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房屋租赁合同示本(精选8篇)
1.的房屋租赁合同示本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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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 租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租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四月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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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
证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
四、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
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
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按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
记备案手续。
七、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应在落款内签字、盖章,并注明经纪资格证书
编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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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平房▁▁间,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
屋(□已 / □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
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 交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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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 / □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 / □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
书面约定。
第六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
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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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日(□
书面 / □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元(大写:▁▁▁▁▁▁▁▁▁▁▁▁▁▁▁▁元)。该房屋租金▁▁▁▁(□年 / □月)不变,自第▁▁▁▁(□年 / □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 ▁▁▁▁▁▁▁▁▁▁▁▁▁▁▁▁▁▁▁▁▁▁▁▁▁▁▁▁▁
▁▁▁▁▁▁▁▁。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 / □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_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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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 / □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
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 水费 / □ 电费 / □ 电话费 / □ 电视收视费 / □ 供暖费 / □ 燃气费 / □ 物业管理费 / □▁▁▁▁▁▁▁▁▁▁▁▁▁▁)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
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
担。
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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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 / □ 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 □乙方放弃收回 / □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
行处置。
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
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
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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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
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
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
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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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
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
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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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
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标准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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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
第十六条 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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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执▁▁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出租方代理人(签章): 电话:
住所: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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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持
证经纪人员应填写以下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章):
房地产经纪持证人员姓名:
经纪资格证书编号: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注:甲乙双方可直接在本清单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也可将自行拟定并签字盖章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在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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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房屋租赁合同示本 篇二
关键词: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问题,探讨
一、绪论
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单独设立, 而是以租赁合同一以概之。房屋租赁又可细分商业房屋租赁、工业房屋租赁、住宅房屋租赁等, 随之而来将有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 本文仅对商业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探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界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定义界定, 本人把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定义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 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二、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下面是几个具体的问题, 我分别对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1、房屋的性质及产权问题。
目前在实际商业房屋租赁中经常性的碰到房屋性质问题。房屋的性质其实归根结底是土地性质的问题, 土地可分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综合用地、商业用地等几类。较早几年, 国家对商业经营用房的性质问题并不是很重视, 而现在非商业性质的房产用作商业经营活动场所时, 在消防验收、营业执照办理等行政审批方面会遇到问题。比如某处工业厂房原来是处于城市当中相对偏僻的位置后来随着城市的发展, 厂房所处位置周边人口聚集, 适合商业经营活动。那么假设租赁了该处厂房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时, 可能就会碰到消防检查、营业执照办理等个别条件上不能符合要求不能开业而遭受损失。
