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调查表(共8篇)
1.事故报告调查表 篇一
深圳中建南方太原项目部
主送:北京建黎幕墙公司份数:1 编号:SZZJ-2009-02共1页
签发/日期:2010-3-20拟稿/日期:2010-3-19 事由:关于处理幕墙屋面掉东西处理情况通报
内容:贵公司自入场以来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违章、隐患不断发生,给工程施工安全消防带来严重隐患,其中违章作业,吊篮配重掉下来已被项目部进行过处罚,监理、总包曾多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但每天都有违章作业在发生,并且有日趋严重之势,现特通报给贵公司。
1、非焊工电焊作业:已查处非焊工电焊违章多人次,每周都在下发隐患要求教育整改,每天非焊工电焊作业仍然不断,至今仍未彻底杜绝。
2、防火措施不到位:外墙电焊作业一贯不使用接火斗、缺少看火人、不清理下方易燃可燃物,致使焊渣随意坠落,虽形成火灾,但构成了对现场的火险隐患。
3、施工中下脚料、材料不及时清理回收,放的到处都是。
4、吊篮不及时停到地面上,作业中不绑牢。
5、临边、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带安全帽,焊条、焊把、工具随意放在女儿墙上,违反现场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时有发生;
6、现场缺乏人员监督,作业区看护不到位,经常往下掉东西。
以上隐患、违章只是每周例行检查时查处的,日常施工中隐患、违章比例会远远高于以上情况。近期外墙保温面临全面施工,防火、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工作将更为重要,希望你单位能够进一步加大安全消防管理力度,从而引起高度重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进行彻底整改落实,杜绝以上隐患、违章再次发生。如在今后的管理中仍然如此,总包将向贵公司、业主发文,进行通报并进行加倍处罚。
深圳中建南方太原项目部
2010-3-20
调查处理整改报告
建设方、监理、项目领导:
-----------北京建黎幕墙3.19物体打击事件调查处理整改报告:
一、事故起因:
2010-3-19下午16时40分许,建黎幕墙公司北侧朱之友施工队未按照项目部工完场清的要求,将幕墙材料铝盖板存放在阳光板房屋面上,起风时没有及时回收,由于太原的风力太大,下午四点半左右,一阵大风将铝盖板从阳光板房屋面吹落下来,砸到甲方厨房房顶上,把房顶砸个洞,给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二、事故分析:
1、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对现场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为对太原的风力估计不足,考虑不周,没有及时清理屋面、回收材料造成的。
2、管理混乱,安全员不到场,现场检查不到位,对困难和问题没有预见性。
3、建黎幕墙管理人员对现场管理严重缺乏安全意识,认识差、整改落实差,违反规
定等问题不落实或整改不到位、现场监督不到位。
4、建黎幕墙公司出现此次安全事件,给建设方、监理方、我公司、施工现场造成很
大的负面影响,对建黎幕墙公司现场管理来说,出现此次安全事件绝不是偶然性,而是必然结果。
三、处理结果:
1、针对建黎幕墙公司出现此次安全事件,依据相关规定给与:10000元处罚。
2、总包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项目执行经理罚款500元
3、项目生产经理罚款500元、项目安全负责人罚款500元
四、整改措施:
此次高空落物安全事件的出现,北京建黎幕墙公司应引起高度的反思和警醒,应深刻认识到当前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完善责任机制、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在今后的现场施工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人为隐患的发生;面对太原特殊的天气条件,做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规范、制度去落实、去施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也警告其他单位和个人有违章、违纪等行为者引以为戒。
五、整改结果
此次事故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潞安太原酒店工地的安全形势严峻,各级组织都要加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充分估量天气等特殊情况对施工现场带来的安全隐患。此次事故发生后,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积极组织了现场调查、整改,并组织会议进行总结和教育,结合现场进行了整改:
1、此次安全事件的问题查清楚了,并将阳光板房屋面的材料回收入库,屋面清扫干净。
2、对现场的幕墙各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并将隐患整改到位。
3、三天之内将现场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整改到位。
4、下周一召开全体项目人员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大会。
5、下周二召开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教育大会。
6、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深圳中建南方太原项目部
2010-3-20
2.事故报告调查表 篇二
关键词:金矿,开采,氰化物,中毒
2007年某县发生一起金矿中毒事故, 中毒3人, 其中2人死亡, 经中毒事故现场调查, 确定为一起氰化物中毒事故。
1 中毒经过
从2007年6月15日始, 4名村民在该县一个已废弃多年矿洞内利用氰化钠稀释液洗矿淘金。每晚开始使用水泵抽水反复冲洗矿洞, 工作7~8 h。6月21日晚大约8:30左右, 在洗矿过程中, 因抽水泵出现故障, 3人戴装有活性碳的防毒口罩下到洞中检查, 在回返距洞口2~3 m的地方3人昏倒在地, 其中一人李某倒在距离洞口最近的地方, 被守在洞外边的人发现后拖出洞外, 另2人当场死亡。
2 临床表现
患者李某, 男, 38岁, 中毒时出现口干、恶心、呕吐、呼吸困难等临床症状后晕倒。在保定第七医院查体:痛苦病容, 嗜睡, 双肺呼吸音粗, 可闻及少量湿性罗音, 心率106次/min, 其它未见异常。尿硫氰酸盐检测结果:0.153mg/L。经抢救治疗痊愈。
3 现场调查
事故现场位于某村山坡沟处, 交通不便。现场检查发现开采的废弃矿洞直径大约1.2 m, 该矿洞已被松枝覆盖, 据中毒患者李某称有20~30 m深, 在洞外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也没有通风设备。在洞口处采集两个空气样进行氰化物浓度检测, 结果分别为:0.1mg/m3、0.132mg/m3。
4 原因分析
4.1 洞口空气样检测出氰化物, 洞中无排、送风设施, 可以推断洞内氰化物含量更高。
据患者李某称戴活性碳防毒口罩仍可闻到异味, 说明防毒口罩是不符合要求的, 导致中毒患者短时间吸收大量氰化物气体而发生中毒。
4.2 该矿洞有20~30 m深, 洞内的水用一吋潜水泵7~8 h才能抽完, 说明存水量大。
氰化物加在水中使用, 说明使用的剧毒物品量亦大, 是中毒发生的直接原因。
4.3 该矿洞已废弃多年, 无人管理。
发生中毒的患者均为当地农民, 文化素质低, 无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明知道使用剧毒物品的危害, 却不能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致使发生两死一伤的重大中毒事故。
5 建议
5.1 有关部门应当封堵废弃矿洞, 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5.2 加强剧毒物品尤其氰化物的管理, 防止流入社会, 造成剧毒物品非法使用。
5.3 加大宣传, 让劳动者认识非法使用剧毒物品开采的危害性, 自觉抵制非法开采, 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
参考文献
[1]GB/T18883-2002室内空气标准[S].
