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工作性津贴

2024-07-13

山东省人工作性津贴(共3篇)

1.山东省人工作性津贴 篇一

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粤人社发〔2012〕117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调整。

第九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 166 号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指导。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第十条 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的(不含35℃),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

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的,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常用防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医院治疗。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处罚: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温措施的;

(二)未设立休息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摄氏度(℃),除已注明的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现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及《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2.山东省人工作性津贴 篇二

鲁金办发„2010‟10号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6号)和《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省金融办制定了《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金融办要充分认识做好重新确认和申报辅导工作的重要意义,以贯彻落实《指引》为契机,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理念,加快完善监管体系,加快推进规范整顿工作。要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和标准不降低、程序不简化的原则,按计划有序推进现有公司的重新确认工作。对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并经规范整改到位拟予保留的公司,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2家资产质量高、经营管理规范、风险控制优良和所在市、县(市、区)审慎监管职责到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优先启动重新确认工作。对申报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金融办应及时开展申报辅导工作。要高度重视重新确认和申报辅导工作,依法按规定有序进行,并及时与省金融办沟通情况,确保各项工作健康稳步推进。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程序

(一)申报准备

1、确定发起人(出资人)。发起人(出资人)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成立组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组建工作小组(以下称“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

3、制定组建方案。申请人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拟设机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形成组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申请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暂行办法》、省金融办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草案,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章程内容参照省金融办制定的《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范本)》。

6、准备相关资料

(1)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2)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3)企业法人股东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4)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有效证明文件。

(5)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6)当地监管部门出具的辅导意见。包括辅导情况、风险处臵责任承诺以及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等内容。

(7)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1)申请人就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市金融办进行沟通。

(2)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报省金融办。

(3)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考试。

8、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在收到省金融办关于融资性 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后,选举董事、监事,确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组建方案、章程草案及相关制度。

9、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申请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可于申请人将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材料上报省金融办后5-10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撤销设立申请。

(二)申报辅导

在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监管部门申报,上报有关申请材料,各级监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申报辅导。

1、拟在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向拟注册地县级监管部门申报,由县级监管部门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后报市金融办。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申报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报省金融办。

2、在金融创新示范县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县级监管部门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报市金融办备案后,报省金融办。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3、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内、市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人向拟注册地市金融办申报,由市金融办辅导,并出具辅导报告,报省金融办。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4、由省财政、省属或中央驻鲁企业出资设立,拟在全省 范围内开展业务的,申请人向省金融办申报,由省金融办辅导。辅导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5、涉及政府出资的,应在报省金融办的同时,将申报材料有关内容报省财政厅备案。

6、申报辅导期间,市金融办应适时与省金融办沟通辅导情况。

(三)审查批准

1、受理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经办人员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和合法身份证件。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省金融办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审查

(1)省金融办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

(2)省金融办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核查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①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②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④直接进行实地核查。

3、审批(1)对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下发批复文件,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下发不予批准的批复文件。

(2)批复文件和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自行领取,或以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4、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的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日内。14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以下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①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自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到收到申请人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日。

②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的,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

(四)公示。对省金融办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通过在省金融办互联网站上或在指定的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布。

(五)登记开业

1、申请人自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持经营许可证在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2、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金融办和所在地市金融办或县(市、区)监管部门报告,3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开业,并在开业5日内向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或县(市、区)监管部门报告。

3、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逾期未开业的,由市金融办收回经营许可证,转送省金融办。

二、设立申请要件

1、市金融办或金融创新示范县金融办的辅导报告。

2、设立申请登记表。按照省金融办制定的《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审批登记表》填写。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

4、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5、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等。

6、公司章程草案。应当包含《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7、股东名册

(1)企业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 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社会组织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

8、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9、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10、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以及企业法人提供上述材料真实性的书面说明。

11、发起人(出资人)承诺书。内容包括: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12、股东证明材料。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人个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的资信证明。

13、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出资人),应提供其注册地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14、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5、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1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附银行进帐单)。

1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19、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20、发起人大会(出资人大会)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决议。

21、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外商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要求

(一)投资者资质条件

1、鼓励外商来我省与省内企业法人合资设立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50%。

2、外商必须资信良好,符合商务部门外商投资要求,净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3、省内企业法人投资者必须资信良好,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按程序向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分别上报省金融办和省商务厅审批。向监管部门提交的资料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的除验资证明以外的其他资料。

2、申请人持省金融办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省商务厅办理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3、申请人持省金融办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省商务厅颁发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注册资金应全部到位,并将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送省金融办、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审核备案,经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业务。

四、对《暂行办法》实施前担保机构审批的有关要求

(一)基本程序

1、《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市金融办统一组织规范整顿。

2、对经过规范整顿达到要求的,由市金融办组织进行确认,同时出具规范整改报告,分阶段分批次集中报省金融办审 核。

3、对经过省金融办审核通过的担保公司,由各市金融办、县(市、区)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申报辅导。

