病难”的实际问题。

职工门诊保障主要由个人承担。“板块式”实行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运行方式。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如果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门诊费用,则由个人现金支付。

个人账户基金结余过多,未充分发挥保障作用。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的累积额两部分组成,此设计通过统筹基金保障职工不因大额医疗费用开支引致沉重负担,同时希望通过个人账户使职工个人树立起费用节约的意识,并通过个人账户可以继承等特点,增强职工缴费的积极性。但是目前的个人账户却有基金结余过多之嫌。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确立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未对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的适宜度进行定量规定。相对于统筹基金而言,个人账户仅仅用于个人门诊费用的支付,横向调剂作用更差,发挥门诊保障作用有限。

门诊费用增长快,职工疾病经济负担较重。与个人账户资金大量结余形成对比的是门诊费用直线上涨,加重了职工的疾病经济负担。医疗费用增长大于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而门诊费用又是医疗费用中增长较快的。尽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1998年开始建立,覆盖人群在不断扩大,但是患病后因经济困难未寻求门诊的比例仍然有所增加,而且这一情况城市比农村更为严重。门诊费用的超快速增长已使得基本医疗服务的可获取性和公平性受到损害。

开展职工门诊统筹的路径及意义

从趋势看,基本医疗门诊统筹可以作为未来城镇职工门诊保障改革的基本模式,即在个人账户承担门诊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在参保人员之间调剂使用。

当前职工医保制度仅以个人账户形式来提供职工门诊保障,代际间横向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差。患病风险低、门诊就诊次数少的人,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能沉积;患病风险高、门诊就诊频繁的人,其医疗个人账户资金可能严重不足,不足的部分仍需个人负担。这使部分医疗保险基金“固化”到单个私人账户中,无法互助共济,横向分散风险,形成了“基金结余”和“保障不足”的矛盾。基本医疗门诊实行费用统筹可以在现有筹资水平下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甚至可以在适当降低参保人员缴费水平的条件下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从需方给付来看,基本医疗门诊统筹能够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增强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职工疾病经济负担。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是“版块式”统账结合医疗保障形式,即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及部分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比较单一,即使账户资金积累较多,个人账户的积累效能大大减弱。门诊医疗纳入统筹范围,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共同承担门诊费用,能够提高医疗保险的待遇公平性,改善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效果。

从卫生资源利用来看,门诊医疗实行统筹有利于调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在现有卫生资源条件下提高参保人群的保障水平。某些疾病的治疗需要住院还是只需门诊并非泾渭分明,如按照只报销住院医疗费用而在门诊治疗就只能由病人负担的方式,会造成小病大养现象,增加住院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实行门诊统筹则能够有效促进住院和门诊的协调作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促进疾病早期的预防和治疗,通过少量门诊治疗费用支出减少大病医疗开支。疾病发生阶段越早,治疗手段越简单,治疗的成本效益比值越高。门诊统筹能够抑制小病大养的现象,同时能够减少小病发展成大病的几率,从而减少住院费用的开支。

简言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对于门诊保障来说还相对薄弱,实施基本医疗门诊统筹不仅是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社区卫生资源利用,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更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三大支柱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9.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篇九

普定县中医医院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领导小组的决定

为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化监督管理,维护医保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健康运行,提高保险部门对我院医保工作的信任感,为被保险人提供良好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我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调整我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安排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刘桂卿(院 长)

副组长:高凤云(副院长)

成 员:王亚鸣(医务科科长)

史华(财务科科长)刘 倩(护理部主任)由业务副院长高凤云分管医保工作。

职责: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全面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责,拟定和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及加强监督管理机制。建立院长负责制的管理体系,医教、财务两科落实专职的工作制度。

二、设立医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主 任:高凤云(副院长)

成 员:王亚鸣(医教科科长 医保办公室兼职人员)史 华(财务科科长)

刘 倩(护理部主任)

龙安平(信息科科长)

唐成亿(收费室负责人)

主要职责:承担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信息反馈,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病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就诊人员的住院,出院结算的审核等。

普定县中医医院

2016年1月10日

医保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在院长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领导下,完成好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做好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签订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书,商谈双方之间有关事务;贯彻执行国家及各地市有关规定。指导全院医务人员的医保工作,监督和管理医保病人就医、结算和报销事宜。

