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小镇ppp项目合同

2024-11-15

特色小镇ppp项目合同(精选4篇)

1.特色小镇ppp项目合同 篇一

特色小镇项目建议书

特色小镇的六种融资模式

项目融资属于资产负债表外融资,出于风险隔离及可操作性考虑,特色小镇投融资应以项目为主体,以未来收益和项目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安全保障,融资安排和融资成本直接由项目未来现金流和资产价值决定。通过设立SPV(特殊目的公司),根据双方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风险分配,进行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等前期工作以及项目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建设及运营,相互协调,对项目的整个周期负责。由SPV根据特色小镇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相应担保扶持来安排融资。融资规模、成本以及融资结构的设计都与特色小镇项目的未来收益和资产价值直接相关。可用的融资方式包括政策性(商业性)银行(银团)贷款、债券计划、信托计划、融资租赁、证券资管、基金(专项、产业基金等)管理、PPP融资等。

模式一

发债

根据现行债券规则,满足发行条件的项目公司可以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永(可)续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等债券融资,可以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发行项目收益票据,也可以经国家发改委核准发行企业债和项目收益债,还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债券产品结构设计

模式二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集金融、贸易、服务于一体,具有独特的金融功能,是国际上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结构设计

8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以其兼具融资与融物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要求不高。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

融资租赁的三种主要方式

⊙直接融资租赁,可以大幅度缓解建设期的资金压力;

⊙设备融资租赁,可以解决购置高成本大型设备的融资难题;

⊙售后回租,即购买“有可预见的稳定收益的设施资产”并回租,这样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模式三

基金

(1)产业投资基金

国务院在《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62号)中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更多利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形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产业投资基金相比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点。

特点:一)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产业政策导向性;二)产业投资基金更多的是政府财政、金融资本和实业资本参与;三)存在资金规模差异。

(2)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出资并吸引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等社会资本联合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带有扶持特定阶段、行业、区域目标的引导性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具有以下特点:一)非营利性。政策性基金,在“在承担有限损失的前提下”让利于民;二)引导性。充分发挥引导基金放大和导向作用,引导实体投资;三)市场化运作。有偿运营,非补贴、贴息等无偿方式,充分发挥管理团队独立决策作用;四)一般不直接投资项目企业,作为母基金主要投资于子基金。

(3)城市发展基金

城市发展基金是指地方政府牵头发起设立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建设的基金。其特点如下:牵头方为地方政府,通常由财政部门负责,并由当地最大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具体执行和提供增信;投资方向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常为公益性项目。例如,市政建设、公共道路、公共卫生、保障性安居工程等;还款来源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式主要为固定收益,通常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回购,同时可能考虑增加其他增信。

城市发展基金运营结构图

(4)PPP基金

PPP基金是指基于稳定现金流的结构化投融资模式。PPP基金可分为PPP引导基金和PPP项目基金;其中PPP项目基金又分为单一项目基金和产业基金等。

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支持基金是国家层面的PPP融资支持基金。3月10日,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融资支持基金筹建方案,财政部联合建行、邮储、农行、中行、光大、交通、工行、中信、社保、人寿等10家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并召开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PPP基金在股权、债权、夹层融资领域均有广泛应用:为政府方配资;为其他社会资本配资;单独作为社会资本方;为项目公司提供债权融资等。

模式四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的业务活动。

ABS起源于美国,距此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只是刚刚起步,虽然最早出现于,但真正受到政府支持是,而后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停滞。当前中国正处于金融改革的创新时期,未来资产证券化发展将加速。

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

但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资产证券化存在资产权属问题,理由如下。

特色小镇建设涉及到大量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等,“基础资产”权属不清晰,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法律障碍。

一)《物权法》第52条第2款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二)特许经营权具有行政权力属性,《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司法实践中,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原始权益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移交基础资产。但缺乏“真实出售”标准,司法也无判例参考。

四)发起人、专项计划管理人之间无法构成信托关系,不受《信托法》保护。

模式五

收益信托

收益信托类似于股票的融资模式,由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社会发行信托计划,募集信托资金,统一投资于特定的项目,以项目的运营收益、政府补贴、收费等形成委托人收益。

收益信托结构设计

模式六

PPP融资模式

PPP模式从缓解地方政府债务角度出发,具有强融资属性。在特色小镇的开发过程中,政府与选定的社会资本签署《PPP合作协议》,按出资比例组建SPV,并制定《公司章程》,政府指定实施机构授予SPV特许经营权,SPV负责提供特色小镇建设运营一体化服务方案,特色小镇建成后,通过政府购买一体化服务的方式移交政府,社会资本退出。

特色小镇开发的PPP模式

特色小镇投融资规划方案步骤

根据特色小镇投融资特点,将其投融资规划分为以下步骤:

步骤

⊙系统环境:对特色小镇的软、硬环境及约束条件进行分析。从各地实际出发,挖掘特色优势,确定小镇的特色产业。

⊙问题界定:挖掘、发现特色产业发展与小镇现有资源环境、规划要求、功能条件之间的主要矛盾。

⊙整体解决方案:围绕主要矛盾对原有系统环境进行重新规划设计。包括区域规划、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建设与开发时序、投融资时序、收益还款时序等。

⊙细部解决方案:设计目标体系达成策略,细部解决方案即达成各个子系统目标的措施集合。

⊙建立投融资规划模型:对细部解决方案通过时序安排进行搭接,形成投融资规划模型。

⊙模型修正:进行定量检验,与政府部门、专家学者进行研讨优化。

⊙部署实施:确定开发部署安排,提出建设运营建议。

北京大学为推动国内特色小镇良性发展及合理建设,特举办此次特色小镇分享会,此次分享会有国家主管部委领导,政策制定者、政府方和企业方的重度参与者等;分别从特色小镇规划、特色小镇政策和推进方法、特色小镇特色、特色小镇融资、特色小镇成功经验、特色小镇的运营等多方面深度分享,收获无限……

国内最权威的特色小镇专家,齐聚北京大学!

