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转让协议(13篇)
1.设备转让协议 篇一
二手设备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一台___年生产的_________转让给乙方,该设备整机编号为_______,发动机编号为______
2、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货款一次性全部付清给甲方。
3、该车转让前所产生的一切产权或经济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转让后,该车以后一切的责任及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4、转让设备为旧机,质量标准和设备状况乙方现场检验试驾为准,乙方对转让设备车况完全接受并自愿购买,甲方对所转让设备不三包不退换。转让后乙方不能以该设备质量不好及其它故障为由向甲方索赔和退换。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出现纠纷,可到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6、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 乙 方: 身 份证 号: 身 份证 号: 联 系电 话: 联 系 电话
2.设备转让协议 篇二
1. 竞价转让协议制订的依据及内容
竞价转让协议属民事合同范畴, 应按照民事合同相关规定来确定其制订依据和内容。
1.1 竞价转让协议制订的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竞价转让确定军用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后, 必须与其签订书面的转让协议, 这些条例和规定就是我们制定转让协议的法律依据。
1.2 竞价转让协议制订的内容
通过对《合同法》、《出让合同》内容的分析, 竞价转让协议的条款应至少包括双方当事人、标的基本情况、转让土地的交付与转让价款的缴纳、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附则等内容。另外, 竞价转让协议还可以根据竞价转让项目实际情况约定一些特殊条款。
2. 转让土地交付与转让价款缴纳的约定
竞价转让协议属于一种买卖合同, 在协议内容中必须对军用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进行详细说明, 约定转让人怎样交付转让土地、受让人怎样缴纳转让价款。
2.1 转让土地交付的约定
军用土地是一种不动产, 不动产转移是以变更其权属关系为标志。军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向军外转移的, 军用土地管理使用单位必须到军用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也就是说,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标志着军用土地使用权正式交付给受让人。因此, 竞价转让协议中应对办理变更手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义务做出约定。
(1) 转让土地交付过程分析根据军队有关规定, 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经总后勤部批准后, 转让单位需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 (以下简称《确认书》) 及相关附件, 按照国家和军队相关规定, 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2]。因此, 转让土地交付应首先申领《确认书》, 再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最后办理军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2) 申领《确认书》的约定军队相关法规已经明确, 申领《确认书》应由转让单位办理, 并且办理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这个费用也由转让单位承担。
(3) 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约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竞价转让协议中应约定由受让人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根据《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用地单位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确认书》, 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免交土地出让金。
(4) 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方式的约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方式可有两种选择:一是当转让价款数额不大时, 采取一次性办理;二是当转让价款数额较大而采取分批次方式缴纳时, 采取分批次办理。但为了避免开发商违约带来的风险, 确保转让方牢牢掌握主动权, 保护军队利益, 要确立“先缴钱, 后给地”的原则。
2.2 转让价款缴纳的约定
受让人的义务是按在规定时间缴纳转让土地价款, 同时还应缴纳转让保证金, 为履约过程做出担保。因此, 竞价转让协议中应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约定。
(1) 缴纳转让保证金的约定军队现行法规中要求转让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土地转让价款的20%, 在竞价转让协议获得批准后抵作土地转让价款[3]。竞价转让协议中应根据该比例约定受让人给付转让保证金数额。
(2) 缴纳转让价款的约定土地出让价款的支付方式通常分为两种, 分别是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转让方在约定土地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时通常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影响:第一, 满足资金需求;第二, 防止违约;第三, 开发商资金状况。由于转让价款数额大小不一, 当数额过大时, 考虑到开发商资金周转情况, 可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当数额较小时, 就可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3. 违约责任的约定
违约责任的设立, 对于促进全面履行合同、弥补违约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竞价转让协议中, 违约责任应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予以说明, 但必须体现平等原则。
3.1 违约责任的情况分类