除了房屋性质外, 还有一个是房屋产权的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我们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都是产权人即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但是目前因为商业活动的频繁, 承租人由于主客观原因而转行或退市的情况屡见不鲜, 原承租人为了使自己损失降到最低, 把房屋转租出去。另一情况就是所有权人将房产抵押或出售等导致出租人 (所有权人) 变更的情这些情况均会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影响, 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当约定, 如承租人转租时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才能转租, 相反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出租人在变更房屋所有权人时必须保证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的持续有效。
2、房屋租赁用途及房屋改造装修的问题。
商业房屋租赁的用途当然是只能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但商业经营活动是一个广泛的概念, 零售、娱乐、餐饮等都是商业经营活动。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除了约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外, 还应当约定具体用途。如租赁房屋处在居民区, 而承租人租了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活动, 那么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等会对周边小区居民产生影响进而导致投诉不断, 甚至在办理证照时遇到不可逆的问题。
承租人租赁房屋以后, 对房屋进行装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环。同样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应当约定装修的范围, 出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以减小因房屋装修而对房屋产生的损害。另外还可约定租赁房屋到期后对装修的处理, 是拆除恢复原状, 还是承租人撤出后保留装修归出租人所有等等。
3、租赁期限、租金、费用的问题。
租赁期限是房屋租赁起始日与终止日的期间。按照合同法规定, 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金问题, 要明确租金计租的标准, 如年租金、月租金、日租金等, 以及租金的递增、租金的支付方式都要明确约定。租金在实际支付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税, 即租金是否含税。一般民间房屋租赁仅凭收款收据, 甚至没有凭证, 没有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但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房屋租赁发票对于承租人来讲是一个很重要的票据。出租人到税务部门凭房屋租赁合同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税, 所以这个问题要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
一般在租赁房屋过程中除租金以外还会产生很多费用, 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在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时也要写清楚。
4、房屋交付的问题。
要明确房屋交付的时间, 以便承租人计划相应的工作。房屋交付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有一个交付记录, 比如水表、电表的起始度数, 租赁房屋内的一些设施、设备归属清单等。
三、结论
主体来讲, 本文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提供了有用的参考。促使有效地避免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因合同约定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文对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然而因为水平和经验有限, 文中不免存在不足和弊端, 未能做到更加详细细致全面的阐述, 缺乏更多事实案例。本文的写作也给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带来了考验。在这里非常感谢我的工作单位和家人对我学习上的支持。
参考文献
3.浅谈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篇三
关键词: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一方将房屋交付另一方使用或收益,另一方给付租金,并于期限届满时返还该房屋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十分常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数量上也一直居高不下。我国的房屋租赁制度在经历了数次立法的修改和完善之后,已经日益健全。但在司法实践中,要妥善处理好该类案件,需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发生的几种情况
1.1 商品房屋的出租,目前发生纠纷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营业用房,铺面用户的出租。几年来无论从案件的种类、范围、结构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利用空余房屋出租,谋取租金已成为单位、个人争先恐后追逐的对象,过去被人们忽视的房屋出租,今天变得格外活跃。于是私人、单位一起上,大建营业用房出租获取租金比任何时候都多,租金价格不受限制,随行就市,涨落随意性很大,不仅是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而且产生纠纷越来越多,处理起来十分棘手。建议立法机关对租金收取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制定出相对标准,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共建经营房出租后利益分配与风险责任承担也是难点问题。部分承租人经营不善不交房租,造成拖久租金纠纷时有发生,有的一走了之,产生连锁反映。在房屋租赁中既有守法承租经营的,也有规避法律政策的。
1.2 房屋转租问题:这种问题较为普遍,纠纷发生原因方方面面,一是出租人明知出租的房屋已被转租,表示默许态度。基于出租人的心理因素,只要交租金,什么人都可以承租;二是反复“连环”转租,不经出租人同意再转租给第三人;三是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出租人多次书面通知这种行为严重违约和违法。在出租人诉诸法院审理过程中承租人一落不明,造成出租人租金受损;四是原承租人隐瞒欠租情况,将房屋转租;五是承租人与受转租人秘密协议有意不交租金损害出租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该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在这种租赁合同中可以设定抵押制度。
1.3 夫妻离婚后房屋出租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住房承租权和店面经营权发生纠纷处理,情况同样复杂,难度很大。应当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解决;对离婚前以女方名义租用经营用房,铺面商店房处理时原则上应判归女方租用,女方可适当对男子进行补偿;女方对男方另租房所花的费用,可给其合理补偿。女方自找居住,男方应适当给女方支付一些另外租房必要费用。
1.4 房屋租赁的法律问题:对租赁期长的私人用房和营业用房确定因租金太低反悔的诉讼。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和法律意见》中规定的“不能任意增租或强行收房,房客不能拖欠房屋或转租,租期届满,房主确因困难要求自住的,应当允许,但必须给房客找房搬迁的时间”,法院虽然依照规定作了处理,但总感法律依据不足。法院如果认定原定低租协议有效;明显会损害了出租人利益,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不利;如果对低房租一味支持判决增租,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处理起来较为棘手。另外在实际办案过程还存在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急待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如公房出租人按照《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办理了(房屋租赁许可见);出租人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拔方式取得使用权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应上缴部分已上交,出租人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履行出租人应尽各项义务,承租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机构以承租的房屋经营餐饮、娱乐业;由于承租人内部管理机制混乱等诸多因素造成无法经营、租赁合同无法合面履行拖欠租金达数十万元,甚至上百元,出租人起诉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合同,承租人完全有支付所欠租金的支付能力。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时将房屋进行了装璜、改造。在双方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装璜部分归属问题,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部门核定价格后,交承租人装璜折价,判给出租人以折顶拖欠房屋租金,这种强行叫出租人接受装璜的作法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体现我国民事立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往往造成出租人所接受的装璜对出租人没有丝毫使用价值,给出租人带来重大的损失。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查清承租人偿还租金能和,其次区分合同不能履行过错责任,由过错责任方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还出租人以公平、公正、公道,使守法者得到应有的保护。《民法通则》116条、《经济合同法》35条对过错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但对违约金如何承担,目前财产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违约金承担比例,应当制定违约金承担比例指导实际办案工作,使违约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防止纠纷产生应注意的事项