日程安排

5月课程要点:政策解读、京津冀一体化与雄安战略,投融资策划与方案分析、旅游休闲系统规划设计、特色小镇实践分享

6月课程要点:特色小镇理论基础、利用文化遗产建设特色小镇、特色小镇定位和规划、文化装配式建筑、中国青瓷小镇案例分享、PPP土地开发项目、特色小镇融资实务问题

授课老师介绍

5月课程:

第一天(5月26日)

乔润令:发改委特色小镇政策与示范要点(上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副主任,中国小城镇及城镇化研究专家。曾在国务院体改办小城镇中心从事中国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政策指导、经验总结、试点交流、国际合作等工作。长期从事中国小城镇和城镇化的实证研究和政策研究。熟悉中国小城镇的发展变化。对于中国小城镇的发展、中国的城镇化以及土地制度的变革、小城镇管理体制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等领域都有深入的研究。主持和参与多项部委及国际合作项目课题。曾参与中央有关小城镇发展、农民工问题、城镇化的文件研究与十一五规划研究。发表各种研究论文和调研报告四十多篇。

杨开忠:京津冀一体化与雄安战略(下午)

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主任,中国区域科学主要推动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校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秘书长,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会长,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创新中心主任,国家“十一五”、“十二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旅游智库专家,北京市、福建省等省市人民政府顾问或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专家联谊会副理事长等。曾任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系系主任、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研究所所长、首都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规划纲要起草小组成员、全国旅游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国家土地局科技委员会委员、亚洲城市与区域研究会会长、中国行政区划与地名学会副会长等。

第二天(5月27日)

宋杰:投融资策划与方案分析(全天)

国家大型银行总行专家,PPP项目投融资专家。毕业于北京大学,获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在国家经济部门担任要职,其主要研究方向为投资、融资等。至今,担任北京某投资总公司投融资部总经理,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专家库专家。在融资平台、融资渠道、财务及风险控制、PPP、BOT模式以及土地一级开发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际策划案例及授课经验。

第三天(5月28日)

乌恩:特色小镇的旅游休闲系统规划设计(上午)

生态旅游专家。国家旅游局休闲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国家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研究室主任,国家林业局生态专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解说与环境教育规划专家,北京园林绿化局专家,担任多部委、省市政府机关、景区及旅游企业专家顾问;担任中国休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等中央及地方政府专家、顾问。主持完成戴云山环境教育馆、八达岭森林文化体验中心、四川唐家河自然保护区6个环境教育馆的布展规划设计项目。

石培华:文旅特色小镇实践分享(下午)

中国现代旅游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中国旅游智库秘书长、委员;全国旅游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旅游改革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中科景元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历任中国旅游研究院副院长。主持各类旅游规划150余项目;发表学术论文170余篇。中国旅游业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专家组长;全国生态文化旅游规划专家组长;国家旅游局顾问。

6月课程:

第一天(6月23日)

仇保兴:特色小镇理论解析与政策解读(上午)

国务院参事,原住建部副部长,主管特色小镇。高级规划师,经济学、工学博士。曾担任浙江省乐清县县委书记、金华市、杭州市市长,是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著名专家。曾作为访问学者在美国哈佛大学参与相关项目的研究,有丰富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经验。著有多部专著,其中《和谐与创新——快速城镇化进程中的问题、危机与对策》和《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规划变革》等著作已被翻译成英文、德文在海外出版发行。

陈平:如何利用文化遗产建设特色小镇(下午)

联合国教科文民间艺术组织IOV全球第一副主席、中国区主席,一带一路百人论坛文化委员会委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间委员会咨询专家;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专家;上海大学美术学院客座教授,博士生导师;贵州大学国际民间艺术研究院院长;一带一路百人论坛文化委员会委员;商务印书馆《汉语世界》编委会名誉主任;德中文化发展促进会会长;贵州省政府旅游文化大使。

第二天(6月24日)

黄再再:PPP项目与土地开发项目及其融资实务问题讨论(上午)

国内知名PPP项目律师,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的业务领域为基础设施与项目融资、资产管理与资产证券化、保险。黄老师在基础设施与项目融资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建设企业、房地产企业、产业基金、城市发展基金、投资公司等主体参与、投资或者操作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土地开发项目、片区开发项目提供全面法律服务。在以PPP、BOT、BT、BOOT等方式进行项目建设与项目融资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尤其是PPP和特色小镇方面的法律服务。

季建真:中国特色小镇的发展之路:中国青瓷小镇案例分享(下午)