二、组织本院职工学习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并制定本院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履行协议的具体措施。

三、负责统计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开支情况,并按各级医保管理中心的要求,将各种审批材料和统计报表按时报送,负责完成医疗保险患者出院后所需各项报销手续及结算清单工作。

四、接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及有关资料;协调本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业务联系;协调本院内部各业务部门的关系;协调处理医务人员与参保患者之间的纠纷。

五、积极宣传医疗保险政策,使广大参保人员和医务人员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共同搞好医疗保险工作。

六、每年年末,负责做好定点医院申报、年检、年审及总结工作,并及时上交考核相关报表及自查报告。

七、定期下科室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处理,对医保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半年小结,年终总评,以利改进工作。

医保工作总结分析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及时了解医保服务质量、考核指标的情况,维护各方相互之间的利益,特制定医保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各科室必须认真执行。

一、医保办公室于每季度结束前,应对本季度医保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医院本季度医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应的处理办法,并指出下一季度医保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分管医保工作的院领导每季末应对医保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指出本院及各科室应改进的工作重点,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本季度医保工作情况,部署下一季度医保工作的重点,并转达县社保局的会议、文件精神。

三、医保办公室应做好记录、监督和考核工作。

医保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为及时反馈医保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医院及时掌握医保工作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医保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一、反馈信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普定县社保局的信息,如会议、文件等;

2、参保人员的反馈信息,如要求、意见、投诉等;

3、医保管理小组的建议、报告、要求、意见等;

4、向科室发布的医保信息:(1)医保各项量化指标、数据、药占比、超指标定额等;(2)各种医保相关文件、政策、通知等。

5、医保中心的相关联系和沟通。

二、医保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向各科室发送信息反馈单,同时要求备有信息反馈登记本。

三、分管医保管理的院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收回已由相关科室填好的信息反馈单,逐项审阅、登记,对重要问题的处理,要及时与医保管理中心联系、商议。

四、耐心听取医保参保者的意见和满意度调查情况,并做好医保参保者意见的登记处理。

五、医保办公室要重视医保信息反馈工作,听取各科室、医保参保者的意见与要求,对重要意见要及时登记,认真改正。

六、对医保管理中心的要求,要尽力配合。

医保服务管理制度

一、医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参保人员享受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各科室要认真执行和宣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和制度;严格按照我院与各级社保部门签定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的内容提供医疗服务,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住院患者定额标准,对于平均费用超定额部分按比例从科室当月收入中扣除。

三、参保人员就医时,首诊医生应严格审核其病种是否符合《病种目录》所列疾病,审核其身份证与社会保障卡是否相符,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时,不得进行医疗保险结算,不得冒名顶替住院,挂名住院;有骗保嫌疑的,应及时报告普定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四、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分解住院次数、不无故拖延住院时间;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治疗;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或自费住院;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违反规定,当时人承担其全部费用,处以1-2倍的罚款,并取消该科室收治医保患者的资格,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五、出诊医生必须按照《病历管理办法》为每一个就医的参保患者建立病历,在病历上如实记录参保患者每次就诊的诊疗项目、诊疗过程、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并且向参保人员提供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保证参保人员的知情同意权。

六、病历室应做好每位参保患者的病历保存与统计工作,参保患者的病历首页上应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以便与普通病人区分管理;并对各级医保领导的检查提供借阅医疗保险病历的支持。

七、医务科应负责对参保人员就医过程及医务人员提供诊疗过程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对门诊及住院病历进行合理用药、合理检验、合理治疗的检查工作。

八、医务科应对医疗保险患者在住院期间的特种治疗、特种检查和贵重药品进行审批,做好单病种诊断治疗、病历书写、费用限制等管理工作与检查工作。

九、医院接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并为其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

诊疗项目和药品管理制度

一、医院应严格执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标准(即“三目录”)及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严禁诱导病人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及进行治疗项目外服务。

二、医保用药报销范围以市医保中心认定的药品目录为准,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需个人负担的药品、“适”“限”字药品、限医师级别开具的药品及单独管理药品要按相应规定使用。