房屋属于不动产,在民事领域中,凡涉及不动产作为标的的,各种合同,当事人双方应该慎重对待,一方面是为了便于不动产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尽量减少纠纷。所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以减少纠纷,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2.1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力求做到合同条款齐备,内容明确、完整、双方责、权、利清楚。签订时最好请法律方面专家,进行必须审查,进行资信调查,这样既可以预、减少纠纷,又可以纠纷发生后,有据可查,便于处理。
2.2 租赁双方对装饰,装璜归属问题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合同履行过程由于承租方的过错造成拖欠租金,装饰、装璜如何归属,合同履行完毕,应如何归属,签订合同时进行明确的约定,有利于纠纷的处理。
2.3 防止草率签订合同,承租方应查清楚出租人和出租房屋之间的关系;出租人是所有人还是占有人,还要搞清楚该房屋是不是共有,房屋产权有无其他纠纷。出租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无产权证明,有无租赁许可证明。
2.4 承租人应清楚出租房屋的性质;现在城镇中有相当一部分房屋属于单位补贴出售给职工的,对这些房屋行使所以权时,国家有专门规定。国家、单位、个人三方投入共建的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职工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职工和单位之间只是租赁关系,职工无权处分房屋。
2.5 要服从国家特殊情况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军队要出租非军事设施的房屋时,要对房屋承租人进行严格审查,不得租赁给无法人地位,又无经济保障人员和民间组织。
单位应工作需要承租私人房屋时,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政府和房屋主管部的批准。未经批准,私自订立房屋租赁协议是违法的,协议无效。
参考文献:
[1]李文科.房屋租赁法律制度研究[D].四川大学 2005.
[2]苏镧浠.试析房屋租赁法律问题[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9).
4.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合同示本 篇四
合同编号:订立时间: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市场举办者): 承租人(场内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农贸市场摊位租赁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摊位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摊位位于_______市场_______交易区______号,形式为(□摊位□商铺),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摊位租赁期限为________,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至_____年___月____日期满。
第三条 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
租金为每(□月□年)(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交付时间及方式为:
1、□一次性交付、□
2、分期交付、□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摊位的转租
承租人转租摊位,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三人对摊位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 摊位的调整
在租赁期间,如出租人因市场改造提升对摊位进行调整的,出租人应提前_____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摊位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应于_____日内退回承租人已交付的多余租金及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第六条 广告宣传
经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承租人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内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物业管理
市场的物业管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水、电等费用)的承担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摊位交付之日,承租人需向出租人交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________元。在租赁期内,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只用于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情况下,出租人可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
1、承租人与消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后却拒绝履行的;
2、承租人对消费者提出的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先行赔偿后,可以要求承租人在_______日之内予以补足。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权利
(1)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2)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进行调查与处理;
(3)设臵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4)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5)制止承租人销售或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6)督促承租人办理市场内经营(含以专营、专卖、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等特殊经销形式经营)所需证照及有关手续,查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7)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出租人义务
(1)确保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达到有关标准,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
(2)保证场内通道畅通、通道卫生整洁,场外周边环境整洁;
(3)按约定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维修等工作,保障市场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4)提供统一的市场商品准入所需的空白台帐,负责指导、督促承租人及时收集原始进货票证、记录商品准入台帐。对承租人记录完毕归档的台帐,出租人提供保管服务,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年。对承租人记录台帐有困难的,提供代为记录服务。
(5)按约定提供统一的经营容器,统一配臵加盖保洁桶(箱),熟食摊位设有防蝇、防尘、防腐“三防”设施;
(6)按规定配臵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服务。
(7)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成立商品准入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市场商品准入工作,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权利
(1)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有权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3)有权了解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支出等情况;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租人义务
(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参加出租人举办的有关法律、政策的学习,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
(2)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3)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出租人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承租人需使用用电器具,须经出租人同意并自觉遵守市场用电管理规定。
(4)承租人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牲畜、禽类等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
(5)承租人从事批发经营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货者出具销售票据和其他有关凭证,并进行台账登记备查。
(6)承租人要及时记录商品准入台帐,记录完毕归档的台账可自行妥善保管,也可委托出租人代为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年。
(7)自觉服从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商品质量的抽检。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承租人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8)不销售、不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9)承租人应服从出租方对商品划行归类的管理,保持商品陈列整齐划一,圈内货物陈列有序,保持摊位内部卫生,不在摊台衬垫杂物,不占道经营,不在摊位内及周边乱贴吊挂个人用品及杂物。
