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协议书(10篇)
1.资产转让协议书 篇一
资产转让协议书
出让方:合肥寿益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决定撤销合肥寿益贸易公司经营部,将该部现有资产整体出让。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资产转让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以2013年一月底清产核资的资产数90余万元作为出让价格。鉴于乙方是经营部的老员工。依法应由甲方给四名老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出让方(甲方)对经营部的整体资产以柒拾万元的实际价格,转让给受让方(乙方),其差价贰拾余万元作为对四名员的各种经济补偿费用。乙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提出各种经济补偿的要求。
二、付款期限,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在协议生效时先付资产转让费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余款叁拾万元,乙方分两次还清(即2015年6月底前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2015年12月底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如果乙方不能按时还款,则从协议生效时,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计息偿还所欠款项。同时,乙方还要对叁拾万元欠款提供房产抵押,到期不能还清欠款时,甲方有权变卖抵押房产,清偿所欠之款。
三、甲方转让的资产范围:仅限对外债权债务和经营部现有的库存铝材。协议生效时,合肥寿益公司经营部停止一切对外经营活动。因此,乙方不得以合肥寿益贸易公司经营部的名义对外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原有合肥寿益公司经营部的印章、企业代码、银行帐号、账册、单据等证件应由乙方一并交由甲方保管。
四、甲方在外的债权债务自协议生效时,由乙方承受,协议生效后,乙方的一切经济活动与合肥寿益贸易公司无涉。
五、乙方要就合肥寿益公司经营部撤销的有关事项向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此类的相关文件交由甲方保管。
六、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的合肥寿益公司经营部的盈利所得,按双方原协议执行。
七、本协议自2015年2月1日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附:
1、2013年2月1日经营协议书及商品盘存表计四页; 2、2014年2月1日经营协议书四页。
****年**月**日
2.资产转让协议书 篇二
(一) 信贷资产转让的含义
信贷资产转让 (loan sales) , 主要是指银行将信贷资产视为可以出售的资产, 通过各种方式、协议将其合规发放的尚未到期的信贷资产出售, 转让给其他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以收回货币资金、缓解资本压力的一种融资行为, 其本质上是对银行未来应收账款的再融资。应收之账款是制约银行资金流动性的一大障碍, 应收账款额越高, 说明银行可支配现金越少, 其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越低。因此, 世界各国银行对资产结构都非常敏感, 努力将应收账款控制在一定比例。如前所述, 银行这种针对应收账款 (即信贷资产) 的再融资的方式就是信贷资产转让。
(二) 信贷资产的转让方式
按照转让的真实性分为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前者是指出让方根据协议的约定, 将贷款的预期收益和附着权利以及相应的风险直接出让给受让方。在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下, 由于是贷款的权益和风险直接由出让方转至受让方, 等于说是债权人直接由出让银行变更为受让方, 是故这种转让方式被称作“真实转让”。同样是根据协议的约定转让信贷资产, 但与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不同的是,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出让方需承诺在未来的某一约定日期, 无条件向受让方购回该项信贷资产。所以, 与前者不同,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因不发生债权的转移而不需要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移交手续。
这是信贷资产转让的两种主要形式,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与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对于转让双方而言都是有利的。对于出让方而言,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可以增强资金流动性、化解不良资产、优化信贷结构;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同样可以获得资金周转、规避流动性风险。对于受让方而言,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可以扩大客户资源、增强竞争优势;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能够提供一个风险较低的投资渠道。正是由于这些特点, 使得此两种信贷资产转让方式能够受到各大银行的青睐。
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转让方式主要是上述两种, 以买断型方式为主。这两种转让方式各有各的优缺点, 关于信贷资产转让也主要集中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 对于银行来说, 这种新兴的再融资方式, 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 在实际操作中, 也会遇到很多难题需要进一步的解决与完善。
二、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转让面临的难题及其完善建议
(一) 风险问题
1.风险识别
买断型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都存在因一方违约而带来的信用风险, 因利率变动而引发的市场风险, 因工作人员或系统的漏洞引起的操作风险等。后两个风险自是明了, 毋庸赘述, 信用风险值得关注。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于借款人违约, 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而导致受让方损失的可能性;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信用风险有二:①来自出让方, 出让方未按照承诺的日期购回信贷资产, 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②因为借款人不能到期偿债, 给出让方带来损失。但从实质上看, 在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中, 出让方也可能承担来自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将贷款转出后, 银行不仅继续承担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责任, 一旦贷款无法如期回收, 银行出于声誉等多方面考虑, 还很可能会实质上承担理财产品“还本付息”责任。所以, 表面上看信贷资产转让可以分散贷款过于集中的风险, 而事实上这一目的确有不能实现的可能。
2.风险控制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中, 风险监控的重点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中风险监控的重点是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因此, 在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中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在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中, 信贷资产转让前确保已经办理保证金、质押、抵押等相关担保手续, 信贷资产转让后要严密关注交易对手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在出让方或者所转让之信用资产出现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时, 及时通知出让方提前回购。此外, 受让方应当严格、审慎地检查所转让之信用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可转让性, 确保所转让的资产具有独立性, 能够从其他资产中剥离出来。其中, 在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中, 出让方需要对所出让的信用资产履行持续的贷后管理和通报义务 (通报主要针对借款者的财务状况等可能影响偿债的重大事项) 。
信贷资产转让应该严格遵循相关的业务程序, 在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授权后, 受让方与出让方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签订相关的《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明细各项权利、义务条款, 特别是风险控制条款。
在监管层面, 监管当局应当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关注信贷资产转让的真实性、合规性, 对所谓的“双买断”①坚决予以禁止。对于信贷资产转让额度巨大, 转让程序复杂的机构给予特别监管, 以控制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而带来的巨大风险隐患。此外, 监管机构对于银行的资产规模、结构, 转让的数量、方式也要予以关注, 以防止其影响银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二) 定价难题