浙江龙泉披云青瓷文化园有限公司(青瓷小镇)董事长,浙江龙泉鉴真陶瓷有限公司艺术总监,浙江丽水工艺美术大师创建“披云龙泉青瓷文化园”, 文化园入选“浙江省非物质文化经典旅游景区”, 文化园入选“浙江省首批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协助龙泉市政府申报“中国青瓷小镇”,并获得通过。,文化园成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20,成为首批浙江省特色小镇示范基地;20,成为中国特色小镇示范基地。

第三天(6月25日)

刘建华:特色小镇结合PPP特色的“五五”规划创新(上午)

特色小镇规划的技术实现—文化装配式建筑(下午)

文化生态社会独立学者,中国特色小镇运作先行者。独立以文化规划设计统筹身份和方式,参与主导了一系列旨在东方文艺复兴的文旅综合大型项目,涉及城市、小镇、三农、景区、规划、建筑、艺术等领域。

近期主要参与主导的代表性项目有:

1)陕西汉中兴元汉城;

2)山东日照东方太阳城;

3)山东曲阜尼山圣境;

4)无锡灵山小镇-拈花湾;

5)南京大报恩寺大遗址博物馆公园;

6)南京牛首山旅游区……

增值收益

1. 面授+案例+考察

2. 成为北京大学PPP联盟会员

3. 后续方案咨询服务 (包括法律咨询财务咨询)

4. 投融资对接

结业证书

学习课程后,颁发北京大学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可按证书编号在北京大学继续教育部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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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

2.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 篇二

一、关于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专项财政补助在PPP项目中的补贴方式的约定

根据财建[2014]839号,本项目已申请到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补助”)。由于财建[2014]839号并未就专项资金补助如何使用作具体的规定,参照财金(2016)90号、PPP项目合同指南等有关规定,在本项目的PPP项目合同中我们设计了一系列的条款,根据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到位时间,将该补助作为投资补助或运营补助用于不同的项目阶段,一方面减少项目公司总投资,即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自有资金和融资款的使用,从而降低政府在运营期内的政府付费额,一方面直接减轻政府在运营期内的付款压力。每个阶段资金补助使用方式约定如下:

1、前期工作阶段

由于该阶段中大部分工作由政府方负责完成,因此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可由政府方利用专项资金补助直接承担本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支出,不计入项目公司总投资。

2、建设期阶段

在建设期内项目工程由项目公司发包给施工方完成,工程款均由项目公司支付给施工方,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可由政府将专项资金补助拨付至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将专项资金补助全款用于工程款的支付。项目竣工结算时将专项资金补助从项目公司总投资中进行扣减,并根据最终的审计决算总投资对可行性缺口补贴进行调整。

3、运营阶段

在运营期内,专项资金补助用于冲减政府方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在运营期内,政府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当年的可行性缺口补贴额以后,可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用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可行性缺口补贴。

二、关于使用者付费的约定

本项目的使用者为供水、给排水、雨水、供热、燃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入廊管线的管理单位。本项目使用者付费即为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分为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两部分。

1、关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主体

对于发改价格(2015)2745号文中“具备协商定价条件”和“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含义目前并没有进一步的解读和明确。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本PPP项目合同约定,对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最终采用项目公司和管线单位在市政府的指导下协商确定的方式,既尊重供需双方平等协商的原则,也确保价格合理不过分偏离政府指导基准价。

2、关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的定价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

1、入廊费总额根据管线单独敷设成本及管廊收容容量初步估算,再结合直埋成本分摊法和专用界面分摊法,取两种方法的平均值计算出各种管线入廊费综合分摊比例。最终用“入廊费总额*各种管线入廊费综合分摊比例”的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作为项目公司和各管线单位价格协商的依据。

2、日常维护费根据(项目公司实际发生的日常维护费+合理经营利润)*各种管线入廊费综合分摊比例计算出的金额确定。

3、关于使用者付费收取不足的风险

管廊项目最大的风险就是入廊率不足。虽然国办发(2015)61号规定“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但在实际操作中管线单位的入廊工作进展并不顺利,因此入廊率不足导致的使用者付费收取不足将是本项目最大的风险之一。

因此,在本PPP项目合同中针对这一问题作如下约定:

(1)已建管廊区域禁止管线单位自行建设管线

在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承诺:在项目期限内,对项目公司已建设地下管廊的城市道路,除以下情况外,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管廊与外部用户的链接管线。

(2)非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使用者付费不足部分政府方予以补足

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对于双方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入廊费总额”,若非因项目公司的原因导致实际收取的管线入廊费低于“入廊费总额”,则由政府方补足缺口部分;若项目公司实际收取的管线入廊费超过“入廊费总额”,则相应扣减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若非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日常维护费的缺口部分,由政府补足,待项目公司收取后归还政府方。

4、入廊费的价格调整而导致的使用者付费总额变化

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如下:在《入廊协议》签订后,若国家发布地下综合管廊的收费标准指导文件,则项目公司须根据新颁布的标准向管线单位收取入廊费。届时,若根据新标准实际收取的入廊费高于合同中约定的入廊费总额时,超出部分在可行性缺口补贴中相应扣减;若根据新标准实际收取的入廊费低于合同中约定的入廊费总额,差额部分由政府方予以补足。