(10)承租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27条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时间或约定的面积、方位等提供摊位的,每逾期一日,按(□月□年)租金的_____%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摊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改善的,应向承租人支付(□月□年)租金_____%的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未按约定履行维修、物业管理等责任,给承租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出租人未按约定提供准入空白台帐;对承租人委托保管的商品准入台帐保管不力造成损坏、遗失,给承租人商品准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向承租人支付(□月□年)租金_____%的违约金。
(5)未按约定提供统一的经营容器、加盖保洁桶(箱),熟食摊位“三防”设施不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改善的,应向承租人支付(□月□年)租金_____%的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的_____%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摊位交付后____个月内未开业或者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_____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租金按时间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证照,或拒不执行出租方正当管理要求的,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摊位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向出租人支付(□月□年)租金_____%的违约金;因过错造成摊位严重毁损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5)承租人不服从出租人对市场内经营商品陈列、圈内货物摆放、占道经营、摊位卫生的统一管理,经出租人三次以上催告仍不予以改正,应向出租人支付(□月□年)租金_____%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6)承租人不及时收集、记录商品准入工作所需的资料和台帐,经出租人三次以上催办仍不予以办理,应向出租人支付(□月□年)租金_____%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7)承租方不服从出租人的统一管理,擅自销售或提供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经查证属实发现三次以上的,应向出租人支付(□月□年)租金_____%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8)承租人未按相关规定对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经查证属实发现三次以上的,应向出租人支付(□月□年)租金_____%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9)对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严重失信经营者和连续两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低下经营者,取消其下年度市场招投标资格。承租人被行政管理部门年度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列入市场经营者黑名单的,将其清退出市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其他
(1)出租人制定的各项市场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承租人同意遵守。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共______页,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的房屋租赁合同示本 篇五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⒊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ND
6.借款合同(示本) 篇六
______年XX区XX民间融资借字第______号
XXXX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甲方”)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保证人统称“丙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因经营需要,特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贷款,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根据《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中期或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第三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3.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3.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___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3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住所为合同履行地。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为: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3.4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到期日、利率如与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以本合同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
4.1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按____(月/季)结息,结息日为 __________(每月的20日/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2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下列 方式确定。4.2.1 月利率为 ‰的固定利率,合同期内不调整。
4.2.2 本合同利率确定为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 %。合同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年/半年/季/月)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贷款合同生效日,由乙方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第一期利率,即年利率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由乙方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期利率。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贷款合同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分期提款的,一期内无论分几次提款,都按贷款合同生效日或对应日确定的当期利率执行,并在下一期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同时调整。
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是指贷款合同生效日满一期之后的相应日期,如贷款合同生效日为某年5月9日,则以一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6月9日;以一季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8月9日;以半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11月9日,以一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次年5月9日,以后各期依此类推。
4.2.3 其他方式:。
4.3 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实际借款期限计付。
4.4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甲方于利率变更之日起30日通知乙方,但通知送达与否不影响执行。
第五条 借款发放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可以不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 5.1 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
5.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了完备的手续。
5.3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手续已按甲方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5.4 借款人根据资金实际需求及甲方规定向甲方提出“提款申请”,并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对外支付款项。
5.5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六条 还款方式
6.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 方式还款。
6.1.1 分期偿还:乙方每 个月向甲方还款一次,每次偿还借款,每次还款日为。
6.1.2 一次偿还:乙方在借款到期时向甲方一次偿还全部所借款项本息。6.1.3 其他方式:。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有权调查了解乙方、丙方生产经营、家庭财产、财务状况、物资库存以及借款使用等情况。
7.2 乙方不能偿还到期或本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情形下的借款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或丙方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划收款项包括依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7.3 对乙、丙方逃避甲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对乙、丙方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如实传输借款违约情况,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施公告催收。
