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法理学

2024-07-22

南京师范大学法理学(共8篇)

1.南京师范大学法理学 篇一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历年考博真题

(个别题目表述可能有所出入,仅供复习参考)

2006年

1、论活法。

2、论法的合法性。

3、论宪法的政治属性与法律属性。

2007年

1、论历史法学派的“历史”。

2、论法的正当性基础。(或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3、论习惯法的概念与功能。

2008年

1、论法学与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的关系。

2、《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引起社会很大反响,请评析这一现象。

3、论为权利而斗争。

2009年

一、简论题(任选一题)

1、慎子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于人心而已”。试分析之。

2、德沃金说:“法律是道德的一个部门。”试分析之。

3、简述吴经雄在中国法学史上的地位。

二、材料分析题。

题干给的是历史法学的一段材料,要求分析之。(内容很长,大约千字有余。)

2010年

仅一道题:晚近三十年中国法制建设的经验。(100分)

2011年

只记得有以下两题:

1、简述中国司法的特质。

2、试论中国法理学研究的现状。

2.南京师范大学法理学 篇二

一、我国大学治理变革的背景

大学是高雅的学术殿堂,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场所,是一类复杂的社会文化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学的发展既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又是社会进步的组成部分。1088年创建于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Bologna University), 是世界上第一所大学。它是一个古老的法团组织,欧洲各地的师生在此研习罗马法,他们组成一类具有法律人格的社团,大学由此获得了属于自己的稳定的法律形式。经历了千年风雨之后,大学已经走出“象牙塔”,成为现代社会的轴心机构,其重要性也在与日俱增,被誉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站”。千年以来,大学内在的核心理念一直未变,其外在的组织形式却在不断创新,各国的大学制度都处在不断探索与完善之中。

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领域都有一个治理问题,高等教育也不例外。在我国,大学是国家的高等学府,肩负着强国兴邦的重任,寄托着国人的期盼。然而,今天的中国大学在数量扩张、高歌猛进的同时,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矛盾冲突不断,质量问题令人担心,教育的本质功能正在蜕变。我国的大学在一种不正常的状态中发展和演变,各种教育乱象不断出现,学术的失序、诚信的缺失、腐败的滋生、权力的簪越、利益的冲突, 等等。

在现代社会中,大学既要有理想追求,又要立足于现实基础,大学教育要有其信仰,有它的主旨和最核心的要义,那就是探究高深学问和培养高级人才,虽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功能目标,但绝不能喧宾夺主。但是,置身于我国大学之中,我们司空见惯的是体制的僵化、教育的失策、目标的偏离、法制的缺乏、监管的缺位、行政的越位、自由的禁闭、大学的不自信、教师的不自主、学者的不自律、官员的不关心、学生的不努力、社会的不满意,等等。

为什么我国的大学如此混乱,为什么我国的大学难以实现其基本使命?但凡人们在批评中国大学之时,都会指出其中关键的原因在于制度。而要真正清楚地知道我国大学使人困惑遭人诟病的原因,还得回到制度本身。仔细观察我国现有大学制度,你就会很惊讶的发现,我国大学虽同时兼具有欧美日和原苏联大学制度的诸多特点,但更多的是它们的缺点,而鲜有它们的优点。究竟是我国高等教育历史的发展轨迹使然,还是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造成,却有待探索。

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我国的高等教育治理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国家权力对大学的强势介入和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不当侵蚀。从现实看,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推进, 以及外部环境的变迁,大学的功能日益扩展, 大学的结构日趋复杂,传统的大学管理受到挑战,大学治理制度改革被提上日程。但是,在政府从宏观到微观的全面渗透和掌控之下,大学的“自主办学”显得十分尴尬;近年来不断增强的大学“衙门化”“官本位”趋势,使得大学的民主管理举步维艰;在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双重挤压之下,教师的学术权力、学生的发展权和社会的相关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二、大学治理变革的理论基础

借鉴国外先进理论,解决我国现实问题,是一条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有序发展的捷径。2000 年之后,我国开始引进治理理论并对大学治理制度进行改革。大学治理变革所依据的理论有:政治学的共同治理理论,意在建立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外部权力关系;经济学的法人治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意在建立大学内部权力关系。20 世纪60 年代,西方国家兴起了新公共管理运动,治理理论得以产生和流行。治理理论的核心是重新界定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基本观点是政府对于社会组织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一种合作的伙伴关系,主张通过权力的多主体、多中心和协商式民主来实现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1]

从世界范围来看,运用治理理论来研究现代大学制度,是一个新的命题。大学治理的国外研究始于20 世纪60 年代的美国,兴盛于90 年代的西方。科尔森(John.Corson) 是从结构视角研究治理的第一人,早在60 年代,他就发现大学权力结构的二重性(Dual—organization),一种是传统的管理科层结构,一种是教师在权力范围内决策的结构。90 年代,伯恩鲍姆(Robet Birnbaum)发展了他的学说。伯恩鲍姆认为,现代大学中存在两个体系:基于法律权威的行政体系与理事会和基于专业权威的教师体系,大学治理是为实现两个体系的微妙平衡而设计的结构和过程。他的基本观点是“学术归学术,同时学术还要参与管理”。这一观点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90 年代以来,大学治理(University Governance) 成为一个在欧美学界使用非常频繁的术语。最近美国高等教育研究协会(ASHE)系列丛书关于21 世纪大学治理的讨论文集中,提出了一个比较简洁的定义: 大学内外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重大事务决策的结构和过程。治理理论为大学制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现代大学中各种复杂关系的平衡是人们普遍关心的课题。法人治理理论是大学治理的基础理论,大学只有实行法人制度,才有可能进行治理结构的调整。大学具有了法人地位,可以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作为一个整体用同一个声音说话,在大学内部形成以分权制衡为特征的法人治理结构。卡普兰(Gabriel E. Kaplan) 同样专注于大学治理结构的研究,但他更关注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卡普兰认为,在大学的治理结构中,存在复杂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相互联系,董事会、教师、学生、校友都会对大学的运行产生影响,通过考察大学各参与者的权力分配和利益分配,他建议采取措施提高教师对大学治理的参与程度以体现全体教师的利益。[2]

国内的法权理论也为大学治理变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大学治理变革要充分考虑权力分配的合理性,同时重视“法权”(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和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正当性诉求。法权的概念创新来自于童之伟的《法权与宪政》,文中的定义是:法权是一个反映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以社会的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权力之总和或统一体。[3]“法权”是法定之权,其实质是法定的利益,因为只有在法定利益层面上,权利和权力才能直接还原为无差别的存在,从而获得同一性。在这里,“法权”类似于美国法学家庞德所提的“广义的权利”,是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法权是法定之权,社会成员权利与国家权力是法权的两个基本构成方面,法权配置是大学“善治”的基础和前提。现代大学存在多种法权类型:大学自治权、学术自由权、学术控制权、董事决策权、院校管理权、师生话语权,社会参与权。大学治理的法权配置遵循法权位阶、分权制衡、有限权力和权利自治三原则,通过国家法律、大学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方式实现。大学的理想结构是“互动式”法权结构,各种法权类型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既相互尊重与协同,又相互监督与信任。

三、大学治理变革的进展

当前,大学改革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表征,大学治理变革必须直面大学的许多现实问题。为人诟病的高校行政化倾向、趋同化倾向、学术腐败、权力制衡缺失和有效监督手段缺乏等,说明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一个冲突不断的混乱时期。

变革大学治理结构,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成为现时期我国大学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基于自身立场和改革风险考虑,我国政府希望大学体制改革首先在某些重点大学内部治理方面取得突破。2000 年之后,在教育部的积极推动下,国内一些重点大学开始进行治理改革的尝试,典型事件有:北京大学的改革方案;武汉大学的政学分权;北京师范大学的治理结构创新;南方科技大学的整体创建。在我国大学治理的改革过程中,大学普遍设立校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遵循“党委领导、行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原则。校务委员会一般是学校咨询和审议机构,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开展咨询和审议。学术委员会是大学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指导、组织、评价学校和学术人员的教学科研活动。[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 年)》明确提出: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展开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同时,该纲要还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

最近十年,我国大学治理改革的努力一直没有中断过,甚至被提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但是,改革过程中逐渐出现观点分歧和行动分离,甚至泥沙俱下、暗流丛生,各项改革并未取得预期的成功。以法律形式保障的大学自主权并未落到实处,在办学实践中大学还是不能摆脱政府的直接干预,真正享有到独立办学的权利。由于政府和大学之间缺乏互信,政府经常性地以“一放就乱”为由来干预大学内部决策;大学自主办学中因行政权力膨胀而导致的失范行为屡有发生;教师和学生因校方不合理的决策而采取的对抗性群体事件也开始出现。就改革过程来看,北京大学等大学治理改革都是雷声大雨点小,有始无终,起初轰轰烈烈,其后冷冷清清。就实际效果来看,大学的运行并无明显起色,大学的水平和质量也始终不尽人意。一个令人痛心的现象经常发生:生活在大学里的人悠游于各种不合理的制度之中,伺机达到自己的目的,借改革之名行谋私之实。三心二意、空喊口号、虚与委蛇、忽悠作秀,成为我国高校改革的常态现象。有鉴于此,我国大学治理变革当前最迫切的任务是检讨现有的制度,并作根本性的调整。

四、大学治理变革的反思

为什么我国的大学如此迷惘?为什么我国的大学改革如此艰难?我国的大学制度改革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各种因素纠缠在一起,历史的与现实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国内的和国外的,个人的和社会的,大学的种种乱象究竟是源于个人的性格、民族的个性,抑或是源于制度的不合理,理清这些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时至今日,我国政府已将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放在一个极高的位置,下定决心要建设起现代大学体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现代大学制度原本就是分为许多层面的,大学治理结构也是多元多型的。大学是一类复杂的社会文化组织,在大学的外部和内部都存在着权力和责任的配置问题。大学的外部关系,主要涉及大学、政府、社会三方的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在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展开中,由于政府具有公权力,处在强势地位,因此,尽管大学具备了法人地位,还需进一步界定政府的权限,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程序,从而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在大学内部,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如何规范,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如何协调,教师权利和学生权利如何实现,这是权力和利益在大学内部的配置问题。大学一般作为非营利性组织,是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没有哪个集体或个体全部拥有大学,也没有任何人会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5]因此,由谁来控制大学,是校长还是教授?以谁的利益为重来决策,决策对谁负责?我国当前正在启动大学章程制定的改革,但是在立法缺位的状态下,大学章程依何制定?由谁制定?对谁有效?这些问题都是难题,也是大学治理的重要方面。只有理清这些关系,大学的各项具体管理活动才能在一个科学合理的权力体系中展开,大学才能高效而有序地进行,从而实现自身的目标和价值。

世界一流的大学是国人向往已久的,良好的治理结构也是国人所期盼的,但这样一个美好的愿景是不会自动实现的。我们的情绪非常的高昂,然而我们显得缺乏信心,我们甚至不知路在何方。由于中国和西方大学的发展历史、传统不同, 所处的环境不同,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也就不同。中世纪大学的自治和学术自由传统在西方那些国家一直延续下来, 具有适宜的大学外部治理环境。同时,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行政服务、管理权力也有较清晰的界限。所以,在我国,无论是学者还是当局者,都不要幻想直接植入西方现成的大学治理制度,期望用西方的经验来改造中国的弊端和问题,此类改革犹如邯郸学步,注定是代价高昂,收效甚微。鉴于东西方文化和制度的差异,以及大学改革所处的宏观背景的差异,对西方大学治理经验的研究不能取代中国本土化的问题意识。

