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个案(精选10篇)
1.家暴个案 篇一
家庭暴力令无数家庭支离破粹、伤痕累累,我们应该反对暴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反家暴总结范文精选,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反家暴总结范文精选一
在20xx年xx月xx日——反家暴日里,我们女性协会在本校举行了一场反家暴签名的活动,并且取得了圆满的成功。在活动结束后,有些感想就这样有感而发了。。
家庭暴力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我们必须杜绝它,让它消失在我们人类的身旁。记得,在某杂志上看过家庭暴力的危害。里面说着,家庭暴力它首先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暴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当妻子无法忍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的,甚至以暴力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其次,家庭暴力它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使孩子们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再次是,家庭暴力它侵害了妇女的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此外,家庭暴力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如果不及时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忍气吞声,在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故意杀人,酿成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地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可想而知,家庭暴力极大的危害性,时时在危害着人类。而反家暴,早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当我在发书签的时候,有些同学看到书签上的字就说,我最讨厌家暴了。我就想着,敢于捍卫女性权利的人是绝大多数的。但那些不懂的家暴的危害的人也依然存在着,像“星星之火”,让人恐惧着。
我们社会需要和谐,需要安定;我们人类的家庭需要温暖,需要温馨;我们每个成长中的孩子需要爱,需要呵护。为了能够让这些都能实现,我们得义不容辞地反家暴。
同时我又在想着,良好的氛围就是个好地开端。如果在世界范围内都没“家暴”这个词语出现,便不用反家暴了。而没家暴,要全世界的家庭人员自觉行动起来。一个家里,丈夫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不对妻子施暴;而妻子,必须要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果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向好的方面走的人,会是社会所接纳的人。我们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做社会所接纳的人,当然要求的一丁点都不过分。
为了我们大家的明天更加美好,社会更加和谐安定,家庭更加幸福,我们要做出努力,坚决地反家暴。把反家暴进行到底!
反家暴总结范文精选二
为加大平安家庭创建力度,总结我市以项目化方式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成效,7月22日下午,由xx市妇联主办、市侨乡妇女法律服务中心承办的“20xx平安家园侨乡反家暴项目总结汇报会”在xx电大三楼会议室召开。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市社工委、各市区妇联分管领导、分站人员、志愿者代表共30多人参加。
会上,项目负责人黎xx对该项目在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的实施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平安家园”侨乡反家暴服务项目结合我市家庭暴力发生的现状,通过社区、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平台广泛开展抵制家庭暴力理念,并在学校、厂企举办反家暴宣传活动,扩展反家暴宣传覆盖面,呼吁受暴者敢于求助维权。一年的实施,共开展了30多场次主题宣传活动,受理家暴求助案件148宗,结合宣传工作直接受惠人数达10000人次,间接受惠逾10万人次。该项目作为市本级财政将反家暴服务纳入社会购买服务项目的第一年,项目硕果累累深入民心,让x市反x家暴专项服务得以延续和发展。
面对《反家暴法》的出台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们不忘初心,继续前行,继续探索为面临家暴问题群众提供最合适的服务。截止目前,反家暴专项已经开展了3年,通过招投票等方式,都由市侨乡妇女法律服务中心承办。3年来的发展历程,已建立起x地x区的反家暴支持网络,运用“行政法律+社工心理疏导”的工作方法,利用跨专业团队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家暴受助—伤情认定—安全庇护—法律援助—家事调解—婚姻心理辅导”的一站式服务。3年耕耘,初见成效。共接收家庭暴力求助736宗,在做好每个案件的接访咨询和危机评估后,根据受暴者的需求,开展深度跟踪90宗,累计跟踪557次;小组服务32节,累计参加280人次;伤情认定50宗,入住庇护站10人次;媒体宣传60多次,社会宣传84场,大型主题讲座18场,累计参加3500人次;服务覆盖人群达30万人次。3月27日,我市公安发出了广东省首张“告诫书”。至6月底,全市基层法院发出了三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会上,市公安、教育、司法、检察、民政及社工委等单位代表对项目实施给予充分肯定。随后,各部门相继依据《反家暴法》的内容,就职责落地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关工作进行发言,市公安局代表表示将参考外地法律文书格式和规定,细化告诫书出具的操作方法;市中级人民法院代表称需要制定统一的家暴案件数量统计的报表;市教育局代表表示希望专业团队到学校宣传,引导学生和老师关注反家暴主题;市检察院代表表示,希望将远离家庭暴力作为法制进校园工作的重要宣讲内容;市司法局称希望依托“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网络完成反家暴法宣传和咨询服务。市财政局高科长对我市反家暴项目实施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她表示项目成果显著,达到了用专业化手段服务群众,保护弱势群体的作用,体现了把有限资源用在刀刃,政府购买的“平安家园侨乡反家暴”的服务项目很成功。
