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停放温馨提示

2024-10-04

非机动车停放温馨提示(共9篇)

1.非机动车停放温馨提示 篇一

贴心提醒 温馨万家 关于车辆停放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您好!

金玉广场入住率已达88%,小区内地面停车位非常紧张;为保障广场行人安全,客户服务中心再次提醒您:

1、为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无阻,同时也为了您的爱车免受高空坠物的侵害(曾经发生过车辆被高空坠物砸坏的事情),请不要将车停放在高层大楼前广场,请停放在地下停车场自家的车库(车位)上;

2、在地下停车场停车时,请注意不要占用他人车位和越位停车,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3、外来车辆原则上不能进入小区,来访车辆请停到大门口外围停车场,如有特殊情况要进入小区的请业主及时与客服中心或消控中心联系。

为了老人和小孩的安全,请广大业主积极配合客服中心保安的车辆管理,谢谢合作!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有您的支持,我们会做的更好!

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金玉广场客户服务中心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长期有效

2.酒店员工非机动车辆停放须知1 篇二

1.进入酒店的所有电动车、自行车须听从酒店保安人员安排,有序、自觉地停放在指定位置。

2.车辆停放时要求车头朝内,车尾向外,方向一致,依次整齐停放。

3.车辆停放后各自要自行上锁,如有损坏或电瓶、车辆丢失,酒店概不负责。

4.所有人员应保持车场内清洁,任何人不得在车场内吸烟或投掷杂物,要爱护车场内设备及设施,损坏须照价赔偿。

5.禁止将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在通道或其它非停车区域。如有随意乱停、乱放,不按秩序停放的车辆,酒店将作没收处理。

6.所有车辆进入酒店区域要安全慢行,不准车速过快。

7.外来人员及来店客人的车辆可与酒店员工车辆一起停放。

3.非机动车停放温馨提示 篇三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停车设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经营资质】 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列入第六条定价范围的政府性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须得到有管辖权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六条【定价范围】 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五)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

以上所述配套停车设施是指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公益)性单位为满足自身停车需求配套建设或为其提供专门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第七条【市场调节】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八条【定价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收费申报】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施服务收费,须由停车设施经营者按规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公共(公益)服务】 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第十一条【差别收费】 要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二条【计费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不同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不同计费方式及不同时段等计费,具体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白天时段为8:00(含)至18:00(含),夜间时段为18:00至次日8:00。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第十三条【减免政策】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如下减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时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四)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第十四条【定价行为】 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三章

停车收费行为监管 第十五条【明码标价】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六条【行为规则】 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可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行为规则、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需求者与他人进行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协同监管】 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信息化管理和停车装备制造水平,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市规划、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

(一)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在当地政府信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三)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由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4.非机动车停放温馨提示 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具体分区情况见附件1。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

(一)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二)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三)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停车场、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和临时类停车场三种类型。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住宅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1、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地铁换乘站停车场和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3、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工业区、物流区配套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停车场,以及除上述1、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 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缓解停车位供求矛盾,下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一)住宅区内单独建设、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独立停车库;

(二)住宅区内增建的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内增建的独立停车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停车场的基本状况、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含停车场最近三年的收支情况或收支测算资料);

(二)营业执照;

(三)委托管理合同;

(四)《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住宅类停车场、住宅与非住宅共用的停车场(交警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为“社会公共类”)、工业区、物流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在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临时类停车场以及其他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三)到小区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和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四)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

第十三条 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执行统一的计费单位。可以为次、半小时、小时、天、月。计费单位为“半小时”、“小时”、“天”的,停放时间连续计算,不足整数的按整数计。“天”指24小时,由车辆进入停车场起开始计算,连续24小时为一天。“月”按30天计算。

第十四条 住宅类停车场对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停车,应允许其自愿选择按月停放或临时停放。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拒绝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选择按月停放。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停车场应在其入口处及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在车辆进场时,发放停车卡,并在卡上登记车牌号、进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在车辆离场时,验车并收回停车卡,如需收费则须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登记车牌号、离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采用IC卡管理的停车场,可按IC卡工本费的标准收取押金,但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证照,并严格执行我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宝安、龙岗两区的住宅区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下另行制定并公布。

5.非机动车停放温馨提示 篇五

1、目的

为了便于公司内部员工车辆停放,杜绝员工电动车和自行车乱停乱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棚内车辆整齐摆放,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停车棚只停放本公司员工电动车和自行车,严禁停放三轮车、共享单车、外来人员车辆等。(外来人员电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

