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国

2024-11-18

论依法治国(共8篇)

1.论依法治国 篇一

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内容摘要:中共十五大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一直到党的十八大的再次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本文就依法治国的涵义、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依宪治国为什么是依宪治国的核心、如何在实施依宪治国的过程中树立宪法的至上权威、以及现实社会中,实施宪法的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与障碍,还有实现依宪治国的途径与措施。关键词: 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宪法、权威

正文

一. 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我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国家的一切工作都依法进行。它要求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公民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依宪治国:法治中国崛起的必由之路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本身就是以宪法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宪法作为中国法治之根本,在宪法的周围,衍生出了一些大大小小的法律条文,正是由于宪法所具有的根本法属性,决定了宪法不仅为法律体系创立了统一的基础和价值目标,还规定了内部的冲突的基本机制,也为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后续依据。①

我国宪法对于我国法律体系党的建设与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为形式上对于一般性法律的统帅作用,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其自身蕴含的保障人民利益的核心价值,同时也融入了整个法律体系达成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所以,依宪治国就是将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范畴,紧紧围绕先发的基本精神精髓构建国家体制,通过实施宪法为国家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制度化、法律化保障。

从中共十五大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一直到中共十八大再次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近年来的法制建设与实践大幅度提升了我国的法制化水平,从“法制”到“法治”的升级,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中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须要紧紧地靠得住宪法,遵守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始终坚持依宪行政、依宪治国,构建法制政府。②

三.树立宪法的至上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

1.宪法权威与政治权威 政治权威是政治权力的合法化,即对政治权力正当性的认同。政治权威通常以政治权力为后盾,以政治权力为最具效能的体现。在法治国家,政治权威需要依据法治方式来体现和实现。宪法就是确认和维持这种政治秩序合法性的基本制度装置。宪法基本功能在于约束政治权力,但权力往往通过各种可能的漏洞突破法治的框架,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对此,必须强调宪法权威性,在理念上确立权力绝对服从宪法和法律的价值选择,要求政治权力只能在法治范围内运作,以保障政治权威的持续正当性。

2.宪法权威与党的权威

党的权威首先以宪法权威来体现,政党行为是否具有合宪性,是判断该政党是否具有法治理念的基本标准,也是判断一个国家法治成熟程度的基本指标。党的权威服从并服务于宪法权威,只有尊崇宪法权威,才能保证党的权威。只有认真落实宪法,才能真正保证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效力。

在我国,处理好宪法权威与党的权威的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在实践中,有些党组织或者党员干部不重视宪法的学习,以非法治的思路与方法行使职权,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既违反宪法和法律,又严重损害执政党的合法性。要树立宪法权威,必须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严格按照宪法设定的权力范围、确立的原则行使权力,切实提高运用宪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保证党的决策内容与决策程序的法治化。

3.宪法权威与个人权威

在国家生活中,个人权威突出地体现为行使公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特别是领导干部以及领袖的权威。推崇宪法权威还是推崇个人权威,决定了法治与人治的不同道路选择。历史经验表明,无论个人有多大的魅力,无论有多高的权威,任何人不能超越宪法权威。个人服膺宪法,这也是中共十八大报告所体现的重要思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在国家统治过程中,基于统治效率的要求,领导人自然具有一定的权威,这在客观上是允许存在的。但在法治目标下实现个人权威,只能通过合宪的途径才能获得。而在法治目标下体现个人权威的基本方式是以宪法思维处理现实问题。宪法思维是执政者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它以合宪性作为思考问题的前提,合理地处理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树立宪法权威,有助于全面实施宪法。“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实施对于宪法权威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宪法实施是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的基础与过程,宪法实施状况的好坏决定了转型时期能否在根本价值层面上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良好发展。只有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体制,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得到实现。③

四.依宪治国实施过程中的困难障碍及途径与措施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会公报的这一重要表述,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极强的现实意义

