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_重庆市人民政

2024-08-1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_重庆市人民政(8篇)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_重庆市人民政 篇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6〕2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为深入实施《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促进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集聚化、集群化、规模化为导向,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改革创新、市场驱动,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坚强的动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和政策引导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通过政策引导、孵化培育、市场竞争推动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发展,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把握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新机遇,促进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与制造业、互联网应用、城市建设深度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

坚持改革为先、开放引领。抓住建设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契机,以开放倒逼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开放广度和深度。注重制度创新,有序推进投融资、行业准入、市场监管等领域改革,探索具有内陆特点、符合服务业发展规律的改革举措。

坚持统筹布局、差异发展。引导全市“一盘棋”布局,在推动区域特色发展、错位发展、联动发展的同时,着力引导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在有条件的区域集聚,构建多点支撑、特色鲜明、相对集聚的发展格局。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比重超过50%。形成一批各具特色、业态多样、功能完善的新兴服务业集聚区和产业集群,建成国家重要的现代服务业中心城市。

二、发展导向

(一)产业导向。

1﹒推动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形成区域集聚、资源集约的发展格局。按照科学布局、集约发展的思路,构建特色鲜明、相对集聚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体系,显著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聚焦重点行业和区域,布局一批重点项目,着力在新兴金融、服务贸易、云计算大数据、研发设计咨询、新兴消费等领域培育发展一批特色集聚区和产业集群。

2﹒引导企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鼓励企业以提升服务品质为导向,增加优质新型产品和服务,以有效供给带动需求,培育、挖掘新消费增长潜力。引导大健康、文化旅游、服务贸易、专业服务业等企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努力打造“重庆服务”品牌。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采购,完善服务质量治理体系和顾客满意度测评体系。

3﹒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信息化与新兴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以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为基础,促进智能终端与应用服务相融合、数字产品与内容服务相结合,积极发展以电子商务、数字内容、数据托管、技术推广、管理咨询为主的信息平台。积极探索信息技术前沿科技,大力引进信息服务的龙头企业,出台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政策,鼓励应用基于大数据的新型解决方案。

(二)空间布局。

主城区是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发展的主战场,要切实发挥好中坚作用。渝西地区要围绕全市工业化和城镇化主战场的功能定位,着力推动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和新型城镇化深度融合。渝东北地区和渝东南地区要按照“面上保护、点上开发”的要求,挖掘利用生态环境、民俗文化、特色农产品、特色旅游等优质资源发展新兴消费服务。

主城区:强化高端服务功能,将新兴服务业作为主攻方向,围绕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和十大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发展需求,重点发展新兴金融服务、研发设计、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及跨境结算、服务贸易、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创意、保税贸易、大健康及文化旅游服务业等新兴服务产业集群。

渝西地区:紧密结合优势产业和开发开放平台,重点发展保税服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售后服务、现代物流等产业,充分发挥支撑、带动效应。积极对接居民新兴消费需求,大力培育养生养老、乡村旅游、休闲度假等消费服务。

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围绕优势资源重点发展生态旅游、民俗文化、健康养老、农村电商、通用航空等产业。万州、开县、云阳要着眼“点上开发”试点示范功能,大力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大健康及文化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奉节、巫山、巫溪要以长江三峡旅游金三角一体化为抓手,打造特色生态旅游产品,构建旅游经济带。渝东南地区突出山地度假、民俗体验、养生养老等主题,大力发展民俗生态旅游服务业。

三、主要任务

(一)新兴金融服务业。

到2020年,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0.5%以上,国内重要功能性金融中心建设取得显著进展。

创新金融业态。围绕实体经济需求,加快民营银行、互联网保险、网络小额贷款、消费金融、私募基金、航空租赁等新兴业态创新发展,推动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新兴金融经营模式和产品服务创新。完善要素市场体系。建设运营好全国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加快金融资产、石油天然气、生猪交易市场等全国性、区域性交易平台建设发展,增强集聚辐射能力。加快金融开放创新。务实推进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金融合作,推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创新,积极探索跨境人民币使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资本项目可兑换、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等政策创新,支持钱宝等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交易和结算业务,打造内陆金融开放高地。(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二)离岸服务外包。

到2020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突破60亿美元,实现年均增长25%的目标。

拓宽服务外包领域,在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远程医疗、数据处理、工业设计、医药研发等领域服务外包的同时,加快发展文化创意、健康护理、科技服务、休闲娱乐等领域服务外包。促进服务外包业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推进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和知识流程等外包服务,支持外资从事信息技术、财务结算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提高服务外包高端业务比重。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集成服务水平高、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龙头企业,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优势互补。密切联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扩大国际服务外包交流合作,开拓新兴市场。加强服务外包各类人才培养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三)医疗、卫生、体育、养老等大健康服务业。

