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2024-11-08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精选9篇)

1.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篇一

关于《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的填写注意事项 以下所有填写项目均需黑色签字笔填写,请谨慎填写!

为了简化我校参保手续,根据社保部门相关操作流程:现简化如下:

1、“所属区:”------------------------全校统一填写:

2、“所属单位社保编号:”----全校统一填写:

3、“所属单位名称:”-----------------------------全校统一填写: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注: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5、“个人(社保)编号”---本栏不需填写由社保局填写

6、“证件类型”---------------

1)、非港澳台及外籍学生:在“口身份证”里打“V”

2)、港澳台及外籍学生在相关口里打“V”

7、“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号码

8、“学籍号”--------------------------全校统一填写:

9、“性别”-----------------在本人相应性别口里打“V”

10、“民族”-以户口本民族为准

11、“出生日期:-------------------------以户口本日期为准

如:身份证号:44162119900126****出生日期应为:1990年01月26日

12、“学校隶属关系代码”--------------全校统一填写:

13、学校所在地所属区代码“---全校统一填写:

14、“户籍所属区代码”及“户口性质”---------按表格后面的第4、5项说明填写

15、“户口所在地”-------按本人户口本上的地址填写(外籍学生只需填写国籍)

16、“户口簿地段号”及“户口簿户号”---------------------全校统一填写:

17、“居住地址”及“通讯(邮寄)地址”--------------------填写户口本上的地址

18、“邮政编码”-------------------全校统一填写:

19、“家庭联系人”----------------20、“家庭联系电话/手机”---全校统一填写:

21、“手机号码”----------------全校统一填写:

22、“个人身份”-----------

23、“城镇免缴人员”-------此项不需选择(若符合条件学生需另外办理参保手续)

24、“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社保”--------

25、“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

26、“参保人(监护人)确认”-----------

此栏只需参保学生本人签名,日期只需填写2011年,月及日请别填写,由相关人员填写)

附:填写样板一份

2.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篇二

昨日,记者在市医保处楼下的华融湘江银行看到,不少市民在排队续缴2016年城镇居民医保。根据相关要求,2016年个人缴费标准已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120元。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持残疾人证并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每人每年。

市医保处也提醒,相关参保人员不必都在市医保处楼下的银行缴费。已参保人员可凭《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或身份证,直接到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分行任一营业网点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自动续保。

【社保知识】

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续)费公告

一、2015年10月1日起至12月25日,为2016年度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常参(续)保缴费期。按期缴费的参(续)保人员,从2016年的1月1日起享受当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20元/人?年,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90元/人?年。

三、在校学生儿童,主要以学校(含大、中、小学和幼儿园)为单位,秋季开学时,统一参加居民医保,请家长主动到班主任处咨询,以免漏保或重复缴费;其他居民新参保,直接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已参保居民续保,直接到市区华融湘江银行任一网点缴费即可。

四、需变更参保信息(含变更首诊医院、低保身份等)的续保人员,须先到原参保社区办理信息变更后,再到华融湘江银行任一网点缴费续保。

五、凡未在正常参(续)保缴费期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将按有关政策规定,延期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篇三

参保人群由起步之初的儿童、学生(包括驻渭高校大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扩大到未被城镇职工医保覆盖的所有城镇居民。保障范围还将城镇居民患者的无第三方责任、城镇新生儿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施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立起保基本、保大病的医疗保障体系。

医保基金采取家庭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财政补助资金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至350元,支付比例由40%提高至6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由 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扩大到2196种,并将门诊急诊抢救、门诊统筹和15种门诊特殊疾病纳入报销范围。

4.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篇四

【发布文号】杭政办〔2004〕21号 【发布日期】2004-12-17 【生效日期】2004-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

(杭政办〔2004〕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保障参保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救济)办法。

一、医疗互助救济的原则

(一)医疗互助救济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互助救济政策与现行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衔接。

(二)个人适当负担与政府、单位、社会救助相结合。

(三)个人在自愿按规定办理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缴费手续的同时,享有获得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的权利。