一.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法治国的关系,强调了依宪治国在战略布局中的重要性。

二。其次,明确了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强调了依宪治国在战略布局中的根本。

三。再次,强调了依宪治国在全局部署中的优先性。④

结论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首先确立宪法权威,才能确立法治权威。全会公报对于“首先要”的强调,突出了依宪治国在全局部署中的优先性;公报还对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进行了具体部署,这让我们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更加充满信。

① 刘茂林、王从峰《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第9页

② 刘茂林、杨春磊《依宪治国:法治中国崛起的必由之路》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7期

③ 韩大元《树立宪法权威、推进依宪治国》载《政策建言》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

④ 周汉华《四中全会公报解读:依宪治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载《搜狐评论时政评论》2014年10月24日

政治学与行政学1441 学号:1420907106

姓名:王煜栋

2.论依法治国 篇二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均是一种治国模式、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又有其新的内涵:依法治国不是只谈法治, 而是要把法治精神贯穿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中去、贯彻到各领域改革发展中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抓手, 成为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而又系统革命。

最早提出“以德治国”的是春秋时期郑国国相子产, 在国家治理上他主张选贤任能, 以众为师, 以德治国。本世纪初江泽民提出“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有两重内涵:一是施德政, 二是施德教。在当代中国, 共产党要施行德政就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制定能为人民谋福利的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施德教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全体社会成员。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

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之道, 法治侧重于先“治法”, 德治则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 “治人”应重于“治法”, “治人”应先于“治法”。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并不是因为“治法”比“治人”更重要, 而是在策略上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目前, 人类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还未达成共识, “治人”还存在较多障碍;对于法, 人们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 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法治上已日渐成熟, 因而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 “治法”都更容易得到实现。但是, 单纯的“治法”不足以“治人”, “治人”是“治法”的依托, “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因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 辩证统一的。

第一, 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奠定了思想基础。

首先, 道德是立法的思想基础。好的道德规范为立法确定了基本价值, 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只有符合人类道德要求的良法, 才具有坚韧的生命力。其次, 道德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守法自觉性的提高来源于道德觉悟的提升。当法律规范转化为人的内心自觉时, 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最后, 道德是执法的思想保障。良法的实施, 需要执法人员公正严格执行。由于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执法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 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 因此提高执法队伍的道德素质就显得尤为必要。

第二, 依法治国为以德治国提供了法律保障。

道德的特点是强调教育和自律, 与法律相比既缺乏明确性、统一性, 又缺乏强制性, 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相反, 法律的优点正在于其明确性、统一性和强制性, 所以, 依法治国能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和强制性弥补了以德治国的不足, 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以法治来推进德治。

第三,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主次地位。

纵观古今中外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 治理国家大都是法律与道德并用, 单纯地依靠法治或单纯地依靠德治都失之偏颇, 都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必须把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行。如何结合关键之处在于两者的主次地位问题。是法主德辅还是德主法辅, 要适应时代的需要, 因时而异。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方式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提了出来。这说明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 将以德治国作为一种重要治国方式,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第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将法治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

改革开放以来, 发展经济一直是最为重要的历史任务, 这造成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道德滑坡, 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不仅日趋薄弱, 甚至出现了一种公然蹂躏、践踏、嘲笑、奚落道德的现象。如今全面深化改革已拉开序幕, 国际形势也日趋紧张, 保护社会稳定必须以法治作为根本方式。也就是说, 只有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 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首先要在国家层面确立国家观念。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就是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作为国家基本治国方略应贯穿于治国理政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次要在社会层面弘扬法治精神, 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治精神的觉醒依赖于大众公民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的普遍觉醒, 这就需要在个人层面确立法治意识。要加强法治的宣传教育, 使法治成为根植于人们内心的向往、成为人们自觉认同并因此产生的信仰, 成为内化在人们心中、熔铸人们头脑中、固化在人们行为中的强大观念, 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第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 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必须立足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深刻认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将德治作为一种重要治国方式, 始终坚持德法并用, 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 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着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 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 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要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 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 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 使道德有可靠的制度支撑和刚性约束, 更好地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以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 以法治的力量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 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在进行道德的教化过程中, 要把先进性和广泛性结合起来。道德教化的先进性是指对共产党员的道德教化, 重点要加强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 补精神之钙;其次要改进党的作风建设, 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还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样才能造就出一支能依法行政的执政队伍,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道德教化的广泛性是指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 不断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习近平, 张德江, 王岐山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M].党建读物出版社, 2014-10.

