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转让的协议书(共9篇)
1.酒吧转让的协议书 篇一
酒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
屋主:(以下简称丙)
甲乙双方经好友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___省___县___镇____路___号____西餐厅{三层面积共**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元(小写:_____)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先向甲方支付订金人民币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订金包含第二条所述相关费用。待
第二条完成后,乙方再支付甲方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酒吧经营权和现有电器、装修、装饰、工具和设备等{详细见明细列表}全部无偿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和物品,不得参与酒吧经营,干涉酒吧事务。当乙方经营_月后,将付余款_____元整{大写:_____元}。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更改转入乙方名下。
第三条 该酒吧房屋所有权为丙方,当乙方付甲方款_____(大写:_____)后,丙方与甲方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____年__月__月租为____人民币,押金为_____元)将作废,改由乙方重新签订。乙丙双方签订后,乙方将代替原来甲方向丙方厉行租赁
合同,每月交纳该合所同约定月租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所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甲方应保证丙方的同意转让店铺,如由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归还乙方已付转让费和承担违约金_____元(大写:____元)
第五条 甲方在酒吧经营权交付乙方以前,必须将所有积欠一切的税款、水费、电费、房屋租赁费、雇员工资等费用一律付清。
第六条 甲方现雇用的员工,除乙方同意留用外,其余均由甲方负责解散。
第七条 甲方需承诺转让前的酒吧所发生的任何问题、事件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所有一切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 合同期内,双方不得以其它借口终止合同和违反以上几条协议,否则以违约论处,违反方将承担和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酒吧转让的协议书 篇二
关键词: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说,有效说
我国公司法修订之前, 在不承认一人公司的框架下,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之后, 虽然已经承认了一人公司,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仍然存有争议, 导致该类案件在司法审判及工商登记等活动中认定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观点不统一, 往往是一案一判, 对此类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1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纷争
所谓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 是指导致公司股份集中于一人名下或全体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人名下的股份转让协议。现实中, 存在大量股权归一行为及由此引起的纠纷。公司设立后, 股东因各种原因而进行股份转让, 其中当公司股东将所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股东一人或者公司全体股东将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人名下时, 即构成归一性股权转让行为。除转让原因外, 公司股份还可能因股东之间的继承、赠与或者股东一方死亡等原因而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在公司股东为法人时, 股东的合并也可能导致股份的归一。在某些国家, 个人股东之间的婚姻关系也可能导致二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视为一名股东。在法人股东中, 还可因为股东间的合并、股东的破产等原因而仅剩一人股东。股东之间的偿债行为亦可能导致股权归一之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 关于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有着对立的两种观点, 即无效说与有效说。无效说认为, 公司诉讼中,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无效, 其认定无效的原因在于:一, 新《公司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即不承认复式一人公司;二, 无效说还持复式一人公司不利于交易安全之观点, 原因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假如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两个一人公司的资产是同一主体, 而这同一主体却要为两个公司承担风险与责任, 这样就会大大的降低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对的增加了这两个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风险。有效说则认为,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应认定为有效, 原因为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并未与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任何明确规定相冲突, 并且有助于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 因而有效。
2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有效
2.1 无效说缺乏法律依据, 有违合同的形式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归根结底是一份合同, 只是其标的为股权。如此, 还应当用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来衡量该协议。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通说为两种:一为形式判断标准, 二为价值判断标准。所谓形式标准, 是指依据严格的法律依据, 即法律条文之规定所确定的标准。法律明文禁止的交易, 当事人为之即为无效。而依价值标准, 则是在法无明文规定之情形下, 依靠法律漏洞之补充方法而确定之标准。
