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腐败与法律监督

2024-10-29

论权力腐败与法律监督(共5篇)

1.论权力腐败与法律监督 篇一

看完《触目惊心的法官腐败案》专题教育片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教育片中揭露的反面典型人物从公仆到罪人,从辉煌到堕落,从法官到囚犯,留给我们的思考是沉重的。剖析他们的人生历程,他们中的大多数,原来也是有理想,有才干,有抱负,对工作也认真负责,甚至对人民作出过贡献的。但是,也就是在他们职务升迁、权力增大以后,贪图享受的私欲膨胀了。学习,不再认为是自己人生的需要;法纪,不再认为是自己必须遵守的准则。特别是在各种各样的诱惑下,怀着侥幸心理,凭借手中的权力,巧贪豪取,最终滑向犯罪的深渊。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产生的“窝案”,特别是副院长柯某等人被查处,在司法界乃至全社会都引起很大反响。人们震惊之余,再次强烈地感受到中央、省、市反腐的决心,同时,也增加了对当前法官腐败现象的忧虑,再次引发人们对司法监督问题的思考。

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建国前夕,著名爱国人士黄元培先生与毛泽东主席有过一次谈话。黄元培先生说,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朝代更迭,这是历史发展的周期率,共产党执政将如何。毛泽东主席沉思片刻后答道,只有民主,只有靠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靠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人亡政息。作为每一位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认识和行使手中的权力。这是我们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终生认真研修的课题。

一、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可如今忘记这句老话的官员恐怕不在少数;把这句话当作口头禅说说而己的官员也大有人在。水能载舟,也能覆舟,权力来自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没有人民,权力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各级领导干部是受党和人民的委托,来行使管理党、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用之必须为人民。作为领导干部,要常怀为民之心,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自己掌权的根本动机和目的。一要严于律已。要习惯于在各种监督下办事,经常性的监督能促进工作,要“吾日三省吾身”,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以良好的形象立规矩,树标杆,带好队伍。二要防微杜渐。当前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十分激烈,一些不法之徒腐蚀党员干部的势头猖獗,手段层出不穷,我们必须时刻警惕,永不懈怠。三要慎重交友。面对形形色色的人,纷繁芜杂的事,党员干部惟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才能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必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权力价值观上,历来就有贡献与索取这两种对立的价值取向。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消极因素,诸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才能抗拒诱惑,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首先要正确地对待待遇问题,更不应该有愧于我们得到的待遇。其次我们要保持良好的心态,许多高官落马,法官丢帽,多由“权力”引发,导致心态失衡,为求心理“平稳”,走向极端,走向犯罪。作为领导还要管好亲属,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对他们要经常教育,严格管理,防止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干违纪违法的事。权力是人民给的,理所当然地要为人民服务,领导就是服务,权力意味着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只有鞠躬尽粹,造福一方,才算得上是尽到了自己为人民服务的职责。一名领导干部,只有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才能够体现自身的价值,才能够获得人民群众的尊敬和拥护。同时,也得到党人民给予的包括物质利益在内的法律和政策所规定的报酬。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乐于奉献,不计较得失,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

三、必须树立正确的监督观。领导干部身处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或一个地区的支配地位,可谓众星捧月,因为有权,恭维之话不绝于耳,颂扬之声随处可闻。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领导干部不清醒、不警觉、不自律,就可能陶醉在权力的光环之中。长此以往,必然是家长制思想与作风占据统治地位。此时,你可能想要什么就会有什么,而缺少的是真诚和实话实说,直率的批评和诤诤直言更是难得一见。不是群众不想说真话实话批评话,而是不敢说逆耳之忠言了。久而久之,“水热蛙死”的悲剧不可避免。实践证明,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要确保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加强监督,特别是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规范领导干部的交际行为,加强对权力动作的制约,确保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制度的落实,加大领导干部交流轮岗的力度,形成多种监督形式的整体合力,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

