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快递合同

2024-07-07

特许经营快递合同(共8篇)

1.特许经营快递合同 篇一

GF-2011-2511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邮 政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4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12号)以及《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制订,供当事人签约使用或参考。

2.本合同中的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填写,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选择和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被选择的条款和补充约定的内容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双方关于快递服务操作规程有具体约定的,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在合同正文之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合同编号:

特许人(加盟授权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被特许人(加盟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1.特许人(加盟授权方)具备的条件

1.1 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有权在第3.1条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法人。

1.2 特许人拥有 快递特许经营权,包括注册商标(名称及权属证书号)、企业标志(名称、图形)、专利(专利号)、专有技术(名称及权属证书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1.3 特许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从事快递服务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快递服务直营店。2.被特许人(加盟方)具备的条件

2.1 被特许人系依法设立、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2 被特许人具备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的地址,建筑面积平方米,营业面积

平方米。被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2.3 被特许人至少拥有熟悉快递服务业务的员工 名。

2.4 被特许人至少配备供快递服务使用的电话 部(号码附后);手机 部(号码附后);如遇号码变更,被特许人应及时通知特许人。2.5 被特许人拥有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注册资金。

2.6 被特许人拥有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 部(车牌号附后)。2.7 被特许人拥有与特许人快递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接入的设施设备。3.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3.1在(区域或四至)地域范围内,特许人将拥有的: 注册商标权; 企业标记权; 专利权;

其他权利

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独占性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特许人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3.2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改变特许人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不得扩大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范围。

3.3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权属证明及其他资料交付被特许人。4.合同期限

4.1 本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4.2 任何一方提出在合同期间解除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 日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5.特许经营费

被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生效后 日内,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费人民币 元;(2)被特许人按定期于每年 月分期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元。(3)其他方式 6.履约保证金

双方就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7.特许人的义务

7.1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 特许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及设备采购;(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

(6)异地快件的运输、中转(含仓储)及派送服务;(7)其他

7.2 特许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经营模式、管理制度、店面装潢形式、人员着装标准、网络接入方式等有关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营手册),该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特许人承诺的一部分。7.3 本合同有效期内,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或 次/年的统一培训。

7.4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权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可能对被特许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5 特许人应当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被特许人的义务

8.1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收费标准对外开展业务,不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8.2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费用结算标准,按(日/月/年)与特许人以及特许人的其他被特许人进行费用结算。

8.3 被特许人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应当使用由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的详情单、封套等物料;未经特许人同意,不使用其他来源的物料。

8.4 被特许人遇股东、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遭遇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或发生与快递经营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特许人。

8.5 在合同期间以及合同终止后(年/月)内,被特许人及其雇员应当保守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8.6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将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8.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快递服务,也不同时代理其他快递服务公司的快件派送业务,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8.8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被特许人应当接受特许人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特许人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改正。8.9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要求的时间、形式保存快递详情单等原始资料,并定期向特许人报送各种报表。9.广告宣传

9.1 特许人对其品牌形象进行推广和宣传,可以向被特许人收取广告费,双方约定广告费的收取标准、数额及交付方式如下: 9.2 被特许人可以发布与其快递服务有关的宣传广告,可能涉及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经营理念、商业秘密等内容时,应当经过特许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0.2 被特许人可以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的请求。

10.3特许人未按照约定向被特许人交付特许经营的权属证明、特许经营体系资料等相关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特许人仍未交付或提供,导致被特许人无法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4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存在瑕疵,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继续从事快递服务活动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5 被特许人无法达到特许人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经督促后 日内仍无明显改善,已经或可能影响特许人的整体运营形象的,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被特许人解除合同。

10.6 被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经特许人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1.违约责任

11.1 被特许人擅自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揽收快件,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2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3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4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5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以自有品牌从事快递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快递业务的,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6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与协助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7 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在 日内仍未履行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元。11.8 特许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物料及其他特许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9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12.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13.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许人: 被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1:

1.被特许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特许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2.被特许人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账户号:)存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作以下用途:

3.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方式(程序):

4.双方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有争议时:

