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档委托书(通用6篇)
1.存档委托书 篇一
单位委托存档合同书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昌平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就保存乙方职工人事档案问题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 同志等 人的人事档案委托甲方负责保存。
二、合同期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三、根据北京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2002】154号《关于调整保存人事档案标准的通知》规定,保存人事档案每份每月20元。
四、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保管乙方存入的职工人事档案。
2、有关部门需查阅乙方存档人员档案材料的,甲方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3、指导乙方为新招聘人员办理招聘备案及档案调转手续。
4、根据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档案内容,为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按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经确认属于归档范围的,甲方应及时补充档案内容。
五、乙方责任: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付清合同期间的档案管理费用。如乙方提前终止合同,不退档案管理费。
2、合同期间,乙方存档人员转换存档单位的,由乙方持相关材料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3、合同期届满30日内,乙方应及时办理续订或档案转出手续,如超过30日不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将不再承担本合同第四条应负责任。
4、乙方营业执照注销时,应提前30日办理解除存档合同及档案转移手续。
六、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与政策调整,合同条款与其发生抵触的,执行管家有关规定。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存档委托书 篇二
一、缴费明细查询
1、现场查询:申请补缴人员根据本人的18位身份证号码及养老保险电脑序号,在现场触摸屏查询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电脑序号可以现场查询或在本人每年收到的社会保险对账单上查询)
2、网站查询:申请补缴人员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用户登陆,根据本人的18位身份证号码、养老保险电脑序号、医保手册号码,查询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
二、材料准备
存档证、本人身份证(18位身份证号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的原件及复印件、北京银行的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存折。
三、缴费申请
持上述有关材料,现场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承诺书》、《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办单》
四、补缴费用计算
可根据现场提供的《个人委托存档补缴测算表》或本人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众查询-其他查询-个人委托存档补缴测算表进行测算。
五、扣款准备
扣款通过本人提供的北京银行京卡或邮政储蓄存折扣款,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注意事项:
1、个人应认真填报个人信息并保证扣款账户余额充足,由于个人信息填报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2、以下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报办理补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海淀户籍城镇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流程:
流程同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流程,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档案存档的证明 篇三
存档证明
xx单位:
xx系xx年xx学校xx专业毕业生,经查其档案现存于我中心,档案号:xx。特此证明!
十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xx年xx月xx日
证明范本:
证明
xx单位:
xx姓名,xx性别,xx年xx学校xx专业毕业,其档案现存我中心。经查其档案,无违规违纪,未参与任何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有关的记录。
特此证明!
十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xx年xx月xx日
调档范本:
商 调 函
xx单位:
xx姓名,性别,xx学校xx专业毕业生,因工作需要,拟调入我市工作。请贵单位将其档案转至我中心。
十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xx年xx月xx日
附: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十堰市北京北路72号教育局大楼109室
邮编:442000
4.单位集体存档“立户”办法 篇四
为便于各单位办理集体存档手续,加强对集体存档单位的服务工作,特制定办法如下:
一. 集体“立户”的范围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本市各类企业;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本市事业单位;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本市社团组织;在本市注册的外省市驻京机构,均可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集体存档“立户”手续。
二. 集体“立户”存档人员的条件
1. 原则上应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人事关系在北京地区单位;
2. 年龄男在50岁以下,女在45岁以下;
3.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 外地户口人员存档详见“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须知”。
三. 集体“立户”的手续
1. 出具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上级批文,并提交影印件(规格B5复印纸),携带公章和法人章。
2. 以上材料齐备后,即可与档案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存档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3. 出具单位拟存入档案人员的名单。名单要注明:姓名、性别、年龄、档案原所在单位全称,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出具调函。
四. 集体“立户”交纳一次性“立户”手续费200元整(不退),档案存入后集体“立户”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费用标准交纳档案管理费(存档费20元∕人·月)。
五. 本“办法”的解释权由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负责。
联系电话:64401188转361 Fax:644011592
集体“立户”单位管理办法
为便于各单位办理集体存档手续,加强对集体存档单位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办法如下:
1、凡在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管理中心)集体“立户”的单位,应确定一名人事干部,负责与档案管理中心进行工作联系,如人事干部发生变化,请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档案管理中心进行变更。
2、“立户”单位应于立户之日向档案管理中心备案公司印章,以后“立户”单位在档案管理中心办理的一切事宜均以该印章为准。
3、集体“立户”单位办理存档手续时,必须携带“立户凭证”及拟存档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现档案所在单位名称)。如由存档本人办理时?quot;立户“单位须为其出具接收证明信(证明信中注明立户编号)。