x市x妇联主席刘展红表示,我市“妇联牵头——社会组织承办”推进反家暴服务的成效显著,两年前省妇联带着专家组到xx调研,xx市的一些经验在全国制定反家暴法时被采纳。她还建议,群众对家庭暴力知晓率是逐步的提高了,为此对各部门参与反家暴工作的要求更高了,希望与会的各个单位在会后加强沟通,改善推行工作不平衡的现状,完善工作的沟通机制,规范履行职责,让各部门都参与其中,全面有效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贯彻实施。
反家暴总结范文精选三
xx在全区实施创建“无家庭暴力社区(村),打造和谐张湾”活动,我局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严格按照张妇维字[2005]2号文件要求来组织落实,把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保证创建活动有序进行。
成立了张湾区财政局开展“反家庭暴力”活动领导小组,对创建活动的开展给予组织上的保障,使这项工作开展的有领导、有计划,真正落到实处。
二、通过构筑各种活动平台,达到户户参与、人人有责的创建新局面。
1、成立领导小组,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各项工作。
2、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疏通信访工作渠道,对妇女儿童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矛盾纠纷、上访件给予高度重视,积极有效的化解、遏制此类矛盾纠纷。
3、利用“五五”普法和有关节日时间,宣传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4、3月8日,在举办“庆三八”活动中,对妇女法律法规、妇女维权的宣传和健康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
5、在“三八维权周”内积极开展活动,组织妇女干部、职工到其他单位参观学习;召开座谈会,交流思想,倾听民生,解决困难;办维权板报,宣传法律法规等。
虽然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创建活动,也受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如:由于没有现在可循的模式,一些制度职责还没有完全建立和运行,活动效果的辐射面还不广等。今后,我们将继续把这项工作作为妇联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积极探索新的有效方法,大胆创新,使这项工作能够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切实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事件发生,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维护家庭安宁和社会稳定。
反家暴总结范文精选四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促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推动我市“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不断深化,在国际反家暴日、法制宣传日、国际志愿者日活动期间、新堂社区妇联开展以“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园”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健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网络队伍,成立以社区党总支部书记为组长,两位副主任为副组长,退休教师等组成的家庭教育班子,把社区中一些老教师,对子女教育有方的父母,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员,吸引进来作为辅导员,建立了一支专兼结合素质较高,覆盖面广的家庭素质教育队伍,形成创建工作网络。
二、是建立宣传阵地。搭建沟通桥梁,为使子女与父母得到及时交流,社区向独生子女家庭宣传征订“关心下一代周报”,在社区开设了“家庭教育专栏”,广泛宣传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以及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让父母从中得到启发和教育,为孩子减轻压力。
三、创造有利条件,开展各项活动。
根据街道妇联开展创建“平安家庭”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中发挥作用,社区妇联组织妇女、引导妇女、服务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推进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睦。社区在派出所民警、中吴律师事务所的配合支持下,11月23日,举行“反对家庭暴力 构建和谐社区”座谈会。社区妇女工作者、妇女维权志愿者及部分社区妇女代表参加了座谈会。邀请中吴律师事务所沈律师详细讲解了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发动派出所及妇女维权志愿者积极参与,向群众进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接待妇女咨询,对她们进行心理和法律方面的援助和指导,并就家庭暴力发生后妇女自救的方法、途径进行了讲解说明。通过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的开展,呼吁广大妇女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引导和帮助妇女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唤起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关注。对积极倡导四德建设,树立“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新风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营造人人讲美德、户户创文明的社会道德氛围,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均起到了积极作用.社区妇联、翠竹派出所民警和维权志愿者为妇女工作者及广大妇女代表发放了反家暴宣传资料。会后,沈律师现场接受妇女群众的法律咨询。宣传月期间社区妇联制作了以“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园”为主题的宣传标语板报。