5.保证金少于 时,被特许人应当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后 日内补足。

6.履约保证金的归还方式:

7.履约保证金未能足额按时归还的:

8.履约保证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

2.特许经营快递合同 篇二

一、品牌化经营模式

一个企业或品牌的成功总是因为建立并维持了一种或者几种的竞争优势。在快递快递行业也不例外,例如,D H L和FEDEX之所以能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国际快递公司,主要在于他们的专注。根据企业管理战略大师迈克尔·波特的理论:企业赢得竞争优势的竞争战略主要有三种,即:具有差异性;成本领先;或者专业化。而DHL和FEDEX的竞争优势就在于专业化。专业化就意味着专注,但专注并不意味着专一,在公司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更好地支撑专业化,分散投资风险,公司需要发展相应的多元化业务来创造更多利润,为专业化提供经济保障或动力支持。而一旦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必须考虑专业化的问题,这就是品牌化。就像在国内提到“网上搜索”人们就会想到“百度”,提到“中国名酒”就会想到“茅台,五粮液”,因为它们专业,它们是品牌。而现在快递行业也是如此,如果在上海提到“快递”,很多人自然会想到“申通”,“圆通”这些快递企业。

民营快递企业要做大做强也必须走品牌化的道路。树立企业品牌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专业,在同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做的更专业,客户就会选择我们。国内民营物流快递业在品牌化和专业化的发展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些民营快递快递企业已经初步实现了品牌化经营,例如华宇物流和申通快递就已经在品牌化经营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优势。华宇在国内同行中率先提出了品牌的理念,10年来“宇华快递,服务领先”,“上门提送,免费服务”成长为国内物流快递界的知名品牌。而申通喊出了“客户的满意,申通的追求”的口号,一直注重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短时间内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二、差异化战略经营模式

我国民营快递企业发展中体现出的另一条经验是差异化战略,它也符合企业蓝海战略的特征。快递企业提供的产品本质上是服务,而对服务的需求相对于对产品的需求而言,更需要个性化和差异化。民营快递企业一般具有规模小、管理层次少、机构扁平和运作方式灵活等优点,因此其业务范围大多是区域性的,这也便于将所有的资源集中在一个范围内更好的发挥作用。这要求民营快递企业能够为本区域用户提供个性化和差异化的服务,包括服务内容差异化和服务意识和能力的差异化。

差异化战略要求快递企业在提供传统的运输、仓储等产品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例如,将快递的基本功能进行延伸,在配送方面的延伸服务可以包括集货、分拣包装、配套装配等。而事实上许多快递的增值服务部分被忽略了。如果民营快递能够挖掘这些潜在的服务需求,实质上就是提供了差异化的服务。而民营快递企业的区域性特征及灵活的管理运作方式,使其在提供增值服务方面具有了一定的优势。

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的差异化主要是针对与国有快递和外资快递公司的竞争而言的,当前我国一些大型国有快递企业,由于长期的垄断经营 (如中国邮政) ,缺乏竞争意识,工作效率低下和服务意识差成为普遍现象。难以让客户满意。而一些外资快递企业在提供服务方而,由于文化和地域上的差异,要实现本土化运营,也还需要一定的磨合时间。而民营快递企业对区域内客户的需求十分了解,这为民营快递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提供了机会。许多民营快递企业都十分重视差异化服务意识的培养,例如,建立客户中心,负责协调客户关系,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三、促进民营快递企业发展的建议

首先,当前我国快递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企业发展模式的选择首先需要企业去发现、去挖掘潜在的市场,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民营快递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应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分析,制定中长期的快递差异化战略,且这一战略应体现企业在未来现代快递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企业的发展方向。在提供快递服务上,依托自身优势进一步延伸快递的功能,提高快递服务的附加价值。

其次,民营快递业要树立收益取决于诚信的理念。快递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就必然要求其能为客户提供更加优秀的服务,民营快递企业要靠诚信、信任支持,以客户为关注焦点,向客户提供满意的优质服务。同时树立良好的快递诚信度,将有利于本企业获得更多的快递收获。可见民营快递不但要诚信,还要长期坚持下去,这业是企业快递发展的关键。

