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2024-09-28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精选8篇)

1.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篇一

王政发〔2011〕26号

王家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有关部门:

《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农业

三资管理△

办法

通知

抄报:县纪委。

抄送:县农业局、财政局。

(存印30份)王家庄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1年10月20日印发

王家庄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社会事业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的“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平调、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职能。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代管工作。

第五条

镇纪委、农业、财政、国土、水务、林业等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工作指导、协调服务、业务培训和审计监督等相关职能。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证书、证明,以免形成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

第八条

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出售、转让、出租、承包、抵押、终止等事宜需由村(居)委会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经审议同意后提交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并依法签订经营合同。

第九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每半年一次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条

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实施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确定经营者,以及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等的承包、拍卖均应进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及村(居)民委员会所有。

第十二条

禁止村干部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及其他租金。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证投资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源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滩、水利和水面等。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按其成员人均份额实行承包经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长期稳定不变。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十八条

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利、水面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佣权。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土地依附的矿产资源是国有资源,必须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采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但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开采和转让开采。采矿权人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各种有关费用和特点,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对因开采资源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因地质灾害必须进行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的应当赔偿损失。坚决制止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买卖矿产资源。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应收款等。

第二十一条

村级资金收支管理范围。

(一)村级资金收入管理范围

1、财政补助村级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2、“一事一议”资金;

3、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

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各项收入。

(二)村级资金支出管理范围

1、村干部的工资及福利补助;

2、村级组织日常公共支出;

3、公益事业支出;

4、用于村级组织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二十二条

规范财务收支核算。

(一)现金管理

1、严格执行账款分离制度。明确会计和出纳具体职责分工,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

3、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超出库存限额,必须存入银行,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收付,全部按规定使用。

4、村集体各项收款必须有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核准使用的收据。

5、村集体支出现金,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付。

6、库存现金盘点制度。为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

(二)银行存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1、超过限额核定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

2、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支票、存折由出纳员保管,印鉴由会计保管。

3、会计员应当定期与开户行核对账目。

4、不允许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鉴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用。

(三)票据管理

1、村组集体经济活动中票据使用的种类:(1)村组集体收入必须使用《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核准使用的收据。(2)对一般性支出,自制的必须使用统一的规定的格式;从外部取得的支出单据必须使用正规的税务发票;(3)对经营性收支项目,必须使用税务发票、财政部门核准使用的收据、《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

2、收入票据的领用实行专人负责和登记。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村(居)委会必须确定一名票据领用专管员,对从上级部门领购下来的票据进行认真登记。

3、做好专用票据的领用和保管核销工作。需复写的票据,其存根联必须健全。填写错误的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截记,不得撕毁。票据一旦领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村组应按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要求,在每使用完一本票据后,必须交到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销,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核销时也要由票据专管员做好登记备案。

4、对自制性单证(如:工资单、务工报酬单等)由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印制,并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5、实行检查制度。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每年都要同镇纪委等监督部门开展一次票据使用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开支审批

1、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的所有经费支出由村党总支书记把关审批。

2、审批权限(1)村(居)委会一切支出首先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党总支书记审批方可报销入账,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村两委会讨论决定后,由镇人民政府镇长审批方可支出,未按规定的审批手续进行审批就自行支出的,一律按侵占集体资金论处。(2)一切支出单据必须具备经办人、证明人、用途、审批人,缺一不可。工程项目必须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招投标。工程结算时必须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预决算报告、验收卡等;村(居)委会的支出单据由村(居)委会专职会计审核,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后,由村(居)党总支审批,方可由报账员到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销。(3)一切经费支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单据。(4)处罚规定:未按审批权限审批的单据,处以票面金额100%的罚款;未提供合法有效单据的,处以票面金额30%的罚款。手续不全的,处以票面金额10%的罚款。

(五)村组干部离任审计

1、村组干部离任实行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制度,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成立农村审计机构,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2、村组干部离任审计的对象:村委会的党总支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村(居)民小组的小组长、副组长。

