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医师证书注册流程(精选3篇)
1.助理医师证书注册流程 篇一
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办理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医师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前: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
2、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包括材料补正时间)。
3、承诺时限:三十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在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
许 可 程 序
一、受理
(一)首次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2、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验证后退回原件);
3、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黑白或彩色照均可);
4、医学类毕业文凭及复印件一份(验证后退回原件);
5、《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验证后退回原件);
6、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含心电图、肝功能、胸片报告单);
7、拟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二年内未注册的,需提供指定医疗机构3至6个月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或市医学会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9、对注册专业有特殊要求者,需提供相关专业学习或工作经历证明;
10、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11、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12、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助理医师申请执业医师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按首次注册准备材料;
2、须提交原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3、若医师执业注册与原助理注册不在同一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医疗机构,还须提交原助理医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变更通知单。(三)变更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2、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验证后退回原件);
3、原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验证后退回原件);
5、拟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1)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2)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3)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7、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黑白或彩色照均可);
8、由区外变更到区内的,需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
9、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10、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1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重新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验证后退回原件);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验证后退回原件);
4、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黑白或彩色照均可);
5、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相关证明;
6、拟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
8、提供指定医疗机构3至6个月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或市医学会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9、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10、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11、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军医申请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须提交以下材料:
军医是指从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并在军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验证后退回原件);
3、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4、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5、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6、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黑白)。备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补办《医师资格证书》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原持证人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的原件及复印件(在本省政府报刊上刊登,如:福建日报);
2、《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需加盖、出具单位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公章、意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6、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黑白照片二张;
7、原证损坏申请换领的,需提交已损坏的原证。
(七)补办《医师执业证书》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原持证人遗失补领证书的申请书;
2、《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及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3、原持证人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的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政府报刊上刊登);
4、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6、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黑白照片二张;
7、原证损坏申请换领的,需提交已损坏的原证;
8、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9、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八)注销《医师执业证书》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3、选择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⑴死亡: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复印件; ⑵被宣告失踪的:宣告失踪的法院公告复印件; ⑶受刑事处罚的: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⑷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⑸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培训及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不合格证明;
⑹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证明材料;
⑺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相关医疗诊断文书复印件。
4、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九)材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或复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签名)和核对专用章及注明日期;
2、表格填写的内容必须用电脑打印,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按提供资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装订,同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4、办理执业证书过程中,经办人员可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与实际情况要求申请者补充相关材料(注:提交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许可法定时限内)。