到2020年,以医疗服务、体育健身、养生养老、生物医药等为主的大健康服务业增加值达到1200亿元,建成覆盖全生命周期、业态丰富、结构合理的大健康服务体系。

推动健康服务业与健康产品生产有机融合,延伸产业链条。大力发展高端医疗服务、健康咨询、体育健身、养老养生、康体美容、康复保健等大健康服务,重点培育发展基因检测产业,促进医养结合,鼓励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大型进口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引导健康服务企业加大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力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产学研用联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加强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的互动合作,探索“互联网+健康服务”新模式;

高标准制定医疗、康复、养老、保健养生、体育健身等领域服务规范。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健康服务业发展方式。整合各种财政性资源,加快大健康产业的关键环节投入,带动社会资源投入。加强监管市场准入、信用、税收、价格等关键环节,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民政局)

(四)文化旅游服务业。

到2020年,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1000亿元;

旅游总收入达到4500亿元,基本建成文化强市、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

巩固做强传统文化产业,大力发展文化视听、动漫游戏、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新兴文化产业。引导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大力挖掘特色文化资源,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应用,促进文化与科技、金融、制造等领域深度融合,培育重庆特色文化品牌。依托世界及国家自然文化遗产,打造一批体现重庆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提升旅游文化内涵和附加值。突出乡村、民俗特色,开发一批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打造结合起来,推出一批文化旅游主题产品,以文化提升旅游内涵质量,以旅游扩大文化传播消费,推动文旅商贸融合发展。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智慧旅游发展和标准化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市文化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局)

(五)研发、设计、咨询、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业。

到2020年,引进或共建国(境)外研发机构100个以上,引进或共建国内知名研发机构10个以上;

建成5个国家级、30个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引进一批国际知名会计、审计、法律、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打造商务咨询服务产业集群。

建设一批研发服务平台。引进国内外知名独立研发机构,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与海外高校、研发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

培育一批本土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对设立独立法人的高端研发机构给予研发补助。推广开放式研发设计新模式。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共享,提高科研资源使用效率。引进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企业,壮大本土工业设计机构、企业,培育设计产业集群,建设一批专业化、开放型的工业设计集聚区、服务平台和服务中心。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大力发展商务咨询、会展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售后服务等专业服务。大力发展会计、审计、法律、评级等中介服务。继续引进国内外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

加快培育本土品牌,支持本土企业承接跨境业务;

进一步壮大行业人才队伍。(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

(六)国际物流及城乡配送。

到2020年,“渝新欧”班列开行班次达到每天两班左右,国际航空货邮年吞吐量达到30万吨;

城市共同配送率达到30%,三级配送体系基本形成;

全市冷库规模达到170万吨,空间布局和结构更加合理。

抓住实施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建设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重大机遇,建设立体开放口岸体系,构建国际物流大通道。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共交换平台,创新通关体制机制,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以物流园区、物流枢纽为依托,加快推进全市物流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等城乡三级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引导优势企业建设标准化、现代化的公用型仓储物流设施,提高城乡配送智能化水平。支持大型商贸物流企业整合供应链上下游配送资源,建立长期稳定的共同配送联盟,重点推进日用品、电子商务、农产品及冷链、医药等专业物流的共同配送。依托专业市场集群和物流分拨中心,发展“货运班车”,促进城区配送、城际配送、城乡一体化配送的有效衔接和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政府口岸办、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

(七)电子商务及跨境结算。

到2020年,全市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8万亿元,网络零售额突破2000亿元,跨境结算规模突破100亿美元,形成具有内陆特色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

建设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加快建成一批大型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和电子商务产业园。全面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搭建工业品下乡入村、农产品进城入市的双向流通网络。鼓励加工制造业企业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优化采购、分销体系,推进服务消费领域打造在线金融、在线旅游、在线文化教育、在线医疗健康和在线生活服务平台。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建立“关、检、汇、税、企”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创新监督管理服务,优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申报、核放、纳税等通关作业流程;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国家级、市级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符合试点条件的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支付试点,进一步挖掘跨境电商支付结算潜力,扩大结算规模;

简化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开立及结汇手续。设立跨境电商信用保障基金,完善卖方、买方保障机制。(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八)保税商品展示及保税贸易。

到2020年,保税商品展示交易额达到200亿元,保税贸易额达到100亿美元,建成辐射内陆地区的保税贸易中心。

加快保税展示中心二期项目建设,拓展保税商品延展平台,丰富进口商品展示交易种类;

在保税区内引进区域分拨分销中心、区域结算中心、融资租赁、国际转口贸易和企业运营总部,开展贸易、物流和加工业务,增强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互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引进相关境外品牌贸易商和生产资料贸易集成商,形成同类产品、商品相对集聚的专业展示交易市场;

加快建成保税商品展示交易暨进口商品专业市场平台。争取在江津、涪陵、万州设立综合保税区,在渝东北、渝东南有条件的区域设立保税仓。积极拓展离岸贸易、集散分拨、非国产货物进境入区维修、委内加工及检测等业务,打造辐射周边地区的保税贸易中心。(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九)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