3、审计的内容(1)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2)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制度的问题;(3)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有无不负责任的错误决策和短期行为,是否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浪费和损失;(4)集体资金的管理、收支是否符合规定;(5)有无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或挪用、截留专用资金方面的问题;(6)有无滥用职权侵犯集体、企业和群众利益的行为,有无挥霍浪费等问题;(7)村组集体的债权、债务情况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在经济活动中,有无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行为;(8)有无拖欠公款问题;(9)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4、审计的组织:村级换届选举前或个别人员变动,由镇党委、政府安排镇纪委、财政所、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

5、审计结果的处理:由审计小组写出审计报告,按程序经公示、征求意见和镇党委、政府讨论后做出审计结论,存入个人档案。发现问题的由镇党委、政府、纪委进行处理。

(六)民主管理

1、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村组建立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机构,成立民主理财(议事)小组,规范议事(审核)程序,负责监督村(组)内各项社会事务和村委会“三资”管理工作。

2、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和权限(1)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和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对村组财务收支单据进行审核,有权对不符合政策、制度规定的单据提出质疑和处理意见;有权对财务公开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各种物资财产的库存、保管及使用情况;有权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预算、招(议)标、工程质量的监督和决算工作;有权对收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2)对户主代表和全体村民负责并报告参与村组财务管理活动的情况,对村组财务收支情况向村民做出解释;对有疑问的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向上级组织报告;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职权。

3、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的产生程序:(1)村民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小组召开户代表会推选办事公道、德高望重、具有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一定的文化知识的农户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应为单数,一般为3、5、7。各组组长、副组长及村现职干部不得担任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2)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各组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经镇政府审批后方能生效。

4、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的活动程序和议事规则(1)活动时限:由村、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月活动一次,一般采用固定日活动方法),报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2)活动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主持,小组成员达三分之二以上且为单数时方能进行活动。(3)村组主管财务的领导向理财小组介绍当期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经济活动情况;财务主管经办人员(一般为出纳)对当期的财务收支情况做出说明,便于民主理财小组审核。(4)采取逐单逐据审核的办法,由理财小组组长签上审核意见;对重大的财务单据的审核,应由全体参会人员共同签字。(5)对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单据以及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认为不应入账的单据,应由原经办人员负责处理。(6)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方能按财务审批制度的规定交相关领导审批(或上报审批)。

5、财务公开(1)村级财务要做到按季度公开,组级财务半年公开一次。(2)公开内容必须按项目逐笔逐据张榜公布。(3)公开榜由上一级财务代管部门做出,本级理财小组组长、财务主管领导及相关财会人员签字后方能公开,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4)所有公开的内容必须备案存档,严禁假公开、粗公开、不公开。

(七)报账员管理

1、报账员职责(1)积极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2)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收人、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以及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支付;(3)定期、统一向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报账。

2、报账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2)具有相应的会计基础知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章

农村集体“三资”的评估与审计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四条

评估集体“三资”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

(二)土地补偿费的其他转移性资金收支。

(三)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

(四)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由镇组织、纪检、财政、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具体实施。第六章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重点加强对村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村干部工资实行个人“工资统发”,纳入“一卡通”管理发放。财政所应按要求及时将经镇政府审批后的村干部工资发放表报县财政局,以便及时发放村干部工资。

2、“村级资金专户账”实行“村账镇代理”管理方式,会计人员应每月编制各村收入、支出、结存情况报表,分别报送村级组织进行村务公开张榜公示和镇政府备查。

3、村级集体收入超过开票时间一个月缴入“村级资金专户”账的,按收入总额的20%扣减开票人工资。有村级集体收入不入“村级资金专户账”的行为将依法按贪污论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4、村级组织私自保留收支账户的,按收支金额加倍扣减该村当年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5、镇政府加强对村级资金收支的核算管理工作,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集体收入情况必须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村内各项社会事务和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的承包款和租鉴、股金、分红以及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者安置被征地的农民,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的“三资”所有权属,未经村(居)民大会或者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

镇纪委、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镇财政等部门每年对各村(居)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特别是村级财务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以前有关“三资”管理文件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2.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篇二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问题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直接影响着农村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影响着农民的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尽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着众多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过程中, 很多问题仍然存在。总体来讲,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没有完善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在一定的资产管理体系下才可以进行, 否则的话, 没有资产管理体系的约束, 往往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漏洞百出, 影响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第二, 集体资产管理人员问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普遍的存在着低素质、低水平、低能力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第三, 集体资产管理执行力度不够。有些农村尽管建立了完善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 但是在执行力上又出现问题, 执行力度不够, 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无法做到认真实施。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对策探析