二、医疗互助救济的对象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医疗互助救济的资金来源

(一)自愿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征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时一并征缴。(二)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三)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等。

四、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虽未持《救助证》,但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一定额度,即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超过5000元,其他参保人员超过2万元的。

(二)无参保单位、接收管理单位,或有参保单位、接收管理单位,但确有困难而无力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助或补助不足的,以及其他单位和机构未给予医疗补助或补助不足的。

(三)已自愿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以下简称缴费)手续的。本办法发布后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在参保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原已参加医疗保险但未办理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缴费手续,或办理缴费手续后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费的参保人员,需在办理或重新办理缴费手续并缴费满1年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互助救济待遇。

五、医疗互助救济的标准

(一)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互助救济标准。

1、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扣除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部分,按家庭人口×12个月×低保标准计),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含)以下段为50%;

(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60%;

(3)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70%;

(4)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80%;

(5)20000元以上段为90%。

2、未持《救助证》的参加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段为50%;

(2)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段为60%;

(3)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段为70%;

(4)20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段为80%;

(5)25000元以上段为90%。

3、未持《救助证》的其他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扣除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各段救助比例分别为:

(1)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段为50%;

(2)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段为60%;

(3)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段为70%;

(4)50000元以上至60000元(含)段为80%;(5)60000元以上段为90%。

(二)普通门(急)诊医疗互助救济标准。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但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其他人员不享受此项补助。

(三)特殊情况的医疗互助救济。对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但仍存在严重就医困难,或因患严重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以及遭遇其他突发性就医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人员,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市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联席会议讨论。

六、医疗互助救济的程序

(一)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在次年1月份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向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上年度的医疗困难救助,并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申请表》,报区医保经办机构。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须同时提供《救助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无力给予补助或补助不足的参保人员,须提供单位困难证明。

异地安置和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单位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初审,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或所在单位公示7天。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视公示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医疗救助。

七、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的管理

医疗互助救济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医疗互助救济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八、医疗互助救济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市总工会、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参加的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医疗救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负责具体实施。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互助救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市总工会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发动各级工会搞好宣传,督促企业做好职工的参保工作;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督促其规范施诊、合理用药;市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九、对医疗互助救济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5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方案。

5.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篇五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与缴费

(一)参保登记业务的办理

各区劳动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民政办公室、残联部门、托幼机构及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的城镇居民(下简称“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城镇户籍的未成年人(指当年6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各类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入托幼机构的本市城镇户籍未成年人分别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保登记资料

1、参保居民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凭以下资料办理参保登记:(1)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及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下同);

(2)未成年人、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3)外国籍学生,申请参保时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

2、参保人如选择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需提供指定银行存折与复印件、存折户主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按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参保登记人员,自行前往市地税部门委托代征银行网点缴费。

3、以下居民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1)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需提供《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重度残疾的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

(三)居民个人信息的采集及审核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托幼机构负责其入托儿童,学校负责其在校学生个人参保信息的采集和核对,并每周将参保登记资料送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打印《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再由上述参保登记机构分发给其参保人员。

各街道(镇)民政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参保人个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初审,于每月20日前提交区民政局复审;各区民政局每月23日前将审核参保人个人资助资格结果送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打印《核定单》,再由各街道(镇)民政部门分发《核定单》给其参保人员。

各街道(镇)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信息采集和核对,初审参保人个人资助资格后,每月15日前提交区残联部门复审;区残联部门每月20日前复审并汇总后提交给区民政局,各区民政局每月23日前将审核参保人个人资助资格结果送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打印《核定单》,再由各街道(镇)残联部门分发《核定单》给其参保人员。

对于不予受理参保登记和审核未通过的参保人,各参保登记部门出具不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告知书。

省、市、区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家属统筹医疗的居民暂不参保。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参保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四)保险的起止时间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征缴。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保险。

