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供应商备案资料(共9篇)
1.药品供应商备案资料 篇一
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备案登记所需资料
(一)企业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法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委托授权书内容应包括: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销售人员身份证号码。
(三)与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销售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企业公章、销售业务专用章印签及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销售票据式样。
(六)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人员还须提供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批件或注册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原印章,统一用A4纸打印。
2.药品供应商备案资料 篇二
一、项目名称
药品生产企业有关备案事项
二、依据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落实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意见
三、受理范围
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地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
石家庄市红旗大街391号 电话:0311-83720027
(二)申请及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备案:(1)申报资料目录及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3)企业备案报告;(4)企业任免通知;(5)变更人员简历;
(6)变更人员相关学历、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7)当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是行业禁入者的证明。
2、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备案:(1)申报资料目录及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3)企业备案报告;
(4)与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发生改变相关的生产剂型、品种及工艺流程(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5)车间、设施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能力变更前后情况说明;
(6)生产工艺、设备、仓库布局、面积、空气净化系统等变更前后平面布置图;
(7)空气净化系统及洁净区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净化测试的,需报送洁净室(区)性能检测报告;(8)变更后的验证情况;(9)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3、质量授权人变更
(1)申报资料目录及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
(3)《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质量受权人备案报告;(4)《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5)河北省药品质量受权人备案确认书复印件。(三)资料要求标准
1、申请材料完整、清晰,字体为仿宋体,字号为四号;使用A4幅面纸单面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应以清晰为准),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按顺序标有页码;
2、凡申请材料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如单项资料复印件2页(包括2页)以上的需加盖骑缝章;
3、凡企业报送材料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办理机构及部门
受 理: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 经办人:行政审批一处主管人员 审核人:行政审批一处主管处长 附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药品供应商备案资料 篇三
实行诚信稽核登记备案工作公告
为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药品经营企业及药品营销人员的自律行为,实现对进入我省药品营销人员的诚信稽查,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市场秩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6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河北省内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省外医药企业(生产、经营)在我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营销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药品营销人员备案范围。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省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营销人员。
二、企业申报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应出具的资料
1.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河北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表》和《河北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3.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内容包括被授权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委托类型、企业授权销售品种、区域、期限、范围,企业原印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等详细内容),人员身份证号在系统中具有唯一性,即营销人员只能在一家合法企业进行备案登记。
4.药品营销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药品营销人员诚信销售承诺书。
三、申报方式
1.申报方式:书面申报与电子申报相结合。
2.申报程序:⑴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负责对营销人员书面资料的受理:营销人员应首先将上述书面资料申报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书面资料格式可从本公告下载,也可登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hebfda.gov.cn)下载。⑵企业进行电子申报:需进行登记备案的药品营销人员所在的企业安装电子申报软件,营销人
员所申报资料的电子版由其所属企业通过网络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电子资料内容与格式同书面资料的内容与格式相一致),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负责对书面资料和电子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合格后将予以上网公示,公示期限为两年。
四、企业对该单位营销人员负法律责任。企业销售人员发生变化或变更授权期限、授权范围等内容的,应重新进行申报备案,在5日内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提出书面申请,并书面说明废止原备案情况。营销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原企业的,原申报备案的企业审核后取消该人员的备案情况并将书面说明送函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经受理并同意后办理重新登记备案。
五、“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制度。全省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的药品营销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营销人员在我省境内超出授权范围进行业务活动,或伪造经营资质及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药品营销活动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其列入“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取消其在河北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销售假劣药品负有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相关企业,将一同列入“药品经营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函告企业及其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从2008年8月1日起,凡是未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并网上公示的药品营销人员,一律不得在河北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我省境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与未通过登记备案或审核不合格的药品营销人员开展药品购销业务。
七、申报表格下载
1.《河北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表》
2.《河北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3.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药品营销人员诚信销售承诺书
八、联系方式
1、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联系人:宋景花、高正阳
联系电话:0311—83720095、83720096;
2、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
联系人:刘扬
受理电话:0311—83720027;
3、电子申报软件联系人员及电话
梁玮0311—89657887、89657939、89657935、83014876
附件:1.《河北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表》
2.《河北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3.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4.法人授权委托书
