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报告

2024-07-06

泊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报告(共7篇)

1.泊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报告 篇一

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重大决策的精神,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要求,按照《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是指符合《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支持对象、支持环节、项目申报程序,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并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的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的目标是:扶持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龙头企业和农户间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照“适当集中、扶优扶强、扶带动型、成长型项目”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推动当地及全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和新技术开发以及各类原料基地建设。

(二)公开公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行公开申报。

(三)制度健全。省级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是有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的企业。

第五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支持对象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按《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评审确认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本省境内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民组成并拥有会员500户以上的农产品生产、流通等中介服务机构,有章程且组织健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管理。

第七条各地(州、市)农业局负责本地区财政扶持项目的管理。

第三章项目申报程序

第八条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或组织,应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局和财政局申报,经当地农业局和财政局会审、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第九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申报项目审查权限按照《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条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和组织,应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前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纳税证明、工商登记、与 农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增加农民收入的贡献、发展前景说明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承担单位是农业产业化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1.有切实可行的项目计划,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项目建设与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结合紧密。

2.基地建设具有一定基础,并且企业要与农户有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要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比例达到较高的水平。

3.有自我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能力和专门机构。

4.龙头企业无违法行为,对农户无欺诈行为。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本省境内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成立并运行二年以上,由农民组成并拥有会员500户以上,经营有一定规模,组织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的农产品生产、流通等中介服务机构。

2.属于国家和省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试点单位。

第十三条符合省级财政扶持标准的龙头企业,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向当地农业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由各地(州、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归口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属国有企业的申报项目,由省级主管厅(局)审定后,报送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四条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按有关’程序报批后会同财政部门批复立项。并与地(州、市)农业局及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合同。

第十五条项目的组织实施。

1.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新技术开发、引进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奖励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直接支付企业,但需经财政、农业、企业三家认可,并且企业要出具银行的贷款证明(贷款合同、结息单)和获得有关奖励的证明。

2.龙头企业的各类基地建设由当地农业部门与龙头企业共同协商、制定实施方案,签订相关项目实施合同,由当地农业部门组织龙头企业实施。其中对企业自办的原料基地及实验示范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建设情况,经当地财政、农业局审核同意后可以采取一次或几次把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在农业局的指导下由龙头企业组织项目实施;非龙头企业自办的原料基地建设由当地农业局组织实施,但必需经龙头企业的认可(这些基地均应与龙头企业有定购合同),按照龙头企业的要求实施好项目。

3.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超过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所在地农业局与实施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签订项目责任书,保障财政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地(州、市)农业局于次年1月20日前将项目建设工作总结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由地(州、市)农业局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第十八条各级农业局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使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管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分类:一是补助经费,二是贴息。

1.补助经费作为对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的补助,主要用于四个方面:

(1)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2)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的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引进和推广;

(3)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产品展示、创立优质品牌、合作交流等活动;

(4)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新技术开发。

2.贴息主要用于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检疫检验设施、农业环境保护设施、农产品加工设备和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公益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生产性的房屋建设和人员机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联合下达,按财政体制逐级拨付项目单位。地(州、市)、县农业局要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经费转拨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各地(州、市)农业局应将上项目资金使用、到位情况作为项目建设工作总结的附件一并上报省农业产业 化办公室,未拨付经费结转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结束验收前要委托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建设期按项目合同的约定期限完成,未在项目建设期内按批复方案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龙头企业,两年内不准再申报新的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州、市)农业局 和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项目实施 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2.泊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报告 篇二

一、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博弈

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执行中存在多种利益集团,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和农户,这四方均想使自己的目标最大化。概括来说中央政府的目标是促进GDP的增长、增加农业生产总值、带动各方资金投入、社会稳定,地方政府的目标是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带动尽可能多的农户脱贫致富,龙头企业的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农户的目标是提高农产品转化率、增加纯收入。