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职权,努力规范决定权,完善任免权,强化监督权。在行使人大任免权上,要真正把那些政绩突出、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廉者民之表,贪者民之贼”。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我们党员干部一定要以柯某等人反面典型为鉴戒,牢记“两个务必”,坚持勤政廉政,为党和人民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论权力腐败与法律监督 篇二

(一) 权力。

权力从一产生就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它代表着责任和义务, 另一方面它也意味着个人的利益和地位。正是由于权力的这种双重性, 使得权力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 一方面是权力正常发挥其职能,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领导社会公众实现共同的目标, 权力的行使符合人民的意志, 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 就会起到推动社会的发展, 保护人民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如果权力拥有者滥用权力, 以权谋私, 导致社会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遭到损害, 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导致腐败。[1]由于权力负效应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甚至引起社会动荡, 因此需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二) 权力监督。

权力监督就是指对公权力行使者行使权力行为的监督, 即: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督导。[2]权力监督可以规范公权力的正确行使, 让公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中运行, 使其得到很好的监察和督促, 让公权力的行使者能够很好的在监督机制之下规范自己的行为, 符合人民群众的意志。

(三) 权力监督机制。

权力监督机制是指一种固定化的监督公权力行使的制度化的方法, 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事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等要素。权力监督机制在预防腐败中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 为了有效的预防腐败, 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各种权力监督机制。

二、各种权力监督机制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一) 党内监督的作用。

党内监督就是党组织对每个党员的监督和党员之间互相的监督。党内监督的法规是党内生活的准则和规范, 是维护党内正常秩序, 实行党内民主的保障, 也是消除权力腐败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规定的各项制度, 对完善监督机制, 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 尤其是主要领导人的监督, 提出了很多创造性的举措, 这对实现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对构建预防腐败机制有着积极的意义。[3]也能有效地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 避免其误入歧途, 使党员干部真正的为人民谋福利, 为国家做贡献。

(二)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作用。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主要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人大对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控制和制约, 从而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理的使用手中的权力, 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 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三) 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 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可以预防和纠正对方的违法行为;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 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4]

(四) 民主党派监督的作用。

我国的民主党派大多具有较深厚的民主传统和较强的民主作风, 使其敢于大胆直言、针砭时弊。民主党派几十年的政治生涯积累了丰富的政治监督经验, 善于选择监督的方式, 把握监督的力度, 因而有利于预防腐败。民主党派的成员多是知识分子, 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 具有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优势, 在行使监督职能时, 能从理论的高度看问题, 抓住事物的本质, 切中要害, 使监督行为科学合理。

(五) 群众监督的作用。

依靠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证。群众监督是最直接、最广泛、最公正、最有效的一种社会监督形式。

(六) 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网络舆论监督具有时效性和全效性。网络是能够全天候的传播信息与实时发布信息, 所以监督也是全天候的。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平等性。在网络上传递的信息, 对每个人都是对称的、平等的。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安全性。利用网络监督的方式, 进行网上举报则会安全一些, 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举报者的隐私, 给予举报人安全感。

三、健全权力监督机制的对策思考

(一) 加强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教育。

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 一是抓思想教育, 着力解决树立正确权力观问题;二是抓好监督教育, 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不受约束问题;三是抓好廉政教育, 着力解决拒腐防变的问题;四是抓好党性教育, 着力解决党员的理想信念问题。[5]对于群众而言, 他们应该通过参加学习、宣传、讲座等形式提高权力监督的认识, 加深对落实权力监督重要性的理解, 自觉履行监督职权。提高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素质, 为规范监督制约机制打好思想基础。