到2020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规模达到4000亿元,云计算、大数据关联产业收入达到2000亿元,建成国家通信信息枢纽、国内具有重要地位和重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经济高地。

全面实现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光纤到户,推动热点区域无线宽带全覆盖,完善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下一代互联网(IPv6)示范城市。积极引进互联网内容服务、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和国家级灾备中心等“海存储”项目,拓展云计算应用。打造两江云计算产业园、渝北仙桃大数据谷、两江新区互联网产业园等产业发展核心园区,以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为主导方向培育特色产业园区及基地。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市场化建设运营,培育新增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发挥好首批10个试点区县(自治县)示范带动作用,打造国家新型智慧城市。以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硬件等为重点领域,推进产业人才分类分层培养引进工作。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推广应用大数据,推进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整合应用,打造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总部贸易和转口贸易。

到2020年,力争总部贸易、转口贸易进出口总额突破2000亿元,基本建成我国内陆地区国际贸易中心。

依托建设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贸易集成商来渝设立区域总部,完善结算功能,支持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平台建设企业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培育打造一批规范化运作、市场化运营总部贸易、转口贸易楼宇基地。依托“渝新欧”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国际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大力发展铁空联运、铁水联运、铁公水等多式联运,促进总部贸易和转口贸易发展。加快建设以服装、箱包、体育用品、塑料、玩具、钟表、眼镜、高端饰品等为主的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打造加工贸易全产业链、集成供应链体系。(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四、扶持政策

(一)优化政府服务。

1.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可通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凡是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项目,原则上需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破除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公共服务的制度性障碍,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健全公开遴选、评估体制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市场化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3.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4.按照“精简、高效、放活”原则,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为企业营造宽松便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5.大力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内外贸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等中央资金,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商务委)

6.统筹工业、商贸、科技、旅游、文化、就业、民营等财政专项资金,调整支出结构,重点支持研发设计等专业服务、国际物流及城乡配送、服务贸易、大健康及文化旅游等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局)

7.对跨境电商、保税贸易、总部贸易和转口贸易及服务外包等外向型服务业企业开展对外合作项目给予资助,重点支持海外集货分拨点、保税仓、服务外包等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8.鼓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对国家或市级支持项目制定资金配套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9.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企业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简化申报流程,实行预缴享受、年度备案,提高办理效率。(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10.对本意见印发之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新开办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给予两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

11.对新引进的知名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总部、研发总部、后台运营中心和结算中心等,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给予两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2.严格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13.积极争取财政部、税务总局对符合监管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试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做好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帮助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高出口退(免)税申报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14.建立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制度。对引进带动性强、投资规模大、业态模式新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服务业企业总部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金融支撑。

15.积极发挥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加大对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区县(自治县)对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16.鼓励区县(自治县)建立中小微新兴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企业“风险池基金”,对银行向轻资产、无抵押、无担保和没有取得过贷款的中小微新兴服务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和首笔贷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一定补偿。(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17.支持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企业开展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开展私募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积极推进优质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和境内外上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

18.鼓励区县(自治县)探索建立财政扶持政策,支持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机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19.支持我市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轨道交通、航空等企业在境外建立售后维修服务中心及备件生产基地,鼓励进出口银行、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建设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提供信用保险和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营管部)

(四)抓好要素保障。

20.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区,在用地指标、土地出让价格方面提供支持。充分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区。各区县(自治县)可按不低于对应用途基准地价70%确定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利用老城区中存量土地、房产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的,经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符合条件证明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土地使用权人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1.在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区内,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向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项目供应用地。租金价格标准可按不低于对应用途基准地价70%折算确定。租赁用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若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已在租赁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转为出让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22.全面落实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文化、体育场馆和星级酒店、邮轮、温泉(洗浴用水除外)的水、电、气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养老机构、公益性博物馆、培训教学和学生生活执行非阶梯计价的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

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价格。(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23.大力引进金融创投、设计研发、信息科技、文化创意等服务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和团队。支持区县(自治县)在重点领域引进、培养急需紧缺人才或实施重大人才引进方面采取“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4.统筹建立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人才培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中高级人才开展国际交流、接受教育培训等。加大医疗、养老服务护理人员职业培训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5.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人才,严格落实住房、户籍办理、社会保险、安置配偶子女、编制管理、科研经费支持、岗位津贴制度、股权和分红激励、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开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全市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引导产业向园区、平台集聚。建立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申报建设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出台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建立考评管理机制。对认定为集聚区的,争取到的市级及以上各类资金优先给予安排,用于支持集聚区引进重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集聚区建设,做到“六个明确”,即明确发展主体、四至范围、发展目标、业态特色、功能定位、要素保障,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二)完善“1+10”工作体系。“1+10”工作体系,即市发展改革委总牵头,十大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各牵头部门分工负责。十大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牵头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研究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细化工作举措,落实工作时限要求。按照“见项目、见企业、见产品、见流量、见配套体系”要求,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分年度滚动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培育一批重点企业,推进一批重大改革事项。