第三,民营快递要进一步发挥民营机制的优势。民营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一体化导致民营企业重视经营绩效,因此民营企业在成本控制、市场运作、经营管理都采用了经济实惠模式。采用管理者的经营与分配成果直接挂钩的经营模式,有利于民营快递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所以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继续发挥这一机制的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作用。

摘要:经济的高速发展离不开快递行业的支持, 我国民营快递行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从起初在夹缝中艰难的成长, 发展到现在与外资、国有快递行业三足鼎立的局面。但民营快递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在发展经营模式上还存在缺陷和不足, 这严重限制了民营快递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对民营快递业的发展经营模式的分析对于规范民营快递的发展道路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营快递,经营模式,三足鼎立

参考文献

[1]、吴清一.物流管理[J].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 2003.

[2]、秦言, 李理.中国物流业服务竞争[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 1999.

3.特许经营快递合同 篇三

[关键词] 快递;代收;合同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060-1

一、专业代收点与收件人关系分析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快递公司的专业代收点应用而生,各大网购网站,淘宝、天猫也开始提供快件代收点服务,二者双管齐下,以实现物流量及服务量的快速提升。

(一)专业代收点类型

目前,市场上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的专业代收点:一种是快递专业代收点。从快递专业代收点项目可知,该项目一般展示的形式是个体户或者一些便利店等。当收件人不能及时收取快件时,在征得收件人同意的情形下将快件暂时置于快件代收点,从而提高快递服务公司的派送效率;另一种是网购网站代收点,像淘宝、天猫等网购网站所建立的代收点,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约定在本网站寄达的快件无人接收或者接收不能时,该第三方代为接收的协议,该第三方一般表现为小区物业、社区便利店等。

(二)专业代收点代收情形下法律关系分析

在专业点代收情形中,收件人始终未曾参与到代收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是代收法律关系外的第三人,因此就不是代收法律关系下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以合同是否严格贯彻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涉他合同包括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两种情形,向第三人履行又称之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两种专业点代收情形下,明显出现三方主体,笔者认为,两种专业代收点都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首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是“债务人向合同外的第三人给付标的。”在专业代收点情形下,快递服务公司、网购网站与便利店、小区物业等第三方签订协议,在收件人能够取件时交付收件人。

其次,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须有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对债务人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快递服务公司、网购网站与专业代收第三方约定,当收件人人凭有效证件收取快件时,代收第三方应将快件交付收件人。

再次,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该要件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关键。收件人应当具有向专业代收点请求给付的请求权。从设立专业代收点的目的和宗旨来看,专业代收点是为了缓和物流量与服务量这对矛盾的调和剂,一方面通过设立专业代收点提高物流流量,另一方面也为了提高快递服务公司级网购网站的服务质量,而这“二量”的评价标准都集中反映在收件人一方。因此,快递服务公司或者网购网站与专业代收点及收件人之间形成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关系,收件人享有在为第三利益合同下的权利。

二、小区物业(收发室)与收件人关系分析

现实中,为了提升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有些小区物业不断扩大自己的服务范围,其中包括代收快件服务,然而,在代收过程中也会产生很多问题,例如快件丢失损毁丢失的情形,此时,收件人应向谁主张自己的权益呢?小区物业与收件人(业主)是怎样的法律关系呢?

首先,我们应该判断业主与物业之间签订的协议中是否包含代收快件这一条款。在过去的物业合同中,物业实施的服务主要是社区内公共区域的管理等,包括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随着社区业主生活方式的改变,物业服务的内容也在发生改变,代收快件的行为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确定物业与收件人是怎样的法律关系时,我们首先要考虑二者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包括代收快件这一内容。

其次,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若小区物业与收件人之间无事先约定的代收约定的,此时,我们也会考虑两种情形,以小区物业代收时是否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分为临时的保管合同关系和事实的无因管理。

通过上述分析,小区物业与收件人之间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明确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后,也就能解决实务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进而维护各方主体的权益。