就形式标准而言, 无效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文涵盖了合同效力判断的形式标准与价值标准。其第五款为形式标准, 即要断定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并未与我国公司法、合同法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 所以按照合同形式标准判断, 其效力是肯定的。无效说认为, 《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不仅应为公司合法成立的条件, 亦当然应为其合法存续的条件, 若承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会导致规避法律行为的出现及投资者对有限责任的滥用。
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 而将对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扩大到存续条件是不合理的, 有违法律公正的, 不符合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
2.2 从价值判断标准分析, 无效说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交易安全, 有悖于效率原则
对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 实际上显示了价值冲突下的选择问题。无效说, 实质上基于对交易安全保护目标之追求;有效说, 实则对契约意思自治之保护, 亦是效率原则之追求。
无效说其实质在于对交易安全目的之追求。客观地说, 无效说对交易安全保护还是有一定理论基础与现实合理性基础的。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事实上将使所有由于协议而发生的股权归一行为不能发生, 表面上是从根本上消除了公司股东股权归于一人名下的可能性, 从而使公司的股东不可能减少至一人状态。无效说还坚持复式一人公司不利于交易安全, 原因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假如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两个一人公司的资产所有者是同一主体, 而这同一主体却要为这两个公司承担风险与责任, 这样就会大大的降低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还易产生人格混同、资产转移等行为, 相对的增加了这两个公司的债权人的风险。
但是无效说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交易安全保护的问题, 有效说可以有效的弥补其弊端。这主要在于:
首先, 无效说不能有效的抑制实质上的股权归一现象。当事人可以用象征性的持股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现实生活中, 仍存在以归一为实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现象, 包括借他人名义投资、象征性持股或仅名义持股等。在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做法下, 实质性的归一现象并未得到根治, 该类现象给债权人所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变得更加隐蔽。
其次, 无效说有悖于效率原则之追求。无效说有悖于效率原则之追求, 且系对股东利益之损害。一方面, 它不利于打破公司僵局。各国公司法在处理表决僵局问题上, 均采用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力救济原则, 鼓励股东或公司自己设法解决。只有万不得已的情况下, 才会考虑干预原则的运用。另一方面, 它不符合股权保护原则。股东之间的股份自由转让, 是鼓励股东投资的一个有效机制。如果该项机制被破坏, 实际上就是对股东投资自由的一种限制。
再次, 有效说兼顾了安全和效率的平衡。有效说实际上兼顾了安全和效率的平衡问题。在我国公司法缺乏有效的公力救济手段的情况下, 解决公司僵局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自力救济。股份转让协议实际上是股东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采取的最佳的救济方式。这一方式实际上也符合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由此可见, 各国均将解散公司转为穷尽了各种补救方式仍无法解决交易安全问题后的最后诉求。在交易安全和股东权保护二者之间, 无效说并未平衡好二者之关系。
综上所述, 在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时, 应当注意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的并重, 但债权人利益应当优先保护。无效说并未解决其立论基础问题:一味杜绝形式上的交易安全问题;二堵住了股东利益保护的可能性。有效说既未构成对交易安全利益的损害, 也兼顾了股东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的其他救济措施, 能够有效地解决在股权归一后可能产生的交易安全问题。因此,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
3 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之完善
3.1 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之坚持原则
无效说讲求对于交易安全的追求, 有效说则更注重对于交易效率的追求。借鉴各国关于股权归一的规制方法, 并结合我国承认一人公司但禁止设立复式一人公司的具体情形, 对股权归一行为提出如下完善建议:首先坚持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其次以具体的立法形式进行完善。
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 是当前各国公司法规以及公司实际运营中的一个重要价值追求。该原则对于股东实现其利益追求, 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社会财富实现其优化配置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坚持该原则对于承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表现在对股权归一后的法律规制手段上, 即维护公司存在为基本方式,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 倡导不随便解散公司的理念。在大多数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 在出现股权归一情形后, 一般都不会随便解散公司。例如, 丹麦《私人有限公司法》规定, 私人有限公司只需一名发起人。因此股份转让原因而出现一人公司后, 不会导致公司解散。
其次, 倡导积极矫正和补救的理念。为了避免公司解散, 大多数国家都倡导积极矫正和补救的理念。具体方式包括给公司一个宽限期, 允许股东在此期间吸纳新股东, 或变更公司的性质, 使公司恢复存续条件, 最大限度地挽救公司, 按照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来进行处理。
再次, 倡导以消极解散公司为补充手段。对待股权归一后的一人公司, 法院行使职权采取依利害关系申请方启动解散公司程序的消极态度。股权归一后解散公司, 不符合最大限度利用公司资源原则, 会对经济生活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也不利于实现公司的社会价值。因此目前, 无论是允许还是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 在出现股权归一情形后, 一般都不会引起公司解散问题。将该原则贯穿于司法审判与实践之中, 就是要维护公司存在的基本形式, 确保公司能够继续运营。