基于以上思考,我国需要建立新的教育哲学和教育思想, 需要形成新的发展战略和目标模式, 需要继续推进以体制为中心的高等教育改革,需要创建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五、大学治理变革的法理分析

法律制度是政府、社会、学校行为的基本准则,是高等教育有序发展的理性基础。改革就是“变法”,意味着法律制度的改变,大学治理改革的实质是革除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行为。我国公立大学在治理改革前后的各种内外部法律关系,各种力量之间的互动或对抗,以及各类法权主体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大学治理改革中权力和资源的重新分配,这些都需要进行法理分析。

大学治理是一件大而复杂的事情,巨型大学的“大”,高等教育的复杂,利益相关者众多,权力权利交错。大学治理改革的法理分析是指从法理学视角来阐述大学治理的法权界分和运行模式,围绕大学治理的内涵与外延、结构与功能、历史与现实、运行与保障等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在对“大学治理改革事实”的考察、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研究结论,进而提出基于价值判断的行动建议,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探究一条我国大学治理改革的可能路径。大学治理的法理分析遵循以下逻辑:法理证成,法律关系、法权类型、法权结构、分权与问责、程序和保障。

根据大学治理的特性和法理分析的向度,上述主题可以具体化为以下方面。

( 一) 大学治理的法理证成

大学治理是指大学各主体行使相关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管理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准行政法律行为。它包含三个要素:主体要素;权力要素;法律要素。大学治理其实是政府、大学、市场和社会相关组织之间在平等和相对自主的前提下一种持续的协商互动过程,是政府权力、学术权力、市场权力和社会权力在大学这一平台的多方合作行为。《高等教育法》从国家法律层面对大学的法人地位作出明确规定, 并对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作了详细界定,我国大学具备了独立法人资格。大学治理的行为主体是主要是指作为整体的大学,也包括大学内外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多主体。大学治理的权力要素有两种, 一种是政府委托的公共行政权力,另一种是政府授予的自治性行政权力, 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政权力。大学治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大学与政府能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学各层次机构之间也能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大学治理行为的性质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可分为大学治理立法行为、大学治理执法行为、大学治理司法行为。

( 二) 大学治理的法律关系

大学治理的法律关系是指大学治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大学治理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包括教师、学生、行政人员、大学及院系等各级组织、政府、社会等。大学治理的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大学及其设施、知识和毕业生、教学科研行为和管理行为、智力成果和各项利益等。大学治理的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大学与利益相关者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我国公立大学的法人治理具有复杂的内外部法律关系,还有大学的内部管理权及其所衍生出来的大学内部管理制度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三) 大学治理变革的法权配置

现代大学的运行呈现出很大的复杂性和矛盾,内部的分化大了很多,外部的联系增加了许多,大学变得更加扩散、不透明、无凝聚力和离心,大学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斗争,以及这些集团和外部集团的斗争,都在继续加强。现代大学的组织结构复杂,权力权利不易区分,需要用统一概念法权,但需要大体上理清各主体的法权边界,并建构新型的法权关系。大学治理的法权配置是影响大学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 如何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大学的自主办学之间实现衡平,如何实现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合理配置和良性互动,这将是我国高等教育政策制定的主题。

( 四) 大学治理变革的法律保障

现代大学是一类具有多重利益格局的社会组织, 高度分化又高度聚合,具有特殊的治理结构和规约机制。改革意味着对原有的立法框架的突破,是对现有规则的否认。大学制度改革的任务是将宪法所体现的公民基本权利在高等教育领域加以实现,大学治理改革的评价也只能由宪法来完成。[6]大学治理首先需要的是宪法保障和法律规制,相关的议题还有:现行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大学治理的规范及其缺陷,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与教育法的修改和完善,大学法的设立和大学章程的设立等。规约机制主要涉及:政府的法律地位,大学的法律地位,权力滥用与误用的法律规制,学术自由的实现,教师权利和学生权利的保障。

注释

1[1]严文清.中国大学治理结构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1:1.

2[2]李福华.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5.

3[3]童之伟.法权与宪政[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294.

4[4]范文曜.治道变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N].中国教育报,2010-03-05.

5[5]张维迎.大学的逻辑[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8.

3.大学物理学教学改革与创新 篇三

关键词:大学物理;教学;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2.0;O4-4

在新课改的背景下,大学教育的教学编排、教学方式等等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作为自然科学的基础,物理学是研究物质结构和运动规律的学科,而大学物理学在诸多高等学校的理工科专业中占据着不可取代的地位。

1.新课改模式下大学物理的“教”与“学”

新课程改革的顺利进行使大学物理课堂的教学进化成为必然。在学生与教师的互动过程中,如何把握教育改革相关的教学任务与规范,并将其通过各式各样的教学方式展现,是教师需要积极思考和严肃对待的问题。

1.1学生与教师关系的探讨

知识的接收者是学生,教育的目的是将知识传授给学生。所以在新课改之后,学生成为知识传输过程的主体。既是认知和学习的主体,也是知识接受的主体。而教师,则是重要的客体,应作为一个学习的辅导者参与在教学的过程中。将师生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在世纪的物理课堂教学中进行落实,就要改变相应的课程安排与设计。如在进行光学和量子力学等课堂物理教学的时候,师生不能仅仅停留在“教”和“学”的层面上,教师要与学生设计相关问题、共同分析探讨、进行有效的互动。教学相长的氛围以此建立。

1.2“教”与“学”关系之间的平衡与处理

作为课堂教学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部分,营造和谐温馨的学习氛围是学生的期盼,也是教师的责任所在。师生之间的教学也属于人与人沟通过程的一种,应该充满激情和关怀。所以在高等学校物理学这一重点专业的教育上,教师更要充分理解并尊重学生,认可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并尽最大可能开发每名学生的潜能,使学生的自身特点得到最大化的提高和发展。在新课程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必不可少,教师与学生也应该形成一个整体的关系。教师在学习上是学生的导师,在生活中是学生的朋友。不仅促进学生学习能力和专业技能上的提高,同时也有助于学生自身素质的加强和发展。

1.3实验探究意识在物理教学中的树立

在传统的教育过程中,教师不重视也不善于在教学工作中应用实验探究的方式。事实上,实验探究教学在物理领域的教学中能够起到重要作用,它有利于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学生对于物理学科的认知。因此,高等学校应该树立好实验探究的教学思想,并且将实验探究作为日常的教学方式应用于物理等理工科专业。教育管理者应该注意,实施实验探究应该根据新的教育理念来开展,而且要将实验探究与传统的教学模式进行有机结合,方能将实验探究的闪光点进行最大化地放大,使其优点得到充分的体现。

1.4物理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当今社会,现代化信息科技技术迅猛发展,信息技术在教学中得到广泛应用。教学环境和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在教学中也有重要的意义。例如多媒体技术的图片、画面、音乐、视频的交互演示功能就可以用于开展教学,实现对学生视觉和听觉双方面的感官刺激,从而使教学内容生动丰富,加强学生的学习兴趣。而针对不同个性和特点的学生,教师也要注重因材施教,鼓励学生的多元化发展。当学生面对问题时,教师要引导学生提出不同的想法,从不同的角度和方向展开辩论与分析。教师与学生共同进行多种的合理逻辑推理,扩大发挥和展示自身特点的空间,求同存异。

2.当下物理教学现状与新思维

现代教育中,摒弃一些传统教育模式的糟粕势在必行,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应该成为教学中新的重点。灌输理论和提高实践技能这两者应该并驾齐驱,用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除此之外,高等学校物理教学出现的诸多问题也不容忽视。

2.1高等学校物理教学现状

众多高等学校对于大学物理的教学理念还停留在传授书本理论的阶段,以试卷考试的方式作为评价学生成绩的主要标准。实验教学的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仍以验证理论为主要内容,而不能有力地引导学生进行深入思考。教学活动的存在以知识的传输和接受为目的,而不是为了自我价值的实现和学科的发展。大学物理作为理工科各个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应该充分被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学生应该在物理教学的过程中培养独立钻研的精神,并且将物理学的基础知识灵活地应用于其他理工学科当中。

2.2改革教学的方法与手段

课本和教材是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工具之一。但是当下的情况是,高等学校的物理教材与现代科技的发展存在着严重的脱节。物理教材并没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行更新,仍然以经典物理为主、近代物理为辅,而且诸多内容之间缺乏紧密联系,课本的编纂也不够严谨。除了教材需要改革之外,教师可以将多媒体引进课堂教学,使教学过程更加生动形象,从而增强学生的兴趣,提高教学效率。

2.3教学活动与科研活动相结合

高等学校的教师除了在课堂上为学生传授知识,还应该认识到开展科研活动的重要性,力争做到以科研活动促进教学效果。加强大学素质教育的研究,围绕物理专业教育课程体系开展教学大纲、课程设置、教材编写等一系列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探讨教育理论和教育模式的变革与发展。学生应该积极配合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师在课堂教授之余要及时关注物理学科前沿尖端的理论发展。

2.4提高学生积极性

教师在引用多媒体教学、师生互动教学、科研活动等新型方式之外,也要注意保留传统大学物理教学方式的精华。例如在量子力学的教学部分,教師要鼓励学生查阅资料,自行制作幻灯片,在课上做研究报告与同学们分享。这样的教学模式可以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得到显著的提高,并且让学生更加深刻地掌握量子力学范畴的知识,还锻炼了学生的理解分析能力、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团结协作的能力等等。

结束语:

物理学史高新技术和科学技术的重要理论基础。根据当前教育发展的新形势,跟随新课改迅速深化的脚步,高等学校物理专业的课程教学要吸收各种教育理论的优点,向科学课程体系的方向努力。所以,强化大学物理课程的教学改革,解决大学物理课程的教学问题成为高校提升自身素质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 赵晓敏.新课程改革背景下大学物理课堂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J].读与写(上,下旬),2013,(23):295-295.

[2] 欧阳顺利,吴楠楠.新课程改革背景下大学物理课堂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J].新课程:教育学术,2012,(3):31-31.