在开展以“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园”为主题宣传月活动过程中,得到社区志愿者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我们相信,在社区居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一定能持久开展。
反家暴总结范文精选五
.什么是家庭暴力? 可能在很多人眼中,家暴是家丑,家丑不可外扬。实际上,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反对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那么一旦遭遇家暴如何处理? 为进一步增强所有学生家长的反家暴意识,倡导家庭成员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确保每位学生家长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加快实现“创业、开放、生态、幸福、厚德”新xx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结合教育局的要求,我校向全体学生家长,开展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构建和美家教环境 ”为主题宣传周活动。
学校组织专题会议,向家长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六个一”活动。通过开家庭教育培训会,反家庭暴力宣传单和倡议书,班主任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详细宣传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明确规定、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有关法律规定,并鼓励广大学生家长和我校教职工,尤其是女同志要独立自主,积极勇敢,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遇到家暴时勇于向亲友求助,或者向妇女组织、公安、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途径解决。
我校通过召开家庭教育培训会,反家庭暴力宣传单和倡议书,班主任主题班会,以及横幅标语向所有学生家长解读了家庭暴力的概念、表现形式、具体特点及类型。
什么是家庭暴力?大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身体上的侵害,其实不尽然。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另外,在附则中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
三、家庭暴力的特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当事人之间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具有隐蔽性,取证难;恶化升级,后果严重,处罚偏轻。
四、家庭暴力大致分为四种类型:
⒈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⒉精神迫害式。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
⒊性虐待式。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照片或录相。
⒋虐待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⒌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各班主任为学生家长解答了遭遇家暴如何处理。
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受到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
之前没有反家暴法,所以很多人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到法院跟法官说遭受家庭暴力要离婚,但没有任何证据。另外就是难以取证,很多人遭受轻微的暴力后是不报警的,所以没有任何报警记录、投诉记录,自己拍的照片不一定能在法庭上得到认可。因此,对于遭受家庭暴力,首先要及时报警,如果不能报警,也要通知家人、朋友或者是邻居帮忙报警。此外,除了报警,还可以向村委会或者学校工会求助。身体受到伤害的,应及时就医,并告知医疗机构实情,医疗机构除了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外,还可以提供伤情病情就诊记录等材料,而这些将来在法庭上,都可以作为维权的证据使用。总之,本次活动围绕“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构建和美家教环境”这一主题,向所有学生家长解答了“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防止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受暴者应保存哪些证据”等热点难点问题,将反家暴宣传活动推向了深入。
通过这一系列反家暴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了全体学生家长及我校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了她们的法律素养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她们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健康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增强了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感,是加快实现“创业、开放、生态、幸福、厚德”新xx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2.《反家暴法》2016解读 篇二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11月25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将家庭暴力明确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目前全球已有125个国家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获得通过,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义: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为“家事”立“国法”,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与此同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成为人们关注焦点。