3.2 确认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之立法完善
目前, 我国出现的股权归一行为导致的诉讼纠纷, 审判中各级法院, 各地法院对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采取不同观点, 归根结底其核心问题在于相关立法不明。为此, 有必要以具体的立法形式进行完善。立法中坚持最大化利用公司资源原则, 融入“宽松态度+依申请+可矫正”的规制方式。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实践, 主要从以下两部法律进行完善。
第一, 完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首先, 完善《公司法》第59条。明确由于股权归一而产生的复式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原本法条中不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个以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但须明确复式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即承认存续过程中产生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不可立即解散公司。其次, 完善《公司法》第72条。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说明股东间股份转让包括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仅有两名股东的情况, 明确此情形下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为有效。这样, 更有利地实现股东股份自由转让的权利, 实现股东间的同股同权。再次, 在《公司法》中注入新的法条。条款中确定股权归一后交易安全保护之规制方式, 采用“宽松态度+依申请+可矫正”的规制方式。如此, 司法审判具备了理论依据, 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第二, 完善公司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在完善《公司法》之后, 需要一系列相关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本文案例及实践中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复式一人公司违反公司法为由, 拒绝为复式一人公司及其股东登记的现象。通过立法途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变更登记这一章中注入新法条, 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于股权归一后存续的一人公司资本、股东等公司变更情况予以登记。如此, 使公司的状态以公示的方式为社会所知晓, 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徐晓松.公司法学案例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2:107.
[2]孙福山, 石旭斋.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探讨[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09, (3) .
[3]吴日焕.韩国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251.
3.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探析 篇三
关键词 瑕疵股权 转让协议 效力
对于何为瑕疵股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实际认缴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股权。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或在公司设立后抽逃资金等,其行为即构成瑕疵出资,形成狭义上的瑕疵股权。如何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能够生效的问题,主要存在“绝对无效说”、“区分说”、“绝对有效说”、“可撤销说”四种观点。
一、绝对无效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的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理由在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出资人若要取得股东资格,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是必要条件,出资人只有在实际缴纳出资款后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股东。若出资人未实际出资、或未完全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则意味着其并未履行其出资义务,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其自然不能享有股权。该学说是从根本上否定股东资格来否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瑕疵股权转让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二、区分说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份额的方式可分为认缴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认缴资本制允许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实际缴纳部分出资,只要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即可成为公司股东;而实缴资本制则要求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即实际缴齐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持此观点者认为,是否承认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应当视情况而定,若该公司属于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的认股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当然无效;而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出资的认股人,则只需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仍然具备股东资格,其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若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认股人均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不能够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