3.事故报告调查表 篇三
一、为什么说生产经营单位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主体?
在《条例》所明确的相关主体中,生产经营单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体。《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作为较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其中与生产经营单位直接相关的内容就有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17条的规定。因此,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条例》还规定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报告方面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报告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的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事故报告及补报的时限与程序。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的内容。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报告的要求。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四、《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有哪些规定?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两条的内容。如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事故的处置中要注意保护现场。如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调查与处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配合、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如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组织事故调查。如第十九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如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4)公布事故处理情况。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六、《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要承担哪些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规定中。具体可以从两个层面看:
(一)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为主体承担的责任
有以下十五种情况之一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能被处于以下处罚: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即(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况之一的,即(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資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 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即《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主要有六条: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安全生产投入;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此外,有上述情况,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事故发生单位为主体承担的责任
与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有关的六种情况之一的。即第三十六条六种情况之一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 OO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 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歉:(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七、《条例》中有关规定所说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的“负有责任”主要是指哪些情况?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的“责任”,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操作规程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3、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5、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6、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及矿山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安全的资格。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8、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9、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证书而上岗的。
12、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1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1 4、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1 5、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1 6、生产经营单位没按规定对生产安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检测并确保正常运行的。
1 7、不按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制定应急措施及监控的。
1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通道情况。
1 9、生产经营单位对爆破、吊装与交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
2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监督使用不到位的。
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不到位的。
22、对承包租赁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没有专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安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管理、演练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24、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4.事故调查报告 篇四