[2]2001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 2001年.

3.浅论依法治国的主体及核心 篇三

关键词:依法治国;主题;核心;法治建设

一、依法治国的主体

依法治国是一个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搞清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依法治国过程的首要环节。依法治国的主体可分为三大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依法治国的权力主体——全国人民。这是最高、最终、最根本的依法治国主体。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离开了人民,依法治国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主体,因而也就不可能获得成功。

第二个层次是依法治国的领导主体——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优秀代表,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领全体人民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乃是实现依法治国方针的关键。

第三个层次是依法治国的操作主体。主要包括七种国家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七种国家机构分别具有不同职能,共同完成着依法台国的历史使命。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依法治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以及应当由其行使的依法治国的其他职权。

依法治国的上述主体不是互相孤立,而是互相联系的。第二、三个层次的主体都必须服从第一层次的主体——全国人民,如果违背了全国人民的意志,也主不不可能发挥出依法台国的功能;同时,作为依法台国的最高、最终的主体——全体人民,又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才能集中效地发挥依法治国的主体作用,行使依法治国的权力,其中,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乃是保障全体人民依法台国的关键,而各种国家机构乃是保障全体人民行使依法治国权力的根本手段和工具。

二、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经

首先,从法与经济的关系而言,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经。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是建立在经济活动的基础之上并随经济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的。经济活动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人们改造自然的活动,这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终基础,其二是人们改造自身关系的活动,即改造生产关系的活动,这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直接基础。但在阶级社会里,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孤立的进行的,而是需要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为其提供条件和保障,而法则是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最直接的保证,法的最根本的社会价值正在于保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结构及其变化,以推动社会生产务的不断发展。

其次,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的中心任务而言,依法治国的核心也是依法以法治经。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矛盾是落后的生产力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由此决定这一阶段中心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而为了实现这一任务,我们党制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路线。事实说明,党的基本路线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命一、发展线,我们必须像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而要从根本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和实施,就必须有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事实说明,只有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的基本路线作为一种法的意识深入人心,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核心思想和根本目的,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时,我们党的基本路线才能得到彻底贯彻,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心任务才能实现。

其三、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来说,依法台国的核心亦是依法消费品依法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这段时间内,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大部分时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人治经济,生产目的、过程、结果的分配都由领导者的意志和对情况的认识来决定,而政个不分则是计划经济体制在目前的残余形式。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逐渐走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法治经济,它只有法律的保障下才能建立起来,也只有法律保障下才能不断获得巩固和发展,因此,依法治国必须突出依法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巩固和发展,才能最终实现其目的——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

最后,从依法治经与依法治政、依法治文等关系上说,依法治国的核心亦是依法治经。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是基础,政治、法律、道德、艺术、教育等等则属于上层建筑,它们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其他方面。改革开放来的实践证明,经济治理不好,生产便难以发展,政治难以稳定,文教卫生事业民难以发展,法治本身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依法治经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

三、法不仅是工具,也是目的

法是政治与经济的工具,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然而,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法除了作为政治与经济的工具以外,同时也是政治与经济、甚至法自身的目的。

首先,法是经济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潮由经济决定,并为经济服务的。然而,经济并不是社会唯一组成部分,经济的发展也不是社会发展的唯一目标。在社会个大系统中,它的各个部分(包括经济和法)都是相互作用、互为目的的。在社会发展尚离不开法的时候,法也是經济的目的,经济则是建立和完善法的手段,在我这社会主义初级阶级,发展经济更不能离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

其次,法也是政治的目的。由于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因而法是实现经济目的的工具必然演化为法是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然而在这一前提下,也应看到法与政治关系的另一方面,即在社会发展还离不开法的时候,法也是政治的目的,而政治则是实现法的工具。

参考文献:

[1]刘爱国,刘俊祥.论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体系建设.《江汉论坛》

4.论依法治国 篇四

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别与联系,并且总结出“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然后通过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我们进一步分析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并且提出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阐述了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关系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所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1、“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1.1“法治”与“德治”区别

1.1.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1.1.2 “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2.“法治”与“德治”联系

2.1“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2“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3“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可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3.1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3.2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为我党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特别是在“文革”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十年**”的历史悲剧。这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鉴于“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同时又强调:“解决以上所说的制度问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进行教育和思想斗争。”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邓小平同志关于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党避免重犯“文革”那样的严重错误,减少失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道路。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去年“七一”重要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再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3.3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又使优秀传统道德受到冲击和侵蚀,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思想和道德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3.4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5.论依法治国 篇五

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同志《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一书,近日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这部专题文集,收入习近平同志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文稿54篇。其中许多文稿是首次公开发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习近平同志围绕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同志《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出版发行,对于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是全会对党员干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一项具体要求。

6.论依法治国 篇六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12月16日,由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同志《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一书出版发行。近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京召开,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中,党员干部的信念、决心和行动,既是形象金名片,也是重要风向标,更是关键推动力。正因如此,党员干部要将法治理念熔铸于心、践之于行,争做“先行者”“排头兵”,引领群众投身全面依法治国恢宏实践,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强大法治力量。

理论武装入脑入心,把牢尊法崇法“定盘星”。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明灯。只有筑牢法治思维的基石,一事当前先找法、解决难题依靠法的政治自觉和思想自觉才会更加笃定。坚持看大局大势提高政治站位,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来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充分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性、重要性、时代性要求,牢固树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把科学理论指导摆在首位,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丰富内涵,学思结合、学悟结合、学用结合,将工作要求贯穿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

履职尽责依法合法,练就懂法用法“硬脊梁”。学法懂法是依法用法的前提和基础。不学法,不懂法,做人做事就会缺乏准绳和标尺,极易滑进违法犯罪的深渊,这也正是落马干部忏悔录中常出现“放松了党纪国法学习”的缘由。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党员干部要把学法作为履职尽责的必修课,既要突出学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也要学习通用法律,提高法治素养,还要学习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夯实依法行政根基。依法用法是学法懂法的延续和践行。学法懂法的最终目的是推动实际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党员干部打破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桎梏”,始终依法办事、依规办事、依程序办事,维护法律权威。同时,要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法律框架内创新方式方法,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让法律条文“活起来”,在彰显法治力度的同时,让群众感受到更多法治温度。

7.论依法治国 篇七

一、坚持党的领导,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则之一,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理所应当带有其最本质的特色—党的领导。

从历史进程来看, 中国革命胜利、民族解放、国家独立的历史和社会主义中国改革和建设的历史, 无一不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一旦放弃领导权, 革命或建设道路就会出现曲折。由于共产党犯了右倾机会主义错误, 放弃了革命领导权, 第一次国共合作最终不得不以国民党的反革命叛变收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无一不在向我们昭示着坚持党岿然不动领导地位的重要性。

从党自身来看, 宗旨方面, 党是人民利益的坚决捍卫者;指导思想方面, 党以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领导力量方面, 党代表工农联盟这一最革命的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 坚持党的领导必然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特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不是提出来用以供众人顶礼膜拜的理论, 而是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去实践的行动指南。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2) 。坚持党的领导, 党内来说, 党员要遵守党内法规法纪, 不断加强自身法治建设与修养, 发挥先进性;党外来说, 党要带领各机关、部门遵循法律, 依法办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二、人民主体性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主体是人民, 目的是人民, 人民主体性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主体是人民。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看, “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 (3) 马克思如是说。历史就是人的活动, 实践主体是人本身, 而非任何其它的东西。人民群众不仅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也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实践的主体, 毫无疑问应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从我国宪法规定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利益是一切法规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决定》来看,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必须依靠人民的社会实践才能得以实现, 否则一切都只能是“思维领域的挣扎与幻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目的是为了人民。一方面, 马克思认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是人的最高本质” (5) 。人是一切社会历史活动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 部分是整体的部分, 部分只有在整体中才能彰显强大的创造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整个社会历史进程中一部分, 只有朝着社会历史的共同目标前进, 才能在整体的裹挟中展现旺盛的生命力, 否则必然会被历史的滚滚洪流所抛弃。