三、有效说
此观点与以上两种观点相比较来说,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持,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很多国家均或直接或间接地承认瑕疵出资人具备股东资格,允许其所持有股权的转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 28 条第 3 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支持了此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虽未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但仍被登记为公司股东,而一旦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即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该股东享有股权,因此,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行为,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看,此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受让人权益的角度来讲,在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瑕疵股权转让必然会对受让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
四、可撤销说
此观点主要是从受让人的主观心态上着手,区别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关键点在于其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为欺诈行为,受让方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笔者更倾向于“可撤销说”。首先,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亟需确认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出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商事主体,笔者认为,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商事主体的公示法定原则,即股东资格应由公司成立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确定,瑕疵出资不能成为否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此,瑕疵股权是具有可转让性的。其次,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还需注意转让行为所应当遵循的交易规则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股权转让问题时,不应僵化地恪守商事交易规则,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商法虽然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因此研究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第二,股权转让行为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因为其并不具备“经营性行为”的特点,由其而产生的协议效力认定,笔者认为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更为恰当。
笔者认为,瑕疵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在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时,应当从股权受让人的主观心理角度进行认定,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属欺诈行为,此时还应区分该欺诈行为是否对国家利益构成侵害,如果构成侵害,则应认定该协议自始无效;如果不构成侵害,则应认定为可撤销协议,受让人可以主张撤销该转让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酒吧转让合同 篇四
受让方:____(以下简称乙)
屋主:____(以下简称丙)
甲乙双方经好友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____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更改转入乙方名下。
第三条
该酒吧房屋所有权为丙方,当乙方付甲方款_____(大写:_____)后,丙方与甲方原签订的租凭合同(合同到期____年__月__月租为____人民币,押金为_____元)将作废,改由乙方重新签订。乙丙双方签订后,乙方将代替原来甲方向丙方厉行租凭合同,每月交纳该合所同约定月租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所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甲方应保证丙方的同意转让店铺,如由甲方原因导至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归还乙方已付转让费和承担违约金_____元(大写:____元)
第五条
甲方在酒吧经营权交付乙方以前,必须将所有积欠一切的税款、水费、电费、房屋租赁费、雇员工资等费用一律付清。
第六条
甲方现雇用的员工,除乙方同意留用外,其余均由甲方负责解散。
第七条
甲方需承诺转让前的酒吧所发生的任何问题、事件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所有一切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
合同期内,双方不得以其它借口终止合同和违反以上几条协议,否则以违约论处,违反方将承担和赔偿一切经济损失。第九条____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____
乙方签名:____
丙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5.酒吧合作协议书 篇五
1、酒吧合作协议书
甲方:xx身份证号码:
乙方:xx身份证号码:
丙方:xx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酒吧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酒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酒吧,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酒吧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欧美式酒吧,范围包括烟酒销售、特色小吃等。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xx年,自xx年xx月xx_日起,至xx年x月xx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丙方xx(姓名)以xx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x元。