4.备案资料清单 篇四
1、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两份)及竣工会议纪要(一份)
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两份,需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签字)
5、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两份)
6、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两份)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两份)
8、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两份)
9、监理单位质量评价报告(两份,需总监签字)以下附件(一份)
9—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统一用表G5)9—
2、屋面、有水房间楼地面灌水试验记录表 9—
3、钢材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9—
4、水泥合格证,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9—
5、砼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9—
6、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9—
7、砌块合格证,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9—
8、其它材料、构件等核查要录
注:使用商砼的应写说明(内容包括使用时段、部位、商砼厂家、使用的水泥厂家品种及 检测结果,盖甲方公章)
10、桩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会议纪要(原件一份)
11、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会议纪要(原件一份)
12、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会议纪要(原件一份)
13、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抽查结果告知单(复印件,一式两份)
14、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两份)
15、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和《住宅使用说明 书》(两份)
16、武汉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原件,一式两份)
17、水、电检测反馈通知单;
18、武汉市人防工程竣工备案表(若有人防工程);
19、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一份)
20、武汉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信息表
21、武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
22、武汉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
23、武汉市墙体验收单(需领取)
2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两份)
25、幕墙、网架分部验收记录及会议纪要(原件,一份)
26、通风空调工程检测反馈通知单(若设有)
2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三份)
28、住宅工程信息管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两份)
29、公共建筑或住宅工程无障碍设施验收记录表(两份)30、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原件,两份)
31、五方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
注:(1)第10条至第12条应有相关单位签字盖章;
(2)第9—1条至第9—8条由施工单位填写签章,监理公司审查签章。(3)若公司名有变更,须出具变更证明。(4)工程面积,应一致。报告须电脑打印。
以上资料为复印件时,应清晰,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同时加盖红章。
5.备案资料清单 篇五
1.西安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申请表2份
2.施工许可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收据
3.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书、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4.建筑设计总说明、施工图
5.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6.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7.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8.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9.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报告(外墙保温板、砖、门窗、幕墙、地暖保温板、屋面保温板进场检验报告合格证)
10.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施工记录、监理记录、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材料或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
12.材料或产品的进场复验报告(外墙保温板、砖、门窗、幕墙、地暖保温板、屋面保温板复试报告)
13.建筑节能产品、节水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登记证书(备案登记证书)
14.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外窗、砖等)
15.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保证书(应注明供货企业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施工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供货数量、产品标识、加盖企业公章或资料章),主要针对加气砼砌块、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轻质隔墙板、轻集料砼小型空心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保证书按批次送达。2012年9月1日开始执行
16.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购销合同证明
17.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监测与控制设施购销合同及购置发票证明
18.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购销合同及购置发票证明
19.建筑节能公示牌公示图像
20.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甲方发的文件里有,你找下)
21.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意见单及整改报告
6.合同备案申请资料 篇六
说明:
1、合同竣工日期早于办理合同备案时间的,我局将不予受理;对提交延期协议的,经向工程所在地城建办咨询确认未完工的,予以办理;对已开工工程按违法建筑查处;对经向工程所在地城建办咨询确认已基本完工的,将不予办理。
2、监理合同备案的工程规模和施工合同备案的工程规模及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应一致;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必须与规划许可证相符,否则不予办理。
3、《标准施工合同》均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四个部分构成。其中:《协议书》明确了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经当事人签字盖章;《通用条款》具有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必要的修改与补充,多为空格形式,甲乙双方应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协商明确约定;合同附件对双方的某项义务以确定格式予以明确,便于实际工作中执行与管理。
4、发包人与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电梯安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否则将不予办理备案。其中:
(1)发包人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必须在合同第三部分(补充条款)增加一条:“除合同约定的监理人责任外,监理人还需对有电梯安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电梯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2)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在合同第三部分第45条(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06页)增加一款:“45.3 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外,承包人还需对有电梯安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管理;承包人必须与电梯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
1、施工企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原件;