1.信贷资产转让定价难的原因
信贷资产转让定价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一大难点。难就难在这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①信用风险度量困难;②没有统一的信用、债务评级标准提供给受让行参考;③有关部门未能制定相应的定价方法、定价程序致使定价随意性大;④各方利益不同导致信贷资产评估的差异。
2.我国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现状
我国信贷资产转让的定价有着自身的特点。当前, 我国信贷资产转让主要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上, 目前已采用或正在采用的定价方法主要包括:账面价值定价法, 主要用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出售不良贷款给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这是一种政府定价行为;市场定价法, 包括招投标、拍卖、竞价出售过程中的定价, 其中, 拍卖定价正在逐渐成为定价方式的首选;协议定价, 如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向灌云县政府出售该县45家企业6000万元债权;引入利润分享机制的定价方法, 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2001年向摩根斯坦利公司出售账面价值为12亿美元的银行不良资产, 成交价1亿美元, 作为交易的一部分, 华融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合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 双方按照契约分享资产管理收益。我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定价, 这与我国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发展不够, 信贷资产质量低下导致投资者对其信心不足, 缺乏投资热情等情况有很大的关系。
3.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思考
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科学性, 兼顾定价的公平和效率, 建议引入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化定价机制。将信贷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出让行的风险防范能力等纳入信贷资产价值的评估考量范围, 并在此基础上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政府应该逐步放开价格管制, 推广各种以现代计量技术为支撑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对于市场影响力大、定价能力强的机构, 往往能够自主定价。然而, 对于一些市场份额小的金融机构就需要参考报价服务商或者相关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价格了。目前全球最主要的定价服务商是贷款定价服务公司 (Loan Pricing Corporation, LPC) 。LPC成立于1985年, 由一些经验丰富的信贷转让员创办, 其宗旨是成为服务全球信贷市场的、顶尖的贷款市场信息及研究分析提供者, 其“日定价系统”为所有的主要信贷转让商和大多数机构投资者提供二级贷款市场的价格信息。经过多年的发展, LPC的业务范围已经覆盖全球的主要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当然, LPC提供的价格并非是实际的成交价格, 它只是作为交易定价的一个重要参考。随着信贷资产转让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我国客观上也需要这么一个专业的、统一的定价服务平台, 为信贷资产的转让提供定价服务。
(三) 税收问题
1.存在的问题
关于信贷资产转让的税收相关问题, 我们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应该对信贷资产买卖差价部分征收营业税。这一做法看似合理, 其实存有问题。在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中, 因为债权人变更了, 从出让方转移至受让方, 针对信贷资产买卖的差价部分征收营业税可能并无不妥。但是, 在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中实质上并不发生债权人的变动, 只是约定了出让方回购所转让之信贷资产的日期, 相当于是出让行的短期融资。对于短期融资行为征收营业税于法无据, 并且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所以, 对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征收营业税显有不妥。
2.完善的建议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5号文) 对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税收政策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这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涉税问题有了明确的实施依据。因为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一种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方式, 所以可以参照该文件的规定, 对信贷资产转让中的税收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中, 在规定征收营业税的相关条文时, 要做出全面、具体、详尽的考虑, 要注意到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是不能征收营业税的。
(四) 监管问题
1.存在的问题
信贷资产转让是近年来银行业发展比较迅速的一大新兴业务, 所以, 目前鲜有完善的法规和监管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所以, 有些银行就通过信贷资产转让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而随着信贷资产转让的不断发展与成熟, 迫切需要完备的监管法规与措施将其纳入统一的规范化管理。
2.完善的建议
监管主要还是风险的监督和管理, 前文在论及信贷资产的潜在风险识别与控制时已有说明。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在进行风险监管时应当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风险管理和市场自律组织的第三方监管以及政府部门的外部监管有机结合起来, 使三者协调统一。这也是应对风险给监管提出的更高要求的应对之策。此外, 监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相关的监管法规和业务指引, 引导金融机构规范交易行为, 促进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有序发展。其中,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产转让规模的监控, 为此可以考虑对资产转让相关业务实行备案制。此外, 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信贷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的监管, 要求相关主体切实有效的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增加透明度以约束相关主体的行为。
三、结语
信贷资产转让作为银行业一项新兴却非新生的业务, 其给银行带来的既是机遇, 也有挑战。一方面, 给银行分散贷款风险提供了新的途径;另一方面, 也可能引发出让行的道德风险, 危及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秩序。我国在未来的改革发展中, 应该趋利避害。完善对信贷资产转让的风险识别与控制, 建立更科学的信贷资产市场化定价机制, 加强对信贷资产转让的多方监管以及明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资格认定和市场准入、简化业务操作程序等。当然, 最根本的还是通过对一般信贷资产转让方式的逐步规范, 为未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如此, 必然会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大发展、资本市场的大繁荣。
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后, 在国家4万亿元救市计划的刺激下, 国内银行的信贷规模出现猛增的势头。通过信贷资产转让成为很多银行收回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 同时也转移了银行独自承担风险的局面。但是信贷资产转让市场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缺乏有效的监管、潜在的风险存在与其运作过程中等等。所以信贷资产转让的未来前景值得我们投入一定的关注。
关键词:信贷资产转让,买断型,存在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梅明华.贷款交易的主要形式及其法律分析[EB/OL].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gid=335570187&db=art, 2012-10-15.
[2]苗雨封, 白雪梅.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潜在风险和监管建议[J].中国金融, 2010 (1) :46-48.
[3]牛学辉, 梅光辉.关于规范发展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买断业务的思考[J].农村金融研究, 2010 (5) :55-57.
[4]叶蓓.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定价问题探析[J].商业时代, 2006 (8) :54-55.
