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制度(共11篇)
1.法医鉴定制度 篇一
【摘要】根据证据学的观点提出法医鉴定结论是一种科学证据,指出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对其
进行质证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由于法医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对其质证时,当事或控辩双方,以及法院
聘请法医专家顾问。协助对法医鉴定结论的质证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证据质证;科学证据;法医鉴定结论;法医专家顾
问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l007—9297(2007)03—0181—0
3discussion on forensic expert adviser and questioning of forensic conclusions. zhang yi-gu. wenz.hou medwd
college,wenz.hou 325000,ghejiang
【abstract】based on the science of evidence,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conclusion of forensic medicine is a
science evidence based on the viewpoint of studies of evidence and that its questioning is necessary and important
whether in civil action or in criminal tria1. due to the professional nature of forensic conclusion,it is important to both
sides of the charge and dispute as well as to the court retaining an expert adviser of forensic medicine who helps the
questioning of the forensic conclusion.
【key words】questioning of evidence,science evidence,forensic conclusion,forensic expert adviser
一、法医鉴定结论是一种科学证据。必须经过质证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
法对诉讼证据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
实,都是证据”,并把证据分为7种:①物证、书证;②
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
述和辩解;⑤ 鉴定结论;⑥勘验、检验笔录;⑦视听资
料。鉴定结论由于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对
客观事物检验,并运用科学理论对检验结果加以分
· 182 ·
析判断后得出的结果,因此有人将其称为科学证据
(science evidence).以示与其他六种普通证据(com—
men evidence)一般为当事人或证人所直接感知(看
见或听见)的事实的区别。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犯
罪涉及的科学技术会越来越多,需要鉴定结论的科
学证据也会越来越多。它们在涉及科学技术犯罪的证据认定上的作用,也将越来越重要。
鉴定结论由于不是案件真实情况被人感知的直
接反应。而是鉴定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物结合的产物,因而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是相对的,不一定是客
观事物绝对真实的反应。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依赖于
鉴定人对客观事物发现、提取、检验方法是否正确,以及其分析论证和最后的结论是否符合科学。在很
大程度上,还同鉴定人的思想品德、职业操守密切相
关。
虽然,所有7种证据中除了极个别外,因为证人
本身可能存在的感知错误,以及由于这样那样的客
观原因。而不是或部分不是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反
应。所以,任何国家的法律,不论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还是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
国家的法律,都有要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明文规定。从
某种意义上讲,作为科学证据的鉴定结论,比较普通
证据来可能更能揭示事物的真实性。但是也包含有
更多鉴定人的主观成分,甚至无意或故意错误的成分。因此其不能自然地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法医鉴定结论的本质显然属于科学证据的一
种。它是法医鉴定人运用法医学技术对尸体、活体或
法医物证进行检验,并运用法医学和相关科学的理
论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其做出的死
因,死亡方式,伤残等级,血痕、精
斑、毛发等法医物
证和毒物的检验结果等,常是民事和刑事人身伤害
案件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和罪行轻重的关键
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左右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和对证据的确认,而决定着最后的判决
结果。所以,法医鉴定结论和其他类型的科学证据一
样,更有必要进行质证来加以鉴别。
我国司
法鉴定体制不够完善和法医学司法鉴定
人员政治与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现实,决定了法医
鉴定结论质量高低不
一、错误并不少见和不必要的重复鉴定多发的局面,也凸现了法医鉴定结论必须
质证的紧迫感。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有关证据法和证据规则等
法律,对证据质证的有关规定散布在刑事诉讼法、民
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6条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
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
证”;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
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律师双方询
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证以后,才
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进一步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
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属实,否则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明确规定了无论民事还是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质证。法医鉴定结论作为人身伤害案件的关键证据,显然必须经过法庭开庭质证,查证属实
后,才能作为认定人身伤害案件事实的根据。由于认
识上的原因,目前刑事诉讼时对证据的质证和认证,落后于民事诉讼,同中央以人为本,司法公正的要求
不相适应,应是今后司法改革,修订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课题之一
二、法医鉴定结论质证与法医专家顾问
证据的质证是其能否被法官确认和采信的关键
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往对质证的有关程序、方式、规则以及质证权的行使、救济等未作出规定,影响了质证的可操作性和效果。其常被忽视,有的仅
走形式,甚至念一下鉴定结论就算作质证了。而且,仍普遍存在的职权主义诉讼的影响,使得在质证时
诉讼双方的平等地位不能体现。尤其是刑事诉讼,被
告方弱势的地位更为明显,是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
之一。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进步,法律界不少有
识之士已经对此提出了很多建议,上述弊端虽然已
经和正在出现改变,但距离全国范围的司法公正的目标仍有较大的距离。还应进一步提高对证据质证的立法和规范、完善证据质证的程序、规则等法规。
对鉴定结论的质证,鉴定人的出庭显然是必要的基础条件,应该加强对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立法力
度,同时完善必要的配套措施,保证鉴定人出庭的安
全、合理的劳务报酬和充分的准备时间。当前,医疗
伤害赔偿案件中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出庭质证显得更为突出。既然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在不少地方作为医疗伤害赔偿案件司法鉴定的一种形式,鉴定人就不能借vi《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中没有出庭质证的规定,而违背《民事诉讼法》及
其相关规定而拒绝出庭质证,使法庭对其的质证实
际无法进行。
作为最常见的科学证据之一的法医鉴定结论.