4、集体”立户“单位,要积极配合档案管理中心做好存档人员相关人事管理工作(包括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的考核、工作人员的考核与鉴定、职称申报工作等)。
5、”立户“单位存档人员办理各类人事证明时(如:婚育证明、出国政审、住房盖章、考学、存档证明等),”立户“单位须为其出具介绍信,并备齐相关材料。
6、集体”立户“单位解聘存档人员时,应向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统一格式的”集体存档人员解除存档合同证明信“及”集体存档人员聘用期内鉴定表“,督促本人于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存档凭证、身份证、原合同书?quot;解聘证明”和“工作鉴定”到档案管理中心办理转出手续。
7、集体单位如整体调出人才,须提前一周向档案调出室报送转档申请和调动材料,并结清存档费,档案调出后时须撤户。
8、集体“立户”单位,如遇地址、公司名称、公司备案印章、邮编、电话、联系人等方面发生变化情况,应在一个月内持“立户凭证”、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档案管理中心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如未及时通知档案管理中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自负。
5.档案存档期限管理程序 篇五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本实验室基本建设和资质认定、监督评审、扩项新增项目等涉及的各种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文件等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等内容。指明其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导性文件,它是鉴定档案保存价值和确定档案管理期限的依据和标准。2.类型
A标准的档案保管期限表;B专门的档案保管期限表;C同系统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D同类型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E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上各类型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互关系。标准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其他几种保管期限表具有指导意义;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又必须以标准的和上级机关颁发的各种通用档案保管期限表所规定的保管期限表为依据。各种类型的档案保管期限表不能缩短标准档案保管期限表所规定的保管期限,但可延长保管期限。这种相互制约关系,是社会主义的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体现,它有利于妥善地制订有关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实际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
3.保管期限的划分
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保存,就是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长期保存,一般是指档案须保存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保存,一般是指十五年以下。后两者称为定期保存。定期保存的计算方法,一般是从文件产生后的第二年起计算,有些特殊文件和专门文件可以从其失效、结案后算起。所有确定为定期保存的档案,到保管期满后还须复查一次,如发现有继续需要保存的,仍应保存下去,有的延长保管期限,有的转为永久保存。4.实验室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4.2质量手册 长期 4.3程序文件 长期 4.4作业指导书 长期 4.5质量记录保存期5年 短期 4.6设备管理记录保存至设备报废后3年 短期 4.7一般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保存期为3年 短期 4.8食品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保存期为5年特殊情况适当延期 短期 4.9各项规章制度
长期
2011-12-09发布
2012-03-01实施
6.宣武人才存档程序 篇六
办理个人委托存档工作程序 [2008-1-2 10:30:01]
一、办理存档工作流程
(一)档案调入:社会在职人员档案调入
条件:凡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在职人员,男55周岁以下,女(干部50周岁以下,工人45周岁)以下,人事档案存放于经组织人事部门授权的正规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1、委托存档人员持本人的18位身份证原件到本中心开具商调函;(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及经办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
2、委托存档人员与中心签订《个人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书》,由中心工作人员核发档案编号,办理存档卡(IC卡)收取工本费10元;
3、存档人员本人应如实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由委托存档人员的原单位对其工作期间的现实表现及婚育状况进行证明,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4、办理存档手续时,需持由调出单位加盖密封印章的完好的人事档案及原存档单位盖章后的《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及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到中心办理个人存档手续。(非本人办理存档手续时,须提供书面的委托书、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中心工作人员对委托存档人员的人事档案按北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合格后,予以正式接收,并出具接收人事档案回执证明,由办理存档人员在中心的接收人事档案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并按规定交纳人事档案管理费,每人每月20元。存档人员欠费期间,中心终止提供任何服务。
根据京人发[2007]51号文的有关精神,对于存档人员人事档案中必备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手续不完备及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事档案,由中心向其出具书面的档案短缺材料证明,并将档案密封好退回存档人员补齐相关材料后再办理档案调入手续。
6、存档人员系中共正式党员的,其党组织关系转入“宣武区委直属机关工委”,按月缴纳党费每人每月10元。
7、个人存档转为单位委托存档的,一次性缴齐个人存档期间的存档费用后,由委托存档单位出具书面接收介绍信,办理档案转存手续。
注意:存档人员人事档案请务必自原单位正式调出之日起10日内到我中办理个人存档手续。因个人原因超过10日未办理存档手续的,需重新开具商调函。
人事档案通过机要途径转递的,转递地址为: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8号宣武区人事局调配科转宣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邮编为100054)
(二)档案调入: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条件:国家统一分配的具有派遣资格的本市户籍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1、毕业生持本人18位身份证原件(毕业生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及经办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到中心办理就业协议书的签定手续。
2、中心工作人员在对毕业生自持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后,办理协议书盖章登记,为其办理IC卡(工本费10元),并一次性收取档案管理费240元。
3、毕业生将已盖好章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交回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等待学校统一办理派遣手续。
4、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IC卡、《就业通知书》、《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留存联)及密封好的人事档案到中心办理档案调入手续。
5、毕业生与中心签订《个人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书》,并如实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
