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2024-10-11

2011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精选10篇)

1.2011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篇一

贵州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在我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加快林业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贴息条件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二章 贴息对象和贴息范围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石漠化地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林、木本药用林、珍贵树种用材林、干鲜果经济林、花卉及观赏苗木、森林蔬

菜等特色优势资源以及有利于改善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石漠化地区指已纳入国家石漠化治理规划的地区。(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项目。

第三章 贴息率与贴息期限

第五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

贴息率为3%。

第六条 对林业龙头企业、各种经济实体、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申报的贷款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的符合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项目,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

限贴息。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累计额小于30万元(含30万

元)的营造林贷款。

第七条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章 贴息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实行逐级申报、层层负责。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择优选择重点项目联合行文逐级申报。省林业厅直属单位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市(州、地)直属单位直接向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汇总,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逐级申报。

第十条 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审核汇总,并于每年11月10日之前由市(州、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厅报送下年

度林业贴息项目贷款计划申请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表》(附表1)。省林业厅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报送下林业贴息项目贷款计划申请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请表 》。

第十一条 省林业厅对各市(州、地)及直属单位林业贴息项目贷款计划审核汇总后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

划的申请。

第五章 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申报与拨付

第十二条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30日之前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本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和各市(州、地)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下达本贴息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个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后及时拨付(兑现)贴息资金。对农户个人小额贷款贴息资金采用“一折通”进行兑

现。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林业贷款项目和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并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告上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填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附表3)。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个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林业贷款项目和贴息资金使用管理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资料包括:项目计划申报文件及附表、项目建议计划文件及附表、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文件及附表、财政贴息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贷款经办银行签章的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复印件、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检查验收报告(图、文、表)。林业小额贷款需要留存林农和林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及付息凭证。项目计划及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及附件除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材料由县级林业部门负责保管外,其余由省林业厅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财政厅会同贵州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2011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篇二

财建[2012]9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5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 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照原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还包括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六条 以下情形均不予贴息: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

(三)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七条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贴息对 象:

(一)农业:

1、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

2、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

3、大洋性专业渔船购建项目;

4、供销总社所属为农服务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项目。

(二)林业:

1、天保工程转产建设项目;

2、速生丰产林基地等建设项目。

(三)水利: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枢纽工程(不含发电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

2、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

3、除前两项外的西部地区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监狱、劳教等项目。

(五)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1、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2、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

3、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4、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内容包括物理场所建设、为实现设施功能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5、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6、开发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对于西部地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六)军工集团“三线”搬迁、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

(七)西部铁路项目。

(八)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排序作为优先安排贴息资金的依据,但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已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贴息的项目,不再享受贴息资金。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

第九条 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的(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 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十条 2012年贴息周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2013年贴息周期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2014年起,贴息周期均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于当年贴息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贴息申请。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凡已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附表1),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详细列清具体项目所使用的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开发区财政部门申报,经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并抄报科技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各开发区申报的贴息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转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进行终审,并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依据终审结果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后,上报财政部(电子版同时通过内网传输),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四条 专员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审核贴息材料,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的申报材料不再上报至财政部,专员办的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核定贴息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并逐级上报中央主管部门。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通过两级财政结算的,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财政部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财政部将组织专员办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暂停该开发区申报贴息资格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56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3.2011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对经办金融机构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个人发放的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贴息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各市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做30%的调整,并将调整项目报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本办法所称“借款个人”,是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低保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经办金融机构”,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二章贴息贷款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四条借款个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向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五条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个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六条对借款个人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大学生和科学技术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最高为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额度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两年。

第七条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小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八条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九条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结算

第十条对经办金融机构向从事微利项目的借款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包括利率上浮后增加的利息);对向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企业所在市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十一条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十二条经办金融机构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小额担保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第十三条贴息资金的申请和审核等工作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申请和明细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等内容。明细表应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主管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拨付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辽宁专员办备案。

(三)终了后20日内,经办金融机构将上一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至主管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金融机构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情况表报送至主管财政部门。

小额贷款担保情况表应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四)主管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材料,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辽宁专员办审核。

(五)省财政厅根据对各市材料的审核情况及财政部驻辽宁专员办的审核意见,于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决算,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预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情况和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的书面贴息申请,经审核后,向申请市预拨贴息资金,并于年终进行结算。

第四章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季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金融机构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省财政厅预拨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结余等情况。其中,各市财政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统计表报送至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每半年对本地区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使用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其中,各市财政局应于每半年结束后20日内,将分析报告报送至省财政厅。