由于其涉及非常专业的医学和法医学的专业问题.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3期)
又关系着人的生命和健康,质证起来难度显得更大。
不要说目前许多鉴定人未被法庭要求出庭或者借故
不出庭参加质证。就是出庭了,诉讼当事人、律师和
法官对鉴定内容涉及的专业性问题都难以搞懂,如
何还能对鉴定结论提出有质量的质疑和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1 el颁布的《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
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
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并且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
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第一次
在民事诉讼中引人欧美先进国家的专家证人、控辩
式诉讼和交叉询问等庭审方式。给我国司法改革和
诉讼实践带来了让人觉得耳目一新的局面。其实,从
坚持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这些也完全可以和应该
同样引进刑事诉讼活动,特别是证据的质证中。
有人把上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称做“诉讼
辅助人flaw adminicle)”。有的则把他当作欧美国家的“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近来又有人将其叫做
“技术顾问(technical adviser)”。他们不是鉴定人,也
不同于证人,是辅助被告或原告的诉讼当事人。我把
具有这种作用的法医专家。称做法医专家顾问(ex.
pert adviser of forensic medicine)。
技术顾问一词援用于意大利法典。指在诉讼中
由当事或控辩双方聘请为审判案件中的某些技术性
证据,指导或参与技术证据的法庭辩论活动的技术
专家。与我国上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属性和
诉讼中的作用基本相同。所谓的技术证据。也就是上
述的科学证据。
就法医专家顾问而言.首先必须是法医专家而
不只是一般的技术人才。是在法医学的某个领域。如
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物证学等具有深厚理
· 183 ·
论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同时又被诉讼当事或控辩双
方聘请。鉴于法医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法医专家顾
问还应该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顾问。他们在注意维护
聘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其实,法院也可根据需要,聘请权威的法医专家顾问,以协助法官对法医鉴定
结论中的专业问题进行说明。向鉴定人质询。帮助法
官正确地实行好其自由裁量权。并且在当事或控辩
双方及其技术顾问在证据质证的对抗式交锋中,协
助法官做出正确的判断。而不至于因无休止的辩论
和重复鉴定,而浪费鉴定资源和延长诉讼时间。
按照意大利的经验。不仅在鉴定完成后。而且一
旦决定要做鉴定时,当事或控辩双方就可选任自己的技术顾问,他们可以参与鉴定人的鉴定和调查活
动,考察鉴定的地点和被鉴定的物品。当鉴定完成后。自然能对鉴定结论加以研究和向鉴定人提出询
问。
法医专家顾问接受当事人、控辩双方或法院的聘请,参与法医鉴定结论的质证。必然会提高对各类
人身伤害案件的审判质量。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还
能促进法医学司法鉴定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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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2007一o8—03)
2.法医鉴定制度 篇二
1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
1.1 司法鉴定人自身原因和技术限制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人资质做出了规定, 但是如上所述, 由于我国的国情和制度不健全, 目前还没有形成对司法鉴定人员统一的资格考评制度和审核制度, 导致司法鉴定队伍混乱, 这也是导致鉴定者的水平和层次也高低不一一个重要因素, 不同鉴定人员进行的鉴定结论五花八门也是情理之中了。部分法医鉴定者不重视案情了解, 简单的认为只要把技术性东西完成就能满足鉴定的需要。尸表和解剖不够细致、全面, 鉴定程序存在瑕疵, 而在鉴定书的写作不规范, 论证及分析不全面、结论的得出也粗糙。同时, 正如上文所述, 司法鉴定方法的多种性, 使用不同的技术方法或仪器就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本来就是个“精细的学科”, 常常会“差之毫厘, 谬以千里”。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技术还不够完备, 对于有些问题, 通过司法鉴定还不能得出相对准确的结论, 不符合当事人的期待, 容易造成司法鉴定纠纷。
1.2 检验对象客观的原因
科学技发展的速度令人惊讶, 但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靠技术解决, 技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不可能完全适应社会现实。在现实实践中, 涉及鉴定的各方通常都对司法鉴定抱着过高的期望, 他们想以此来完全判定事故责任。但是, 科学的鉴定也不是万能的, 仅仅就死亡原因而言, 即使是国内再高明的法医病理学家, 通过尸体检验也不能完全明确案件的死亡原因。至于死亡时间推断、致伤工具、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关系的确定等问题, 不可能仅仅通过一个小小的司法鉴定就得出所有结论, 否则鉴定机构就可以承揽公安机关的所有职责了, 由此可见, 司法鉴定只是一个辅助的判断手段, 并不是终极结果。
1.3 请求鉴定的当事人的逐利性
此处的逐利性是指请求鉴定的当事人一定要达到自己所期待的鉴定结果。鉴定结论出来后, 鉴定人拿到一份与自己利益不相符的鉴定结论时, 可以申请任何一个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大有一副“不达目的, 誓不罢休”的态势。结果就很容易造成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混乱局面, 有的鉴定结论甚至完全相反。这大大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 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以后的法庭审判中, 面对如此五花八门的结论, 法官将难以采信, 导致案件更加复杂。而且鉴定结论只是而且只能对一方有利, 因此, 很有可能将会引发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 从而对司法鉴定提出质疑, 以泄不满, 引发纠纷。
2 完善法医参与司法鉴定的对策