7.4 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发放贷款(因乙、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8.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8.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最新的财产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生产经营、收入来源及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4 乙方承担本合同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事项的费用。
8.5 乙方在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转让出售重要资产(财产)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6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或本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情形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同意甲方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上划收。
8.7 不得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和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产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
第九条 担保
9.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9.2 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借款用途,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9.3 丙方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经丙方同意,甲乙双方就本借款合同达成借款展期协议的,丙方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9.4 丙方的保证范围为依据本合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9.5 丙方为企业的,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最新的财产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来源及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丙方为自然人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个人收入、生产经营、家庭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明文件。
9.6 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丙方须在事件发生后五日内书面告知甲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出现其他不利于甲方债权实现的事项。
9.7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当贷款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抵押权时,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8 丙方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9.9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或本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情形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丙方同意甲方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借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相同。
10.2 乙方、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甲方均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0.3 乙方、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甲方有权在违约之日起一年内停止办理乙方、丙方的所有授信业务。
10.4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对未偿还的逾期借款,按本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的150%按日计收利息并可按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计收复利;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对违约使用的贷款按本合同载明的借款利率的150%按日计收利息。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 本合同自甲、乙、丙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止。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具有独立性,即使其他合同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效力。
11.2 在乙、丙方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可在通知乙、丙方后行使合同解除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乙、丙方赔偿因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因乙、丙方原因(如逃匿、改变住址未告知甲方等原因)致使甲方解除合同通知无法送达乙、丙方时,甲方有权采用登报方式声明解除合同。
11.2.1 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联系电话、资本结构、经营方式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前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 11.2.2 企业隶属关系变更、高管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组织结构调整、决定重大投资等,未在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的;
11.2.3 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企业出现停产、停业、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关闭、被宣告破产等,未在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的;
11.2.4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婚姻或者身体健康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未在5日内通知甲方的;
11.2.5 乙方、丙方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他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未在事前书面通知甲方的。
11.2.6 乙方未在约定付息日付息,迟延十日后仍不付息的。
11.3 乙方如要求借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15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甲方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甲 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由乙方或第三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偿还提供抵(质)押担保的,由甲方与其另行签订抵(质)押担保合同。如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既有丙方提供保证担保,又有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的,甲方有权首先选择任何一方履行担保还款义务。
14.2 本合同履行期间追加担保的,由甲方与追加的担保人另行签订保证或抵(质)押合同。
14.3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提示与声明
15.1 甲方已提请乙、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15.2 乙、丙方特别声明:本人借款、担保行为已经过配偶(股东)的同意和授权,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家庭(公司)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借款未还清本息前,无任何理由分割家庭(公司)财产。本人对合同涉及自身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特别注意,并接受确认。
应乙、丙方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贷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 _______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
保证人: 保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地点:
7.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篇七