2.丙方的出资,于年xx月xx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不得随意请求分割资金随意挪用资金。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
1、工资分配:每月15日至18日以公司经营的利润分配。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
2、酒吧合作协议书
甲 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依照出资份额,享有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盈利分成的权利。
二、出资份额
1、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一次性缴付股本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乙方以其出资持有酒吧(大写:)份股份。
2、双方一致确认,乙方股本金转入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账号:
3、甲乙双方出资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银行到款凭证。
三、甲乙双方享有酒吧盈利分成的比例
1、甲方在酒吧有盈利的情况下享有15%的管理股,乙方的实际利益分配权:股份×85%
2、在酒吧实际上有盈利的情况下进行盈利分成。本协议所指盈利即指酒吧的净利润,即税后利润。
四、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投资项目店名:
2、投资项目地址:
3、核算方式:投资项目独立核算
4、投资项目总投入额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
五、股东权利保障
1、甲方如出现经营问题,不能继续支持营业,终止营业后,依法按照出资比例分得剩余财产,甲方不会按照乙方的出资数额在甲方终止时的实际折价来返还乙方出资本金。
2、从正式营业起一年内,所有股东愿意承担人民币100万元以内的经营亏损,并及时出资。
六、盈利的发放时间
甲方向乙方发放盈利的时间为以月核算及发放。
七、股份的转让
1、如乙方希望通过转让或议价出卖的方式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时,由市值评估,最高转股金额不得超过原始股本金额的80%。首先发起人有优先权收购转让股份,发起人书面同意放弃收购优先权,才有权利对外转股,股东会2/3人同意方可转股。同时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2、如乙方向甲方提出股份转让书面申请后30天内甲方必须作出答复。
八、关于对外债务以及责任的承担
若甲方对外产生了债务或者责任的,乙方只依照其出资本金的限额来承担相应的债务和责任。对此,甲、乙双方均表示认可。
九、乙方自愿表示并确认:乙方因获得甲方发放的盈利而应当申报纳税的(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行申报、缴纳。乙方由于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纳税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的应当缴纳的税务以及乙方是否缴纳税务同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为此而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股东权利义务
1、股东权利义务
2、其他权利义务:
(1)本协议期间,乙方有权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部分商品的签单权以及享有消费折扣优惠,但同时乙方应当履行《股东权利义务书》当中的相关义务和责任,若违反,甲方即有权立即停止发放本协议所约定的公司盈利给乙方。
(2)乙方应当保证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应当为甲方(或者甲方指定公司、单位、个体)的经营场所保守自己所知晓的商业秘密。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财务信息、税务信息、经营信息及客户名单等。
十一、违约责任
1、在经营期间,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乙方不得擅自转让股份,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2、在经营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其他经双方认可确认的与酒馆相关的文件(包括且不限于:甲方公司股东会决议、往来函件等)的,均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及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二、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十三、其他
1、本协议经过甲方盖章(含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捺印)、乙方签字(含捺印)后即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以下无正文)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捺印):联系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乙 方(签字、捺印):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3、苏荷酒吧合作协议书
甲方: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
1、内容
合作事宜:演绎部门人员承包管理 合作时间: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地点:
2、甲方权责
♦甲方提供乙方所有演员住宿,每两人一间房,房间配备基本设施(空调、床、网线、热水器等)。
♦乙方所有演员的工资按天计算,甲方将10天为乙方支付一次工资,时间定于每月1号、11号、21号准时支付,不得拖欠。工资由乙方负责人统一领取,统一分发。
♦乙方所有演员到甲方酒吧的路费由甲方报销(500元人民币以内全部报销,500元人民币以外只报销500元)。
♦乙方的演员离职后,甲方要及时将离职演员工资结算清楚。不能超过两天。
♦乙方负责人将拥有甲方酒吧的一定酒水签送权利,具体由甲乙双方商定。
♦在工作期间,甲方所有人员无权干涉乙方的工作。如有问题直接找乙方负责人沟通。
♦甲方如对乙方演员不满意,直接找乙方负责人洽谈,乙方将在合理的条件下及时更换。甲方无权直接辞退乙方演员。
♦甲方将提供乙方更衣室一间(内设30cmX50cm以上大小的镜子一面和衣柜5个以上)。演员成品舞、派对服装及道具,由甲方提供。
♦甲方酒吧邀请嘉宾或者大型派对时,由乙方执行操作。甲方全力配合乙方但无权干涉乙方工作。
♦甲方将保证乙方所有演员在工作中的人生安全。
3、乙方权责
♦乙方所有演员将遵守甲方酒吧对甲方员工所规定的管理制度。
♦乙方每月1号前将下月的活动计划递交给甲方进行审核。
♦乙方所有演员在工作中不得误场、打K或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此现象交于甲方处理。
♦乙方歌手、DS服装时尚,女歌、女DS必须化妆。
♦乙方DJ音乐将统一编排,每月制作一张酒吧宣传碟片。♦乙方将每周一次进行设备的打扫及检修。
♦乙方演员每人5天工资由甲方作为押金。
♦乙方演员如有私自离职者,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离职者工资。