2.1 提高鉴定水平, 恪守职业道德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需要较高的司法鉴定技术和专业水平, 司法鉴定人员自身的素质不过关、技术水平不过硬, 始终是鉴定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国家要尽快完善对司法鉴定工作者统一的考评和审核制度, 同时, 司法鉴定工作者也一定要提高自身的技术素质, 作为一名合格的鉴定工作者, 必须具备全面完善的知识体系、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 不断学习新技术和新知识, 走在学术前沿的同时, 更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除此之外, 鉴定者还要熟悉相关而当法律法规, 其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要比一般的医学者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法医鉴定工作者必须认识到其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鉴定一旦错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工作中必须“公平、公正、客观、求实”, 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事, 从案件的整体性出发, 有的放矢, 最大程度的减少或避免失误。
2.2 统一技术规范, 规范鉴定程序
法医学鉴定方法技术多样, 建立统一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势在必行, 应该明确每种鉴定方法技术的操作规范和流程, 明确法医鉴定的程序和规范要求。应当在法医鉴定行业内建立统一有效的鉴定准则, 统一鉴定的检查方法和鉴定时间的选择, 对鉴定材料的可采性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同时要完善现有法律, 实行“两鉴终鉴制”的鉴定制度, 建立初级鉴定机构和二次鉴定机构的两级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方面严格规范, 在申请鉴定的主体要求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样就会避免当事人不停的申请鉴定, 造成鉴定技术的浪费和结果的多重化。
2.3 实行鉴定公开, 减少双方误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7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 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在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实践中, 虽然签订了协议书, 但并没有将对方的知情同意完全实现, 对方对鉴定采取的方法技术, 可能带来的结果和实现的目的并不明确知晓, 所以这样一份协议书并没有减少鉴定纠纷的产生, 而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公开和知情。为了更好的实现委托人的知情, 更好的公开鉴定程序, 应该在鉴定的每一个过程中, 都尽可能的让委托方知晓, 在选择的方法或对鉴定对象产生一定损害时, 要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和理解。这就要求鉴定者要保持和委托方的交流, 确保整个鉴定过程的透明公开, 从而减少委托方的误会, 减少鉴定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3 结论
综上所述, 法医病理学鉴定作为法医学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 我们的社会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 法医鉴定不断地增加, 正如医疗纠纷不断增加一样, 我们的法医病理鉴定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 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 我们应该认识到, 法医病理鉴定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这也是法医病理鉴定纠纷不断增加的重要的原因, 本文阐述了法医病理鉴定中的纠纷及应对措施, 实际工作中, 由于我们公检法体系的分工不同, 法医鉴定体系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法医病理鉴定工作者还需要加强法医鉴定保护意识, 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进行, 同时, 要充分做好二次鉴定和发生纠纷证据意识。法医病理鉴定中要与当事人、委托方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密切联系, 相互沟通, 要有过硬的法医病理学专业知识, 还必须懂得与法医学司法鉴定相关的医学相关知识, 尤其是当前医疗纠纷不断增加, 而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也不断增加, 由于涉及赔偿等多方面的利益问题, 我们的鉴定工作更应细致, 作出结论要充分、合理, 避免纠纷的的发生。
摘要:在法医病理鉴定的过程中, 由于多种方面因素的影响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纠纷问题, 而这样也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很大的麻烦, 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要加强法医病理工作者的纠纷防范意识, 从而更好的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本文主要对法医司法鉴定纠纷的原因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说明, 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医病理,司法鉴定,鉴定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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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彦, 董天飚, 曾斌.伤病共存的司法鉴定[J].川北医学院学报2011, 26 (3) .
3.“法医鉴定”,颠倒多少黑白? 篇三
代义案经公安部法医鉴定结论仍为服用氨基比林咖啡因片中毒死亡,警方下达火化通知书。氨基比林咖啡因片非烈性毒药,导致急性死亡案例极为罕见,代家不同意这一结论。争吵间,代力取出整瓶氨基比林咖啡因片倒入口中,嚼碎用水冲下,代力没有死,第三天出院。代力“以身试药”颇为不值,法医可用个体差异一词排除试验科学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中心副主任王雪梅认为代义死前服用氨基比林咖啡因片,首次解剖胃内却没有发现药物残渣这一重要细节,怀疑嫩江所送检材受污染,没有证明力,得出扼颈抑制死结论。最后北京华夏物质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排除药物中毒死亡;不排除他人扼颈并捂压口腔致死;代义肝脏中检出氨基比林,但没有检出氨替比林(氨基比林代谢产物)。这是让专业法医心惊肉跳的结果,它意味着代义肝脏内药物成分是人为“污染”,结论顿时震动法医学界。这意味着一家社会鉴定机构推翻公安部知名法医专家鉴定,更意味着前三次鉴定有做假可能。
引发法医学界争论的代义案留下重重迷雾:一、从基层到最高层三级官方司法鉴定结论为什么会与民间机构鉴定结论完全相反?二、第二次鉴定时死者“胃”为什么不见;是制度问题还是鉴定人出了问题?三、前期尸检录像全过程约一个半小时,仅放出无关紧要的五分钟,王雪梅认为如无法提供尸检录像亦无法证明代义服用氨基比林咖啡因药片。可最终为什么却拿不出前期尸检全过程录像?四、嫩江县城刘娜在服用氨基比林咖啡因片后死亡,药检结果尚未出来,就被鉴定为“被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主持鉴定的同样是刘军。同样类型情形为什么会鉴定出两种不同结果?五、北京华夏物质鉴定中心从代义肝脏中检出氨基比林,却没有检出氨基比林代谢产物。公安部法医为什么没有发现这常识性的重要细节?