3.资产转让协议书 篇三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资产评估;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资产评估行业围绕“调结构、优质量、强专业”,着手于对行业执业环境的改善、评估人员执业地位的提高以及评估服务领域的扩大等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行业仍面临多头管理、多种资格并存、行业间执业标准不统一、市场需求与行业现状“剪刀差”以及尚存不公平、无规则竞争等问题,需要继续加强建设。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资产评估的应改进的措施
1.评估行业统一管理
由于目前该行业存在多种评估制度并存、多头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导致许多资产评估项目都“精准度”不高。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不同部门有不同的评估体系,所以会出现同一个项目以这个标准评估可能是1亿元,以另一个标准评估却可能是4亿元的情况。从国际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趋势看,统一管理是方向。在我国统一管理也成为必然趋势
2.加快配套准则规范建设
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对于服务产权交易、完善经济秩序、维护资产所有者和投资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法律规范,再加上行业多头管理、评估市场人为分割,多种行业标准和职业规范并存、行业监管薄弱在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领域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交易价格显失公平、资产所有者权益受损、法律责任不清等问题,亟待制定专门的资产评估法律。在我国现行评估法律法规框架中,除了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外,其它规定散落于公司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之中,制定一部高质量的资产评估法势在必行。
3.规范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
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刘红薇强调指出,评估行业建设与发展的基点在于诚信。评估行业作为高端专业服务行业,在发展中更要重视“德”的作用。要不断培养自身的品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作为和谐社会的一分子,评估行业的每一个人都要从我做起,从当下做起,从小事做起,培养诚信。行业协会要为会员塑造一个诚信的平台;认真把握德与才的关系,不断完善工作方法,不断提升能力,用点点滴滴的行动和实践来构建诚信,打造一个诚信的行业。
4.加强评估技术理论研究和数据库建设
资产评估的方法大体分为三种: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
成本法是以生产费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的,其评估思路是:先计算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然后减去各项损耗,其中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损耗,经济性损耗。在运用成本法时要注意历史资料的真实性、可比性和可用性,以及形成资产价值的成本耗费是必要的、有效的、平均的。
收益法是以效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的,也称之为收益折现法。是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将其按一定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折成现值,来确定该项资产的评估值。在风险报酬率既定的情况下,一项资产的未来收益越高,该项资产的价值就越大。在运用收益法时要注意资产的收益是可用货币计量或预测的,而且资产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也要能用货币计量。
市场法,又称为市场比较法、比较法,是以马歇尔的均衡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的。该方法是基于资产定价的替代原则。其评估思路是在资产市场上寻找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参照物的成交价,对被估资产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最后形成被估资产的评估值。因市场法是被估资产的市场行情来确定的,因此只有多个交易案列才能反应市场行情。在运用市场法时被估资产必须要有充分发育活跃的资产市场,同时,参照物及其与被估资产可比较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收集到。
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评估者要根据被估资产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必要是需同时采用集中方法评估一项资产。要加强配套数据库的建设,做好数据挖掘和利用。
5.加强协同监管和信息披露
继续推动资本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的结合,形成协同监管效应。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作为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一定要保质保量的完成好。加大对评估机构违规信息的披露力度,使相关各方及时了解评估执业的不良信息,同时针对质量服务好的评估机构,开辟“绿色通道”,鼓励评估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专业服务。
三、小结
通过运用政府监督和市场监管等多重手段,逐步引领资产评估行业不断完善化、规范化、国际化。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据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估资产的现时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为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提供更客观、更真实的价值参考,从而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文库.
[2]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市公司2009年度并购重组资产评估专题分析报告》 2010年4月.
[3]上海证券报.[我国拟立法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制定统一行业准则],2012年3月21日.
4.实物资产转让协议书 篇四
转让方(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物的品名
本次转让标的物为:(详见《明细表》)。
第二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交易佣金及货款支付方式
1.转让方式:按照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规定执行。2.转让价格:人民币
元整(RMB
元)。
3.交易佣金:由乙方承担并自行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缴交。
4.货款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竞买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交易佣金,相关税金由乙方承担,成交价款由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代收,并至交易中心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交易中心凭签署的《竞价结果通知单》当场发出《合同签订通知书》,乙方应凭《合同签订通知书》与甲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协议书》。第三条 转让标的物的交割约定
1.转让标的物的移交:乙方必须在《实物资产转让协议书》签订后三天之内与甲方进行标的物的清点,签字确认后,交由乙方派遣人员自行保管处臵,若有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2.转让标的物的移交时限:乙方必须在《实物资产转让协议书》签订后10个日历日之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取完毕转让标的物。若不按时提取,每延后一天,乙方应按成交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延时超过30天,视为违约,本合同终止执行,履约转让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3.本合同所转让的实物资产,由乙方自行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取,装卸费、搬运费等费用由乙方自理,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乙方提取转让标的物期间,甲方应给予协助配合。
第四条 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①对转让标的物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处分权和为本合同所提供多项法律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②转让标的物品质和数量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标的交割时不再清点。
③负责与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移交标的物。2.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①按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及提取转让标的物。
②对转让标的物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③在转让标的物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单位的规章制度,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设备、设施受损,应照价赔偿。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本协议的履约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均视为违约,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免责约定