竞价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 涉及主体是双方当事人, 因而违约责任可能出现在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 还有可能是不可抗力的违约责任。
(1) 转让人违约责任转让人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并办理军队内部审批手续领取《确认书》, 造成无法向地方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是由于自身原因, 如没有按时搬迁, 延迟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间, 造成受让人无法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总结起来, 竞价转让协议中, 转让单位只要逾期不能提供土地, 则视为违约。
(2) 受让人违约责任受让人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动放弃协议;二是在履约过程中, 因资金周转存在问题而未按时缴纳约定的数额。因此, 竞价转让协议中, 受让人只要出现未按约定时间缴纳土地转让价款的情况, 则视为违约。
(3) 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具有主观不能预见性、不可避免性, 并且在履约期间发生且对协议的正常履行带来了障碍。因此, 竞价转让协议中, 还应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
3.2 违约责任处理方式的选择
在约定双方当事人违约责任处理方式时, 竞价转让协议应平等设置条件。根据违约责任情况分类, 竞价转让文件可从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约定。
(1) 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竞价转让协议造成违约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 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 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4]。因此, 竞价转让协议中, 违约金每日缴纳比例应为拖欠金额的1‰。
按照竞价转让协议主体平等的原则, 对于土地管理使用单位不按期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应约定其违约责任为:自延迟之日起, 每日缴纳土地转让价款1‰的违约金, 逾期仍未提供转让土地的, 受让人有权解除协议, 并要求土地管理使用单位返还双倍转让保证金。
(2) 不可抗力造成违约责任竞价转让协议中, 应对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出现后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约定违约处置方式。
4. 标的情况、争议解决方法及附则的约定
标的情况、争议解决方法及附则是竞价转让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内容在制订时同样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4.1 标的情况的约定
竞价转让协议标的军用土地使用权, 是一种无形资产。军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自然属性、控制性规划指标以及使用年限起算点。
(1) 标的自然属性在竞价转让协议中, 应说明标的位置、面积等基本状况, 并附宗地平面界址图。
(2) 标的控制性规划指标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要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该合同无效。因此, 竞价转让协议中应列出军用土地控制性指标。军用土地控制性指标由城市规划部门制订, 双方当事人无权进行修改。
(3) 标的使用年限起算点因竞价转让协议签订到真正转移军用土地使用权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 因而转让土地使用年限不能从签订竞价转让协议起算, 应从签订《出让合同》时开始起算。
4.2 争议解决方法的约定
争议解决方法有三种: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 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竞价小组制订竞价转让协议时, 应根据土地使用单位所在地实际情况, 本着方便解决争议的原则, 在协议中备选几种争议解决方式, 供双方签订协议时选择。通常, 应选择双方和解的方法, 若和解不成, 则向人民法院起诉。
4.3 附则的约定
附则是对竞价转让协议主条款中未尽事宜的补充说明。结合竞价转让协议履行时的实际情况, 附则中应主要说明竞价转让协议生效的时间以及转让土地规划指标变更情况的约定。
(1) 竞价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竞价转让协议正式履行是从总后勤部批复下达后开始。因而双方当事人签订竞价转让协议并不代表协议正式生效, 此时协议还不具备法律约束效力。竞价转让协议中必须对此予以说明, 避免产生错误的解释。
(2) 转让土地规划指标变更情况处置的约定竞价转让协议制订时, 还应特别注意办理完军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 开发商与地方城市规划部门私自变更控制性规划指标的情况。从对部分驻大中城市部队房地产普查清理情况看, 开发企业受让军用土地后擅自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现象时有发生, 无形中损害了军队的利益[5]。为了有效防止这一现象出现, 竞价转让协议内容要对竞价转让协议履行完以后军用土地控制性指标变化时土地管理使用单位的处置方法进行设定。通常的处置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收回已转让土地再实施竞价转让;另外一种是让受让人补齐控制性规划指标增加后的收益。
摘要:本文依据国家和军队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的实践经验, 对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协议的编制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分析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协议制订依据, 明确了竞价转让协议制订内容, 并对转让土地交付和转让价款缴纳、违约责任、标的情况、争议解决办法及附则的约定内容进行论述, 旨在为军队加强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的管理, 增加竞价转让收益提供借鉴。
关键词: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协议编制
参考文献
[1]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Z].2000.6.26.