居民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本保险内有效。

(五)保险费的征收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委托银行负责代征。具体代征业务由地税部门与银行签订代征协议予以明确。

(六)缴费办法与缴费期限

已参保登记的居民凭《核定单》在规定期限内到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单位进行缴费。其中,首次参保的居民于参保登记次月3-23日缴费,新连续参保的居民于每年6月3-23日缴费。

由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费的人员,以市民政局对资助对象及社会医疗救助金应资助金额的审核确认作为参保缴费。

(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归集

地税部门征收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足额划解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市财政局定期对账。

市基金中心在每月10日前将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数据报表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在当月20日前送市医保中心。

市基金中心核定各级政府对个人缴费已到账的参保人和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对象的政府应资助金额,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按月汇总各级政府应资助金额及社会医疗救助金应资助金额,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按清算。

市财政局将各级政府和社会医疗救助金的应资助资金统一划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民政局、市医保中心及市财政局定期对账。

二、参保变动、资料变更

(八)续保手续

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新续保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自动延续。

(九)停保手续

需要停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须由参保人(监护人)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登记表》,于当年5月底前向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参保人未在当年5月底前申报停保,而新又没有缴费的将在新结束后自动停保。

(十)资料变更的办理 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关系、个人身份等基本资料需要变更的,需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并回原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入托儿童、在校学生等参保人离园、毕业、转学、新年入学等情况,在新继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资料需要变更的,由托幼机构或学校到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三、保险凭证管理

(十一)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管理

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和办理医保有关业务的凭证,由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居民医保卡参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医保卡的制发方式办理。

居民医保卡兼具普通储蓄卡金融功能。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托幼机构、学校、区民政部门、区残联在为参保人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持有关资料到申办地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居民医保卡,并于月底前将医保卡分发给当月已缴费的参保人。

(十二)社会医疗保险卡的使用

居民医保卡只限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规使用产生的医疗费用,经查核后由参保人本人承担。

居民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以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替代居民医保卡。

(十三)保险凭证的效用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其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参保人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医疗保险凭证的,其亲属应当在其入院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示证手续。

参保人员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及终止妊娠办理住院登记时,须同时出示计生部门审批的有效证件原件。

四、就医管理

(十四)《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和《异地就医记录册》的管理与使用 市医保中心统一印制《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病历》(简称《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简称《异地就医记录册》),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购买并自行保管。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医保中心另行规定。

(十五)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门诊的就医管理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治疗的就医管理,按照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普通门(急)诊就医管理

普通门(急)诊是指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门诊以外的门(急)诊就医。

在能够使用本市医保信息系统进行门(急)诊费用记账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在校学生、未成年人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在本部的社区医疗机构除外,下同)或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和一家其他医疗机构,老年居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门(急)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到指定的医院进行相应专科疾病门(急)诊治疗,可享受规定的待遇。具体指定医院及专科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公布。

每一社保内,参保人在拟选定医疗机构首次进行普通门(急)诊就医时办理确认选定医疗机构手续。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填写《居民医保门诊病历》内的《普通门(急)诊选定医疗机构登记表》,并粘贴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医疗机构核对参保人资料后,在照片边角处贴上专用标签;参保人当次就诊记帐结算后即确认该就诊医疗机构为其当选定医疗机构。

确认选定医疗机构后,当内不予变更。但参保人有户口迁移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以及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转学升学等特定情况的,可以到市医保中心各办事处办理变更选定医疗机构手续。

(十七)异地就医管理

1、参保人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试行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已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选定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进行指定慢性病治疗的;

(2)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

(3)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的;(4)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治疗或急诊的。

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管理, 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按长期异地就医管理,应当办理长期异地就医手续,使用《异地就医记录册》,规范异地就医信息记录。

其他情形异地就医的,按临时异地就医管理。

五、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十八)待遇范围与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范围与标准,按照《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老年居民参保人在其选定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药费,按50%记账报销;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在其选定的社区医疗机构或所在学校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按70%记账报销,在其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指定医院及专科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按40%记账报销;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属于应由个人支付的,由参保病人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支付;属于应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再按月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参保人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医院及专科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是,在校学生寒暑假期间,或因病休学、外地实习等期间,在异地公立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40%的支付比例办理零星报销。