(三)加强统计和考核督查。市统计局会同十大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牵头部门,研究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网络,实施战略性新兴服务业规上企业和市级集聚区统计直报制度,定期发布统计报告。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托重庆市生产性服务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市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工作,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推进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制订本行政区域推进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或工作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市、区县(自治县)联动共进的良好格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文转载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_重庆市人民政 篇二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保障肉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4〕47 号) 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我省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 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区域集中处理与企业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辐射范围明确, 运行机制完善, 经费保障到位, 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全覆盖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 推动养殖业转型升级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实现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 提高生产经营者对病死畜禽危害的认识, 全面落实其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 遵循就近、快捷、安全的原则, 规范处理方法、保障正常运行, 确保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规范化、常态化。到2017 年基本建成覆盖面广、运转高效、生态环保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

三、推进措施

(一) 强化责任落实。一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江河、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等部门收集清理;在乡村或城市非公共区域发现的病死畜禽, 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清理;在城市公共区域发现的病死畜禽, 由发现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清理。二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大型养殖场、屠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要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实现自主处理。

(二) 统筹规划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一是鼓励建立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模式, 生猪调出大县、其他畜禽养殖大县原则上以县为单位, 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情况, 建立集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依据辐射范围、处理能力, 每个中心配套建设收集点, 配备冷库、运输车、运输袋等设施设备, 2017 年底完成建设任务;其他养殖县按“合理规划, 联合建设”原则, 建设规模适度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收集点;养殖分散等边远山区, 宜采取深埋等自然消纳的方式处理。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二是大型养殖场、屠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 或委托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委托处理的, 必须建立与生产或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暂存冷库。三是农村散养户的病死畜禽, 采用" 定点收集、统一暂存、集中处理" 的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三) 完善配套保障政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鼓励采用PPP模式, 以企业投入为主, 财政补助为辅, 市场化运行。各级财政对无害化处理中心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农委制定。要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 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 (养殖小区) 扩大到所有生猪养殖场 (户) 。病死畜禽的清理、打捞、核查、举报奖励等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无害化处理设备列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四) 建立完善动物防疫和保险联动机制。各地要将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理赔相结合, 建立动物防疫与保险联动机制, 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赔付的前提条件。在完善生猪、奶牛保险的基础上, 逐步推行家禽和其他类畜种保险。全面落实保费补贴, 逐步实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要加强养殖业保险查勘员的管理, 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提示、督促投保人规范处置病死畜禽。

(五)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检验以及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 杜绝病死畜禽产品流入市场。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 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六) 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按照“稳定总量, 调整结构, 保护环境, 提高效益”的思路, 大力推进畜牧业由传统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科学规划养殖区域布局,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改善养殖条件, 提高动物防疫服务水平, 切实降低动物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从源头减少病死动物数量。建立健全规模养殖环保准入机制, 落实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三同时”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七)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组织领导, 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统筹协调, 明确分工, 有序有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做好项目立项、项目资金、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估等工作, 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按期完成。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和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

(八)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提高全社会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开展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冷藏、加工等从业人员培训, 落实生产经营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非法处置病死畜禽有奖举报机制, 对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畜禽和加工、制售、经营病死畜禽产品的企业纳入监管“黑名单”。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_重庆市人民政 篇三

为推进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肉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区域集中处理与企业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辐射范围明确,运行机制完善,经费保障到位,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全覆盖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推动养殖业转型升级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提高生产经营者对病死畜禽危害的认识,全面落实其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遵循就近、快捷、安全的原则,规范处理方法、保障正常运行,确保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规范化、常态化。到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面广、运转高效、生态环保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

三、推进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一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江河、湖泊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等部门收集清理;在乡村或城市非公共区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清理;在城市公共区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发现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清理。二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大型养殖场、屠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要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自主处理。

(二)统筹规划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一是鼓励建立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模式,生猪调出大县、其他畜禽养殖大县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情况,建立集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依据辐射范围、处理能力,每个中心配套建设收集点,配备冷库、运输车、运输袋等设施设备,2017年底完成建设任务;其他养殖县按“合理规划,联合建设”原则,建设规模适度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收集点;养殖分散等边远山区,宜采取深埋等自然消纳的方式处理。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二是大型养殖场、屠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委托处理的,必须建立与生产或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暂存冷库。三是农村散养户的病死畜禽,采用“定点收集、统一暂存、集中处理”的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三)完善配套保障政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鼓励采用PPP模式,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补助为辅,市场化运行。各级财政对无害化处理中心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农委制定。要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扩大到所有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畜禽的清理、打捞、核查、举报奖励等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无害化处理设备列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四)建立完善动物防疫和保险联动机制。各地要将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理赔相结合,建立动物防疫与保险联动机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赔付的前提条件。在完善生猪、奶牛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家禽和其他类畜种保险。全面落实保费补贴,逐步实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要加强养殖业保险查勘员的管理,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提示、督促投保人规范处置病死畜禽。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检验以及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杜绝病死畜禽产品流入市场。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六)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按照“稳定总量,调整结构,保护环境,提高效益”的思路,大力推进畜牧业由传统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科学规划养殖区域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改善养殖条件,提高动物防疫服务水平,切实降低动物的发病率和死亡率,从源头减少病死动物数量。建立健全规模养殖环保准入机制,落实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三同时”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明确分工,有序有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做好项目立项、项目资金、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估等工作,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按期完成。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和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