第五章工作职责和监督管

第十七条经办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一)指导辖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贴息资金的使用和拨付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

(六)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借款个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财政贴息资金被骗取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等机构按各自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个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对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各市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各市财政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省财政厅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市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已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如遇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4.2011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篇四

【发布文号】财企[2010]130号 【发布日期】2010-06-25 【生效日期】2010-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企[2010]130号)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预算执行,现就《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9]154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剩余贴息期分为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2010年6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两个阶段。

二、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的贴息采取据实拨付方式,按照《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程序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贴息采取预拨方式,按照本补充规定程序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三、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据实拨付和预拨贴息申请。

四、申请预拨的,借款单位应提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批准文件(工业项目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借款合同,并根据项目借款合同预计利息,经中央管理企业审核确认后上报财政部。

五、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企业申报预计利息情况预拨贴息资金,贴息期满后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六、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在2012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预拨贴息清算申请,清算具体要求由财政部另行发文通知。

财政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5.2011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篇五

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良种繁育场:

根据茂名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茂财农〔2010〕339号)和《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中央、市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茂财农〔2011〕139号)文件精神,现按照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高州市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府办函〔2011〕102号)的要求,将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补贴资金为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和2011年第二批中央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最新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标准,早稻补贴标准由10元/亩提高到15元/亩,改变后的补贴标准:早稻、晚稻为15元/亩,小麦、玉米为10元/亩。请你们按照市农业局核定的各镇2010年实际种植面积,尽快将中央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落实到户。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高州市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检查核实工作,严禁虚报补贴面积、重复补贴和补贴其他农作物(如蔬菜、香蕉)等行为。如在实施工作的过程中遇到问题,1

请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相关财政所要按《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440号)的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补贴资金公示公告制,及时开展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如发现有挤占、截留、套取和挪用等行为,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市良种繁育场须在2011年9月10日前将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落实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股。

五、各财政所根据镇政府(街道办)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分配情况表做好数据录入,并于2011年9月15前将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到户电子数据卸出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农业股,邮箱地址为:lstao008@126.com,并做好邮政金融机构发放的清单和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六、此款请列入“暂存款—财政专项资金—良种补贴资金”科目列支。

附件:高州市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安排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农业 良种补贴资金通知 抄送:茂名市财政局、茂名市农业局,市委办、市人大常委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各相关财政所,邓建和副书记、邓铁辉副主任、冯殷林副市长

6.2011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篇六

为保证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项目资金及早申报和下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财政部,现就做好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文化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早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全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其中,公益性电子阅览室建设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3个项目将另行发文明确申报要求。

明确两馆一站补助标准为:地(市)级两馆每馆50万元,县级两馆每馆20万元,乡镇文化站每站5万元

(三)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

请中西部地区文化厅(局)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教[2008]42号)要求,结合发展改革委投资安排和本地区自行安排资金建设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情况,对本地区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且面积达到300平米以上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进行认真统计核查,将尚未安排设备购置资金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纳入2011年资金申报范围。

(四)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维修改造专项

2011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对截至2008年底面积未达800平米的县级图书馆、面积未达1500平米的县级文化馆进行维修改造资金补助。请各地文化厅(局)根据总体规划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财政厅(局)完成申报有关工作。今年该项资金仍从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传媒专项资金中安排,由财政厅单独申报,申报项目若需调整,请在申报文件中详细说明。

(五)城市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从2011年开始,将扩大实施全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从中央彩票公益金中继续为中西部地区社区文化设施配送设备,并对其开展文化活动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予以奖励性补助。请各地文化厅(局)对本地区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的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数量进行统计,并对开展文化活动所需资金进行测算。中西部地区按照本地区已建成的20%的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申报资金需求;东部地区按照本地区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建设和使用情况申报奖励资金。

三、密切配合,及时完成申报工作

在各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各地文化厅(局)应与财政厅(局)积极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共同审核,并按项目分别编报资金申请文件。

7.2011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篇七

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的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林业建设、保护和恢复工作任务,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任务或计划、申请林业补助资金数额、上林业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第五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资金申请文件、林业工作任务计划等,统筹研究和提出各省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并于4月30日前将林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

第六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各省资金申请文件、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函、上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三个月内,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第七条林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八条林业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林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三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一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三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十四条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管护劳务补助标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各省、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预算。

第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第四章林业补贴

第十七条林业补贴是指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具体支出内容是:

(一)林木良种培育补贴。包括良种繁育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良种繁育补贴主要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补贴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主要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