近年来,司法鉴定广为社会诟病。个别司法鉴定人员为“权力、金钱”服务,法医专家成为错误鉴定的维护者,冤假错案的帮凶。多少法医鉴定案件疑点重重,导致旷日持久的鉴定风波,彻底丧失公信力。司法领域如此黑白颠倒,还有何公平正义可言?石首事件的发生告诉人们,法医鉴定失去公信力,不仅案件公正性受到责疑,还可能酿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4.法医司法鉴定 篇四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隶属于中国医科大学,由法医学院实行全面管理,下设法医病理学鉴定室、法医物证学鉴定室、临床法医学鉴定室、法医人类学鉴定室、法医化学鉴定室。本“中心”是由本科以上学历和具有法医鉴定资质人员组成。其中博士、硕士学位占法医鉴定人员总数80%,是一支有较高专业素质和学术水平的队伍。
中心服务宗旨
科学、客观、公正、规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是以武汉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系为基础,结合武汉大学各学院、系的相关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组建而成。于2002年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向湖北省司法厅申请合法登记(许可证号:420007013),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和法医毒物分析。本所现有具有法医鉴定执业资格证的人员12名,其他辅助人员10名。其中,教授2人(博士生导师1人、硕士生导师1人),副教授3人,具有博士学位的鉴定人4人,聘请中国法医学会临床法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秦启生教授(已退休)为技术顾问。
武汉大学法医学系从事法医鉴定工作已经有二十余年历史,共鉴定案件达到3万余件。案件涉及武汉市、湖北盛全国、甚至国际案件的鉴定(曾受法国司-法-部委托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法医司法鉴定》。近三年来,年均鉴定案件在二千件左右。根据司-法-部的要求,我所通过了乙醇检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损伤程度鉴定、亲子鉴定和死亡原因能力认证。
现有解剖室、检验室、切片室、科研实验室、办公室、门诊接待室、打印室、档案室等三十余间。有切片机、自动脱水机、气相色谱仪、DNA测序仪、pCR扩增仪等大型专用仪器20余台。与此同时,武汉大学三所附属医院的所有医疗设备均可以为司法鉴定提供科技服务。本所具有机动车辆三台,可以保障出现尝调查、出诊和出庭的需要。
本所鉴定人员中,主编或参编法医学专著、教材20余部,发表论文一百余篇(SCI收录论文10篇),承担国家、省级科研课题20余项,获得国家级、教育部、湖北省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等奖项10余项。
法医病理学方面,本鉴定所是湖北省卫生厅和武汉市卫生局指定医疗纠纷尸体解剖机构。为公安、检察和法院等部门提供鉴定服务5千余件,尤其在交通事故死亡和冠心病猝死等方面具有全国领先水平。参与编写全国统编教材“机械性损伤”一章的编写,‘机械性损伤’是法医病理学的核心内容。举办全国性的法医病理培训班5期。
临床法医学方面,本鉴定所已经鉴定的案件达到2万余件,涉及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后期医疗费鉴定、新旧损伤的鉴别鉴定、损伤方式鉴定等所有临床法医学的内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武汉大学附属湖北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和口腔医学为司法鉴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在医疗事故鉴定方面,我所所有副高职称以上的鉴定人员都是湖北省医学会和武汉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的成员,年参加鉴定案件达一百余人次。受湖北省司法厅委托,曾举办过二期临床法医学基础知识培训班,培养学员一百余人。
法医物证方面,本鉴定所已经鉴定的案件五百余件,主要涉及亲子鉴定和血型鉴定等内容。武汉大学附属湖北省人民医院和中南医院均能从事亲子鉴定工作。
法医毒物化验主要鉴定酒精浓度、常见毒物的定性和定量测定。
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以来,我鉴定所充分发挥知名高校中高素质人才聚集、精密仪器多的优势,为湖北省乃至全国各界提供法医学司法鉴定服务。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所在全省的龙头作用。不仅做好自身的鉴定工作,还积极组织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的全省规范化工作,指导基层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工作。主要承担技术难度比较大,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案件的鉴定工作。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本所现已在全省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被公认为湖北省内最高权威鉴定机构。
5.法医鉴定书 篇五
委托单位及联系人:本院民一庭___________
委托及受理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案由:________诉______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
委托鉴定项目:1.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2.损害后果?