三、熟人代收下与收件人的关系分析

(一)“熟人”概念界定

“熟人”是指彼此比较熟悉,曾经打过交道,有一定关系的却又不是十分密切的人。在这里所指的熟人不仅包括前面所指打过交道、比较熟悉的人,还包括邻居、室友等与收件人因较长居住时间所形成的关系,但这里排除收件人的亲属。因此,熟人代收的情形一般是指收件人的邻居或者室友代收。

(二)学界观点

关于熟人代收下收件人与熟人的关系,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包括两种看法:

一种认为收件人与熟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另一种认为收件人与熟人之间是一种无因管理的关系。这两种看法都有合理之处,但不应该将熟人与代收人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应该区分情形加以判断。

首先,在确定熟人与代收人之间关系前,我们需明确,二者是否对于代收行为有明确的约定。

其次,在收件人与代收人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时,双方形成的是无因管理的关系。前面在对小区物业与收件人关系的论述中提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在熟人代收情形下,熟人在未接受收件人委托的情形下实施善意的代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56.

[2]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第四版),2007:489.

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流程 篇四

图1 申请在省(区、市)范围内经营的申请流程图

图1-1 09年4月24日《邮政法》公布之后申请经营快递业务的

将许可申请材料提交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可登陆所在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网站,了解申请事项,下载或在线填写申请表格)不受理等待受理通知补齐材料受理等待审批结果不批准不得经营快递业务批准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开展快递业务

图1-2 09年4月24日《邮政法》公布之前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

将许可申请材料提交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可登陆所在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网站,了解申请事项,下载或在线填写申请表格)不受理等待受理通知补齐材料受理等待审批结果不批准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规定的许可条件批准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一年内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开展快递业务 图2 申请跨省(区、市)范围经营的申请流程图

图2-1 09年4月24日《邮政法》公布之后申请经营快递业务的

将许可申请材料提交到国家邮政局(可登陆国家邮政局网站,了解申请事项,下载或在线填写申请表格)不受理等待受理通知受理等待审批结果不批准不得经营快递业务补齐材料批准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开展快递业务

图2-2 09年4月24日《邮政法》公布之前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

将许可申请材料提交到国家邮政局(可登陆国家邮政局网站,了解申请事项,下载或在线填写申请表格)等待受理通知不受理补齐材料受理等待审批结果不批准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规定的许可条件批准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一年内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开展快递业务 图3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申请流程图

图3-1 09年4月24日《邮政法》公布之后申请经营快递业务的

将许可申请材料提交到国家邮政局(可登陆国家邮政局网站,了解申请事项,下载或在线填写申请表格)不受理等待受理通知受理等待审批结果补齐材料不批准不得经营快递业务批准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开展快递业务

图3-2 邮政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将许可申请材料提交到国家邮政局(可登陆国家邮政局网站,了解申请事项,下载或在线填写申请表格)等待受理通知受理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受理补齐材料开展快递业务

图3-3 09年4月24日《邮政法》公布之前依法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5.合同中通快递合同协议书 篇五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海南省海口市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103号风凰新村东座一楼中通速递【海口海秀分部]甲、乙双方就快递业务合作事宜,本着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合同 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

1、乙方根据本协议成为甲方快件的运作公司,为甲方提供国内、港台的快件服务;

2、乙方接受甲方快件时,必须保证及时送达和中转,提供方便的查询服务,并及时准 确地反馈甲方快件的转运和派送信息;

3、-快正常情况下,;72个小时,快件派送到达目的地,4、甲方有义务准备快件所需要的全部资料、物资材料自备自打包;

5、甲方查件时间自交货日起(不含当天),次日下午开始查询,省内快件及国内快件查 询时效为30天内有效,省外快件为一个月内有效,国际快件一个月内查询有效,过期不再 接受查询。

二、价格

1、根据双方协商制定国际国内报价表(附件

一、附件二),并严格按照协商的报价表执 行;

2、根据市场燃油价格及空运淡旺季的变化,乙方将会对价格做短期调整,但至少会提 前一天通知甲方。

三、付款

1、甲方应按照规定的价格(附件

一、附件二)定期、足额给付乙方运费;