本协议履约过程中,若因双方或一方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导致不能履约时,不视为违约,但是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法律文件的证明。待到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继续履约。
第八条 合约生效时间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甲方)签章: 受让方(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合同签订地:
5.资产转让协议(资产交易合同) 篇五
(示范文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为准)
出让方:深圳市迪尔康假肢矫形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电
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 联系人: 电
话: 鉴于:
一、转让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深圳市迪尔康假肢矫形中心库存商品一批(详见《 评估报告》)。
二、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拟收购上述标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交易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资产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1.1、甲方同意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为依据,以人民币 的价格将该“转让标的”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上述价格受让该“转让标的”。
1.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不含税)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2.1、甲方保证对本协议书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该“转让标的”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
2.2、甲方所属的“转让标的”按照现状转让,甲方对其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不保证“转让标的”能满足乙方的任何功能需求。2.3、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一条第2款所规定的条件支付转让价款。
2.4、乙方已认真勘验“转让标的”,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为由对抗甲方。
2.5、甲方保证在乙方将所有成交价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后,将“转让标的”所包含的资产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交货地点为。
2.6、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办理“转让标的”交接手续并自行将“转让标的”搬离交货地点,装卸费用及运输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2.7、实际标的资产按看货时现状数量进行转让,甲方对标的资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评估报告中的清单仅供参考,出货不再清点数量,乙方不得以数量、重量、质量等差异为由追究相关单位及甲方的责任,其最终结果不影响成交价。
第三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对守约方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价款,每迟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迟延部分总价款1%作为违约金。
如因乙方原因迟延将“转让标的”搬离交货地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人民币5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视为乙方抛弃“转让标的”。
乙方须拥有或聘请有资质的施工人员对标的资产进行拆解,若施工人员在拆除、搬离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任何财产损失的,乙方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第五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发生任何纠纷,甲方和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 产权转让有关税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因本次产权转让发生的佣金,由甲乙双方分别按与联交所的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因本次产权转让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第八条 附则。
本合同壹式五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联交所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资产评估明细表》
甲方: 乙方:
6.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 篇六
受让方(乙方):
鉴于:
1、乙方设备需求,甲方决定对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进行转让。
2、乙方同意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甲方下述资产。
为进一步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就转让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转让资产的范围
手机一部、华为c8813d手机部。
第二条转让对价
双方同意,本次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的总价款以双方协商价为准确定,即人民币xx元。
第三条转让交易日
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固定资产,其交易日确定为xx年xx月xx日。
第四条付款方式和期限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并于xx年xx月xx日前,乙方以xx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对价。
第五条转让资产的交付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x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转让的资产交付乙方,双方应当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六条承诺与保证
1、协议内双方的声明以及叙文的内容均是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性的;
2、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没有在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3、本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事宜将根据甲方《公司章程》规定,报甲方管理层审议批准;乙方受让也须相关人授权同意。
4、自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资产交付之日起,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资产的所有权即属于乙方,转让资产的风险亦同时转由乙方承担。
5、在需要时,双方将签署并作出一切文件及行为,以使本协议规定的资产转让行为在法律上生效。
第七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7.资产转让协议书 篇七
近年来,产权市场是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有助于减少行政权力对资源配置的干预、防止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腐败。根据国资委去年11月提供的数据,民间投资通过产权市场参与各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受让宗数累计达到8784宗、受让金额累计达2753亿元。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 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8.资产转让协议书 篇八
现今,几乎每个人都想颠覆一些什么。但是,要实现颠覆并不是刻意去做一下决定就能成功的。只有当一群有创造力的人因为不满于他们看到的现状而设法找出比已知更好的想法或模式,而这种新的想法或模式又足以撼动并改变整个行业时,颠覆才能称得上成功。这就是所谓的创新。通常来讲,实现颠覆的关键点在于要有一个良性的初创企业生态系统。明显不同的思维方式很少诞生于大企业的研发部门或政府的研究机构,因此,我们需要的是初创型的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小而精悍,由一群富有创造力的人才构成,他们渴望成功并且愿意做些与众不同的事情。
高校中的技术转让应当在创建健康创业生态系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不过,在中国的高校,情形并非如此,现行做法抑制了创新与创新技术的转移转化,并且在事实上正在摧毁创新。
高校是创新之源
高校是重要的创新之源,在中国也不例外。像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等中国顶尖大学在科学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中国大学能够在全球大学排名榜上位于前列,部分原因源于其自身的科研能力与水平。然而,在大众创业的环境下,中国大学技术商业化的努力与效果需要进一步加强与改善。
一般情况下,大学有两个主要作用,一是教育学生、传承知识:二是从事研究、创新知识。在大学中,有些研究是为了推动科学发展和人类进步而进行的单纯的科学研究,这些研究可能永远都没有实际商业价值。商业实体也会因商业价值的不可预见性,而不去关注这项研究项目。但同时很多大学的研究颇具商业价值,大学可以从中获取巨大的收益,这些收益可用于未来科研工作的支持资金和声誉的提升。
高校技术发明的商业化,应该采用一个“三步法”程序。首先,必须识别出哪些发明可能带来巨大商业利益(这个步骤应该在项目早期阶段完成,以增强对项目发展的控制力,以及避免因项目教授议论文的形式发表科研成果而导致该发明可专利性的丧失)。然后,对可商业化的发明予以战略性、组合性知识产权保护,以最大化其潜在的商业价值。第三步,需要创建有利于增加发明商业化机会的机制,如通过资产剥离、拆分,建立创业公司的模式。不过,在中国大学里,这往往会遇到来自于教授的阻碍。
技术商业化——实际上怎么做的?