三、关于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确定和调整的约定

1、可行性缺口补贴的确定

本PPP项目合同中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为本项目采购的竞价标的。社会资本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可研估算值以及估算的入廊费总额和日常维护费自行计算投报。

2、可行性缺口补贴的调整

由于社会资本所投报的可行性缺口补贴是基于可研估算值,而可研估算值与最终竣工审计决算值会有较大偏差。因此在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根据审计决算总投资对可行性缺口补贴进行调整。调整机制如下:

若最终决算审计确定的总投资与本项目可研报告的估算总投资不一致时,则相应增减项目可行性缺口补贴金额,双方在项目合同中约定了具体适用的调整公式。

四、关于收入不足时政府方放弃分红权的约定

本项目项目公司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本PPP项目合同对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作如下约定:

在某一个会计内,若项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合理标准时,则项目公司的利润优先分配给社会资本方,在这种情况下仍不能满足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收益率要求的,政府方不予额外补偿,若满足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收益率要求且有剩余的,则剩余部分利润由政府方出资代表享有。

在某一个会计内,若项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合理标准时,则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五、关于工程变更降低成本的收益分享机制的约定

为鼓励项目公司在保证工程可用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效率,在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由项目公司提出工程变更降低建设成本时的收益分享机制,以此鼓励项目公司降低成本,具体约定如下:

在建设期内,若项目公司提出工程变更使得本项目工程造价降低,对该变更所带来的直接成本的减少以及对应的收益部分的节省,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按照30%:70%的比例一次性分享收益,减少部分的30%由政府以可行性缺口补贴的方式支付给项目公司。

六、关于项目改扩建的约定

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需要考虑在较长的项目期限内可能面临的项目设施的改造或扩建。由于改扩建和原有PPP项目设施存在关联性,为了便于建设、运营和管理,并降低建设和运营的成本,通常继续由PPP项目的项目公司负责投建和运营。那么就会涉及项目公司再投资的问题,在签订PPP项目合同时就对未来可能预见的投资行为作出原则性的约定,一方面可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建设投资的顺利进行而避免出现扯皮、讨价还价的现象。因此在本PPP项目合同中对项目公司的再投资回报进行了约定:

在项目期限内,就本项目的扩建部分,即自然延伸段,项目公司有义务进行投资建设,双方同时约定了合理的投资收益率。

七、关于交叉施工代建的约定

考虑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特殊性,可能会与配套道路建设存在交叉施工,为了统筹安排项目工期和施工工作面的障碍,减少政府在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难度,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

3.特色小镇ppp项目合同 篇三

PPP项目实施流程

1、项目发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1)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2)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发起的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和中期开发计划。对于列入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2、初步论证

编制初步方案:政府发起PPP项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初步方案;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初步方案。初步方案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进行编制。

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进行项目准备。

二、项目准备

项目准备阶段主要完成正式实施方案编制与论证、评审与批复。

1、实施方案编制与论证

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等内容。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

2、方案评审与批复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管理。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三、项目采购

项目采购阶段主要是完成项目的资格预审和项目采购。

1、资格预审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资格预审公告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家数和确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2、项目采购

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项目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四、项目执行

项目执行阶段主要工作是完成项目公司设立、项目融资、项目建设和项目运营。

1、项目公司设立

社会资本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2、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3、项目建设

项目公司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文件,开展项目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等建设工作。

4、项目运营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公司开展项目运营工作。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项目实施机构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五、项目移交

项目移交阶段主要是完成项目移交和绩效评价。

1、项目移交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项目移交工作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项目移交工作组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2、绩效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PPP项目申报文件

PPP项目申报文件与PPP项目实施流程密切对应,下面从PPP项目实施的5个阶段阐释PPP项目实施全流程相关申报文件。

一、项目申报文件体系

1、PPP项目识别项目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1)政府发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项目、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2)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项目筛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和中期开发计划。对于列入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PPP模式。

物有所值评价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2、PPP项目准备

组织实施机构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考虑到PPP运作的专业性,通常情况下需要聘请PPP咨询服务结构。项目组织实施通常会建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政府高层沟通、总体工作的指导等,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公司的具体开展,以PPP咨询服务机构为主要组成。项目实施结构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包含工作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实施主体、预计完成时间等内容。尽职调查项目内部调查项目实施机构拟定调研提纲,应至少从法律和政策、经济和财务、项目自身三个方面把握,主要包括政府项目的批文和授权书、国家、省和地方对项目的关于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特许经营和收费的相关规定等;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及总体发展规划、与项目有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建设规划、现有管理体制、现有收费情况及结算和调整机制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已形成的相关资产、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项目用地的征地情况等。

外部投资人调查根据项目基本情况、行业现状、发展规划等,与潜在投资人进行联系沟通,获得潜在投资人的投资意愿信息,并对各类投资人的投资偏好、资金实力、运营能力、项目诉求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与潜在合适的投资人进行沟通,组织调研及考察。

实施方案编制通过前期的调查研究及分析论证,完成项目招商实施方案编制。招商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一)项目概况。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三)PPP运作模式。PPP运作模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一运营一移交、建设一拥有一运营、转让一运营一移交和改建一运营一移交等。选择适合的模式至关重要!(四)交易结构。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五)合同体系。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六)监管架构。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七)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实施方案审核为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外部专家建立PPP项目的评审机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确保“物有所值”。评估通过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实施方案推进。