2、乙方每月1日前将甲方上月运费清单送至甲方,甲方在收到清单后应及时核对,于 5日前与乙方确认并付款;

3、现金或转帐

a.收款名称为:符克森

b.收款帐号:6228 4801 5601 8587 964c.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四、责任

1、保险

a.除非甲方特别声明,乙方不得为甲方购买任何保险;

b.甲方需保价之快件,国内快件每票不得超过人民币五仟元,国际快件每票不得超 过人民币五仟元,如确需超过此保价额,须征得乙方同意,否则视为保价无效;c.乙方代收取保费,保费以保价总额的3%计收。

2、赔偿

a.所有因丢失、损坏等产生的赔偿都需在事情发生日后二日内知会对方,十五天内 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目的地收件客户与派件公司的货物遗失或损坏的确认书,除此 以外的赔偿请求一律无效;

b.因乙方原因引起快件的丢失、损坏等,乙方也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有关规定

进行协商赔偿,如协商未成的,则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c.国内快件按运费的五倍但最高不超过¥200元/票的标准进行赔偿,文件按¥50元/

票赔偿;

d.国际件按运费的三倍,但最高不超过¥100元/票的标准进行赔偿;

e.在任何情况下,赔偿要求都不得超出国家有关法律及国际公约华沙公约的规定;f-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承诺或实际承担由于丢失、损坏或延误导致的任何 间接损失;

g.国际快件需提供的清关文件、清关税金,一律由甲方承担或由甲方通知收件人承 担,因拒绝支付税金及拒绝提供清关文件而引起的扣关、没收或罚款者,一律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五、不可抗力

1、双方互不赔偿因不可抗力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任何损失,注: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

于:

a.自然灾害、天气、买不到燃料、**、战争、民间骚动、罢工、停工、宵禁、机 场或政府当局实施的操作限制:

。b.其它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某方不能履行本协议。

2、当一方遭遇不可抗力时,应尽快通知对方,并尽力使这种影响降低至最低程度;

3、若不可抗力导致连续30天不能履行业务,任何一方均可提出暂停或终止本协议。

六、终止

1、任何一方如要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七天通知对方,并于通知生效日之前,完成已签 单运输事项及结清应付运费;

2、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a.-方宣告无力还债、破产、被清算、资产被接管;

b.双方违反本协议长达30日,既未见积极补救,也未见书面说明。

3、甲方不能按时、足额给付乙方运费,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七、协议和附件

l、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书面形式,并有双方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

2、双方签订的各附件是本协议的正式组成部分;

3、如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特别约定除外;

4、本协议现有附件

一、附件二。

八、其它

l、本协议受国家法律约束,不得有违背法律的条款;

2、如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首先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 的,人民法院决定为最终结果;

3、本协议自签字日起有效期为壹年,本协议满壹年续合作重新签协议合同;

4、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盖 章盖 章

6.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相关材料 篇六

一、流程简介

为帮助申请企业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现将变更申请流程大致步骤说明如下,供申请者参考。

企业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办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咨询电话:0531-66568052

二、办理所需提交材料

1、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

(5)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6)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后企业法人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

(3)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

(4)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履历表;(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

(5)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6)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

(5)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

(6)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2-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新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4)新设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5)新设分支机构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附件2-2);(6)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

(7)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

(8)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原件及复印件)。

6、办理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撤销分支机构申请表(附件2-3);

(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做好快件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3)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

(4)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

(5)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原件及复印件)。

7、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域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发证机关出具的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 部、子公司、处理中心)核准证明;

(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

(3)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

(4)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原件及复印件)。

8、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股权关系变更申请表(附件3-1)(新股权结构涉及法人股东的,还应继续提供该法人股东相应股权结构图,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本);

(2)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

(3)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

(6)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

(7)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原 件及复印件)。

9、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类型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盖章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及有关证明(公司股权关系变更证明);

(2)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1);

(3)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1-2);

(4)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分支机构名录(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可通过国家邮政局或省(区、市)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同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具备有效性。

(三)申请材料中的相关格式文书填写必须清楚,不要漏项、缺项。

(四)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场地使用证明(含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公司验资报 告等,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工作人员核对后原件现场退还。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企业领取变更后新《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同时将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四、点击下载相应表格