(一)当地地方政府和上级政府之间的博弈

对当地地方政府来说,争取本地有更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既可以得到上级政府的投资和优惠,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能体现政绩,其最优选择必然是争取更多的名额。中央政府同样是希望按照规范办事,同时中央政府还希望平衡各地之间的差别。目前是通过竞争,设置门槛,达标者上。这样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中央政府在各地平衡建立;当地地方政府和企业联合弄虚作假,使未达标企业达标;当地地方政府官员通过公关取得名额等。

(二)龙头企业和当地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由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享受政府的财政扶持,政府配给每个地方的企业名额有限,所以对企业而言首先要争取成为龙头企业,其最优选择是争取名额。这样企业能否成为龙头企业取决于企业的公关能力和政府官员的价值取向。不达标的企业可以想办法达标,选择的企业并不一定是最优的。

(三)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博弈

龙头企业和农户双方的目标均可以概括为利润最大化,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很复杂,二者之间的博弈较为复杂,包括是否租地、租金多少,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什么类型的合同,农户是否按照公司的标准要求生产,是否执行合同,产品是否卖给公司或公司要不要收购产品等等。双方博弈考虑的因素也较多,双方信息拥有量、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自然灾害造成的丰与欠、公司与个人信用、短期与长期的合作关系等等。

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一般是财务订单生产,订单生产从实质上来说就是一种远期交易方式,这种远期契约关系往往因为价格波动,或者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突然出现而遭到人为破坏。无论对于农户还是对于公司,只要不执行合同的收益大于执行合同的收益,所签合约就会面临被撕毁的风险。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在合同签订以后,如在某一时刻任一合同方违约,那么农户与公司实际上构成了一个静态博弈。在静态博弈中,只要一方有一种能给他带来更多利益的策略,也就是说该博弈方拥有严格的“上策”,那么他就会无条件的选择这种上策,而不受其他博弈方策略的影响。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另一方的损失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利益的话,在没有外部约束机制有效作用的情况下,那么他必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策略而不会顾及对方的损失。因此,在订单农业中常常出现违约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多方博弈带来与政策目标的背离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加剧与龙头企业的过度依赖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会导致地方政府为了能够出政绩,极力扶持本地的龙头企业,以期望其做大做强,形成本地几个大的龙头企业的垄断,加重了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全国性龙头企业的形成,违背了中央全面平衡发展的战略。政府的过保护和扶持,会给龙头企业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当遇到诸如资金短缺等问题时不是从自身找原因、想办法来解决,而是期待通过找政府财政的帮助来解决,失去了自身发展的动力。

(二)对龙头企业扶植有余而风险失控不足

在对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上有些地方政府忘记了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被过度夸大,一说农业产业化,就是“公司+农户”。对于龙头企业社会各方面都是支持有余,但对其潜在的风险却少有人去提及,一时的成功有时并非企业自身“身强体健”,而是方方面面“厚爱”的结果,但企业决策者往往会被一时的成功冲击昏了头脑,致使企业越跑越快,风险越积越大。在福建省南平市原本只有几百头奶牛的一家小型奶企,通过实施“公司+奶场+农户”的经营模式,短短几年迅速崛起为我国地方最大的奶业基地。但在狂飙突进式的盲目扩张和奶业市场惨烈竞争的双重压力下,目前南平市的牛奶企业全面陷入困境,数亿元的银行贷款难以偿还,几十家奶牛场惨淡经营。(1)

(三)政府财政扶持中伴随着对龙头企业的干预

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本身就是出于通过龙头企业来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在这种目的下的促使下,在政府本身不具有完全理性的情况下,各地政府也为了自己能够出政绩,按照把龙头企业是否按照政府自己的思路办事作为扶持的条件,而龙头企业为了得到政府的财政扶持又必须要按照政府的要求来做,这些都有可能形成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预,有的甚至是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干预。