3、PPP项目采购

项目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家数和确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项目采购文件编制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响应文件评审项目PPP运作需建立方案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0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谈判与合同签署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己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4、PPP项目执行 项目公司设立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融资管理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绩效监测与支付社会资本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

中期评估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5、PPP项目移交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项目资产。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

下面对5个阶段的主要申报文件进行分析。

二、识别阶段

PPP项目识别阶段,主要文件是项目立项和咨询服务文件。

1、立项文件

对于新建项目,立项文件是PPP项目咨询服务的基础,从PPP综合信息平台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立项文件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主。从发改委、财政部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来看,项目立项文件有多种形式。财金〔2014〕113号文指出,“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于列入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财金[2016]92号文指出,“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发改投资〔2016〕2231号文指出,“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项目审批职能的投资主管部门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实施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要求,完善并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重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应重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深化研究,细化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内容,作为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项目识别阶段主要文件可分为新建项目和存量项目两个方面进行申报,主要文件如下:

新建项目基础资料,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支撑性文件)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如有);

存量项目基础资料: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存量资产或权益转让时所可能涉及到的员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等(如有)。

2、咨询文件

项目识别阶段主要咨询文件包括初步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即通常所说的“两报告一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初步实施方案,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2)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包含:定性评价的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定量评价测算的主要指标、方法、过程和结果(含PSC值、PPP值)等(如有);物有所值评价通过与否的结论。

(3)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包含:本项目各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累计支出责任总额,本级政府本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各财政支出责任数额总和及其占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测算依据、主要因素和指标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与否的结论;

三、准备阶段

项目准备阶段主要文件包括“两报告一方案”和政府批复文件。

1、咨询文件:

咨询文件包括正式实施方案,根据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验证文件。

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及核心边界条件;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验证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同项目识别阶段,并根据调整后的实施方案进行相应调改。

按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验证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同项目识别阶段,并根据调整后的实施方案进行相应调改。

2、批复文件:

包括同级人民政府对实施机构的授权、对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同级财政部门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审核意见。

四、采购阶段

采购阶段主要文件是采购文件和PPP项目合同,以及政府对PPP项目合同的批复文件和政府付费责任纳入跨财政预算的人大决议等。

1、采购文件:

资格预审: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含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补充公告(如有);

项目采购:包括竞争者须知、PPP项目合同草案、评审办法(含评审小组组成、评审专家人数及产生方式、评审细则等);项目采购阶段更新、调整的政府方授权文件(如有),包括对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签约主体、政府方出资代表(如有)等的授权。

2、合同文件:

PPP项目合同文件在下一章进行详细解释,本节仅简要介绍PPP项目合同相关文件内容。

PPP项目合同草案:根据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或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编制的项目合同草案,供采购各方谈判和修改,不作为最终的签约文件。

PPP项目合同: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批复文件,以及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并列示主要产出说明及绩效指标、回报机制、调价机制等核心条款。

3、政府文件:

合同批复文件: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批复文件,以及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并列示主要产出说明及绩效指标、回报机制、调价机制等核心条款。

财政申报文件:对于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等政府付费责任,提请将项目政府付费责任纳入跨财政预算的申请文件。

人大批复文件:人大常委会同意将项目预算纳入跨财政预算的批复文件。

五、执行阶段

执行阶段主要文件包括项目公司设立、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等相关文件。

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如有)设立登记、股东认缴资本金及资本金实缴到位情况、增减资情况(如有)、项目公司资质情况(如有);

开展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机构名称、项目融资金额、融资结构及融资交割情况;

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进度、质量及造价等与PPP项目合同有关约定的对照审查情况;

项目运营维护: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运营情况(特别是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可能严重影响到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及运营绩效达标情况;项目公司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项目定价及历次调价情况;项目公司财务报告,包括项目收费情况,项目获得的政府补贴情况,项目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等内容;项目公司成本监审、PPP项目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协议签订情况;重大违约及履约担保的提取情况,对公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等;本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对项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决定等;项目或项目直接相关方(主要是PPP项目合同的签约各方)重大纠纷、诉讼或仲裁事项,但根据相关司法程序要求不得公开的除外。

4.特色小镇ppp项目合同 篇四

《PPP项目合同系列谈》之十七 “回报机制”

01 回报机制的分类

在PPP项目中,常见的付费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

(一)政府付费的定义及适用条件

政府付费(Government 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其与使用者付费的最大区别在于付费主体是政府、而非项目的最终使用者。适用条件为不具有向公众或终端用户收费的功能,如:市政道路、综合流域治理、海绵城市等。

(二)使用者付费的定义及适用条件

使用者付费(User Charges)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回收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在此类付费项目中,项目公司一般会承担全部或部分项目需求风险。如高速公路、地铁、市政供水等项目。适用条件:(1)项目使用需求可预测,项目需求量是否可预测以及预测需求量的多少是决定社会资本是否愿意承担需求风险的关键因素。(2)向使用者收费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在采取使用者付费机制的公路项目中,如果公路有过多的出入口,使得车流量难以有效控制时,将会使采取使用者付费机制变得不具有成本效益,而丧失实际可操作性。