[2]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实现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Z].2007.3.15.
[3]总后勤部.军用土地使用权竞价转让办法[Z].2005.12.15.
[4]国务院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Z].2006.12.17.
3.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探析 篇三
关键词 瑕疵股权 转让协议 效力
对于何为瑕疵股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实际认缴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股权。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或在公司设立后抽逃资金等,其行为即构成瑕疵出资,形成狭义上的瑕疵股权。如何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能够生效的问题,主要存在“绝对无效说”、“区分说”、“绝对有效说”、“可撤销说”四种观点。
一、绝对无效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的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理由在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出资人若要取得股东资格,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是必要条件,出资人只有在实际缴纳出资款后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股东。若出资人未实际出资、或未完全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则意味着其并未履行其出资义务,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其自然不能享有股权。该学说是从根本上否定股东资格来否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瑕疵股权转让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二、区分说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份额的方式可分为认缴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认缴资本制允许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实际缴纳部分出资,只要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即可成为公司股东;而实缴资本制则要求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即实际缴齐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持此观点者认为,是否承认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应当视情况而定,若该公司属于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的认股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当然无效;而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出资的认股人,则只需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仍然具备股东资格,其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若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认股人均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不能够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
三、有效说
此观点与以上两种观点相比较来说,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持,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很多国家均或直接或间接地承认瑕疵出资人具备股东资格,允许其所持有股权的转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 28 条第 3 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支持了此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虽未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但仍被登记为公司股东,而一旦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即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该股东享有股权,因此,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行为,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看,此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受让人权益的角度来讲,在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瑕疵股权转让必然会对受让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
四、可撤销说
此观点主要是从受让人的主观心态上着手,区别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关键点在于其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为欺诈行为,受让方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笔者更倾向于“可撤销说”。首先,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亟需确认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出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商事主体,笔者认为,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商事主体的公示法定原则,即股东资格应由公司成立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确定,瑕疵出资不能成为否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此,瑕疵股权是具有可转让性的。其次,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还需注意转让行为所应当遵循的交易规则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股权转让问题时,不应僵化地恪守商事交易规则,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商法虽然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因此研究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第二,股权转让行为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因为其并不具备“经营性行为”的特点,由其而产生的协议效力认定,笔者认为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更为恰当。