4.南京师范大学法理学 篇四

B)是在不改变现有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前提下进行加工

C)是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加工,编制成新的系统的法律文件,因而是一种立法活动 D)不是一种立法活动 参考答案: C 2(1.0分)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合法关系 B)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关系 C)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D)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考答案: B 3(1.0分)法系的划分标准是()A)法的历史类型 B)法的历史传统 C)法律体系 D)法律部门 参考答案: A 4(1.0分)由于水灾使铁路中断,导致某运输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法律事实,属于(A)合法行为 B)违法行为 C)法律事件 D)有效行为)参考答案: C 5(1.0分)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的标准是()A)责任的内容 B)责任的人数 C)责任的程度

D)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的不同 参考答案: A 6(1.0分)在我国,法和共产党的政策都以马克思主义主指导,这说明二者(A)体现的意志相同 B)经济基础相同 C)适用的范围相同 D)思想理论基础相同 参考答案: D 7(1.0分)法律移植是指()A)新法对于旧法的合理因素的吸收 B)法的现代化 C)法的西方化

D)对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的借鉴和吸收 参考答案: D 8(1.0分)构成法律体系最大的独立组成部分是()A)选举法 B)单行民事法律 C)部门法 D)授权法)参考答案: C 9(1.0分)下列关于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 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 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参考答案: B 10(1.0分)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权利能力 B)达到一定年龄 C)责任能力 D)有一定的分辨能力 参考答案: A 11(1.0分)法在其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这些都表明了法具有()A)强制性 B)统一性 C)权威性 D)概括性 参考答案: D 12(1.0分)某法学教授著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进行解释、释义,这一解释属于()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法定解释 D)学理解释 参考答案: D 13(1.0分)《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该条规定在法律对人的效力上体现了()原则。A)属地主义 B)属人主义 C)保护主义

D)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结合 参考答案: A 14(1.0分)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 A)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作用 B)经济作用和政治作用 C)社会作用和文化作用 D)阶级压迫作用 参考答案: A 15(1.0分)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则,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的法律规则是(A)强行性规则 B)任意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 D)准用性规则 参考答案: C 16(1.0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治思想源远流长,最早提出的是韩非 B)有法治第一人之称的是柏拉图)C)法治的真谛是保障人权 D)以上说法都不对 参考答案: C 17(1.0分)与“主义务和从义务”相对应的范畴是()A)对世权和对人权 B)原权利和救济权 C)专属权和可移转权 D)公权利和私权利 参考答案: B 18(1.0分)下列描述中正确的是: A)原始社会就有法

B)国家和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C)法靠氏族首领的威望维持 D)法不能继承,也不能移植 参考答案: B 19(1.0分)表征一个国家对同时期其他国家法律或制度的吸收和借鉴的法律术语是(A)法律继承 B)法律移植 C)法律清理 D)法律整合 参考答案: B 20(1.0分)部门法划分的首要标准是()A)法律调整方法 B)法律数量)C)法律调整对象 D)法律原则 参考答案: C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选项。

21(2.0分)合同缔约人相互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这种义务属于(A)积极义务 B)对人义务 C)第一性义务 D)对世义务

参考答案: A B C 22(2.0分)在法治国家里,()。A)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整手段 B)法律是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C)政策被法律所取代 D)并不忽视政策的作用 参考答案: B D 23(2.0分)以下关于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的观点正确的是()A)在英美法系中与普通法对应的是特别法 B)普通法形成于11世纪诺曼底入侵英国后 C)英王派员巡回审理案件,建立了一批王室法院

D)法院根据英王敕令、诺曼第底人习惯、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 参考答案: B C D 24(2.0分)法的特征表现为())。A)规范性 B)统一性 C)普遍适用性 D)强制性

参考答案: A B C D 25(2.0分)下列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

A)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是不适用的 B)公认的国际习惯或国际惯例在我国可以是一个法的渊源

C)法律编纂指立法机关审查、整理和重新确认一定范围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的活动

D)法律汇编具有系统化的特点,同时它也是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 参考答案: A B C 26(2.0分)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法的调整范围要大于道德的调整范围

B)法的调整是双面性的,道德的调整是单方面性的 C)自然法学家承认道德和法律存在内在的联系 D)在厉行法治的国家里,道德的作用是可以忽略的 参考答案: B C 27(2.0分)行政制裁是法律制裁的分类形式之一,下列哪些强制性惩罚措施属于行政制裁:()A)刑罚 B)行政处罚 C)行政处分 D)劳动教养

参考答案: B C D 28(2.0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A)法律 B)行政法规 C)行政法 D)基本法 参考答案: A C 29(2.0分)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本质的重要特征是()A)法律具有规范性 B)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C)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D)法律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参考答案: B C D 30(2.0分)法律适用作为一种国家活动,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现法律的活动,特点是()

A)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活动 B)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 C)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D)一般都要作出适用法律的文书 参考答案: A B C D

三、简答题

31(5.0)题目:横向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案:横向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具有一定任意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律中规定,具体代表如夫妻关系、民事合同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以上三种在法律框架内都是可以约定的,具有任意性)。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32(5.0)题目:执法的特点 答案:

(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它涉及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冈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网家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5)执法活动具有灵活性。由于执法涉及的社会生活范围很广,加之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法律不可能都作出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一般只作概括性的规定,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因而执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33(5.0)题目: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和方式 答案: 其一

是法律原则的效力普泛性地体现于一切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即只要法律条文发生法律的效力,也就意味着法律原则在起作用; 其二

是当具体的法律规则失去法律效力时,法律原则依然具有效力,从而以法律原则来补法律规则失效后的真空; 其三

是当法律规则的内容有明显漏洞时,法律原则以补漏的方式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其四

是当法律规范之间出现冲突时,根据法律原则的一般规定来协调法律之间的冲突; 其五 是当法律规则的内容出现模糊时,借法律原则以明晰之; 其六

是当法律规则对有关的社会关系没有具体规定调整对策时。34(5.0)题目:法律移植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案:

1.必须有选择地移植。事实上,作为我国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的西方法律文化并非都是精华。从历史上看,西方社会曾经历过中世纪封建法与宗教法专制的暴虐,从现实来看,今天西方的实然法中仍然包含着许多被社会和时代所淘汰的因素。因此,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必须剔除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有鉴别、有选择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部分,“万不能将他社会之思想全部移植,最少亦要从本社会遗传共业上为自然的浚发与合理的箴砭洗炼。”有选择地移植还要求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必须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不结合国情而进行法律移植最终失败的例子在历史上也是不绝于书的。例如近代日本最初移植的是《法国民法典》,但《法国民法典》浓厚的自由主义色彩根本不符合日本的实际,尚未施行便遭到包括政界和法学界在内的许多人士的反对。后日本吸取教训,为此专门设立了法典调查会,重新起草民法典转而移植德国民法而成功。又如,土耳其于1922年照抄《法国民法典》,埃塞俄比亚1962年以《瑞士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民法,他们的实验并未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一般而言,对于法律规范的移植来说,不涉及或较少涉及伦理的技术性规范比较容易移植并获得成功,相反的是,涉及人、婚姻、家庭等领域的伦理性法律规范较难移植,而且即使移植了在施行中也将阻力重重,较难获得成功。

2.在有选择地移植的同时,必须将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同时移植,以及将其实施的具体方法等一并移植,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移植的法律也很难发挥效应。在这方面,我们也有过许多教训。例如,在引入西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时,我们却没有像西方那样采取预扣制,而是采取了个人主动申报制,由于措施的不得力,使得该法在施行中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全面移植要求移植法律的时候同时引入其背后深层次的法治精神与法治观念。事实上,法律制度是一种观念下的法律制度,属于法治的“硬件”系统,相对而言是比较容易移植的,但它们若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则必须同时植入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意识和观念,即法治的“软件”系统予以奠基和支撑。移植来的西方法真正地融入中国本土需要经过一个扎根中国社会文化土壤及优胜劣汰的竞争过程,主要取决于法律观念的基础是否具备。“因为观念的不同,一种技术既可以‘物尽其用’,也可能‘形同虚设’。所以,历史上凡割裂两者,只要技术,全不顾观念落后者,没有不失败的。”从历史上来看,只移植具体制度而没有移植与之相适应的精神而致使移植的法律难以成活的,这也是不乏实例可循的。托克维尔曾就墨西哥移植美国宪法论述道,“墨西哥人希望实行联邦制,于是把他们的邻居英裔美国人的联邦宪法作为蓝本,并几乎全部照抄过来。但是,他们只抄来了宪法的条文,而无法同时把给予宪法以生命的精神移植过来。因此,他们的双重政府的车轮便时停时转。各州的主权和联邦的主权时常超越宪法为它们规定的范围,所以双方总是冲突”。

3.在移植西方法律的同时,必须对中国的社会进行改造。如前所述,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它必有与其相配套的其他的法律制度及法律制度背后的法治的精神和观念。因此,在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必须对中国的社会进行改造,以期为移植来的法律创造与之相适应的土壤,否则,将会使移植的法律失去应有的效用,甚至还会出现梁启超针对当时中国的实际所痛言的“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坏秩序;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竞争之说入,不以之敌外界,而以之散内团;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呼公益,而以之文私见;破坏之说入,不以之箴青盲,而以之灭国粹”的那种“橘生淮南则成橘,生淮北则成枳”的悲剧后果。现实中,典型的例子就是破产制度已移植国内多年,但实践中却阻力重重,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是主要的因素。

在对中国社会的改造中,除了对属“器物”层次的具体的制度改造外,尤为重要的是,必须对作为法治主体的人的改造。川岛武宜认为,“法不能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但是,结合中国的实际,学者梁治平先生论述道,“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们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近于传统的。”对于具有浓厚的传统意识的人来执行现代化的法律,现代化学者英格尔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的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

4.移植的法律必须经历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传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传入的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输入的儒家文化及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这种改造都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对法律移植来说,也同样如此,英国学者格伦顿等人认为,如果不经过“本土代”的过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们指出,“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目的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法律才能使民众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消化和吸收,减少施行的阻力,正如学者所说的,“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事实上,经历过“政策法”、“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的教训后,“法律万能主义”现在又被许多人所迷信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成了一句时髦的话语与招牌。在强调“有总比没有好”、“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往往单纯地强调立法的超前与速度,盲目地迷信立法手段,在移植外来法律时割裂了传统与现实,使一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难于被民众所认同和接受,从而最后竟变成一纸空文。这种现象正应验了学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论断。35(5.0)题目:法律传统的作用 答案:

(一)内发先行型国家

在现代世界的诸多法律传统中,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最为广泛,而两大法系在演进的道路上又都和罗马法不期而遇。所不同的是,两大法系的代表性的国家对罗马法却采取了迥然不同的态度:作为英美法系的发源地的英国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罗马法的影响,走上了较为独立的法律发展道路,形成了以普通法为核心的一种法律传统;而以德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的国家则采取吸收罗马法的方式进行法律的现代化,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底蕴的大陆法系。英德两国实质上都是吸收了包括罗马法、日耳曼习惯法在内的诸多先前法律成果的结果,英国吸收了大量的罗马法的先进成分,德国中也保留了许多日耳曼习惯法的合理内核。

1.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例:英国法律史学家霍兹豪斯认为:西欧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部分是罗马法的残余,主要的是由基督教神学家所调和的蛮族习惯以及教会所保存的罗马法学家的政治与法律思想。从来源看,英国的法律传统综合了日耳曼因素、罗马因素和基督教因素。梁治平教授曾在其硕士论文《英国法中的罗马法因素》⑤中提出英国对罗马法吸收方式与大陆国家的不同也可能是英国法独立于罗马法传统之外的一个原因。在普通法建立之初,法官们都是精通罗马法的,布莱克顿就是一例,他们在签发令状时受罗马法的影响是难以避免的。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令状和判例这一普通法的发展方式。普通法以令状为依据,以判例为表现形式,这使得更抽象化、将法律规则和规则的理由相分离的罗马法只能溶于普通法之中,而无法以法律规范这一传统形式表现;另外由于又受制于普通法的思维方式,即便是专家也难以发现罗马法的影响。而且法系之间最直观的区别在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和思维方式而非内容,这一事实又强化了英国法的独立地位,形成独立于罗马法之外的法律传统。

