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行乡镇企业

2024-07-31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行乡镇企业(共3篇)

1.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行乡镇企业 篇一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 【发布文号】劳人计(1987)11月23日 【发布日期】1987-11-23 【生效日期】1987-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关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问题的复函

(1987年11月23日

劳人计(1987)11月23日)

你厅(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有关问题的报告》收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恢复兵团的决定建立的,现在是农牧渔业部直属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兵团非农业单位新增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国家实行计划管理,农业单位(农牧团场)招收职工子女暂仍实行“自然增长”办法。因此,原则同意你厅(部)报告所提关于兵团系统职工跨省调动问题的意见,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兵团农牧团场的正式职工中,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的及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确因夫妻两地分居,生产和工作特殊需要,本人要求跨省区调动,并且已有接收单位的,在农牧渔业部农垦局下达给兵团的职工跨省调动控制数之内,并经兵团和劳动人事厅批准,可按其他全民所有制职工调动的规定办理。

二、为了稳定兵团职工队伍,对农牧团场职工跨省区调动的人数,要分期分批地实行计划管理。争取做到,既要解决农牧团场职工的实际困难,又不影响兵团的工作和生产。

三、兵团职工跨省区调动,要严格执行政策,对违反政策的,应给予严肃处理。

附: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有关问题的报告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

近年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的职工在联系办理调往兄弟省、市、自治区时,因对方对兵团及其所属单位的性质和职工的身份不清而难于办理手续,影响到兵团职工的正常调动。为妥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兵团及所属单位的性质

兵团是根据一九五四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兵团的决定(一九七五年五月中央决定撤销兵团)和一九八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恢复兵团的决定建立的,是中央和自治区双重领导的单位,兵团及所属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是:

1.兵团机关及所属各农业师(农场管理局)、工建师的机关是兵团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机关。这些单位的职工,均属全民非农单位职工。

2.兵团及各师(局)两级直属的工、交、建、商等单位,均属全民所有制的非农企业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均属全民非农单位职工。

3.兵团及师(局)两级直属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门诊部)、防疫站、农垦科学院、农科所、勘测设计院(队)、水管处(所)、文艺单位等,均属全民所有制非农事业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均属全民非农单位职工。

4.各师(局)所属的农(牧)团场(含农〔牧〕团场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均属全民所有制的农(牧)企业。这些单位的职工,均属全民所有制农业职工。

二、兵团所属非农单位职工档案中招收录用手续的有关情况

1.一九七五年中共中央(1975)11号文下达之前,兵团的劳动工资工作统一由兵团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自行管理。即一九七五年五月以前,兵团所有的职工(含工、交、建、商等企事业单位)的招收录用手续及兵团系统内部调动,均由兵团及所属各师(部、处)自行办理,一律不经过地方劳动行政部门。

2.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发(1975)11号文件,即从一九七五年五月以后,兵团体制改变,撤销了兵团和各师两级机关,自治区成立农垦总局,各地区成立农垦局,农垦总局和各农垦局的劳动工资工作交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管理。一九八一年兵团恢复后至一九八五年三月,兵团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录用和调动,仍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3.为适应恢复兵团体制的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1984〕251号文批准,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兵团系统的劳动工资工作划由兵团自行管理,即兵团按农牧渔业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需招收新工人时(含占指标抽调人员),由兵团师(局)级以上单位自行办理审批录用手续,不再经过地方劳动行政部门。

4.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六六年,由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武汉等地进疆的城市青年,因当时是由兵团及各师派驻这些城市的招生工作组审批,集体进疆统一分配的。因此,这些支边青年无当地和新疆劳动行政部门的招工审批手续。

三、我们对兵团系统职工在跨省调动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兵团系统的农牧工(即前述第一个问题中的第4类单位的职工)的调动,按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劳人计〔1983〕62号文执行。即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的调动,除原由其它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农林牧渔场的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到农林牧渔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外,其他职工调到非农单位时,要占调入单位增人指标。

2.兵团系统的非农职工(即前述第一个问题中的1―3类单位的职工)的调动,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非农全民单位职工调动办法处理。

3.兵团跨省调动职工档案中的审批录用(含农调工审批)手续,请调入单位按前述第二个问题中阐明的几种情况进行审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省、市、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以利兵团职工的正常调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令部

一九八七年七月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行乡镇企业 篇二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

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7月22日)(87)教学字022号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培养、考察和合理使用,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我们制定了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切实做好毕业生的见习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同时,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后自行安排。

第三条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原则上也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单位要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今后要从事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进行见习。见习岗位的安排,要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与工农群众相结合,有利于思想、作风和能力的锻炼。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的特点和今后对毕业生培养使用方向,可以分阶段安排不同的见习岗位,每个阶段要有具体的计划和要求。

第五条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虚心学习,了解社会,关心改革,参加与所学专业有关的生产劳动、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等活动,加强基本业务、技术训练和基层工作锻炼,熟悉本职工作的“应知应会”,掌握本职工作的规范和职责,全面提高自己的思 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见习期间,要加强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结合思想实际和业务实践,着重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四有”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群众关系,劳动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本人要写出总结,在自我鉴定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评议,由基层工作单位做出政治和业务考核鉴定,填写考核鉴定表(表式附后)*。鉴定材料载人个人档案。

第七条 见习期间和见习期满转正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按原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人事局一九八一年十月四日(81)教学字048号通知第28条办理。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要加强对毕业生见习工作的领导,并责成毕业生调配部门和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抓好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和总结交流经验等项工作。

凡接受毕业生的单位,应有一位负责干部主管毕业生的见习工作,并选派政治思想素质较好、业务知识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干部,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指导和帮助。做到有计划,有要求,有检查,定期考核,切实做好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和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起实行。

*附表略。

3.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行乡镇企业 篇三

现将《关于劳动人事部与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民政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的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八二年七月五日)

附:

关于劳动人事部与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民政部几项工作

分工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万里同志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劳动人事部与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民政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会议确定事项如下:

一、关于毕业研究生、大专毕业生分配、调配、调整工作问题

为了做好毕业研究生和大专毕业生的分配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负责。会议确定,由国家计委甘子玉、教育部黄辛白、劳动人事部焦善民三同志组成毕业研究生、大专毕业生分配领导小组。该小组由国家计委牵头,向国务院负责。国家计委负责制定毕业研究生、大专毕业生分配计划;教育部负责制定调配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后在一年实习期内因分配不当的调整工作;劳动人事部负责毕业研究生、大专毕业生转正后,对使用不当的调整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和矿山两个安全监察局设在国家经委还是设在劳动人事部的问题

锅炉压力容器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一直由劳动部门管理,为使这项工作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不受影响,还是放在劳动部门管理为好。会议确定,这两个安全监察局设在劳动人事部。

三、关于劳动工资计划工作的分工问题

原国家劳动总局设有计划局,受总局和国家计委的双重领导,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承担整个劳动工资计划的任务。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会议确定,劳动人事部和国家计委分别设立劳动工资计划机构。劳动人事部,根据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长期和的劳动工资计划,编制全国的长期和的劳动工资计划方案报国家计委,并按照国家批准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计委,在劳动人事部以及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长期和劳动工资计划的基础上,负责劳动工资的综合平衡和编制长期的、的计划。

四、关于残废人、老年人工作的分工问题

残废人、老年人的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许多部门。会议确定,有关这方面的国际交往活动,由劳动人事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对社会上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主管。其他有关日常业务工作,现由那个部门管理的,仍由那个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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