♦乙方演员离职需要人员补齐后不影响酒吧工作的情况下方可离职。
♦乙方演员主动离职后半年内不能在临沂市区其他酒吧上班,如有此情况,甲方有权追究其个人责任。
♦乙方寝室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由乙方缴纳。
4、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时,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为不真实或不正确的,违反或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载明。
单方面违约应赔偿对方相应损失,合作到期时由双方商定继续签订合作协议或者撤销合作。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即告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盖章:
签约地点:
6.酒吧委托管理合作协议书 篇六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 全权委托经营合作的事宜,本着利互惠、以诚信为本,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壮大公司。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立此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酒吧座落地点,甲方于 年 月 日开业,经营至 年 月 日,酒吧目前经营状况。
第二条 经营项目和范围:公司经营以娱乐、KTV项目为主,以花场、表演、游戏等为经营特色。
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第四条 合作方式:甲方投资,作为公司经营场地、设备设施的安排,所有公司运营证照的办理与外围关系的处理等。甲方负责财务,乙方负责全权经营和管理。
第五条 乙方责任、乙方受甲方委托对___________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及操作,甲方在委托期间不得对乙方的管理进行干预,公司的日常运作管理由乙方负责人全权负责。如有意见或决策可在每月一次的董事会议中提出,经民主决定后由乙方负责人执行。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三日内需缴纳伍仟元人名币做为保证金。保证金在乙方招娉培训完成,进场进行正式管理之日退还,如招娉美女没到30名不得进场。
3、酒吧的资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甲方资产也不得以场所的名义对外签署财产担保合同及财产担保文件。酒吧资产以甲乙双方签字交接的财产明细盘点为准。
4、乙方具有酒吧日常的经营管理权、业务决策权、人事任免权、折扣权和签免权、但需告知甲方代表才可施行。
5、乙方应对酒吧所有财产,包括可动产与不动产的正常使用、维护、维修、保养负责,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酒吧房屋、设施设备、重要物资、器皿出现重大损、毁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6、乙方必须采取非常措施、非常手段、非常办法切底杜绝全场任何人员以任何手段、任何名义中饱私囊、徇私舞弊、营私舞弊,如第一次发现以非法所得10倍处罚当事人,第二次发现以非法所得100倍处罚当事人,并移交司法机关。乙方人员出现以上情况,乙方须从严从重予以处理,罚款从当月分发的利润中扣除,并积极整改。、乙方有权得知甲方____________经营的所有收入与支出,便于做市场定位和分析。
第六条 甲方方责任
1、甲方需完善其社会关系和邻里矛盾。
2、甲方指派宋均贤先生为甲方代表与乙方进行沟通,并行使对乙方的监管权,乙方应予以配合。
3、甲方必须甲方保证乙方人员的人生安全和场所内的经营安全,如乙方处理纠纷不当,打骂顾客,造成的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
4、甲方可在公司安排财务人员对公司的资金流向做了解和操作,但必须服从乙方负责人的管理安排。公司资金的付出单笔开支1000元以下的由乙方在场所内的负责人签字生效,财务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乙方人员无权且不能以任何原因私自支出、挪用公司资金。
5、营运游戏时间,流动资金不得低于5万,以保证游戏的正常运行。6、甲方需完善其社会关系,负责场内所有员工在上班期间的人事安全,在特殊情况下,甲方需提前告知乙方某些注意事项规避某些风险,如无提前告知而造成场内员工人身安全及场内一切损失,全权由甲方负责。7、甲方负乙方人员首次过来的硬卧车票,凭票报销。、每月 号,双方进行财务核对及利益分配,由双方指派专人进行核对,除去各项成本、费用与员工工资,公司所得的总利润中甲方占 %,乙方占 %。
11、如双方解除合同,管理公司所有管理人员集体退出,甲方不得私自任用乙方的任何管理人员。第七条 特别约定:、协议签订前因甲方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独立承担,与乙方无关。、协议签订前因甲方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独立承担,与乙方无关。
3、乙方管理人员私自开展违法经营活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且甲方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为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给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动力,公司负责安排管理公司人员的吃住,管理公司所有人员不拿高薪,每月只发 基本生活费。
9、甲方在本场所消费可签单,每月对账时冲抵。甲方相关人员无签送权,为维护甲方正常社交,如有需要,由乙方负责人进行签送。5、酒吧的财务会计、出纳、收银、采购、保管岗位有甲方指派人员担任,甲方指派人员必须接受乙方的严格管理,需要辞退或开除时提请甲方同意,并要求甲方重新更换人员。
6、酒吧所有的经营性采购、领用物品必须经过乙方签字认可
7、如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劝说。引诱、唆使本店人员离开和带离本酒吧
第八条 合同生效、解除、违约责任及其他。
1、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解除本合同:(1)违反本合同条款(2)甲方不支付利润分配(3)合同期届满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解除本合同:(1)违反本合同条款
(2)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管理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3)乙方经常第二月起,纯利润不到十万(4)合同期届满
3.双方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九条 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 万元。第十条 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附设备设施清单,及双方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法人: 法人:
电话: 电话:
7.上海ZEBAR创意酒吧 篇七
事务所:3GATTI事务所
主设计师:Francesco Gatti
总面积:569平方米
开放时间:2010年11月
摄影:Daniele Mattioli