笔者认为,瑕疵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在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时,应当从股权受让人的主观心理角度进行认定,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属欺诈行为,此时还应区分该欺诈行为是否对国家利益构成侵害,如果构成侵害,则应认定该协议自始无效;如果不构成侵害,则应认定为可撤销协议,受让人可以主张撤销该转让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设备转让协议书 篇四
转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拟收购乙方拥有和控制的机器设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设备 ,经双方约定价格为 元。
第二条:付款方式
甲方在签订合同同时一次性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设备交付时间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币 元后,乙方将机器设备交付甲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第六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设备一经转让,由此设备引发的一切事宜包括维修、安全事故、经济事件等由甲方完全承担。
3、设备明细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设备明细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5.设备转让协议书范本 篇五
受让方:绍兴瑞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转让方:绍兴瑞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因甲方原主体实为乙方,甲乙双方均为同一投资者经营,2012年2月原绍兴瑞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体搬迁至绍兴瑞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内,为实现生产经营需要,甲方拟收购乙方拥有的所有维修检测设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详见设备清单)
第二条 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无偿转让
在本协议生效前,乙方允许甲方无偿使用设备及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同时,甲、乙双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办理转让设备的交接手续,甲方对设备的各种要求见交接清单。
第五条 费用负担
转让设备的拆卸、运输及安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乙方交付资产中,如因乙方的过错,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如造成甲方不能使用,所产生的费用有乙方负责;
第七条 合同生效、其它事项: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甲方(盖章):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6.公司厂房设备土建有偿转让协议 篇六
甲方: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一、甲方与城晋驿村委签定承包期为伍年2004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0日止。由于市场问题,导致洗煤厂不能履行合同,甲方与村委协商后,双方同意在2006年12月30日前终止承包协议。
二、乙方XX与城XX村委签定了承包协议,经甲乙双方,村委参与多次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三、甲方同意把所有的固定设备财产有偿转让给乙方使用。
四、乙方同意接收甲方的所有投资财产,并支付给甲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五、具体甲方投资财产项目如下:
①变电设施②洗煤设备③地磅④洗澡堂(房屋)⑤锅炉(房屋)⑥硬化场地⑦护坡⑧大门等其它补偿
六、上述金额合计
该款项在甲方将洗煤售完场地腾空后,由乙方现金一次性予以支付。
七、甲方必须在2006年12月30日前搬迁完毕。
八、本协议仅作为甲方搬迁退出及乙方补偿资金结算的约定,甲乙双方不得有任何一方反悔。否则,违约方必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7.设备转让协议 篇七
摘 要 合同转让后原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否及于受让方成为了突出的问题,就该问题国内外并存着两种理论,一是以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为依托的非自动转移理论,二是以禁止反言原则、公平合理期待原则为基础的自动转移理论。本文即以该两种理论为研究基础,辅以对相关实践的分析,最终落脚于我国该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 仲裁协议效力 自动转移 非自动转移
一、仲裁协议效力非自动转移理论与实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作为契约的一种,它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制。此外,书面形式作为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1.形式的书面要求
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均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纽约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协定,是指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意大利Zimmer v. cremascoh案的法官即以上述条文规定否定合同转让后原有仲裁协议对受让方的效力。该案涉及一份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协议的转让,但转让行为本身并没有特别涉及仲裁条款。后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在转让合同中不明确提到仲裁条款的话,不能满足《纽约公约》第二条关于同意仲裁的表示应当是清楚的无异议的规定。
然而,国际商事活动的实践已经越来越多的突破该限制,联合国贸法会就《纽约公约》第2条第2款的解释建议为:认识到其中所述情形并非详尽无遗。2006年对《示范法》中的有关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做出了重大修改,其中备选案文之一规定:“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备选案文二仅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定义,而不再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做出规定,这也就意味着仲裁协议不再拘泥于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签署,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于合同受让人提供了可能。