一、事故经过:
2020 年 7 月 20 日夜班,北车间 21 点 20 分时,北车间 8 号釜平台上高位罐,由邵兵兵操作往高位罐内抽入 430kgY301(甲苯),由于在抽料过程中,邵兵兵发现真空度低,随后通知张运龙(张龙)上来查看,张运龙(张龙)得到邵兵兵反映情况后,随即开始检查真空管道及真空阀门,发现真空阀门正常开启,真空管道未发现有连接错误,后随即检查 8 号釜平台上高位罐,发现高位罐底阀放料管漏真空,便问邵兵兵底阀是否关闭,邵兵兵回答已经关闭,张运龙(张龙)随即用手去关闭阀门,未见阀门有动,而底阀放料管仍然有漏真空现象;便从 7 号反应釜处找了个皮塞,塞于底阀管道处,开始往高位罐抽料 Y301(甲苯),由于张运龙(张龙)在平台下过磅不仔细,导致多抽入 30kgY301(甲苯)后,随即通知邵兵兵,用抽料管连接底阀出料口放回桶内 30kgY301(甲苯)。随后,邵兵兵将抽料管连接底阀放料管处时通知张运龙(张龙)关闭真空,张运龙(张龙)
随即关闭真空后通知邵兵兵真空已关闭,可以连接管道放料。邵兵兵在连接管道时,拔出高位罐底阀放料管皮塞时,(此时该高位罐处于无真空状态)高位罐内 Y301(甲苯)瞬间由底阀放料口喷出,导致 Y301(甲苯)溅到邵兵兵脸部,有少量溅入眼内,身上,随后邵兵兵喊张运龙(张龙)说眼睛看不到了,张运龙(张龙)背起邵兵兵到自来水处开始用大量清水冲洗。由于事发时,车间主任苗主任(苗青旺)刚做完巡查记录,便发生此事,他在邵兵兵冲水清洗过程全程在场。
二、事故分析:
由于张运龙(张龙)作为一名老员工,未尽到老员工的责任,复查时,没有做到仔细检查,导致此次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三、物料损失:
5.事故调查报告 篇五
2014年8月9日14时37分许,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境内318国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0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心、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王勇等领导同道前后作出重要批示,要责备力抢救伤员,查明事故缘由,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切实吸取教训,加强旅游客车安全管理,落实好交通运输各项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2014年8月10日,报请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旅游局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干负责同道组成的国务院西-藏拉萨8 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派员参加,并聘请了车辆技术、公路工程、公安交管、交通事故处理等领域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依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重视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职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缘由及暴露出的突出题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4年8月9日14时37分许,驾驶人董超驾驶车牌号为躲AL1869的大客车,沿318国道由日喀则驶往拉萨。当车辆行驶至拉萨市尼木县境内318国道4740千米237米处左转弯下坡路段时,遇对向驶来的白聪聪驾驶的车牌号为躲AX9272的越野车违法超出道路中心线,两车左前部发生正面相撞,躲AL1869大客车随后向右前方与路侧波型梁护栏刮擦并撞断护栏后,仰翻坠落至11米深的山崖,客车顶部坠地受挤压后严重变形,致使车内42人死亡、8人受伤。躲AX9272越野车在撞击后逆时针旋转180度并回到原车道,又与随后同向驶来的车牌号为渝FC2027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刮撞后,停在道路左边边沟处,致使躲AX9272越野车内2人死亡、2人受伤,渝FC2027轻型普通货车内1人受伤。该事故共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两辆汽车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900余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拉萨市曲水县和尼木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公安、卫生等部分前后赶到现场,迅速展开现场救济、交通指挥疏导等工作。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党委、政府迅速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有关领导亲临一线组织展开事故救济和前期勘察工作。***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同道率工作组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20时50分,事故现场救济基本结束,交通秩序恢复正常。
二、事故相干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躲AX9272越野车。该车为GTM6481ADS型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14年6月3日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登记的所有人为杨延杰(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经检验鉴定,越野车事故前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技术状态正常。
2014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白聪聪与其多位朋友到西-藏自治区游玩。白聪聪的朋友在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远公司)承租了躲AX9272越野车,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车辆租期至2014年8月15日。
8月9日13时37分,白聪聪驾驶躲AX9272越野车载其3位朋友一起离开拉萨前昔日喀则,14时37分许到达事发路段。
2.躲AL1869大客车。该车为ZK6122H9型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于2012年5月16日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所有人为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5月。该车于2012年5月17日获得客车营运证,经营范围为旅游客运,客运经营权期限为8年。该车核载55人,事故发生时实载50人。经检验鉴定,大客车在碰撞前转向系统技术状态正常,事故前右后轮制动不符合规定。
经查,2012年7月,圣地公司将该车交由方子清和周顺富承包经营。2014年4月30日,方子清以签订书面合同方式聘请驾驶人董超驾驶该车,聘请期至2015年4月22日。
2014年8月8日,董超驾驶该车载旅游团抵达日喀则,当晚23时许休息。8月9日8时37分董超驾车驶离日喀则返回拉萨市,途中休息吃饭,14时20分通过尼木县公安交通检查站,14时37分许到达事发路段。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白聪聪,躲AX9272越野车驾驶人,女,26岁,内蒙古赤峰市人。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支队,审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白聪聪已在事故中死亡。