(四)寻租行为的发生导致财政扶持政策低效率

龙头企业与在政府博弈中,由于在企业利益的流失会由国家补偿的诱导下,企业会扩大外购或合作的比例并以各种形式使农民的收入得到实现,导致企业竞相追求补贴的深度,要求更优惠的税收优惠或更多的财政补贴,而这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都为企业制造了寻租的机会,许多企业都把精力放在了如何去争取政府的优惠和补贴,而忽视了主营业务的发展,甚至有的企业虚报材料跻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期获得这些优惠政策。有学者通过对几十家农业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如下结论:由于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增长并无明显作用,甚至是那些接受政府补贴少的企业更具备经济效率,政府扶持并没有直接带来所期望的农业龙头企业产出的增长(2)。

财政扶持龙头企业目的之一是为了给农民增收,也就是说企业和农民都应该能够分享到合理的利益,而现实中农民只是得到了很少的一部分利益,大部分的利益都为企业所获得。另外,当前我国给予的龙头企业的扶持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直接补贴,而往往有些企业在拿到资金后,只是拿出一部分投资于农业,而有相当部分投资于其它高利润项目,去追求更大的利益,这也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五)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毁约情况时有发生

在“公司+农户”模式中,龙头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然后进行深加工。作为各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表面上看,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事实上,这种看似平等的背后隐藏着真实意义上的不平等。在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博弈中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农产品交易额几乎是农户的全部收入,而单个农户提供的农产品在龙头企业收购的全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却是非常小的;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的同质性,生产相同产品的农户在龙头企业看来是完全可以相互替代的,而对于农户而言,相对于特定的农产品收购和加工的龙头企业,农户往往没有更大的选择余地,这些都导致了农户对龙头企业的强烈依赖。

某一地方的农户要想在国内成千上万的竞争对手中胜出,从而获得龙头企业的垂青,进而取得供货合同,就必须不断进行专用性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投资,像专用性的技术培训,专用性的设备投资等,而专用性的投资越多,农户对龙头企业的依赖性就越强,一旦龙头企业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农户的专用性投资将毫无用处,这时农户的损失将会很大,事实上这些农户已何尝体裁“套牢”在这家企业身上。再加上龙头企业在市场信息、产品检验等方面的优势,使龙头企业在这一渠道关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农户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也就成了常态。在这种情况下,为规避风险、避免被龙头企业“套牢”,农户理性的做法是不进行或者尽可能少地进行专用性投资,一旦市场价格高于龙头企业给出的收购价之时,农户则很有可能率先撕毁合同自行出售。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农户投入不足,难以生产出质优、价廉的原料型农产品,造成龙头企业在与国内外同行的竞争中,在原料环节就先失一城,降低了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完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只有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去完善,才能进一步提高这一政策的效率。

(一)中央财政政策由重扶持转变为重引导

虽然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扶持的资金每年在数量上和占财政总预算的比重上都在逐年增加,但是受制于我们国家底子太薄、农业欠账又过大的现状,财政资金不可能满足龙头企业的全部需求,中央政府财政投入只是起引导、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各种资金共同投入才是真正目的。因此中央在制定扶持政策时要把引导地方政府配套投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带动企业自身投入作为是否进一步扶持的考核指标。

(二)继续完善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

地方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自己与扶持的龙头企业面对面的优势,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给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制定优惠政策、规范市场管理、引导企业发展方向、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上,加快龙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整合,解决好跨区域经营的问题,不断提高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利用比较优势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把手中垄断的许多资源尽快市场化,同时简化繁琐的审批程序,使资源的配置能够真正达到有效率,恢复龙头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三)减少财政直接补贴创新扶持方式

目前直接给企业提供补贴,一方面会引起企业的寻租行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企业在资金使用上的监督管理,因此对龙头企业的财政补贴重点可以考虑放在技术、设备、基地上,使龙头企业更快地形成直接的、可持续的、高效的生产能力。各级政府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新的、更科学的扶持方式。