3.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提供鉴定资料:_________病历资料及X线片
鉴定方式:文证审查、法医学检查、专家会诊
被鉴定人:_________,男,____岁
住址:_______________
案情摘要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因受伤到被告______卫生院就诊,被告通过拍片检查,出具了“未见骨折征象”的X线报告,并让原告打针吃药,法医鉴定书。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去_________人民医院拍片,发现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去______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现原告遗留左股骨动力髋内固定,左下肢活动受限。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的漏诊漏治,造成原告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由可选择手术变成难免手术,增大了治疗难度和原告的痛苦,并有可能致残。被告辩称:被告在为原告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并无明显的过错,至少误诊与原告治疗费用关系不大,与后期损害后果不大。
病史资料
一、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卫生院X线片(N0:_____)报告单:骨盆各构成骨未见骨折征象,双侧髋关节间隙正常。头颅各盖骨内外板结构完整,未见骨折征象。
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人民医院X线(N0:_____)报告单:左股骨上端粗隆间骨折,大部骨折线模糊,左颈干角变校
三、_________中心医院住院病历(N0:_____)记载:
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首次入院录:“左大腿外伤后50余天伴疼痛”入院。pE:左髋部肿胀畸形,伴骨擦感,左髋关节活动受限。门诊资料:左髋关节正侧位片:左股骨转子间骨折。
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术前讨论:患者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手法及外固定较难,有手术适应症,无手术禁忌症。
3.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术后记录:患者在连硬外麻下行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切开复位加动力髋内固定术。术中进行顺利,安返病房。
四、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中心医院X线(N0:_____)会诊报告单: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钢钉内固定
检验情况
被鉴定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接受法医学活体检验:神志清楚,精神尚可,检查合作。左股骨外侧区上段见18CM疤痕,左髋关节僵硬,屈、伸、外展、内收、旋外、旋内功能部分受限,左大腿肌肉较右大腿轻度萎缩。
_____年_____月_____2日_________人民医院X线(N0:_____)报告单:原“左股骨上端粗隆骨折”术后复查,今片可见大量骨痂生长,骨小梁通过骨折线,鉴定书《法医鉴定书》。
分析说明
一、医疗过错认定
原告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摔伤左大腿到被告______卫生院就诊,被告通过临床检查与拍片检查,出具了“未见骨折征象”的诊断意见,并让原告打针吃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去_________人民医院拍片,发现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被告 ______卫生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拍摄的X线片(N0:_____)经专家会诊认为:该片成像不够清晰,拍摄部位不佳,但隐约可见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迹象,至少报告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可能,建议加照左股骨上段正侧片。并且临床医生通过临床症状、体征的检查也应充分怀疑骨折可能,而不能轻信于X线报告,草率作出骨折的诊断,让原告打针吃药。结合外伤史、临床表现与X线,鉴定人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存在着漏诊行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要么保守治疗,进行外固定和牵引,要么采取手术治疗,而被告也存在着漏治行为。被告作为一等甲级医院,应当具备准确诊断该骨折的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但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漏诊漏治。
综上所述,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存在漏诊漏治,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二、损害后果认定
原告在_________中心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后,现遗留左髋关节僵硬,屈、伸、外展、内收、旋内、旋外功能部分受限,左股骨上段内固定物存留,左大腿肌肉较右大腿轻度萎缩。本次手术成功,达到解剖复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人民医院X线(N0:_____)片可见大量轻度骨痂生长,骨小梁通过骨折线,已达到临床愈合。左大腿轻度萎缩、左髋关节僵硬及功能部分受限是因为患肢长时间固定、制动所致,日后加强锻练,会逐渐恢复,一般不会遗留功能障碍,但从现在起需休息六个月左右。内固定需择期行拆除术,依照本地医疗消费水平,后期医疗费用约需_____元左右,术后需休息一个月左右。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九级32条、十级34条,骨折内固定属九级伤残,骨折愈合无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但考虑到原告骨折是在就诊以前就固有的损伤,并非被告医疗行为造成,于是降低一个伤残级别,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
三、因果关系认定
股骨粗隆间骨折处理原则:可保守治疗,也可选择手术治疗,两者各有利弊。保守治疗优点:1.治疗费用低,2.创伤小;缺点:1.长期卧床,不便护理,并发症多(比如易发褥疮),2.容易畸形愈合(比如:髋内翻、下肢缩短畸形),造成功能障碍。手术治疗优点:1.达到解剖复位,功能恢复好,2.可早期活动,避免关节僵硬,避免长期卧床所引起的并发症;缺点:治疗费用高,创伤大,需行二次手术。保守治疗效果往往没有手术治疗效果好,由于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提高,人们对医疗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医学临床上日益趋向于选择手术治疗。