2.董超,躲AL1869大客车驾驶人,男,46岁,四川省遂宁市人。持准驾车型为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支队,审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28日。2007年12月3日,获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历,有效期至2020年5月11日。董超在事故中受伤。
经调查,没有发现白聪聪、董超酒后驾驶迹象,两名驾驶人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318国道4740千米237米处,海拔3850米。事故路段为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40千米/小时,沥青混凝土路面,呈东西走向,北侧为高山,南侧为雅鲁躲布江峡谷,路基宽8.5米,路面宽7米,中心施划有单黄虚线,临山一侧设有宽0.6米的排水沟,临江一侧设有波形梁护栏。事发地点纵坡度为5.7%,横坡度为1.5%,弯道半径700米。距事发地点西侧304米处设置有下坡警示标志,距事发地点东侧160米处设置有事故多发路段谨慎驾驶道路警示标志。事故现场南侧大客车坠崖处距路面的垂直高度为11米。距事故现场大客车行驶方向7千米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方向7千米处,分别设置有限速40千米/小时的禁令标志。
该路段2005年7月交工通车,事故路段的道路技术指标符合当时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交通安全设施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有关路侧B级波形梁护栏设置规定。
事故发生时天气为晴转多云。
(四)事故单位情况。
1.志远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9日,注册资金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延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401001000557,有效期至2016年4月10日。企业所在地为拉萨市国际城太阳岛一路9号,具有汽车租赁资质,经营范围为客运汽车租赁和汽车美容。
2.圣地公司由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和国风团体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0日共同出资注册,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占资95.4%。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旭。公司具有非定线旅游客运资质,主营旅游与运输汽车配件等业务。公司共有车辆303辆,其中:284辆车为私人挂靠,19辆为公司自购车辆(含躲AL1869大客车)。自购车辆中有5辆为自营,其余14辆租赁经营。租赁经营车辆中有5辆由方子清租赁经营(含躲AL1869大客车)。
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是圣地公司母公司,原名为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9月28日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是西-藏国际体育旅游公司、西-藏自然矿泉水公司、西-藏交通产业总公司、西-藏信托投资公司发起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公司董事长为欧阳旭,总经理为苏平。该公司经营范围:旅游资源及旅游景区的开发经营,旅游观光、徒步、特种旅游、探险活动的组织接待、酒店投资与经营,文化产业投资与经营。
(五)相干企业情况。
翱翔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经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许可,6月9日在西-藏自治区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相干资质审批及工商注册手续齐备,并按规定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额为每人每次事故3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翔。翱翔旅行社主要通过与内地的组团社及批发商签订长时间合作协议承接地接业务。
事故触及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山东、湖北等内地13家组团旅行社,共有游客46名,翱翔旅行社负责西-藏本地旅游接待,翱翔旅行社与相干组团社均签有《旅游接待委托协议》。8月5日,翱翔旅行社与圣地公司车辆的承包人周顺富联系,将旅行社派车单及盖好旅行社公章的旅游包车协议交周顺富,请周顺富根据人数和行程安排帮助安排车辆。周顺富安排了自己和方子清共同承包经营的躲AL1869大客车承当本次任务。该团行程安排为8月5日抵达拉萨,12日离开拉萨返程,期间参观旅游卡定沟、尼洋阁、羊湖、扎什伦布寺、布达拉宫、大昭寺、纳木错等景点。8月9日的行程安排是从日喀则参观扎什伦布寺后返回拉萨。事发当天该团按计划行程参观。
三、事故缘由及性质
(一)直接缘由。
一是躲AL1869大客车制动性能分歧格、超速行驶。经调查,大客车右后轮制动性能不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01)的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该车在从日喀则返回拉萨的途中,长时间超速行驶,在下坡限速40千米/小时的路段超速60%以上,致使与躲AX9272越野车相撞后,车身左前部严重变形,车辆没法转向,终究翻坠下山崖。
二是躲AL1869大客车在会车时未安全驾驶,未采取处置措施。躲AX9272越野车在发生事故前4.6秒内行驶了73米,依照躲AL1869大客车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计算,4.6秒行驶了8293米,两车相距150米以上,而且视野良好,大客车完全可以发现越野车违法占道并可采取减速、叫喇叭等措施避免发生事故,但大客车既未减速,也未警示,更未停车或躲避,直接致使事故的发生。
三是躲AX9272越野车超速行驶、违法占道。经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确认在事故发生前该车靠道路中心线行驶,在上坡限速40千米/小时的路段,超速20%以上,在与对向大客车会车前,违法超出道路中心线占道行驶,致使两车相撞,大客车失控坠崖。
综上所述,躲AX9272越野车在上坡路段超速行驶,在会车时违法占道是致使事故的重要缘由。躲AL1869大客车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下坡路段严重超速行驶,会车时发现对方车辆违法占道未采取减速、警示、停车或躲避等措施,也是致使事故的重要缘由。
(二)间接缘由。
1.事故相干企业存在的题目。
(1)志远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缺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长时间利用未办理租赁手续的车辆非法营运。
(2)圣地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职员,违规承包租赁车辆、车辆未经例检即签发路单、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缺失,对车辆违规超速行为未实施有效的动态监控,处罚规定不落实,对躲AL1869大客车动态监控终端不在线的题目没有及时提示当班驾驶人。
(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专(兼)职职员,对下属圣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视管理不力。
2.拉萨市运输管理部分存在的题目。
(1)拉萨市运输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视管理不到位,对汽车租赁企业许可年审时把关不严,整治汽车租赁非法营运行为不力,未组织展开上级部署的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对圣地公司违规承包租赁、车辆例检制度形同虚设、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缺失等安全管理混乱题目失察。