(八)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开展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冷藏、加工等从业人员培训,落实生产经营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非法处置病死畜禽有奖举报机制,对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畜禽和加工、制售、经营病死畜禽产品的企业纳入监管"黑名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_重庆市人民政 篇四

杭政办〔201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提升劳动者素质,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职工素质为目的,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要求,创新培训运行机制,运用多种培训方式,形成面向全体劳动者、富有实效的职业培训体系,全面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工作;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及管理机构的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主线,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创造良好的培训环境,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创建充分就业城市服务。

(二)实施目标。

充分调动劳动者和企业的积极性,深入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工作,争取全市企业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的人数在“十二五”期间达到50万人(次),使企业职工培训的数量、规模和层次上新台阶,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得到新提升。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三)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经委、建委、旅委、贸易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职工培训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明确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具体目标,加强自律管理,对行业内企业提出持证上岗的要求,并将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在企业职工中所占比重作为企业资质认定和行业先进评选的基本条件。

(四)企业要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工培训活动。建立技术工人业务进修培训制度和技能等级考核晋升制度,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加快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使在技能岗位上工作的人才获得与其劳动贡献相符的报酬,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的职工职业能力建设工作。

(六)建立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联系辖区企业制度。通过街道(乡镇)、社区(村)与辖区内企业、人力资源市场、劳动者的信息互动,做好培训岗位对接和就业推荐工作。

三、实施企业职工素质提升工程

(七)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体系,充分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创新培训运行机制等方式,不断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工作。企业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组织实施岗前培训、在岗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创新与攻关等活动,提升职工的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着力增加中级工的数量,夯实高技能人才培养基础,营造企业职工积极学习技能、立足岗位成才的氛围,力争到2015年年底,我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4%。

(八)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的,以在职职工培训为重点,以订单、定向、定岗培训为主要方式,切实加强企业职工职业能力建设。引导和鼓励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其他社会培训力量参与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壮大培训力量。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大力推广订单、定向、定岗培训。积极开展对技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培训,帮助技师提升职业能力,以适应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探索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在晋升职业等级及评选推荐时对技师研修合格人员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九)进一步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发挥职业教育的优势与作用,帮助各类劳动者提升职业能力。加快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步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努力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源市场变化对劳动者素质提出的新要求。改革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企合作,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培养各类实用型技能人才。

(十)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及时了解企业需求情况,加强供需对接,有针对性地开发相应的培训项目。根据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实际,大力开发符合区块经济特点的培训项目。积极组织培训机构参加辖区内各类人力资源交流大会、人才招聘会等,现场开展培训咨询和招生报名服务。

四、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十一)把满足社会和企业需求作为技能鉴定的重点,完善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体系。加快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改革步伐,制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办法,不断扩大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范围。推行贴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评价方式,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业绩评定等办法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打破年龄、资历、身份、学历等限制,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关键性操作技术难题和生产工艺难题、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方面业绩突出的技术技能劳动者,可放宽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十二)对在企业生产经营实践中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高级工、技师水平的技术技能劳动者,可由企业推荐直接认定为高级工或技师。市劳动保障部门今年要制定出台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办法,并在大中型企业中逐步开展直接认定工作。

(十三)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开发相应的培训鉴定项目,不断拓展培训鉴定工种范围,满足行业发展需求;要为企业开展技能培训提供标准、教材、试题、证书等服务,做好技术层面的支持保障;要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能力为核心、实用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比武活动;要加强对公共实训基地的运作与管理,为社会公众的培训、鉴定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四)多渠道筹措企业职工培训资金。企业应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制定和完善职工教育经费使用办法,并将经费重点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培训。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应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企业职工培训;市委人才办每年应安排人才专项资金重点保证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应从本部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相关行业、企业的职工培训工作。市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十五)落实鼓励企业职工培训有关政策。对企业职工个人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费用50%的补贴;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鉴定费用80%的补贴,其中培训职业(工种)属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的,给予培训鉴定费用全额补贴。对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每晋升一个等级,均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六)扩大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奖励范围。企业招用员工并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上岗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培训鉴定(考核)费用全额补贴;按照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每人200元的补贴。企业开展职工在岗、转岗技能培训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按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限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劳动保障局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每人300元的补贴,其中,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取得证书人数给予企业每人600元的补贴。企业组织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包括企业内技能人才评价)的,按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给予企业每人50元的奖励。具体培训补贴奖励政策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另行制定下发。