3、管理要求

1.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棚内,车头朝里,同向顺位停放。严禁横放或停放在道路上,禁止侧支撑停放车辆。

2.停放车辆时,要注意车辆间距离,避免发生车辆碰剐事故。

3.车辆停放时按照先来后到次序有序停放,先来的必须整齐停放在里侧。4.停放在外侧的车辆请勿锁车头、车锁及报警器,方便里侧车辆出入时挪车。5.车棚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电动车和自行车的临时停放点,车主停放好车辆后,请取走自己的贵重物品。

6.严禁将易燃易爆物或违禁物品带入停车棚存放,如有发现将追究当事人责任。7.保持车辆停放点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停放点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8.严禁在停车棚内洗车和维修车辆。

9.报废车辆或无法使用的车辆,严禁停放在停车棚内;无特殊情况,停放超过30天或以上未使用的车辆,按无主车辆进行处理。

6.非机动车停放温馨提示 篇六

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住宅小区车位所有权人、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价格法》、《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三条 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住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近郊四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近郊四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所称“业主委员会”均含),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多数业主同意”,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是指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规划的停车位、车库,是指小区有车业主过半数同意。可以采取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住宅小区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作出的决定,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业主委员会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另行聘用经营管理者。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别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规划停车场(位)等不同情况制定。具体标准根据《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报市、县(含红古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其协商约定的收费标准、协商议价形成的合同、征求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县、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作为资料备查。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停车服务费用包括停车场地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协商议价合同约定时,应当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所有。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场地,如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经备案划设为临时停车场的,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统一执行我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公共停车场对应的收费标准,非业主车辆需长期停放要求按月交费的,在标准内与经营管理者协商;业主自有车辆包月计费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按第九条执行,其中非业主车辆按月交费的,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占比为40%。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季、半年)等计费方式。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先停放、后付费。实行包月(季、半年)等计费的,可约定预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但机动车停放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不再停车的,停车时间不足1月按1月计算,预付的剩余月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予退还。

对非小区业主机动车停放原则上实行计时计费。计时从车辆通过计时系统或登记时间起算。

第十三条 停车场地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机动车停放者免费配置1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由物业企业按制作成本收取成本费(卡证费)。

第十四条 经营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车位。机动车停放者在划定的车位上停放机动车的,应当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已取得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其费用应当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管理者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八条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按商业(办公)、住宅所占面积的比例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住宅业主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办法执行,商业(办公)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相应的收费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电动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座以下(含9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载客9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停车区域应配备必要监控设施,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

(四)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辖区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应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对特殊区域的住宅小区,确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的,应当向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文件;

(二)停车场地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图、车位划分示意图及停车位数量;

(三)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

(四)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容的物业服务合同;

(五)权属证明。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车辆入口和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或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明确告知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车位所收取的使用(租赁)费用,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不少于所收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总额的50%,按月存入维修资金监管银行;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用于保障小区公益活动、便民服务设施、业主大会筹备、业主自治机构日常办公及人员津贴等经费开支。

各县区制定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方案,确保专项维修资金补充工作顺利实施。经营管理者每月应公示一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以及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等。街道和业主自治机构共同对车位使用(租赁)费用进行监管,小区全体业主对征收、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做好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解答等政策服务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立、职责、议事规则等按《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7.非机动车停放温馨提示 篇七

1、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现场管理水平,解决员工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乱停乱放问题,公司决定将办公楼东面停车场和宿舍内围墙边车棚指定为员工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点。为了维护停车场内交通及停车秩序,确保停车场内车辆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两个停车点只停放本公司员工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严禁停放三轮车、汽车和外来车辆,应聘员工或外来人员的车辆不得进入公司。

3、管理要求

3.1 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的停车场与车棚由公司总务处负责管理,所有需要到停车场和车棚停放车辆的员工必须服从总务处的指挥、安排和管理。3.2 车辆必须停放在划设的停车线内,车辆头朝里,尾靠路侧,整齐摆放。严禁跨线或停放在通道上。

3.3 停放车辆时,要注意车辆间距离,避免发生车辆碰剐事故。

3.4 办公楼东面停车场和宿舍内车棚,是公司为员工提供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的临时停放点,公司不提供保管服务。车主停放好车辆后,请带走自己的贵重物品,将车辆上锁,如不幸发生车辆和物品失窃事件,后果自负。