(2)拉萨市交通运输局对拉萨市运输管理局工作指导和催促不到位,对其没有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视管理职责的情况失察,对其未组织展开上级部署的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没有及时发现并催促落实。
3.拉萨市、尼木县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存在的题目。
(1)尼木县***大队对所辖318国道事故发生路段车辆超速和违法占道巡查管控不力。
(2)拉萨市***支队对全市道路交通客运安全防范工作监控不到位,对尼木县***大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催促指导不力。
四.拉萨市、尼木县人民政府存在的题目。
(1)尼木县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路面执法监管及旅游客车超速违法行为整治催促指导不力。
(2)拉萨市政府对交通运输企业属地安全管理不到位,催促指导市交通运输管理部分落实汽车租赁企业和旅游客运企业源头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西-藏拉萨8 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职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职员。
白聪聪,躲AX9272越野车驾驶人,涉嫌犯法,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移交司法机关职员。
1.董超,躲AL1869大客车驾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2.尼巴,圣地公司当班GPS专职监控职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3.刘海兄,圣地公司服务中心和GPS监控室的主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4.杨健康,圣地公司副总经理及公司实际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5.方子清,躲AL1869大客车实际承包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6.周顺富,躲AL1869大客车实际承包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7.杨延杰,志远公司实际负责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罚和行政处罚职员。
1.斯朗尼玛,躲族,拉萨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人大代表,自2014年4月起,分管拉萨市交通运输局。对拉萨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履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职责、按上级单位部署展开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等工作催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2.吴昌军,尼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县人大代表。对尼木县公安***部分未认真履行职责催促检查不到位。根据党政同责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3.贡扎曲旺,躲族,拉萨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对下属单位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指导和催促不到位,对其没有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视管理职责、未组织展开上级部署的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等题目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4.边巴旺堆,躲族,中***员,拉萨市公安局***支队副支队长,负责联系尼木县公安局***大队。对尼木县公安局***大队履行道路安全监管职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5.宋世良,中***员,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对下属科室没有认真履行道路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监视管理职责的情况失察,未组织展开上级部署的整治汽车租赁企业非法营运行为专项行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6.杨培,躲族,中***员,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工人身份),分管旅游科。对旅游科没有认真履行旅游客运企业源头安全监视管理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正告处罚。
7.张振忠,中***员,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运管科。对运管科没有认真履行汽车租赁企业源头安全监视管理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8.黄祖华,女,中***员,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运管科科长(工人身份),负责汽车租赁企业许可及源头安全监管。在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许可年审时对企业提交材料把关不严;履行汽车租赁企业源头安全监视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拉萨志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时间利用未办理租赁手续车辆租赁的行为没有及时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正告处罚。
9.加永多吉,躲族,中***员,拉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旅游科主要负责人,负责旅游客运企业源头安全监管。没有认真履行旅游客运企业源头安全监视管理职责,对西-藏圣地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违规承包租赁车辆、安全例检制度不落实、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缺失等管理混乱题目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罚。
10.多吉次仁,躲族,尼木县公安局政委,分管尼木县公安局***大队。对事故路段长时间存在的车辆超速题目不够重视,对加强事故多发路段路面巡查管控工作指导不力,对尼木县公安局***大队履行道路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催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罚。
11.洛桑坚才,躲族,中***员,尼木县公安局***大队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车辆普遍超速题目、旅游旺季营运客车增多等情况,未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对事故多发路段巡查管控工作组织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罚。
12.洛松泽仁,躲族,尼木县公安局***大队交通检查中队队长,负责过卡车辆限速、车况检查任务。对所辖路段车辆超速和违法占道题目缺少有效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罚。