Location:Shanghai,China
Architects:3GATTI
Chief architect:Francesco Gatti
Total area:569 sq.m
Bar opening:November 2010
Photographer:Daniele Mattioli
精选理由
Zebar的概念来源于虚拟的数码世界。任何形状、任何颜色、任何声音,在其中一切皆有可能。
新加坡的电影导演和中国南方的音乐家打算在上海开一家生活酒吧。项目的预算非常低,但位置很好。虽然时间短暂,但是好在3GATTI有一个非常不错的想法,去建造一个凹陷的空间。这个想法实施起来其实相对简单,空间被划分为若干片,运用三维技术实现了从虚拟到现实的转化,在中国由工人完成了材料模型的制作。建设的速度很快,大约在两个月之内就完成了。
这片空间的设计概念是塑造出如同斑马一样有机形态的洞穴,它运用了一种名为“布尔运算”的数学原理:从一组片状体阵列集合中用布尔运算减去一个流体形态,形成的反空间用作了酒吧。这一片状体补集的效果形成了酒吧内外之间的过滤层,使来访者感受到一种动态的视效,犹如在立体空间中看到运动中的条形码或斑马毛皮。Zebar将创造出音乐与斑马条纹内饰结合而成的三维视觉体验空间。
This project was born when a Singaporean movie director and an ex musician from south of China decided to open a live bar in Shanghai.The budget was very low but the client was incredibly good and openminded to us.The schedule was verytight and fortunately the client liked immediately one of the first concepts3GATTI proposed to them:a caved space formed from of a digital Boolean subtraction of hundreds of slices from an amorphic blob.The construction was incredibly fast and was almost finished in a couple of months,and opened in2010.
The conceptual gesture performed in this space to create the zebra organic cave is a mathematic operation called Boolean;subtracting a blob objects from a sequence of slices in order to create a negative space where to place a bar.
The sequence of the cut slices creates a filter between the interior and the exterior of the bar;the visitor will feel this dynamic optical effect similar to a moving bar code or a moving zebra skin,but with a three-dimensional deepness and shape.
The Zebar is a 3D visual experience of music and zebra interiors.
Francesco Gatt
8.酒吧转让的协议书 篇八
摘 要 合同转让后原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否及于受让方成为了突出的问题,就该问题国内外并存着两种理论,一是以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为依托的非自动转移理论,二是以禁止反言原则、公平合理期待原则为基础的自动转移理论。本文即以该两种理论为研究基础,辅以对相关实践的分析,最终落脚于我国该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 仲裁协议效力 自动转移 非自动转移
一、仲裁协议效力非自动转移理论与实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作为契约的一种,它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制。此外,书面形式作为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1.形式的书面要求
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均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纽约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协定,是指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意大利Zimmer v. cremascoh案的法官即以上述条文规定否定合同转让后原有仲裁协议对受让方的效力。该案涉及一份包含有仲裁条款的协议的转让,但转让行为本身并没有特别涉及仲裁条款。后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在转让合同中不明确提到仲裁条款的话,不能满足《纽约公约》第二条关于同意仲裁的表示应当是清楚的无异议的规定。
然而,国际商事活动的实践已经越来越多的突破该限制,联合国贸法会就《纽约公约》第2条第2款的解释建议为:认识到其中所述情形并非详尽无遗。2006年对《示范法》中的有关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做出了重大修改,其中备选案文之一规定:“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备选案文二仅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定义,而不再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做出规定,这也就意味着仲裁协议不再拘泥于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签署,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于合同受让人提供了可能。
2.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是指“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受到合同约束,只有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当事方才有权享有或应当负担自己缔结的条款中的权利义务①。”由于合同受让人是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负担合同义务,所以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实际上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背离②。
英国的承包商Cottage Club Estates Limited与房主Woodside Estate Co.之间的建房合同中包含了仲裁协议,承包商将该合同项下的应得款项转让给了银行,后承包商对该应得款项产生争议而提起仲裁,房主辩称因合同权利转让,承包商不能提起仲裁。法官认为,仲裁协议只约束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合同权利的转让不涉及该合同中仲裁协议的转让。