2.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是指“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受到合同约束,只有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当事方才有权享有或应当负担自己缔结的条款中的权利义务①。”由于合同受让人是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负担合同义务,所以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实际上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背离②。
英国的承包商Cottage Club Estates Limited与房主Woodside Estate Co.之间的建房合同中包含了仲裁协议,承包商将该合同项下的应得款项转让给了银行,后承包商对该应得款项产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房主辩称因合同权利转让,承包商不能提起仲裁。法官认为,仲裁协议只约束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合同权利的转让不涉及该合同中仲裁协议的转让。
但是,随着商事实践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逐渐出现了例外,首先就表现为利他合同。比如,20世纪50年代德国联邦法院创设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确立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制度。
二、仲裁协议效力非自动转移理论及实践
1.“禁止反言”原则
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或实现权利时应“言行一致”(my word in my bond)。也就是说,当仲裁条款的签字方利用合同中的实体条款来主张自己对非签字方的权利时,其主张事实上确认了双方之间合同的存在,并且签字方的主张完全来源于合同或者与合同的内容相关。此时,如果他否认非签字方的仲裁权利是不被允许的③。美国Enron Congeneration Limited Partnership Inc. v. Smith Congeneration Intenational Inc.案中原合同非转让方向法院起诉受让人,受让人以合同含有仲裁协议为由,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美国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受让人要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源自于包含了仲裁协议的原合同,而原合同当事人已经表示了通过仲裁解决合同项下争议的意愿,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原合同当事人不能逃避仲裁”。
2.公平合理期待原则
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要求以合同当事人合理的利益来推定当事人的意图,如果当事人有不同于此的意图,应当作出特殊的约定④。笔者认为,讨论仲裁协议的扩张效力实际上就是要对合同进行解释。在无法获知当事双方的真实意图时,公平合理期待原则就应当被运用以推定当事双方的意图。因为,一个理性的正常人都是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但是如果双方都想在获取更大的利益则不免会产生冲突,因此又要兼顾对方的利益,也就是得到自身合理的利益而不追求过分的利益。
美国法院审理的Hosiery Mfg. corp. v. Goldston案,原告作为包含了仲裁协议的合同的受让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法院认为,“如果仲裁协议一方可以通过转让受制于仲裁协议的权利而逃避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将没有任何意义。”
三、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
我国《仲裁法》并没有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笔者认为,该条文包含了以下三层涵义:
1.无论债权受让还是债务承担,受让人都不加区分的适用这一条款。
2.采用自动转移理论,只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限制仲裁条款对当事人之外的人适用,或受让人没有明确反对适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让人无需重新做出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自动的、直接的适用仲裁条款。
3.强调对受让人知情权的保护。若原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之外的单独协议约定仲裁的话,那么受让人必须实际明知此协议的存在才受仲裁协议约束。
四、结论
综上所述,筆者认为,自动转移理论与非自动转移理论的区别在于前者需要受让人默示同意,只要其没有做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就推定接受仲裁协议;而后者则需受让人的明示同意,如果当事人没有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接受仲裁协议,则主合同的转让不及于仲裁协议。
然而,自动转移理论也存在弊端。比如当事人A、B原合同中包含有仲裁协议,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双方当事人选择了C地仲裁,而后,A将合同转让给C地的D,间接导致了B在某种程度上处于了不利的地位,而D相较于A而言获得了更优的仲裁便捷地位,换句话说合同转让后受让人获得了优于转让人的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在该理论和非自动转移理论之间进行比较,只能说相较于后者给合同非转让方带来的更为不利后果而言,一定的便捷性甚至“公正性”的丧失是整个制度寻求平衡的后果。
我国的《仲裁法》解释是在支持仲裁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符合了国际发展趋势,采取自动转移理论,同时注重保护受让人的知情权,笔者认为该条司法解释合理的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扩张效力问题,应当给予积极评价。
注释:
①李永军.合同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5:504.
②徐伟.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26.
③Hughes Masonry Co. v. Greater Clark Country School Bldg.Corp.
④刘晓红.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北京仲裁.2004(1):60.
参考文献:
[1]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
[2]李永军.合同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5.
[3]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书馆.2005.
[4]刘晓红.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北京仲裁.2004(1).