本案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如能及时诊断,适用上述治疗原则,但延误五十天后拍片发现颈干角变小,大转子上移,患肢缩短,且骨折处周围肌肉挛缩、纤维组织粘连,保守治疗已难以达到满意效果,只能进行手术治疗。手术最佳时期为伤后一周左右,此时手术出血少、恢复快,术前应进行牵引,作术前准备。由于被告的漏诊漏治,加大了手术治疗的必要性,使手术治疗成为难免,且由于错过了手术的最佳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手术的难度,加长了骨折愈合与功能恢复的时间。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法学上的事实之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
鉴定结论
被告______卫生院在对原告_________的诊疗过程中漏诊漏治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导致手术治疗难免,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原告左股骨上段内固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从现在起需休息六个月左右,后期医疗费用约需_____元左右,术后需休息一个月左右。
鉴定人:_____________
6.法医鉴定的轻伤 篇六
法医鉴定的轻伤,通常是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对被伤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进行法医鉴定,所得出的受伤害的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并由此而认定案件是否构成伤害犯罪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轻微伤不构成伤害犯罪刑事案件,轻伤、重伤就有可能涉嫌构成伤害犯罪刑事案件。
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是针对遭受伤害的当事人(可以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民事案件中的受侵害人)所造遭受的伤害,在经过医疗治疗并终结治疗后,而存在的因伤害所造成的伤残等级。有些轻伤,经过较为及时地、较好的治疗,也许不会造成伤残,也就不会构成伤残等级的问题。
所以轻伤,不是要与伤残等级进行换算的。伤残等级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针对实际存在的伤残,根据有关的伤残鉴定标准作出的。
轻伤与伤残等级之间,没有换算关系。
如果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话,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必须针对原有的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可以成立的异议理由,例如,程序方面的异议,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的资质异议,所依据的鉴定标准异议,鉴定所用的医学诊断资料的异议,等等。这些异议意见都很专业,建议您找专业律师咨询。
根据您的问题补充,答复如下:
既然是被打成轻伤,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所当然的申请(不是“申诉”)伤残等级鉴定,可以向案件审理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主审法官 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面的),由法庭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实施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构成伤残等级,则犯罪嫌疑人(也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要赔偿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械费用、以及受害人所抚养的人的抚养费,等等。
如果不申请伤残鉴定(或者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则仅限于赔偿住院医疗费、误工损失、陪护护理费用等,因伤致残一类的赔偿,就没有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7.试论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篇七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实践
当前我国不断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其中也包括逐步完善司法鉴定工作, 从而能够夯实顺利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近年来, 各地纷纷建立司法鉴定机构, 有效地促进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创新发展。但同时, 在具体的司法鉴定活动中, 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 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司法鉴定工作实践, 对于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以期为今后的司法鉴定工作有所裨益, 能够避免发生类似的问题, 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
1 一些法医缺乏相应的法医学思维
法医临床学是以医学的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应用为基础, 解决与法律相关的人体伤残, 或者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同时, 法医临床学还涉及医学的生理、病理、神经、遗传等方面, 因此很复杂, 另外, 在日趋多样化的现代生活中, 法医临床鉴定工作又增添了很多不可确定的其他因素。在这一背景下, 法医工作者如果对于各种社会现象不熟悉、不了解, 必将不能有效满足现代化的法医鉴定工作需求。当前, 因为信息交替更新速度加快, 部分法医工作者的思维明显滞后而且十分僵化, 临床实践经验不足, 很容易使鉴定结论发生错误。
当前, 医疗纠纷呈现增长的态势, 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乘机骗取赔偿。例如:对某男子进行人身伤害鉴定, 他因为参与打架斗殴而导致别人受伤, 但是为了逃避自身应负的责任, 便自行划伤自己的头部, 同时请求法医鉴定其伤情, 法医仅描述了他的相关伤情, 而没有问清楚受伤的原因, 但是在公安机关详细追问该男子时, 他面色极为恐惧, 讲述不清自己受伤的经过, 甚至前言不搭后语, 直到最后真相大白。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 法医在从事临床鉴定工作时, 不但需要他必须具有相应的医学知识, 更要具有相应的医学思维, 充分了解社会学等知识, 这样才可以有效避免得出错误的鉴定结论。
2 曲解、误解、滥用、误用鉴定标准