(二) 把好用人关、突出权力监督对象。

在领导干部的任免和选拔上, 应该严格把好关。选拔的干部应该是要有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才任职。在实际工作中, 要把一把手作为重要的监督对象。发现确有严重以权谋私行为的一把手, 应就地免职;要对权力实行分解, 做到分权制约, 以利于互相监督和制约, 防止权力的独揽和滥用, 对涉及人、财、物的重要岗位, 要明确不同的领导分管;要定期对一把手用权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要合理设置机构职权, 形成权力制约关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改善决策机制, 对重大问题和事项, 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约束一把手的权力。

(三) 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党内监督就是要加强班子内部的监督, 领导班子内部要严格按照要求, 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使之制度化, 定期在党内述职述廉, 申报个人收入, 将党员干部的收入情况透明化, 既给他们敲了警钟, 让其不敢收受贿款, 又能够很好的打击已经犯错的党员干部;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实施、大额资金审批使用等重大事项定期报告, 防止决策的不正当行使, 以及重大项目的不正当规划, 并且能够规范大额资金的用处;对干部任免, 要召开全会, 实行无记名投票, 既能保证干部的优质选拔, 又能避免裙带关系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党外, 要将权力运行情况, 党委政府决策情况, 向全体人民公布, 并受党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团体、阶层的监督, 对广大人民群众认为不合理有损他们利益的事情, 限期改正, 并追究决策者的相关责任。党员干部的行为不仅要通过内部的督促, 同时也需要外部的群众、社会组织等的监督, 只有党内监督或只有党外监督都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的作用, 只有坚持内外并举, 才能更好的健全完善权力监督机制, 从而真正预防腐败。

(四) 坚持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虽然说群众可以通过举报和上访等方式进行监督, 但有时候群众的监督也显得苍白无力, 所以, 只靠群众监督是不能很好的处理社会中出现的不良现象的。同样, 在没有群众参与的情况下, 专门监督机构所行使的监督权限在很大程度上也都是程式化的, 因此专门机构监督应该与群众监督很好的结合在一起, 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量, 保障反腐败斗争取得实效。

(五) 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该从自身做起, 首先应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 严格要求自己, 规范自己, 做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 做有益于社会发展的事情。但是仅仅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自律也是不够的, 缺乏必要的监督, 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他律是不可或缺的, 他律就是来自外部的各种制度、法律、舆论以及其他监督主体的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自我约束, 从思想上和行动上抵制腐败的滋生, 而且还要积极接纳来自其他群众、机构、舆论媒体的监督。

(六) 自上而下监督和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

自上而下的监督, 是上级主管部门、行政领导机关和监督部门对下级的监督, 还要形成监督制度规定, 监督内容, 实施垂直监督;自下而上是群众或下级领导对上级领导的监督。往往自上而下的监督是很容易的, 但是, 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就比较难。要解决下级监督上级难的问题, 这就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制定相关制度政策, 使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合法化, 使下级敢于监督上级, 而且能够监督上级。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产生, 需要做到自上而下监督和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

(七) 发挥好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增强监督合力。

应当对网络舆论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 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 使其规范和完善, 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 使互联网成为权力监督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门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原则, 营造宽松、有序、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 从排斥、惧怕网络逐渐变为接近、利用网络。立法机关也应加快立法的步伐, 规范网络行为, 保护网民的权利。同时还需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网上信访”制度, 收集民声建议;建立和完善违法追究制度。[6]

参考文献

[1].吴丕, 丁峰, 尚志民等.中国反腐败———现状与理论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3:107

[2].杨宇冠, 王文生, 韩红.我国反腐败机制完善和联合国反腐败措施[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348

[3].王臻荣.行政监督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232~233

[4].http://baike.baidu.com/view/315303.htm

[5].杨文.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EB/OL].[2010-04-28].http://dbjw.jmdbq.gov.cn/