2、无上述规定的药品一律按该药品说明书使用。

3、上级医保中心对个别规定有变更时,医保办将另行通知。

三、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的医保药品而我院无此品种时,必须由科室主任与药剂科联系解决,如药剂科不能解决,患者方可外购,外购药品需由主治医生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结算,并在医嘱及病程记录中要有详细记录,附签字盖章的外购药品审批表。

四、医院应当根据开展医疗保险服务的需要,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目录内药品的供应。

医院应当优先和合理使用药品目录甲类药品。药品目录内药品配备率要达到90%以上,使用率要达到85%以上,住院费用中药品费用比例不超过55%,其中甲类药品占药品总费用比例不低于40%,自费药品占药品总费用15%以下。

五、医院工作人员开具西药处方应当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鼓励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制剂后缓(控)释制剂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选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药品目录中最小分类下的同药品不宜叠加使用。

六、医院应当严格掌握各项化验、检查的适应症,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查,特殊检查项目主要诊断阳性率达到70%以上,检查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15%。

七、医院为参保人员使用全自费诊疗项目、药品时,必须由病人或其家属签订《安顺市城镇职工(居民)参保人员自费项目同意书》,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30%,超过部分按月从科室收入中扣除。

八、严禁住院期间为参保患者囤药和出院时开超标准、大剂量、多品种药品。住院期间用药只能开住院期间每日所需药品和医嘱上分咐的数量。对住院患者费用明细与医嘱不相符的超剂量、超范围、超时限用药,其费用由责任医师和所在科室全部承担。

九、医院购入药品及医用材料,应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医用材料购进记录,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并留存销售凭证。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家(中药材表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十、医院应做好医疗保险药品、诊疗服务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数据库以及疾病诊断库的维护工作,根据普定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系统内提示的信息及时下载更新目录。

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制度

一、必须持有《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其医疗费用方可纳入特殊病管理。

二、医保特殊疾病规定的病种共14种:

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糖尿病A型;

5、系统性红班狼疮;

6、高血压病(A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A级高血压);

7、冠心病;

8、风湿性心瓣膜病;

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10、支气管哮喘(或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1、肝硬化(失代偿期);

12、再生障碍性贫血;

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4、结核病(活动期)。

三、特殊病门诊必须到与疾病相关专科就诊。

四、特殊病在门诊只能实施与疾病相关的检查、治疗。

五、特殊病只能使用与疾病相关的医保范围的药物。处方量严格控制在规定天数以内的药物剂量。

六、参保者患有特殊门诊所列的疾病时,必须持主珍医生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到医保科办理申请手续。

七、违反规定造成费用纠纷者,追究当事科室和当事人员的责任。

医疗保险病历审核制度

一、医院为参保病人建立的门诊与住院病历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化验检查须有结果分析。

二、医保住院患者均需由主管医师、主治医师按医保管理制度审核无误后方可下达出院。

三、出院后的所有病历均由医保办再次审核,违纪者按院内医疗保险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四、医保办定期到病房检查医疗保险患者的诊疗情况。

五、每月对医疗保险处方进行抽查,按《处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医保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保处方权限规定

1、在本院工作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均有医保处方权。

2、新分配医师临床工作1年以上,经考试合格后可授予处方权;进修医师处方权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3、无处方权的医师、进修、实习医师必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其处方由带教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二、医保处方剂量规定

1、普通医保病人: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4周,中草药方剂一次不能超过7付。

2、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统筹医疗病人: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最多不超过2周。

3、一次就诊相同治疗效果的药品不能超过3种,辅助用药不能超过2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4、不得开具与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不得外带注射用药。

三、医保药品选择

1、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尽量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

2、门诊慢性病与门诊特定项目处方应按病种适应症开药。

3、医师因病人病情需要,使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应征得门诊病人同意后方可开具处方。如病人为住院病人,医师应逐项列出药品名称、数量及金额清单,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并在医疗文书上签字。

四、医院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参保人员要求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医院不得拒绝。外配处方应当书写规范,字迹工整,并加盖医院专用章。

五、医保处方获取及使用

挂号窗口为医保病人提供医保专用处方。医保病人凭医保专用处方就诊开药,医保收费窗口不受理非医保处方。

医保患者缴费及结算管理制度

一、医院应严格执行我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各项收费合理,严禁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乱收费。