13.阿旺,躲族,中共预备党员,尼木县公安局***大队事故调查中队队长。对所辖路段车辆超速和违法占道题目缺少有效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罚。
14.欧阳旭,圣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专(兼)职职员,对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视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进80%的罚款,毕生不得担负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15.苏平,中***员,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安全生产专(兼)职职员,对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视管理不力。在圣地公司总经理退休后,没有指定具体负责人主持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进80%的罚款,毕生不得担负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四)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责成西-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对相干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法定上限的罚款。
2.建议责成西-藏自治区及拉萨市有关部分撤消志远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完全整顿圣地公司。
3.建议责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入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用最果断的态度坚守安全发展红线。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要深入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心领导同道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唆使批示精神,牢固建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结合西-藏实际,把安全生产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调剂升级、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气力和机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针对西-藏地处高原特殊情况、道路交通实际和旅游业大发展的情势等,研究制定西-藏道路交通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加大财力和人力投进,构成有效管理机制,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汽车租赁企业和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要催促汽车租赁企业、客运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足安全管理职员,切实承当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催促汽车租赁企业和客运企业加强对租车职员和客运车辆驾驶职员的安全教育,特别是旅游客运企业要将安全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教育作为客运车辆驾驶职员的必修内容,利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进步驾驶职员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技能。
(三)严厉查处非法租赁汽车行为。拉萨市交通运输部分要加大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监视管理力度,催促企业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规范汽车租赁合同,张贴租赁标志,严格查验租赁车辆所有驾驶职员资质,未提交驾驶资质证明的不得驾驶租赁车辆;加强对租车合同检查和平常暗访暗查,发现非法租赁行为要严厉查处,切实改变汽车租赁市场混乱局面。
(四)切实加强旅游客运企业源头管理。西-藏自治区和拉萨市交通运输部分要严格催促企业落实驾驶员培训教育制度、车辆例检制度和派车制度,强化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对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一概停运整改,杜尽新促进进客运市场的车辆实行租赁、承包、挂靠经营。要严格落实动态监视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动态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一概停运整改,对蓄意破坏或故意封闭动态监控装置的驾驶人要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解雇。
(五)加大路面执法巡查力度。拉萨市公安交管部分要强化节假日、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和临水临崖等事故多发路段交通管控,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力度,加强路面监控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对营运客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应用客运车辆运行动态行驶监控系统,与交通运输等部分密切配合,强化客运车辆路面监控,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队伍设备投进,加强执法气力建设,适当充实基层和一线执法气力。
(六)大力实施生命防护工程。西-藏自治区及拉萨市交通部分要针对地形地貌复杂、交通安全基础薄弱、事故多发多发路段多、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在急弯陡坡、临江临崖、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尽快加装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生命防护工程。要完善限速设置、交通安全管理装备和监控设施,强化科学管理,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进步道路安全防护设施等级和安全保障水平。
6.事故调查报告 篇六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国务院调查组,并聘请有关方面院士、专家参加。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风、船、人”三个关键要素,组织上百名国内外专家科学分析论证,判定了事发时的天气状况;多次进行风洞风载模型等试验,对船舶进行了细致全面勘察,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认真复校核算;收集汇总各类证据资料1607份、711万字,对生还旅客、船长、船员及目击者进行逐一调查取证,形成50余万字的笔录,召开各类会议200多次。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调查报告。
20xx年12月30日,长江沉船事故调查报告公布,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是一起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
调查组认定,“东方之星”号客轮航行至长江大马洲水道时突遇飑线伴有下击暴流袭击,瞬间极大风力达12-13级并伴有特大暴雨。船长虽采取了稳船抗风措施,但在强风暴雨作用下,最大风压倾侧力矩达到该客轮极限抗风能力的2倍以上,船舶持续后退,处于失控状态,倾斜进水并在一分多钟内倾覆。