(1)中央法院系统和巡回审判。11-12 世纪,在中央王权的不断强化过程中,审判权也向中央集中。开始由国王及其政府巡回审判,但随案件的增加和为了消除不定期巡回审判的弊端,逐渐形成了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大厅的三大王室法院,巡回审判在亨利二世时也进一步制度化。他们的作用是统一地方的习惯,形成了“王国的统一习惯”,这是任何地方领主法院都作不到的。而且,密尔松认为,适用这些习惯的法院由地方法院转为王室法院,使习惯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王室法院……认为这些习惯只是一些规则和抽象的权利,”习惯就变成了法律。这种将不成文的习惯转变为法律,并用判决的形式固定下来的结果就是形成了英国自己的法律传统。

(2)令状制度。令状是王室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也即欲获得王室法院(也即后来的普通法)的救济,必须获得令状。而每一令状都是对一种争端的处理并包括相应的程序。

(3)陪审制。先前的陪审团是证明法律和事实的证人,他们为当时的巡回审判提供当地的习惯,为后来统一全国习惯打下基础。这里指的是小陪审团,它是为取代神明裁判和决斗法等落后的裁判方法而设的理性的审判方法。它的运用使王室法院吸引了更多的当事人,促使王室法院的管辖权不断扩大,这是它对普通法发展的第一个贡献。另一个贡献是,由于陪审团不是上帝,而是由会犯错误的一般人组成的,概括的证据则会诱导他们犯错误,这迫使法院改变以前概括的陈述和抗辩方式,使陪审团“在考虑事实的细节之后才作出”判决。这使得实体法开始产生。

(4)辩护士。辩护士是在王室法院固定和小陪审团产生以后出现的。当固定的王室法院建立以后,邻人誓证就维系不下去了,从地方带一群邻人到伦敦进行诉讼是不经济的,于是伦敦就出现了一批职业法律者。他们既非邻人,其作用就不可能是誓证了。加上陪审团的世俗性(如上所述),于是他们的作用就是替原告详细地而非概括地叙述事实,替被告一句一句地对原告的叙述进行抗辩。而每一种抗辩都是以承认一种规则为前提的,后来人就是从这些辩护士的抗辩中寻找法律规则的。而令状制度的复杂性以及选错令状的后果导致了辩护士的增加和专业化,最终形成了封闭的行会式的律师团体。(5)法律文件。法律文件是对法律过程的记述,后来则成为法律教育的基础和法律渊源的资料来源。第一种是《令状汇编》,由于诉讼必须以正确的令状开始,而了解王室普通法也需要令状知识,而此类书籍的大量存在又为令状制度的固定化打下基础。第二种是大法官的作品,其中以格兰维尔和布莱克顿的最为著名。书的基本内容是关于令状和判例的使用方法。第三种是《法律年鉴》,它记述了从诉讼以令状开始到判决结束的整个过程,尤其是关于陈述和抗辩,它将陈述士陈述和抗辩中记录下来,也即记录了对案件适应的实体法。没有人像罗马法学家一样写决疑作品之外的法律评述和体系化的教学用书,没有将事实简化成一两句话的评注,只有程序性的令状和具体冗长的辩护辞。这些法律文件为法律教育提供了在当时法院中实用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又主要是对令状和判例的评述,这促进了英国法律教育以及英国法律独特传统的形成。

(6)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开始有法官而无法律职业,那时的法官是由教会人士担当的,他们在更大意义上是行政人员;律师并不存在,但后来发生了变革。正如上文所说,由于抗辩和选择令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陈述士出现了,而且到十三世纪末在高等法院已成为一种封闭性的职业,也即律师了。同时就有从这些律师中选拔王室法院法官的倾向,自十四世纪开始,这种做法已成为确定的习惯。统一的英国的法律职业形成了。

(7)判例法。布雷克顿说:“不过,如果出现了相同的案件,就应该用一种相同的方法来判决:因为从判例到判例比较好处理。”这种因素的作用是将书面形式固定的诉讼中体现的习惯法实质上作为了以后审判的法律依据,也即即使当时没有太多的制定法,法官也可以从以前的判决中寻找到法律依据,而不需要考虑是不是自己按照公平观念、或是吸收外来法进行判决。

(8)司法的变革。这是对前面的一个总结。在普通法开始的一段时期,司法还只是行政的一部分,解决问题时依然把问题看作整体予以解决,这使许多案件都需要大法官衡平权的特别处理;同时,法官们都是教士,深受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影响。当上述几点发生以后,律师出身的法官不再过多地依赖衡平,而是以前的令状和判例,律师也依判例进行辩护。⑥当审判是依照法律而非衡平进行时,它的行政性就变成司法性了,普通法的传统也开始形成了。总的来说,到了十三世纪前期布莱克顿的时候(或者更早),英国的王室法院已经正规化,令状制度已经形成,特殊的学徒式的方法培养出来的律师和从律师中简拔的法官形成了封闭的职业团体,判例开始起到了法律渊源的作用,可以说,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开始了。

2.大陆法系:从十二世纪开始,欧洲发生了一场在欧洲法律史,乃至世界法律史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件,即罗马法的复兴和罗马法的继受。罗马法的复兴指从十二世纪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开始,然后传播于西欧大陆各国乃至英国各大学的研究优士丁尼的《国法大全》的学术运动。罗马法的继受,就一般而言,指西欧各国将罗马法吸收入本国司法实践的活动;而在欧洲法律史上则特指德国对罗马法的采纳,虽然各国都承罗马法复兴之风,而将罗马法吸收入本国实践,德国受罗马法的影响尤为深远。它不仅广泛继受了罗马法的制度和概念,还使德国的法学在罗马法学的基础上“科学化”,这不仅远胜英国,即使同是大陆法系的法国等国家也大为不如。[15]罗马法成为大陆法体系的根基。

(二)外发后进型国家

1.中国:家产官僚制国家、宗教组织系统、以实质公道为核心的法律结构、以及以信念伦理和秩序追求为本体的儒教伦理构成了传统中国社会与法律生活的基本要素。自五四以来,我们可以说是彻底地、完全地、整体地反传统,这是中国在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特有的现象,一直以来,在对待法律传统的态度上就有很大的争议,从清末礼教派与法理派之争中就可窥见一斑。直至现在,学者们对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这一问题依然争论不休。人们将“现代”与“传统”完全对立,漠视传统或有意地回避法律传统,其弊端已逐渐凸现。在脱离固有传统的条件下,建设现代法治,中国遇到的难题很多,正是因为我们对待法律传统的态度,使我们几乎面临着尴尬的境地,正如有学者戏言“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对我们来讲,更像是学外国的法律思想史”。梁治平先生就认为:“中国当前法律基本制度源于西方,并不是土生土长的,而制度背后的那套思想观念、行为却是千百年来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有其深厚的根基,决不是一种政治或一种社会力量在短时间内可以改变或清除的。尽管中国人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单是透过他们的言行举止不难察觉,实际上存在着另外一套独特的行为准则?”哈耶克认为,那些长期被实践证明对人类福利意义重大的社会制度,虽然都是人类行为的产物,但绝不是人类设计的产物(the results of human action but not of human design)。因此,必须从传统法律中汲取营养,才能使法律现代化将康发展。一些国家的学者在总结该国法律现代化的经验时,也认为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保持和吸收其前现代的原则和制度”。依笔者看来,在对待法律传统这一问题上,我们的态度需要深刻反思。

2.日本:宪政体制下日本天皇制的保留与维护体现了日本对法律传统的宽容态度,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日本成功地把传统与现代法律的精神融合为一体。

日本学者青木顺二在其《民族意识与传统》一文中说:“传统一定包含民族,民族也一定包含传统”。每个民族都有属于其自己的传统,这既不是傲慢的资本也不是天生的耻辱。传统活在我们的生活里,我们也生活在传统里。因此,传统法律在法律现代化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律传统是法律现代化的基础与逻辑起点。传统一经形成,即“化作千民万众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并如同遗传基因一半,代代延续下来。”法律现代化并非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它的本原和基础就是法律传统。我们不能不正视法律传统的存在,不能不仔细研究法律传统,寻找法律传统与法律现代化的契合点,在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实现法律现代化。在这方面,英国的经验值得我们注意。现代化研究的学者大都认为,英国人最善于“以传统作为改造传统的依据,同时又对传统作出符合时代需要的解释”。在中世纪时,“英国王权的获取和行使就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习惯法、成文法以及贤人会议和议会的限制:王在法下、法律之上的宪法原则得以滋生和成长,有朦胧状态变得比较清晰和不可动摇。”正是在这些法律传统的基础上,“法治”原则才得以在英国首倡。

其次,法律传统可以为法律现代化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是法律现代化取之不尽的思想宝库。

哈耶克认为,那些长期被实践证明对人类福利意义重大的社会制度,虽然都是人类行为的产物,但绝不是人类设计的产物(the results of human action but not of human design)。因此,必须从传统法律中汲取营养,才能使法律现代化将康发展。一些国家的学者在总结该国法律现代化的经验时,也认为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保持和吸收其前现代的原则和制度”。

再次,法律传统可以弥补法律现代化的漏洞,校正法律现代化的偏差。

一般认为,无论中西法律传统,其中均包含有较多的道德伦理因素,在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由于人们将“现代”与“传统”完全对立,漠视传统或有意地回避法律传统,其弊端已逐渐凸现。在我国,这种情况尤为明显。自建国以来,尽管有很多观念与习惯受传统影响很重,但我们的态度可以说是完全抛弃传统,把传统看作是“封建残留”,以至面临更加尴尬的局面——信用缺失,道德滑坡等等,很多人把这些不良社会现象归罪于市场经济,在笔者看来,这种局面的出现更多是因为我们对待传统的态度上。要改变这一现状,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向传统回归。

最后,法律传统可以凝聚民族精神,为法律现代化提供所需的集体认同。

综上所述,传统的法律可以经过创造性地转换,转化成为法律传统,转化为现代法律能够吸收的养料与素材。36(5.0)题目: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答案: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首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其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简述法的教育作用的具体内容基本内容包括:

答案:①教育人民群众懂得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怎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懂得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②教育人民群众懂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是保证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强大武器,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人都要养成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

③要让人民群众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统一关系。懂得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要教育学生正确使用民主权利,运用社会主义法制这一武器,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④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常识的教育,使人民群众懂得什么是法,法的阶级本质和作用,以及有关的政策法令。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并勇于同一切违法现象作斗争。37.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

(一)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四)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1.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2.民主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3.科学原则

立法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应十分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四、论述题

37(10.0)题目: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答案: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适用、判例地位、法律分类、法律编纂、诉讼程序方面有所不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第三,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诉讼时主要纠问式的(法官向律师,原被告提问),法官的作用更大。审判案件的效率更高,判决书较为简洁,更重视实体公正。对法律人才的专业要求相对较低,本科即可,教育体系主要是培养法官和检察官类人才。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没有成系统的成文法体系。诉讼主要是抗辩式的(双方律师辩论,法官只负责推进诉讼进程),律师作用更大。