(三)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定义及适用条件

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 Gap Funding,简称VGF)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使项目具备商业上的可行性。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在政府付费机制与使用者付费机制之外的一种折衷选择,通常用于可经营性系数较低、财务效益欠佳、直接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但收费无法覆盖投资和运营回报的项目,如文化及体育场馆、保障房等。02 付费机制

(一)政府付费

政府付费项目根据类型的不同,通常又分为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

1、可用性付费模式(Availability Payment)

在可用性付费模式下,政府付费通常由可用性付费和运维服务付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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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用性付费

可用性付费是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而进行的付费,即只要所提供设施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性能标准即可获得付费。目前主流的可用性付费的计算方式有以下三种:(a)等额本金

采用等额本金付费方式支付的每个运营年可用性付费的计算公式往往表现为以下形式: 其中,i为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年投资回报率; S为经政府审计决算后的项目总投资; N为运营年限。(b)等额本息

采用等额本息付费方式支付的每个运营年可用性付费的计算公式可以用PMT函数表达,即: 其中,i为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年投资回报率; N为运营年限;

S为经政府审计决算后的项目总投资。(c)财金(2015)21号文付费公式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以下简称财金21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可用性付费公式如下: 其中,n为折现年数。

以上三种计算可用性付费的具体计算公式虽然不同,但是原则上均是以项目公司的建设总投资为基数,按全投资年回报率,计算项目公司在运营期中每一年可获得的付费,区别在于每年的本息支付数额不同而已。

以上述三种计算方式为基础,市场上衍生出另外几种变形的付费方式,但基本原理是相同的:(a)可用性付费固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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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项目估算/概算/预算总投资,并提供可用性付费总额区间,由社会资本在该区间内进行报价,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审计决算总投资相应调整中标价,作为最终政府可用性付费总额。采用这种报价方式虽然表面上不直接体现项目投资回报率,但本质仍是根据估算/概算/预算总投资与中标价之间的内在回报关系以及审计决算值确定最终的可用性付费总额,所以只是上述三种计算方式的变形,并无本质上的区别。(b)将总投资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报价

以上述三种计算公式中的任何一种为基础,将其中的项目建设总投资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报不同的投资回报率计算最终的可用性付费。这种付费机制考虑到建设资金的不同性质: 区分资本金和融资款

考虑到资本金为社会资本的自有资金,而融资款为借债有固定成本,因此给予不同的投资回报。有的项目甚至就融资款部分仅考虑融资利息而不再给予融资利差。区分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工程费用

在社会资本为施工企业的项目中,考虑到社会资本在施工阶段的利润,政府方会适当降低工程费用所对应的投资回报率,而对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部分给予相对工程费用部分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另外,关于可用性付费,付费周期是否必须与运营期一致?

在大部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中,由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通常在10-20年,且在运营期内通常无需进行大范围的更新,为了激励项目公司提供优质服务的持续性,政府方会在运营期内分期支付费用。

但是在科技类项目如信息化、智慧城市等项目中,由于项目设施的折旧年限通常都比较低(3-5年),且在至少10年的合作期内项目公司需要就初始投资进行一定比例的更新以保证项目的可用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就初始投资部分的付费期可以短于项目的运营期,一方面是为了匹配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降低过长付费期给政府财政造成的负担;另一方面由于项目公司需要进行二次更新,政府方仍旧可以就更新部分的投资付费在后续的经营期内继续进行绩效考核,以维持项目的可用性。(2)运维服务付费

运维服务付费是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运营维护服务而使项目设施保持合同约定的可用性标准和要求进行的付费。运维服务付费的付费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a)固定值

通常政府方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运维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并设定一个运维服务付费的区间,社会资本方根据运维服务内容自行测算运维服务所需要的成本并考虑合理利润后,在政府给定的区间范围内进行报价,中标价即为该项目的运维服务付费。在运营维护服务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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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的情况下,除非运维成本发生较大变化而根据约定进行调价,否则运维服务付费不予调整。

(b)成本加成

根据运营期内经审计的运营维护成本和社会资本投报的运维服务年回报率计算运维服务付费。

(c)定额计算

某些PPP项目涉及的运营维护内容会有行业收费标准和指标,这类项目的运维服务付费通常根据服务单项按照定额(或定额下浮)的方式确定,下浮率通过投标报价或双方协商,无定额的服务单项则按照市场询价或招标方式确定。

2、使用量付费模式(Usage Payment)

使用量付费是指政府依据项目公司所提供的项目设施或服务的实际使用量来付费,付费多少与实际使用量大小直接挂钩。在使用量付费模式中通常由社会资本根据项目的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投报服务单价,根据服务单价和使用量计算付费额。但为了防止实际运营中使用量过高带来的超额收益或过低导致难以收回成本的现象,一般在按使用量付费的PPP项目中,双方通常会在项目合同中根据项目的性质、预期使用量、项目融资结构及还款计划等设置分层级的使用量付费机制,包括最高使用量和最低使用量。

最低使用量:即政府与项目公司约定一个项目的最低使用量,在项目实际使用量低于最低使用量时,不论实际使用量多少,政府均按约定的最低使用量付费。最低使用量的付费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项目公司承担实际需求风险的程度,提高项目的可融资性。