(一) 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素质与水平

强化资产管理人员培训, 是做好农村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首先, 对于资产管理人员招聘环节, 农村应该加强对于高素质高水平人才的引进, 为农村资产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 提高资产管理工作科学性。其次, 对于资产管理人员培训环节, 对于那些低素质低水平的资产管理人员, 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他们的培训, 包括资产基本知识、资产法律法规及以及农村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学习与培训, 提高他们资产管理的热情以及科学性。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充分挖掘村级集体资产增值潜力, 利用现有条件增加村级积累, 能弥补新农村建设投入不足, 加快新农村建没。

(二) 加强农村资产管理文化建设

农村资产管理工作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 资产管理工作要想时刻面对不断变化的农村发展实际, 就必须在农村资产管理文化上进行投入, 增强农村资产管理相关的文化建设。文化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 从一定程度上讲, 文化决定着农村资产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以及有效性, 也是衡量农村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为此, 农村有关部门应该注重资产管理人员对于农村资产管理文化知识的学习与灌输, 加强资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以及社会公德培养, 增强农村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专业能力, 提高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科学性以及有效性。另外,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平、公开、公正承包经营, 能遏制集体资产流失, 增加集体收入, 增强化解农村债务的能力。

(三) 加强农村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尽管我国在农村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上做出了重大的突破, 但是, 很多漏洞仍然存在。为此, 农村要想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农村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相应的农村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增强对于农村资产管理的制度约束, 促进我国农村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 提高农村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力。执行力才是农村资产管理的最终目的, 执行力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农村资产管理的科学性以及有效性。例外, 建立资产管理民主制度。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都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把民主理财列入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实现民主管理经常化、制度化。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人和经济社会发展, 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有些地方集体资产流失和管理混乱现象相当突出, 并引发一些矛盾, 成为当前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农村集体资产急剧增加。因此,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农村在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但是在实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过程中, 很多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该深入研究集体资产管理现状, 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策略, 为我国农村在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

摘要:农村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 搞好农村财务是做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作为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直接影响着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尤其是近几年, 伴随着国家新农村建设理念的进一步提出, 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成为摆在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重要方面。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现状, 这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为我国农村在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些可行性的思路。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对策

参考文献

[1]李奇剑, 何斌.解决乡村债务问题任重道远[J].农村经营管理, 2010 (29) .

[2]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创新发展思路:探索村集体经济发展长效机制[J].农村经营管理, 2011 (35) .

[3]张建新.由一起村级集体经济资产流失案引发的反思[J].农村经营管理, 2008 (61) .

3.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篇三

关键词:农村;三资;交易平台

中图分类号:  F284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5.18.021

1 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建设

1.1 规范制度建设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农村集体“每一平方资产、每一寸土地”都能在“阳光”下公开交易,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结合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出台建立规章制度、办法等,以明确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资产交易规则、交易评标守则以及一系列交易流程。

1.2 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网络平台建设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和监管,需要经镇党委、政府批准,在镇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内设立农村经管站,具体负责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日常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在信息化如此发达的当下,可以搭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系统,通过专用光纤与全镇所有村(居)委会实现联网。

1.3  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全过程“阳光”操作

建设交易平台,可以有效将部门监督、群众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实现从事后静态监管向实时、全程、立体式的动态监管转变。为确保集体资产公平交易,需要取消村级自行交易的权限,规定所有交易不论交易标的多少均需在镇经管站监督下进行。镇农村经管站對每项交易从立项到交易进行全程的跟踪,每次交易现场,农村经管站工作人员必须临场监督交易,并进行录像和照相。对一些重大交易,须邀请镇纪检、镇人大代表等进行指导监督。为使交易“阳光”操作,除在镇政府网站、社区公布栏发布交易信息外,还需要建立农村综合信息发布平台,可以为每个村配备一台液晶显示器,安装在政务大厅显眼处,通过镇的操作平台专门用于发布农村集体资产公开招标交易综合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1.4 强化科技手段对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实行网络监管和掌控