(四)完善的配套措施建设,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应当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竞争的战略伙伴关系

龙头企业和农户要想走出“囚徒困境”,必须着眼于长期合作。龙头企业要想做大,并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不败之地,应当具备稳定、高效、按照标准化生产的原料基地;而农民要想与“大市场”对接,抛开龙头企业很难有所作为。因此,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应当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竞争的战略伙伴关系。在这样一种合作框架下,地方政府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改变龙头企业直接与农户打交道的情况,降低交易成本,可以在龙头企业与农户间设计一个中间层,即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社等。这样一来,一方面降低了龙头企业直接面对农民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的谈判地位。

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之后,农户在协会或龙头企业的指导下,可以放心地进行专用性投资,按照标准化种植,而不必担心遭遇解约或被套牢;而龙头企业则有精力专注于市场开拓,并可期待农户对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适应,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农药残留”、“标准化程度低”等困扰企业的技术壁垒问题,提升龙头企业的竞争能力。这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虽然仍是市场合约关系,但由于建立在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因而比通常的市场关系要密切和牢固得多,这种互好的关系,确保了合作双方在竞争中实现双赢。中央财政可以把地方政府是否建立保护农户的配套措施作为考核龙头企业的一项指标。

(五)加强管理和监控,防范企业风险

人们对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质疑并不完全是政策本身有什么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策的执行不利造成的。由于存在着多头管理,财政资金安排上并没有形成合力。在目前我国对重点龙头企业采取资格认定的情况下,各部门有没有真正按照规定来审查,企业有没有虚报的情况,企业拿到财政补贴后有没有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很好的管理才能保证政策的实施到位。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避免一味的扶植而不顾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要在扶植的同时帮助企业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另外,必须随外部世界的变化和人的认识的深化对财政扶持政策做出适时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使政策目标实施步骤,执行手段与现实相符合,因此,政府在扶持中必须注意对政策执行中的各个方面进行有力的监控,以使其不断得到调整和完善。

总之,在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执行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和农户既是政策执行的主体,又是市场经济博弈的参与者。它们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合作过程是博弈的过程,相互影响,其合作效果直接影响各方的经济利益。如果局中人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其中一方或各方都将遭受损失。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政策参与各方就彼此有利的行为过程或组合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共同遵守,合作博弈,都将使效益最大化,达到帕累托最优。这也印证了“合作比不合作好”的博弈论基本观点。

注释:

(1)梅永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风险谁来约束?

[N].经济参考报,2006-04-20.

(2)林万龙,张莉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府财税补

贴政策效率:基于农业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J].

中国农村经济,2004(10).

参考文献

①梅永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风险谁来约束?[N].经济参考报,2006-04-20.

②林万龙,张莉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府财税补贴政策效率:基于农业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4(10).

[1]艾里克拉斯缪森.博弈与信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牛若峰,夏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杨德生.农村道路建设若干博弈分析[J].商业研究,2003(2).

[4]朱四海.反哺时期农业产业化政策取向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06(4).

[5]林万龙,张莉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府财税补贴政策效率:基于农业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4(10).

3.杭州市财政扶持审计报告 篇三

浙宏会(2011)审号

希赛瓶盖系统(杭州)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希赛瓶盖系统(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审计了贵公司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承担的“全球车间系统(GSFS)及生产支持系统应用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投资情况。贵公司的责任是提供该项目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我们的责任是对该项目的投资情况发表审计意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按照《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杭财企

[2010]897号)和《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财政资助管理办法》(杭经技术〔2003〕271号、杭财企一〔2003〕434号)相关规定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查阅了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并察看了现场,核对账物的一致性,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概况

贵公司(有限)由x投资设立,于年月日在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占实收资本%;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占实收资本%。

贵公司(股份)系经x批准,由发起设立,于年月日在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元,股份总数股(每股面值1元)。