审判的效率相对更低(因为持续的时间很长),判决书也很长(因为以判例为主,所以要书写很多法理把事情讲清楚,有的甚至上百页),但是也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律师更能充分为当事人争取更大利益)。

对法律专业人才要求较高,精英化培养,研究生才能学法学专业,所以学习法学这个专业的学习成本是比大陆法系国家高很多的。教育体系主要是培养律师类人才。38(10.0)题目:结合法理学知识,谈谈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答案: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1、政法体制的改革,以宪政制度安排为目标,形成法律的统治;

2、法律体系的重构,包括调整各法律部门的关系,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以及从罪与罚的强制性关系转向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

3、法律精神的转换,作为最深层彻底也最有难度的改革,须通过建设新型法律文化、实现法律制度的创新。

39(10.0)题目:结合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看法。

答案: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阶段。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基本方略的实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的有机统一,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把依法执政确立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树立等一系列重要战略思想,不断深化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0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正确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之路,是实现国家繁荣昌盛、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

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律保障;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责任制,严格行政执法,加快建设;要坚持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要坚持抓好监督体系建设,拓宽监督渠道,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要坚持深入持久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教育,大力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指导地位,大力繁荣法学研究,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理论保障。比较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答案: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5.江南大学法理学第2阶段测试题 篇五

考试科目:《法理学》(总分100分)第六章至第八章 时间:9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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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8)

1法的价值:是指在人与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表征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2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过程。

3法的告示作用:向人们传达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的作用。

4法的预测作用 :人们据法律规定可以预先估计到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而据此作出行动的安排和计划作用。

5法的指引作用: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设定行为模式。

确定性指引与不确定性指引

二、填空题(18)

1、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是法治国家或社会

2、社会作用主要有阶级统治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两方面。

3、规范作用主要有指引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告示作用、评价。

4、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模式主要有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三种。6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角度,可将正义分为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 7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三、不定项选择题(14)

1、下列有关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说法错误的是(CD)A 由内而外,自下而上进行

B民主代议制的政治组织形式是其重要的力量支撑 C有较明显的起始时间

D政府发挥着主要的推动作用

2、下列有关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说法正确的是(ABD)A外部因素成为这一模式的生成动力 B有较为明显的起始时间 C经济变革为其先导 D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

3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ABC)

A法律重视程序,微观效率下降 B法律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C法律强调稳定性,对多变、多样化的社会生活的适应性受到局限 D法律只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

4下列属于法治的形式要件的是(AC)A公正的司法制度

B法与政治关系理性化 C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D法的统治观念的确立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由谁阐述的?(D)A.马克思 B.恩格斯 C.列宁

D.亚里士多德

6.一个打算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人,根据有关法律,认为主管机关会核准他的申请,并发营业执照.这反映了法的(A)A预测作用 B教育作用C指引作用D强制作用

7“徒法不足以自行”说明(BD)A 法律可有可无

B 法律作用的发挥受人及其他一些物质精神条件的制约 C 要人治不要法治 D 法律作用是有局限性的

四、简答题(30)

1、简述法的秩序价值。答:(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2)维护经济秩序

(3)维护社会生活秩序(4)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5)维护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秩序

2、如何看待法治的代价。

答:1 权力受到制约,质、量缩减灵活度和自由度的下降,带来 的效率损失。宏观上提高效率,不排除微观上办事效率的下降。依法办事,遵循既定的规则,即使法本身存在步弓正的情况 也要依法办事,为维护法律的形式正义,牺牲部分实质正义。4 对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但不应由法律来调整的,具有 形式合理性的行为必须宽容,不能任意干涉。

3、简述法治的形式要件。答:

(一)统一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

法律本身是针对一般人而设定权利义务,排除例外,同样情况,同等对待。2 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实施,而非一纸空文。

(三)公正的司法制度

(四)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

(五)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4、简述法治的含义。答:(1)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称的宏观治国方略,即依法治国

(2)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3)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4)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5、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答:(1)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

(2)的滞后性的普遍存在与适应性的局限性。

(3)的作用的充分发挥受一定精神、物质条件的限制。(4)法律成本。

6、简述法的自由价值。答:

(一)把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为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的障碍。

自由的内在状态:意志自由

自由的外在状态:行为自由

(二)确定自由的范围 1 确定基本自由 2 确定自由的量度 3 确定自由的边际

(三)保障自由的实现

为解决自由与其他价值的冲突提供法律标准。2 解决自由之间的冲突,确保自由的共同实现。3 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把责任与自由相联系,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护机制。

五、论述题(20)

1.如何全面地看待法的作用

首先,法制构建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有了完备的法 律体系作为保障,才能更好的引导、规范和约束公民和政府的行为,使之依法办事,循章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基础。

其次,法对构建社会的保障体现在司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司法往往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社会公正则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只有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真正形成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各个社会阶层人民群众才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才能实现社会安定。再次,法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体现在手法方面。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最后,法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还体现在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证和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6.南京师范大学法理学 篇六

1、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关于法的起源的如下说法,正确的是()。法律与国家是相伴随而产生的2、社会法是新兴的法律部门群。 下列诸项中,不属于社会法特点的是()。注意运用意思自治和过错

责任原则

3、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一规范属于()。义务性规范

4、下列有关判例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判例法奉行“遵循先例” 原则

5、李某在大街上寻衅滋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15 日的处分。

李某所受到的制裁属于()。行政制裁

6、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中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某地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嫌组织同性恋卖淫案时,将法律规定的“他人” 理解为既指

女性,也包括男性。这一解释属于()。字面解释

7、有关科技发展与法律之间关系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法律既能促进科技进步,也能抑制科技

所导致的负面影响

8、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下,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时()。本行政区内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9、有关法的实施的如下陈述,错误的是()。法的实施只能靠有力的国家强制

10、关于“三个至上” 中“宪法法律至上” 的如下理解,正确的是()。肯定“宪法法律至上” 是执

政党在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11、最终决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社会因素是该国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12、我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

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对该条的如下

理解,正确的是()。该条文是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国家的基本政策

13、区分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标准是: 查看相应后果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14、关于法系的说法,正确的是()。大陆法系以民法典最为典型

15、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中,有权公布法律的主体是()。国家主席

16、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7、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不可能有的情形是()。二者相互融合,合为一体

18、法律调整过程有多个阶段组成,其中机动性阶段是()。法的适用阶段

19、在我国,各级民族自治地方都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司法适用之基本原则的是()。严格法律监督原则

2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关于该原则的如下理解,正确的是()。该原则有助于克服具体规则的僵硬性缺陷

22、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得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从法律规则的分类来看,该条款规定是属于()。任意性规范

23、某法院张法官就某案件推理如下: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王某殴打他人造成轻伤,所以对其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张法官所用的基本推理形式是()。演

绎法律推理

24、某商场所售的牛肉已经过保质期,仍然出售给了王某。王某食用后身体不适送医治疗。商场对王某的医疗费等予以相应赔偿。在此法律关系中,该商场的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

25、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下,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是()。本行政区内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26、关于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如下说明,错误的是()。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表现为法总是促进经济发

27、有一法学流派认为,应当区分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行动中的法才是真正的法,该法学流派被

称为()。社会法学

28、法律可以有力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社会和谐。 从法的价值来看,这主要体现了法的()。

目的性价值

29、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 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

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从法律规范的分类来看,该法条属于()。相对确定性规范

30、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中规定: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

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于该法条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该条要求国

家国家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设置了国家义务

31、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

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规范逻辑结构看,属于规范的()。假定部分

32、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有多种方式。 下面各项中不属于其中的是()。司法判例汇编

33、关于司法过程中运用法律原则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34、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法律与道德同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二者关

系密切

35、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如下理解,正确的是()。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理论指引

36、我国的国家监督有多种形式,但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这种监督的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37、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法律原则,可以被看作是()。专门法律原则

38、当今中国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 在这里,法的渊源一词通常被理解为法的()。形式渊源

39、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 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

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该条文的规定,错误的是()。该条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40、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司法过程中必须运用推理,也必然涉及到

解释

41、关于法系问题的如下表述,错误的是()。法的阶级和社会本质不同,也可能归属于同一法系

42、出租车司机王某送一个危重病人就医而闯红灯,受到交警处罚。有人认为,王某虽然涉嫌违法,但

情有可原,不应予以处罚。这种意见的推理方式属于()。辩证推理

43、王某窃听邻居李某的隐私。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罚款 400 元,拘留 5 日。这种处罚属于()。行政制裁

44、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由若干法律部门构成。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法律部门的是()。国际法部

45、关于法律规则的如下理解,错误的是()。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更具有稳定性和弹性

46、邓小平同志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

思想的是()。阐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47、最早依法建立和维护人们主权和基本人权制度的法律是()。资本主义法

48、按照是否准许自主调整,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49、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关于这一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该条规

定表明法律保护人的自由,自由也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50、我国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其中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该规范的()。制裁部分

51、在法律解释的分类中,历史解释是属于()。论理解释

52、一个国家全部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可以被称为()。法律体系

53、最终决定法律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社会因素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54、下列关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法律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

测性

55、通过对法律文本中的文字涵义和语法的分析来确定和阐明法律的意思,这种解释方法被称为()。

文义解释

56、张某购买了一张北京到上海的火车票,并乘坐票面指定的车次顺利到达上海,由此形成了客运合同

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铁路部门运送张某的行为

57、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不包括()。某直辖市的自治条例

58、下列关于人权的理解中,正确的是()。人权必须法律化才能获得更大程度的保障

59、下列有关法的实施的陈述中,不正确的是()。法只能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而得到实施

60、下列有关行政法律部门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行政法部门属于社会法部门群

61、马克思曾说: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

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向。这段话中

所体现的法学基本原来是()。法律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62、亚里士多德曾经对正义作了一个著名的区分。 他将正义区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63、某市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这一规范属于()。确定性规范

64、下列有关判例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判例法奉行遵循先例原则

65、区分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标准是,看一定的后果()。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66、下列有关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发展特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政策依然是主要的社会调

整方式

6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正式法律渊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

68、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该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理论指

二、多选

1、有关法的历史发展的如下说法,正确的是()。

古代社会的法在表现形式上往往是诸法合体

法律发展进程大致可以看作是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

法律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

2、在我国,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体现为()。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有关新中国法制创建的如下陈述,错误的是()。

新中国法制从一开始便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新中国法制从创建之初便奉行民主和法治原则

4、张法官审理一起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保护了村民老李的土地承包区。张法官的依法办案行为()。

从社会调整的角度看,是正式的社会调整

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是对法的解释和适用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产生了新法律关系

5、关于现代法律与社会习惯之间关系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法律与社会习惯具有一定的互补性

当法律与社会习惯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处于优先地位

法律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方式,但习惯依然重要

6、民主立法是我国 一项重要立法原则。该原则要求()。

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立法应当保障多种途径的立法参与

7、在我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为法律的事项包括()。

民族区域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民事基本制度

8、在我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国家机关包括()。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9、有关自由的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自由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

自由总是和责任连在一起的自由可以被划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10、关于中国古代法家法治观的如下表述,正确的是()。

法家主张以法为本,垂法而治

法家主张以刑去刑,严刑峻法

11、关于法的溯及力的如下表述,正确的是()。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民法中允许法的有利追溯原则