注:从2010-8-2起正式开通合同备案网上填报系统,施工企业必须在办理合同备案前,凭企业帐号、密码登陆“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合同备案”进行网上填报,提交数据后打印一份网上合同备案表并加盖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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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盖市住建局公章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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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附:监理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合同由法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合同应采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合同第一部份及第三部份应填写完整,加盖合同双方的骑缝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采取企业注册地或广东省(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监制格式;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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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公证处密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或收件回执复印件;附:施工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在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即招标文件经由市住建局招标办审核备案的项目),可不用公证施工合同,只需提交施工合同原件四份。合同由法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合同竣工日期不得早于办理合同备案时间,否则不予受理;合同应当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省建设厅制),并含人工费总额专门条款,协议书与专用条款应填写完整。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采取企业注册地或广东省(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监制格式,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盖企业公章。
(1)从2011年4月7日起凡未办理合同公证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电梯安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否则将不予通过办理。
(2)根据我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东建市[2013]31号)文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从2013年6月1日起,须在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增加如下条款(若施工合同已公证,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增加合同条款,补充协议可不公证):
房屋建筑工程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①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增加工程项目(量)的,合同双方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增加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支付比例为%。②工程项目完成一定进度时,合同双方按如下三个阶段进行初步结算(阶段初步结算只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比对参考,工程总结算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为准)。
第一阶段:工程完成基础验收后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第二阶段:工程完成主体验收后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第三阶段: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市政工程增加以下合同条款:
①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增加工程项目(量)的,合同双方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增加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支付比例为%。②工程项目完成一定进度时,合同双方按如下三个阶段进行初步结算(阶段初步结算只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比对参考,工程总结算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为准)。
第一阶段: 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50%并完成相应的分部验收后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第二阶段:工程土建工程全部完成并完成相应的分部验收后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第三阶段: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个工作日内完成阶段初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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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二本),附: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合同由法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合同应当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工商总局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采用企业注册地或广东省(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监制格式,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盖企业公章。从2010年6月1日起,劳务分包合同需与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或建立信用档案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按照东建市〔2011〕125号文规定,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的,考虑工程项目属专业技术性较强,是否实施劳务分包制度,由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根据自身实力确定。对确定不实施劳务分包的,可在办理工程保函备案及施工监理合同备案时提交由施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代替(加盖企业公章,并明确注明企业保证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6、招标工程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加盖招标人公章,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须提交拟中标单位工程量清单报价审核意见备案证明复印件。
注:本次备案的施工单位、合同价款、工程承包范围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否则将不予通过办理。
7、不纳入招标范围的,内资项目提交:□立项文件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 属外商投资项目提交:□《外商投资项目企业(出资方)信息登记表》,“项目合同、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出资方)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7.备案所需资料 篇七
1、外埠企业进冀(沧)备案书;(进冀建筑业企业不需提供)
2、出省(市)介绍信;
3、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营业执照;
5、企业资质证书;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拟投标工程项目经理及其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省(市)清欠办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9、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8.进出口权备案资料 篇八
地址:雨花区政府2号办公楼1楼政务大厅商务和旅游窗口 资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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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并盖颁证机关的公章)
《税务登记证》国税(复印并盖颁证机关的公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并盖颁证机关的公章)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代表和操作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国家外汇办理局湖南省分局
84301230 地址:蔡锷路与解放东路交汇处中国银行A座1楼大厅贸易外汇窗口 资料:《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在办理处领)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资料》(自编制打印)
《介绍信》(自编制打印)
《申请报告》(自编制打印)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海关注册登记证书》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进口付汇单位联系人申请表》(在办理处领)
《进出口企业档案信息登记表》(在办理处领)
印鉴卡填写
(在办理处领)
法人身份证和联系人身份证
9.备案资料 篇九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勘查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
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
3、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
复印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
复印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受理凭证(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8、城管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资料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文件书
9、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出具的审查备案文件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11、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中附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
总记录》)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