1-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1-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1、2-2设立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申请表及持证快递业务员名录

2-3撤销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子公司、处理中心)申请表

7.快递服务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七

快递服务合同是指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之间签订的由快递服务组织在承诺的时限内将寄件人交付的物品快速寄递给特定收件人的合同。(1)实践中快递运单即为快递服务合同,为节约时间与成本,表现为格式条款合同。快递企业对格式条款之滥用,导致部分条款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模糊性以及行业管理的分散性、不全面性,导致了诸多的快递服务合同法律纠纷。而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使得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应通过规制快递服务合同条款内容,使其规范化,从而平衡快递服务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快递服务合同的主要“问题条款”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案例,笔者选取了100个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进行统计分析,这些案例不一定能完全代表目前快递服务合同的全貌,但发现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条款”,值得我们思考。

(一)保价条款

由表格可知,在100个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中,就有62个案例因保价条款而引起纠纷,可见保价条款的问题之严重。保价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由托运人对价值较高的货物按其声明价值的一定比例,在运费外再支付保价费用,一旦发生货损,则按照声明价值赔付;如未保价,通常按运费的几倍赔付。(2)其本质上就是商业社会调节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制度。通过对各个快递企业的快递详情单中的保价条款内容的总结,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出保价条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对保价条款效力的认定存在质疑,而其是否有效决定了在发生快递物品毁损、灭失的情形下消费者能否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得到相应赔偿,同时决定快递企业承担什么限度的赔偿责任。

第二,保价费用及赔偿率未标准化。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免除或限制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快递企业作为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利用免责条款排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义务,从而规避风险,使得作为经济弱势方的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危害。根据笔者统计,约有18%的案件涉及到免责条款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免责情形不明确,快递企业利用免责条款的模糊性和任意解释性,扩大免责情形,从而逃脱法律责任。我国快递企业一般规定了三种免责情形,一为不可抗力;二为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三为寄件人或收件人过错。根据调查可知,不可抗力的外延过宽,快递企业几乎可对任何的不可抗力情形进行免责,例如D快递公司的规定,其将航班延误、坠机、火灾等情形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内,而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其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因快递企业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第二,免责条款效力的判断。首先,快递服务合同中免责条款不能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其次,还必须满足《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即快递企业需对其提供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的提请注意义务,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而在实践中,快递企业均未很好的履行此项义务,导致纠纷的大量产生。

(三)收寄验视条款

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收寄验视制度。收寄验视是指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收寄的货物进行查验,如实记录收寄物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重要信息,并防止禁寄或限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快递企业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并封装,要求寄件人完整填写快递运单。一旦发生货损,也有利举证。笔者认为货物的价值应通过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确认,在实践中,大量案件因快递企业未履行收寄验视义务以及寄件人未完整填写快递运单,导致发生损失后货物价值不明,从而引发纠纷。在笔者统计的案例中,有26%的案例涉及收寄验视条款,其中又有18%的案件同时涉及到保价条款和收寄验视条款,即未保价快件货物价值不明现象严重。此外,若不完善收寄验视制度,也易引发安全事故和犯罪,例D快递公司的“夺命快递”,造成了一死八中毒的严重后果。

三、提出对策

首先,针对快递服务合同中保价条款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对保价条款的效力条件进行明确确定,以防止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笔者认为,应综合以下因素进行考虑,一为快递行业的交易习惯;二为快递企业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这是判断保价条款效力的关键因素。(二)由国家物价部门对保价费用进行标准化。通过分析上述各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可看到,保价费用参差不齐,不过大多相对于消费者来说过高,而过高的保价费也令消费者想保价也保不起。因此要改善这种高保费的现状,应当统一并且降低保价费率,保价费率的降低也会促使消费者更愿意了解保价制度,并且接受这一制度。因此,物价部门应该对快递企业收取的保价费用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