二、医院应当遵循卫生计生部门规定的诊疗规范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各种检查、治疗和药品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不得过度检查、治疗和用药;不得套用、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收费。

三、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时,医院可以根据病情适当收取预付金,在办理出院时,医院根据医保系统显示的结算金额,对预付金作多退少补处理。

四、离休医疗人员就诊时,其就诊的医疗费用,由离休医疗人员用身份证刷卡结算。身份证上余额不够支付的,再用现金支付。

五、患者住院后,首诊负责的医护人员首先要察看计算机内该患者的身份,再次明确该病人是否为医疗保险患者,并通知患者将《医疗保险手册》立即送到住院科室,以确定其医疗保险身份。

六、科室应有责任对确认身份的医疗保险患者的费用进行监控。

七、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超过90天,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超过9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超过6个月时,由主管医师填写“医疗保险住院超6个月登记审批表”,到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再交患者报县社保局审批,并再重新办理上述缴费手续。

八、若患者在住院中途变更身份,变更身份的前一天要进行出院结算。满一个住院结算周期后,患者必须办理住院新结算周期并重新确认医疗保险身份,重新根据病情收取这一周期住院押金。

九、参保人员在治疗途中要求转院治疗的,转院日期应为出院日期,医院应在转院当日及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十、出院结算时,必须按照医保办提供的该患者医疗保险身份进行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的分割结算。未确认身份者,按照住院费用全额结算。

十一、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只需交纳按规定应由参保人员承担的费用,医院开具专用票据。其余费用由普定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支付。

十二、参保人员在医院就诊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全部录入医疗保险管理系统,不得在系统外单独收费。

十三、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不得将医务人员的工资和资金与其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十四、医院应在显要位置实时公布医疗费用收费名称和价格情况。

医疗保险自费协议管理规定

医疗保险患者住院后,因病情需要使用部分并负担自费的项目,则必须由责任医师与患者或其家属签署自费协议,签署内容要完整,不许非有效法人代签。自费内容如下:

一、使用自费药品或进行自费检查、治疗的项目。

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自费药品,个人要先负担的费用。

三、进行彩超及单价超过200元(含200元)的大型检查,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使用单价超过或含500元的一次性贵重医用材料等个人负担的费用。

医保患者转诊管理制度

一、转诊范围:住院期间因我院医疗技术或设备条件所限必须转院的,可以开具转诊单。

二、转诊办法:符合转诊条件由经治医生填写《医疗保险转诊单》,需一式两份。转诊单必须经科主任同意并签字,交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后方可生效。

三、转诊去向:转往患者《医疗保险手册》上选定的卫生系统定点医院。

医保患者院外会诊及院外检查管理规定

因病情需要进行院外专家会诊或需要进行外出检查治疗(必须是我院未开展的项目)时,需办理下述手续:

一、首先由经治医生填写《住院患者外出(外请)化验、检查、治疗审批单》(在院医保办领取)详细填写患者一般情况、病情简介及申请项目及申请原因,科主任签字后报送医务科、财务科、医保办,经以上科室人员签字同意后才能实施外出检查、治疗,急诊或节假日期间可先实施后审批。

二、选择外检治疗医院:患者自己《手册》上选定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外出前要与患者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在外院所发生的费用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报销;由患者自己承担外诊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意外;通知患者外出交费时索要发生费用的明细单及价格,否则费用将不能报销。

四、办好以上手续,患者外出检查治疗或会诊费先由患者自己垫付。

五、外检后,请患者将所进行的外检化验单或报告单交给主管医师收入病历中,收据及费用明细交到医保办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入帐。

六、入帐时涉及的部门较多,完成此项工作一般需要3天时间,请相关责任人认真履行该项条款,杜绝在出院前一天及出院当天实施入帐手续。医保患者更改住院病历中姓名管理规定

一、患者入院办理住院病历时,住院处及病案室要对患者姓名及医保身份进行把关。医保办确认医保身份时再次对患者姓名及医保身份进行核实。

二、病历是临床医师在诊疗工作中对病人的全面记录和总结,是医保身份的依据,也同时为司法部门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因此要求医师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肃认真书写病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患者的姓名。