三、法律至上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依法治国, 顾名思义, 就是要按照法律规范来管理国家, 崇尚法律权威。一方面, 法律体现人民意志;另一方面, 法律是人们总结出来的科学理论, 是对客观规律的真实反映。法律至上既符合客观规律, 又体现人民主观意志, 是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是遵循法律至上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事物。

法律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一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求。社会化大市场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之间有序、公平竞争, 需要统一的法律来协调;二是民主政治的需求。民主政治的运作有统一认可的规则才能有序进行;三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无论是政府与公民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还是公民与公民之间, 其基本利益和权力配置都需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 而“调节器”正是法律;四是民主法制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新中国以来的巨大成就, 健康有序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功不可没, 法律权威不断加强, 为经济建设提供了稳定有序的环境。由于没有确立法律至上的最高准则, 党内曾一度出现个人崇拜和独断专权现象, 十年“文化大革命”悲剧由此而来。想要历史悲剧不再重演?就要实现真正的民主, 依法治国, 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 把法律至上变为人民内心的信仰。

四、始终坚持道德建设,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支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不同于西方法治思想的一大特色就是我国在法律至上之外始终坚持道德建设。西方社会由原子式个人组成, 法治讲求纯粹的理性;而中国社会则是由血缘关系、家庭关系为纽带的小集体组成, 法治之外更讲求道德的教化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能以自行。”几千年前, 孟子就看到了法律“力所不及”的地方, 呼吁道德与法律的相互配合与支撑。这一道理,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时期同样适用。

一方面, 从制度本身来说, 依法治国有其内在弊病。法律的局限性往往导致法律真空出现。如“范跑跑事件”、“小悦悦事件”、“多起摔倒不扶事件”等社会问题的出现, 都是法律“力所不能及”的领域, 这些领域必须也只能由人们内心道德自律来约束。另一方面, 从社会现实来说, 高速发展的现代化社会, 社会成本不断增加, 依法治国需要相当的社会成本作为支撑。现实生活中, 不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庭、律师、公安, 都会因难以承受过大的成本而放弃某些案件。

理论和现实无一不在拷问我们, 依法治国真的是“完整而无片面性弊病”的完美制度吗?显然, 答案是否定的。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手段, 只有通过内因———道德, 才能真正的起作用。道德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内在动力与必然支撑。

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品质

理论只有同社会实践相结合, 才能得到检验和发展, 变为物质力量, 否则就只能在精神世界里“游荡”。作为一种科学的理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内含理论与实践辩证统一的理论品质。

一方面,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对中国传统法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它把党的依法治国理论推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论, 总目标由建设法治中国丰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另一方面,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科学把握和现实规划。不仅把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原则之一, 倡导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而且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给出具体化建议。如完善立法体制方面, 建议引入第三方协商评估, 建议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草案的新方法;建设法治政府方面,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 其要求的细化程度俨然是一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六、全面推进与重点发展的辩证统一,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法论要求

矛盾分析法告诉我们, 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这一方法论应用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 可以阐释为全面推进与重点发展的辩证统一。

一方面, 《决定》以六大任务、五大体系、四大环节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的战略部署, 看到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同时, 又对每一任务进行了全面安排, 行政权力监督方面, 加强党内、人大、民主、等全方位监督, 审计制度方面, “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6) , 政务公开方面, 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大公开, 看到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 是对“两点论”即“全面论”的完美演绎。

另一方面, 明确指出立法环节, 完善宪法是关键, 执法环节,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是关键, 司法环节, 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活动, 守法环节,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是关键, 看到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时, 又对每一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进行规划。违法惩处方面, 重点加强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处罚, 推进法治化治理方面, 工作重点在基层, 犀利地看到了矛盾的主要方面, 是对“重点论”深刻理解贯彻。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发展的辩证统一,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法论要求, 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统一”的观点中国化的典范。

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基本特色, 对于全面理解和践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这样一个即坚持党的领导又充分保证人民主体性, 既坚持法律至上又坚持道德建设,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全面推进与重点发展辩证统一的科学理论, 必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必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使广大人民群众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康庄大道, 实现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坚持人民主体性是价值追求, 坚持法律至上是内在要求, 坚持道德建设是必要支撑,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理论品质, 全面推进和重点发展的辩证统一是方法论要求。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特色, 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基本特色

参考文献

[1][2][4][6][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10-2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 第118-119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第9页.