一是结合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交易平台系统进行特殊设置,将村级集体对平台数据的修改权限进行限制,一经录入不得随意修改。如需修改,必须向经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镇经管站来完成修改操作。同时,新出租资产完成公开交易流程,签订经济合同后须报送经管站进行资料归档备案,合同数据由村级录入,但合同确认由经管站核实后操作;二是为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要求软件公司经常对各村(居)的财务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完善;三是完善农村经管、财政等部门沟通机制,强化协作联动。交易平台系统通过网络实现与镇财政结算中心数据共享,通过与结算中心的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通过双方服务器的互访,对集体资产合同数据和财务收支数据进行相互核查,尤其是对于应收未收款的统计跟踪,保证对集体收益及时足额入账;四是实行农业、规划、国土和林业等部门联批制度。对于新开发的资产交易项目,尤其是涉及到用地出租的,应将立项资料呈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咨询,确保交易项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五是加强与镇司法所协作,确保依法办理交易。镇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所涉及到的合同样式均经过司法所多次审查修改。在完成交易后须将草拟好的合同再次送到司法所进行审定,出具法律意见书,核实无误后方可签订,并进行司法备案。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合同有效、合法,避免为村集体留下合同纠纷隐患。

2 亟需解决的问题

2.1 加强交流

加强与各村(居)委会的沟通,认真听取农民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不断完善相关的交易程序和办法。

2.2 做好宣传工作

采取各种宣传措施,进行大力宣传,让更多群众了解农村集体资产实现“阳光”交易的重要意义,从行动上进一步支持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管工作。

2.3 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平台需进一步优化及完善相关功能

交易平台建立起来后,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加,交易平台运行速度有所减缓,部分功能操作不方便,需要进一步优化;系统部分的查询功能、统计功能需要进一步扩展。

2.4 运用科技手段,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科学化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的建立,能够让集体资产在阳光下“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同时也能使农村社会更加和谐,长期以来农村基层的主要矛盾集中在集体利益受损或者利益分配不均上,村“两委”干部往往成为质疑、指责的对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的建立富有成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将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经营放置在“阳光”下进行,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举牌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同时接受广大群众以及相关部门的双重监督,一方面使得集体资产得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使群众明白,干部清白,提升了农村干部在村务工作中的威信,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农村社会大局的稳定。因此,我们要努力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建设,为建设和谐农村共同努力。

4.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篇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对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应当明晰产权归属,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的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的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其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分别管理账簿、现金。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各项开支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严格审批手续,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前,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集体资产流转制度,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终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荒山、荒地、荒滩、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二)进行资产拍卖、转让和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所属企业出现兼并、分立和破产清算的;

(四)进行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农村集体资产经评估后,其评估结果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确认,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

第四章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乡(镇)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

(三)参与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三)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费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招待费、兴办公益事业收费、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开栏的形式如实逐笔公布一次,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集体资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5.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篇五

财务收支制度

一切收入统一由会计开票,出纳收款,禁止其他人员收款。当天收到的款项必须存入银行(信用社),禁止坐支。

经济社(村小组)的开支必须的村社长(组长)审核签名且手续 全才能支付,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用途要写清楚,并符合开支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要有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地。

固定资产购建按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工程要公开投标,要有承建合同、预算与结算表资料。社(村小组)干部不准用公款购置手机、摩托车。汽车的购置按区(街道)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捐赠、报 等须按本制度第四十四条进行。

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材料、产品、库存商品、库存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明细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清查 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基本账户制度。大额支出要通过银行(信用社)进行转账结算。

集体的现金、存折、存单及有价证券由出纳专管,会计监督,其他人不准代管,严禁公款私存。

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制度,经济社平时库存限额最高一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当天要送存银行(信用社),确需增加库存限额的也应经社负责人书面同意。如超过限额又不办理申报手续的,一切责任由出纳负责。

货币资金收入要使用村委统一规定的票据,严禁收入不开单。经济社(村小组)不得私自购买非统一规定的收据。一切支出要有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并填制《村、社费用报销凭证》,对外支出应有外来原始凭证而自制原始凭证的视为无效单据,不得列支。