贵公司(外资)系经x批准,由Closure Systems International(Hong Kong)Limited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于年月日在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占实收资本%;出资万元,占

注册资本%,占实收资本%。

贵公司的国地税登记注册区域为x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号为浙税联字。

(二)企业申请资助当年及上一年的基本经营情况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2010财务报表显示,贵公司2010实现营业收入元,利润总额为元,净利润为元;当年的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贵公司2010财务报表业经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文号为x号。)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2011年1-月财务报表显示,贵公司2011年1-月度实现营业收入元,利润总额为元,净利润为元;当年的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为元。(贵公司2011年1-月财务报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企业申请财政资助情况

1、贵公司当年和上两年申请的国家、省、市各类财政资助并已获得财政补助的情况详见《企业已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表》。

2、贵公司年月正在申请财政补助(用文字进行披露)

(四)企业管理规范情况

根据贵公司出具的声明书,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贵公司没有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没有诚信纳税且当年和上年有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二、审计项目的情况

(一)项目备案、核准、立项、调整、变化及其他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计划总投资(或用款计划)、资金构成、建设(或研发)周期、批准日情况;项目主要内容、预期效果

(三)项目实施周期、实施情况、实际完工效果

(四)项目财务管理情况

三、审计结论

(一)项目实际投入额

根据贵公司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对照贵公司填报的《《工业类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研发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服务类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审计确认该项目投入×万元,其中:;;。

(二)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实施的内容是否与备案、核准、确认的内容相一致;项目实际的实施时间,是否在项目备案、核准的实施期内实施。

(三)项目申请资助情况

本项目的实际投入额是否和企业已获得及正在申请的其他财政资助项目的实际投入额存在重复,是或否均需进行披露

(四)项目实施后的绩效情况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对该项目实施后的绩效情况执行了审阅工作,审阅工作包括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和对财务数据实施分析程序,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贵公司年月至年月实现销售收入万元、税金万元、利润万元有重大错报。

(五)项目实际投入额的付款(或分摊)情况

已付款(或已分摊)、未付款(或未分摊)情况,未付款(或未分摊)金额需说明原因,若为研发项目应披露费用的分摊原则。

(六)项目实际投入额的发票取得情况

已取得、未取得发票情况,未取得发票金额需说明原因。

(七)实际投入额转入固定资产情况

本项目转入固定资产情况,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转入固定资产情况,分别进行披露。

(八)项目投入中关联交易情况

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交易情况,有或没有均需进行披露,如存在关联交易,应对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进行说明;

(九)项目投资主体和申请主体情况

取得的原始发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名称是否完全一致,是或否均需进行披露。

(十)搬迁企业项目特别情况

申请资助企业为杭州市搬迁企业的,其搬迁后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还应披露企业搬迁补偿资金情况,包括:搬迁补偿资金总额、房屋建筑物补偿额、设备补偿额等,同时需披露企业申报

项目资助当期的固定资产总额、房屋建筑物总额、设备总额情况。

(十一)其他情况

1、其他对使用本专项审计报告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2、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四、本报告仅供贵公司“”项目向x申请专项资金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表:

1、企业已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表

2、《工业类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研发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服务类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

浙江宏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杭州

4.泊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报告 篇四

产业动态加入时间:2011-2-11 11:08:39东南网点击:30

2011—2013年,福建省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设立福建省级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创意产业园区、重点企业、人才培养等。在1月24日举行的福建省创意产业发展工作会议透露,今年福建省将大力推进创意产业发展,并将扶持一批龙头企业。

福建省将依托高校和重点创意企业,建立若干个公共服务平台或大师工作室。还将支持创意设计企业孵化基地。

福建省将重点发展动画动漫及网络游戏、软件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数字化传播制作等领域,以福州、厦门、泉州等沿海中心城市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点区域,打造一批具有福建风格和国内外影响的文化创意品牌,培养一批国内外知名设计师和文化创意龙头企业。