有利追溯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

12、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规定: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

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

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关于该条错误的是()。

该规定宽泛,难以起到法的指引和预测作用

该规定中的等字说明民事权益并不局限于所列举的诸项权利

对生命权、隐私权等概念的解释应首先采用文法解释

13、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 年曾做出专门解释: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

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有关该法律解释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该法律属于立法解释

该法律的效力与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

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14、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法官审理相邻权纠纷

伪造工商营业执照

拒交交通违章罚款

15、王某有祖传的国画一幅,委托某画廊予以卖出。李某以 140 万的价格买到此画。有关交易的下列表

述中,正确的是()。

李某的购买行为是一项法律事实

王某与画廊的委托关系属于平权型法律关系

该交易中涉及的法律属于民商法部门

16、有关社会主义法的如下陈述中,正确的是()。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有其必然性

革命是创建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方式

社会主义法对资本主义法具有历史继承性

17、有关法律与人权之间关系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

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的重要使命之一

法律可以保障人权,也可能阻碍人权事业

18、在我国,各级民族自治地方都可以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19、在我国,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包括()。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20、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包括()。

正确及时

合法合理

21、关于法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法律需要借助国家强制,法律也限制国家权力

二者都是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及相应阶级冲突的产物

二者都具有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22、关于大陆法系的如下说法,正确的是()。

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占有重要地位

大陆法系国家偏重纠问式诉讼制度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23、由于立法的内在协调性不够,同一位阶的不同民商事法律规定可能对某一问题上有不同的规定。从

司法角度来处理该问题,法官通常依据的判断原则是()。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新法优于旧法

在一定情形下法可以溯及既往

2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

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有关该法条的如下陈述,正确的是()。

该法条包含了强行性规范,也包含授权性规范

该法条体现了劳动者受法律平等对待的法律平等原则

25、关于法与道德的共同点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二者都属于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二者都是历史产物,并受文化传统的影响

二者都受制约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

26、20 世纪以来,西方资本主义法制所发生的明显变化包括()。

单行法、特别法的数量大量增加

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等原则被修改

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以及融合公私法的混合法

27、制约法律得以完善实施和发挥作用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

实施法律人员的素质

人的法律意识和观念

社会的普遍道德水准

实施法律的物质条件

28、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关于该法规,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该法规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

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

该省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该条例,此解释为立法解释

29、在我国立法体制下,各民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

30、中国古代儒家在国家治理方面所认同的主张是()。

惟仁者宜在高位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31、与大陆法系相比较相比较,有关英美法系的如下说法,正确的是()。

特别注重司法程序和法官的作用

法官在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更大一些

3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

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关于这一规定的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该规定属于义务性规范,也是强行性规范

设定了经营者的义务,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方式

理解消费者和个人信息等概念应首先采用文义解释

33、201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做

出解释。有关该解释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该法律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该法律解释的效力与该基本法相同

就该法作出法律解释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

34、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遗弃未成年子女

法官审理案件

办理工商执照

交通违章罚款

35、王某有祖传的国画一幅,委托某画廊予以卖出。李某以 10 万的价格买到此画。有关交易的下列表

述中,正确的是()。

王某与画廊的委托关系是私法性质的关系

画廊与李某的交易属于平权型法律关系

36、关于社会主义法的产生问题的如下陈述,正确的是()。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有其必然性

暴力革命是一种超越法制的人民权利

社会主义法对资本主义法具有历史继承性

37、有关我国立法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我国的基本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

行政法规以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38、关于法治与法制关系的如下理解,正确的是()。

法治与法制所关注的重心不同

法治与法制的价值指向不同

39、司法审判中,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的一般原

则是()。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新法优于旧法

40、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

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有关该法条的如下陈述,正确的是()。

该规定包含了强行性规范

该规定体现了同工同酬的法律平等原则

劳动合同法主要属于社会法部门

41、有关法律关系的如下陈述,正确的是()。

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基于法律事实而产生、变更或消灭

42、有关法律推理的如下表述,正确的是()。

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基本技术

法律推理可以划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43、下列有关英美法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英美法在司法适用中主要运用归纳推理

44、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

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关于这一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该规定属于构成性法律规则

该规定含糊,起不到法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概念的解释应该首先采用论理解释

45、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抚养子女

司法审判

滥用权利

交通违法

46、张某有祖传的玉雕一尊,委托某拍卖公司予以拍卖。一家文化公司以 140 万元的价格买到此玉尊。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和竞拍者的关系属于平权型法律关系

在该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

在本案中,导致拍卖成交的客观情况是法律行为

47、下列有关社会主义法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有其必然性

暴力革命是一种超越法制的人民权利

48、关于法律与人权之间关系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也可以阻碍人权事业

49、在我国,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个人包括()。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50、下列有关法的历史发展的说法,正确的是()。

古代社会的法在表现形式上往往是诸法合体

古代社会的法是等级法、身份法

资本主义时代的法学世界观具有历史进步性

51、在对法律规则的分类中,调整性规范可以划分为()。

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

权义复合性规范

52、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从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

道德对法律判断有一定影响

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都是法律渊源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也要尊重社会公德

53、下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从法律分类的角度而言,该法应当属于公法

从效力范围的角度而言,该法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从法律渊源的角度而言,该法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

54、下列有关新中国法制创建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新中国法制史是在废除国民党伪法统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主革命根据地法制是新中国法制的雏形

55、关于现代法律与社会组织规范之间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法律与社会组织规范具有一定的互补性

当法律与社会组织规范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处于优先地位

56、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这是因为()。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前提条件

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性质和内容

发扬民主有利于提高社会主义法制的正当性基础

发扬民主能够使国家权力受到更有力的约束和监督

57、在我国,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机关和人员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8、下列有关法的适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法的适用是创造性的个别性调整活动

只有国家机关才可以从事法的适用活动

在出现违法时,才有法的适用活动

法的适用只包括行政适用和司法适用

59、下列有关法治的陈述中,正确的是()。

法治是一种优于人治的治国方略

现代法治通常与民主相联系

法治与法制概念在内涵和价值指向上不同

60、关于法与国家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二者都是社会的上层建筑部分

二者都是社会分裂为阶级的产物

二者都根源于相同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者都是维护统治秩序和实现社会利益的工具

61、司法审判中,当处于同一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某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的原则是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可以适当地溯及既往

62、下列关于司法过程中运用法律原则的看法中,错误的是()。

司法审判中,法律原则都必须无条件地适用

司法审判中,优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63、下列有关法律关系的陈述,正确的是()。

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可以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64、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取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

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较大、数

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据法理学的有关知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

该规定是一种授权性规则

该规定说明,法律规则内容受社会经济状况的明显影响

三、填空题

1、法的确认、分配、衡量、保护和认识性价值,被统称为法的工具性价值

2、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惩罚和奖励

3、按照是否适用法律制裁,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4、在法律调整的四个阶段中,被称为机动性阶段的是法的适用阶段

5、按照法律监督的主体划分,我国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6、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要素看,保护性法律规范由假定和制裁两个要素构成7、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通常包括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8、我国宪法的修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9、立法应当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原则中的科学立法原则

10、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

11、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类基本的法律渊源。 这通常是指制定法和判例法。

12、在我国,有权提出宪法修改议案的主体是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13、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方法。

14、我国立法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批准、备案、审查、裁决和清理。

15、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

16、按照是否允许自主调整,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7、有一类法律关系,其一方主体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主体是不确定的、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一切

人。这类法律关系被称为一般法律关系。

18、法律规范的完整逻辑结构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

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要求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20、法的基本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21、按照正式解释的效力范围不同,正式解释可以区分为个别性解释和规范性解释

22、法具有两种基本职能,即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23、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资本主义法制在私法领域奉行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以及过错责

任等基本原则

24、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要素看,保护性法律规范由假定-制裁两个要素构成。

25、在我国,由国家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已通过的法律予以公布。

26、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和部门群。

27、在法律原则的分类中,与社会原则相对应的是专门法律原则。

28、按照是否适用法律制裁,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29、立法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原则中的科学立法原则。

四、名词解释

1、法律体系,是指法的内在结构,即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机

联系的系统。

2、法律原则是指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是法的精神和内容的集中概括,反映了客观规律的要求,体现了法的价值目标。

3、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特定机构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4、规章,是指行政规章,即特定行政机关出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司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6、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一个法律规范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在逻辑上的关系。

7、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8、法律部门,是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每个法律部

门都以它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方法的不同而与其他部门相区别,又相互联系,协调统一。

9、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特定机构对违法者依其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

制性措施。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落实,是实现法律责任的措施之一。

10、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活动。

11、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

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12、系统解释,是把要解释的法律规范放在其所在的系统中,联系其他的法律文本来确定其含义的一种

解释方法。它是论理解释的一种。

13、法规清理,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

查并重新确认其效力的活动。

14、法律体系,是指法的内在结构,即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既分为不同部门,又是内在统一、有机

联系的系统。

15、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者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法的价值具有客观

性和主体性。

16、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的社会生活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如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

法的活动等),对相应社会关系所施加的规范、组织、控制和调节活动。

17、立法体制,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在一个

法律体系中,哪些国家机关享有立法权,各个机关立法权限范围,各个立法机关之间的关联等。

18、习惯法,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

19、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0、构成性规范,是指以该规范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范。这种

规范先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这种规范,相关社会关系也就不会存在。

21、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一定利益所采取的、由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

为或不作为)。

22、目的解释,是论理解释的一种方式。它是指联系法律目的来确定法律含义的一种解释。

23、广义的法律监督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

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24、法的渊源,可以做多种理解,法理学中一般指法的形式渊源,即与法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的外部表

现形式。

25、确认性规范,是指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进行评价、确认和保护的法律规范。与之相对应的是构成性规范。

26、法的实施,是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其直接目的是法的实现。

27、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权利人的要求为了满足权利人所代表的利益所必须作的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

28、立法解释,是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对该文件所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与被解释的文件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属于规范性解释。

29、人权是基于人的人格尊严而为所有人享有的、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权利。 人权

是对于人的发展来说是最为基本和重要的那些权利。

30、立法制度,是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同形

式的立法及立法程序、不同立法的位阶和立法技术等。

31、文义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文本中的文字涵义和语法的分析来确定和阐明法律的意思。文义解释主要

包括字义解释和语法解释。

五、问答题

1、影响法的实施和实现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1)立法的良善程度影响法的实施状况。良法的社会认同程度会更高,自然更容易得到社会更大程度的支持和自觉服从,这种情况下国家执法的成本更低,国家强制力的使用会更少些,而法的实施程度会

更高。

(2)国家执法力量的强弱影响法的实施状况。一个国家所能利用的执法资源越多,执法力量越强,其

法律得到的实施程度就越高。如果没有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加以保证,纵有良法美制也不能自

然得到实施。

(3)社会主体的道德和守法意识水平影响法的实施状况。社会的守法氛围浓厚,社会的公共道德感强,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强,法与社会道德的契合程度高,那么人们更容易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法

律实施的成本就低,实施的效果则更好。

(4)社会习惯和传统的惯性力量影响法的实施状况。在法律制度的建构中,确认已有社会关系的现实

状况,尊重社会风俗、习惯、传统或常规的法律法规,更容易被社会主体理解、接受和遵守。这类法律的实施成本相对较低、法的实现程度会相对较高。

(5)其他社会治理的水平影响法的实施状况。社会生活中总是有多种多样的社会治理方式,有多重参

与治理的组织。这些组织的治理能力强了,正式的法律组织的压力就小了,这有组于法律组织更集中解

决重大纠纷,从而也就提高了法的实施的质量。

2、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1)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而也是社

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中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出

发点,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反映和要求。执法为民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广泛人民性。

(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特征。通过法治

实践活动追求公平正义,就是要使每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的得到法律表达,公平地得

到法律的保障、维护和实现。

(4)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实现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当今我国社

会主义法治所服务的大局,最基本的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就是迈向和谐社会所必须的改革、稳定和发展等。

(5)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政治原则,是建

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必要前提和强大推动力。

3、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正确。首先,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次,要求适用法律准确。最后,要求实事求是,有错

必纠。

(2)合法。首先,法律适用机关处理案件要有法律依据,而不能自立其他标准,或者依据其他非法律的标准。其次,法的适用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划分,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互相

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

(3)公平、合理。这是指法律适用行为要尽量符合社会主义邻里道德要求,符合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公

主要求,合情、合理、合法。

(4)及时。这是指法的适用活动在保障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要注重效率,在法定期间内及时办案,及时

结案,不能拖延。

4、法的外在特征是什么?