会计每月(或每季)要对出纳保管的现金、存折、存单、有价证券进行清点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主管领导,发现公款私存(或私提)情况,要上报村委、街道农业办和纪委。出纳不得以白条单抵库存。

因公事暂借示必须填制统一的“借支单”,严格审批手续,并入账处理,限期报账,不得拖欠;经济社干部非公事为得借支。

对到期的应收账款,应及时追收,逾期的应按规定(或合同)收好违约金。经长期追收确实无法收取的账款,须按本制度第四十四条执行,才能制单作呆账损失处理。

经济社兴办经济项目须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管理与经营措施,经村民大会决定并上报村委和街道经济办审核。

投资项目管理要落实责任制,防止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成社集体经济损失。

6.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篇六

(第10号)

《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21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陈德铭 二○○○年六月九日

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农村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营运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认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

产。

第四条 乡镇、村(以下简称乡村)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权属范围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四)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形成的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所属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赁费、投资分红、土地及其他资源使用费等资产收益和产权变更收入;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乡镇集体资产属全乡镇农民共同所有;村集体资产属全村农民共同所有。其所有权分别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属于组(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生产队)农民共同所有。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效地行使其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明晰产权,禁止平调。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转为国有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时,国有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转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妥然处理农村集体资产,不得平调或者私分。农村村、组等行政建制由于土地被征用等原因按照规定予以撤消后,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剩余土地按照规定收归国有,其他资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集体土地、林地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及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经营方式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组建集体资产经营组织,通过多种形式使农村集体资产合理流动,搞活资本经营。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资本经营,应当根据资本大小,形成资本出资者、资本运作机构和投资企业三个层次不同形式的农村集体资产营运体系。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资人的身份,将农村集

体资产委托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运作。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出资人身份直接对企业投资,或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委托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运作。资产规模较大的村,也可以单独组建资产经营组织,具体行使资本运作职能。

第十八条 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是农村集体资产的资本运作机构,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一般以乡镇集体资产为运作对象,对企业投资、参股,也可以吸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入股,吸收跨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吸收城镇集体资产和其他社会法人、自然人资产入股,组成乡镇集体相对持有大股份、由多个投资主体形成的股份制企业。

第十九条 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和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合同(或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资分红、租赁费、承包款、以及土地等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采用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或者其他形式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推进土地适度

规模经营。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其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转让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集体资产营运方针、战略、投资结构调整方案和投资发展规划;

(三)确定集体资产营运目标,考核集体资产营运状况,提出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和使用的原则;

(四)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五)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其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本组织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的投资活动;

(四)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在实行资产重组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应当尊重社区农民和企业职工的意愿,按本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的企业,在实行资产重组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应当召开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拍卖,应公开竞标,不得暗箱操作,不搞人情转让,严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占有或使用集体资产的企业,年终必须进行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其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经该企业董事会讨论批准。要坚持集体股和个人股同股同利的分配原则,维护集体投资的收益权。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租赁经营的,双方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出租方要认真搞好出租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出租资产登记簿,— 7 —

对出租资产进行跟踪监督,切实加强租赁资产的管理。承租方要建立租赁资产登记台帐,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完好。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完善约束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承包合同。可以引入风险机制,实行资产抵押承包;可以公开竞标,选择经营者;也可以实行期值分配,合同期满结算后兑现,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货币资产的管理。集体货币资产包括:

(一)农村集体资产收益;

(二)农村集体资产转让金;

(三)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四)其他集体货币资金。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集体资产转让金,由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缴和扎口管理。收取集体资产收益和集体资产转让金时,必须出具专用的收款票据。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集体资产转让金,主要用于生产性投入,实行“专帐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口拖欠或占用;任何部门、任何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插手管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的农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户储存和管理,严禁移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并

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责任合同书,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投资预决算制度,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上的集体资产投资决算方案,审查通过本的集体资产投资预算方案。

第三十四条 在投资预算计划内,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对本内的对企业投资、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兴建开发小区等投资计划,制订出详细的投资实施方案,并附上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公司董事会议或者村经济合作社社务会议集体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中间,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若需追加投资项目或者修订预算计划,应当临时召开或者建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追加的投资额或者修订后增加的投资预算数额不超过原预算计划的20%,也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设管理班子集体讨论批准,采取先预支后确认的办法,在下一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和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搞好建帐核算,编报会计报表。凡有农村集体资产投资、入