5.泊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报告 篇五

市政协农林界别

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是我市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已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去年年底,我市共流转土地15.7万亩,扶持和培育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412户。引进了今麦郎、谷丰粮油等知名企业,壮大了倮倮大米、天鑫粮油、白塔湖食品等本地知名品牌。在各级政府帮助下,龙头企业与农户年定单达40万亩,每亩增收50元。但我市的龙头企业都是小微型企业,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重创下举步维艰。如何协助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去年11月,我们对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我市龙头企业都是农产品的初加工企业,缺少科技含量,发展后劲不足,大项目难以支撑。在龙头企业发展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龙头企业规模偏小。我市获省、市级的龙头企业只有16家,其中省级7家,市级9家,部级没有。只有10家产值超亿元,且在亿元龙头企业中只有天鑫粮油规模较大,年产值约4亿元,其他企业产值都在2亿元左右。我市农业企业总产值仅占我市工业总产值的5%,产值较小及自身的不足难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也很难在大区域范围内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进行根本调整和农民长期稳定的增收。

2、龙头企业的品牌不响。我市经工商注册的农产品品牌共有200多家,仅粮食加工企业品牌就有30多家,众多的品牌单挑独斗,人力、财力、管理等难以为继,缺乏市场竞争力。我们拥有独特的自然、生态、交通优势,但我们的农产品在上海、南京等地的大超市中难觅踪影,销售份额很少,我们大多数产品作为大路货销往中等城市。因科技含量少,产品附加值低,有的企业赚得是农产品涨价的利润,在遭遇农产品“过山车”行情时,企业生存艰难。

3、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不够规范和紧密。虽然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能力有一定的增强,但在利益联结机制上不够规范、紧密,履行订单的措施不够有力,大多为松散型或半紧密型,如很多粮食龙头企业收购定订单农产品时与粮贩同价,农民得到的实惠不多。农民履约现象常有发生,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也制约了龙头企业的壮大发展。

4、龙头企业的融资渠道不畅,融资难度大。据调查我市龙头企业流转资金90%以上靠民间融资和自有资金,他们贷款唯一的途径就是房产抵押,但银行对镇城房产抵押按80%贷款,农村按50%贷款,这样的城乡差别,他们能贷到的资金很少。由于融资渠道不畅,融资难度大,龙头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显得最为突出,直接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5、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不够落实。我市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实行资金、政策、服务三倾斜。但现有的的龙头企业非常需要政府的扶持。还有很多龙头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不够落实,尤其是在征地、用电、税收、贷款、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差距较大,部分龙头企业反映从来没有享受政府财政贴息和资金的扶持。

近几年,农产品屡次遭遇“过山车”行情,面对市场农民只能盲从和无奈。大力扶持龙头企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是加速农业现代化,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为此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要把扶植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机制,借鉴明光水产、甜叶菊、金银花等特色产业发展的“政府推动、龙头带动、项目助动”的思路,研究制定全市扶植实施方案。各镇(街道)建立专门班子,加强对扶植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一方面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其监管主体作用,另一方面对列入扶植的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考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实现财政资金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同时加大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跟踪检查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2、创新金融扶持方式。建议采取拔款补助、税费减免、贴息、奖励、参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灵活多样方式,视财力和项目绩效情况逐步加大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调动龙头企业及民间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积极性。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增加对流动资金需求量大、周转快的龙头企业的授信额度,并在利益上给予适当优惠。充分发挥有关融资平台作用,建立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担保体系,拉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突出扶持重点。按照“农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要求,结合我市优势产业规划布局的区域重点,对农产品原料生产、产品加工、销售、技术创新、品牌打造等5个环节进行重点扶持。选择部分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骨干龙头企业重点扶持,引导他们加强与中小企业的联合,帮助农业龙头企业组建行业协会,改变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松散状态。二是整合涉农资金,增加财政投入。市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水利专项资金,要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配套的水渠工程、灌区改造、高标准节水示范等项目建设。农业良种工程、农技推广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等部分“科技三项经费”,要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科技项目。