六、建立评选奖励制度

(十七)继续做好优秀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工作。市总工会要进一步深化“职业技能带头人”的选拔聘用工作;市委人才办、市人事局等部门在组织评选各类人才奖项时要充分考虑高技能人才的特殊作用。

(十八)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作为各类奖项评选的基本条件。市总工会、科技局、发改委、经委、贸易局等部门在开展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创新型企业及示范(品牌)企业评选等活动时,要将企业职工培训情况作为参评要素。

七、加强宣传引导

(十九)加大企业职工培训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动员引导工作,使企业真正认识到职业培训对提高职工素质、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主动开展职工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通过典型引导、工作研讨、政策宣讲等手段加强政策宣传,经常性地与企业进行沟通联系,听取意见建议,支持、帮助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工作。

(二十)企业职工培训所需补贴奖励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涉及高技能人才的相关费用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和管理均按照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_重庆市人民政 篇五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引导民资和外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构筑多元化投资兴办医疗机构的新格局,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开放医疗市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市场竞争;坚持兴办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坚持缩短审批时间,主动提供服务;坚持打破所有制界限,推行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

二、开放医疗市场

为全面开放医疗市场,构筑多元化投资兴办医疗机构的新格局,民资、外资只要符合条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均可创办医疗机构。政府将规划部分医疗用地用于招商引资。

(一)不限制办医主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资者均可来杭申办医疗机构,鼓励杭州市以外的境内医疗机构或民资、外资在杭兴办医疗机构。

(二)不限制办医类别。民资、外资兴办医疗机构可自选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独资(指内资)或股份制、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等类别,鼓励投资兴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等公益性非营利性医院。

(三)不限制兴办数量。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办医疗机构,不限制兴办数量。鼓励民资、外资兴办大型高水平、高档次的综合性医院和高精尖专科医院及专门为来华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连接境外医疗保险体系的高档次营利性医院。

(四)不限制设置区域。民资、外资兴办医疗机构,不限制其设置区域;鼓励杭州市以外的境内医疗机构或民资、外资在市区、远郊兴办医院,并与杭州市区域卫生规划接轨。

三、优惠政策

杭州市以外的境内医疗机构或民资、外资在杭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营利性医院,在市区、远郊兴办医院,在杭兴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等公益性非营利性医院,在杭兴办大型高水平、高档次的综合性医院和高精尖的专科医院,在杭兴办专门为来华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连接境外医疗保险体系的高档次营利性医院,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民资、外资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经申请核准可作为医保定点医院。

2、医疗业务用房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医疗机构在医院等级评审、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待遇。

(二)民资、外资兴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1、享受市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6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8号)等文件规定的待遇。

2、医疗机构前3年取得的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的可申请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自产自用制剂的增值税等,按照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含计税工资的纳税调整),经单位申请,由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后3年参照企业有关政策所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经单位申请,由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3、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经申请核准可作为医保定点单位。

4、医疗机构用地采取出让和租赁两种方式供地。采用出让(租赁)方式供地的,按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评估确认价受让(租赁)土地,并按“收支两条线”返还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租金)。

5、医疗机构在医院等级评审、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待遇。

四、准入条件

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要与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相一致,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医疗保健需求。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

五、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应符合医疗卫生布局规划,并在设置地区进行公示。医疗机构设置实行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医院评审委员会评审与行政批准相结合。

(一)设置审批权限。

卫生部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床位在250张以上(含250张)的综合性医院,床位在150张以上(含15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含中医类别的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临床检验中心、疗养院、康复医院。

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不满250张的综合性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不满15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临床检验站。

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等。

(二)设置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首先向拟设置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审批权限,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拟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须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下文,并发给《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批准,并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和申请人姓名、年龄、工作简历、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所在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人群健康状况、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以及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它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拟设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投资预算,5年内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资信证明,申请设置单位法人或设置人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证明,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同意证明,股份制形式需提供股份合同章程。

3、选址报告。包括选址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及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由2人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2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申请设置诊所须提供设置人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

7、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提交材料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

六、执业登记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按照医疗机构的规模确定。

1、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3个月。

2、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

3、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医疗机构为1年。

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设置申请手续。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须具备的条件。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3、有适当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8、申请门诊部、诊所登记的,还须提交附设药房(药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和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外资、民资兴办医疗机构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须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七、管理权限

民资、外资新办的医疗机构实行市、区县(市)两级管理。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医疗机构的管理。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的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检验中心、急救中心、戒毒(药物依赖)医疗机构。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或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以下医疗机构的管理。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床位不满50张的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疗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站),检验站、门诊部、诊所等。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转变职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热情主动提供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实施公开审批,公开准入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等,吸引民资、外资来杭创办各类医疗机构,构筑多元化投资办医的新格局。