在鉴定标准中部分条例具有不确定性, 这是导致鉴定结论存在偏差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在理论上讲, 法医鉴定结论应该具有惟一性和准确性, 但是在临床的实际鉴定中, 哪怕是同一种损伤, 也会因为不同的鉴定人员和鉴定时间, 特别是一些案件还需要反复进行鉴定。所以很容易导致鉴定结论不同, 这并不属于鉴定人员违规操作, 而是因为鉴定标准中的部分条文存能不确定性, 从而导致鉴定结论出现了偏差。临床实践过程中, 由于部分法医工作者的自身素质不强, 不能准确地理解鉴定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及相关法律条文, 甚至滥用、误用鉴定标准, 从而致使鉴定结论存在偏差。
目前, 国内亟待完善法医学的相关法律条文, 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鉴定标准, 对于法医人员更加准确地理解和应用, 并在临床实践中得出正确的结论, 是大有裨益的。通过深入学习, 保证鉴定结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而且更加准确科学, 进而能够大大减少反复鉴定的次数。
3 在鉴定技术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部分法医临床工作者能够熟练掌握理论知识, 但是相应的临床实践严重不足, 同时认知相关的医学还大多停留在表面, 对于疾病的伤害不能予以深刻的认识。损伤的自我修复属于一个动态的过程, 一些疾病的病情具有极快的转变速度, 如失血性休克, 以及器官的完整和功能损伤不一致等, 如果不能很好地掌握其中的原理, 得出的结论很容易是错误的, 甚至为欺诈者提供了逃避责任的机会, 或者骗取赔偿的手段。因此, 在法医鉴定中, 必须经过慎重的考虑、多方印证, 才可以得出结论。
4 鉴定文书的书写格式和内容不足
法医学鉴定文书及内容虽然都有较为严格的写作标准, 而且具有较为固定的格式, 目的是方便写作鉴定结论。但在实际写作鉴定结论的过程中, 因各种案件具有较大的差异, 一些法医鉴定人员无法区分“法医学检验/活体检验”、“伤情摘要/病史摘要”等具体描写内容, 很容易在鉴定文书的写时格式和内容方面产生错误。鉴定文书集中体现了法医鉴定人员的临床鉴定结论, 同时也体现了鉴定的价值。因此, 要求法医鉴定人员必须切实提高个人素质和自身的鉴定水平。同时, 还应加强学习怎样正确书写鉴定文书, 从而保证得出更加可信、规范的鉴定结论。
5 误用临床资料, 对临床专家过度依赖
法医在临床鉴定中, 需要利用相关的医学技巧和理论知识, 但与临床工作者相比, 法医临床学工作者的经验及相应的医学知识明显不足, 因此在临床的实际鉴定必然要找专家帮助指导, 这对于确保更加科学准确地得出临床鉴定结论, 能够起到很大的把帮助作用。
目前, 国内很多法医鉴定机构都与相关的医学大专院校进了长期的合作, 邀请相关的专家参与临床鉴定工作, 这也是提高鉴定结论准确性、科学性的一种有效途径, 在国际上也是通用的一种方法。但是在寻求帮助的同时, 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医学专家往往只是从自身的医学知识的角度出发, 他们的法医学思维往往严重不足, 甚至会从治疗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但是, 在评判相关案件时, 应综合加工考虑进而提出意见, 从而保证得出更加准确、科学的鉴定结论。另外, 人体受到伤害时, 接触伤者的往往是临床医护人员, 临床医护工作者描述情况时多是从诊断、治疗的方面进行的, 而很少描述受伤的原因和受伤的过程。因此, 法医临床工作人员评估临床病理资料时, 必须对其可信性予以充分考虑, 主要应采纳其中的客观检查资料和客观描述, 同时要客观地考虑病历资料中提到的假设性、推断性等的诊断部分。
在法医临床鉴定中, 对于临床专家过度信任、依赖, 是阻碍得出科学结论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部分法医工作者缺乏临床的实践经验, 市场发生不敢质疑, 直接照搬结论的现象。部分法医工作者在法医临床鉴定过程中, 对权威过于迷信, 如在影像学诊断中, 直接使用影像学或临床专家的结论, 这显然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即使是同一个影像学资料, 不同的专家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的结论。因此, 对于专家的意见, 特别是对于一些推断的、不是客观的结果, 法医必须坚持审慎的态度, 既要相信专家, 又要实事求是, 不盲从专家没更不能迷信专家。
综上所述, 在法医临床学实践中目前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亟待司法鉴定界予以有效解决, 同时更需要每个法医临床学工作者不断学习和提高, 确保法医临床鉴定结论能够更加准确、科学、可信, 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参考文献
8.法医鉴定制度 篇八
一、检案中常见有问题的病历材料及产生原因
1. 错误诊断,有的临床医生或检验医师诊疗水平低,对疾病或外伤的发生发展过程不清楚以致误诊,如将X片中陈旧性骨折误诊为新鲜骨折。
2. 缺少记录,有的临床医生缺乏法医学检验鉴定知识,对于外伤创口的长度宽度等不进行测量,病历记载缺乏就医时第一手材料的记录。
3. 瑕疵记录,有的临床医生缺乏责任心,临床检查不全面,记载病历不客观不真实,或片面听取伤者或陪护人的陈述,隐瞒或夸大病情。
4. 虚假病历,有的个别医生受贿或受亲友之托,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伪造病歷。
二、法医检案时对于问题病历材料需要注意的事项
法医鉴定人检案时,应当结合案情,认真检查,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对有问题或疑点的送检病历材料,要区别情况,不同对待。
第一,对鉴定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病历材料。如医务人员只是病历书写记录不规范,对疾病或伤情的描述较准确、检查记录较客观。该类病历材料不会影响到病历的真实性,可以作为鉴定依据使用。
第二,可能会影响到鉴定结果的病历材料应酌情选用。如有的病历诊断错误、症状体征的记录与客观检查结果相矛盾。对于此类病历材料,本人认为可以酌情选用,以客观检查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以原发性损伤为鉴定依据的,损伤当时的情况可以要求办案部门协助提供。
第三,伪造篡改的病历资料。病历系伪造、病历中的关键部分被篡改、病历中许多重要部分已经被销毁等等。依据现有的病历资料无法对伤情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应弃之不用。(文/河北省衡水市检察院 刘书萍)
9.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篇九
因为6周后伤情痊愈,陈某没再做复查,今年5月,漳州市检察院技术审查后认为,无法认定是否属于轻伤。
昨日,少了这条故意伤害罪名的从重细节,最终黄某等4名被告人,经南靖检察院提起公诉,被一审法院判处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4个月到5个月不等,缓刑8个月至1年不等。
【事件】
鼓膜穿孔6周后痊愈 无法认定为轻伤
陈某欠黄某3万多元债务。
12月27日1时许,黄某得知陈某在南靖县山城镇茶叶街,便纠集王某等3人,到茶叶街找陈某要钱。
因陈某无法还钱,黄某、王某多次踢打陈某的头部、手臂、脚等处,黄某逼迫陈某叫人,将其小车开到靖城镇给自己扣押,后黄某又将陈某载到自己家,逼其写了一张八万二千元的欠条,直到当日4时许才放走陈某。
201月16日,经南靖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双侧外伤性鼓膜穿孔,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陈某属于轻伤;但今年5月21日,经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因未见到陈某伤后6周复查的病历材料,无法认定其是否属于轻伤。
为什么公安法医鉴定是轻伤,最终到检查起诉阶段却变了呢?