(十九)跨险种的待遇衔接

城镇居民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期间,转为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在已缴费的居民医保内,处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等待期的月份,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十)最高支付限额的累计

在一个社保内,居民随身份转换改变社会医疗保险参保险种的,按参加不同险种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累计, 并分别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二十一)缴费年限

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不累计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

六、基金支付

(二十二)基金支付范围与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及《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十三)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有关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未经核准,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5、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6、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与医疗费用结算

(二十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居民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医保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二十五)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的结算方式结算。

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按规定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方式结算。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及老年居民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药费,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医院先予记账,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项目、“年人均限额”或“月次均限额”等方式结算。具体方法在医疗服务协议中确定。

(二十六)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的范围: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含3个月)参保并缴纳了出生当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时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起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在《试行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2008年8月23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至缴费当月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的结算方式:

1、住院医疗待遇追溯采用“病人先交押金,医院延迟结算”的方式操作。

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定点医疗机构为已参加或准备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但尚未能享受待遇的本市户籍住院病人办理出院结账时,经与参保病人协商后可收取与本次住院医疗费等额的押金。

待出院病人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自2008年8月1日起,凭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押金收据、出院证明到原住院医疗机构申办医疗费记账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上查询确认参保人身份待遇后,为其补办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手续并即时退回与应记账医疗费等额的押金。

2、急诊留观和在审批有效期内的其他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的医疗待遇追溯,按住院医疗待遇追溯方式处理。

3、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追溯按“由选定医疗机构代办零星报销”方式办理。

自2008年10月31日起,选定医疗机构开始受理参保人在待遇追溯期内在本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零星报销申请。

选定医疗机构代办门(急)诊医疗费零星报销的步骤如下:

(1)参保人到原发生医疗费用的选定医疗机构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医保待遇追溯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出示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和《医保门诊病历》,同时提交居民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

选定医疗机构当即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盖章,将回执交参保人。

(2)选定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居民门(急)诊待遇追溯的零报申请资料,填报《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选定医疗机构门(急)诊医疗费用追溯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选定医疗机构每月将参保人提交的零报申请资料和《申请单》送市医保中心办事处,集中办理门(急)诊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3)市医保中心受理、审核居民门(急)诊待遇追溯的零报申请资料后,直接将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划拨到参保人居民医保卡的银行个人结算帐户。

(二十七)跨社保结算

跨社保连续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须按社保办理分段结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社保分别累计,只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十八)跨险种结算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发生医疗保险险种待遇变更的(如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或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的),须办理分段结算,医疗待遇标准按办理结算时应享受的有关标准计算,只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八、医疗费零星报销

(二十九)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范围

以下费用属于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范围:

1、经核准,参保人员确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在非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补录系统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3、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范围内由定点医疗机构代办零星报销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

4、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十)零星报销方式

6.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篇六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属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城市低保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三条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由街道社区组织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标准,县区经办,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具体承办统筹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市、县区财政、公安、民政、人事、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低缴费、广覆盖、保基本”,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城镇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住院医疗社会统筹,“保大病、保住院,不建个人账户”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坚持统筹兼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和对象是:

(一)具有兰州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人员。

(二)不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无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等。

(三)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的学生。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中的从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相互不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健康咨询、健康教育、保健健康档案监理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

(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报销补助的权利;

(三)享有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对超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享有签字认可的权利。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二)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三)不得将个人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使用;

(四)遵守本细则及定点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组成:

(一)省、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利息收入等。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统筹标准:

(一)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城镇居民(不含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均年统筹标准16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8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本细则实施前已参加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其筹资标准由原来人均年缴费100元提高到1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0元。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待遇支付按本细则执行。

(三)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含代收保险费);中央所属院校由院校从中央财政拨付的医疗费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属院校由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县区属院校由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