亮点:
《反家暴法》六大亮点
1、精神暴力也算家暴
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2、强制报告制度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3、适用同居时实施暴力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4、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实施家暴的加害人在公安机关处理后,如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将接受批评教育,同时可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5、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人身保护令不再需要依附离婚诉讼、赡养费诉讼,只要是面临被家暴的危险,当事人就能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6、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权
监护人实施家暴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七条 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公益性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反家庭暴力的舆论宣传。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宣传反家庭暴力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
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受害者诊疗、处置要求及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与转介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组织和支持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
第十一条 各类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二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应当对被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和求助。有关单位、组织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和求助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
(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并根据需要委托伤情鉴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应当将受害人与加害人分开询问。
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受害人,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防止造成进一步伤害。
需要将未成年受害人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拒绝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加害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也可以通知所在学校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家庭暴力受害人,做好诊疗记录。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第十九条 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条 对于应当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但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免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二十四条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裁定。
受害人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二十八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十条 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由受害人、加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申请不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加害人有加害行为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第三十二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内容:
(一)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
(二)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
(三)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
(四)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24小时内送达申请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申请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至6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内,申请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到期后,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裁定。
第三十五条 对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在取保候审决定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的一项或者多项内容。
第三十六条 对实施家庭暴力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在判决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的一项或者多项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3.反家暴问卷(学生) 篇三
学生朋友们:
非常感谢您参与此次问卷调查,请根据自己家庭及自身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问卷,以便于我们课题组收集和了解相关情况。问卷题目分为单选和多选题,不做说明为单选题。衷心的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让爱回家”家庭暴力干预项目课题组
2015年5月2日
一、您的个人及家庭情况
1、您的性别:()A、男 B、女()
2、您的户籍:()A、本市 B、非本市(请说明省份)________
3、您所在年级:()
A、一年级~二年级 B、三年级 C、四年级 D、五年级
4、您家的家庭结构属于哪种类型:()
A、核心家庭(三口之家)B、主干家庭(三世同堂)C、单亲家庭 D、重组家庭
5、您是父母的独生子吗?()A、是 B、不是
6、您在大多数时间里和谁生活在一起?()
A、母亲
B、父亲
C、父母
D、爷爷奶奶(或外祖父母)E、其他(请说明):_________
7、您父母的学历:母亲()父亲()
A、小学 B、初中 C、中专或高中 D、大专 E、本科及以上
8、您父母的职业: 母亲()父亲()
A、机关、事业人员 B、老板 C、企业员工 D、农民 E、自由职业 F、打零工 G、无业
二、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情况
9、您认为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可多选
A、殴打、辱骂
B、无故训斥
C、取笑对方的缺陷或弱点
D、限制人身自由
E、精神虐待 F、经济控制
G、长期不理睬对方
H、强迫对方做不喜欢做的事情
I、其它(请说明)________
10、您认为家庭暴力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A、违法行为
B、犯罪行为
C、家务事
D、正常现象
E、说不清
11、您认为家庭暴力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吗?()
A、能解决问题
B、不能解决问题
C、激化矛盾
D、说不清楚
12、您认为家庭暴力对家庭造成何种后果?()
A、家庭成员间感情淡漠
B、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C、威胁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D、导致离婚
E、其它(请说明)___________
13、您认为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者是谁?()
A、家长
B、孩子
C、家庭
三、关于遭遇家庭暴力情况
14、您是否遭受过家庭暴力? 选择B直接做问卷第四部分
A、是()
B、否()
15、您遭受家庭暴力的频率为()
A、经常
B、偶尔
C、很少
D、仅此一次
16、谁是主要施暴者?()
A、父亲
B、母亲
C、父亲和母亲一起
D、其他人(请说明)__________
17、您遭受的家庭暴力主要是哪些类型?()
A、殴打
B、辱骂
C、拘禁
D、漠不关心
E、恐吓、威胁
F、其它(请说明)__________
18、您遭受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可多选
A、学习不好,成绩上不去
B、行为习惯不好,屡教不改
C、撒谎和欺骗父母被发现
D、与他人打架,引发矛盾
E、欺负弱小,致人受伤
F、没有照顾好弟妹,让家人心烦
G、其他(请说明)_____________
19、您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采取什么行为?()
A、忍耐,一言不发,任由打骂
B、马上承认错误,争取父母的原谅
C、为自己辩护,让父母能够了解事情经过,原谅自己
D、认为自己有理,出手与父母对抗
E、逃跑,避免再被打骂
F、大喊,向邻居求助
G、拨打110,向警察求救 20、您有没有将自己被家暴的经历告诉过老师?()
选B直接做第22题 A、有
B、没有
21、当您告诉老师后,老师采取了什么样的行为?()
可多选 A、认真检查我的伤情,并仔细了解事情经过
B、与家长和孩子进行沟通,给予双方正确教育和引导 C、不问事情经过,直接说我不对,不尊重我
D、将我说的事情,告诉给其他人听,不顾我的感受 E、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没有任何关心帮助的举动
22、您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采取了什么行为?()
A、什么也不做,就当没发生过
B、一个人生闷气,情绪低落
C、向老师寻助 D、向亲戚求助
E、找好友倾诉 F、离家出走
G、报复施暴者
H、其它(请说明)________
23、在遭受家庭暴力影响后,您觉得自身有些什么样的变化?()可多选
A、经常担心自己做错事情,对自己没有信心
B、害怕父母,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
C、长时间心情沉重,情绪低落
D、自暴自弃,觉得没有办法改变自己
E、憎恨家人,觉得他们不关心自己
F、不想和任何人说话,觉得没有人可以理解自己 G、生活和学习没有变化,一切照常
H、其他(请说明)__________
四、您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认识
24、如果您正遭受家庭暴力,您是否会报警?()A、会
B、不会
25、如果您遭受了家庭暴力,您会首先告诉谁?()
A、亲戚
B、老师
C、朋友
D、邻居
E、其他(请说明)_________
26、如果您遭受了家庭暴力,您会如何面对?
A、独自忍受
B、向老师寻求帮助
C、找朋友倾诉
D、110报警
E、寻求亲戚的帮忙
F、其他(请说明)__________
27、您知道有哪些法律对家庭暴力有所规定?()可多选
A、《宪法》
B、《民法通则》
C、《刑法》
D、《治安管理处罚法》 E、《婚姻法》
F、《妇女权益保障法》
G、《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H、《未成年人保护法》
28、您认为是否需要一个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或机构?()
A、非常需要
B、比较需要
C、没有必要
29、您认为由哪个部门出面解决家庭暴力比较有效?()
A、公安机关
B、学校
C、居委会
D、妇联
E、其他(请说明)__________ 30、您认为制止家庭暴力最好的方法是:()
A、依法严惩
B、司法调解
C、批评教育
D、家人之间沟通感情
问卷结束,再次感谢您的参与!
如果您正遭受家庭暴力,身心方面受到伤害,同时,您也希望得到来自社会的关心和帮助,请留下您的姓名、学校、班级和联系方式,非常感谢!