大多数西方研究型大学都成立了专门单位,其负责技术转移和商业化。这些单位通常叫做“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许可办公室”或类似的名字。美国的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与麻省理工学院技术许可办公室,就是两个颇具代表性的大学技术商业化单位。
在另一个全球性创新领先国家——以色列,其大学建立了股权均归大学所有的单独公司实体,负责各种技术的商业化管理。这些商业化公司拥有大学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利用这些知识产权开展技术许可和商业化活动,收取专利费并将取得的专利费分发给各利益相关方。魏兹曼研究与开发公司与希伯来大学的伊萨姆研究开发公司就是这类技术商业化公司的代表。
在中国许多的大学里,一般也会设有一个类似于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单位。不过,其运行方式与西方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有所不同,在促进技术商业化方面的实际作用也比较有限。在西方,技术转移办公室一般都会采取非常积极和务实的态度,将重点放对具有商业价值的发明甄选上,只对它们认为能够商业化并有着一揽子商业化路径的发明作专利申请。在大多数情况下,技术转让办公室的总体决策包括是否申请专利、在何处申请专利、是否进行商业化、如何进行商业化、由谁进行商业化等问题。相比之下,它们的中国同行则似乎被动的多。通常情形下,中国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会重点关注院系、实验室或项目负责教授,帮助他们对发明进行专利申请(但这些发明并非一定就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发明)。更为关键的是,在中国大学生态系统里,实际有效的专利及商业化决策权并不在技术转让办公室手中,而是在系(室)或研究项目的教授手中。从某种程度上讲,教授负责有关发明商业化的决策,而发明在法律上则归属大学所有。因此,这种现实情形与大学生态系统里创业公司的需求相遇时,就会以遭遇“教授难题”而告终。
表面上看,中国大学里有着一个完整的技术转移制度,但实际上很少能做到具有战略规划性地创造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也鲜见大规模技术商业化成功的例子。西方主要大学可以生产出若干成功产品、商业化的技术或创业公司。这方面的成功代表是克帕松(Copaxone)和爱必妥(Erbitux)。它们都以色列魏茨曼研究所研究人员开发出来的医药产品为基础,营收数以十亿美元计。在中国大学中,没有发现这种规模的成功案例。当然,中国的制度建立时间不长,需要逐步完善。
高校技术转移中的创业公司和资产分拆
大学技术商业化办公室的惯用模式之一就是由大学或大学研究人员以知识产权配置的形式建立创业公司。大学或研究人员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的形式换取许可费或创业公司股权。这种形式的技术转移就是人们所知的“资产分拆”。
建立这样的创业公司的动机很简单:即“技术掌握在创业企业家手中要比掌握在大型集团企业手中好些”。这样的模式可以避免一件商业价值很大发明由于技术方向与大企业当时倡导的方向存在偏差而被雪藏的情况,也可避免因为技术商业化前景很好而大学选择自己尝试商业化的情况。创立资产分拆创业公司的另外一个原因是,该技术可能前景光明但并不成熟,无法吸引到业界的注意力,需要在一个处理得更好的商业场景中进行额外的开发工作(例如,需要从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而不是获取大学预算的资金支持)。
许多这样的创业公司都不一定是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战略决策的结果,而是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学生或研究人员的想法:他们想把研究工作转化为商业成果。通常情况下,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的工作是评估这些想法中含有的商业机会,评估其团队的合适性,评估市场状况,然后再决定是否支持这样的创新公司的创办和成长。
在中国的创业大潮中,很多人都想开始自己的创业活动。他们之中,有许多人在中国的顶尖大学里学习或学习过,或从事过科学研究或技术研究,但几乎同时都面临黯淡的就业前景。“为什么不使用我们在大学里研究的技术呢?”他们的想法是“创业?”,而事实上——为什么不呢?中国大学建成了各种支持平台以促进这种创业。在过去三年里,中国开始日益强调在大学生态系统里促进创新和创业。这项工作涉及到大学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其中也包括大学的技术转让办公室在内。这些创业中,大多采取了大学孵化器和创业平台形式。
清华的X-lab就是这样一个组织,也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最为知名的大学创业支持平台。X-lab支持清华的学生、校友和研究人员创办和发展创业公司。许多公司在创立之初就以大学研究项目的形式得到了X-lab的支持(参与其中的研究人员或学生都认为,他们的研究工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都想通过创业公司将其商业化),虽然X-lab不是清华大学技术转移组织的直属机构,但X-lab还是参与了很多技术转移活动,并把大学的知识产权作为核心。
创业公司面临的技术转让问题
在当下中国,大学创业活动的现实情况是,某些项目团队成员可能更愿意发起成立创业公司,而不是依靠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在许多情况下,技术转移办公室仅仅将自己看成创业者与所在大学之间的联络者,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在创业过程关键环节中的作用,而他们本来应当更多地促进这种初创型小企业的诞生。虽然技术转移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增加大学利益,但在通过资产分拆建立创业企业模式下,大学的利益与创业者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不幸的是,这种一致性并没有转化为现实。通常情形下,我们看到的是,很多创业公司需要做出诸多努力才能从大学获得知识产权。
虽然X-lab是清华大学里很受欢迎的创业平台,但我们在跟来X-lab寻求指导和帮助创业企业及创业者的沟通中还是发现:获得大学的知识产权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困难和障碍。
例如,许多创业公司发现,大学的技术商业化政策缺乏清晰度和透明度。他们不知道需要做什么、向谁求助以及如何获得必要的知识产权。他们往往发现,与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难以相处。这种情形的出现,可能是因为资源相对有限(有时包括转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没有经验),这是中国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与它们的西方同行相比的不足之处:也可能是因为对于创业公司的生态系统理解有限,还有一个很强的心理方面的因素,即创业公司及企业家们常常发现,现有体制成为他们的拦路虎,而不是他们的推动者。还有一个常常阻碍着创业公司的发展的困难,是个颇具中国特色的问题,即“教授难题”。
教授难题
我们在与X-lab的企业家们、创业企业和大学研究人员交谈中发现,中国大学里在许多涉及专利申请、商业化进程等方面决策权实际上归属于带领相关实验室或研究项目的教授们。在许多情况下,是否就一件发明申请专业、在何处申请、是否要将其商业化、怎么申请、何时申请、向谁申请等决策权都掌握在教授手里而非技术转移办公室。这样情形与西方大学完全不同,在西方,会征询教授和研究人员的意见,会请求他们给予帮助,当然也会让他们分享商业化的部分收益,但最终决策权掌握在技术转让办公室手中。技术转让办公室受大学委托,行使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
中国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可能是因为在发明商业化收益权与发明所有权的区分方面并不明晰,而所有权包括决定技术开发与商业化的权利。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中国政府积极倡导创新和技术商业化,出台了许多政策鼓励大学教授成为其发明商业化的主要受益者。不过,这些新政策可能无意中给人以错觉,即:教授们是决定发明商业化的关键。事实上,情况并非如此。我们经常说“他们的发明”,但我们并非是指他们拥有这些发明,而是指他们发明了这些发明。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大学是教授的雇主,是发明的所有人。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在许多情形下,是教授而非大学被当作发明的所有人。
在大多数情形下,大学教授们都不是做出这些战略决策的合适人选。大学教授们大多没有商业头脑,对其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应用没有兴趣。他们的主要兴趣在于促进科学的发展,发表他们的研究成果。正因为如此,大学才需要技术转移办公室。此外,大学教授大多会根据其专利申请的数量,从政府领取补贴和额外的研究资助。最近数年里,大学教授申请和被授权的专利数量(并非这些专利的商业化)成为主要的关键业绩指标,用来评估大学研究人员,但关键业绩指标仍然主要是论文发表和教学评估。因此,教授们在实践中少有动力去积极推动技术商业化。
当一个教授对商业化不感兴趣时,会发生什么情形?这不是一个理论性的问题。我们在X-lab工作期间,经常发现创业者不能从大学研究项目结果中获得进行商业化的权利(通常情形下,他们也是在那个项目的研究人员),不能获得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原因仅仅就在于教授对于技术商业化不感兴趣,在于他/她不愿意进行商业化。我们发现,虽然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的任务就是评估技术商业化的前景并做出决策,但当教授反对时,办公室很少批准这样的商业化项目。
举一个例子,我们在X-lab遇到一组研究生,他们参加了大学在细胞生物学领域里的一个研究项目。该项目产出多项创新成果,均被授予专利。虽然该研究小组的兴趣在于围绕该技术创建一个创业公司,并将其商业化,技术转移办公室实际上也愿意找到投资者来启动那个创业公司,但还是胎死腹中,原因就在于领导这个研究室的教授对于技术商业化不感兴趣,而且反对将其权利转让给拟议中的创业公司。该项目因此报废,每个人都有所失去——团队未能创办一个可能成功的创业公司,大学错过了可能获益资产,教授没有机会分享商业化所带来的收益。这只是一个例子。还有许多类似的情形,还有许多错过的机会。
另一个情形是,虽然教授愿意把技术商业化,但他同时要求对商业化活动的绝对控制权,这导致股份分配很不平衡。一个X-lab团队就遇到过这一问题,他们开发了生物降解材料的技术,商业化也得到教授的支持,还是遇到了重大困难。其中一个困难就是,教授本人由于他自身影响力,以及中国传统等级观念的影响,被人为地赋予大股东地位,教授成为这家公司的董事长,有着重大决策权。
与团队中的其他成员不同,教授虽然是大股东或是董事长,但他几乎没有时间进行日常管理,有时仅仅在“纸上”进行管理,这样就产生了利益错配问题。这不仅会造成怨恨和紧张,还意味着有效权力掌握在并非最合适的人手中,不能用来推动创业公司的发展。
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大学能够而且应当介入,纠正这种权力不对称性,确保对创新的促进作用,让创业公司的控制权不是掌握在最高层级的人手中,而是掌握在能够最好利用控制权的人手中,从而产生最有利的结果。经验也显示,这些人通常不会是教授们。当今中国,大学并未出发挥出这样的作用。
另外一个问题,诸如专利申请的决策,包括申请专利、如何申请、向何处申请等问题。在中国似乎就发明申请专利的相关决策通常也由教授作出。技术转移办公室则提供服务支撑,包括申请准备、提交申请