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 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 按照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如果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 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10月17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即明确规定, 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应当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1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银发 (1991) 38号】中又明确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经验收合格给予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经营外汇业务的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第四条规定:金融租赁属于金融业务;第六条规定:法人型金融机构要取得《金融法人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 凭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济外汇业务许可证》, 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 上述的规定中始终体现我国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法律上严格管制措施, 对其主体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 其特征之一就是许可证资格准入制。
我国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 宗旨为利用外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到80年代中期, 我国形成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至今为止约近50家) 为主体, 从事以国际货物买卖为前置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 国内银行也设置了专门从事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 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 但由于行政部门之间政策上的协调和沟通不够, 管理上的衔接性和统一性不足, 出现了政出多门, 各执一端的现象。加上立法上的滞后, 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争议后, 司法机关不能形成整体和统一的司法评价。例如, 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 批准成立后既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规避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 在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 从事外汇金融租赁业务, 对这类企业, 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讼人民法院时, 必然要涉及主体资格被审查的情形。如认定其主体资格合法, 就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 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力。如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法, 又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 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权力, 在司法评价上处于两难境地, 其本质体现出维护国家法律的整体性、统一性、权威性上的无奈。所以, 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 即取得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 其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这些争论还在继续,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的解决, 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是应当重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回租赁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按照国际租赁契约统一规则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分四种并列方式, 既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直接租赁是以国际货物买卖或国内杂物买卖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租赁是以国际货物租赁或国内货物租赁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两种租赁方式是以具有先进生产要素为特征的物资 (技术、设备) 形态的运动为前提, 继而进行货币形态 (租金) 的运动, 这种以金融为手段把工业、金融、贸易集于一体, 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以先进的生产要素实现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 可以直接和显见地体现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产业要求, 体现我国对外开放的宗旨和立法目的。委托租赁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居间服务, 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延伸。回租赁业务是将承租人享有所有权的设备买入, 再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 回租赁合同履行终结时, 再将设备所有权回转于承租人。这种租赁业务设备的物资运动形态仅有观念上的运动, 涉及实际上的运动是以货币形态的运动为主要特征。本质上体现的是资金市场的融资和物的担保。回租赁业务如不在立法上和行政管理上严格规范, 极易造成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业利用外资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促进国内企业贸易发展, 实现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的产业政策发生冲突, 也极易规避我国对金融行业的严格管理和外汇严格管制的法律规定。例如, 有些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规避企业间不得相互借贷的法律规定, 利用回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极为相似的特征, 达到既为“承租人”解决资金, 又为“出租人”牟取高于贷款利息租金利润的目的, 而订立形式要件为融资租赁合同, 实质要件为借款合同,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纠纷中常见的规避法律的行为。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有较多相似之处, 加上实施操作不规范, 故二者在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和认定。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在主体、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标的物流转方式等方面的极为相似, 将此类问题全部归于司法环节中解决难度极大。笔者认为, 第一, 在立法上要明确和具体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从事回租赁业务的资格, 并且应当严格限制, 实行回租赁业务的特别准人制度;第二,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和监管制度;第三, 融资租赁行业要建立自律制度, 在回租赁业务自律方面应更加严格。回租赁业务并不体现进口技术和设备的租赁业务的主要宗旨, 仅是租赁业务的补充形式。回租赁业务规避法律的行为, 客观上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 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成为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的祸源之一, 应当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重点治理和整顿的对象。笔者认为, 回租赁业务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限制其发展, 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回租赁业务方式实施融资租赁的合同行为, 应当进行严格的治理和制裁。
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破产的法律问题
按照融资租赁行业惯例,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终结之际, 承租人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 租赁物所有权就转移至承租人, 而在租赁物交付出租人时起至承租人交付全部租金并且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前, 在法律上都属于合同履行之中。在此时间段内, 从租赁物权属性质上看, 出租人为所有权人, 承租人是使用权人, 如承租人发生破产事由, 出租人应首先对租赁物行使其所有权, 其后才能行使债权。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 一般都有保护人为承租人提供担保, 并且多是连带保证责任。《审理租赁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承租人破产时, 出租人可将租赁物收回, 也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拍卖租赁物, 将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 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 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清偿程序, 或者要求承租人保证人清偿”。如果承租人至破产宣告之日时存在欠付出租人的租金的事由, 出租人要以先处分租赁物为前置条件, 根据处分租赁物的具体结果, 才能确认债权的具体数额并行使法律上的请求权。这种情形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就存在的担保特征, 既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和物的担保属性。融资租赁合同如存在处于从属地位的保证合同时,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存在物权的保证而相对弱化。因此, 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责任区别于为破产提供担保的如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 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主张并由保证人对破产人的全额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融资租赁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在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全额承担清偿责任时, 可依法主张出租人先处分租赁物, 之后才对租赁物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责任。而在实践中往往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代破产人 (承租人) 偿还全部债务。完全漠视了出租人的物权应当折抵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属性, 违反了法律上的特别规定, 客观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 也违背了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理。