【说法】
新鉴定标准出台 伤情等级划分更细
昨日,海都记者从漳州市检察院获悉,从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新的伤情鉴定标准。
在此之前,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标准是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由公安部牵头,在广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社会医学院校、全国公安系统法医学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历时6年,修订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新标准整合了原有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标准,将损伤程度由重到轻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等5个级别。
“以前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属于轻伤,现在则更为细化,外伤性鼓膜穿孔是否构成轻伤应视愈合时间判断,6周不能自行愈合属于轻伤二级,6周能自行愈合属于轻微伤。”检察官刘龙清介绍。
10.法医轻伤鉴定 篇十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11.法医在交通事故中的鉴定分析 篇十一
关键词:法医;交通事故;鉴定分析
法医鉴定是通过利用医学专业技能和仪器对鉴定对象所作出的一种结论性意见。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将医学、物理、化学、生物学等多方面的知识运用起来,这样就能对人的死亡原因、伤害程度、血型类型等进行判断。将法医运用到交通事故的坚定过程中,就能对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进行坚定,从而对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来进行划分,这样就能够避免交通事故中纠纷的出现。目前我国社会人们的经济水平在逐渐提升,因此私家车也逐渐向普通家庭进行普及,到那时也同时带来了逐渐增多的交通事故,并且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致死率在逐渐提升。目前我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大约为50万起,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的人数也达到了10万人以上。在对交通事故进行鉴定的时候,法医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其能够对各种致死损伤类型进行判断,对死亡时间进行推断等。
比如某一交通事故中死者生前有心脏病史,因此肇事者认为死者是在心脏病突发的情况下导致死亡,而交通事故并不是主要的原因。而死者家属认为患者是由于在交通事故中头部受到了外伤,因此导致了死亡。而经过法医的鉴定以后,就会发现死者在生前受到了严重的撞击,因此造成了头骨骨折,在头骨中可见血肿,脑部受到了严重的挫伤,而心脏不缺并没有明显的致死原因。因此就可以鉴定出死者是由于交通事故中脑部受到撞击,脑出血造成死亡,这是与心脏病有无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下面我们主要论述法医在确定当事人交通方式方面的作用。
一、法医在确定当事人交通方式方面的重要性
在对当事人的死亡原因、事故发生原因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进行划分的时候,对交通方式进行确定就成了很重要的内容。而对事故当事人的交通方式进行确定的时候,往往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时还会造成信访、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如果对交通方式的认定出现偏差的话,那么就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影响事故责任者没有承担起其应该承担的责任,无辜者也承受了冤屈。因此就需要对当事人的交通范式来进行确定。
二、法医在确定当事人交通方式方面的具体应用
1.自行车事故应用
对于自行车事故,骑自行车和推自行车的过程,人体和自行车是处于不同的位置,因此所造成的损伤特征也会有所不同,骑自行车一般是在鞍座上,因此会阴部和鞍座就會有所接触,但是对于推自行车,人体只有一侧与自行车靠得比较近,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推自行车的人不会在阴部、阴囊、大腿根部等部位造成损伤。骑自行车者和推自行车者由于其与自行车的相对高度不同,因此对人体撞击的高度也会有所不同,一般将自行车部件对会阴部、双下肢内侧是否造成损伤来判断自行车当事人的行车方式。
2.汽车交通事故应用
对于汽车交通事故,汽车驾驶位周围和别的位置周围有明显的区别,比如有方向盘、脚踏板、仪表盘、手动操作杆等,发生事故的时候,驾驶员的胸部会受到方向盘的损伤,双上肢的方向盘支撑伤,下肢会有踏板损伤等,驾驶员还会有安全带的损伤,法医都可以通过这些损伤来对驾驶员的身份来进行确定。因此通过人体损伤岁交通方式确定的意义非常重要重大,而这些都需要依托法医来进行实现。
3.摩托车事故应用
在对摩托车交通事故的交通方式进行确定的时候,就可以对人体损伤部位进行确定,这样就能对交通方式进行确定。摩托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往往会出现阴部损伤,这主要是因为当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车辆会突然减速,驾驶员会由于惯性而继续保持向前运动,因此腹部、会阴部以及大腿内侧都会与油箱之间进行摩擦、挤压,这样就会造成皮肤产生的情况,有的驾驶员还会造成股骨骨折的现象。而对于摩托车乘车员来说,由于其身体处于摩托车的不同位置,因此就不具备这些损伤特征,这样法医对伤亡人员的损伤部位进行鉴定,就能确定摩托车驾驶员的身份。
4.案例分析
案例:某年1月24日23时14分许,王某(46岁)在某国道公路被发现昏迷,送入医院抢救无效。其所在辖区对其进行了尸检,尸检报告显示王某所受损伤都是人为所致,在事发地附近发廊发现其手机,发廊店老板承认王某在当晚有嫖娼行为。
现场分析:事发地点所处国道路面平直、视线极佳,夜间无路灯。王某血迹0.9m×0.4m,在血迹中心8.6m处发现摩托车后视镜碎片,此前方108m有摩托车,后视镜损坏,车辆倒地,车身刮痕1.3m,在现场有摩托车制动拖印。
尸检报告:死者头部和左颞有挫擦伤,枕部有两处挫擦伤,相应毛发挫灭,右颈有暴露的裂伤,呈斜坡状,创伤大小10.5×6.5cm,表皮已脱落,创内软组织撕裂。下颌体横面骨折,错位,右肩有多处擦伤,四肢长骨未扪。在王某的学业中酒精含量达282.23mg/100ml。
分析:从王某的尸检报告可以看出王某是由于摩托车失控以后和大货车相撞以后造成的,摩托车在失控以后继续前行,因此具体死者尸体有108m,在现场没有看到摩托车制定的痕迹,这都可以解释这些判断。随后交警部分从王某受伤地点开始排查,发现在某加水电有一部重型自卸货车,在车辆左后角检出人血,证实为王某所留,这都证实了上面的判断。
三、小结
现代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出乎人意料的,但是法医的鉴定过程却是规范的,操作性也比较强。法医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坚定的时候,会采用科学、严谨的方式,鉴定的过程也合法公正,能够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提供有效的证据,而法医鉴定也需要不断对其鉴定技术进行提升,这样才能做到科学、与时俱进,为交通事故的坚定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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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志业.探析法医在交通事故鉴定中的重要性[J].法制与社会,2014,35:134-135.
[3]王葆元.浅议法医工作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要作用[J].道路交通管理,2012,08:49.
[4]戴大志,寇江华,张小飞.法医鉴定交通事故中肩关节功能的临床分析[J].法制博览,2016,13:152.
作者简介:
冯江涛(1983~),男,学历:大学学历,研究方向:法医临床、法医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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