但是,随着商事实践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逐渐出现了例外,首先就表现为利他合同。比如,20世纪50年代德国联邦法院创设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确立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制度。
二、仲裁协议效力非自动转移理论及实践
1.“禁止反言”原则
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或实现权利时应“言行一致”(my word in my bond)。也就是说,当仲裁条款的签字方利用合同中的实体条款来主张自己对非签字方的权利时,其主张事实上确认了双方之间合同的存在,并且签字方的主张完全来源于合同或者与合同的内容相关。此时,如果他否认非签字方的仲裁权利是不被允许的③。美国Enron Congeneration Limited Partnership Inc. v. Smith Congeneration Intenational Inc.案中原合同非转让方向法院起诉受让人,受让人以合同含有仲裁协议为由,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美国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受让人要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源自于包含了仲裁协议的原合同,而原合同当事人已经表示了通过仲裁解决合同项下争议的意愿,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原合同当事人不能逃避仲裁”。
2.公平合理期待原则
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要求以合同当事人合理的利益来推定当事人的意图,如果当事人有不同于此的意图,应当作出特殊的约定④。笔者认为,讨论仲裁协议的扩张效力实际上就是要对合同进行解释。在无法获知当事双方的真实意图时,公平合理期待原则就应当被运用以推定当事双方的意图。因为,一个理性的正常人都是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但是如果双方都想在获取更大的利益则不免会产生冲突,因此又要兼顾对方的利益,也就是得到自身合理的利益而不追求过分的利益。
美国法院审理的Hosiery Mfg. corp. v. Goldston案,原告作为包含了仲裁协议的合同的受让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法院认为,“如果仲裁协议一方可以通过转让受制于仲裁协议的权利而逃避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将没有任何意义。”
三、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
我国《仲裁法》并没有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笔者认为,该条文包含了以下三层涵义:
1.无论债权受让还是债务承担,受让人都不加区分的适用这一条款。
2.采用自动转移理论,只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限制仲裁条款对当事人之外的人适用,或受让人没有明确反对适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让人无需重新做出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自动的、直接的适用仲裁条款。
3.强调对受让人知情权的保护。若原合同当事人以合同之外的单独协议约定仲裁的话,那么受让人必须实际明知此协议的存在才受仲裁协议约束。
四、结论
综上所述,筆者认为,自动转移理论与非自动转移理论的区别在于前者需要受让人默示同意,只要其没有做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就推定接受仲裁协议;而后者则需受让人的明示同意,如果当事人没有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接受仲裁协议,则主合同的转让不及于仲裁协议。
然而,自动转移理论也存在弊端。比如当事人A、B原合同中包含有仲裁协议,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双方当事人选择了C地仲裁,而后,A将合同转让给C地的D,间接导致了B在某种程度上处于了不利的地位,而D相较于A而言获得了更优的仲裁便捷地位,换句话说合同转让后受让人获得了优于转让人的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在该理论和非自动转移理论之间进行比较,只能说相较于后者给合同非转让方带来的更为不利后果而言,一定的便捷性甚至“公正性”的丧失是整个制度寻求平衡的后果。
我国的《仲裁法》解释是在支持仲裁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符合了国际发展趋势,采取自动转移理论,同时注重保护受让人的知情权,笔者认为该条司法解释合理的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扩张效力问题,应当给予积极评价。
注释:
①李永军.合同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5:504.
②徐伟.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26.
③Hughes Masonry Co. v. Greater Clark Country School Bldg.Corp.
④刘晓红.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北京仲裁.2004(1):60.
参考文献:
[1]赵健.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
[2]李永军.合同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5.
[3]刘晓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理与实证.商务印书馆.2005.
[4]刘晓红.论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北京仲裁.2004(1).
9.酒吧合作协议 篇九
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甲、乙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酒吧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酒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酒吧,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酒吧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民谣酒吧,范围包括烟酒销售、特色小吃等。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占 %股份。
2.乙方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______,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占 %股份。
3.不得随意请求分割资金随意挪用资金。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
1、工资分配:每月30日以公司经营的利润分配。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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