调查组查明,该客轮抗风压倾覆能力虽符合规范要求,但不足以抵抗所遭遇的极端恶劣天气。船长及当班大副对极端恶劣天气及其风险认知不足,在紧急状态下应对不力。
7.海域污染事故调查鉴定 篇七
1 事故发生过程
威海市崮山海域水质优良, 渔业资源丰富, 是天然的避风港湾。自2009年5月下旬起, 该海域某养殖场养殖的栉孔扇贝出现大面积死亡, 6份中旬栉孔扇贝死亡殆尽。该养殖场有权使用面积34.526公顷, 养殖品种主要有海带、扇贝、扇贝苗等, 养殖方式为海上筏架养殖。
2 养殖量、死亡量及经济损失评估
经调查, 该养殖场栉孔扇贝实际养殖面积为331.65亩, 筏架330排, 扇贝笼9900个。经随机取样调查, 栉孔扇贝平均壳长3.52cm, 平均每笼509.4粒, 平均死亡率为93.37%。按照《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估算, 此次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包括养殖经济损失、调查鉴定和损失评估费) 29.96万元, 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 (该海域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损失) 约80万元。
3 污染源及污染物调查情况
经现场调查, 该养殖区水质浑浊、略黄, 泥沙悬浮物较多, 扇贝笼和栉孔扇贝上沉积大量悬浮物, 栉孔扇贝大量死亡。污染源位于事故发生区西偏南方向2公里处的某公司填海施工区, 填海方式为以爆破后的黄土推填, 填海邻近海区泥沙泛起, 海水浑黄, 可见度较低, 该海区潮流为东西向, 大量泥沙悬浮物随海流涌入养殖区, 在大潮涨潮落潮及大风天气时尤甚。
4 实验室化验分析
对养殖区、填海施工区水质进行化验分析, 结果见表1。从表中可以看出, 养殖区和填海施工区水体重SS (悬浮物) 浓度较高, 远超出国家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海水水产养殖区的水质要求) 以及渔业水质标准, 其它各项指标均正常。
5 调查鉴定结论
通过现场调查及化验分析得出, 这是一起由企业填海施工方式不当和防护不力造成的污染损害事故。企业填海施工造成工程海域悬浮泥沙较多, 致使工程区及养殖场水体悬浮物含量大大超出国家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并且大量附着在扇贝及扇贝笼上, 栉孔扇贝因鳃丝堵塞而死亡。
摘要:威海市崮山海域某养殖场出现栉孔扇贝大面积死亡, 通过现场调查及水质化验分析发现, 这是一起由填海施工方式不当和防护不力造成的污染损害事故。企业填海施工致使工程区及养殖场区水体悬浮物含量大大超出国家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栉孔扇贝因鳃丝堵塞而死亡。经评估, 此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96万元, 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约80万元。
8.“结构不上街”的事故调查 篇八
一九六八年五月,在结构主义如日中天的时候,爆发了有法国的“文化革命”之称的“五月风暴”。不满现状的巴黎学生们走上街头,进行游行示威,并与警方发生冲突,占领学校和教室,在拉丁区组织街垒战,以暴力的形式向保守的文化教育体制和陈旧的社会政治结构发出挑战。学潮得到很大响应并获得很多的民众支持。一时间,一切正常的秩序都被打破,政党和团体也在这场大规模抗议活动中失去原有作用,试图重新组合,甚至共和国总统戴高乐将军也在德国逗留时短期失踪
在巴黎高等研究实验学院任职的巴尔特似乎对这次大规模的学运缺乏足够的反应。在同行们或参加战斗或声明支持或充满好奇旁观的时候,他态度暖昧地宣布开一门研讨课,讨论语言与学生运动或语言与革命的关系问题。然而,革命热情高涨的学生们却在对他报以哄堂大笑之后,将他的研讨班与格雷马斯的研讨班合并成一个“语言批评行动委员会”。两位教师实行半班制,一人值一天革命班,就符号学和结构主义等问题接受学生们的质疑,并且不经学生提问,没有发言的权利。
一天,格雷马斯当班的时候,学哲学的卡特琳娜·克莱芒从索邦大学哲学系赶来。她传达了哲学系大会上一致通过的一项长达三页的提案,提案的最后一句话是:“显然,结构从不上街”。研讨会上围绕这句话进行了讨论。第二天,索邦大学的走廊里出现了一张大字报,上面写着:“巴尔特说:结构不上街。我们说:巴尔特也不上街。”
“五月风暴”结束了,但“结构不上街”这句陈述从此走红大西洋两岸的学府,多次以书面语或口语的形式被抛掷于结构主义者面前,某种程度上成了结构主义不支持“五月风暴”、在社会革命中“失足”的身份标记。格雷马斯去美国讲学时,经常一走进教室,就看到黑板上用准确无误的法语写的“欢迎词”:结构不上街!福柯在法国哲学学会作讲座时,遭到社会学批评家吕西安·戈德曼以“结构不上街”为武器的攻击:“绝不是结构创造了历史,而是人。”至于列维-施特劳斯,在事过二十年后所进行的《今昔纵横谈》中,他还不时因“结构不上街”而受到采访者迪迪埃·埃里蓬的追问……
哲学系大会提案的一句用语变成了学生大字报中的标语,最后又变成了一句孤立的无陈述主体的陈述:“结构不上街。”应该说,法国人精湛的运思技巧和注重修辞的传统,即便在激烈如“五月风暴”的社会冲突和思想对抗中,也令人拍案称奇。而陈述主体的转换乃至消失,更是通过话语对抗、思想对抗的虚拟,给一句极富修辞灵感的陈述涂上了某种普遍真理的色彩,使之成为无需具体话语主体支持的政治伦理箴言或意识形态指控。
肇事者罗兰·巴尔特似乎只能为此提供个人方面的解释。一九六八年五月,他没有上街参加游行,也没有公开声明支持学生。青年时期曾受肺病困扰的巴尔特“害怕人群,从身体角度讲并不勇敢”,并且至死都反对任何形式的“歇斯底里”。对戏剧的热情尤其对布莱希特“反歇斯底里戏剧”的发现,使他迷恋“布莱希特的社会姿态”,即有距离地表演,强调外在目光的重要。他喜欢写作胜于参加直接对抗,他唯一喜欢的政治话语是那种具有分析价值、能承受意义问题的话语,如他在最具“干预”色彩的《神话集》中所展示的那样。当然,“六八年五月”的语言方式也让他反感,对他来说,“在前台发生的事情,比如在索邦大学的梯形教室发生的事情,是言语,而不是文字。他似乎认为言语相对于文字是一种堕落,相对于文本是低级的,可以说是一种亏损。”
当然,巴尔特有思想趋时的倾向,这一点福柯在推荐他进法兰西学院的报告中委婉地点明了。而一九七四年与具极左色彩的后结构主义团体《太凯尔》杂志社成员所进行的中国之行,一半像是屈从于媒体与思想时尚的压力,一半像是对“五月风暴”中“失足”的补救。不过,访问归来发表在《世界报》上的低调、无味的“中国怎么样?”一文,似乎不是在谈中国,而是在谈他自己,谈他对无享乐、无文本事物和行为的厌倦以及在勉为其难地扮演一些自己不喜欢的社会角色时所感受到的虚妄。
归根结蒂,巴尔特是从事文学批评而不是社会批评工作的。作为文学批评家,他对俄国形式主义者在“陌生化”方面的贡献并不陌生;而作为作家,他是强调文学行为的“不及物性”的。“结构不上街”使他产生明星惯有的失落并一度似乎尝试做些补救。然而,最后他还是更彻底地转向私人化、享乐主义、文本性,有《文本之乐》(又译《文本的愉悦》)、《爱情絮语》、《转绘仪》等为证。
被国际精神分析协会开除过的雅克·拉康与他的学生们一起在一九六八年五月上了街,参加了游行。这一近乎偶然的身体行为被视为拉康与反抗现有政治社会秩序的抗议学生站在一起的象征。显然,拉康对青年的同情被过高估计了,因为他至多对“说话的政治”稍感兴趣。当然,他是不反对自己尤其是他的学说具有革命和激进的形象的,并且他也几乎是唯一一个有权将“结构不上街”从否定句变成肯定句说出来的结构主义思想家。比如,在戈德曼以“结构不上街”攻击福柯的那次讲演会上,是拉康不无得意地辩护说:写“结构不上街”这句话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说五月事件说明了什么的话,正是因为结构上了街。在结构上了街的地方写下这种话只能说明:人不了解他自己。
以“结构不上街”来指责米歇尔·福柯也许是最站不住脚的。首先,他有六八年五月“不在现场”的证据:一九六六年九月至一九六八年十月他在突尼斯大学哲学系任教。其次,六八年五月底他在巴黎停留了几天,也上了街,不过不是为了游行,而是为了散步。同行者《新观察家》主编让·达尼埃尔还从福柯口中听到了对游行者这样的评论:“他们不是在闹革命,他们就是革命。”当然,如果不愿拘泥于字面,我们还可以说福柯是“结构主义部族”中最具政治关怀和道义担待的成员。虽然他声言自己所做的是知识考古而不是结构分析,虽然他屡屡表示不情愿被视作结构主义者,但当结构主义受到这样或那样的攻讦时,他是对结构主义事业捍卫最热忱、对结构主义的对手反击最猛烈的。
如果说五十年代福柯曾是法共党员、马克思主义者这件事实,在当时左翼占大多数的法国思想界知识界说明不了什么特殊问题的话,六八年“五月风暴”以后的福柯毋庸置疑地处在法国政治社会生活的风口浪尖上,几乎可以说是个兼职社会活动家,即便对政论家和新闻记者的职业他也显得有几分在行。