最高使用量:即政府与项目公司约定一个项目的最高使用量,在实际使用量高于最高使用量时,政府对于超过最高使用量的部分不承担付款义务。最高使用量的付费安排为政府的支付义务设置了一个上限,可以有效防止政府因项目使用量持续增加而承担过度的财政风险。举例来说,在污水处理PPP项目中,双方通常会约定基础水量(最低使用量)和拒绝水量(最高使用量)两个临界值。另外,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固定单价+变动单价,其中,固定单价反映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的资本性支出成本和合理利润,变动单价反映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营的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通常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实测污水处理量<基础水量时,当日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实测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基础水量-实测水量)*固定单价;

当,基础水量<实侧污水处理量<拒绝水量时,当日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实测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当进水水量超过拒绝水量时,当日污水处理服务费=拒绝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实际处理的超过拒绝水量部分的水量*变动单价。

(二)使用者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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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使用者付费项目的付费机制与政府付费中的使用量付费模式类似,即根据使用量以及约定的服务单价计算付费额。

使用者付费单价的定价方式主要包括,政府参与定价、根据市场价格定价。

1、政府参与定价的方式

在PPP实践中,政府参与定价通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由政府设定一定区域内某一行业的统一价

例如,高速公路收费实行统一定价,居民自来水费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定价。政府统一定价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如听证以及物价部门的批准等。(2)约定定价原则和计价标准

例如,综合管廊项目,政府出台了关于综合管廊项目的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定价原则和依据。通常在PPP项目合同中,可根据这些定价原则和依据约定具体的计费方式,作为最终双方协商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的依据。

2、根据市场价格定价

由项目公司根据投资、运营成本以及合理利润自行确定服务价格。例如,工业园区内的供水、污水处理价格。项目公司通常会根据园区内不同工业企业所排放的污水类型、污染物指标、浓度、污水水量等因素,与不同的客户协商约定不同的污水处理单价。

(三)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投资补助

在项目建设投资较大,无法通过使用者付费完全覆盖时,政府可无偿提供部分项目建设资金,以缓解项目公司的前期资金压力,降低整体融资成本。通常政府的投资额应在制定项目融资计划时或签订PPP项目合同前确定,并作为政府的一项义务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投资补助的拨付通常不会与项目公司的绩效挂钩。

2、政府付费补贴(a)价格补贴

在涉及民生的公共产品或服务领域,为平抑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保障民众的基本社会福利,政府通常会对特定产品或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果因该定价或指导价较低导致使用者付费无法覆盖项目的成本和合理收益,政府通常会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价格补贴。例如地铁票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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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按量补贴

同样,在特定产品或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中,除了给予一定价格补贴外,也可以根据使用量进行补贴。即,在单价固定的情况下,当实际使用量达不到基本使用量时,政府对于不足基本使用量的部分进行补贴。(c)总额补贴

根据财金21号文相关规定,对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期内,由于使用者付费的明显不足,政府承担部分直接付费责任。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建设总投资、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根据可用性付费方式计算出的每个运营年的付费额,减去每个运营年使用者付费的数额。

即,当年可行性缺口补助=当年可用性付费+当年运维服务付费-当年使用者付费。此外,政府还可通过无偿划拨土地,提供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投资入股,放弃项目公司中政府股东的分红权,以及授予项目周边的土地、商业等开发收益权等方式,有效降低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提高项目公司的整体收益水平,确保项目的商业可行性。

(四)唯一性条款

由于在使用量付费和使用者付费项目中,项目公司的成本回收和收益取得与项目的使用者实际需求量(即市场风险)直接挂钩,为确保PPP项目能够顺利获得融资支持和合理回报,双方通常会在PPP项目合同中增加唯一性条款,即要求政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区域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与本项目有竞争的项目。需要注意的是,于此相对应的,项目公司也必须承诺在一定期限和区域范围内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而当项目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公共需求时,项目公司必须加大投入以满足公共需求,否则政府方有权打破唯一性条款、甚至收回经营权。

(五)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基于PPP项目公共服务的属性,PPP项目鼓励建立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以确保社会资本应实现“盈利但不暴利”,因此在使用量付费和使用者付费项目中在设计付费机制时考虑设定一些限制超额利润的机制,包括约定投资回报率上限、使用量上限等,超出上限的部分归政府所有,或者就超额利润部分与项目公司进行分成等。但基本的原则是无论如何限制,付费机制必须能保证项目公司获得合理的收益,并且能够鼓励其提高整个项目的效率。03 价格调整机制

在长达10-30年的PPP项目周期中,市场环境的波动会直接引起项目成本的变化(包括利率成本、人工成本等),进而影响项目公司的收益情况。在PPP项目合同中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可以将政府付费金额/使用者付费金额维持在合理的范围,防止过高或过低付费导致项目公司超额利润或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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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式调整机制

公式调整机制是指通过设定价格调整公式建立政府付费金额与某些特定因素之间的联动关系,以反映成本变动对付费金额的影响。根据不同的付费方式区分不同的公式调整机制:

1、可用性付费的调整

由于可用性付费的计算基数,也就是项目总投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即为固定的成本,因此在进入运营期后无需考虑此部分的成本变化。但是由于在运营期内需要就总投资中的融资款部分进行还本付息以及考虑资本金部分的资金成本,若运营期内的央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则会导致项目公司的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影响项目公司的收益。