[8]贾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指南和行动纲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J].前沿, 2015 (01) .

[9]石云霞.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研究[J].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研究, 2015 (02) .

8.论依法治国背景下政府职能的转变 篇八

关键词:依法治国;政府职能;转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当前政府在履行职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刻阐释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政府的职能进行了全面的描述,对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还处在一个转变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有待解决,而政府职能履行地好坏,与社会、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在详细了解政府职能现状的前提下,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并能提出相对应的措施。

一、新形势下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性

1.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符合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全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政府各部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采取有效的手段促进改革的进程,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为准则巩固改革的成果,最终实现为建立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我国政府一切工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履行职能最基本要求的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提出各级政府和官员必须树立“公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意识:与公民保持着平等的关系,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做到平等对待每一位人民,同时高效完成自己的工作;处理与社会的关系上持有“社会为主”的意识,转变原先政府对待社会的态度,先前政府机关及其相关部门为体现自己拥有的权力,过分强调自己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对社会各方面总是持有一种干预、管制的态度,应该转变政府的这种观念,确立服务、指导社会发展的目标;在对待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政府不能滥用权力,而应尽可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让公民觉得自己不是受制于政府并且在社会中对各项事务有知情权、话语权等。此外,同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相同的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同样是依法行事,一切活动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切忌“自由发挥”。服务型政府的建立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法治政府的建设也必须依照政府服务的原则和宗旨。

2.政府自身发展需要政府职能转变

深化推进机构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基础,并与之同步发展。政府的良好运转尤其是经济、政治方面的发展,需要政府良好地履行其职能。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求建设:“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自身发展依靠人民群众,而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人民的满意度,来实现政府存在的价值。

转变政府职能,能够保障和改善民生。新形势下政府职能的重要着眼点,就是要更加注重改善民生问题,把公共资源配置向民生领域倾斜,着力解决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大众谋取各项福利,保障公民的权力,让经济发展成果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多便利。政府履行职能,涉及方面较广,社会发展态势、企业竞争和发展状况、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以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质量的好坏等,都需要依靠法治,都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履行义务,实现权力、职责一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政府目标建设方可实现。

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职权分界不清,权力错位、越位较为严重

政府权界的问题主要表现:政府各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职权重心定位不准,以至于出现部分部门或工作人员对各自拥有的权力模糊不清的状况;以及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调控与指导过程中出现的越位问题。国务院早在2013年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前通过了《国务院工作规则》,规则要求,“国务院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努力采取一些措施:精简政府机构,将更多的权力交给市场自身、由市场自主管理;减少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去除一些多余的工作程序,高效率完成工作。通过以上措施,希望能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样一来,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可以有一定的界限,政府的职权也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

然而,就目前而言,我国有关于政府行政职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暂时还没有足够的明确的条文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定一些行政原则。因此,政府职权法定化已然成为一个弱项,使得政府在履职的过程中处理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及政府与个人的关系中,会显得处理得不够协调妥当,政府分别与企业、社会、市场、个人之间没有确定的界限。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改革体制、调整相关政策,以使得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协调发展。我国政府既是社会经济管理者,又是国有经济参与者,尤其作为国有经济参与者,政府在诸多方面为考虑自身利益,过多强调自身在国有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从“参与者”变成了“主导者”,阻碍了企业、市场的自主发展。