8.合同无效的房屋登记实务问题 篇八
一、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况及产生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方面,在实践中可以大致归纳为几种情况。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是国家提供给特殊低收入人群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借用他人身份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变相侵害了其他有资格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属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属无效。
2.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属于超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无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应属无效合同。
3.开发企业无预售许可销售期房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于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必须取得销售的行政许可方属合法。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4.非本农村集体成员购买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看出,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权利人只有使用权,如果任其无限制地转让,有可能侵害集体的利益。即使在2016年最新实施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中,也未对此做出突破,而且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均认定为无效合同。
5. 房屋买卖权属有纠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权属纠纷的房屋的不得转让。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该限缩为排除恶意买卖的规定。因为我国对物权的规定不完全和德国登记制度一致,有个善意取得的规定,鉴于目前对于什么情况下属于权属有纠纷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无证或者非所有权人房屋的买卖;有查封;异议登记的房屋买卖。对于卖方合法建造但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虽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其合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还是有效合同。
而对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或者非所有权人买卖的,则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规定来判断,如果属于恶意买卖的,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属于善意的,则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是违法建筑的买卖,在发生纠纷诉讼时还没有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房屋被查封,合同目的不能达成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此种情况下,多为法院执行制造障碍或者是虚假转移房屋,应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情形。
对于有异议登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判断,如果购房人明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着有效的异议登记仍然购买的,应当认定为非善意,如果此种买卖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则该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二、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房屋买卖中可能导致的后果如下。
一是房屋已经交付的应当返还房屋,原产权人应该返还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部分情况下可能有例外情形,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85号等判决的观点,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买房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或者再次出售给另外一个非农户籍者,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是房屋实际占有人不负返还的责任。当然,如果再次购买该房屋的是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其是有购房资格的,因此其可以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合同无效也不必然要返还房屋的。另则,如果房屋经过了装修或者加层改建等,也对法院是否判决返还房屋或者对于返还价款的计算会有不同的影响。
二是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是买卖房屋上还设立有抵押担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依据此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可以解除。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规定,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失效而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购房贷款返还给银行,将房款本息返还给购房者。
四是买卖房屋在案件审理中可以确定为第三人财产的,当合同被判决无效后,应该返还给第三人。
五是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这也是维护健康有序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避免产生过度的经济纠纷。
三、无效合同的登记处理方式
在现有的有关房屋登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登记如何办理的明确规定。而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合同无效及其后果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如果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并没直接明确如何办理相应登记而直接办理的话,极易造成新的登记错误。
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对于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是区分开的,故而不能直接得出合同无效必然导致登记无效的结果。对于合同无效导致要办理相应登记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1.双方申请模式
因为合同无效的判决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可以单方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持合同无效的生效法律判决文书,按照普通程序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给原产权人。
2.登记机构主动撤销模式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如果无效合同的判决书可以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作废。虽然目前根据国家安排,不动产登记由国土部门负责,并且出台了相应的登记规章,但是笔者认为原《房屋登记办法》并未作废,如果属于房屋登记的也可以作为一个特别法予以引用。
3.协助执行和履行法定义务模式
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返还原物的民事诉讼来处理,也可以通过对登记机构的行政诉讼,此时登记机构则需要根据相应的法院判决文书描述的内容来进行相应的登记。如是民事诉讼要求登记机构协助登记的,一般会描述为将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变更为某某名下,此时办理单方申请的转移登记;如果是行政判决,一般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描述为“撤销被告某某登记机构作出的为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行政行为”。此时应该依法撤销该登记,恢复到前一手的登记状态。
可以看出,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并不必然导致登记无效,而且无效的原因和后果形式多样,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况办理相应的登记。实务中有当事人咨询,可建议采取合同无效附带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或者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附带民事合同无效的模式来处理,以便减少诉累和后续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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