8.设备转让协议 篇八
方): 买车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现将牌号为;,车主,发动机号,车架号的色 车壹辆,转卖给乙方,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
协议:
一、该车2011年 4月日成交。成交价格人民币拾万 仟佰元整。
二、甲方保证该车来源合法,该车的一切证照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与档案相符,保证乙方随
时过户转籍。
三、乙方购买该车后,如发现该车在交付给乙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必须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购车款拾万 仟佰元整,并赔偿乙方直接及间接
经济损失,负责相关法律责任。
1、有盗抢嫌疑;
2、发动机号车架号与档案不符;
3、车身颜
色未经审批改造;
4、遗留交通违章肇事未结案;
5、有债权债务抵押借款扯皮纠纷;
6、分期付
款购车未付清余款或其他原因被车管部门或相关执法机关冻结;
7、非法组装拼装车辆;
8、不
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原车主过户证件手续致使乙方不能过户;
9、档案审验的签字签章,如有任
何一种属伪造致使乙方不能过户或过户后被发现追究的;
10、该车在转卖给乙方后,无论是
否办理过户转籍,无论卖出时间长短,一旦被发现在本次转卖有盗抢行为的;
11、非法转卖
他人车辆的。
四、2011 年月日时前,该车发生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经济纠纷、债权债务、交通违章事故等一律由甲方负责,2011年月 日时后,该车发生的上述责
任由乙方负责。
五、该车过户费由方负责,现双方确定:甲方在 2011 年 月日
前提供该车一切过户手续,并协助乙方过户。
六、甲方现已于 2011年月日将该车
及该车行驶证购置证,2011年月日养路费保险费单证交给乙方,乙方已付清车款人民
币拾万仟佰元整。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一旦签字,即被视为完全领会协议
条款并愿意按各条款内容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生
效并随附对方 证复印件为凭。
九、补充条
9.宾馆转让合同 宾馆转让协议 篇九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关系和责任,经甲乙双方
友好协商,就将甲方经营的宾馆(以下通称甲方宾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甲方经营宾馆位置:健康东路(十小对面)辉煌商务宾馆
一、甲方同意将宾馆整体转让给乙方,原房屋租赁合同无纠纷。
二、甲方保证现甲方宾馆的合法性及手续齐全。
三、甲方宾馆内现有装修、装饰、设备等所有物品(详见清单)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证其在经营期间没有与房屋产权人发生纠纷。
五、经甲乙双方商定,转让费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六、乙方有转租和转让经营权。
七、水电费等一切债务均由乙方负责。自合同签订后乙方旅馆所发生的一切事情,与甲方无关,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即应完成甲方旅馆的所有移交工作。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
10.店面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 篇十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房东(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门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____________街(路)____________号的门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____________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并由乙方与丙方协商重新签订续租合同,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月租金为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剩余租期为_______月,剩余租金及转让费_______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门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及时缴纳水电费。
四、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灯箱、卷闸门等动产全部归乙方所有,也可以转让,转让时有权向承租方索要转让装修费用。
五、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上述费用已包括第四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逾期一天按五百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应该按时接收门面,逾期一天按五百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丙方保证该房屋为其合法所有并有权进行出租等,保证乙方的使用权。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的原因致使承担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遇政府规划,国家或开发商征用拆迁门面,丙方应协助乙方要求政府或开发商索要装修等费用。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11.设备转让协议 篇十一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于市。甲方:身份证号:
住所地:
乙方:身份证号:
住所地:
鉴于:
1.本协议甲方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东之一,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且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具有依法处分的权利,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本协议乙方系目标公司股东之一,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受让甲方所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股权转让事项签署本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协议文内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应有如下含义:
1.1“标的股权”指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向乙方转让的其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及该等股权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1.2“股权转让”指按照本协议约定之条件,甲方将标的股权向乙方转让的法律行为。
1.3“股权转让价款”指乙方就购买标的股权应向甲方支付的价款。
1.4“股权购买日”指乙方收购甲方股权取得相应股东权利的时间,本协议 1
中为生效日。
1.5“工作日”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日期。
1.6“元”除非有特别说明,指人民币(CNY)。
1.7“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可预见、且对其发生和结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地震、瘟疫及战争、罢工、社会**等自然灾害和人为事件。
1.8条文编号:本协议中的条文编号仅为阅读方便所使用,并不具有解释本协议内容的用途。
第二条标的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交易的标的为甲方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及该等股权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价款及支付