(四)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小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

(五)享受兰州市城市低保的在校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8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40元,市、县区财政补助40元,个人不再负担。

以上由市级财政补助的部分: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由市财政承担60%,县区财政承担40%。

第十四条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缴费部分,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每年补助40元。

第十五条大、中专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扣除代收保险费)由学校提供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审核后,财政和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每人每年由征缴基金中划入20元,建立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贫困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4号)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统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十八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含中、小学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口簿、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二)全日制在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的学生参保,由学校提供其学籍和学生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籍证明、照片统一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时间居民为上11月1日至12月31日;大、中专学生为上9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不予登记。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街道、社区按一次性足额上缴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及时转入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财政补助的基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参保人数直接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发生异地转移、死亡等情形的,其保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参保城镇居民从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按全年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本细则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及时参加的或参加后又中断缴费的,在办理新参加或接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时,应补交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及财政补助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财政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章 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和大额医疗保险补助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在省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尚未出台前,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今后国家和省上制定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因病需要住院的,应持个人身份证、《兰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学校或社区证明等有效证件,城市低保人员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一)城镇居民参保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

(二)参保城镇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支付6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支付6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支付55%。

(三)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参保城镇居民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的特殊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规定,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进入统筹支付的部分报销45%。

(四)参保城镇居民应承担的自付部分:

1.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部分支付项目个人自付20%;

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个人自付20%;

4.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及支付标准以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在一个参

保缴费内,由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0元(包括住院和门诊规定特殊病种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补助,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2万元,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跨住院的参保城镇居民享受出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六条参保城镇居民因病就医,首诊必须在定点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后再视病情逐级转诊。否则,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参保城镇居民因病确需转往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的,应由省、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原报销比例段内下浮5%予以报销。未办理转院手续而擅自到外地治疗的不予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八条本地区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性流行疾病和其他突发性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政府拨付专款或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城镇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的;

(四)因酗酒、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戒毒、性传播疾病治疗的等;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六)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第七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利息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按基金总规模的10%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并按筹资总额2%的比例逐年提取。统筹调剂金主要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平衡、调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者处罚。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规定的,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议规定,追回违规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参保城镇居民有权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展开调查,并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参保城镇居民提供虚假证明或伪造医疗发票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本人的参保资格,追回已经报销的全部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销售药店的资格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市场竞争、公开公平、方便参保人员的原则确定。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机构及时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定点医院应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防止和制止浪费,保证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十条定点医院在收治参保城镇居民时,应当认真核对居民身份证和就医证,准确记录门诊病历,严格掌握住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的现象。

定点医院应尊重患者或家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亲属的同意;应主动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者或其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第四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诊疗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主动接受参保人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审验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参保患者的处方、病案、医嘱、诊疗报告单、收据等有关材料,有权监督检查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积极配合。对定点医疗机构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或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九章 工作职责

第四十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确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四)民政部门负责制定进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负责落实救助待遇。

(五)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对贫困居民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六)食品药店监督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或者出售各类药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参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七)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价格和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合理控制价格水平。

(八)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的身份认定工作。

(九)教育部门负责协助街道社区对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

(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城镇重症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十一)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十二)人事编制部门负责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城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配备工作。

第四十四条市医疗保险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对县区医疗保险经办工作予以指导,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并做好统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调剂,报送基金使用计划,编报基金的决算及统计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县区医疗保险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的办理、变更和终结。

(二)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核算和管理。

(三)负责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结算。

(四)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财务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统计工作。

(五)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进行协议管理。

(六)定期报送或公布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第四十六条城镇街道办事处、社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等有关事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各种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并做好人员增减变动工作。

(三)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

第四十七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所需工作人员,近郊四区按每参保10000人、远郊县区按每参保5000人增加事业编制1名,由市、县区政府分别负责落实。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在试行中,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7.合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篇七

合肥城镇居民医保办理所需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

2、残疾人持《残疾证》;

3、低保人员持《低保证》;