3.论权力腐败与法律监督 篇三

退居二线,依然可以让曾经的权力发挥“余热”,为自己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这样的“二线腐败”可谓让人大开眼界,而且值得深思。现实当中,不乏一些有职有权有势的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和影响,合法和不合法、合理和不合理地为企业、个体老板、外商等牟取非法利益,当时为了保护自己,披着合法、合理的外衣,夹着尾巴做人、做事、做官,一度逃避了党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查处,而自己又不马上贪图眼前的直接回报,像写文章一样,小心谨慎地留下了“伏笔”,以求为日后退居二线甚至退休后从商牟取更大的个人利益打下基础。李永恒在退居二线之后,就立马到自己在职时曾经关照过的企业“借”钱,就是这样的心理在作祟。

仔细分析“二线腐败”,其所依仗的权力,其实还是在“一线”位置时所积累下来的,这种腐败在本质上还是权力期权化的产物。深究下去,权力期权化的根本原因是权力私人化,即本应该是公器的公权力,不幸沦为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而权力期权化之所以能够实现,核心在于“权力能够被寻租”和“期权能够实现”,在期权交易的双方形成了某种信用。这也就是为什么“退居二线”往往是一些领导干部命运的“分水岭”,在退休前抱着“最后捞一把”的心理,大肆贪污受贿,以为只要退居二线就基本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助长了“二线腐败”。

4.论权力腐败与法律监督 篇四

詹勇

2013-2-3 17:03:01来源:人民日报 2013-01-25

“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一个流传甚广的顺口溜,将“一把手”在现实权力结构中的特殊位置,描述得生动形象。有人感慨,一把手带好头,啥事都会有干头;党风政风民风,就看“一把手”吹啥风

近日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强调: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抓起,“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这些论述,抓住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抓住了反腐倡廉的重点环节,提出了值得警思的“一把手”监督课题。

“一把手腐败”凸显监督困局

从“表哥”杨达才到雷政富再到李亚力,近一个时期以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干部,都曾是一把手。查阅近年来的审计署报告,或是翻看社科院发布的反腐倡廉蓝皮书,更会发现,查处的腐败分子中,一把手比例不低,“一把手腐败”现象可谓触目惊心,成为反腐领域的突出问题。

一些一把手遭遇腐败的滑铁卢,固然有干部自身的问题,但更说明,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

一位因贪污受贿被判入狱的前县委书记,在铁窗下如此反思:从名义上讲,对一个县委书记有八种监督,但实际上到了我这儿,就只有一种监督,就是自我监督,而自我监督往往是靠不住的。这番痛彻之语,道出了对一把手监督缺位、监督乏力的现实问题。

与这位前县委书记相似,一直以来,不少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面对的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监督环境,时间一长,少数一把手习惯凌驾于组织之上、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往往成为“一霸手”。大事小情“一把抓”,决策拍板“一言堂”,财政花钱“一支笔”,选人用人“一句话”,把手中公权化为个人私利工具,把一个地方、单位当成了自己的专属领地。

不难发现,在这一权力异化的过程中,存在一个“监督困局”:相对而言,由于一把手责任重、职位高,手中掌握的权力比较大,这种“相对权力”加大了监督难度,一旦不正确对待手中权力,搞擅权谋私,监督失守、制度失灵的风险就加大了。而现实中监督的弱化、虚化,有如“牛栏关猫”、“纸笼锁虎”,实际上强化了一把手的权力。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政治学中的这条铁律,成为一把手腐败现象的有力总结。权力过重而没有约束,必然会失重,最终滑向堕落的深渊。打破“监督困局”,必须补足对一把手的监督这块短板。

靠制度铁笼锁住“集中的权力”

30多年前,小平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权力过分集中,是官僚主义等问题的总病根。今天,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依然需要解决其手中权力过重、过大的问题。

事实证明,有制约才有平衡,有公开才能健康。从这次中纪委全会的部署来看,瞄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目标,力图在两方面寻求突破。一是用制度制约权力——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是让人民监督权力——从落实改进作风八项规定,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都强调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