(二)实行限时审批。各级卫生部门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要主动帮助联系,提供有关服务;执业登记时限为15个工作日;设置备案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三)加强沟通联系。各级卫生部门要主动并详细告知申请设置单位或申请人设置申请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尽可能为设置单位或设置人提供方便,促成其早日开业。

二○○四年六月八日

作者: 文章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加入日期: 2004-12-27

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_重庆市人民政 篇六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2〕4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围绕建设富庶美丽文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的目标,全力推行全域城市化战略,大力开展城市建设与开发,不断加强城市管理各项工作。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持续推进与快速发展,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改善软硬两个城市环境建设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在全面整合行政资源、细化明确部门职责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理顺城市建设管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系,进一步实现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重、部门管理责任衔接落实与行政执法工作更加协调有力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建管并举、强化管理的原则;整合资源、节约成本的原则;部门配合、协调有序的原则;快速推进、维护稳定的原则。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关系。按照一个党委、独立运行的模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挂靠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是大连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实 —1—

施意见》(大政发〔2011〕53号)的规定,目前市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管辖的大连市城市建成区的范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建成区域和高新园区建成区域。其中,甘井子建成区域是指甘井子、椒金山、南关岭、周水子、泉水、机场、兴华、泡崖、中华路等9个建成区域街道所辖区域;高新园区建成区域是指北起高新园区红凌路向南接新红凌路沿小磨盘山底线连1号路至黄浦路半月广场以南、以东区域。

(二)明确职责。在行政许可和管理职责不作调整的前提下,在已经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作相应调整。

1.市行政执法局增加的职责:

(1)在规划管理方面,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未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批复》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

(2)在建筑市场管理方面,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

(3)在城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方面,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超限(超高、超长、超宽、超载)货物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

2.市城建局调整的职责:原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划归市行政执法局,其他职责不变。

3.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调整的职责:除调整给市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外,其他职责不变。

(三)确定编制。上述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调整后,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的人员编制总数保持不变。原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机关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的职责配置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重新划分;市行政执法局各分局的人员编制根据管辖区域和执法范围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四)加强保障。本着事权自主、部门协同、合理投入、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组织人事、公安配合以及经费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的保障。

1.干部人事问题。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各自负责本局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需局党委任命的干部,由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党委履行任命程序。

2.公安保障问题。在公安部门总体不增编、不增人的原则下,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指导协调大队加挂市公安局公共管理治安分局牌子,主要保障市行政执法局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职责和机构编制由市编委办核定。

3.经费保障问题。市行政执法局及所属分局的行政经费及行政执法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核拨。市行政执法局财务核算实行一级独立核算;所属分局财务核算实行二级独立核算。

4、办公场所保障问题。市行政执法局、所属分局、执法大队以及市公安局公共管理治安分局办公场所由市、区两级政府予以保障,以市政府为主。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大连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相关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执法局。

(二)职责分工。具体工作由市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涉及市管干部调整和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涉及职能配置和机构编制工作由市编委办负责,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调整工作;涉及固定资产(办公场所、车辆、装备)划分调整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涉及人事方面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涉及财务方面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涉及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涉及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指导和规范

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7月23日前,各相关部门要完成包括职责确定、编制批复、人员划转方案、办公场所及装备调整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调整实施阶段。2012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调整理顺工作。8月1日起,各相关部门按调整后的职责正式运行和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大连城市形象、提升依法治市水平、切实保护民生诉求的高度,关注、关心和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加大力量投入和经费保障,使全市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密切配合。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识大体、顾大局,加强合作、协同配合,按照规定的工作步骤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确保正常工作开展。

(三)严肃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全力支持城市管理工作。涉及职责调整、关系理顺的部门、单位和党员干部,要服从组织安排,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长效稳定。要从健全法制、改进体制、强化管理、科学方法等方面着手,建立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汲取实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以来的经验教训,近期内要结合职责调整、关系理顺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队伍和人员的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_重庆市人民政 篇七

市老龄委《关于开展国际老年人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9年3月3日

关于开展国际老年人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我市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64万,约占全市总人口的9.84%,预计到2000年,将占全市总人口的10%,在全省率先进入人口老龄化。20世纪的人口老龄化是对人类社会的一项重大挑战。联合国第47届大会通过决议,确定1999年为国际老年人年。按照“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有社会”的主题,搞好国示老年人年活动,对进一步唤起全社会对老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推动我市老事业的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老事业和老年人的关怀,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搞好今年国际老年人年的各项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国际老年人年活动意见的通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关于开展国际老年人年活动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本着隆重、热烈、俭朴、求实的原则,在国际老年人年活动中,我市拟开展八项活动,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由市老龄委负责。