4、做好服务工作。工商、税务、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好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形成专门文件,宣传到企业和农户,抓好贯彻实施。龙头企业建设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市土地部门应单列一部分指标,直接安排到项目。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应视为农业生产用地。允许农户依法有偿向农业龙头企业转让承包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对接,共建重点开发项目。相关业务部门应协助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项目。

6.泊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报告 篇六

关于调整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农办[201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现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围绕打造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产业化经营项目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批复,并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备案。国家农发办不再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审核和文件核准。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告知相关省级农发机构补正有关材料。

从2016年起,各省不再编制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滚动计划。

二、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的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均可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取消企业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三不欠”、固定资产净值等的规定。

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可纳入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的限制。

三、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申请额度下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各类资金投入比例,具体包括财政补助与贷款贴息的比例、财政补助中用于龙头企业和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比例、两类试点项目与一般项目的比例、贷款贴息中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比例等,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鼓励各省实行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先建后补”的管理方式。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的项目,应坚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要求,项目立项批复后先实施、后报账,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报账凭证的日期可以追溯到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正式行文上报日(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除外)。拟实行财政资金“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的省份,须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六、有条件的省份,可积极探索采取财政股权投资基金等投入方式,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拟实行财政股权投资基金扶持方式的省份,须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后实施。

七、鼓励部分财政资金的投入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股。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由农民或农民通过合作社对龙头企业持有的股份,其持股、分红和退出方式等具体政策,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八、鼓励各省实行产业化经营项目县级竞争选项制度。取消对上市公司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限制,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允许在项目所在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

九、关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招标政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3号令)的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金投资不控股或不占主导地位的,可不进行招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7.泊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报告 篇七

财政部

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财发[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促进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规模种养,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贴息资金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农业中的作用,财政部经商中国农业银行同意,决定从2011年起,采取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每年由双方合作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性

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的重要举措。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规定,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面向“三农”、城乡联动的大型商业银行,拥有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体制、机制、渠道和产品,信贷支持范围涵盖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个环节,在农业产业化金融服务中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的关键时期。深化与农业银行合作,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金融资金的优势,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实施合作项目的相关政策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合作项目以固定资产项目为主。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五年内,最长不超过八年;流动资金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符合国家利率管理规定的范围内,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并允许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上下浮动,比例一般不超过10%。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流动资金项目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贴息率原则上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的额度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当年发布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规定为准。

2.合作项目类型主要为农产品加工项目、种植养殖基地项目、流通设施项目。

所选项目市场前景好,产品质量高,对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对增加农民就业和农民收入等有明显带动作用。

3.合作项目贷款和贴息对象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和财政部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申报程序。

1.项目推荐。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县(市)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由农发机构商财政部门比照执行,下同)和农业银行申请。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银行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选后将项目推荐到地(市)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银行将项目汇总后推荐到省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

2.项目审查。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银行组织专家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分别列入项目库,并告知下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

3.项目审贷。省级农业银行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审批权限对项目进行独立审贷。审贷通过的项目,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并报国家农发办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产业金融部备案。

(三)管理措施。

1.落实贴息资金。对通过农业银行信贷审批并已经安排贷款的项目,中央财政要保证贴息资金规模并优先对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贴息。对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要逐级拨付到贷款企业在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2.加强贷后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农业银行在贴息期或贷款期加强贷后监管,监督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措施。

三、主动加强合作,务求取得实效

(一)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国家农发办要尽快与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产业金融部沟通,制定下发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贷款及贴息政策、项目选择条件和具体操作流程,落实地方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在各个业务环节的责任,指导做好项目申请、评审和备案等项工作。

(二)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通过与各级农业银行积极开展业务对接、联合举办业务培训等有效手段,不断提高和改进工作效率。

(三)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经验。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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