其次,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尤其是不可抗力的范围,限制快递企业滥用免责条款。同保价条款,此均为快递企业规避分险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因此难免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固在签订快递服务合同时,对寄件人是否进行清晰明了的提示说明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应特殊标记免责条款,并标注在显著位置上,足以引起寄件人的注意。可便于寄件人审查合同内容,知情双方权利义务,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在实践中,部分快递企业(例A快递公司)制定的快递服务合同并未将其特殊标注在显著位置上,消费者很难在短时间内知悉相关条款。

最后,收寄验视制度的严格执行,应通过立法、行业自律等手段去规范快递企业。一方面加快《快递条例》的出台,对快递企业的从业资格、权责义务、法律责任等予以进一步明确,使快递行业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另一方面加强行业监管,不是仅在事后追责,而且要建立常态的事前监管机制,快递行业协会对快递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等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视违法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以达到良好的制约作用。

参考文献

[1]陈红燕.论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D].南昌大学,2015.

[2]胡燕冰.论我国快递服务合同免责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D].华中科技大学,2013.

8.船舶挂靠经营双方的合同责任探析 篇八

问题的提出

船舶挂靠经营是一种特殊的经营管理方式,通常表现为船舶所有人将船舶挂靠于某一运输企业或管理公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经营和/或管理船舶,并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作为酬劳。船舶挂靠经营存在登记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分离、安全责任不明、船舶物权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船舶挂靠经营双方在合同项的法律责任裁判尺度不一,影响了司法权威性。

船舶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

在逻辑层面上,一种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明确该行为的法律性质。我国民商事法律界对船舶挂靠经营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观点并未统一,理论界有隐名合伙论、雇佣关系论、联营关系论、名义借贷论等多种观点。

笔者认为,船舶挂靠经营中,挂靠方借用被挂靠方的水路运输资质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日韩等国法律的名义借贷行为。有学者曾对名义借贷下过如下定义: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商号进行营业的契约为姓名商号借贷契约,也称名义借贷契约或字号借贷契约,即有信用的人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取得营业许可者把名义借贷给无许可者等使用。向他人借用营业名义的情形,在台湾地区俗称为“靠行”或“寄行”,其表现为挂靠人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下,向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被挂靠人,借用其营业名义以经营货运业务。在船舶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允许挂靠方借用其水路运输资质并以其名义对外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且名义借出者(被挂靠方)与名义借用人(挂靠方)从事的营业种类相同,因此,船舶挂靠经营行为性质最类似于名义借贷。

船舶挂靠经营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

我国大陆地区民商事法律并没有名义借贷的相关规定,那么应该依据何种法律制度确定挂靠双方的法律责任呢?有学者认为,如果名义借用人实施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名义借出者与第三人之间构成表见代理应无疑义。还有学者指出,如果公司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为同一营业者,他人所经营之公司,固不因此而成为公司之一部,惟其许他人使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即系民法第169条所谓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之行为,对于第三人应负授权人责任。那么,船舶挂靠经营行为是否均为表见代理呢?船舶挂靠经营过程中,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实施行为、交易第三方凭借挂靠方出具的资质证书以及船章等文书和印鉴足以相信挂靠方具有代理权、交易第三方没有过错、交易第三方与挂靠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符合民事行为成立要件,船舶挂靠经营行为似乎成立表见代理。但笔者认为,船舶挂靠情形下的行为应区分借用《水路运输许可证》签订的水路运输合同与其他合同行为区别对待,不能一律认定为表见代理,直接由被挂靠方承担法律责任。

◎挂靠方以自己或被挂靠方名义签订水路运输合同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没有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承运人签订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但《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挂靠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应当认定其为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第10条规定,“挂靠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签订运输合同,被挂靠企业亦签章予以确认,应当认定被挂靠企业为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上述二条文均有“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字眼,按照文义解释,该条规定应理解为挂靠方借用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签订水路运输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并根据水路运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指导意见》的第3条和第9条、第10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如何理解?