这正是破解一把手监督困局的良策。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等制度,把“一言堂”变成“群言堂”,一把手的权力就难以一家独大;健全和落实施政行为公开等制度,让权力运行走出“暗室”进入“玻璃房”,谋取私利的空间就会大大缩小;通过法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把“罚喝酒”变成“动真格”,就会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力。通过制度和人民形成的监督合力,让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的操作难了、空间小了、成本高了、代价大了,一把手才会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当然要接受人民监督。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从大量腐败案例看,拒绝监督、躲避监督,往往是领导干部走向腐化的先兆。从这个角度讲,监督是一种负担,但更是一种爱护。

5.浅论权力腐败的防治范文 篇五

—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域问题研究

区物价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以及民主政治的普遍推行,权力腐败的防治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显得尤其重要,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一项重大任务。权力腐败的防治有众多的论述,笔者主要从目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反腐工作的情况出发作一些显浅的探讨。

关键词:权力腐败;防治对策

在我国,职务犯罪主要表现是权力腐败。在生活中,人民已充分认识到权力腐败是可以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方面。其产生的根源是复杂的。要加强对权力腐败的防治,就必须从现实情况出发,分析权力腐败产生的根源。

一、权力腐败产生的根源

(一)社会经济根源。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知我们,整个经济学都是建立在“理性人假定”基础之上的,即经济活动中的“人”时刻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马斯洛的心理分析学说,人的欲望是无穷的,满足层次是递进的(即一种欲望满足之后,新的更高层次的欲望就会产生)。相对于无穷的欲望而言,每一个人用以满足的手段或资源是有限的(稀缺性)。这种欲望和手段的矛盾就构成了对腐败的成因的最基本经济分析。即腐败的最基本动力来源于无限欲望和有限

手段的矛盾;我们知道,当个人不掌握公共权力时,其欲望的满足只能凭借个人所能独立支配的私有资源(如劳动能力,当然也能通过寻租,偷盗等形式来满足)。相反,政治权力的客观存在,就为掌权者利用公共资源满足个人私欲开避了一条新的途径。也就是说,权力配臵资源是腐败行为产生的制度基础。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条件,权力腐败行为是不会产生。当异化了的权力和资源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必然会产生权与钱的交易。成克杰、胡长青、陈良宇等腐败案件无一不是如此。

(二)社会政治根源。长期以来,对权力的制约问题缺乏足够重视和有效的实践,已成为目前一个薄弱环节。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干部权力的限制措施主要是“软约束”,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权力的腐败;二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一把手”搞腐败,带来的危害性更大;三是干部人事制度缺乏公开、民主、竞争机制,成为权力腐败的源头;四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为一些领导干部通过插手微观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提供了土壤和条件。

二、权力腐败的防治

权力腐败的防治,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权力腐败产生的根源和各种表现形式,决定了权利腐败防治的重大意义。笔者认为应从从严治党,强化监督,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等三方面来加强对权力腐败的防治,并要达到既要治标,又要治本,标本兼治的效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权力腐败。

(一)从严治党。

在党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社会上各种不良倾向和思潮不可避免地影响和侵蚀党的肌体,导致党内一些意志薄弱者的蜕变。这种现象的产生并不奇怪,问题在于党对这种现象采取什么态度。是从严治党,惩治腐败,还是容忍迁就,养痈遗患?正确的答案,肯定是前者。这

样反对权力腐败的任务就显得更加突出,从严治党就成为权力腐败防治的客观要求。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是对我们党长期从严治党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在对世界上其他长期执政党失败教训总结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历史经验一再证明,从严治党,首先要治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只有把从严治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抓住了,抓好了,才能在下级、在基层、在群众中产生教育说服力,才能把权力腐败防治的各项工作做好。从严治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根本的是解决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问题。要深入开展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崇高的人生追求,使他们自觉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做到为政要廉,办事要公,用人得当,作风正派,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高尚情操。