3.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CNY:)。
3.2价款支付:转让价款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方式支付:。
3.2.1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70%,即人民币元(CNY:)。
3.2.2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结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30%的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元(CNY:)。
3.3 甲方指定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收款帐户为:
第四条转让及变更登记
4.1甲方同意将标的股权及其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
4.2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权并承继该股权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4.3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于本协议签订后生效,即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权
利义务进行交割,本协议签订以前甲方享有目标公司标的股权的相关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本协议签订以后乙方按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数额享有股东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4.4双方同意,自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助目标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陈述、承诺与保证
5.1甲方陈述、承诺与保证:
5.1.1甲方陈述并保证,标的股权系其合法持有,其具有完全、独立的处分权,且该等股权未设置质押权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权利限制,亦不存在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情形,转让该等股权不会使乙方遭受指控或实质的损害。
5.1.2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签署后,不会在未出现可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或法定可解除协议的情形下,而与任何本协议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除非经甲方书面认可)进行与本次股权转让违背的协商、签署协议、意向书等行为。
5.1.3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签署后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不会在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上设置质押等权利限制。
5.1.4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将根据目标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需要签发所需法律文件。
5.1.5甲方查询乙方资料时所获取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行政及各类合同等涉及甲方经营的全部书面及电子资料,将于本协议签署后个工作日内全部交还目标公司,甲方不得私自复印或拷贝,已复印或拷贝的资料应一并向交付目标公司。甲方保证将查询时所摘录的相关资料予以销毁。
5.2乙方陈述、承诺与保证:
5.2.1乙方陈述并保证,其将依法及依本协议各项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之受让方所应履行的全部义务,依约定方式履行与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手续,并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办理与本协议有关的事宜。
5.2.2乙方陈述并保证,其依本协议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来源合法。若因受让标的股权之来源及相关方面的问题致使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5.2.3乙方陈述并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将依法承担对目标公司的股东义务。
5.3甲、乙双方互相保证:
5.3.1本协议双方相互保证,双方将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之各项义务及各自的承诺与保证。
5.3.2本协议双方相互保证,履行本协议均属商业行为,依本协议所作的全部陈述、承诺与保证均是连续的、不可撤销的。
5.3.3本协议双方互相保证,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关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以及因本次股权转让知悉、取得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强制要求公开的除外。
5.4上述陈述、承诺与保证在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完成后继续有效。
5.5上述双方的每一项陈述、承诺与保证都是独立的,任何一方的陈述与保证存在虚假或隐瞒重大事实的情况,或违反其承诺与保证的任何一项,均构成违约。
第六条有关费用负担
6.1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目标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承担。
6.2因股权转让发生的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由双方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保密
7.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所获取的资料涉及目标公司经营的任何信息作为保密信息,甲方应履行保密义务。
7.2未经目标公司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相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3甲方应根据本协议陈述保证条款将相关资料在本协议生效后全部交还目标公司,甲方不得在本协议生效后再行使用相关信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未履行本次股权转、受让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回购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违约方一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同时仍应承担继续履行之义务。
8.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之约定,将乙方未向社会公众的相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的,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股权回购价款的50%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凡因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应向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2在诉讼过程中,除诉讼所涉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十条协议效力