人们首先看到他走进了将被誉为“红色堡垒”、产生于六八年“五月风暴”及其后的高教改革的万森大学(现巴黎第八大学前身)筹建组。他主持建立哲学系的时候,努力地摆平招聘工作的知识标准(他要会聚“当今法国哲学精华”)和政治标准(到万森大学教哲学,无论如何必须参加过六八年五月运动)。人们还看到他曾“手执铁棍欲与共产主义活动分子厮杀”,也看到他“曾向警察投掷石块”……当选为法兰西学院教授后直到辞世前几年,人们曾在许多的游行、示威、请愿、抗议活动中见到他走在队伍前面,与让-保尔·萨特、伊夫·蒙当等知识界文化界名人一起,支持左翼囚犯、北非移民、越南难民、“团结工会”等等。有时甚至是纯粹个人的身心投入,比如在伊朗伊斯兰革命前夜,他以意大利《晚邮报》新闻记者的身份去伊朗采访报道,甚至公开表示支持霍梅尼所领导的革命。
诚然,这些时刻的福柯已经不再只是要对“结构不上街”有所承担的思想家了(事实上他后期作品已成了“后现代”的经典),人们徒劳地提醒他法兰西学院教授的身份,实际上他不仅在课堂上仍吸引着甚至无地立足的听众,还写作了人们注定要读到至少下个世纪的《知识考古学》、《监禁和惩罚》、《性史》等巨作。问题的根本也许在于福柯对结构主义的理解:“我认为结构主义对于经济、政治和思想结构用以运转的方式的严谨的理论分析是政治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我不认为结构主义是知识分子闭门空想的独家理论活动;我认为它能够、而且应该同实践相结合。”
与福柯构成鲜明对照的是“结构主义之父”列维-施特劳斯。一九六八年五月,主持法兰西学院社会人类学研究室工作的列维-施特劳斯常带着“人种学的目光”,去被占领的巴黎大学校园散步。除了参加过几次研讨会以外,他没有就事件表明自己的态度。他并没有感到那种沸腾并充满幻想的景象对他有多大吸引力,很快,他就表示厌烦:“我不同意他们砍树设障(树,它是生活的一部分;它不应该受到损坏),不同意他们把大家的财产、人人都该维护的公共场所变成垃圾堆,不同意他们在学校的楼房或其它地方乱涂乱画。我也不同意学校的教学和管理由于无意义的争执而陷于瘫痪。”总之,在注重实地考察和结构关系勘探的这位社会人类学家看来,“六八年五月”的发生,是“大学正在自我毁灭的结果”。
确实,这言论似乎有些保守,而列维-施特劳斯大概正是最少与社会结构发生抵触并具最多专业关怀的结构主义者。他曾经先后担任(战时)设在纽约的法国自由高等研究学校的秘书长、法国驻纽约文化参赞、法国人文博物馆副馆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而最引起其同事和追随者们非议的大概就是人选法兰西学士院(一九七三年)成为法国最高科学殿堂的四十名“不朽者”之一。人们自然不会忘记两个世纪以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借《波斯人信札》对这个保守、正统的“古怪机构”的恣意嘲讽。相形之下,站在二十世纪人文科学前沿的列维-施特劳斯的保守主义合作者形象确实容易使人产生困惑。当然,他有自己的专业解释并且借入院演说等场合向其同事与追随者们做了人种学的交待:“当一个人一辈子都在研究古老民族的礼仪时,他没有任何理由不对自己所出生和生活的社会所具有的礼仪进行同样的研究”,“在法国,学士院是(礼仪)所继续存在的场所之一。我认为,为保存它作出贡献是我作为一个公民和人种学家的责任。”
人种学,一门“直接进行观察的学科”,为列维-施特劳斯提供了一种“遥远的目光”和“必须站在圈子之外”的学术立场。这使他对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知识分子形象持极大的保留态度。他对政治仅保持一种“正直的见解”;他的“干预”也仅限于自认为“内行的事情”。他认为自己学术上的权威以及获得在有限的领域内说话有人听的权力,取决于研究的成果,取决于严谨的态度。他说:在变得十分复杂的当代世界,“如果我利用这种权威评判一些我并不了解或了解不深的问题,我就会有负大家的信任”。
应该承认,这种极重学理关怀的职业态度与列维-施特劳斯本人对结构主义的界定是完全一致的:“结构主义过去是、现在继续是一种距离我们当代人所关心的重大事件很遥远的探索。”而这,又是与前面看到的福柯对结构主义的界定相去甚远的。
其实,用结构主义一词将上述性情不同、倾向迥异且深受各自专业影响的思想家们圈在一起,只提供了一种标签式的、类型化的方便,无法反映出各自独特的思想探索及学术个性。而让他们都对“结构不上街”有所担待,如果不是出于漫画化的企图,则是源于对我们称之为结构主义的那种思潮和方法的某种误解。可以说,作为哲学思潮的结构主义是对存在主义过度强调主体作用的倾向的一种反拨,而受普通语言学影响的方法论上的结构主义所捍卫的,是将主体和历史等因素排除在观察视野之外,对系统中关系的构成方式进行客观描述和结构分析。它从未将自己视为人生哲学或行动哲学,也就从根本上拒绝了自己所无力承担的社会政治抱负。
诚然,它似乎做出过某种承诺,如列维-施特劳斯在《忧郁的热带》最后几页所表达的那样,试图系统揭示潜在的普遍社会心理结构。它也有某些煽情的时刻,如巴尔特《神话集》中对资产阶级尤其是小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编码的揭破。在这些短期的应时的思想激情与一以贯之的“不及物”的知识关怀之间,有产生视觉反差的缝隙。它会使追随者感受到某种期待的落空,使思想界的对手有时间触到其与生俱来的“阿喀琉斯之踵”,使别有用心的人有机会进行来自各个方向的攻击。如“五月风暴”中“结构不上街”这句陈述的出现;如萨特的论断:“人文科学研究结构,试图把人简化为结构,但人面对这种做法时却在创造历史”。又如,在福柯和布迪厄等人不顾左派政府的压制,号召声援波兰团结工会时,当时以知识分子之友自诩的社会党文化部长雅克·朗格就以“典型的结构主义式的言行不一”这样恶意的语言来抨击发动了抗议运动的知识分子。也许德里达的评论稍有些道理:“结构主义存在于它的许诺与实践的差别之内,并且赖于它的许诺与实践的差别而继续存在。”(《书写与差异》)不过由“解构”的倡导者说出这样的话,难免有学术“接收”的嫌疑。
也许,“结构不上街”所提出来的真正问题是知识分子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定位”的问题。当然,这是一个恼人的问题。如果就其一般意义来讲,“具有较高文化水平、从事脑力劳动的人”(《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的最基本功能是对知识的探索与传授,或称“学理关怀”。也有人将其视为唯一的功能,如韦伯所言:“学者在从事学术工作时,应该是价值中立的,求知是其最高也是唯一的目的。”结构主义者在求知方面的贡献应该说是巨大的,由他们所开辟的学术视野及首创的分析方法,今天无论如何已经成为知识界的共同财产。
只是,“知识分子”一词还有个词源学的说法,它似乎与某种道义责任相连,而这又是俄罗斯民族对人类文明的一种贡献。在俄罗斯哲学家别尔嘉耶夫看来,“俄罗斯知识分子”的始祖是拉季舍夫……“当他在《从彼得堡到莫斯科旅行记》中说‘看看我的周围,我的灵魂由于人类的苦难而受伤’时,俄罗斯的知识分子就诞生了。”(《俄罗斯思想》)知识分子,这个好像生来就有良心或良知的族类,也就带着对受难的同类的关怀出现于世界的地平线上。而有史以来最光辉的形象,无疑是捍卫了无辜的犹太裔军官德雷福斯的小说家左拉及那封著名的《我控诉》。法国的结构主义者似乎不像是作家左拉的传人,但在他们笔下为精神病人、受监禁者、遥远的部落与土著所倾注的思想与感情,不能不说是一种极深的道义关怀,一种使处于“话语中心”的人们产生心灵震撼的关怀。这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也不是有些夸张的动物保护主义,它关怀的仍是并且总是我们的同类。
至于知识分子在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是与知识分子有关的问题中最难解甚至无解的。因为它经常要求的是知识分子身体的“在场”,而这似乎不是他的专长,他所受的训练也主要是脑力方面的。再者,创造了知识分子“干预”和“介入”功能的法兰西民族也提供不了几个能预言历史、总是站在正确一方的例证。至于另一形式的“在场”即所谓“表明立场”,列维-施特劳斯的下述意见不失为一种睿智的观察:“在十九世纪,有些知识分子还仍然躺在一种可追溯到伏尔泰时期的传统上生活。当时,维克多·雨果可以认为他能够判断自己那个时代的所有问题。现在,我认为这样做已不再可能。因为世界已经变得十分复杂,在各种具体情况中需要考虑到的可变因素又数不胜数……另外,在捍卫一个无辜的人与耐心、艰难地设法仲裁政治经济利益、仲裁诸般似乎同样合理的要求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吗?要进行这种仲裁,应该对人类、对环境并对解决世界同一地区出现的类似问题具有深刻的认识。”
从这个角度讲,“结构”不上街,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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