6、中心工作人员在对其人事档案进行审核合格后,录入基本信息,并出具接收人事档案回执,由毕业生在中心的《人事档案转入登记簿》上进行签字确认。
(1)中等专业学校中专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见习期为一年。
(2)硕士研究生自毕业之日起,见习期为三个月。
(3)博士研究生不执行见习期。
见习期满后,存档人员应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及工作鉴定后,填写《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签署见习期满的考核鉴定意见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到中心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三)档案调入:接收京外院校北京生源未就业毕业生人事档案
政策依据:京人发[2007]63号文件----关于印发《未就业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条件:毕业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京外院校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
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
1、毕业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京外院校的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由其毕业时所在院校的毕业生就业分配部门将其就业报到证及人事档案转递至毕业生生源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生源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可派遣至现户籍所在地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2、未就业毕业生人事档案转递至区人才交流中心后,由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建档手续,并通过档案中提供的通讯联系方式通知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3、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以下三种存档方式
第一种:在未落实就业单位前,选择未就业的存档方式。由毕业生本人填写书面的未就业声明,经本人签字确认后,中心为其办理正式存档手续。自毕业生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两年期满后,转为个人存档,按规定缴纳档案管理费每人每月20元。
经本人申请,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也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种:办理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经本人申请,选择以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形式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由档案所在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其《就业报到证》上签署“同意到XX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意见,并加盖“北京市XX区人事局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专用章”。选择以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形式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依照个人存档人员的标准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形式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见习期起始时间,以档案所在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其《就业报到证》上签署存档意见之日起计算。见习期满后,由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种:已落实就业单位,办理派遣手续。
(1)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就业单位系档案所在地区县所属的,由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直接在其《就业报到证》上签署派遣意见,并加盖“北京市XX区人事局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2)就业单位非档案所在地区县所属的,由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市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档案地区县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接收
函,由档案所在地区县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其《就业报到证》上签署派遣意见,加盖“北京市XX区人事局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已就业但在见习期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档案转递及改派遣程序,参照上述第三种方式办理。办理改派手续时,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离职证明和在此期间的个人表现及考核鉴定。
毕业生改派遣前后的见习期合并计算。见习期满后,由现就业单位所在区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市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其他有关问题:
1、未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的相关政策解释及具体手续的办理均由宣武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
2、未就业毕业生的人事档案通过机要途径转递的,转递地址为: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8号宣武区人事局调配科转宣武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邮编100054)
3、政策咨询电话:831558
51二、办理人事档案调出工作程序
(一)中心存档的自由职业者办理调出手续
1、个人档案调出宣武人才中心的,须由本人持18位身份证原件及存档卡(IC卡)、调入单位的商调函(调入单位必须是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或因人事制度改革,受同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本行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结清个人存档期间发生的费用后办理人事档案调出手续。
2、存档人员在中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在档案调出前到北京银行打印社会保险费缴纳对帐单。
3、中心工作人员到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调出转移手续(我区社会保险调出办理时间为每月的10—20日),待保险转移证明打出后,存档人员方可办理档案调出手续。
4、存档人员的党组织关系及集体户籍关系存放于本中心管理的,在办理档案调出手续的同时,须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和集体户籍关系的迁出手续
5、存档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书面的委托书及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交由委托人办理。
6、中心工作人员将密封好的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交给本人,并由其本人在人事档案调出登记簿上确认签字。
7、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在办理完毕见习期满的转正定级手续后,方可办理档案调出手续。
(1)中等专业学校中专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见习期为一年。
(2)硕士研究生自毕业之日起,见习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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