姓名:__________
学校:__________
4.家暴盛行的原因 篇四
其实这是一个顽疾,在很小的时候,我们很多父辈就是这样过来的,父母也是这样教育自己孩子的。女人要三从四德,男人是一家之主。此种现象尽管在近些年来有所改观,但在中国显然还有相当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家暴盛行的原因其二,浮躁社会里的浮躁行为
家庭暴力的产生其实和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也是有着很大关系的。想着现代人什么都变得浮躁了,浮躁让我们来不及思考,更来不及交流,凡事向着目标和速度看齐,要快要高效,长此以往,人的心理就普遍难于健康,没有平常心,稍有不如意,便会急躁。但出于个人的面子和所谓的“文明”,这种情绪上的不满又不能随便对外人发泄,于是首当其害的就是家庭中那些较弱势的人了。
在施暴的时候,他们不清楚自己在家中的角色,更没有道德和法律意识,只是以为家就是做真实的自己,在这里我可以放下一切虚伪,可以为所欲为……并错误地认为,就算是我做错了什么事情,家里人也不会象外面人那样和我斤斤计较的。表面上看来,合情合理,其实是相当自私狭隘的行为。
家暴盛行的原因其三,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误导
对于家暴,笔者曾写过好几篇文章。几乎每次文章中,我都会强调,防止家暴的根本就在于第一次。当第一次家暴产生的时候,受暴方一定要坚定,一定要强硬,一定要给他一点颜色看看,甚至哪怕是歇斯底里,得把他给弄怕了,让他恨不得吹掉自己那只施暴的手……相反,如果这第一次没有处理好的话,那么有第一次就一定会有第二次,家暴便会成为一种习惯。所以,笔者从来不赞成对家暴的忍让。而大家通常所说的“家丑不可外扬”更是家暴的毒药,在为虎作伥,在唆使误导受暴者。
家暴盛行的原因其四,社会炎凉和人情冷漠给了家暴于土壤
世态的炎凉和人情的冷漠,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高速发展的副产品。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少了,利益争执多了,可能穿透的东西少了,四周的钢筋混凝土多了。我们就好比生活在一个个独自封闭的框子里,家家关门闭户,张家不问李家的事,邻居在一起住了好几年,却常常不认识。由此,便会为家暴的产生创造了土壤,反正在家里嚷嚷,摔个什么东西,打个什么人,都没人听见,听见了也没人管,管了也彼此不认识,根本不碍面子的事情。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施暴者便没有了社会邻里的监督,更没有了面子上的顾忌。
家暴盛行的原因其五,举证难和相关法制建设的滞后
每当家庭暴力出现,便总有一些专家出来说话,提供一些应对家暴的方法。但笔者不得不说,专家们的话真的很是白痴,他们让受暴者去报警和找妇联,结果警察和妇联的人都带着“微笑”来了,指手划脚地和人家谈了半天,却压根儿没权力动人家一下。反倒是这些公职管闲事的人一走,受暴者会惹来更加惨重的暴力。
于是,人们再问专家,这样的事情怎么办?他们让我举证,我身上的伤也不能成为百分百的证据。说到这里笔者真的是很气愤,你连标准和法律都没有制定,你让人家怎么举证啊?让你出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简直就是难产。
家暴盛行的原因其六,奴化同化的消极对比。
不是我把人心想得太贱了,当看到35%这个数字时,势必有一些受暴者在暗自庆幸,他们那个变态的开心啊,别提多美。他们心想:原来在家里挨打的人有这么多啊,那我还算什么呢,这种事情见惯不怪的,人之常情!
5.反家暴倡议书 篇五
各市妇联:
家庭暴力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顽疾,是家庭中的不和谐音符,不仅直接危害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而且直接摧残妇女儿童的心灵。为深入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活动,我们在进一步推动完善法律维权手段的同时,需要向全社会提出 “牵手亲情,促进和谐,坚决抵制家庭暴力” 的倡议,让全社会认识家庭暴力不是家庭事务而是违法行为的基本认知,并弘扬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家庭伦理的权利观和家庭观,构架起符合家庭和睦、社会和谐需求的权利意识。只有这样,我们社会的每个成员才会在遭遇家暴时,内心强大的说“不”。现将《牵手亲情,促进和谐,坚决抵制家庭暴力倡议书》印发各市,请予向社会、向家庭广泛宣传。
自治区妇联权益部
2012年3月29日
“牵手亲情,促进和谐,坚决抵制家庭暴力”倡议书
全区广大家庭及其成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损害人的人格完整和尊严,也影响生活在暴力家庭中儿童的健康成长,还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为遏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我们向全区家庭发出如下倡议:
一、牵手亲情,倡导文明,做反家暴的宣传者。每一个家庭要转变观念,彻底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内事的误区;每一名家庭成员要树立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弘扬尊老爱幼、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维护平等、互爱、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每一位志愿者要积极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伸出援助之手,在全区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二、抵制家暴,争做表率,做反家暴的实践者。每一名家庭成员要从我做起;关爱家人,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努力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遭遇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要敢于说“不”,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提高自我维权的能力,努力呵护温馨和美的家庭环境。家人、亲朋、邻里要互相关心、守望相助,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立即劝阻,或协助受害人报警求助,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案件。