3.5 员工严禁将易燃易爆物或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带入停车点,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3.6 保持车辆停放点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停放点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3.7 严禁在停车场内洗车和维修车辆,3.8 报废车辆或无法使用的车辆,严禁停放在停车场内。

3.9无特殊情况,停放超过90天或以上未使用的车辆,公司总务处按无主车辆进行处理。

3.10 停车场卫生清洁工作由清洁工负责,每周清理一次。

3.11违反规定将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开进生产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概与公司无关,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3.12违规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和宿舍停车棚外其它位置的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一经发现,每次每辆车罚款10元,从违规员工下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4、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制定和解释。

5、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发文之日执行。

8.非机动车停放温馨提示 篇八

中央气象台预计:此次寒潮持续的时间为1月6日08时至1月8日08时,那么,这么长时间的连续降温,开车上路的司机们主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开车前要进行整车的检查

在寒冷的冬季,发动机更需要保护。不但要为它检查发动机润滑油的标号,而且还要检查水箱的防冻液,如果使用的是四季通用型防冻液,可以两年左右更换一次,但要检查冰点的高低。

2、低温下车要这样启动

在低温状态下,很多车辆会在启动时遭遇到难以打火的难题,又或是有时在行驶中突然熄火。正确的应对方法是:车辆一次启动的时间最好控制在5秒以内,即拧钥匙或是按启动开关不要持续时间过长。如果启动3次均未成功,应当停几分钟后再继续启动,这样不至于损坏电瓶。遇到特别寒冷的天气,可把电瓶卸下放在室内保暖,清晨启动时再装上。这样虽然有些麻烦,却可保证车辆顺利启动。由于冬季气温寒冷,润滑油会因黏滞度增加而不易流动,启动发动机后应慢慢驾驶进行预热,其间不可猛踏油门,更不要让发动机的转速过高。

另外这段预热的时间不必太长,只要温度表的指针开始上升就可以了。

3、驾驶上路要格外注意车速的控制

路面结了薄冰,使轮胎与路面的摩擦系数减小,附着力大大降低,很容易打滑或空转。驾驶手动挡车辆时,起步一定要柔和缓慢,做到“慢抬离合轻踩油”,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让发动机在未达到正常运转温度时负载尽量小,另一方面也是让轮胎在没热起来还处于较硬的状态下有一个渐热的过程,对发动机、轮胎及行车安全都有好处,而轻踩油门的启动方式对驾驶自动挡车辆同样有效。

上路要控制好车速位选择上,冬季驾车换挡要勤,如同驾驶磨合期的车辆,一定要注意选择合适的挡位并做好油离配合,挡位过低过高都易使车失控,这一点在冰雪路面上行驶尤为重要。行驶过程中,适当加大前后车辆的间距,以防前车突然刹车,同时也要注意与左右车辆的距离。

总结:冬季行车隐患多,尤其是温度很低的时候,车主应该做好充分检查,路上谨遵交规,安全行车。

9.非机动车停放温馨提示 篇九

为规范学校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维护校园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校园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所有进入学校,并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非机动车辆。

二、非机动车辆管理

(一)车辆进出

1、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人力自行车、电瓶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闸、铃、齐全,车况良好。如发现是无证、无牌或通过非正规途径获得的车辆按学校的管理规定处理。

2、进出校门非机动车需下车推行,服从门卫值班员的指挥。

(二)车辆行驶

1、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骑车;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2、非机动车靠右侧通行,严禁抢占机动车道行驶。

3、电瓶车进入校园后,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三)车辆停放

1、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遵守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停放时须在自行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区域内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2、停放在校园里的各式非机动车辆必须配有车锁,自行车必须配备车撑脚,停车时必须锁好车辆,确保安全。

3、停取车辆必须要有秩序,不得无故推动、破坏他人车辆和堵塞通道。

4、进入校园内的非机动车辆,发生丢失或损坏,学校无责不负赔偿责任。

5、电瓶车电瓶充电需在学校规定场所进行,不要私自进入办公

室充电。

三、管理办法

(一)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校园公共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车者承担。

(二)加强门卫查验和校园内的巡逻督查,巡逻人员负责检查校园内的车辆,对违反规定行驶和乱停乱放的车辆一律予以扣留,由学校或上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附则

1、此规定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负责解释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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