因此,在可用性付费模式下,通常会根据利率风险的分担原则做如下安排:(1)由政府方承担利率调整的风险

通常在PPP项目合同中会锁定项目投资收益利差,即:中标的项目投资回报率-投标时所适用的央行贷款基准利率。在项目运营期内,若央行贷款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则从调整日起的可用性付费根据调整后的投资回报率进行计算: 调整后的投资回报率=调整后的基准利率+投资收益利差

另外,也有根据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比例相应调整投资回报率的方式,但需考虑到该种方式会同比例放大或缩小投资利差,即使利率上调时增加项目公司的投资回报率,利率下调时进一步降低项目公司的投资回报率。(2)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共担利率调整风险

通常在PPP项目合同中会约定: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不予调整可用性付费额,调整超过一定幅度后,针对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可用性付费额。举例来说,在项目运营期内若将调整幅度设定为0.5%:

l 当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大于(投标时所适用的央行基准利率+0.5%)时,则从调整日起的可用性付费根据调整后的投资回报率进行计算:调整后的投资回报率=调整后的基准利率-0.5%+投资收益利差

l 当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小于(投标时所适用的央行基准利率-0.5%)时,则从调整日起的可用性付费根据调整后的投资回报率进行计算:调整后的投资回报率=调整后的基准利率+0.5%+投资收益利差

以上两种方式均考虑的是全投资回报率的调整,也就是除了考虑融资款部分给项目公司实际增加的财务费用,资本金部分的资金成本也在考虑范围内。但事实上,由于资本金部分本身对项目公司来说应为非债性资金,且作为股权投资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很多专家认为基准利率的调整应仅就融资部分给项目公司实际增加的财务费用据实调整。我们认为该等约定属于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确定的商务条款,政府方需要根据对市场的判断和自身的情况综合考虑采取哪一种方式,而社会资本方也需要评估自身对这种风险的抵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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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营维护付费固定价及固定单价的调整

政府付费中运维服务付费(成本加成不考虑调价、定额付费则根据定额的调整而调整)中的固定价、使用量付费单价、使用者付费中单价通常根据价格中的主要成本要素占比及变动情况设定调价公式进行调价,以污水处理服务单价的调价公式为例: Pn = Pn-xK 其中:K = C1(En/En-x)+ C2(Ln/Ln-x)+ C3(Chn*Chn-x)+ C4(Sn/Sn-x)+ C5(CPIn/CPIn-x)Pn:第n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单价

Pn-x:第n年调价前执行的污水处理服务单价,且每x年调整一次。K:调价系数

n:第n年是调整污水处理基本单价的当年;

E:项目所在地电网销售电价表中本项目所适用的电度电价; L:项目所在地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CH: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分行业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中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价格指数;S:污水处理厂所产生污泥的单位污泥处理处置费用;

E、L、CH、S在每一次调价时均应以目前能获得的最新官方数据比上上一次调价时所适用的当时能获得的最新官方数据。因此右下角的X数值根据相关因素数值可以获得的所在年度确定。

C1-C4:比例系数,分别为污水处理厂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化学品费、污泥处置费所在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比例。

C5:为价格构成中除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化学药剂费及污泥处置费以外的其他因素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且:C1+C2+C3+C4+C5=100%,即C5 = 1-(C1+C2+C3+C4)在PPP项目合同中除了给出具体的调价公式以外,还会明确约定调价周期,通常为2-3年;或者约定每年调整一次,但仅在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方启动调价工作;或者同时约定年限和幅度。

(二)其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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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PP项目合同指南》中还介绍了基准比价机制和市场测试机制,但这两种付费调整机制在目前的实践操作中并不常见,因此这两种方式有待研究和实践。04 绩效考核机制

国办发42号文明确要求:“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将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与绩效评价挂钩,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价的重要依据,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有关绩效考核机制的设定(包括绩效考核的标准、绩效监测方式、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后果),请详见《PPP项目合同系列谈》之十五“项目运营”中的相关内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很多PPP项目的可用性付费仅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进行绩效考核挂钩,而未对运营期内的可用性进行评价和考核。然而,从“政府付费”的本意来看,该种思路还存在有一些偏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规定来看,可用性体现的是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可用性,非仅是建设期的可用性。目前的很多PPP项目均采用建设期的可用性加上运营期的绩效付费,其中可用性付费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以及其他可用性绩效指标为标准,自项目商业运营日起向项目公司全额支付可用性付费。绩效付费依据约定的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标准及考核程序,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支付。该种运作方式把可用性仅限定为建设可用性,把可用性付费与运营维护付费割裂开来,似乎有“BT+O”之嫌疑,不利于项目公司站在全生命周期的角度投资、建设、运营维护项目。

但“存在即是合理”,目前阶段社会资本对于绩效考核挂钩可用性部分接受程度偏低,一方面对于自身的运维和管理能力缺乏信心,更关键的原因是担心政府履约的随意性,以及在绩效考核标准合理性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独立性不能完全保证的情况下,社会资本更担心政府履约的风险。另外,对于绩效考核挂钩可用性部分也会降低项目的可融资性,加大项目融资难度。因此,政府方应当综合考虑项目情况决定可用性付费与绩效考核挂钩的程度,确保项目的可行性也激励项目公司提供建设和运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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