三、强化干预,发挥职能,做反家暴的维护者。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人士,对家庭暴力必须采取“零容忍”的立场,要群策群力,积极参与到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来,共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使牵手亲情,反对家暴成为家庭和谐的主旋律。
美好的家园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起手来,潜心建设好自己的小家庭,积极维护好社会的大家庭,共同为消除家庭暴力而努力奋斗,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6.反家暴法讲座心得 篇六
2016年6月25日,在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的发起下,新乡市妇联、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法官陈静、湖南省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特约维权律师万薇、新乡市婚姻家庭律师代表牛志强以及来自北京、天津、湖南的法官、律师、公安代表的参加下,齐聚新乡,共同就《反家暴法》的立法背景及司法实践做了研讨,以期推进法治进步!
上午,陈静法官与我们共同分享了反家暴的“莆田经验”,并就自己切身经历给我们全面阐释“控制性暴力”、“人身保护令”,从法官视野让我们对反家暴法有了全面的认识,也为我们今后的反家暴工作提供了借鉴!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遗憾的是本次立法并没有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进来。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紧急情况下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同时送达有关机构,给施暴者以威慑力,可以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下午,万薇律师从律师视野与我们共同分享了反家暴的“长沙经验”,并就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与人身保护令、离婚诉讼的衔接做了详细探讨,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发出者为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的威慑力要远远高于其他机关,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的直接依据,以及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为离婚诉讼受害者争取最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7.社区“反家暴”宣传活动简报 篇七
近日,隆新社区为进一步提高妇女维权意识,保障妇女权益,组织辖区居民开展“反家暴、促和谐”宣传活动。活动中,工作人员向参加活动的群众发放了反家暴知识宣传单、妇女维权宣传资料,并且详细地介绍了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一解答了广大居民提出的各种疑惑,并且告知广大居民遇到家庭暴力时,要知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活动的开展,让广大居民增强了对家庭暴力的认知程度,并且通过宣传、讲解,也让广大居民知道怎样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8.家暴的调查报告 篇八
“提到家暴,绝大多数人都会觉得女性是弱势群体,其实男性也有可能成为受害者。”肖红介绍,暴力行为可分为热暴力及冷暴力两种,男性受害者在受到生活上不关心、语言上不理会等心理伤害时,因受传统观念影响,主动寻求帮助的情况更少,需要进一步引起重视。自古至今,家暴都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只不过到了现代才有人关注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不仅仅是女性和孩子会遭到家暴,一些家庭妇男遭妻家暴的情况也不少。但是相对于女性被家暴,家庭妇男遭妻家暴后更容易会因为面子问题耻于求助。
据统计,全国范围内,曾遭受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男性成为受害者的案例也时有出现。据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人介绍,全国现有家暴庇护场所2000余家,去年共为受害人提供庇护服务149人次。为何会出现“站点多、庇护少”的情况?庇护站如何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更有效的救助?