受理标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并真实、规范、有效。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它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人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之后依照上述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送复核人复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转复核人员。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复核
复核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对审核人意见进行复核。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核意见,送审定人;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转审定人员。时限:6个工作日
四、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对复核人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送核发人;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应与复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转核发人员。时限:6个工作日
五、核发 工作标准:
1、经同意的,制作执业证书;不同意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2、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定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制作、登记、核发相应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决定书》登记后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时限:6个工作日
2.执业医师考试、注册总流程 篇二
执业医师考试在报名确认结束后,首先是实践技能考试,考试通过后才有资格参考综合笔试。全部合格后,颁发《医师资格证书》。在获得《医师资格证书》还需要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注册,这样才有从医资格。其实整个过程也是很长很繁琐的,以下把整个流程的各个细节作个详细介绍。
第一步:领取实践技能准考证
一、领取时间:发放实践技能准考证通知一般是6月上旬末就陆续出来了。请到时密切关注的各个考点通知汇总。
领取的时间一般是6月中旬-下旬,有的考点甚至截止到技能考试前一天。
二、领取地点:各个地市考点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领取。有的考点用特快专递发放。
三、提示:一般要求本人带上身份证,报名缴费单领取。有的考点管的不严,可以带上证件代领。具体情况咨询一下去年的同事。
第二步:参加实践技能考试
全国统一时间7月1日-7月15日。各个考点在此时间范围内自行安排。
提示:带好身份证,准考证,钢笔(口罩,帽子,白服最好带着,有的考点考官会减分);
第三步:查询技能成绩
一般在7月中旬-8月上旬此步已有详细介绍
第四步:综合笔试报名
一、时间:技能成绩公布后1周后左右。各个考点8月上旬-下旬不等。
二、费用:140元左右。
实践技能查分通过后,需再次到当地考点缴费报名,参加笔试。
三、信息来源:一般考点在技能成绩公布通知里会提到笔试报名的问题,请到时登陆查看具体通知。或者考生所在单位通知。
第五步:领取笔试准考证
一、时间:笔试考前2周左右。
二、信息来源:更新各考点网上通知。或者考生所在单位通知。有的考点用特快专递发放,有的需要去考点办公室领取。
第六步:参加综合笔试考试
一、时间:2007年9月22日、23日;2008年9月20日、21日;2008年9月19日、20日 笔试时间规律:9月下旬初,一般是周六周日两天。
二、地点:查看笔试准考证上的考试地点,一般是地市考点办公室周围的学校。
三、提示:
1、执业两天,助理一天。
2、带好铅笔,钢笔,橡皮,手表(禁止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
3、带上钱,包括车费和住宿费。距离远的考生最好提前一天到考试地点周围的宾馆住下。
第七步:查询笔试成绩
一、查询笔试成绩时间:2005年是11月中旬; 2006年是11月24日;2007年是11月6日;2008年是11月10日 成绩查询入口查询笔试成绩时间总结:11月中旬左右。地点: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第一时间提供查询通知及查询入口。
二、提示:
1、查询时需要身份证号,笔试准考证号。
2、查询开始几天,速度会很慢,请尝试各个查询入口,并多次刷新查询。第八步:笔试分数线公布时间
一、历年情况:2005年是12月15日;2006年是12月11日;2007年12月28日;2008年12月19日
二、总结:12月中旬左右,一般在成绩公布一月后。
附:点击查看 1999—2008共10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公布的历届执业医师考试分数线
第八步:领取《医师资格证书》
一、时间:一般是次年3月-8月不等。
二、地点:持本人身份证,可到所属单位或市卫生局医师资格考试办领取。
三、提示:
1、一般单位代领,并领取“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两表,存放于单位人事科。
2、《医师资格证书》发放规定
《医师资格证书》由国家卫生部统一监制,省卫生厅医政处、人事处和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颁发。(1)1998年6月26日以前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并经认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由省卫生厅人事处颁发《医师资格证书》;
(2)参加国家医师资格中医类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医师资格证书》;(3)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西医类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卫生厅医政处颁发《医师资格证书》。
第九步:注册
一、时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即日起。
二、办理程序
经医疗机构同意,由申请人向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到市卫生局办理注册。一般单位人事科代办。
三、提交材料:包括一般材料和特殊情况
(一)一般材料:
1、《注册申请表》一份。
2、《医师资格证》、身份证、毕业证和(或)职称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二甲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证明表。
4、近期免冠小2寸彩照3张。
5、执业机构单位聘用证明1份。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二)特殊情况及部分卫生局所需材料:
1、社保局签证并盖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社会保险证明(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外地医师提供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未注册证明(执业医师)1份
4、取得医师资格二年以上未注册的,需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培训3个月,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5、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注册的,须交回原执业助理医师证书。
6、重新注册的,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三)收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9〕2267号)文件规定的物价标准收注册费25元。
第十步:领取《医师执业证书》
一、时间:一般30个工作日内注册完成,发证。
3.助理医师证书注册流程 篇三
1、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
2、区县住建委初审;
3、市住建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复审并开具受理单;
4、申请移交住建委注册中心,证书注销成功。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表》;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2.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初审时限:
(一)、5个工作日。
(二)、复审、备案注销: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备案注销主体是注册中心。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备案注销:
材料移交注册中心在网上备案注销。完成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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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报程序步骤如下:
步骤一:填报并提交网上变更信息。
登录个人用户→点注销注册,上报企业
登录企业用户→点注销注册,选择人员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
步骤二:提交以下书面申请资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复印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申请汇总表》、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人的申请表必须是在当地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申报成功后,通过网上打印的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否则不予受理。
(二)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证书的人员,同样可以申报注销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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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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