(二)造林补贴。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

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三)森林抚育补贴。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等给予适当的补贴。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的国有林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森林抚育补贴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第十九条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补贴,根据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重要性、建设内容、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保护成绩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湿地补贴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试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湿地保护奖励等相关支出。其中,湿地保护与恢复支出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退耕还湿试点支出指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支出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湿地保护奖励支出指用于经考核确认对湿地保护成绩突出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支出。

(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贴等支出。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贴支出。范围包括: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林业防灾减灾补贴根据损失程度、防灾减灾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森林防火补贴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贴,包括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交通运输工具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支出等。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防火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贴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重大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贴。支出范围包括:购置药剂、药械、工具的开支,除害处理的人工费补贴,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等。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三)林业生产救灾补贴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范围包括: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补贴对象为因灾受损并承担林业生产救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是指用于对全国林业生态建设或林业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先进、成熟、有效的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等相关支出的补贴。补贴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下达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负责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评审和批复立项等工作。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评审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结合当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确定对各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金额,并切块到省。各省当年评审通过但未安排补贴的项目,可滚动至下一继续申请。

第二十二条林业贷款贴息补贴(以下简称贴息补贴)是指中央财政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一)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二)对各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5%。

(三)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贴息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累计额30万元以下的营造林贷款。

(四)贴息补贴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上一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林业贷款贴息)。对贴息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五)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含国有森工企业,下同)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

(六)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省申报贴息补贴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确定应向中央财政申请的贴息补贴额,并向财政部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根据各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和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确定贴息补贴额,并切块到省。第五章森林公安补助

第二十三条森林公安补助主要是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开支的补助。森林公安补助根据警力、地方财力状况、业务工作量、装备需求、森林资源管理等因素分配。

第二十四条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级和省以下同级财政分区域按保障责任负担。森林公安补助对中西部地区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和省级直属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以及维稳任务重、经济困难地区的地(市)森林公安机关予以重点补助;对东部地区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奖励性补助。按照政法经费保障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在做好本级森林公安经费保障的同时,依照不低于本省公安机关的标准安排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森林公安补助主要用于市级以下森林公安机关,省级财政部门可预留不超过中央森林公安资金的10%,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组织民警教育培训、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经费补助等。第二十六条森林公安补助使用范围包括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和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其中森林公安办案(业务)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直接支出;森林公安业务装备经费用于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第六章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是指用于支持国有林场改革的一次性补助支出。

第二十八条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主要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先行自主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省奖励补助等。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结余的,可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按照国有林场职工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和林地面积两个因素分配,其中:每名职工补助2万元,每亩林地补助1.15元。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按第三十条规定追回的林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商国家林业局用于对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省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监督。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用于军事管理区的林业补助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基建营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补助支出列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三十四条林业补助资金相关补助补贴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2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4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47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89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2〕70号)中有关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的内容同时废止。附件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申请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

一、上有关情况

(一)上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2.林业补贴 3.森林公安补助 4.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二)中央财政支持的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和恢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三)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及资源变化情况。

(四)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成灾情况、预防和治理成效,林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五)中央财政已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等。

(六)林业贴息贷款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二、本有关计划及情况

(一)本计划完成的造林和森林抚育以及良种生产、育苗任务。

(二)本有害生物防治方案。

(三)本计划实施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任务。

(四)本计划支持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五)申报中央财政贴息的上林业贷款项目落实情况。

8.2011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篇八

结构实验中心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结果公告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仪器设备等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2011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文件精神,我院已经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于2011年10月底将采购计划报给张家口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2011年11月,按照采购办的审批结果,委托张家口张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通过网上公告、发标等环节后,分别于2011年11月29日和2011年12月19日正式组织招标采购,张家口市政府采购办公室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详情如下: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第一次开标)白润山祁润田高秉新夏海刚高峰亮

(第二次开标)白润山刘富河王恕谢建军祁润田

监督人员:陈继飞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采购结果:

A包:结构力学实验加载系统,北京三强同维机电液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3.584万元; B包:压力试验机,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120.6万元;

C包:建筑构件耐火试验炉及其配套设备,山东思达特测控设备有限公司,85.98万元; D包:桥梁及建筑结构测试及数据采集系统,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5.5万元; E包:混凝土成型及耐久性测试仪器设备,重庆市科盾试验机制造有限公司,24.95万元;

由于项目较大,院党委高度重视,特派土木系白润山主任参加评标,主管领导麻建锁副院长现场把关,陈继飞书记全程监督,国资处积极协调配合,圆满完成本次采购任务。最终成交总金额为380.614万元。