10.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0.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由本协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确定,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仅为双方之商业目的订立,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4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均持一份,目标公司备存一份,交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以下无正文,供签章)
甲方:乙方:
12.店铺个人转让店面转让协议书样本 篇十二
店铺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林建荣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顶让方(乙方):王建忠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 昆山市蓬朗星新中路217 号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在店铺转让前甲方需将原有店铺内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物业管理费、店内所有员工工资以及其他甲方应承担的费用全部清算完毕,在确保不给乙方带来额外费用支出的情况下将店铺于2016年
月
日之前转让给乙方,转让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和房屋装修等;营业设备等全部归乙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预交的五、六月份
/ 2
店铺转让合同 的房租后所应享有的租赁关系。
四、甲方与乙方在达成店铺转让事宜后,在办妥店铺转让手续后,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转让费人民币
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第二笔转让费需在原有店铺租赁合同到期后,甲方配合乙方顺利完成合同续签事宜,并保证乙方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符合周边商铺租赁价格的基础上,由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两笔转让费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五、甲方同意在完成店铺转让的同时,将原经营的美丽家蛋糕世界蓬朗地区的经营权无条件转让给乙方所有,并在完成转让前将所欠昆山市永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即美丽家蛋糕总公司)的货款全部支付完毕,原有留存在美丽家蛋糕总公司的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归甲方所有,乙方需另行支付保证金费用;
六、双方共同遵守合作协议,如不遵守以上协议,违约方赔偿另一方所有经济损失;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管理处规划等,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双方签订即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13.设备转让协议 篇十三
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甲方就福利彩票经营权及设施设备转让与乙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福利彩票经营权及设施设备转让所在地:,彩票投注站编号:。
2、转让费:人民币。
3、转让项目:编号为投注站彩票经营有关的电脑、桌子、椅子、广告宣传册、公示牌等一切设施设备。
4、转让费支付:协议签订后,乙方于年月日支付全部转让费万元(大写:万元)。
5、转让项目的交接: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在经营权有关的证照(如与福利彩票中心签订的经营许可合同、福利彩票中心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投注站编号证书、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等一切与彩票经营有关的证照、合同等)及投注站内的全部设施设备等向乙方交接,并将以甲方名义开立的向福彩中心付款的银行账号手续交付给乙方。
6、甲方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转让费的权利。
义务:
(1)按合同约定完整交付转让项目;
(2)保证转让项目为合法享有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
(3)该投注站使用房屋为租赁,项目转让后,甲方应保证在房屋租赁合同期内房东不得无故收回该房屋,且转租给乙方继续从事彩票经营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4)由于彩票经营权转让后根据彩票中心的规定暂不能办理经营权的变更手续,在未变更期间乙方只能以甲方证照的名义从事彩票经营,以甲方向乙方交接的银行账号向福彩中心付款,因此,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干涉乙方独立自主经营,不得将乙方经营所得据为己有,不得擅自改变、撤销原向福彩中心付款的银行账号,不得终止原与福彩中心签订的经营许可合同,不得以媒体形式声明相关证照遗失等。
(5)经营许可权未变更到乙方期间,甲方原与福彩中心签订的许可经营合同期限届满,福彩中心继续许可甲方在该投注点经营时,甲方应无条件地与福彩中心继续签订许可经营合同,保证乙方经营的连续性;
(6)若彩票中心同意将经营许可权变更到乙方,甲方应无条件地协助乙方到彩票中心办理许可经营权变更手续;
(7)甲方将经营项目转让给乙方后,应帮助乙方尽快熟悉业务,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乙方经营的行为;
(8)在证照未变更期间彩票中心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工商局、税务局等行政部门)若对证照进行年检,乙方将以甲方的名义对其进行报
检,若要求甲方亲自报检时,甲方应无条件地进行报检;若必须甲方出席有关会议、业务培训、领取资料等,则甲方应积极配合出席、领取,并将有关会议精神、业务技能、相关资料传达、传授、交付给乙方。
7、乙方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按约定接收项目的权利;
(2)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利;
(3)获取经营所得的权利。
义务:
(1)按约定付款的义务;
(2)诚信经营的义务,遵守福彩中心的相关规定。
(3)按时缴纳房屋租金的义务;
(4)不得无故停止营业的义务;
(5)按时向福彩中心缴纳营业款的义务;
(6)若必须甲方出面处理事务及时通知的义务;
(7)因许可经营权变更、年检证照、出席会议、业务培训、领取资料等必须向福彩中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有乙方承担。
8、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完全、适格履行,若甲方违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则对乙方承担万元的违约责任,因违约造成乙方直接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因违约导致乙方根本不能经营的(如:因甲方违背本协议约定义务导致该投注站经营许可权被取消的、营业证照被吊销的、因甲方与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铺面租赁合同期内争执纠纷而拒绝出租给乙方经营的、因甲方对第三人负有债务而被有关权威机关对经营许可权证照及银行付款账号及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的等等),甲方应退还乙方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若乙方在协议签订后不能按时付款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大写:万元),且甲方有权收回该彩票经营权及财产所有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效力相同,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条款存在冲突,以补充协议为主。
注:本协议共四页。
甲方(或盖章):乙方(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