4、组织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任职资格考核考试,对通过任职资格考核考试的办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5、以市为单位,统一出具批后监管及风险处臵承诺书,加盖市金融办公章后,将申报材料报省金融办。

6、省金融办按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复决定,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7、对经过规范整顿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确认要件

1、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查自纠整改报告。

2、市金融办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报告。

3、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确认登记表。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附银行进帐单)。

5、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证明。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09、2010年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记录以及有关银行授信批准文件。

6、从事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报告(包括对外投资情况)。

7、经营管理规范化建设报告。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 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以及提取、管理使用各项准备金等情况。

8、股东名册及证明材料。自然人股东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还应提供资信证明。9、2009、2010年上半年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10、2009年完税(免税)证明。11、2010年工商年检证明。

12、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机构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大危害地方公共安全事件的证明;机构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13、公司对材料内容和有关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4、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申报辅导要件

1、市金融办辅导报告、批后监管及风险处臵承诺书。

2、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3、公司承诺书。内容包括:股东自愿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抽逃资金、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非法集资等。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5、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执照及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公司章程应当包含《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6、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对《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按照《暂行办法》和本指引有关规定申报,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后,凭省金融办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审批要点

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组建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设立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一)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二)拟设立机构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分析论证充分,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

(三)发起人(出资人)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其股东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四)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五)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六)法人股东近期财务状况、自然人股东资信状况良好。

(七)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八)从业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九)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场所证明材料齐备。

(十一)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级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六、有关事项说明

(一)组织形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公司法》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为避免股权结构过于分散,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鼓励股东由20个以下组成;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鼓励发起人有2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三)注册资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一般应为一次性足额缴纳。

(四)第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其持股比例一般不低于30%,且第一大股东或主发起人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设立分支机构和变更事项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除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一般应当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外商投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及设立分支机构,有关批复需抄报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

(六)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省内设立公司的要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法人以招商引资名义来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有拟注册地招商部门的招商引资证明,按照《暂行办法》和本指引有关要求办理。

(七)其他

1、本指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2、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程序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或同时进行。

3、涉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他需要省金融办审查批准的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

七、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一)版面要求

1、申报材料一律采用标准A4规格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2、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

3、申报材料除有关材料复印件及个人签名使用黑色或蓝 黑色墨水填写外,一律打印。

4、申报材料要版面干净、整洁,不得涂改。

5、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有公章的应加盖公章。

6、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二)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应按设立申请要件所列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材料目录。

2、申报材料需提供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正副本内容一致。

3、申报材料应采用活页装订,且各部分之间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4、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设立×××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设立×××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的申请材料”等字样。

(三)电子辅助申报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审批登记表和规范整顿确认登记表,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电子申报的材料,需附带光盘。

附件:

1.《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流程》; 2.《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审批登记表》; 3.《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确认登记表》。

主题词:金融 担保 指引 通知

抄送: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青岛银监局

3.山东省人工作性津贴 篇三

为确保考试工作岗位津贴发放科学合理,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考试工作岗位津贴实行统一发放原则。教导处为考试工作岗位津贴发放具体责任科室,负责考试工作岗位统计工作。分管校长负责审核,校长审批,财务科负责发放。

第二条 考试工作岗位津贴发放范围:考试工作岗位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试工作岗位:考务组、后勤服务组(电力、考场门锁卫生)、广播室(信号、听力)、巡视组、监考组、阅卷组、成绩登统分析组。

第四条 考试工作岗位津贴发放标准:

监考费:200元/人;巡视费:200元/人(校级350元/人);考务费:200元/人;广播室(信号、听力):200元/人;阅卷:150元/人;成绩录入:150元/人;考试前准备:100元/人(两场考试150元/人);考试后成绩整理与分析:100元/人(两场考试150元/人);电力保洁服务:100元/人。

第五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工作的延续,是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津贴设置主要目的是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但津贴的发放也要体现其公平性:

1、考试期间的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其职责,实行请假制度,无故影响考试工作按旷课处理,不参加考试工作不享受此项津贴,津贴原则上按照监考人员费用发放,特殊情况由教导处报主考、副主考决定。

2、原则上以考试时间90分钟监考费为基准,考试时间每增减半小时监考费用相应增减,增减幅度高三为10元,高一高二为5元。

3、以监考费每人200元计算各科监考费补贴标准:

(1)四场考试:语文、综合150分钟按每科55元补贴;数学、英语120分钟按每科45元补贴。

(2)六场考试:语文150分钟按每科40元补贴;数学、英语120分钟按每科35元补贴;其它按每科30元补贴。

(3)九场考试:语文150分钟按每科30元补贴;数学、英语120分钟按每科25元补贴;其它按每科20元补贴。

第六条 考试工作岗位质量请按《当涂一中工作质量考核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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