股的企事业单位,每月须向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占有或使用集体资产的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分别由乡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县级市(区)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市或市以上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八条 资产年检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均应于每年终了后3个月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报资产年检。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未经资产年检的,不得申报企业工商年检。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一年考核一次。也可采取考核与经营者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核定的任期总目标及任期内各指标,在经营期内逐年进行考核,经营期末进行总考核结算。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核心指标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在做好核心指标考核的同时,可以适当增加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收缴率等考核指标。

第四十条 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投资、入股、联营、合资、— 10 —

合作经营;

(二)资产拍卖、转让等产权变更;

(三)企业合(兼)并、分立、破产、歇业清算;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五)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其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接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还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归还,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1.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3.低价处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资产年检和资产评估,或不接受审计监督的;

2.采取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办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 3.在集体资产的年检、评估和审计中弄虚作假的;

4.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登记表及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的有效证件的;

5.伪造、涂改集体资产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虚报、瞒报集体资产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2.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签订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转让合同的; 4.不按规定使用集体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人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并为其保密。对检举、揭发、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农村中属于部分农民共同所有的集体产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7.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篇七

1.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涵义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于村 (组) 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长期劳动积累或入股所创造的, 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享有的资产。它应由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所有权。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 可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所有权。它主要包含以下三部分: (1)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 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2)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他资产; (3)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2.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义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简称“三资”) 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有效管理是壮大农村经济、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程的加快, 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取得了一些进步, 但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并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从而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曾多次发文要求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问题, 2009年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 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规范村集体经济行为, 以期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促进新农村建设。因此, 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 不仅有利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也有利于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形成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资产、资源底数不清。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混乱, 资产登记不全, 缺少固定资产明细账, 没有建立定期盘点制度, 导致其实际拥有的资产、资源数目不清晰。

(2) 对资产、资源管理不到位。

一是资产、资源的购置、建造或变卖未经必要的程序, 村民不知情;二是集体资产的承包、出租行为不规范。三是大部分村没有制订应收应付款管理制度, 以至于应收款沉淀, 甚至形成呆死账。

(3) 经济合同管理不规范, 专项资金缺乏有效管理。

大部分村经济合同管理意识不强, 合同内容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完善, 甚至没有书面合同等。专项资金缺乏有效管理, 其储存与使用都不符合规定, 大部分用于行政管理费、公益事业费等开支, 且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不到位。

(4) 缺乏有效监督。

民主理财制度是对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 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要求, 对于影响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重要财务事项都必须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并按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民主表决, 但目前部分村干部对其不重视, 仍然存在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 导致集体资产使用的监督无法实施, 造成决策失误, 使集体资产遭受损失。此外, 村级财务公开是有效监督的必要前提, 但很多村级财务公开不规范:第一, 公开内容不完整、不细致、不具体, 重大支出不做专项公布, 搞选择性公开, 实质性内容则不公开或公开不细;第二, 公开形式不规范。有的公开在室外的墙壁上, 用粉笔书写易造成模糊不清;有的公布贴在村内的偏僻地方;第三, 公开时间不规范。一般村级财务至少一季度公布一次, 且有固定的时间。

2.造成农村“三资”管理缺陷的主要原因

(1)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缺乏对村集体概念的正确认识。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导致村级经济以家庭为主, 村民因此不再重视对集体资产管理。另外, 由于历史原因和各级对村级经济组织的建设认识模糊, 绝大多数村还没有真正依法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并行使其应有职能, 这势必抑制村级经济活动的开展, 影响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这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

(2) 村集体对于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农村管理部门忽视了集体资产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片面认为只要不霸占、不贪污就可以保证集体资产管理水平, 这是造成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缺陷的首要原因。

(3) 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大多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预决算、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票据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务开支审批等方面的制度不健全是造成资产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内在原因。

不论是管理者个人素质的原因, 还是基于制度体系的限制,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问题已经相当突出, 影响了农村经济甚至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 因而, 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已势在必行。