笔者认为,挂靠方在挂靠经营情形下根本没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无论以自己还是以被挂靠方名义均应认定为无效。因为船舶挂靠经营行为并不具备经济效率上的正向收益,会导致市场无序竞争阻碍社会财富增进。而且,国家设定水路运输许可的本意绝不仅在于水路运输直接相关主体的利益,更重要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公共利益。至于《指导意见》第3条和第9、10条出现的表面冲突,应按照体系解释的方式进行理解,即:第9条和第10条条文中的“合同”和“合同责任”指向的是纠纷的实体解决,实际上是在认定水路运输合同无效情形的前提下,按照《指导意见》第4条确立的“无效合同按有效审理”的原则来明确合同无效情形下挂靠方或被挂靠方应承担的合同无效下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以及《指导意见》第9条、第10条的规定,若被挂靠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水路运输合同,则在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以挂靠方为义务主体,对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被挂靠方不应作为义务主体;若挂靠方系以被挂靠方的名义签订水路运输合同的,且被挂靠企业加盖船章或企业印章予以确认的,此时承担合同无效法律责任的义务主体就是被挂靠方而不是挂靠方,至于被挂靠方可否依据其与挂靠方的内部协议来进行追偿则与被挂靠方对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关。

当然在此种情形下,对托运人的保护力度似嫌不足,一个最典型的情形是:托运人与挂靠方签订水路运输合同时约定了违约条款。但由于水路运输合同的无效,而使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没有适用空间。在此种情形下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此时托运人的救济途径并未完全丧失。在挂靠方以自己名义与托运人签订水路运输合同时,托运人作为经济理性主体,本身就有对与之缔约的相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慎审查的一般性义务,如果托运人对挂靠方是否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不加任何审查,实际上此时托运人与挂靠方签订的合同关注点并不在于挂靠方有无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而只在于挂靠方提供可能适航的船舶完成运输义务。那么,此种情形下对于水路运输合同的无效,实际上托运人是负有一定过错的。而挂靠方故意规避法律规定,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比托运人更大。此时,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参照《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配相应的责任。但必须明确,如果托运人与挂靠方只约定了违约条款但并未因挂靠方违反约定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托运人主张挂靠方因其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而在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水路运输合同时,此时作为运输合同的实际承运人仍然是挂靠方而不是被挂靠方,而且托运人即便尽了一定注意义务也很难查清挂靠方没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出于对托运人的保护,此时法院不应依职权认定水路运输合同无效,而将此项权利交由托运人选择行使。如果托运人以被挂靠方为合同相对人并主张水路运输合同有效,并主张被挂靠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应予支持,而不以实际损失是否发生为前提;如果托运人主张水路运输合同无效,则如果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实际损失,被挂靠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其他合同时的法律责任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在营运过程中与他人签订油品供应、船舶修理合同等应成立《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此时跟挂靠方借用被挂靠方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并无直接关联,而只是为了保障船舶正常营运而进行的民事行为,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增进财富的目的,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在有效合同情形下,由于出名的被挂靠方,此时应依表见代理的规定认定被挂靠方为合同相对人,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若被挂靠方承担责任后,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规定向挂靠方主张追偿的,法院也应予支持。但涉及到船员劳务纠纷时则应有所不同,虽然挂靠方的行为仍成立表见代理,但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应从维护社会正义、特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民诉意见》第43条、52条及《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在程序上将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列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实体上则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由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方以自己名义签订其他合同时的法律责任

此种情形下,合同相对方的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无关。因为此时并不存在挂靠方表见代理被挂靠方的情形,第三方(包括船员)对实质和名义上与其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明知的。而且即便从经济效率出发需要加重船舶挂靠双方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加重并不能也不应该置基本法理而不顾,对合同相对性等法律原理进行任意突破。因此,此种情况下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只能由挂靠方单独承担,与被挂靠方无关。

结语

船舶挂靠经营行为对初期航运市场的繁荣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在当前运力过剩航运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其不但会冲击航运市场、阻碍航运经济的集约化发展,而且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诸多混乱。法律必须及时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变化,对于船舶挂靠经营这种不符合整体功利主义行为,必须在法律上从严规制,通过明确挂靠双方的法律责任的方式使挂靠双方趋利避害,主动放弃挂靠经营转而从事合法经营,促进航运市场最大效率化规范发展。

(作者单位:广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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