目前,由于土木系没有落实仪器安装场地而无法供货,学院正在积极协调教务、后勤等相关部门解决困难,争取尽快完成。

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9.林业局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工作总结 篇九

一、项目实施基本情况

贷款375万元,涉及贷款户

34户,共造林1.18万亩,其中速生商品林1.09万亩、经济林0.09万亩。总体来讲,通过林业小额贴息贷款,拓宽了融资渠道,为林业发展注入了活力,加快了我县速生商品林基地、核桃等经济林基地的建设步伐,极大地推进了新农村建设进程。

二、主要措施及经验

(一)政府重视。我县高度重视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工作,在9月22日全县林产业发展现场推进会上,县长安排部署了林业融资工作;分管领导曾多次在商业银行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要求各商业银行积极探索林业贷款机制、办法;林业局领导多次与银行部门沟通协调,为启动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林农贷款做好了铺垫。

(二)目标明确。我县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要求,积极搭建林权流转和林产品交易“两大平台”,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林政执法、产业产品研发和林业经营服务“三大体系”,以打造100万亩生态公益林、100万亩速生商品林、30万亩核桃、30万亩油茶、1000万株绿化苗木“五大基地”为目标,从规范林木林地流转、拓宽农村融资渠道及发展林地经济等方面着手,最大限度地赋予林农经营活动自主权,激发了社会各界投资发展林业的热情,带动产业快速发展,形成了“党政重视、群众参与、各界投资”的多元化林业发展格局,为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龙(来源:好范文 http:///)头带动。我县通过行政引导,走“公司+基地+林农”的发展模式,建设了占地600亩的木材加工暨林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培育了龙头企业--华海木业,搭建了经营、加工及销售平台,带动了全县林业发展。在经营销售平台的搭建基础上,林业小额贴息贷款的启动,融资容易了,林农造林积极性高涨,加之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创造了林产品和市场、企业、林农对接的良好平台。

(四)项目拉动。我县坚持把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工作与林业项目建设结合起来,整合中低产林改造等项目,用项目推动林业小额贴息贷款的发放,让林农真正得到资金支持。

(五)政策引导。林改“还山于民、还林于民、还利于民”,让农民成为森林的真正主人,随着改革的深入、政策的落实,林地潜力得到充分释放,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产业优势,拓宽了村集体和林农的增收渠道。特别是我县鼓励以承包、租赁和转让等方式搞活山林资源,村集体和林农从承包经营分成和林木转让款中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林业经营收益明显提高。高良乡大高良村、五龙乡箐口村户均造林80余亩,采伐收入户均约6万元就是最好的例证。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贷款难,贷款期限短。目前,各商业银行对林业贷款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正处于探索阶段,造林贷款相当艰难。林业投资周期长,收益期大部分在8年以上,而贷款期限短,无法让其发挥最大效益。盼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与商业银行协调,制定便于操作、利于贷款的有效管理办法,为林农打开筹资渠道,促进林农增收。

10.2011年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篇十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任 人:承办人A李国华、承办人B于帆、副处长徐永波、处长霍尔哲、分管厅长史青衿,处务会参加人员、评审专家

二、分配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项目财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黑财建【2007】9第二条“财政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每年从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安排的,专项用于资源勘探开发利用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原则。

三、分配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项目单位由国内银行取得,专项用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探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本建设部分的贷款,贴息时间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财政贷款贴息项目专项资金分配的标准:

由于国家或省里每年的专项资金有限,不能满足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求。根据对的贴息材料审核结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及当年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按当级下达的项目数依次排序分配。每个入选项目的资金数额,按照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目贴息资金确定财政贴息贴补率,没有得到资金分配的申请人下一年(下一次)解决。

四、所需材料

(一)经费申请正式文件;

(二)申请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及国土资源部门矿明等材料。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是省直的,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出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或承担单位为非省直的,由当地财政、国土部门审核后同向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提出项目申请。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项目初审。材料齐全、符合专项资金要求和用途的,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5日。

六、审查与决定

(一)省财政厅联合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贴息情况进行核实。

(二)根据核实结果,承办人A起草资金分配初步意见,承办人B复核后报处长审核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分管厅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领导签批。

(二)主管厅长批准后,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9]9号文件规定和要求,下达项目预算。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hlj.gov.拟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结果在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审查批准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在10日内完成(不包括在审批时限报省长审定后7个工作日下发相关市(地)、县。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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