(二)强化监督。

监督,作为对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检查和督导的一种手段,在权力腐败防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要加强权力腐败的防治,应坚持加强党的监督。保证党的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章和党的监督条例以及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监督。通过有效的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加强法律监督。通过法律对权力腐败行为防治强制性的体现,明确规定了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财产、财产来源不明罪等都要负上相当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以无期徒刑和死刑,以法律的强制性来制约权力腐败;加强社会监督。首先是群众监督。邓小平同志曾强调:“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

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进行检举、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所以,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完善监督与制约机制,防止权力腐败决不可少的一环。人民群众的监督制约所具有的广泛性、敏锐性、自觉性等特点决定了这种监督制约能够有效地避免国家权力被滥用而导致权力腐败;其次是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这种特殊形式,其作用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代替的,它将腐败者揭露和曝光,从而产生全民公审的威力。所以,滥用权力者的“不怕处分和内部通报,就怕公开登报”,就是很好的说明。社会舆论的这种作用使权力行使者的一举一动均处于众目睽睽之下,众口评说之中,稍有不规行为,便被舆论向社会发出呼喊,从而对被监督者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政治压力。“众怒难犯”与“有口皆碑”的截然不同的社会效果及其影响,使任何人都不能不考虑到社会舆论的巨大作用。因此,正如马克思说的那样,舆论监督是权力腐败监督的“第三种权力”。

(三)加强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

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开展权力腐败的防治,必须深刻认识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的主要作用,在实践中走出一条依靠体现改革和制度建设保持廉洁,反对权力腐败的新路子。

体制改革、制度建设在权力腐败防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简单概括就是“治本之道”。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为什么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主要是由于体制、制度方面存在缺陷和弊端,是权力腐败滋生蔓延的原因和条件。邓小平同志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就分析了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同我们体制、制度上的不完善的必然联系。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

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同志的这些讲话指出了权力腐败现象存在的体制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要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消除体制、制度上的缺陷和弊端,建立制约机制,规范权力行为,防止和克服权力腐败现象。并且只有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从根本上消除体制、制度上的弊端和漏洞,才能真正减少,乃至铲除权力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

不过从实践中得知,党和国家对权力腐败防治的制度建设已经比较完善,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最为健全的党内监督条例。但是根据目前权力腐败的情况看,腐败是打而不绝,而且有愈演愈烈的问题。究其原因,与监督体制有关。一般来说,在我国,不论那一级政府,对于腐败防治的监督既有党内的监督部门——纪委,也有政府的监督部门——监察局,甚至有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监察部门——检察院。但是不论那一级纪委、监察局、检察院,人事任免的最终权限都掌握在地方党委,财政则掌握在地方政府,受地方党委的领导。由地方党委提名任命的纪委书记和由地方党委提名人大任命的监察局长、检察院长对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监督比较难,上级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又监督不到,造成权力监督处于真空状态,形成权力腐败。

因此,笔者认为,要加强权力腐败的防治,首先应在监督的体制上进行改革。对公权行使进行监督的国家机关应在人事任免和财政支付上独立于地方的党委和政府,使监督部门更加有效地行使监督的权力。可以借鉴在亚洲地区廉政建设做得非常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政府对腐败的监督完全由独立于政府任何部门之外,而直接受行政长官领导的“廉政公署”即“ICAC”负责,由于“廉政公署”直接受行政长官领导,且不能干涉其具体工作,政府其他部门难以对“廉政

公署”行使权力施加影响,减少了“廉政公署”行使权力的制约,减轻了“廉政公署”办案的压力,有力地打击了腐败的发生,使香港成为亚洲最为廉洁、高效的地区政府。所以,仿效香港特区政府打击腐败的方法,将各级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门独立于地方各级党委而由中纪委统一领导,在财政上由中央统一支付,尽量减少地方各级党委及监察部门与各级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使地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行使监督权力的时候减少各种各样的权力和利益牢制,有效地行使监督的各种权力,形成强大的监督压力,对权力腐败的防治起到极大的作用,从制度创新上有效地治理权力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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