4、参保人一寸白底照片1张;

5、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存折。

合肥城镇居民医保办理流程

需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至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登记参保,社区居委会初审后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市医保网,等缴费成功后,方可享受保险报销。

合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居民负担,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基金支付比例调整如下:

1、参保人员在本市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原50%、65%和75%,分别提高到60%、70%和80%。

2、一类低保、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在本市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原60%、75%和85%,分别提高到70%、80%和90%。

3、参保人员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原40%,提高到50%;属于一类低保、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原50%,提高到60%。

4、原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一年后,缴费年度每增加一年,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累计增加比例不超过10个百分点的激励办法仍保持不变。一类低保、重度残疾参保人员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95%。(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

参保时间:普通居民参保登记时间为7月1日至9月20日;在校学生参保登记时间为8月25日至9月20日。逾期不予登记。

参保资料: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医保卡。

缴费标准:在校学生、少年儿童、18周岁以下居民(1995年9月30日后出生)、A类低保人员、重症残疾人员、五保户的缴费标准为每人3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120元。

参保流程: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至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登记参保,社区居委会初审后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市医保网,等缴费成功后,即可享受保险报销。学校可登录市人社局网站通过“社保网上办事”管理系统办理。

医保卡:今年新参保居民不再发放居民医保卡,新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可持身份证(18岁以下参保人员可持户口簿)到定点医院医保窗口办理住院手续;续保人员仍可持居民医保卡办理就医手续。

8.广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篇八

关于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告

度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将于9月1日正式启动。为确保参保缴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及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二、缴费标准

全市(从化区除外)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67元/人。从化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为134元/人。

三、办理时间

209月1日至12月20日为20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时间。除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情况外,20度中途不受理任何参保登记及缴费申请。

四、办理渠道

(一)参保登记渠道

城乡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统一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符合民政或残联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户籍所在街道(镇)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大中专学生及城镇户籍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所在学校。

(二)缴费渠道

参保人需在办理参保登记的当月在扣费账户里备足款项,并确保在扣费前有足够余额。扣费银行将在扣费期内自动划扣费用。已参保但未申报扣费账户的参保人,可选择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广州农商银行进行现金缴费,同时应尽快到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扣费账户,改为“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缴费。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代征代缴居民医保费用。

五、注意事项

(一)续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但需按照上述缴费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手续。

(二)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如需参加居民医保,应先到所属区地税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手续,再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三)为保障新生儿享受医保待遇,请家长于新生儿出生后六个月内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如新生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及年度的,需足额缴纳20和2016年度的医保费后,方能按规定享受从出生开始的医保待遇。

(四)升读小学一年级的城镇户籍新生,如已参加年度居民医保的,应在8月31日前到街道办理停保手续,新年度由所在学校代征代缴。

(五)如参保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相关政策及具体流程请咨询各区医保经办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拓展知识

2016年广州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方式一览

缴费方式有哪些?

●银行划扣:到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扣费账户,选择“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缴费。目前有25家银行可划扣。

●现金缴费:目前有3家银行可办理,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广州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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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 篇九

2008-10-18 02:07:4

5一、办理依据

1、《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杭劳险(1998)135号)。

2、《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3、《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杭劳社医[2003]311号)

二、办理凭证单位填写《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根据不同新增原因,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首次在杭州参保人员需附身份证复印件;

2、续保人员需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最后一个单位参保缴费登记复印件;

3、涉及人员补缴的,参照《企业缴费单位职工补缴申报》办事指南,提供相关材料;

4、涉及特困或低保人员的,参照《特困低保人员免缴重大疾病补助基金申报》办事指南,提供相关材料。

5、本地城镇应届大学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6、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及就业用工许可证;

7、要求参加双低的农民工自愿填写《双低办法参保缴费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理部门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业务大厅企业保险窗口受理。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四、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1、申报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经办人员当即受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参保职工申报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经办人员盖章后返还企业保存;因各种原因未通过审核,及时告知不能办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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