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建议

1.清查“三资”, 界定“三资”产权

明晰的农村集体“三资”产权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基础, 因此, 应从“三资”清查入手, 界定“三资”产权。具体可由县级财政局和农业局组织, 依托镇农经站, 与村民委员会配合调查村集体的资金资源资产, 对集体的资金、债券债务、资源性资产和固定资产以及专业合同进行清查登记, 通过清查登记的情况, 依法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和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村 (组)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应与“三资”清查工作同步进行。

2.转变管理理念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必须转变思想, 保证参与集体资产管理的每一名管理人员都认识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工商企业, 又不同于社会团体, 更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 有其独特的经济性质和法律地位以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及其现实意义, 以便其在实时管理的过程中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规范。

3.优化管理团队

管理团队是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有效管理的关键, 对其选择和聘用应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大学生村官资源, 对参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基层干部包括会计人员进行必要的定期培训, 从管理理念、服务意识、管理能力、奉献精神和创新能力等方面提升基层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乡镇农经财政部门的协调, 联合其他村为管理团队建立长久的培训机制, 尤其是要培养一批精通农村会计处理的会计人员, 保证会计人员可以游刃有余地应对新时期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4.规范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建立一套系统且健全的制度体系, 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管理内容、管理方法及管理权限等进行规定, 通过制度的形式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具体包括: (1)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包括财务收入管理、开支审批管理、预决算管理以及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和财务公开制度等; (2)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包括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和经营制度等; (3)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包括资源登记簿、公开协商和招投标管理、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等。

5.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效率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 应对闲置的资产进行盘活, 对那些经营不善或者是闲置多年的集体资产进行必要的承包、租赁、拍卖或者是入股, 以便将这部分资产盘活, 保证集体资产科学管理、合理运用的同时, 争取实现集体资产管理效益的最大化。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 采取多种经营方式, 实行有偿使用, 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6.完善收益分配机制

通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把村集体资产量化给每位成员, 实行“按份共有”, 当集体资源产生经济效益时, 则按股分红。坚持村民自治分配的原则, 因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村民自治是村民应享有的权利之一, 主要确定收益分配问题, 村民要根据承担义务、所做贡献、居住时限等情况, 确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份额, 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合情诉求得到关注。

7.建立村级集体债务风险管理机制

镇农经部门应对乡村债务重新进行清理核实, 将已形成的债务 (不管是账内的还是账外的) 进行全面统计, 掌握最全面、及时、准确的债务数据。通过清理, 分析出债务风险程度, 结合债权回收统一制订乡村债务管理办法, 由县农业和财政部门牵头, 通过乡镇基础干部对各村进一步落实乡村债务化解工作。第一, 建立债务审核机制, 规定债务形成程序, 控制新增债务风险, 对债务的形成进行审核, 根据其资金的收支详细记录, 形成债务的问责制度, 同时对债务总规模进行刚性限制以控制债务风险程度;第二, 建立偿债风险基金, 对于政策和体制因素造成的上级乡村债务的形成, 财政部门应每年安排预算资金, 建立乡村债务化解基金, 专门用于债务逾期时间长、社会公益事业等对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债务, 如由于道路等基础设施建造形成的债务。第三, 地方政府建立能合理反映负债的风险指标体系, 运用债务依存度、负债率、偿债率等比率指标, 定期对村集体的债务结构和风险程度进行测评, 并向村集体提出改进建议。

8.完善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 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作用, 以保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1) 搞好村务财务公开。村民委员会应严格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要求, 将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定期真实地公布, 接受村民监督。从实际出发, 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村内的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财务公开应做到及时、真实, 每季或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对于每次公开的数据都应留存备案。在公开后, 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村民对公开内容提出的问题、要求, 要及时给予答复。 (2) 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要进行全面审计, 各村可协商联合聘请注册会计师或由镇政府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村集体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不但要做好专项审计, 还要做好账前审计, 可结合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针对现金量大的会计活动等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应包括:对于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和预决算、生产经营和土地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以及群众要求其他事项的审计。

总之, 随着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 必须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 转变管理理念, 优化管理团队的建设, 完善财务制度和监督机制, 从根本上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运营, 这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农村集体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的整体实力得到显著提升。然而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在对农村集体“三资”的内涵和运营管理的意义进行相关论述的基础上, 剖析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三资”管理问题, 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参考文献

[1]张丽桂.农村“三资”管理[J].财会管理通讯, 2008 (12) .