2.“重管理、轻服务”,造成与社会脱节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受苏联模式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模式几乎成为所有的经济发展都需要政府的参与和引导,我国政府顺势近乎成为了 “包揽一切” 的全能型政府。当然,事实也证明,这一模式存在着很大弊端。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制度、规范限制性条款颇多,服务性的内容少,政府的服务意识单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就变成政府对整个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市场的主体----企业也就因此成为政府行使职能的附庸。政府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发展区域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上,重抓招商引资,轻公共事务的管理、社会的管理,甚至把财政投入都在发展经济的项目上,忽略了政府财政投入公共服务和保障民生工程等方面,往往出现公共服务职能缺位。

上述现象主要还是没有区分清楚服务与管理的真实含义:服务是把公民作为服务对象放在首位,目的是为公民谋取最大利益;而管理是从管理者利益来考虑,寻求一种最有利于管理者的方式。政府在为公民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关注的重心发生偏移,本因以公民为出发点,而实际更多关注的却是服务的提供者的观点。当然,服务与管理也不完全背离,在政府工作中,管理是手段,服务才是目的,要避免“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建构起有效的政府服务能力,就必须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

3.政府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违法行为频繁发生

政府公职人员作为政府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政素质的高低及法治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政府施政管理效果的好坏,更关系到政府职能转变的成功与否。封建社会的“人治”思想的残余严重阻碍法治社会的发展,而自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改变这种不良现象的存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但在法律的落实和实施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有的法律法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让部分官员有机可乘,钻法律漏洞的空子;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依法办事观念不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依旧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三、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1.完善良法体系,政府职权法定化

政府在执行政务时屡屡出现错位或是越权的行为,一些事务实际虽不归属政府但政府总会有意无意插手参与管理,认真总结,主要是因为缺少一套相应的行政法规详细列出指出政府职权的细则。因此,职权法定化才是当下最佳选择。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基础。

坚持职权法定,首先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法定化,实现组织法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每一个细节都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不可以为满足权力的需求而额外自定义权力内容。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良法体系,政府能够管理、需要涉及的工作范围通过法律形式来公布,拥有的权力、应尽的义务都在法律中能明确表示,政府才能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将自己的施政行为纳入法律法规范围之内,实现政府职权的法定化。同时,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公开立法项目,将政府职权全方面对外公布,深入了解社会情况,广泛征求公民意见,使得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站在人民的角度来履行其职能。

2.改善管理模式,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涉及范围较广,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等,相对应的,各级政府应全面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由于政府“越位”行为普遍存在,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事情,造成很多需要及时完成的事务一拖再拖,因此,有必要明确政府与市场边界,让政府管理不“越位”,更大发力发挥市场的作用,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收益。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综上,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必须继续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更多的工作决定权交给最贴近群众的部门,解决人民群众办事程序繁琐、找不到对应部门等已存在问题的困难。

依法治国的要求下,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必须真正做到以“服务”为主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协调好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切实把服务社会和市场作为重中之重,结合已经存在的问题,对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做一系列调整:将政府与国有企业分开,改变一些发展状况不太良好的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缩小政府管理的权力而转变成自主管理的企业,提高与民营企业竞争的能力;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政府的任务是做“看不见的手”,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让市场有能力进行自我调控;在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要减少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和控制,社会中介组织不是政府部门,其存在的功能是连接政府与社会的桥梁,既然允许该组织的存在,政府就不应该忽略其功能,政府仅需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实现中介组织的价值;同时,在政府的规制方面,要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通过网络、媒体等介质增强政府的透明度,为社会的蓬勃发展,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健康的发展环境。

3.法治创新,加强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自身建设,构建廉洁政府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有赖于一个廉洁勤政、高效率工作、脚踏实地干实事的政府。建设一个廉洁政府,首先要充分认识政府自身在反腐败中的特殊作用和地位,要提高自身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形象,就应该以身作则,政府自身应当做好廉洁建设,真正树立廉洁行政的形象。同时,要建立一个广泛而又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应该互相监督,同时也要接受来自人民群众及社会各方面的舆论、监督。

要把廉政建设的任务和要求落实到政策措施和行政管理工作之中,认真查找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树立、强化“不抓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担负起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对廉政建设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对待重要问题不推脱给其他人,做到亲自过问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亲自协调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环节,亲自监督、办理重要案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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