(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即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无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都是国家创制的法规。

(3)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4)法是有专门的机构和程序来落实的规范。

(5)法是以设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5、法律权利的概念以及特点是什么?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一定利益所采取的、由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

不作为)。

法律权利具有下列特点:

(1)它以法律的相应规定为前提,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结果,它是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

障的作为或不作为。

(2)它以权利人所代表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法律确认和保障权利,实际上就是确认和保障这一权利

所代表的需要和利益。

(3)权利和利益是相互依存的,权利的享用有赖于义务的履行。

(4)它授权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6、如何认识法律原则在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1)法律原则在法的创制活动中的意义。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法律原则对立法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所

设计的法律规范不得同法律原则相违背,否则便会失去其效力。法律原则对立法还具有组织协调作用。

如通过基本原则、部门法原则,可以把不同种类、不同等级的庞杂法律规范组织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使之相互关联、相互配合、达到法律制度内部的协调统一。

(2)法律原则在法的实施活动中的意义。首先,法律原则的功能表现在它可以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提供基本出发点和价值导向,避免法律解释和推理的任意和无序。其次,法律原则还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空白和漏。由于法律原则特别是公理性法律原则实际上就是伦理道德原则,因此,法律原则也就成为

法律与社会道德的联结点。

7、法律权利的特点主要有哪些?

(1)它以法律的相应规定为前提,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结果,它是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

障的作为或不作为。

(2)它以权利人所代表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法律确认和保障权利,实际上就是确认和保障这一权利

所代表的需要和利益。

(3)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权利的享用有赖于义务的履行。

(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8、我国科学立法原则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1)立法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具体而言就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我国的立法工

作必须充分考虑到现实国情和实际,以此作为根本依据,而不能脱离、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

(2)立法工作必须从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出发。要反对脱离客观实际,主观主义地为完

备法制而进行立法,甚至照搬照抄外国法律的倾向;也要反对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和成熟的情况下,不

积极主动、抓紧时机去完备法制的倾向。

(3)立法工作必须主观符合客观,加强调查研究。立法者必须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广泛了解社会发

展的需要,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使立法符合客观发展的规律,才能制定出符合客观需要的法律法规。

9、行政执法的特定有哪些?

(1)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广泛性。行政执法活动广泛地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

(2)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政

管理活动的上下级之间都是管理和从属的关系。

(3)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职人员按照法律授权可采取积极主动的职务活

动,以履行其职责。

(4)行政执法活动具有灵活、高效、快速的特点。

10、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1)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它们通常是一般性法律关系或保护

性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基本的人权。

(2)物质财富,指的是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财产权的对象和其他一切物质财富。

(3)智力成果,指人们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

(4)人身利益,指与人身不可分割的利益,如名誉、肖像、隐私,尊严,姓名等。

(5)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和行为的结果,后者如服务行业的服务等。

11、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主要有哪些?

(1)依法治国是人民的治国。这是说,依法治国的最终主体是人民。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

民,人民拥有、管理、治理这个国家。国家的所有权、治理权和受益权从根本上看属于人民。遵循人民

民主原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

(2)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治国。宪法也早已确定党是领导我们国家一切事业的领导力量。依法

治国方略从提出到全面落实,都是在党的主导下进行的。党的领导本身也会推进依法治理。党的依法执

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恰恰是依法治国方略中的关键环节。

(3)确立宪法法律的至上性。这是说,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宪法和法律在社会调整系统中具有最高的权

威性、公信力和尊严。依法治国是依宪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的宪政之国。这要求切实维

护和保障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切实保障宪法在效力上的至高性,保障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内部协调性。

(4)依法治国是依良法治国。这要求通过健全的法律程序,保障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公正立法,使

得所立之法能充分反映广大人民利益要求和呼声,保障基本人权与人的尊严,使法律制度设计在价值指

向上以追求公正、约束权力、保障权利、促进发展等为己任。

12、当代中国法的基本形式渊源及其主要特点是什么?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军事法规和规章

(7)特别行政区的形式法源和国际条约

主要特点是:

(1)基本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

(2)法的制定机关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多样性

(3)存在着一国两制框架下的特别形式渊源

13、现代司法的基本功能是什么?

(1)解决纠纷,塑造权威。司法适用的直接功能是解决纠纷、调整利益冲突,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

益。司法活动是解决纠纷的最正式、最程序化的方式。

(2)适用法律,发展规则。在出现法律缺漏或空白之时,司法起到了一种准立法功能。司法裁判在建

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与立法活动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

(3)维护政治秩序,强化国家权力合法性。司法适用活动有助于把社会中存在激烈的矛盾和利益转化

为具体的诉讼问题加以解决,从而缓和剧烈的社会动荡、避免大规模的**和社会的崩溃。司法是一种

裁判活动,更是国家权力活动。国家借助于树立和强化司法的正义形象,而强化自身的正当性。

14、当代中国法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主要有哪些?

(1)法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发展。主要表现在: 法律保障商品生产、交换和分配的有序、安全、公平和高效;以法律保护市场中的自由竞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和推动市场的开

放性。

(2)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独立地位及合法权益。表现为: 以法律确认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

地位;以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各种市场行为;以法律保障市场主体的多样性利益。

(3)法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如促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为经济手段充分发

挥作用提供法律保障,使相关宏观调控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解决在经济结构转变过程中所出现的宏

观经济领域及相关社会领域中的问题;促进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

(4)法律有助于抑制市场经济对基本社会价值和利益的侵害。对社会共同目标、基本价值等关注不够

甚至有所损害,正是市场的自身缺陷之一。法律除了在经济领域中促进市场缺陷的克服,还在社会价值

领域中阻止市场经济的不良影响。法律是捍卫社会基本价值的强有力盾牌。

15、法的工具性价值主要有哪些方面?

法的工具性价值是从法这一客体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里理解法的价值的。从这方面看,法有以下一

些价值。

(1)确认性价值,即确认其他价值的价值。

(2)分配性价值,即有分配其他价值(如财富、权利等)的价值。

(3)衡量性价值。法律往往对其所中介的价值,依其价值的大小多寡作不同的规定,从而法律就成了

人们衡量不同价值的标准,具有衡量性价值。

(4)保护性价值,即法具有保护其所确认和分配的价值的价值。

(5)认识性价值。法律规范可以成为人们认识它所规定的事实、关系的性质和意义的手段,法具有提

高人们认识,对人们进行一定价值观的引导的意识形态性、宣传性的价值。

16、确定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一般法律原则有哪些?

(1)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确定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首先要看它们的制定机关。如果是出自不同的国家机关,那么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按照各自在国家机关体

系中的地位,下级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级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相冲突,如果冲突则无效。如果

法律的制定机关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那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立它们的效力等级。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要根据其内容和生效时间来确定效力。特别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这被称为特别法

优于普通法原则;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被称为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如果是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则由制定机关裁决。

(3)如果一国法律渊源体现中包括非制定法,如习惯法、判例法等,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一

般均高于非制定法,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有例外。

17、作为我国法治国家标志之一的法的形式合理性标志有哪些具体要求?

法治要求法律在形式上具备一些基本品格,即要求法律在形式上合理,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形式理

性原则。这要求从具体规范的构造到法律体系的建构等,都要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具体而言:

(1)法的一般性。这是指法律是针对社会中的一般人而非特定人而设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同样的情况

应受法律上的同样对待。

(2)法的公开性。这是说,法律必须公布,使所有人有机会了解法律的内容。立法的公开性是法律公

正的最基本要求之一。

(3)法的明确性。这是说,法律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或行为的规定必须是清晰的,这样才能使人们

能够认识到行为的界限,从而有效地指引人们的行为。

(4)法的稳定性。这是说,法律不能太过频繁变动,不能朝令夕改,这样才能稳定人们行为的预期,提高社会信任水平。

(5)法的可循性。是说,法律只能规定和要求社会大多数人有可能做到的行为,而不能不切实际地

对国民规定那些人们事实上做不到或者绝大多数人很难做到的事情。

(6)法的可诉性。这是指当法律中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时,法律必须提供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尤其要提供专门的法律机制使得诉求人有可能通过专门的司法机关如法院来保障其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

(7)法的体系完整性。从法律体系的结构来看,一国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要尽量做到体系完整、统一和科学。

18、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司法为民原则。司法为民原则要求在司法机关的一切活动中都要尽最大努力体现广大人民群

众的根本利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权利,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呼声,对人民群众充满感情等。

简单地说,司法为民要求司法工作要亲民、便民、利民、护民、爱民。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多年来正确适用

法律规范的一项基本经验。这一原则在我国多部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有关国家机

关及其公职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把对案件的处理建立

在符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以任何主观想象、主观分析和判断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法的适用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3)法律适用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中的具体运用,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引申。

(4)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

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意味着: 其一,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

7.南京师范大学法理学 篇七

高校学生建立专业归属感, 无论是对于学生个体而言, 还是对专业、学院和学校的发展而言, 都是极其必要的。良好的专业归属感是大学生取得成就的前提, 也是增强专业凝聚力的基础。学生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中存在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当学生能够借助专业环境和条件实现自身价值时, 他们就会对所学专业产生肯定和认可。如果学生对所学专业有很强的归属感, 就会产生一种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逐渐形成积极的专业集体精神, 这种向心力与集体精神则使得学生为实现自我提升和专业发展而加倍努力。

一、坚持正确方向, 构建科学体系

(一) 正确的办学理念

“没有理念的教育等于失去了灵魂, 教育必然附属于某种现实的力量, 成为或政治或经济的工具”。办学理念影响大学人才的培养, 正确办学理念给学院的发展注入勃勃生机河海大学理学院自成立以来, 确立了“以人为本, 崇尚学术, 服务社会”的理念。学院加强个性化的辅导, 注重专业学习, 毕业生具有“重基础、宽口径、学风好、品德优”的特点, 同时, 结合河海大学“献身、求实、负责”的精神, 注重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增强, 侧重于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实用型、职业性人才。