1、如果住院病人及家属要求更改姓名时,需履行以下程序: 必须持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及患者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到医保办进行核实、审批、备案。

2、病历上原用的姓名不予以更改,并进行结算;自审批后的病历启用新姓名。

信息管理制度

一、医院应当遵守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保证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等信息的安全,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

二、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按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实施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及时、有效对接,配备相关医疗保险联网设施设备,保证医院的网络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与其他外部网络联网采用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三、相关医务人员应定期更新杀毒软件,将安装有医保软件的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不得安装其他无关软件。

四、信息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备份医保数据,在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护,保证就医的参保人员不会受到影响。

五、在向普定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传输的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均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按相关要求规范填写,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人为篡改作假,保证医嘱(护理)工作记录的可溯源性。

医保考评及奖惩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医疗政策,把医院医保工作做得更好,根据目前医保工作情况,特制定如下考评奖罚制度:

一、未核实验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造成被他人冒名顶替就医的,处以相关人员1-2倍罚款,并承担社保局不予支付的费用。

二、医院工作人员为参保病人使用全自费诊疗项目、药品,未签订自费项目同意书的,每例罚款50元,并承担病人及社保局不予支付的费用。

三、特殊检查(CT、彩超、心电监护等)、输血等特殊治疗未签字或在病程记录中未详细说明理由,无检查报告单每例罚款50元,同时承担所检查费用。

四、药品费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不能超过55%,药品自付部分不能超过药品总费用30%。超标者,每例罚款100元,并从科室月收入中扣除超标费用。

五、杜绝挂床住院和冒名顶替住院现象。违规者,每例罚款200元,如科室杜绝了冒名顶替住院情况,每例奖励200元。

六、抗生素使用合理:不合理合使用药效相同的药物者;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昂贵抗生素;每例罚款50元。

七、出院带药未上医嘱,超标准带药的,每例罚款100元(出院带药标准:省医保3-4个品种,急性病不超过15天量,慢性病不超过30天量;市医保3-4个品种,急性病不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超15天量)。

八、意外伤害未经院医保办和县社保局审批纳入医保的病人,每例罚款50元。

九、所有内置材料,科室未填写内置材料审批表,未经医保办或县社保局审批,每例罚款200元。如县社保局拒付,科室承担内置材料费用。

十、住院病人满意度调查<85%,罚款100元,>95%以上奖励100元。

十一、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疾病纳入医保记帐,每例罚款200元,并从科室收入中扣除该病人住院总医疗费。

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及培训制度

一、政策宣传制度

1、医院应在显要位置悬挂“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在住院部及门诊部显要位置设立医保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宣传内容主要是医保证策及由政策配套的实施措施等。

2、宣传形式包括以下几方面:每年进行2次全院性质医保试题解答活动;定期整理医保政策解答,装订成册进行发放,向患者发放医保住院须知;通过院内导报及网络进行宣传;请上级医保中心人员进行来院讲座、由医护人员向患者进行宣传及医保办开通咨询热线等。

二、培训制度

1、对新来的工作人员及进修医生均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2、定期对医保专管员进行培训。

3、参加上级医保中心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

关于使用《医疗保险手册》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员到医院就诊时必须出示《手册》,接诊人员要认真查验《手册》上的信息和照片,并按照医保的有关规定使用医疗保险表单获按有关规定进行诊疗。

二、如患者是由其他医院出院直接转人我院住院治疗的,则尽早将患者本人《手册》和《医疗保险转诊单》交到院医保办确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医保管理。

三、住院期间《手册》一律由医保办收取、留存,病人及家属不得外借《手册》。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借时,患者必须缴足所欠住院费用,并征得患者所在住院科室相关责任人同意后方可借出。借出后要及时归还,否则后果由患者自负。

四、医保办要完整准确录人患者本(或周期)住院(包括特殊病门诊)的医疗费用数据,并将《手册》上标明的“个人自付”录人到外挂接口程序或医院管理系统中的“个人自付”栏。

五、出院办理结算时,住院处将本次住院的有关数据按要求认真抄写在《手册》上,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对于跨住院的医疗费用,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结算,并分别记录在《手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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