一、拍摄《发展中的西安老龄事业》电视专题片。全面反映、总结我市老龄事业十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及经验,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老龄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完成目标任务所将采取的措施。本片拟于今年3月底播出。

二、由市老龄委、西安晚报社和热心老龄事业的企业联合举办题为“人口老龄化对策”有奖征文比赛。以出资企业名称命名杯名。比赛设一至三等奖各10名。活动从今年3月开始,8月底结束。从5月1日起,西安日报摘要刊登部分参赛文章。获奖文章将汇集成册。老年节期间举行颁奖大会。

三、协调有关部门,修定1991年制定的“关于对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若干优待的意见”,使其在原优待内容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年龄,增加优待项目,形成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享受不同实惠的优待办法。

四、在国际老人节及陕西省老年节前后召开庆祝大会和游园联欢活动。为体现老少共融,游园联欢活动和演出由各年龄段人员共同参加。游园联欢会在各公园举行。内容包括游园’、文体表演、老年书法摄影展、医疗、法律咨询、老年病义诊及老年用品展销等。

五、举办老年节老年人运动会。运动会由市老龄委牵头,市

级各涉老部门共同参与联办,市老体协承办。比赛地点设在松园。

六、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春节前在全市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对寿星优待证的优待条款执行情况检查。

七、按照国际老年人年活动重点在基层的原则,5月召开全市农村创办养老基地经验交流现场会,总结推广长安县、户县在创办农村养老基地方面的经验。

八、为总结推广社会兴办老年公寓方面的经验,6月召开我市社会兴办老年机构研讨会。

各新闻单位在国际老年八年期间要增加对国际老年人年活动的报道。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的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安排,并将安排及活动情况报市老龄委。

西安市老龄委员会

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_重庆市人民政 篇八

(2006年11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府办〔2006〕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有关企业:

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6年11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培育一批能带动我市经济发展、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公司和企业集团,提升我市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实现我市构筑区域性国际城市的战略目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4〕5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国有经济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和加快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以政府引导为主,加快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行业龙头地位的上市公司,使其成为我市现代企业制度的示范企业和提升我市区域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二)基本目标:力争3-5年内上市公司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实现翻番;培养一支上市公司高级经营管理团队;培育和扩充一批上市公司的优质后备资源;境外上市有新突破。

二、积极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促进企业多渠道融资

(一)在行业选择、创业投资、重点区域突破方面做好引导工作。要围绕把南宁建成区域性国际城市,大力支持我市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民营企业,重点培育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创造条 件发展成为优质上市公司;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对我市市场前景好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引入风险投资入股,择机改制上市;针对企业上市状况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地区,加大力度,积极促进一批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利用上市公司的带动作用,再创发展新优势。

(二)企业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1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

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的规模型企业;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产权清晰、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民营企业;盈利能力较强、经营收益稳定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旅游服务等领域的龙头企业;

3销售收入及实现利润近两年稳定增长; 4企业近二三年内有上市的设想和计划安排。

(三)企业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由符合上述条 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县、区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上市办负责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 件的,提交市政府予以确认。被确认为培育对象的企业,可享受上市培育企业的扶持政策。

(四)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要做的工作:

1制订好上市工作的初步计划,并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2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抓紧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工作;已设立股份公司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互相监督制约的制衡机制;

3选择好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上市相关工作; 4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提交的上市申请等有关文件材料,应及时报送市上市办备案。

(五)对列入上市培育企业的扶持政策。经确认为上市培育企业的,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号)享受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改制上市过程中土地、房产、国有中小企业资产处置方面的优惠政策;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扶持政策等。

(六)拓宽企业多渠道上市的路子。充分利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主渠道,努力争取更多的优质企业上市,积极支持鼓励有条 件的企业境外上市。

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资源,促进我市上市公司优化组合、规范运作、做优做强

(一)积极促进上市公司不断优化组合,做优做强。从实施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出发,支持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扩大投资范围和领域。促进优势资源合理地向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集中,尤其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优做强。上市公司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二)积极引导、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鼓励失去再融资功能的上市公司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选择有实力、有诚信的企业,注入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业绩。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具体问题可实行一企一策,最大限度地降低重组成本。

(三)完善公司治理。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范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理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关系,切实做到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彻底分开。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健全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对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鼓励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激励和分配制度,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制度,探索实行以鼓励长远经营为目标的股权激励机制。

四、奖励办法对实现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后实现再融资的企业,市政府对企业领导、有关上市经办人员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另可参照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进行自主奖励。

五、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企业上市工作

(一)统一思想,加强对上市工作的领导。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上市办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市国资委、经委、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为企业上市创造必要条 件,营造良好环境,做好服务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企业上市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要从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支持企业加快上市进度。

(二)与企业上市密切相关的国土、工商、财税、房产等部门,要在文件规范、手续办理、政策享受、优化服务等方面设立“绿色通道”,共同促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发展。

(三)加强与自治区金融办、广西证监局以及中介机构的联系,为企业上市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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