[2]吕燕.新时期下促进农村“三资”管理模式分析[J].中国经贸, 2011 (8) .

[3]秦立娟, 宋振宏.科学管理农村“三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J].吉林农业, 2010 (6) .

[4]汪志芳.浙江农村“三资”管理的调查与思考[J].政策瞭望, 2011 (6) .

[4]张春霞.加强集体“三资”管理促进农村和谐发展[J].中国集体经济, 2010 (12) .

8.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篇八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产;资产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1.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2-08-1

农村集体经济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基础之一,是广大农民朋友多年以来辛辛苦苦劳动积累的成果,农村集体资产属于集体性质,是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共有的。它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土地、山林等一些资源性的资产。随着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立足于长期的乡镇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延伸审计的实践中,发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各种显而易见的弊端。解决这些问题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的前提。

1 当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

随着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虽然地方集体资产存量迅速增长,不过集体资产管理的措施还相当薄弱。主要表现在集体资产被贪污、挪用、拖欠、损坏、挥霍浪费、无偿占用,低价承包、变卖等方面。其中又主要表现在土地所有权的产权不明晰,农民不掌握所有的经济知识,不能掌控土地所有权,所以农民对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清楚,不能实现民主和监督的权利。有些村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出现了土地重新分配、另行承包他人以及中饱私囊的现象泛滥。出现这些问题首先在于农民本身不知情;其次就是没有规范性的资产管理条例,不能明确产权关系等。站在审计角度来看,管理混乱、无人监管以及没有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是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重要因素,从而导致资产大量流失。如会计账簿设置、登记不全;原始凭证不规范、不完整;会计工作交接不规范;固定资产购置、建设项目投资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和不遵守政府采购制度等方面,导致财产管理核算的不规范;或者有的村与村的合同根本没有明确标明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导致村集体资产产权界限不清。再次就是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不规范与村集体资产收益重分配轻积累、收支失衡,在农村经济的建设过程中,村级农田水利的修建工作、道路以及房屋建设方面,都开展了承包经营的经济模式。在这过程中,鱼塘以及村办企业等也实行了承包经营,在出租、发包的手续中由于农民的知识有限等一些问题导致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着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整或不规范等一些问题。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断定是非。最后就是一些村干部对发展集体经济、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不能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造成了经济秩序混乱。群众不能直接进行民主监督,导致民主管理和监督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甚至有的村干部随意插手财务,经手大额现金,为自己配备高档轿车,通讯设备或者财务公开不规范,监督不力。即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不细致、不具体,重大支出不专项公布,搞选择性公开,无关紧要的公开,实质性内容则公开不细;公开的时间不规范,没有按照要求执行,公开的时间随意、长短随意;缺乏民主理财,相当一部分村干部仍置民主理财于不顾,少数人说了算,或个别人说了算,使集体资产使用缺乏有效监控;审计监督不力。基层农经部门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方面做得不够,使得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日趋严重,民主理财只是流于形式,导致监督措施难以落实到位。为了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必须要有一定的措施与对策。

2 对策措施

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就必须本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体系,建立各项制度使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坚持因地制宜的方法,建立起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以提高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有规可循。各级干部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干部和村民群众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提高广大基层管理人员对集体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能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到从根本上解决集体资产的一些问题,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当然健全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建立起一套运转正常的村集体资产管理与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起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制度,认真了解纠纷的原因,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时时刻刻维护集体资产的权益,同样也是维护自身的权益。加强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使审计监督工作更具有时效性。其次是定期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对群众所反映的集体土地征用、变卖、集体企业改制等进行及时的专项审计。坚持透明公平的工作原则,并且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强化管理手段与管理的措施,才能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 结束语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发展与管理工作,控制集体资产流失情况,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构建小康社会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楼金雨.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对策研究[J].金融经济,2009,12(25):12-13.

[2] 申雨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统计与管理,2011,11(11):55-56.

[3] 林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与对策[J].发展研究,2008,10(12):77-79.

上一篇: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下一篇:商铺出租合同书(简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