(二) 明确的奋斗目标

把学生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着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一方面以就业为导向, 满足学生现实需要开发学生潜力, 促使学生尽早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职业规划和自我培养。另一方面, 加强对学生升学的指导, 方向主要集中在国内外攻读基础学科和部分应用学科方向的研究生使兴趣在科研上的学生早日找到自己的人生目标, 提前做好准备, 把握自己的未来, 从而切实增强学生的专业归属感。

(三) 高度融合的教育教学

河海大学理学院专业提出了增进了解、促进合作、提升发展层次的教育教学理念, 以转变人才培养观念为核心。坚持以“育人为本、应用驱动、统筹规划、深度融合”为工作方针, 发挥全员育人的优势特色, 多角度、多样化对新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 从而使教育教学达到高度融合。

学院发展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 构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学校工作机制, 以进一步加强学院特色文化氛围的营造, 为理学知识的传播、理学精神的弘扬, 学生专业归属感的增强作出自身贡献。

二、构建学生专业归属感体系的优势

河海大学理学院充分响应教育部的号召, 结合教育教学的特点, 合理调整专业课程结构, 加入了很多实践课程, 例如:工程训练中心对锻炼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有很大帮助这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同时提高了教学水平和质量, 为学生专业归属感的形成和增强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 合理的课程设置

河海大学理学院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充分凸显“应用型”大大增加了实践性课程的分量, 既注重理论知识讲授, 更注重实践能力锻炼, 从而真正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实现学校与企业的无缝对接。在课程设置上更加科学合理, 其中数学建模、模拟电子技术等课程不仅要求充分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 还要求亲自动手解决实际问题, 充分锻炼应用理学学生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二) 多样化的学习形式

学习形式是体现一所高校学习是否具有灵活性的一大指标, 对于高校学生来说, 特别是对于应用理学学生来说学习形式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应用理学专业课程学习难度大, 基础学科课程较多, 内容抽象、枯燥、难以理解, 需要学生利用大量课余时间自学以掌握课程内容等特点。为了帮助学生尽快适应专业课程的教学方式与方法, 河海大学理学院工作更加细致, 组织了个性化选修课、学长经验交流会;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物理竞赛、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组建数学、物理社团;与专业任课教师座谈, 聘请用人单位与学生进行座谈、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等方式, 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发展方向, 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

(三) 个性化的辅导体系

为了满足应用理学学生个性化成长需求, 河海大学理学院设计不同的辅导重点, 构建了不同的辅导体系。针对就业学生, 分别加强专业教育与职业指导, 指导学生了解与理学专业相关的学科, 如经济、金融、管理、计算机、通信、生命科学、光学等相关学科领域, 搜集就业方面的信息, 指导学生尽早选择今后的发展方向。加强就业指导如面试、笔试等考核环节, 同时加强对学生适应职场环境与专业知识要求的指导。针对继续深造或留学的学生, 鼓励学生参与相关学科的科研项目和学科竞赛与社会实习实践。指导学生提前做好规划, 如跨专业考研的专业课程的复习, 鼓励积极参加暑期夏令营活动, 指导出国学生参加外语考试、办理出国手续等, 使学生更加充分地了解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 确定自己的兴趣所在。

三、构建三大体系, 培养学生专业归属感

(一) 注重实践的课程设计

1. 科研项目

科学研究是应用理学专业学生的一大发展方向, 河海大学理学院对于继续读研和出国深造的学生, 进行早期的科研能力培养, 帮助学生理解科学研究的规范, 如在江苏省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中, 学生在院老师的指导下, 提前熟悉了解了科研工作, 经过面对面的交流与探讨, 使学生养成了良好的科研习惯, 为他们今后的继续深造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有力地提升了学生的科研能力。

2. 学科竞赛

学科竞赛为增强学生理解知识能力提供了平台, 不仅要求牢固掌握基础知识, 同时要求具有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 河海大学理学院一直以来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学科竞赛, 学院针对学科及学生特点, 积极利用各种政策引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 如: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全国大学生电子竞技大赛、飞思卡尔小车竞赛、算法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高等数学竞赛、电气创新杯、科技创新杯、物理实验设计竞赛等, 促进了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受到理学专业学生的广泛好评, 增强了他们的专业归属感。

(2) 河海大学理学院注重跨学科组建团队。通过这样的形式, 让应用理学的学生更加容易地接触校内、校外不同学科, 如:水系统科学专业, 正是理学与河海大学传统优势学科相结合的成效;同时加强与校外985高校理学院的交流合作, 既能拓宽他们的知识面, 又能深刻认识到理学专业的广泛应用性, 从而增强学生的团队意识,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 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是应用理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必须关注的环节, 它是针对应用性比较强的课程而设立的实践环节, 通过课程设计, 不仅能够让学生更加深刻地掌握课堂上所讲的理论知识, 还能够通过这样的形式增强学生动手能力, 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 从而让他们在动手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 从而通过平日所学知识解决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还能巩固他们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做到真正将课程内容与实践相结合。这也是应用理学专业与其他工程技术类专业的不同之处。

4. 校外实践

校外实践能够使学生真正接触社会上的工作岗位, 了解专业应用方向。基于应用理学专业重基础、宽口径、多应用方向的培养目标, 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 实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河海大学理学院利用大二、大三暑假, 由系主任牵头组织学生到吉山软件园、商舟学院、科泰股份有限公司等处进行实习, 让学生体验应用理学专业在实际中的广泛应用, 充分了解理学专业的价值。

(二) 注重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河海大学理学院努力培养学生学习知识、技能的兴趣, 利用学生在工程训练中心的学习机会, 设计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的课程。要求学生通过自己动手, 发散思维制作出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作品, 切实提高学生学习理学的兴趣。无论在学习理论知识方面, 还是在动手能力方面, 创设让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环境, 并且安排专业教师跟踪指导实施, 营造创新学习氛围, 学生的学习兴趣比以前更浓了, 增强了教学效果。

(三) 注重选择多样的职业方向

河海大学理学院鼓励学生考取各类资格证书, 如:教师资格证书、会计证、证券从业资格证、金融分析师、精算师等, 增强个人职场竞争力。因此, 学生在校期间除了要学习好本专业知识外, 还应该根据个人兴趣, 考取一些从业资格证书, 使自己具有第一岗位的任职能力, 还具有轮换岗位的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 从业资格证书是实用型、技能型人才的有效证明。可见, 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在求职过程中会更加顺利, 更容易找到自己理想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王柱京, 欧阳霞.关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思考[J].高教论坛, 2003 (4) .

[2]王海燕, 杨帆, 武锦婷, 王志刚.以就业为导向构建应用理学专业本科生差异化辅导体系探究[J].2012.

[3]廖湘阳, 凌恒.美国理学专业硕士培养特点分析[J].2011.

[4]高山, 王静梅.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生就业竞争力问题的研究[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008 (5) :19-22.

[5]张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6.9%[OL].2012年08月30日20:49来源:法制网.

[6]高传勇, 沈延兵.用人单位对高校毕业生录用标准的调查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 2005 (2) :42-45.

[7]王又军.从大学生就业市场看高等学校的实践教学[J].中国成人教育, 2011 (1) :152-154.

8.失恋大学生心理学调查及心理干预 篇八

关键词 失恋大学生;干预组;对照组;心理咨询干预

失恋是当代大学生中非常多见的一种情感危机,如果不能很好的疏导、处理,很容易诱发当代大学生心理疾病。对失恋大学生积极关注,并及时进行心理咨询和疏导,是高校心理卫生工作者和辅导员的工作重点之一。笔者分析了本校(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校失恋大学生的抑郁和焦虑的情绪,并了解了其不良情绪和认知,对其采用了心理咨询干预和疏导。其结果总结如下。

一、临床资料

1.一般资料

对68名本校失恋大学生做为观察被试。其中女性被试36人,男性被试32人;年龄21~25岁(平均22.8±6.8);大二学生26人,大一学生42人。随机将被试分为心理咨询干预组(n=34);对照组(n=34),两组被试在心理辅导教师指导下填写焦虑自评量表(self-rating anxiety scal SAS)和抑郁自评量表(self-rating depression scal SDS)记分评估。心理咨询干预组经两个月心理咨询干预后,与对照组再次进行SAS、SDS及心理访谈,以观察心理咨询干预效果。(其中有4被试无明确原因自行脱离实验)

2. 心理学调查方法

采用焦虑自评量表(SAS)和抑郁自评量表(SDS)进行心理学调查。分别将SAS、SDS中的20 个项目各项分数相加,即得到粗分,然后通过公式转换:Y=in+(1.25X),即以粗分乘以1.25后,取其整数部分为标准分(index scor, Y)。

3.心理咨询干预手段

咨询干预组的被试,尤其失恋后焦虑、抑郁自评量表分得分较高的失恋大学生,采用心理咨询理论中,认知理论中的合理情绪疗法(ABC理论)进行咨询干预,以纠正其歪曲的认知,缓解其焦虑和抑郁引发的不良情绪。

二、结果

两被试的年龄、性别、及文化程度无明显差异。心理学调查见下列表格,两组被试在进行心理咨询干预前SAS、SDS标准记分无明显差别(P>0.05);而心理咨询干预组经两个月心理咨询后,SAS、SDS标准计分明显降低;对照组有所显增高,两组比较差异显著(P<0.05);两组被试在心理咨询干预前,情绪和人知的歪曲程度无明显差异。心理咨询干预组被试,经两个月的咨询干预,自我评估表明,情绪改善明显。对照组被试则表示情绪困扰没有改善,还有6人出现睡眠问题。

三、讨论

大学生因心理素质、挫折承受能力等诸方面的差异,遭遇失恋后往往会表现出一些不良情绪反映及心理失衡现象。其失恋后的挫折感受和不良情绪反应与失恋者的性格、童年期与父母依恋关系的好坏、恋爱时间的长短及恋爱关系的深浅程度的不同而有差异。对于绝大部分遭遇失恋大学生来说,他们能正视和接受现实,平稳度过失恋后的心理波动期,然而也有些失恋学生会长时间沉浸于失恋的痛苦中,并出现程度不同的不良情绪反应和歪曲的认知。

本研究对本校68 名失恋后大学生进行心理学调查(SAS、SDS)和不良情绪、歪曲认知的访谈,以期发现失恋后异常的情绪、不良认知引起的心理变化,并对心理咨询干预组采用不同方法进行心理咨询干预,结果发现心理咨询干预组不仅SAS、SDS标准得分减少,而且不良情绪和歪曲认知明显改善,而对照组的被试,其焦虑、抑郁情绪明显增加,歪曲的认知没有改善,还有部分被试出现顺面的问题。在此,作者建议高校心理卫生工作者以及负责学生工作的相关人员和辅导员,应根据大学生不同的心理变化和需求,关注失恋的大学生,主动采取积极、有效的心理咨询干预,可以很好的防止失恋后的大学生陷入情感危机,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对于高校维护正常学习氛围,创建和谐校园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

[1]李曼,郝风贤.大学生吸烟行为的心理社会危险因素调查[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6,2:81.

[2]王翔朴,主编.卫生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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