人民日报9月12日消息,不久前,从安徽老家来江苏扬州打工的小李带着10个月大的.男婴到扬州市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儿童庇护中心(以下简称“庇护中心”)寻求帮助。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不同,李某在经济上一直都依赖妻子。由于妻子时常对他拳脚相加,再加上婚内出轨,抛下他们离开扬州,李某无法独立生活,只好寻求庇护。
家庭妇男遭妻家暴
据介绍,男性主动寻求庇护在该中心是首例。在江苏,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动寻求庇护的情况并不多见。很多被家暴妇女经济独立性差,过于依赖男性,遭受家暴时忍气吞声;而受到家暴的男性,出于面子等原因,也大多不愿意寻求外界帮助。
全国两成多女性遭家暴,打骂老人孩子现象屡禁不止
今年3月份的一天,在扬州打工的赵女士带着一个3个月大的男婴来到庇护中心寻求帮助。她抽泣着向工作人员介绍,自己与丈夫、婆婆本来一起住在扬州,由于生活方式及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难以调和,终于在一次与婆婆的激烈争吵后负气出走。
庇护中心工作人员向赵女士核实了姓名、年龄、籍贯等身份信息,并安排她登记入住。考虑到孩子还小,除保证赵女士的住宿、饮食需求外,工作人员还帮她买了奶粉、纸尿裤等婴儿用品。一切安排妥当后,工作人员对她进行了适当的心理疏导,赵女士的情绪逐渐平静下来。在庇护中心的几天,赵女士的丈夫并未露面,她决定返回原籍,由庇护站派专人将她护送回贵州老家。
来自扬州市妇女联合会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各地家庭暴力屡禁不止,造成了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当前,歧视殴打妇女、忽视虐待老人、暴力管教子女等现象,在一些家庭经常出现。来自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范围内,曾遭受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近3年扬州市妇联系统信访接待情况也反映,每年婚姻家庭类问题有600件左右,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1/3,来自农村、经济弱势、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妇女更易遭受家暴,曾经打骂过老人和孩子的家庭占五成以上。因此,家庭暴力依然是妇女儿童维权的突出问题。
9.反家暴公益广告语 篇九
2.互敬互信互爱互谅是两性平权的基础肯定自我,接纳别人。
3.反对家庭暴力,共擎和谐蓝天。
4.反对家庭暴力,促进性别平等。
5.反对家庭暴力,维护社会安定。
6.反对家庭暴力,促进男女平等。
7.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园。
8.多包容,多赞美,彼此沟通,相互了解。
9.健康交往,适当表达情感健全两性交往,适当情感表达。
10.拒绝家庭暴力,呵护美好生活。
11.拒绝家庭暴力,共建美好家园。
12.反对家庭暴力远离黄赌毒,共建平安家庭共促和谐社会。
13.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4.摆脱刻板印象,创造自我规划性性相近,你可以再靠近一点。
15.广泛开展打击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
16.反家暴创平安促和谐。
17.赶走暴力,还我太平。
18.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
19.两性和谐,互敬互爱。
10.家暴保证书 篇十
xx年6月,第一次殴打老婆,刮巴掌、脚踢行为。虽然未致下重伤,但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和婚姻恐惧,女方提出离婚要求,男方死活不肯,考虑到刚出生的女儿和男方事后认错态度良好,女方选择原谅,但噩梦再一次出现。
xx年7月22日第二次暴打,用力踢房门、开门后猛打面部、推倒女方致地、掐喉咙,男方父母劝架后又进行一次番抽打面部,女方这次决定不再容忍,要求立即离婚保障自身安全,男方死皮赖脸不愿去签名离婚,男方在双方父母面前承诺,决不会再动手打人发生第三次家暴,否则即日签字离婚,如因家暴离婚两个儿女由女方决定谁抚养(这次不考虑男方事后认错态度,因男方已没有人格可信度),如两个儿女归女方抚养,男方需支付抚养费(每月至少20xx元至儿女十八周岁),期间探望儿女需女方刘琪茵在场。
如出现第三次家暴,立即离婚并支付女方刘琪茵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情节轻微未造成身体伤害支付1000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致手脚受伤但未造成残废需支付所有医疗费另加精神损失费20xx元,如造成特严重性,失去劳动能力需支付100百万元人民币,《可分20xx年内付清》,款项打在岳父(刘有玩)帐户进行支配,如男方肯在20xx年7月30日前签字离婚,以上条约作废,离婚后一切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执行。
保证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