有时会仅仅是选择及联系专利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草拟所需文件、提交并进行专利申请。决定是否在中国以外申请专利时,或者是否选择PCT申请而不是国别专利申请,都将由教授本人根据自己的理解(假定他们有着这样的理解)作出:而从逻辑上讲,这应当是由技术转让办公室根据技术商业化的潜力进行战略决策的。
在规制教授们的决策权力方面,大学应该主宰商业化、知识产权注册和企业管理等战略性决策,并应该有效地控制着技术的商业化进程。这样才能避免具有潜力的、好的创业公司因仅仅是教授对商业化完全不感兴趣或由于上面提到的权力不对称而在早期被扼杀了。对知识产权的决策应当由技术转让办公室的专家作出,而不是教授。这些专家应当有相应的经验和思维模式,并受大学委托从事决策工作。
实际上,创业公司会面临许多具有挑战性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我们拥有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我们怎么保护这些知识产权?是现在还是以后进行保护?它们对我们有多重要?如何在资源与需求之间取得平衡?加上需要与对商业化并不感兴趣的教授打交道,对于战略性知识产权资产进行非对称性控制的平衡之举,技术转移办公室不能或者不愿意发挥其应有作用
管理这些资产、支持创办需要资产分拆的创新企业
你就会面临绝大多数高校里创新企业都会遇到的、难以逾越的障碍。
教授难题的解决之道与创业企业的未来之路
只过去五年,中国高校目前的形势就大不相同。中国政府推出新政策,鼓励培育创新活动,无疑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但仍然有着诸多障碍需要克服。好的消息是,情况正在不断改善,本文中讨论的问题在性质上也并非结构性的,而是根植于理念和行为上的。这就意味着,要改善本文描述的情形,只需要使技术转移办公室充分发挥其作用,让它们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知识产权管理负责,而不是仅仅作为一个服务提供者,要让教授们从决策的均衡考量中解放出来,要让权力由最有效率的人,即创业企业家来行使。
我们认为,以下一些实用步骤可以帮助解决“教授难题”,可以用来为中国大学建立一个健康的创业企业资产分拆制度:
■确保技术转移办公室(而非教授)拥有完全的决策权。决策权应当以专业方式行使,行使时应当有战略性考量,考虑到技术商业化的潜力。教授们应当提供建议、发表意见和收取特许使用费,但不应作出最终决定。
■确保为评估资产分拆的制度清晰、易懂、透明并有效运行(这一点并不困难,西方大学已经在这方面成功运作若干年了)。
■优化技术商业化活动,使其满足创业企业资产分拆的要求:与大学研究人员/企业家一起,而非反对他们,认识到在资产分拆的情形下,大学利益与企业家的利益通常是一致的。
■由技术转让办公室承担责任,从一开始就探讨各种可能的资产分拆:在进行这种探讨时,应当考虑到产业、市场、特定创新/技术展示出的创新程度、它的商业价值以及围绕该创新/技术建立团队的能力。
9.债权资产转让协议 篇九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真: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事项:
甲方将 的债权:
债权金额大写小写
(其中:本金:元;利息: 元)按双方协商的价格大写 小写 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企业拥有的债权大写小写,并按大写 小写 的协商价格收购。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债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依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天之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价款的_____%。乙方应将其余的_____%转让价款在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甲方保证已将该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未违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均由违约一方赔偿未违约一方。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债权价款,迟延一天,应支付迟延部分总价款_____%作为违约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 合同的解除:
1.经核实债权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或债权有权属纠纷,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甲方伪造事实证据、隐瞒重要情节、提供非法权益凭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 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共同负担本转让合同实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 方 代 表:乙 方 代 表:
10.不良资产转让协议 篇十
乙方:搜可网络(http://)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人):_________ 负责人(其他组织):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自然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并依法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甲方根据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收购的资产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3.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资产。4.甲方已委托丁方公开竞价转让本协议项下资产,资产已由乙方竞价成交。
为此,甲、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定义
1.1 甲方。本协议中“甲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1.2 乙方。本协议中“乙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1.3 丁方。本协议中“丁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4 不良贷款。本协议中“不良贷款”是指,甲方从银行收购并加以管理和处置的贷款。1.5 资产。资产,作为总称是指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单项资产则,根据上下文需要,系指任何一项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
1.6 资产证明文件。本协议中“资产证明文件”是指,用以证明资产权利的合同、文件、信函等书面材料。
1.7 风险。本协议中“风险”是指,资产因法律政策、资产本身以及资产证明文件等方面原因导致的不能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乙方因受让该资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1.8 从权利。本协议中“从权利”是指,与资产有关的担保权等附属权利。
1.9 转让基准日。本协议中“转让基准日”是指,甲方计算拟转让的资产金额的截止日,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第二条 风险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对该资产按原借款合同在转让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享有甲方对其转让的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乙方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资产债务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
(2)资产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3)资产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4)资产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资产的保证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6)资产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7)资产的保证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的;
(8)资产的担保物权在资产诉讼时效完成的两年内未予行使的;
(9)资产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的;(10)资产的抵押协议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资产嗣后因违章或其他原因被有关部门拆除;(12)资产嗣后被有关部门拆迁;
(13)资产不能办理有效权属证明或证书、凭证或过户手续;(14)资产的权利证明文件嗣后被有权机关或部门撤销或变更;
(15)资产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有可能对乙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16)乙方将承担本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甲乙丁三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17)资产存在权利不完整、第三人拥有部分权利(及/或)第三人对资产已经、正在或将要实施侵权行为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被第三人占用、侵权等情形);(18)资产存有欠付政府、司法机关或其他第三人某种费用之可能;(19)资产嗣后有被政府征用之可能;
(20)资产有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已毁损、灭失之可能;(21)资产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甲方在债务人处存有部分未予抵销的资产,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资产的金额与本协议3.6条表述的转让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各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并与甲方、丁方签署本协议。2.6 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涉及贷款剥离银行投资或自办实体的项目放弃对贷款剥离银行(及/或)其投资或自办实体的追溯权。
2.7 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涉及中国各级政府担保的项目不得向外国投资者转让,并应要求其后续受让人不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该类项目。
2.8 乙方已被告知并同意对其受让的资产中包含的以下三类债权(及/或)该等债权形成或转化的资产(及/或)权利放弃追索权,并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以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资产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资产权利等为由,主张竞价或转让无效,要求撤销、变更或解除竞价或转让、要求减少支付成交款等):
(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中对国家机关的债权(及/或)其他权利;(2)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
(3)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案例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2.9 对于最初由贷款剥离银行签署,后随资产由甲方承继的,或由甲方签署的,为保全或处置特定资产而达成的诉讼代理协议和清收代理协议以及类似的协议(“第三方协议”),乙方同意,一经本协议生效,其将继承甲方自转让基准日起在该等“第三方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该等“第三方协议”条款的约束。
2.10 乙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所揭示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第三条 转让标的
3.1 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系本协议1.5条所表述的作为总称的资产,经过一定时期的回收和处置,其表现形式可能已不再是贷款等债权形态,部分资产表现形式可能为其它债权形态,也可能为物权形态,还可能为物上请求权或其它权利、权益形态。
3.2 为便于说明,对于转让标的,本协议及其附件、丁方在报纸或网站上所登《竞价公告》均仍可能以不良贷款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等)形式表述,不论其表述形式、用语及方式如何,作为本次转让标的的资产或权利种类(或性质)均依其客观状态所唯一确定。
3.3 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由甲方整体转让给乙方。
3.4 资产之数量及情状均以现状为准,乙方已通过询问甲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了买方尽职调查,并已获取资产现状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乙方对资产现状无异议。
3.5 在向乙方交付(除非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甲方完成本协议第六条所约定的资产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即视为完成了对乙方的资产交付义务)资产前,非因甲方出于故意侵害乙方合同及其相关利益目的而致资产现状之任何变化,乙方均认可资产现状未改变。3.6 甲方向乙方转让对等户债务人共计笔资产,账面金额为人民币元(小写:_________元);甲方同时向乙方转让户实物资产或权利。具体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资产的实际数量以本协议附件二清单中所指有关资产证明文件能够有效证明的属于甲方的资产及/或权利为准。
乙方充分理解和认可以下对转让标的的特别说明并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以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资产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资产权利等为由,主张竞价或转让无效,要求撤销、变更或解除竞价或转让、要求减少支付成交款等): Ⅰ .转让基准日起(含转让基准日当日)至资产实际交付之前,如果:
(1)甲方回收了实物、物上请求权、现金、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2)不论甲方是否知悉,以下四类主体为甲方利益回收相关资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回收实物、物上请求权、现金、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b.达成有关以物、以股权等资产(及/或)权利偿债的协议;c.作出有关抵债裁定;d.依职权对债务人或相关义务人作出财产处分决定):
①甲方的代理人或其授权代表;
②贷款剥离银行(包括贷款剥离银行的代理人或其授权代表);
③相关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 ④代甲方回收资产的其他主体。
则,上述两种情形均视为甲方的回收,所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均应归甲方所有,且并不因此影响转让价格。
Ⅱ .转让基准日之前(不含转让基准日当日),如果以下四类主体为甲方利益回收相关资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回收实物、物上请求权、现金、股权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b.达成有关以物、以股权等资产(及/或)权利偿债的协议;c.作出有关抵债裁定;d.依职权对债务人或相关义务人作出财产处分决定)且甲方尚不知悉该等事实的,视为甲方的回收,所涉相关资产(及/或)权利均应归甲方所有,且并不因此影响转让价格: ①甲方的代理人或其授权代表;
②贷款剥离银行(包括贷款剥离银行的代理人或其授权代表);
③相关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 ④代甲方回收资产的其他主体。
3.7 前款资产账面金额包括资产原协议本金、截至转让基准日按原协议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为实现资产发生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等。3.8 前款资产账面金额是以本协议附件二所列资产证明文件并仅仅是以其为依据计算的。3.9 乙方允许实际接收的资产金额与本协议3.6条确定的转让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各资产金额存在如2.4条披露的可以理解的不一致。第四条 转让价格
4.1 甲方将3.6条转让标的整体作价人民币元(小写:_________元)转让给乙方。4.2 基于甲乙丁三方对转让标的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三方约定,不得以转让价格“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本协议。第五条 价款支付
5.1 在资产竞价成交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将4.1条所载价款一次性全数汇到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收款人名称: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第六条 资产证明文件的交付、阅读和理解
6.1 甲方应于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5.1条价款一次性全数支付义务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将资产证明文件交付乙方。
6.2 乙方应在甲方交付资产证明文件时作书面签收,并将签收凭证(即本协议附件二)交于甲方。
6.3 甲方交付的资产证明文件(以甲方档案中现有文件资料为准、为限)可能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协议》;(2)《担保协议》;(3)《放款凭证》;(4)《债权转让协议》;(5)《催收通知书》,等等。
具体交接的资产证明文件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二。
6.4 本协议附件一《资产转让清单》中“债务人名称或实物资产名称或权利名称”一栏中债务人名称的填写系甲方按其与贷款剥离银行所签《债权转让协议》所附“转让债权清单”所列示的债务人名称填写,其与资产之对应关系及解释概以甲方内部系统及其理解为准,乙方对此予以认同并于签署本协议及其附件时已再次对资产与“债务人名称“的对应关系予以核对并认可,乙方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6.5 本协议附件一《资产转让清单》中“原贷款合同编号”一栏的填写系甲方按其与贷款剥离银行所签《债权转让协议》所附“转让债权清单”所列示的贷款合同号填写,原贷款合同自身可能并无固有合同编号亦或“原贷款合同编号”与原贷款合同自身固有之合同编号可能并不一致,其编制原理、与资产之对应关系及解释概以贷款剥离银行与甲方在双方《债权转让协议》签署时的理解为准,乙方对此予以认同并于签署本协议及其附件时已再次对资产与“原贷款合同编号”的对应关系予以核对并认可,乙方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6.6 甲方对其交付的资产证明文件的性质判断(包括但不限于对于该文件是否能起到资产证明作用的判断、该文件在法律上是否属于其在本协议附件二中所归类别的判断等)及在本协议附件二中如何在各栏目归类放置等诸事项业经乙方认可,乙方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6.7 乙方声明,其对甲方交付的上述资产证明文件已经过充分阅读,并对以下事实已有充分认识:从甲方受让的资产是以上述资产证明文件并且仅仅是以上述资产证明文件为依据的。
6.8 除非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甲方完成本协议第六条所约定的资产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即视为完成了对乙方的资产交付义务。第七条 资产转让通知
7.1 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将有关债权资产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费用由乙方承担。
7.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7.1所述的资产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第八条 资产与风险转移时间
8.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上甲方实际享有的全部权利由乙方享有。8.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上的风险也同时转移给乙方。第九条 与资产有关的从权利的转移
9.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从权利也同时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且甲方认为根据资产性质和现状能够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资产担保权的转移
10.1 资产保证合同权利的转移
(1)对资产的保证担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通知保证人担保权转让。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0.1第(1)项所述的资产保证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3)如资产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可与保证人协商,如保证人同意,可另行签订资产的保证合同。10.2 资产抵押合同权利的转移
(1)对资产的抵押担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通知抵押人担保权转让。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0.2第(1)项所述的资产抵押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
(3)如果抵押合同权利的转移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给予必要协助,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 资产质押合同权利的转移
(1)对资产的质押担保,如乙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规定,甲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协助乙方通知质押人担保权转让。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在全要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了本协议第10.3第(1)项所述的资产质押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乙、丁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未明确认可、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不予认可等)否认甲方已履行该义务,并不得提出减少成交款、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等类似要求。(3)如果质押合同权利的转移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给予必要协助,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 依法清收保证
11.1 对于受让的资产,乙方保证在受让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清收。第十二条 陈述与保证 12.1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收购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就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出让事宜取得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使甲方受本协议约束。12.2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中国自然人),已就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受让事宜取得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使乙方受本协议约束。
(2)乙方保证此次受让甲方资产不会直接或间接违反财政部下列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3)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12.3 丁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丁方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接受甲方的委托对本协议项下资产的转让组织竞价交易,见证本协议的签署,办理成交价款的交割,已就本协议项下资产的转让组织竞价交易事宜取得丁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授权其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并使丁方受本协议约束。
(2)丁方保证,其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第十三条 税费负担
13.1 涉及本次资产转让及后续付款、交割、过户(如有)(包括间接过户时的所有环节)及其他履行事宜发生的所有费和税由乙方承担。第十四条 保密
14.1 基于本次资产转让所获得的对方的任何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根据法律法规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客户、法人实体、个人或公众。
14.2 三方一致同意,上述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三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各自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 三方同意,虽然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如果三方中任何一方违约,或者三方都违约,违约方均应放弃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其他各方(或/和)法院(含仲裁机构)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权利。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给乙方、丁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丁方的实际损失,但是赔偿额最高不超过甲方因本协议实际获得的转让价款的百分之零点五(0.5%)。16.2 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即按应付而实际未付的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继续予以补偿,直至补足为止。
(2)乙方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不按本协议约定付款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于本协议第十二条12.2款第(2)项所作的有关陈述和承诺如果存在不真实、故意隐瞒或者欺骗等情况,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并应赔偿甲方不低于本次转让价款的损失。
(4)鉴于甲方和丁方已经向乙方充分披露和说明了资产的指向及风险、瑕疵和缺陷,乙方理应充分注意并合理报价,乙方如嗣后以一定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资产地址有误、资产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资产权利等)为由,主张竞价无效、撤销、变更或解除竞价、要求减少支付成交款并获司法机关认可,乙方应立即无条件、不可撤销地补偿甲方不少于成交价款及相应利息的损失。
(5)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6)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及/或)乙方在向有关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相关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责任人发出的资产及/或权利转让通知(或类似称谓)中,或者在媒体上发布的该类转让公告中,无论其内容如何表述,对于甲乙双方而言,该类通知或公告的表述及因其所致的有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及/或)权利归属、还款义务向谁履行、责任向谁承担等)与本协议冲突或矛盾的,以本协议为准。如果乙方取得了按本协议不应归其取得的任何权利、权益、财产、资产等,应该立即将其移交甲方。如果因为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按本协议应归甲方取得的任何权利、权益、财产、资产等减少或消失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16.3 丁方的违约责任:
丁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
17.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终止、解释、执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8.1 三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纠纷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两方该争议的存在(要求开始协商)后六十(60)天内,三方仍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裁决。
第十九条 完整协议 19.1 完整协议
(1)本协议为三方就本协议主题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和唯一的协议,取代之前三方就本协议主题事项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谅解和来往通信中的相关内容。
(2)根据本协议规定形成、作出、签署、附加的一切协议、文件、授权、报告、清单、认可、承诺和放弃都构成对本协议的附加,并与本协议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变更、修改或补充
20.1 本协议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三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21.1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由协议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的附件 22.1 本协议包括以下附件: 附件一:《资产转让清单》 附件二:《资产证明文件清单》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份数
23.1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和/或)盖章后生效。
23.2 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签字):_________(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乙方(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_________ 乙方(自然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丁方(法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资产转让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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